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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fā)后,可以通過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tài)。那么我們寫心得體會要注意的內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yōu)質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關于行賄受賄一起查心得體會及收獲一
我單位 ,工商注冊號或機構代碼號: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項目負責人 (身
份證號 ),將于 20xx 年 12 月 09日在 省 縣(市、區(qū))開展北海市第一植物園一期工程的投標工作,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犯檔查詢工作規(guī)定》,現(xiàn)向你院申請查詢上述單位與人員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關于行賄受賄一起查心得體會及收獲二
介紹信
市(縣)人民檢察院:
茲介紹我單位同志,前往你院辦行賄犯罪記 錄檔案查詢有關事宜,請予以辦理為謝!
(蓋章)年月日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申請書
市(縣)人民檢察院:
我單位參與市工程投標,按照相關規(guī)定,需查詢我單位及法人、項目經理年月日至年月日(近兩年內)有無行賄犯罪行為,特此申請。
附:
1、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2、法人、項目經理、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蓋章)年月日
關于行賄受賄一起查心得體會及收獲三
介紹信
市(縣)人民檢察院:
茲介紹我單位同志,前往你院辦行賄犯罪記 錄檔案查詢有關事宜,請予以辦理為謝!
(蓋章)年月日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申請書
市(縣) 白話文 人民檢察院:
我單位參與市工程投標,按照相關規(guī)定,需查詢我單位及法人、項目經理年月日至年月日(近兩年內)有無行賄犯罪行為,特此申請。
附:
1、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2、法人、項目經理、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蓋章)年月日
關于行賄受賄一起查心得體會及收獲四
典型是一個漢語詞匯,指舊法、模范;足以代表某一類事物特性的標準形式。第一文檔網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了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0xx年9月23日10:45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楊淑華,女,1954年10月12日生,漢族,四川省洪雅縣人,大學文化,曾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2014年1月起任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20xx年2月23日,眉山市紀委對楊淑華立案調查,并于4月23日移送眉山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經查,楊淑華在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投標、工程款撥付以及征地手續(xù)辦理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9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系受賄未遂);此外,楊淑華還貪污公款人民幣8萬余元,挪用公款398萬元,另有人民幣394萬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xx年8月25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楊淑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xx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為留“后路”,反斷了“后路”
——楊淑華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鐘季執(zhí)
升遷無望轉而謀求“后路”
“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
在剛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領導職務時,楊淑華一度有著很強的事業(yè)心,對自身的要求也比較嚴格,為當?shù)亟洕鐣l(fā)展曾作出過一定貢獻。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楊淑華未能做到善始善終。
楊淑華在擔任局長的最后幾年中,自感升遷無望且面臨退休。恰逢這個時候,她看到別人腰纏萬貫、揮金如土時,心理逐漸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楊淑華的眼中,官場成為了一個市場,權力變成了交易的資本,官位當做換取金錢的商品,她開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楊淑華開始琢磨著為自己找“后路”,將精力放在對金錢的瘋狂攫取上,最終把自己推進了違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三寶鎮(zhèn)河灘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撥付上的“關照”,送給楊淑華35萬元,后者欣然接受。
從在單位報銷丈夫出國的費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補助;
從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幫助親友承建工程自己從中分錢,楊淑華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瘋狂斂財,甚至達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
鋌而走險大搞“權力尋租”
對有求于己的開發(fā)商提出投資分紅,并迫使其簽訂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資源,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分一杯羹,土地領域“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現(xiàn)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的價格、補償費用的標準等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
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有很大的決策權,有關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楊淑華對有求于己的開發(fā)商提出投資分紅要求,并迫使其簽訂合同,以掩蓋索取巨額賄賂的事實。
眉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在洪雅縣從事項目開發(fā)時,楊淑華在土地拆遷及征地手續(xù)的辦理中為該公司提供過幫助。2014年5月,楊淑華在該公司所開發(fā)的某房地產項目中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向該公司總經理易某索要100萬元。同年6月至8月間,楊淑華收受易某給予的所謂“分紅”款50萬元并退得所謂“本金”50萬元。
20xx年初,楊淑華為成都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違規(guī)辦理了333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并與該公司約定在某房地
產項目結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資分紅”600萬元,后因案發(fā)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儲、土地拆遷、土地平整、土地測量、土地規(guī)劃等由國土部門管理的事項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權。300萬的工程,好處費要拿70萬,楊淑華正是在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不斷地鋌而走險,最終轟然倒下。
手段隱蔽多樣用心良苦
從以“借用”為名索賄,到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在大肆收受、索取賄賂的過程中,楊淑華采取多種隱蔽手段,可謂用心良苦。
