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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提升是個人成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需要不斷學習和積累知識。完美的總結應該包括具體的實踐經(jīng)驗和反思思考??偨Y范文中的具體案例和經(jīng)驗,也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總結的核心要點。
民法論文篇一
2.?論民法對我國市場經(jīng)濟體制建設的意義。
3.?論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
4.?論民法對財產(chǎn)權的保護。
5.?論我國人身權制度的完善。
6.?論我國物權法制定的原則。
7.?論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8.?論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9.?論民法與經(jīng)濟法的關系。
10.?論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意義。
民法論文篇二
題目: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與法律職業(yè)契合探討。
摘要: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活動對于提高法學本科畢業(yè)生的職業(yè)能力至關重要,應當從教學理念、實踐課程體系、評價體系、經(jīng)費支持、師資隊伍五個方面分析地方高校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與職業(yè)培養(yǎng)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尋求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與法律職業(yè)的契合途徑。
關鍵詞:法學實踐教學;法律職業(yè);契合模式;卓越法律人才培養(yǎng)。
一、地方高校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與職業(yè)培養(yǎng)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高校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現(xiàn)狀。
(二)地方高校法學本科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二、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與法律職業(yè)的契合途徑。
(一)積極探討實踐教學和法律職業(yè)銜接的基本理論。
(二)構建科學的法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
(三)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實踐教學評價體系。
(四)構建法學“雙師型”教師隊伍。
參考文獻:。
[1]祖彤.論法律職業(yè)與高校法學教育的契合[j].教育探索,,(10).
[2]李娜,薛然巍.完善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若干建議[j].教育探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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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佶,張玲.我國法學實踐教學中法律職業(yè)培養(yǎng)的探索[j].教育教學論壇,,(35).
[5]廖柏明.法學實踐教學與法律職業(yè)人才培養(yǎng)的探討[j].教育與職業(yè),,(36).
法律畢業(yè)論文提綱模板【2】。
題目: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探析。
一、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yè)的影響。
二、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現(xiàn)狀存在的問題。
三、我國法學教育及法律職業(yè)現(xiàn)狀的反思。
參考文獻:
[1]孫曉樓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
[2]沈忠俊.《司法道德新論》.法律出版社,版.[3]張文顯.《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出版.
胎兒權利民法保護探討【3】。
摘要:隨著我們國家法治社會建設目標的提出,構建法治國家已經(jīng)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民法作為我們國家對民事問題處理和解決的基本依據(jù)是開展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文件,胎兒作為每個自然人生命的開端,同時也是必經(jīng)階段,對胎兒合法權利的保護是民法的責任,本文主要就是針對胎兒權利的民法保護展開的詳細的分析和研究,希望對于更好地保障我們國家胎兒的合法權利,保護胎兒的生命安全有所幫助。
關鍵詞:胎兒權利;民法保護;法治社會。
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社會上總是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侵害胎兒生命安全的事件,這樣的事件的出現(xiàn)不僅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程度,更是對生命的不尊重,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胎兒和自然人一樣也受法律保護,也有相應的法律權利,但是縱觀我們國家的民法中關于胎兒合法權利政策的制定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根據(jù)我們國家的實際需要制定符合我們國家法治社會建設的胎兒權利保護法律是我們國家民法相關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標。
一、胎兒權利概述。
(一)胎兒權利的法律概念。
胎兒權利的法律概念的確定是依法保護胎兒合法權利的第一步,同時也是民法維護胎兒合法權利的基礎。
從醫(yī)學的角度來說,胎兒是指從女子妊娠之日起形成的.整個過程。
而生物學家則把胚胎形成然后逐漸形變?yōu)樘褐蟮臅r期稱為是胎兒。
法律上對胎兒含義雖然沒有明確的認定,但是也沒有否定這兩種說法中的任何一種。
