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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匯總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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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時間:調研地點:南京將軍大道托樂嘉小區(qū)南京花神大道閱城國際花園調研人員:報告人:內容方法:經過我們實地考察研究,并對小區(qū)內的個別住戶的訪問調查,物業(yè)以及網(wǎng)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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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經濟交往的重要法律工具,有利于規(guī)范市場秩序和促進經濟發(fā)展。在撰寫合同時,應全面考慮交易涉及的各個方面,盡量縮小信息的不對稱。以下是我們?yōu)槟淼囊恍┖贤段?,供您參考?/p>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一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 甲方自愿將__________________小區(qū)____ 幢_____ 號車庫賣給乙方所有;甲方出賣車庫的同時轉讓該車庫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 (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三, 付款方式:

五, 雙方愿按國家規(guī)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xù)。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甲方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廈門市思明區(qū)文屏路28號14c室擁有的房產(住宅),建筑面積為60.1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廈地房證第00481742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約為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現(xiàn)金或轉賬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剩余房款,即人民幣整當場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30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之前將相關服務水電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guī),并按規(guī)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xù)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xié)商,交易稅費等由乙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xù)費等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僅營業(yè)稅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來自在7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7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xié)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三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自愿將__________________小區(qū)____幢_____號車庫賣給乙方所有;甲方出賣車庫的同時轉讓該車庫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三,付款方式:

五,雙方愿按國家規(guī)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xù)。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甲方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車庫的所有權登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車庫的實際所有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

丙方(車庫的購買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現(xiàn)甲、乙、丙三方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的車庫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上述車庫實際所有人為乙方,甲方為所有權登記人。該車庫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及相關義務均由實際所有人乙方享有或承擔。甲、乙雙方對此事實均予以認可,并無異議,丙方亦知曉該事實。

第二條上述車庫由乙方售給丙方,全部價款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第三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內,丙方應將上列價款付與乙方,乙方收到全部價款后,應將車庫在_________之內交付給丙方。

第四條若乙方逾期___日,自約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丙方支付已交付價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逾期超過___日后,丙方有權解除合同。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自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丙方已付購款的___%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丙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約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丙方支付購款___%的違約金。

第五條甲方和乙方須保證上述車庫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乙雙方或任意一方的上述原因,造成該車庫不能辦理產權更名或發(fā)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實際責任人單獨或連帶承擔全部責任。向丙方賠償損失,并支付相當于購款______%的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須確保上述車庫適宜使用。在交付之前,丙方有權對車庫的質量、裝修及附屬設施等進行檢查,若發(fā)現(xiàn)有損壞、安全隱患或不適宜使用的問題,乙方應當在______之內予以維修、更換或其他措施予以解決。若情況嚴重的或乙方在約定期限內無法解決上述問題,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丙方有權利解除合同,乙方應在______內返還購款。

第七條在甲方取得上述車庫的產權證之日起______之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xù),將車庫產權更名至丙方名下。所發(fā)生的更名相關費用由_______承擔。

第八條乙方須確保甲方在取得上述車庫產權證之日起______之內,能夠履行本合同第四條之義務。若甲方違反約定,遲延或拒絕履行更名過戶義務,乙方對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若甲方遲延或拒絕履行約定的更名過戶義務,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全額返還丙方的購款及自交付購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止的利息,并由______方向丙方支付相當于購款______%的違約金。若乙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由______方向乙方按日支付,自約定的辦理更名手續(xù)最后期限第二天起,相當于購款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條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車庫產權更至丙方名下之日止,在此期間甲方、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或行政行為,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不得私自將該車庫另行轉賣給他人或其他任何損害丙方合法權利之行為。且乙方須對甲方行為負擔保義務。若甲方有上述侵犯丙方合法權利之行為,甲、乙雙方須對丙方連帶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單獨為上述侵犯丙方合法權利之行為,由乙方單獨對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若發(fā)生第十條所述違約行為,應按第十條約定,由相應的責任主體對丙方承擔相當于合同價款______%的違約金,同時責任主體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若發(fā)生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致使無法將該車庫更名至丙方名下,相關責任主體須向丙方返還購款及利息,賠償相應損失,并支付相當于購款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上述車庫的相關權利義務自交付后均歸丙方享有,丙方對上述車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并由乙方承擔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有關費用及相關的義務。

第十三條乙方須保證上述車庫能夠辦理產權登記。若上述車庫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須返還購款,并支付相當于購款______%的違約金。若丙方主張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須保障丙方對該車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并向丙方支付相當于購款______%的違約金,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丙方兩份(其中一份作產權登記附件)。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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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當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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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四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jù)國家有關房產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執(zhí)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車庫;。

二、價格:

車庫售價元整,大寫:。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以現(xiàn)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價款。

四、車庫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該車庫交付乙方,交付后該車庫風險轉由乙方承擔。

五、車庫相關票據(jù)(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

六、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現(xiàn)由于開發(fā)商方問題,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尚未能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該車庫的產權手續(xù),但甲方保證在可以辦理房產手續(xù)后為該車庫辦理房產手續(xù),該車庫產權證書取得后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本車庫所有權轉移,過戶所發(fā)生所有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七、特別約定。

乙方保證在甲方未從開發(fā)商處退回裝修保證金人民幣1000元之前不得對車庫進行裝修,如因為乙方裝修導致甲方該裝修保證金不能退回,甲方應向乙方給付人民幣1000元作為賠償。

八、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車庫沒有產權糾紛,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車庫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氣、物業(yè)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車庫交付后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九、如甲、乙雙方任意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自愿承擔違約金人民幣10,000.00元。

十、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該車庫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五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車位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名下位于_____小區(qū)_____樓_____號車位(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位出售價格為人民幣_____元整,乙方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簽訂協(xié)議之日,將該車位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購得車位后,對本車位享有所有權。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之前所產生的一切事項,仍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后所產生的一切事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但因房產證抵押貸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項仍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五、因車位沒有單獨辦理房產證,今后乙方需辦理相關產權證明需甲方協(xié)助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提供相關協(xié)助。

六、甲、乙雙方均應信守本協(xié)議,不得違約,若有違約,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七、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證明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六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shù)美颠€。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jù):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xiàn)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jù)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shù)摹0凑兆⑨屆穹▽W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shù)囊?,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jù),是不適當?shù)摹5诙?,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jù)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xiàn)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jù)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jù),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shù)玫街С帧?/p>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jù),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xiàn)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jù)。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jù)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捎柚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jù)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xiàn)??梢?,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jù)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jù),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子辛x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xiàn)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xiàn)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jù),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shù)美脑V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shù)姆课菪枰ㄙM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艿胶侠眍A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jù)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文檔為doc格式。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七

:對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shù)美颠€。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jù):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xiàn)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jù)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shù)摹0凑兆⑨屆穹▽W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shù)囊?,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jù),是不適當?shù)摹5诙?,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jù)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墒?,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xiàn)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jù)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jù),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shù)玫街С帧?/p>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jù),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xiàn)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jù)。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jù)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捎柚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jù)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xiàn)??梢?,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jù)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jù),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xiàn)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xiàn)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jù),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shù)美脑V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shù)姆课菪枰ㄙM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艿胶侠眍A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jù)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八

隨著城市化迅猛發(fā)展,城市私家車擁有量不斷增長,使得車庫日益成為居民的稀缺資源。對于無產權車庫。

買賣合同。

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無產權車庫買賣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jù)國家有關房產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執(zhí)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車庫;。

二、價格:

車庫售價元整,大寫:。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以現(xiàn)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價款。

四、車庫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該車庫交付乙方,交付后該車庫風險轉由乙方承擔。

五、車庫相關票據(jù)(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

六、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現(xiàn)由于開發(fā)商方問題,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尚未能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該車庫的產權手續(xù),但甲方保證在可以辦理房產手續(xù)后為該車庫辦理房產手續(xù),該車庫產權證書取得后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本車庫所有權轉移,過戶所發(fā)生所有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七、特別約定。

乙方保證在甲方未從開發(fā)商處退回裝修保證金人民幣1000元之前不得對車庫進行裝修,如因為乙方裝修導致甲方該裝修保證金不能退回,甲方應向乙方給付人民幣1000元作為賠償。

八、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車庫沒有產權糾紛,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車庫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氣、物業(yè)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車庫交付后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九、如甲、乙雙方任意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自愿承擔違約金人民幣10,000.00元。

十、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該車庫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出賣人):

地址:

電話:

乙方(買受人):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

一、乙方所購車位(庫)位于小區(qū)”地下車庫第號位(具體位置見合同附車位圖)。

二、該車位使用權期限與小區(qū)的房屋所有年限一致。

三、乙方所認購車位單價為萬仟佰元整。

四、付款方式。

買受人須在簽定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車位使用權的全部價款。

五、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后六個月內,按合同有關規(guī)定,將出賣人驗收合格的車位交付買受人使用。

六、出賣人違約責任。

出賣人未能按規(guī)定時間交付車位使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1、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過三十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在三十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總價款的百分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七、買受人義務。

1、車位(庫)達到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

2、買受人在接到交車位通知10日內辦理交接手續(xù),否則拖延天數(shù)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總車位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及看管費。逾期三十日,出買人有權因買受人違約而解除合同,而買受人應向出賣人從購車位之日起到解除合同之日止按天數(shù)支付每日總車位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3、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的車位(庫)是能正常使用的車位(庫),買受人無須裝修即可正常使用。買受人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庫)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庫)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如違反本條約定,買受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其他約定。