20xx年,楊淑華為洪雅某電力公司水電站工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提供幫助,后將該公司一輛小轎車長期“借用”,直至案發(fā)。
除以“借用”為名外,楊淑華還多次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20xx年12月,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江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其所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上給予的幫助,按楊淑華授意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一套價值26萬余元的公寓送給其妹妹楊淑珍。20xx年至20xx年期間,楊淑華為侄兒楊勇等人承建洪雅縣中保、中山、止戈鎮(zhèn)河灘地整理,以及東岳鎮(zhèn)多個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撥付上提供幫助。20xx年11月,為感謝楊淑華的“關照”,楊勇按照與楊淑華的事先約定,將付給
楊淑華的200萬元“好處費”折算成楊勇名下某企業(yè)的60%股份送給楊淑華。
大權獨攬缺乏有效監(jiān)督
管理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shù)
楊淑華擔任縣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設、土地整理、征地辦理等方面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材料,但都因種種原因沒有進入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視線,使得其更加肆無忌憚地瘋狂作案。
本案中,權力失去監(jiān)督,制度形同虛設,是楊淑華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監(jiān)督體制不合理。眾多監(jiān)督主體發(fā)揮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楊淑華的問題主要發(fā)生在其擔任部門“一把手”期間,很多問題的出現(xiàn)就是因為她往往一個人決定許多重大工作事項,即使研究也是走走過場,或者是先確定后補辦手續(xù),領導班子成員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長意識強,民主作風差,獨斷專行,唯利是圖,楊淑華將公眾賦予的權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辦理征地、工程招標、款項撥付和經費管理等方面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shù)。
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的權力制衡機制,造成了監(jiān)督真空,滋生了腐敗的土壤。國土資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監(jiān)管上銜接不夠有效,存在空當。
鏈接@辦案者說:
在查處楊淑華這樣的典型案件的同時,我們還應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更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制度,從源頭上堵住官商勾結的制度和監(jiān)督漏洞。
一要進一步規(guī)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對權力集中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大交流力度。嚴厲打擊官商勾結、違規(guī)投資入股、權力“期權化”等問題。嚴格落實重要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二要繼續(xù)開展專項治理,深入推進資源市場化配置。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及其他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以外,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都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建立結果公示制度,嚴肅查處破壞市場配置資源的行為。
三要在“治官”的同時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各領域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將行賄人劃入“黑名單”,在法定期限內或永久性禁止其進入市場,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嚴格的行業(yè)管理制度,運用行規(guī)、行約、行業(yè)標準約束行業(yè)行為。
評論:
有效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xiàn)象
楊淑華案涉案金額較大、發(fā)案環(huán)節(jié)典型、作案手段隱蔽,是發(fā)生在基層國土資源領域中的一個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土地和礦產作為稀缺資源,社會供需矛盾日益凸顯。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著土地和礦產兩類稀缺資源,集行政審核審批權、行政執(zhí)法權、大額資金預算分配權于一身,權力運行的環(huán)境復雜、涉及面廣、關聯(lián)度高,牽涉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中介組織等多個方面,一些個人和單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fā)這個平臺進行權力尋租,導致國土資源領域腐敗案件易發(fā)多發(fā)。目前深入推進的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在目前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治理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
一要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既是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手段。在楊淑華擔任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里,雖然有不少反映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但都沒有受到監(jiān)管部門的重視,使其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這說明有些單位對舉報案件不予重視的現(xiàn)實情況,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此,要擴大案件線索來源,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核實,對
新聞媒體揭露的問題認真了解,注意從中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對發(fā)現(xiàn)的重大違紀違法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決不姑息遷就。與此同時,應認真剖析研究案件發(fā)生的深層次原因,開展警示教育,充分發(fā)揮強化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職務犯罪預防。
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規(guī)制度。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17部國土資源相關法律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規(guī)與大量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政策法規(guī)為補充的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涉及國土資源領域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存在原則規(guī)定多、具體細則少,部門規(guī)定多、適用規(guī)范少以及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應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國土資源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的相關法規(guī),對自由裁量度過大的權力明確行使標準,規(guī)范運行程序。如在國土資源領域違紀違法案件較為集中的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現(xiàn)有的《招標投標法》的有些規(guī)定較為原則化,對招投標的一些具體環(huán)節(jié)缺乏強制性規(guī)定,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導致招投標活動中規(guī)避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時有發(fā)生,需盡快出臺相關實施條例,對上述問題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進一步強化外部監(jiān)督。權力與監(jiān)督是對立統(tǒng)一的共
