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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文物評估資質要求篇一
申請人:李福海,男, 1964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是新疆福海縣闊克阿尕什鄉(xiāng)迭里布列克村19號。
唐華,女,1967年10月2號,漢,住址是新疆福海縣一農場建設東路65號。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司法鑒定單位對申請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
事實和理由
2013年8月25日,被告金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質量不合格,導致原告在運輸小麥的運輸過程中車輛發(fā)生側翻,將車上的小麥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查清事實損失的數(shù)額,請求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單位進行評估鑒定。此致
福??h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文物評估資質要求篇二
文化藝術品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文化藝術品鑒定鑒定評估活動,維護鑒定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維持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本所交易規(guī)則及相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藝術品”范圍包括書法、繪畫、雕塑、陶瓷、金屬器物、珠寶玉器及其他文化藝術品。
本辦法所稱“鑒定評估”是指經本所認可的具備文化藝術品鑒定和評估資質的服務會員(以下簡稱“鑒定評估服務會員”)通過藝術鑒定、科技檢測、價值估值、司法公證等程序,對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藝術品進行鑒定評估的活動。
第三條 鑒定評估服務會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自律的結合的原則開展鑒定評估活動。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藝術品持有人、經紀會員、鑒定評估服務會員。
第二章委托受理
第五條 在藝術品持有人、經紀會員(以下合稱“委托人”)提出申請掛牌交易前,本所認為需要對其持有藝術品進行鑒定評估的,委托人需向本所認可的鑒定評估服務會員提請鑒定評估,對不按上述規(guī)定申請鑒定評估的掛牌交易項目,本所保留不予受理掛牌交易的權利。
第六條 委托人申請文化藝術品鑒定評估前,應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是機構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委托鑒定評估文化藝術品時應提交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證明文件;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委托鑒定評估文化藝術品時應提供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3.該文化藝術品的所有權證明或依法享有對該件文化藝術品處分權的證明材料;
4.以書面形式對該文化藝術品存在的瑕疵(物理和權屬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與說明,5.以書面形式對所提供的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七條 委托人原則上以自愿協(xié)商的方式同本所認可鑒定評估服務會員達成鑒定評估委托意向,簽署《委托鑒定評估合同書》。但當該項文化藝術品價值或性質特殊,本所認為需指定鑒定評估服務會員對其進行鑒定評估的,委托人需在指定的鑒定評估服務會員中進行挑選,達成委托意向,簽署《委托鑒定評估合同書》。
第八條 鑒定評估服務會員遇到下列情形時,不得代理鑒定評估事項:
1.與委托方委托鑒定評估的文化藝術品涉及權屬上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評估的。
2.已參加過該文化藝術產品的鑒定評估工作或在過程中提供專家意見的。
第九條 《委托鑒定評估合同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委托人、鑒定評估服務會員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
2.送交鑒定評估藝術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
3.送交鑒定評估藝術品的照片(包括部分特寫照片);
4.送交鑒定評估藝術品的來源和瑕疵;
5.交付及返還藝術品的時間、方式及風險承擔;
6.出具鑒定評估結論的期限;
7.違約責任;
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委托人按約定時間攜帶文化藝術資產及相關資料到鑒定評估會員所在地,在本所見證下,完成交接手續(xù)。
第十一條 委托雙方在鑒定評估協(xié)議中約定委托費用,由本所代為收取統(tǒng)一結算。
第三章 鑒定評估
第十二條 鑒定評估服務會員應當嚴格按照行業(yè)估值準則及相關規(guī)定開展鑒定估值。
第十三條 鑒定評估機構服務會員受理委托后,應制定本機構中具有資格的鑒定評估師進行鑒定評估。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在鑒定該評估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鑒定評估師進行鑒定評估。
第十四條 鑒定評估主要包括如下程序:
1.藝術鑒定。即專家會診,提出鑒定結論;
2.科技檢測鑒定。即運用科技檢測手段檢測,并提出檢測結論;
3.防偽處理。對出具正式鑒定結論的藝術品進行防偽處理。
4.市場價值評估。
5.司法公證。由公證處按法律規(guī)定,對藝術鑒定、科技檢測、防偽處理的三個程序進行司法公證,并由公證處簽署公證書。
6.出具鑒定評估結論,結論須由三名(含)以上鑒定該評估師共同簽署文化藝術資產鑒定結論或意見。
第十五條 鑒定評估報告應載明的事項:
1.文化藝術品的年代及依據(jù);
2.文化藝術品的真?zhèn)渭耙罁?jù);
3.文化藝術品的品質及說明;
4.文化藝術品的瑕疵及說明;
5.文化藝術品的市場價值及依據(jù);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鑒定評估結論應由三名(含)以上文化藝術品鑒定評估師簽名,如機構鑒定,須機構法人蓋章。
第十七條 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鑒定評估師,應在鑒定評估結論中注明自己觀點,并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委托鑒定評估事項完成后,鑒定評估機構及鑒定評估師應將鑒定評估文書及在鑒定評估過程中形成的由保存價值的文字、圖標、聲像等資料整理成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 鑒定評估結論一式三份,一份由鑒定評估服務會員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本所審核備案。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本所將對鑒定評估服務會員所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進行復核,簽署意見。
第二十一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指定另一鑒定評估服務會員重新鑒定評估:
1.該文化藝術品經鑒定評估后,鑒定意見認為該文化藝術品在相關領域具有
唯一性的;
2.該文化藝術品經鑒定評估后,估價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文化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中,各鑒定評估師師出具的鑒定評估意見分歧較大的;
4.委托人對鑒定評估報告中所載結論有較大質疑的。
第二十二條 本所將對重新指定的鑒定評估服務會員所出具的鑒定評估結論進行復核,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文化藝術品鑒定評估結論經復核后,該文化藝術品的掛牌交易價格將按照鑒定評估結論進行取定。
第二十四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鑒定評估服務員會員及本所相關知情人員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從委托人處所獲得的商業(yè)信息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本文化產權交易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實施。
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文物評估資質要求篇三
京建發(fā)[2011]207號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加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依據(j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和《北京市城鎮(zhèn)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京政發(fā)?2010?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評估、鑒定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接受委托,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測與驗算,綜合分析判斷,并出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應當遵循準確、公正、科學的原則。
鑒定機構應當獨立開展安全評估、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組織實施。區(qū)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評估與鑒定的委托
第五條 房屋建筑的安全評估、鑒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委托鑒定機構進行。