1、在合同有效期內,屬于大修理范圍的維修費用,應由買受人籌集。

2、買受人應遵照物業(yè)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繳納停車位管理費。如買受人拖欠停車位管理費,物業(yè)公司有權采取適當之措施催繳。

3、買受人停泊在停車場內的任何車輛因任何原因而導致?lián)p毀、被盜,出賣人及物業(yè)管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4、買受人如損壞停車場內的設施和結構,將負一切賠償責任。若因不遵守停車場使用規(guī)定而引起任何其他之賠償責任,亦須由買受人負責。

5、買受人所購停車位,只可停泊買受人指定的一部車輛。如買受人需停泊不同牌號之其他車輛,應事先知會物業(yè)公司并登記備案。物業(yè)公司在沒有得到事先知會的情況下,有權拒絕與買受人車牌號碼不符之車輛進入停車場。

6、買受人同意遵守該停車場的一切使用守則。如有違反,物業(yè)管理公司有權通知有關部門采取鎖車或將車輛拖至合適地方等處理措施、并知會買受人。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賣人持貳份,買受人持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件:車位(庫)平面圖。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簽于年月日簽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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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九

: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shù)美颠€。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jù):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xiàn)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jù)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shù)?。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shù)囊?,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jù),是不適當?shù)摹5诙?,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jù)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xiàn)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jù)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jù),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shù)玫街С帧?/p>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jù),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xiàn)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jù)。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jù)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jù)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xiàn)??梢?,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jù)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jù),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xiàn)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xiàn)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jù),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shù)美脑V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shù)姆课菪枰ㄙM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艿胶侠眍A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jù)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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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十

根據(jù)《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購置房產簽訂本協(xié)議,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遷,甲方自愿將其回遷的樓房轉讓給乙方。

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開發(fā)商出售的房屋處于預售階段。

甲方同意乙方去開發(fā)商處按照房屋的出售的價格進行挑號,選擇房屋的'樓層及位置。

3、根據(jù)開發(fā)商的要求,乙方自行應當支付房款(房屋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元,具體房款按所購的樓層及位置具體核算)。

除此,作為乙方還應當按所購置的樓房建筑面積另行支付給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謝金。

4、乙方在挑完號選擇好房屋的樓層及位置后,支付給甲方酬謝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樓房交付后十日內支付完畢。

5、上述所指的開發(fā)商開發(fā)的回遷樓房應當位于。

如果回遷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權利解除該協(xié)議,甲方應當退還已支付的酬謝金。

6、乙方有權利在甲方與拆遷辦結算完補償協(xié)議后直接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協(xié)議,甲方不得無故阻攔。

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關手續(xù),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與開發(fā)商直接簽訂購房協(xié)議或合同,以甲方名義簽訂購房協(xié)議,甲方應當協(xié)助乙方辦理過戶。

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的需要,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xù)及資料。

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

9、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無故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

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購房款和利息及酬謝金外,還應當支付元的違約金。

10、本協(xié)議雙方應當共同執(zhí)行,不得無故反悔。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應當支付對方元的違約金。

10、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應該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12、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十一

賣方:甲,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乙的妻子)。電話:

乙,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系甲丈夫)電話:(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丙,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所有的四川省大竹縣 鎮(zhèn)建設路 花園 苑 、期工程(一樓) 號車庫一間,建筑面積為20平方米。現(xiàn)甲方決定賣給乙方,乙方明確表示愿意購買。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guī)定,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車庫的基本情況

1、室內地面為沙漿找平,室內墻面為搓沙,室外正立面為瓷磚貼面。

2、電動卷閘門已安裝,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3、電已經接通,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二、甲乙雙方約定車庫總價款(包括定金在內),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小寫rmb120000元)。買賣雙方的稅收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三、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伍仟元整作為定金。在 年 月 日前甲方將車庫的房屋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兩證用以及用電戶頭過戶到乙方戶頭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

四、甲方必須保證所賣的車庫沒有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和沒有設定抵押、保證不被第三方追償及其他影響買方的利益。如因產權糾紛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賠償給買方,并且甲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毀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兩萬元整。

六、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并到大竹縣公證處公證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場人: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十二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甲、乙雙方秉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乙方將位于郫縣友愛鎮(zhèn)紫云村8社(it大道旁)約10畝的苗圃(原洪程園林)賣給甲方,具體事宜如下:

1、乙方以160萬元(大寫:壹佰陸拾萬元正)的總價,將該苗圃賣給甲方,包括苗圃內現(xiàn)有的所有苗木、苗圃的現(xiàn)有經營權及苗圃現(xiàn)有土地租用權。