同體。楊淑華的違紀違法事實再次證明,失去監(jiān)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行為,不僅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自身加強監(jiān)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體會審制、專家論證制等,更需要加強外部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各級紀檢監(jiān)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jiān)督作用,將監(jiān)督滲透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四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楊淑華案中,其手中握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從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鋌而走險,最終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國土資源領域之所以腐敗行為易發(fā)多發(fā),有其體制機制上的原因。只有推進改革,創(chuàng)新管理體制,充分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分解國土資源領域過于集中的權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才能從源頭上鏟除這一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具體而言,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礦業(yè)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全國規(guī)則統(tǒng)一、程序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和礦業(yè)權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應深化國土資源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能夠交給市場的都交給市場,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羅發(fā)玉違法違紀案件為各
級領導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斷得失的鏡子,作為我,也從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這個典型案件,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認識。
一、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
毛澤東同志指出:物發(fā)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內部。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jù),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羅發(fā)玉走上毀滅之路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其中意識的蛻化是內因,也是主要原因。羅發(fā)玉從一個黨的高級干部墮落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棄了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學習,忽視了主觀世界的改造。他作為一名系統(tǒng)地接受過高等教育的領導干部,自以為學歷高,文憑硬,知識面廣,閱歷豐富,覺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學習了,即便學一點東西,也只是為了武裝嘴巴和用做手電照別人,理論與實際工作相脫節(jié)。殊不知對于一個黨的領導干部來說,放松思想改造,喪失理想信念,就會失去精神支柱,失去靈魂?!拔锉刈愿x”,這句古訓富有很深的哲理。羅發(fā)玉的毀滅警示我們,理論上的糊涂就會導致政治上的動搖,政治上的動搖必然失去正確的發(fā)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tài)度,必然栽跟頭。一個民族需要一種精神力量,一個人需要有一點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難免會被各種誘-惑所俘(更多
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虜。
關于行賄受賄一起查心得體會及收獲五
典型是一個漢語詞匯,指舊法、模范;足以代表某一類事物特性的標準形式。第一文檔網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了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0xx年9月23日10:45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楊淑華,女,1954年10月12日生,漢族,四川省洪雅縣人,大學文化,曾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2014年1月起任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20xx年2月23日,眉山市紀委對楊淑華立案調查,并于4月23日移送眉山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經查,楊淑華在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投標、工程款撥付以及征地手續(xù)辦理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9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系受賄未遂);此外,楊淑華還貪污公款人民幣8萬余元,挪用公款398萬元,另有人民幣394萬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xx年8月25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楊淑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xx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為留“后路”,反斷了“后路”
——楊淑華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鐘季執(zhí)
升遷無望轉而謀求“后路”
“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
在剛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領導職務時,楊淑華一度有著很強的事業(yè)心,對自身的要求也比較嚴格,為當?shù)亟洕鐣l(fā)展曾作出過一定貢獻。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楊淑華未能做到善始善終。
楊淑華在擔任局長的最后幾年中,自感升遷無望且面臨退休。恰逢這個時候,她看到別人腰纏萬貫、揮金如土時,心理逐漸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楊淑華的眼中,官場成為了一個市場,權力變成了交易的資本,官位當做換取金錢的商品,她開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皫兹f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楊淑華開始琢磨著為自己找“后路”,將精力放在對金錢的瘋狂攫取上,最終把自己推進了違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三寶鎮(zhèn)河灘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撥付上的“關照”,送給楊淑華35萬元,后者欣然接受。
從在單位報銷丈夫出國的費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補助;