第六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jù)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定期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二)使用滿30年的居住建筑應當進行首次安全評估,以后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xù)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軟基、采空區(qū)等危險地段的房屋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五)梁、板、柱等結構構件和陽臺、雨罩、空調外機支撐構件等外墻構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滿30年應當進行首次安全評估,以后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六)懸挑陽臺、外窗、玻璃幕墻、外墻貼面磚石或抹灰、屋檐等,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權人應當委托 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xiàn)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xiàn)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風災等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因火災、爆炸、碰撞、振動等原因,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五)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六)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經安全評估發(fā)現(xiàn)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jù)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八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未按照規(guī)定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鑒定的,以及未按照規(guī)定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安全評估、鑒定的,區(qū)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有權人依法委托安全評估、鑒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鑒定機構進行安全評估、鑒定,費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章 鑒定機構備案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機構,應當向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鑒定機構具有的相關部門批準的現(xiàn)場檢查檢測能力、鑒定能力、專業(yè)技術人員構成狀況,核定鑒定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具體核定標準及業(yè)務范圍見附件1。
第十條 鑒定機構申請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備案申請書》;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應當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批準成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文件、鑒定資質等級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非獨立法人機構,本辦法規(guī)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機構負責人提供;
(三)申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證書復印件:獨立法人證明、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專項檢測資質證書及副本、計量認證證書及附表、實驗室認可證書及附件、檢查機構認可證書及附件、司法鑒定許可證;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鑒定機構授權簽署鑒定報告的技術負責人應當提供任職證明文件原件及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鑒定負責人應當提供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機構法定代表人及所有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yè)證書、職稱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和社保證明原件;
(七)鑒定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評估、鑒定能力和專業(yè)知識,熟悉掌握相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取得安全評估、鑒定方面的培訓證明復印件;
(八)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申請機構應當對其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機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機構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受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依據(jù)本辦法附件1核準申請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必要時可到申請機構所在營業(yè)場所核實情況。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機構的審核,做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對符合備案標準的申請機構應當予以備案,統(tǒng)一啟用“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鑒定機構備案事項發(fā)生下列情形時,應當于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xù):
(一)機構名稱、營業(yè)場所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鑒定人員變更;
(三)專項檢測資質證書、計量認證證書、檢查機構認可證書、實驗室認可證書或司法鑒定許可證變更。
備案事項變更導致鑒定機構不符合相應業(yè)務范圍的,鑒定機構必須即時停止涉及不符合項的安全評估、鑒定業(yè)務,并及 時上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待批準變更后再開展相應業(yè)務。
第十三條 鑒定機構出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備案,予以通報,不得參與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許可的;
(二)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或發(fā)生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重大投訴事件的;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
第四章 安全評估與鑒定
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應當嚴格按照備案的業(yè)務范圍進行。
第十五條 鑒定機構應當與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的委托人簽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推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建筑權屬證明;
(二)合同約定的有關技術、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技術導則》、《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工作導則》等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開展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并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應當依據(jù)本市有關規(guī)定提出處理建議,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房屋建筑屬地區(qū)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應當使用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載有唯一編碼的文本。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機構出具檢測報告。
鑒定機構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專用章,并有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九條 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委托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原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異議,鑒定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對委托人予以書面答復。
(二)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原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異議。鑒定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人予以書面 答復。
(三)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結論有異議又不能協(xié)商解決的,可以在評估、鑒定結論有效期內,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提出評估、鑒定程序符合性審查或評估、鑒定結論可靠性審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負責對評估、鑒定異議項目進行程序符合性審查,發(fā)現(xiàn)問題的,責令鑒定機構按照規(guī)定程序改進或者重新進行評估、鑒定。
異議項目涉及評估、鑒定結論可靠性審查的,異議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的組織下,從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與房屋安全鑒定專家?guī)熘须S機選取相關專家組成審查組,對評估、鑒定過程采用的技術路線、測試方法、計算方法、評定方法的適用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專家組審查費用由異議人先行支付。經審查發(fā)現(xiàn)問題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責令鑒定機構對評估、鑒定報告進行完善,或者重新進行評估、鑒定。
評估、鑒定結論改變的,鑒定機構應當重新出具評估、鑒定報告,并承擔專家組審查費用;評估、鑒定結論不變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應當向異議人出具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涉及社會公益的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應當加強對鑒定機構及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記載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關信息,定期組織安全評估、鑒定方面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記錄并及時公布鑒定機構的備案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鑒定機構的信用記分情況,對其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