在民法中關于胎兒的定義是指具有社會性質和社會權利的正在母體中孕育著的人的個體,這樣的胎兒權利的法律定義有兩層含義,一方面胎兒具有社會性質,已經(jīng)屬于社會中的一份子,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胎兒在母體中和母體一樣受到法律保護,明確胎兒權利的法律概念有助于更加合法、公平地維護胎兒的合法權利。
(二)胎兒的人格概述。
胎兒的人格在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是作為合法公民的基本權利,盡管胎兒仍然存在于母體中,沒有實際的實踐能力,但是社會上總是有各種各樣的民事實踐牽涉到胎兒的民事權利,比如繼承、遺贈、在母體中受傷害等,在這樣的背景下胎兒就被社會和法律賦予了民事責任和能力。
胎兒的人格的形成是胎兒具有法律權利的根本,也是胎兒法律權利得以實施和保障的基礎。
我們國家的民法關于胎兒的人格的確定盡管沒有明確的指示,但是在各項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已經(jīng)默認了胎兒人格的存在。
總的來說胎兒的人格與胎兒權利保障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只要明確了這一點胎兒權利才會得到更好地保障。
(三)各國對胎兒權利法律保護的實踐。
胎兒是國家、民族的未來和希望,同時也是我們國家法律重要保護對象,因此關于胎兒權利的保護各國在立法方面都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也得到了很多的經(jīng)驗和教訓。
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卑凑者@一規(guī)定,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只能從出生時開始起算。
以英美法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尤為重視對胎兒的權利保護,而且這些國家的胎兒權利保護制度相對來說比較完善,他們最重視的就是如果胎兒在母體的孕育過程中受到傷害時有權利在出生之后得到相應的補償。
1976年英國通過了《生而殘障民事責任法》,對胎兒的賠償請求權給予了明文規(guī)定。
該法是世界上唯一一部對出生前侵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法律。
而美國起初認為胎兒不具備主體能力,直到1946年bonbrestvkotz一案,美國才意識到自然人就胎兒期間侵害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肯定了胎兒的權利能力。
而在我們國家胎兒的權利的確定是近幾年來逐漸確定并發(fā)展起來的,社會和國家的司法機關逐步意識到了胎兒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胎兒權利保護政策和措施。
胎兒權利保護仍然是未來社會管理和法治維護中的重要項目。
二、胎兒權利的民法保護概述。
(一)民法中胎兒民事權利的范圍。
隨著社會各項制度的不斷發(fā)展,我們國家的民法體系也在不斷完善,胎兒民事范圍認定是胎兒權利保護中非常重要的一項,由于胎兒不具備正常人的民事權利,也不具備自我思考的行為和能力,胎兒的民事權利認定就顯得非常困難。
我國民法認定的胎兒的民事權利范圍有健康權、身份權、和財產(chǎn)權,其中健康權是指法律充分保障胎兒的生命權,胎兒一旦形成就是一個生命的形成,任何人和事物一旦對胎兒的生命造成威脅和傷害都必須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不僅是對胎兒健康生命的保障也是對生命的尊重。
身份權則是指胎兒盡管沒有固定的身份,但是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也需要有身份權,具體地來說是指胎兒作為人子,為人親屬的身份,這樣的身份賦予胎兒的權利就被稱之為胎兒的身份權,身份權為胎兒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提供了最基礎的條件,也為胎兒維護自己權利做出了寄出的準備。
而胎兒是沒有財產(chǎn)所有權的,并且沒有財產(chǎn)支配的能力,但是胎兒是有財產(chǎn)權的,這是指胎兒在母腹中由于家庭親屬之間的關系導致的財務繼承和遺贈所獲得的財產(chǎn)權,這些權利在胎兒出生后仍然有效,而且對于胎兒未來的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總的來說健康權、身份權和財產(chǎn)權是胎兒權利確定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二)民法中胎兒合法權利的行使。
民法中胎兒的合法權利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不僅涉及到胎兒正常的法律權利的認定,而且也需要確保在法律的保護下胎兒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
確定胎兒的合法權利的行使首先需要確定行使胎兒合法權益的主體,胎兒盡管已經(jīng)可以定義為自然人但是胎兒沒有思考和辨別是非的能力。
在這樣的背景下胎兒的合法權利的行使就需要有一個合法的主體來代替,一般意義上的主體就是胎兒的父母親,但是也不得不考慮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以非法的名義損害胎兒,對于這樣的情況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確定的主體作為胎兒行使自己正常權利的代表。
但是由于其未出生就被剝奪了這個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胎兒的委托代理人也即父母有權利也有責任按照法律程序維護胎兒的正當權益,因此總的來說民法中胎兒合法權利的行使需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步驟開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同時也需要胎兒監(jiān)護人或代理人的主動支持和協(xié)助。
(三)侵害胎兒權利的行為分析。
任何侵害胎兒正當權利的行為都可以定義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影響胎兒的正常發(fā)育,而且對于母體也是非常嚴重的傷害,結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侵害胎兒權利的行為非常復雜多變,而且一旦產(chǎn)生就會嚴重危害到胎兒的生命。
一般情況下侵害胎兒的權利也可以區(qū)分為侵害胎兒的健康權、身份權和財產(chǎn)權,健康權是指某種行為對胎兒生命健康的威脅,而身份權則是對胎兒應當正常存在的身份權利的破壞或者篡改等,最后財產(chǎn)權則是指對胎兒按照法律程序應有的財產(chǎn)所有權的剝奪和占有。
這些侵害胎兒正常權利的行為嚴重的會導致胎兒的生命受到威脅,甚至是母體的生命也會受到影響,最少的也會使胎兒應有的權利受損或者合法權利的剝奪。