從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幫助親友承建工程自己從中分錢,楊淑華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瘋狂斂財,甚至達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
鋌而走險大搞“權力尋租”
對有求于己的開發(fā)商提出投資分紅,并迫使其簽訂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資源,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分一杯羹,土地領域“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現(xiàn)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的價格、補償費用的標準等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
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有很大的決策權,有關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楊淑華對有求于己的開發(fā)商提出投資分紅要求,并迫使其簽訂合同,以掩蓋索取巨額賄賂的事實。
眉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在洪雅縣從事項目開發(fā)時,楊淑華在土地拆遷及征地手續(xù)的辦理中為該公司提供過幫助。2014年5月,楊淑華在該公司所開發(fā)的某房地產項目中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向該公司總經理易某索要100萬元。同年6月至8月間,楊淑華收受易某給予的所謂“分紅”款50萬元并退得所謂“本金”50萬元。
20xx年初,楊淑華為成都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違規(guī)辦理了333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并與該公司約定在某房地
產項目結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資分紅”600萬元,后因案發(fā)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儲、土地拆遷、土地平整、土地測量、土地規(guī)劃等由國土部門管理的事項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權。300萬的工程,好處費要拿70萬,楊淑華正是在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不斷地鋌而走險,最終轟然倒下。
手段隱蔽多樣用心良苦
從以“借用”為名索賄,到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在大肆收受、索取賄賂的過程中,楊淑華采取多種隱蔽手段,可謂用心良苦。
20xx年,楊淑華為洪雅某電力公司水電站工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提供幫助,后將該公司一輛小轎車長期“借用”,直至案發(fā)。
除以“借用”為名外,楊淑華還多次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20xx年12月,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江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其所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上給予的幫助,按楊淑華授意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一套價值26萬余元的公寓送給其妹妹楊淑珍。20xx年至20xx年期間,楊淑華為侄兒楊勇等人承建洪雅縣中保、中山、止戈鎮(zhèn)河灘地整理,以及東岳鎮(zhèn)多個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撥付上提供幫助。20xx年11月,為感謝楊淑華的“關照”,楊勇按照與楊淑華的事先約定,將付給
楊淑華的200萬元“好處費”折算成楊勇名下某企業(yè)的60%股份送給楊淑華。
大權獨攬缺乏有效監(jiān)督
管理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shù)
楊淑華擔任縣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設、土地整理、征地辦理等方面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材料,但都因種種原因沒有進入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視線,使得其更加肆無忌憚地瘋狂作案。
本案中,權力失去監(jiān)督,制度形同虛設,是楊淑華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監(jiān)督體制不合理。眾多監(jiān)督主體發(fā)揮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楊淑華的問題主要發(fā)生在其擔任部門“一把手”期間,很多問題的出現(xiàn)就是因為她往往一個人決定許多重大工作事項,即使研究也是走走過場,或者是先確定后補辦手續(xù),領導班子成員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長意識強,民主作風差,獨斷專行,唯利是圖,楊淑華將公眾賦予的權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辦理征地、工程招標、款項撥付和經費管理等方面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shù)。
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的權力制衡機制,造成了監(jiān)督真空,滋生了腐敗的土壤。國土資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監(jiān)管上銜接不夠有效,存在空當。
鏈接@辦案者說:
在查處楊淑華這樣的典型案件的同時,我們還應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更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制度,從源頭上堵住官商勾結的制度和監(jiān)督漏洞。
一要進一步規(guī)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對權力集中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大交流力度。嚴厲打擊官商勾結、違規(guī)投資入股、權力“期權化”等問題。嚴格落實重要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二要繼續(xù)開展專項治理,深入推進資源市場化配置。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及其他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以外,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都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建立結果公示制度,嚴肅查處破壞市場配置資源的行為。
三要在“治官”的同時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各領域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將行賄人劃入“黑名單”,在法定期限內或永久性禁止其進入市場,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嚴格的行業(yè)管理制度,運用行規(guī)、行約、行業(yè)標準約束行業(yè)行為。
評論:
有效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xiàn)象
楊淑華案涉案金額較大、發(fā)案環(huán)節(jié)典型、作案手段隱蔽,是發(fā)生在基層國土資源領域中的一個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土地和礦產作為稀缺資源,社會供需矛盾日益凸顯。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著土地和礦產兩類稀缺資源,集行政審核審批權、行政執(zhí)法權、大額資金預算分配權于一身,權力運行的環(huán)境復雜、涉及面廣、關聯(lián)度高,牽涉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中介組織等多個方面,一些個人和單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fā)這個平臺進行權力尋租,導致國土資源領域腐敗案件易發(fā)多發(fā)。目前深入推進的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在目前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治理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