(一)未使用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載有唯一編碼文本的;
(二)超出備案業(yè)務范圍,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業(yè)務出具報告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照現(xiàn)行有效的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的;
(四)轉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業(yè)務的;
(五)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備案機構編碼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評估與鑒定由實際占有人委托鑒定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關于印發(fā)<關于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置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市房 政字[1991]第347號)、《關于市區(qū)(縣)危險房屋管理和鑒定機構設置問題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54號)、《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91號)、《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年檢辦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63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備案鑒定機構業(yè)務范圍審核標準及業(yè)務規(guī)模劃分表
2.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備案申請書
3.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格式及有關要求 10
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文物評估資質要求篇四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1號 頒布時間:1991-11-16發(fā)文單位:國務院
現(xiàn)發(fā)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 鵬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體現(xiàn)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guī)加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yè)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
(四)企業(yè)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yè)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全國或者特定行業(yè)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第七條 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yè)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yè)務。第九條 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頌發(fā)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報導、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統(tǒng)稱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授受占有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yè)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 占有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
(二)資產清查;
(三)評定估算;
(四)驗證確認。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第十五條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yè)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視為已經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七條 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jù)以作出鑒定。
第十八條 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xié)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并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 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下達裁定通知書。第二十一條 占有單位收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第四章 評 估 方 法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jù)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xiàn)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xiàn)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評估方法。第二十四條 用收益現(xiàn)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jù)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shù)恼郜F(xiàn)率,計算出資產的現(xiàn)值,并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 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jù)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jù)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 用現(xiàn)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jù)企業(yè)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xiàn)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xié)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jù)該項資產的現(xiàn)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格的,評定重估價值。第三十條對占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qū)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jù)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chuàng)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jù)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肯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chuàng)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jù)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業(yè)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采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的施行細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濟南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務會第2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
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有資產在流動和配置中的保值增值,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國有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境外上市及發(fā)行各種股票;
(三)發(fā)行可轉換債券;
(四)企業(yè)兼并、出售、租賃、破產清算、產權轉讓、債權轉股權;
(五)資產抵押、擔保、拍賣、出售、重組、轉讓、出資參股、出租;
(六)事業(yè)單位、各黨派、社會團體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檢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國有資產的評估由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由占有單位自主選擇。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客觀性、科學性的原則,由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準確、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
第六條資產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立項;
(二)資產清查;
(二)評定估算:
(四)合規(guī)性審核確認。
第七條 占有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評估立項,應填寫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項;單列企業(yè)及無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可直接到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立項。
占有單位申報立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經濟行為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企(事)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三)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近期負債登記表;
(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復印件);
(五)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
(六)提交待評估資產的產權證明和技術鑒定證書;