我們國家民法確保每一個公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不受侵害,對于胎兒也同樣如此。
當侵害胎兒的行為發(fā)生時法律應該根據(jù)侵權的具體行為,以及這些行為給當事人和胎兒帶來的影響進行法律裁定。
(四)父母侵害胎兒權利的責任劃分。
在胎兒權利受侵害的各種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父母的原因導致的。
這樣的案件在民法裁決過程中是最困難的。
因為父母對胎兒的影響是最大的。
當在侵害胎兒權力過程中父母作為加害人時,應該依法對侵犯胎兒權利的父母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對其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
但是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當胎兒在母腹中健康受到侵害時父母應該受到的不應該僅僅是法律的懲罰,更應該是道德的譴責。
另外一種就是當父母只是間接地對胎兒的權利實現(xiàn)侵害而并非直接參與時的情況,比如由于醫(yī)生的錯誤判斷導致孕婦的錯誤用藥,給胎兒的健康造成了影響,這樣的案件實際上是醫(yī)生的責任占大多數(shù),但是作為母親、監(jiān)護人沒有做好對胎兒的保護工作,盲目相信醫(yī)生等,這些是孕婦的責任,但是總的來說孕婦的責任比較小,屬于一般過失,可考慮不必讓其承擔侵權責任。
但不管是什么情況,父母是胎兒一生的監(jiān)護人,對于保障胎兒的安全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胎兒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無論父母是直接加害人還是間接加害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完善我國民法對胎兒權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一)我國民法中對胎兒權利保護中不完善的地方。
由于胎兒并不是正常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我們國家在設定民法的各項規(guī)定的過程中對于胎兒保護這一方面沒有進行詳細的約定,因此我國民法中對胎兒權利保護方面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這些缺陷的存在是胎兒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事件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總的來說這些不完善主要表現(xiàn)為:一方面是立法的不完善。
民法論文篇三
民法學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現(xiàn)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科學。學習民法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學的科學精神和豐富的知識體系,對于正確制定民事立法,指導司法審判實踐,提高人們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動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點。
主體的平等性;內(nèi)容的統(tǒng)一性;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可能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
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guī)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我國現(xiàn)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后經(jīng)厲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自然人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
[考研:法律碩士民法學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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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論文篇四
摘要:正義是人類永恒的理想和追求。法作為實現(xiàn)正義的重要路徑,蘊含著人們對于正義的訴求,但是法對社會生活的調(diào)整,對于正義的追求卻是通過各個部門法來實現(xiàn)的。每個部門法都有其特定的調(diào)整范圍,擔負著特定的社會職能,因此表現(xiàn)在每個部門法中的正義觀就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取決于部門法的形成基礎的差異上。作為社會經(jīng)濟和法學共同發(fā)展的產(chǎn)物,經(jīng)濟法所調(diào)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其特殊性,這決定了它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義觀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門法。經(jīng)濟法追求實質正義的實現(xiàn)。而形式正義是民法追求的目標。本文將從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入手來闡述民法與經(jīng)濟法的分界點。
關鍵詞:正義,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公共利益。
一:正義的探索。
[1][2][3]。
民法論文篇五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jīng)的“”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于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guī)律和現(xiàn)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nèi)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nèi)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關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條款。有關的法律上的措辭有: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國家經(jīng)濟計劃、社會經(jīng)濟秩序、公共秩序等。立法措辭上顯得有點混亂,但從其他措辭的基本意義來看,我國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國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當?shù)摹?/p>