一要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既是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手段。在楊淑華擔任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里,雖然有不少反映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但都沒有受到監(jiān)管部門的重視,使其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這說明有些單位對舉報案件不予重視的現(xiàn)實情況,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此,要擴大案件線索來源,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核實,對
新聞媒體揭露的問題認真了解,注意從中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對發(fā)現(xiàn)的重大違紀違法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決不姑息遷就。與此同時,應認真剖析研究案件發(fā)生的深層次原因,開展警示教育,充分發(fā)揮強化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職務犯罪預防。
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規(guī)制度。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17部國土資源相關法律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規(guī)與大量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政策法規(guī)為補充的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涉及國土資源領域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存在原則規(guī)定多、具體細則少,部門規(guī)定多、適用規(guī)范少以及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應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國土資源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的相關法規(guī),對自由裁量度過大的權力明確行使標準,規(guī)范運行程序。如在國土資源領域違紀違法案件較為集中的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現(xiàn)有的《招標投標法》的有些規(guī)定較為原則化,對招投標的一些具體環(huán)節(jié)缺乏強制性規(guī)定,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導致招投標活動中規(guī)避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時有發(fā)生,需盡快出臺相關實施條例,對上述問題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進一步強化外部監(jiān)督。權力與監(jiān)督是對立統(tǒng)一的共
同體。楊淑華的違紀違法事實再次證明,失去監(jiān)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行為,不僅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自身加強監(jiān)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體會審制、專家論證制等,更需要加強外部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各級紀檢監(jiān)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jiān)督作用,將監(jiān)督滲透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四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楊淑華案中,其手中握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從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鋌而走險,最終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國土資源領域之所以腐敗行為易發(fā)多發(fā),有其體制機制上的原因。只有推進改革,創(chuàng)新管理體制,充分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分解國土資源領域過于集中的權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才能從源頭上鏟除這一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具體而言,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礦業(yè)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全國規(guī)則統(tǒng)一、程序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和礦業(yè)權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應深化國土資源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能夠交給市場的都交給市場,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羅發(fā)玉違法違紀案件為各
級領導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斷得失的鏡子,作為我,也從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這個典型案件,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認識。
一、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
毛澤東同志指出:物發(fā)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內部。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jù),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羅發(fā)玉走上毀滅之路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其中意識的蛻化是內因,也是主要原因。羅發(fā)玉從一個黨的高級干部墮落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棄了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學習,忽視了主觀世界的改造。他作為一名系統(tǒng)地接受過高等教育的領導干部,自以為學歷高,文憑硬,知識面廣,閱歷豐富,覺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學習了,即便學一點東西,也只是為了武裝嘴巴和用做手電照別人,理論與實際工作相脫節(jié)。殊不知對于一個黨的領導干部來說,放松思想改造,喪失理想信念,就會失去精神支柱,失去靈魂?!拔锉刈愿x”,這句古訓富有很深的哲理。羅發(fā)玉的毀滅警示我們,理論上的糊涂就會導致政治上的動搖,政治上的動搖必然失去正確的發(fā)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tài)度,必然栽跟頭。一個民族需要一種精神力量,一個人需要有一點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難免會被各種誘-惑所俘(更多
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虜。
關于行賄受賄一起查心得體會及收獲六