(七)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審核完畢,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報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自主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委托其進行資產評估并與 之簽訂資產評估協(xié)議,協(xié)議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委托評估協(xié)議生效后,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在全面清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
資產評估結束后,資產評估機構應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期限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
第十一條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合規(guī)性審核。
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合規(guī)性審核、經審核驗證無誤的,下達確認通知書;經審核、驗證發(fā)現(xiàn)資產評估不符合要求的,視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對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四條 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依據(jù)。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shù)量發(fā)生變化時,由占有單位委托原評估機構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并報送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審核意見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待產權變動行為成立后,根據(jù)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資產評估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與占有單位惡意串通或違規(guī)操作,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遺漏問題的評估報告的,予以暫停執(zhí)業(yè),并對資產評估機構處以違法所得收入五倍以下的罰款,并提請有關部門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專業(yè)資格證書;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所在機關或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2號
《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第31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yè)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所出資企業(yè))及其各級子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企業(yè))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yè)的國有資產評估監(jiān)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監(jiān)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yè)(以下簡稱中央企業(yè))及其各級子企業(yè)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yè)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yè)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guī)定。
第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yè),應當建立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tǒng)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yè)應當于每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tǒng)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 資產評估
第六條 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 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yè)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yè)與其下屬獨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 企業(yè)發(fā)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 企業(yè)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guī)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guī)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專業(yè)特長;
(四)與企業(yè)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yè)務服務。
第十條 企業(yè)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 企業(yè)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zhí)業(yè)行為。
第三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 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yè)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yè)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yè)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xiàn)場檢查。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yè)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企業(yè)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fā)起人協(xié)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jù)是否適當;
(七)企業(yè)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guī)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yè)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yè),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yè)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xù),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yè)根據(jù)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yè)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yè)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yè)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xù)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jù);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xù)交易。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yè)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zhí)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企業(yè)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yè)經濟行為的合規(guī)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yè)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zhí)業(yè)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jù)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企業(yè)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yè)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guī)執(zhí)業(yè)的,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yè)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要求企業(yè)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yè)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yè)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yè)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相關工作規(guī)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文物評估資質要求篇五
評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蘭州居正房地產有限公司 住址:蘭州市雁西路1382號
法定代表人:劉世國,系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貴委委托中介機構對新亞中學(房產、土地還是所有資產)進行評估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
一案已由貴委受理,為
(目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特申請貴委委托中介機構對新亞中學
進行評估鑒定。
此致 蘭州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蘭州居正房地產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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