世界范圍內(nèi)首先以法律形式將公序良俗原則規(guī)定下來的是18《法國民法典》。該法典第6條規(guī)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法律?!钡?131條和第1133條規(guī)定:“原因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時,此種原因為不法原因;基于不法原因的債,不發(fā)生任何效力?!贝藭r,公序良俗不過是對于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國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觀點成為了支配私法全部領域的基本原則,該法典第138條規(guī)定:“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币院笤S多國家或地區(qū)制定的民法典紛紛效仿這一規(guī)定。如《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guī)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為無效?!蔽覈_灣地區(qū)民法典第72條規(guī)定:“法律行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蘇俄民法典》第49條規(guī)定:“實施目的違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法律行為無效?!薄睹裰鞯聡穹ǖ洹返?8條規(guī)定:“為社會主義道德準則所不容的契約無效?!?/p>
(二)、關于公共利益的理論性認識及其評估。
1、主觀公共利益論和客觀公共利益論。
防止恣意決定公共利益的含義,存在著兩種進路。一種是從實體出發(fā),說明權力的'合法邊界;另一種是從程序出發(fā),以框架下的民主決策程序限制恣意行使權力。按照前一進路,客觀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邊界;按照后一進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觀的,隨參與決策程序的主體以及決策規(guī)則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公共利益客觀說在大陸法學上受到重視。德國學者華特克萊恩的“量廣”、“質高”理論,影響頗大。華特認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盡量廣、對受益人生活盡量有益的事物。[2]此外,在經(jīng)濟學上的公共貨物理論也提供了一種客觀解釋。該理論把產(chǎn)品和服務分為公共貨物和私人貨物。在私人提供公共貨物的情況下,消費者將“免費乘車”,即享有這些貨物而不付款。潛在的供貨人會因此轉向其他地方謀取利潤。因此,如果私人無法提供某種公共產(chǎn)品或者服務,那么,它就需要由國家予以實現(xiàn)的公共利益。公共貨物說的理論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公共貨物的外延卻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公共利益客觀說是有它的意義的,但是實際上并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的客觀判斷標準。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觀說具有決定論的色彩,導致以權威損害民主。因此,另辟蹊徑,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觀的抉擇,依靠公正的程序界定,在有的時候似乎更能夠起到比較好的效果。這就是主觀說。
2、公共利益的具體表述的兩個不同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具體列舉哪些是屬于公共利益。如粱慧星的《物權法(草案)》中第48條對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wèi)生、災害防治、科學文化教育事業(yè)、環(huán)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qū)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qū)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yè),以及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走的是日韓等國的列舉概括。在我國的其他單行立法中,也是有這些方面的列舉性概括的,比如,我國信托法第六十條,就規(guī)定了幾種類型的信托屬于公共信托。這些列舉雖然不能完全確定公共利用的內(nèi)涵,但有在部分領域內(nèi)相對確定的意義。即在這些領域只有這些情況屬于公共利益。
第二種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內(nèi)在含義是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在談到公共利益時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蓋以公共利益理解為偏于國家的利益,為強調(diào)社會性之意義,該用公共福祉字樣,即為公共福利。其實,公共利益不獨國家的利益,社會的利益亦包括在內(nèi)?!边@種說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國家利益。
而流行歐美的盧梭式的民主理論則把公共利益界定為所謂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政府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意志。還有人把公共利益界定為有關各方進行沖突和達成妥協(xié)這一過程的結果,如果政府的行為表達了這一妥協(xié)過程的結果,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無論是對公共利益的列舉性認識,還是對公共利益本身內(nèi)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義的。列舉性認識能夠讓公共利益的內(nèi)涵在某些領域相對確定些。而對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們在考慮一項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應當注意的幾個方面。