典型是一個漢語詞匯,指舊法、模范;足以代表某一類事物特性的標準形式。第一文檔網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了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0xx年9月23日10:45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楊淑華,女,1954年10月12日生,漢族,四川省洪雅縣人,大學文化,曾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2014年1月起任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20xx年2月23日,眉山市紀委對楊淑華立案調查,并于4月23日移送眉山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經查,楊淑華在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投標、工程款撥付以及征地手續(xù)辦理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9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系受賄未遂);此外,楊淑華還貪污公款人民幣8萬余元,挪用公款398萬元,另有人民幣394萬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xx年8月25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楊淑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xx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為留“后路”,反斷了“后路”
——楊淑華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鐘季執(zhí)
升遷無望轉而謀求“后路”
“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
在剛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領導職務時,楊淑華一度有著很強的事業(yè)心,對自身的要求也比較嚴格,為當?shù)亟洕鐣l(fā)展曾作出過一定貢獻。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楊淑華未能做到善始善終。
楊淑華在擔任局長的最后幾年中,自感升遷無望且面臨退休。恰逢這個時候,她看到別人腰纏萬貫、揮金如土時,心理逐漸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楊淑華的眼中,官場成為了一個市場,權力變成了交易的資本,官位當做換取金錢的商品,她開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皫兹f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睏钍缛A開始琢磨著為自己找“后路”,將精力放在對金錢的瘋狂攫取上,最終把自己推進了違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三寶鎮(zhèn)河灘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撥付上的“關照”,送給楊淑華35萬元,后者欣然接受。
從在單位報銷丈夫出國的費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補助;
從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幫助親友承建工程自己從中分錢,楊淑華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瘋狂斂財,甚至達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
鋌而走險大搞“權力尋租”
對有求于己的開發(fā)商提出投資分紅,并迫使其簽訂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資源,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分一杯羹,土地領域“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F(xiàn)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的價格、補償費用的標準等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
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有很大的決策權,有關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楊淑華對有求于己的開發(fā)商提出投資分紅要求,并迫使其簽訂合同,以掩蓋索取巨額賄賂的事實。
眉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在洪雅縣從事項目開發(fā)時,楊淑華在土地拆遷及征地手續(xù)的辦理中為該公司提供過幫助。2014年5月,楊淑華在該公司所開發(fā)的某房地產項目中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向該公司總經理易某索要100萬元。同年6月至8月間,楊淑華收受易某給予的所謂“分紅”款50萬元并退得所謂“本金”50萬元。
20xx年初,楊淑華為成都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違規(guī)辦理了333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并與該公司約定在某房地
產項目結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資分紅”600萬元,后因案發(fā)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儲、土地拆遷、土地平整、土地測量、土地規(guī)劃等由國土部門管理的事項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權。300萬的工程,好處費要拿70萬,楊淑華正是在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不斷地鋌而走險,最終轟然倒下。
手段隱蔽多樣用心良苦
從以“借用”為名索賄,到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在大肆收受、索取賄賂的過程中,楊淑華采取多種隱蔽手段,可謂用心良苦。
20xx年,楊淑華為洪雅某電力公司水電站工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提供幫助,后將該公司一輛小轎車長期“借用”,直至案發(fā)。
除以“借用”為名外,楊淑華還多次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20xx年12月,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江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其所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上給予的幫助,按楊淑華授意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一套價值26萬余元的公寓送給其妹妹楊淑珍。20xx年至20xx年期間,楊淑華為侄兒楊勇等人承建洪雅縣中保、中山、止戈鎮(zhèn)河灘地整理,以及東岳鎮(zhèn)多個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撥付上提供幫助。20xx年11月,為感謝楊淑華的“關照”,楊勇按照與楊淑華的事先約定,將付給
楊淑華的200萬元“好處費”折算成楊勇名下某企業(yè)的60%股份送給楊淑華。
大權獨攬缺乏有效監(jiān)督
管理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shù)
楊淑華擔任縣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設、土地整理、征地辦理等方面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材料,但都因種種原因沒有進入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視線,使得其更加肆無忌憚地瘋狂作案。
本案中,權力失去監(jiān)督,制度形同虛設,是楊淑華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監(jiān)督體制不合理。眾多監(jiān)督主體發(fā)揮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楊淑華的問題主要發(fā)生在其擔任部門“一把手”期間,很多問題的出現(xiàn)就是因為她往往一個人決定許多重大工作事項,即使研究也是走走過場,或者是先確定后補辦手續(xù),領導班子成員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長意識強,民主作風差,獨斷專行,唯利是圖,楊淑華將公眾賦予的權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辦理征地、工程招標、款項撥付和經費管理等方面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shù)。
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的權力制衡機制,造成了監(jiān)督真空,滋生了腐敗的土壤。國土資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監(jiān)管上銜接不夠有效,存在空當。