2、乙方必須保證該苗圃的產權歸乙方所有,且已與該苗圃的其他股東協(xié)商好,自愿賣出該苗圃,若由此在后期發(fā)生糾紛,視作乙方違約,將賠償甲方的相關損失并承擔相關違約金。

3、自本合同簽定日起,該苗圃原有的所有債務、債權關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合同簽定以后,該苗圃新發(fā)生的債務、債權關系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4、合同簽定后,乙方有義務幫甲方將該苗圃的所有租地合同以甲方的名義重新簽定;乙方有義務幫甲方協(xié)調該苗圃后期事務(如:甲方在苗圃內修一些臨時建筑、土地硬化等)。

5、合同簽定后,該苗圃內所有苗木的成活與乙方無關。

6、付款方式:甲、乙雙方簽定合同后2個工作日內,甲方先付140萬(大寫:壹佰肆拾萬正)給乙方,余下20萬(大寫:貳拾萬元正),甲方在20__年3月1號之前付清。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違約,將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并承擔30萬(大寫:叁拾萬元)的違約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十三

賣方: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

買方: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

地址: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座落于淄博市張店區(qū)美食街西首南側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購買。

第二條甲方出售房屋屬私有產權房,用途商業(yè),結構鋼混,總層數(shù)4層,間數(shù)____間,房屋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平方米。(祥見附件1:房產證及房產證平面圖復印件)房產證號:____土地證號:____甲方確保該房屋的合法性、真實性、可靠性,未在該房產上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未有任何債務糾紛。乙方有權在交易前查檔,驗證該房屋權屬。

第三條房屋固定裝修應保持原狀,房屋內附屬設備等祥見屋內設備清單隨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甲方取得該房屋時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隨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3、甲方在收到首付款當日,將房產證原件以及辦理權屬轉移所需的買賣合同、稅票、身份證復印件等交給乙方并協(xié)助乙方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xù)。

5、房屋尾款元人民幣,乙方承諾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乙方根據(jù)付款進度將售房款打入甲方賬戶,甲方收款后給乙方出具收條。

第八條違約責任若甲方房屋產權有問題不能過戶,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購房款,并賠償乙方同期貸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對等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第三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門。

第十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xié)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十四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購置房產簽訂本協(xié)議,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遷,甲方自愿將其回遷的樓房轉讓給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開發(fā)商出售的房屋處于預售階段。甲方同意乙方去開發(fā)商處按照房屋的出售的價格進行挑號,選擇房屋的樓層及位置。

3、根據(jù)開發(fā)商的要求,乙方自行應當支付房款(房屋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元,具體房款按所購的樓層及位置具體核算)。除此,作為乙方還應當按所購置的樓房建筑面積另行支付給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謝金。

4、乙方在挑完號選擇好房屋的樓層及位置后,支付給甲方酬謝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樓房交付后十日內支付完畢。

5、上述所指的開發(fā)商開發(fā)的回遷樓房應當位于。如果回遷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權利解除該協(xié)議,甲方應當退還已支付的酬謝金。

6、乙方有權利在甲方與拆遷辦結算完補償協(xié)議后直接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協(xié)議,甲方不得無故阻攔。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關手續(xù),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與開發(fā)商直接簽訂購房協(xié)議或合同,以甲方名義簽訂購房協(xié)議,甲方應當協(xié)助乙方辦理過戶。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的需要,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xù)及資料。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

9、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無故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購房款和利息及酬謝金外,還應當支付元的違約金。

10、本協(xié)議雙方應當共同執(zhí)行,不得無故反悔。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應當支付對方元的違約金。

10、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應該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12、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無產權證車庫買賣合同篇十五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jù)國家有關房產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執(zhí)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車庫;

二、價格:

車庫售價 元整,大寫: 。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以現(xiàn)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價款。

四、 車庫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該車庫交付乙方,交付后該車庫風險轉由乙方承擔。

五、車庫相關票據(jù)(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

六、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現(xiàn)由于開發(fā)商方問題,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尚未能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該車庫的產權手續(xù),但甲方保證在可以辦理房產手續(xù)后為該車庫辦理房產手續(xù),該車庫產權證書取得后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本車庫所有權轉移,過戶所發(fā)生所有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七、 特別約定

乙方保證在甲方未從開發(fā)商處退回裝修保證金人民幣1000元之前不得對車庫進行裝修,如因為乙方裝修導致甲方該裝修保證金不能退回,甲方應向乙方給付人民幣1000元作為賠償。

八、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車庫沒有產權糾紛,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車庫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氣、物業(yè)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車庫交付后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十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該車庫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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