三、對公共利益加以司法審查的幾點建議。
各國雖然在不同程度上規(guī)定了公序良俗原則,但在實踐中相當復雜,我們還有必要講究一些尋求公共利益的基本方法,或者探索一些可以利用的規(guī)則。
(一)、可以把公共利益進行一定范圍內(nèi)的分類。
一些典型的案例和國內(nèi)外立法已經(jīng)很好的確認了一些公共利益屬性比較明顯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可以在我們的立法中進一步確認,并可以在此基礎上可以探討對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圍內(nèi)加以分類從而以類型化的方法將當前社會中的典型的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歸納出來,確立對實務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維護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
(二)在具體個案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認識的時候,應當先從個案中抽象出來看一般意義上公共利益,然后再回到個案中去。從個案本身看公共利益開始是只能有表面的一般人的心理層面的認識。這就有必要從個案中抽象出一般情況,來同我們以往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加以比較確定,最后再回到具體的個案中,以指導具體的解決方法。
同時,我們注意到,在具體的個案中,我們對公共利益的理解應該打破傳統(tǒng)的錯誤認識。傳統(tǒng)上,這時候提到公共利益,就把他歸入到很多人的范圍中去,而具體的合同條款就屬于合同幾方的事情。但在實踐當中,有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項,它所實際涉及的也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并非與整個社會每個人的利益相關。而在某一個合同中,合同所涉及的可能只是很少數(shù)的人,但是,把合同放在社會領域去看,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寫出相似的條款。所以,每一個合同的背后都暗含著一群人。所以,我們可以在抽象上講,公共利益是群體性的,個人利益是要服從整體利益的。但在具體的辦案中,很多時候卻要把實際的公共利益和實際的個人利益看做是一群人與一群人的較量,而不是一群人對幾個人的較量。有了這種認識,就能夠一定程度上預防假借公共利益,以所謂的多數(shù)人的利益來壓制具體相對人的利益。
(三)公共利益不僅僅是個法律概念,有時候還被看作是個政治概念。所以有時候在評價公共利益的時候要注意一個政策導向的問題。
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國家政策、指令性計劃在我國曾有法律的權威性。但是我國新的合同法卻沒有確定這種做法。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違反政策、指令性計劃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雖然他們在實踐中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應該把他們也納入公共利益這個框架中加以考量,避免某些人、部門打著國家政策、指令性計劃之名,行謀取不法利益之實。
(四)在具體的個案中,公共利益是排除合意的。合同雖然從起初是合同各方之間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但是這種合意超過合理的界限的時候,即使合同各方認為他們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否真的符合,仍然需要外在的裁判者加以裁判。因此,關于公共利益的認識是不能調(diào)解的,在問題的定性上,必須由裁判者給出明確的判斷。
(五)公共利益是相對保守的??匆粋€事情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般應當基于就過去對這項公序良俗的共同性理解或者過去社會對這項公序良俗的一般心理認識。以個案來否定、打破既有的認識是有很大的風險的,所以也是必須慎重的。比如說,一個人定了個合同,把他的遺產(chǎn)贈與他的情婦。那么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
(六)公共利益的最終界定機關應該是法院。要正確處理行政機關的界定和法院之間界定的協(xié)調(diào)。鑒于目前司法機關受到地方政府很大影響的實際,有必要提高“公共利益”爭議案件的審級,當事人一方是縣級政府的,一審則由中院審理,以此照推,以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不被濫用。
(七)公共利益不是經(jīng)營性的利益,公共利益從其本身而言決不能是經(jīng)營行為,不能追逐利潤。否則,不成為社會“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服務。公共利益注重福利性,而非獲利性。注意到了這點,就能一定程度上警惕有些人因為某些事項內(nèi)在的獲利性誘惑,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損害相對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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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論文篇六
近年來,民法修法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由此引發(fā)的民法知識和實踐的熱潮更是前所未有。在個人經(jīng)歷中,我也深深感受到了民法對于個人和社會的重要性。通過學習和實踐,我不僅對于法律知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體會到法律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緊密聯(lián)系。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于民法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民法的重要性。