鏈接@辦案者說:
在查處楊淑華這樣的典型案件的同時,我們還應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更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制度,從源頭上堵住官商勾結的制度和監(jiān)督漏洞。
一要進一步規(guī)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對權力集中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大交流力度。嚴厲打擊官商勾結、違規(guī)投資入股、權力“期權化”等問題。嚴格落實重要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二要繼續(xù)開展專項治理,深入推進資源市場化配置。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及其他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以外,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都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建立結果公示制度,嚴肅查處破壞市場配置資源的行為。
三要在“治官”的同時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各領域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將行賄人劃入“黑名單”,在法定期限內或永久性禁止其進入市場,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嚴格的行業(yè)管理制度,運用行規(guī)、行約、行業(yè)標準約束行業(yè)行為。
評論:
有效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xiàn)象
楊淑華案涉案金額較大、發(fā)案環(huán)節(jié)典型、作案手段隱蔽,是發(fā)生在基層國土資源領域中的一個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土地和礦產作為稀缺資源,社會供需矛盾日益凸顯。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著土地和礦產兩類稀缺資源,集行政審核審批權、行政執(zhí)法權、大額資金預算分配權于一身,權力運行的環(huán)境復雜、涉及面廣、關聯(lián)度高,牽涉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中介組織等多個方面,一些個人和單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fā)這個平臺進行權力尋租,導致國土資源領域腐敗案件易發(fā)多發(fā)。目前深入推進的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在目前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治理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
一要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既是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手段。在楊淑華擔任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里,雖然有不少反映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但都沒有受到監(jiān)管部門的重視,使其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這說明有些單位對舉報案件不予重視的現(xiàn)實情況,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此,要擴大案件線索來源,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核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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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規(guī)制度。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17部國土資源相關法律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規(guī)與大量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政策法規(guī)為補充的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涉及國土資源領域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存在原則規(guī)定多、具體細則少,部門規(guī)定多、適用規(guī)范少以及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應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國土資源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的相關法規(guī),對自由裁量度過大的權力明確行使標準,規(guī)范運行程序。如在國土資源領域違紀違法案件較為集中的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現(xiàn)有的《招標投標法》的有些規(guī)定較為原則化,對招投標的一些具體環(huán)節(jié)缺乏強制性規(guī)定,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導致招投標活動中規(guī)避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時有發(fā)生,需盡快出臺相關實施條例,對上述問題予以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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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體。楊淑華的違紀違法事實再次證明,失去監(jiān)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行為,不僅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自身加強監(jiān)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體會審制、專家論證制等,更需要加強外部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各級紀檢監(jiān)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jiān)督作用,將監(jiān)督滲透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四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楊淑華案中,其手中握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從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鋌而走險,最終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國土資源領域之所以腐敗行為易發(fā)多發(fā),有其體制機制上的原因。只有推進改革,創(chuàng)新管理體制,充分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分解國土資源領域過于集中的權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才能從源頭上鏟除這一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具體而言,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礦業(yè)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全國規(guī)則統(tǒng)一、程序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和礦業(yè)權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應深化國土資源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能夠交給市場的都交給市場,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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