民法是一部對于民事行為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它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狀態(tài),是現(xiàn)代法治建設的基石。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每一個個體都與民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無論是購買日常用品,簽訂工作合同,進行社交交往等等,都可能涉及到民法的規(guī)范。因此,熟悉民法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都至關重要。
第三段:民法的實踐意義。
不僅如此,民法在實踐中也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民法的實踐貫穿于我們的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因此,在遇到民事糾紛時,我們需要依據(jù)民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申訴和維權。另一方面,良好的民法實踐也為我們的社會治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jù)和支持。通過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民法實踐,我們可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
第四段: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
民法的重要性和實踐意義已經(jīng)得到了廣泛認可,而如何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yǎng)則是未來發(fā)展的重點方向。在我看來,提高法律意識和素養(yǎng)的方法有很多,包括廣泛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深度,同時鼓勵公民自覺遵紀守法,對于那些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打擊。
第五段:結論和展望。
通過對于民法的學習和實踐,我感受到了法律和生活的密不可分聯(lián)系。在我看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始終牢記民法的重要性和實踐意義,增強法律意識和素養(yǎng),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和社會的穩(wěn)定。在未來,我們對于法律的認識和應用將會面臨更多的挑戰(zhàn)和機遇,我們需要攜手共進,共同推動民法的實踐和發(fā)展,為構建更加公正和有序的社會秩序而努力。
民法論文篇七
自從2017年10月1日起,我國實施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睹穹倓t》是我國民法的基礎法,也是中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修訂主要是針對現(xiàn)代法治建設的需要,強調(diào)個人權利尊重,充分體現(xiàn)了民主法制的進步。在學習與實踐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民法的重要性,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思考與體會。
第二段:對民法的理解與思考。
民法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不僅關乎到個人權利與義務,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正常運轉。作為一個普通人,我理解民法的本質是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及其財產(chǎn)利益。不僅如此,民法還體現(xiàn)出憲法的核心原則。例如:平等、自由、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諧等。同時,我們還需要意識到,法律的運用是有很大的社會背景的,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全社會團結和諧、安定發(fā)展、文明進步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民法的應用與情形。
在學習民法過程中,我了解到民法的條文會對公司、個人、家庭等方面都有影響。例如:婚姻法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規(guī)定、所有權、債務等等。另外,民法條文還會涉及工商、金融、稅務等諸多領域。例如:商業(yè)合同中的貨款支付、房產(chǎn)買賣交付規(guī)定、保險合同等規(guī)定。這些條文的存在,明確規(guī)定了每個人在一定情況下的權利和義務,避免了紛爭的發(fā)生和加劇。
第四段:我國民法的不足。
所謂新法容易舊病難治,在民法修訂中,也有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還是要不斷完善。尤其是隨著網(wǎng)絡科技的普及,個人信息越來越容易被侵犯,如何保護市民不被侵權,成了政府和法律人不可忽視的事項。此外,民法條文量多,與公民日常生活相關的實體問題并不是所有條文都覆蓋到了,可能還會有遺漏或不足。
第五段:個人感悟與總結。
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所能做的就是在生活之中,用法律文化規(guī)范自己的言行舉止。同時,也要不斷學習和了解民法的范圍與內(nèi)容,以便在自身例行活動中能更好地遵循法律條文,尊重他人權益。同時,我們也應該注重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遇到不法之徒時,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和維權,促進和改善法律環(huán)境。這樣,我們也可以更好地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發(fā)揮好民法在整個社會環(huán)境中的作用。綜上所述,民法是公民生活的重要法律依據(jù),它不僅于日常生活有著實際應用,更是促進社會文明的重要保障之一。
民法論文篇八
[摘要]公共利益是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經(jīng)過幾百年的演變與發(fā)展,其內(nèi)涵已經(jīng)發(fā)生了巨大變化。
本文以公共利益為切入點,與個人利益進行比較分析,說明某些情況下公共利益的不斷擴張是對個人利益的侵害。
希望理論界與立法者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防止公共利益被隨意地進行擴張性解釋,同時各行政主體也要認真對待并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利益。
公共利益一詞,最初是由群體利益發(fā)展而來的,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不同類型國家的出現(xiàn),它的內(nèi)涵、外延、表現(xiàn)方式和實現(xiàn)的途徑皆各有特色,其內(nèi)容也越來越豐富。
翻開我國的法律,在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部門法律規(guī)范中,始終出現(xiàn)公共利益這個法律名詞,尤其在公法性質的部門法當中,出現(xiàn)的頻率更高。
公共利益是一個典型的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德國法上的用語,是指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要件中存在著一些內(nèi)容特別空泛及不明確的法律用語。
[1]從哲學的角度來說,公共利益的實質是公共理性與利益多樣化對抗的一種平衡,平衡點的波動引發(fā)了公共利益判斷上的模糊性。
故只能從側面來探究公共利益的內(nèi)涵。
從字面上看,公共利益具有整體性、綜合性、社會性。
整體性主要體現(xiàn)在“公共”二字上。
所謂公共,即代表了不確定的多數(shù)人。
所謂綜合性,是指在這個多數(shù)人的集合體中,各個主體的利益存在著共通性,通過社會媒介,把各個差異性的個體利益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較穩(wěn)定的利益集合體。
社會性指公共利益是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形成的,不能脫離當時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環(huán)境而獨立為空中樓閣,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公共利益也會反映出當時社會的特點。
而個人利益即是一種簡單的個體利益,具有零散性、獨立性和社會性。
零散性是由作為個體的主體地位決定的,每位公民皆是國家和集體中的單一組成元素,是群體最基本的構成單位。
獨立性取決于社會對每個主體法律地位的認可。
社會性則是因為“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
每個主體所有的物,需有同社會他人進行交換的可能方顯示出物的價值,這種價值即為一種利益。
馬克思指出:“公共利益不僅是作為一種‘普遍的東西’存在于觀念中,而且首先作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存在于現(xiàn)實之中?!盵2]因此,公共利益反映的是一種更為普遍的、宏觀的利益集合體,而個人利益只是公共利益中的一個構成要素,因此兩者是相對的概念。
(二)公共利益并非多數(shù)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
現(xiàn)代憲政理論和實踐已經(jīng)表明:僅僅以人數(shù)的多寡來界定公共利益是十分錯誤的,同樣會造成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的暴政。
因此法律在規(guī)定何為公共利益時應綜合平衡各種利益,包括私人之間、私人與公共之間、公共與公共之間的利益關系。
尤其在公法性質的部門法中,在注重公共利益的基礎上,不能忽略私人利益和少數(shù)人的利益。
我國學者葉必豐教授指出:“公共利益是對個人利益的集合、分配和維護。
”[3]即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一種組合與融合,并進行有序的調(diào)整,進而獨立于社會之中,有其獨立存在的功能與效用。
契約論的觀點認為,公共權力源于公民個人對權利的一種部分讓渡。
此解釋的邏輯起點是公共權力是公民自愿讓與的部分權利的綜合體,但并不等同于這些零碎權利的簡單相加。
公共權力的存在是為個人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保障。
權利和權力之下,必有利益的存在。
公共權力之下是公共利益,個人權利之下是個人利益。
因此個人權利的讓渡即相當于個人利益的讓渡。
公共權力經(jīng)過對個人權利的綜合,把符合國家正義、社會公平、個人道德的內(nèi)容進行全面的融合,并重新排列組合而成,通過公共利益外在地表現(xiàn)出來。
(三)公共利益為個人利益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條件。
盡管在某些特別領域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存在對立和沖突,甚至有此消彼長的趨勢,但這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事物都是在相互沖突中發(fā)展壯大起來的。
但同時也說明,兩者在新的社會環(huán)境下,正在進一步地相互融合,相互協(xié)調(diào),并逐步發(fā)展,逐步完善。
實際上,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公共利益并未壓制、取代個人利益,而是為個人利益的實現(xiàn)奠定基礎、鋪平道路,在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豐厚的個人利益。
因為公共利益包含著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就是各單個社會主體相同或共同的個人利益的集合。
因此,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個人利益的實現(xiàn)。
按照葉必豐教授的觀點,個人利益是由單個社會成員所有合法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分享的公共利益所組成。
公共利益越多、發(fā)展得越快,需從個人利益中提取的份額就越少,可供分配給社會成員享受的利益就越多。
[4]同時,因為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也存在著種種沖突和矛盾,這就需要一個處于中立地位的力量來緩和沖突,維持社會秩序,而公共利益正合其意,從而為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的穩(wěn)定、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起到調(diào)節(jié)作用。
法律經(jīng)過長足的發(fā)展,公共利益這個法律名詞頻繁出現(xiàn)于各個部門法之中,尤其到了當代,公共利益成為政府各種行政行為的“黃金理由”。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許多行政活動皆以此為依據(j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個人利益,法院也以公共利益屬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范圍,是行政機關的合理行政的范疇為借口,不予受理此類案件,導致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一條道路被封死,從而激化公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
究其根源,主要是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與范圍的不確定性,加上立法技術等問題,法律只能對公共利益作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其范疇與內(nèi)容并不明確,缺失對公共利益進行判斷的標準,致使公共利益缺乏操作性與可評估性,所以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判斷權實際上被各級政府所控制,而自公共權力產(chǎn)生之日起便有擴大與膨脹的傾向性,因此一旦公民質疑,政府基本傾向是擴大公共利益的范圍,以避免不必要的沖突與訴累。
由于公民對公共權力有著天然的敬畏心理,各級政府恰好利用公民的信任與敬畏,一旦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即將侵害到公民、組織的財產(chǎn)和其他利益時,便以公共利益為理由,把本政府利益、本部門的狹隘利益都盡量往公共利益上解釋,其涵蓋的范圍與內(nèi)容就被無限制地擴大。
(二)程序上的不完善。
按照行政法中程序正當原則的要求,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在決定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事實和依據(jù),在決定過程中應該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在決定做出之后應充分告知相對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方式。
而遺憾的是,各級政府做的還遠遠不夠,根本未實現(xiàn)法律的要求。
近幾年在各個城市掀起的舊城改造熱中,政府關于拆遷補償標準的內(nèi)容很少被公布于眾,很多政府往往考慮開發(fā)商的要求進行評估、確定補償標準,從中收取可觀的土地轉讓費,導致一系列沖突的發(fā)生。
公民的知情權被侵害,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失。
古典憲政理論認為,在公益與私益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公益,可以對私益有所限制,但在現(xiàn)代憲政理念下,無成本或者低成本來換取個人利益,以滿足、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觀點早已經(jīng)遭到質疑和挑戰(zhàn),甚至完全反對。
值得慶幸的是,隨著新世紀的到來,各種新興通訊渠道的暢通,全國人大在加快立法步驟的同時,向全國各界人士公開立法過程中的各項信息并廣泛征求意見,并適時采納其中合理合法的廣大公民的意見。
三、充分保障個人利益。
這是一個權利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我們追求自由與民主,主張正義與公平,積極尋求屬于自己的合法權利,現(xiàn)代民主社會的公民不應該因追求利益而羞愧,反應以此為榮,因為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
德沃金說:“社會的普遍利益不能成為剝奪權利的正當理由。即使討論中的利益是對于法律的高度尊重?!盵5]要限制某項權利,按照德沃金的觀點,至少應該具備以下三個理由:第一,最初被法律承認的權利所要保護的價值并未處于現(xiàn)實危險或者潛在危險的威脅之中,故不值得或者說不必要對它加強保護。
第二,強硬意義上的權利會與該權利相沖突,但強硬意義上的權利處于更優(yōu)越的地位之上,故需要對該權利進行限制。
根據(jù)以上三個標準,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相比,更應該受限制的是公共權力而非個人權利,因此個人利益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與侵害完全歪曲了德沃金的理論。
按照價值位階理論,將兩者進行對比,即使得出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結論,也不能簡單地來個“奧卡姆剃刀”,只承認一個確實存在且更優(yōu)的價值,凡干擾這一價值的其他存在都是無用的累贅而一律取消。
這種一刀切的武斷方式只能更加凸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差異性,導致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的矛盾日益加劇。
總之,在不得不犧牲個人利益的情況下,應該充分考慮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底線利益。
當公共利益侵害到公民個人利益時,因有些利益是個人生活所必需的,除非得到替代性利益,否則,任何公共利益皆不得成為傾軋個人利益的正當理由。
因為此利益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國家、社會正義的普世價值。
第二,充分原則或利益相當原則。
對個人利益的補償應該與受損的利益相當,包括在質上的相當與在量上的相當。
質上的相當比如替代性住房應該與被拆遷的住房的建筑質量上的相當,量上的相當比如替代性住房的空間大小應該與原來的相當。
如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矛盾最深的即在于此,各種補償金和賠償金皆遠遠未達到受損的市值。
四、結論。
誠然,公共利益的問題是疑難復雜一些,令立法者與執(zhí)法者無所適從,但這并不能作為隨意擴張它的理由,更不能為了小部分利益而以機構利益之名侵吞個人利益。
公共利益概念的難以界定也不是規(guī)避它的借口,而應該從理論上,對公共利益進行完整、成熟地闡述和分析,在實踐上,個人利益至上,同時充分考慮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其他因素。
以理論作支撐,最終實現(xiàn)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而不同,讓公民個人不因其權利的受損而失去追求公平正義、個人尊嚴的勇氣和希望。
【參考文獻】。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
[3]葉必豐.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
[4]葉必豐.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
[5][6]羅納德?德沃金(著),信春鷹,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利[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5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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