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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省xx縣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區(qū)管理局。
住所地:xx縣人民*。
法定代表人xxx,該局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年生,藏族,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iāng)xx村第二村民小組。
上訴人因與二被上訴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簡稱原審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省xx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
2、改判二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yī)療費元、誤工費40820元、護理費30000元、交通費257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yǎng)費891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2040元,后期康復護理必需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52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元。
3、判決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關于上訴人王某某誤工費中月固定收入的問題。上訴人月固定收入應為4082元(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14可以證明),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1416元(被上訴人景區(qū)管理局一審提供的證據11),理由如下:
1、xx東南電視臺只是福建電視臺的一個頻道,根據xx電視臺的規(guī)定,需要對外出具員工收入狀況時(比如員工按揭貸款時需要向銀行提供收入情況)必須由福建電視臺人事保衛(wèi)部統(tǒng)一出具,因此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11是無效證據,月固定收入應采用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14。
2、被上訴人的證據由xx東南電視臺20xx年5月18日出具,上訴人的證據是由福建電視臺20xx年6月14日出具,從時間上來講,上訴人的證據效力也大于被上訴人的證據。
3、眾所周知,記者的實際月固定收入除基本工資外,還有大量的采編稿費、獎金等收入。因此,由福建電視臺20xx年6月14日出具的收入證明能反映上訴人的真實收入。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41條,上訴人已取得一份新證據,該證據(隨本上訴狀一并寄往貴院)由福建東南電視臺出具,證明上訴人王某某月*均收入為4082元。
二、上訴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并作出其對元的損失承擔150000元的判決是錯誤的。
首先,雨崩瀑布是*xx縣委、xx縣旅游局對外公開宣傳和作為精品旅游景點對外推介的(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五、六、七可以證明),上訴人是在景區(qū)內去雨崩瀑布的路上受傷的。
其次,上訴人是在梅里雪山景區(qū)售票處買過門票(買門票同時還購買了旅游人身保險)并經旁邊檢票設卡處檢票后放行進入梅里雪山景區(qū)的,而雨崩瀑布是該景區(qū)中的一個景點。(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17、19、20、21可以證明)。
第三,原審判決14頁17行也認為,“原告王某某購買門票的行為,是對被告景區(qū)管理局向社會公眾要約的一種承諾”,那么景區(qū)管理局的要約內容是什么呢?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五、六可以證明,雨崩瀑布是*德欽縣委、德欽縣旅游局對外公開宣傳介紹的一個精品旅游景點,而上訴人正是接受了這樣的要約,在梅里雪山景區(qū)售票處買過票后進入景區(qū)的。而景區(qū)管理局并沒有在上訴人買票時告知其只能游覽明永冰川,也沒有在景區(qū)內公開張貼告示告知游客只能游覽明永冰川,所以上訴人去游覽景區(qū)內的雨崩瀑布是對景區(qū)管理局要約的承諾,自身沒有任何過錯。而且梅里雪山景區(qū)售票處的工作人員也無法區(qū)別游客經過售票處后是去哪個景點,因此,無論游客去明永冰川、雨崩瀑布還是西當溫泉,一律要購買門票后才能進入景區(qū),這也說明門票包含了明永冰川、雨崩瀑布和西當溫泉等景區(qū)管理局對外公開宣傳的景點。
因此,上訴人對本案的人身損害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所有損失都應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三、在此次人身損害事件中,景區(qū)管理局有重大過錯,應承擔所有責任,賠償上訴人所有損失。而原審法院判決景區(qū)管理局賠償190000元,扎西尼瑪賠償元,實際上是本末倒置,無助于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睆脑撘?guī)定看,景區(qū)管理局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過錯的:
2、景區(qū)管理局對景區(qū)內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應負有管理的義務。而正是由于景區(qū)管理局對景區(qū)內的馬夫沒有嚴格管理,要求被上訴人馬夫扎西尼瑪在為上訴人提供服務時應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才導致悲劇的發(fā)生。
四、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要求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沒有受傷以前,是東南電視臺記者,年齡還不到30歲,每月收入4000多元,充滿了對美好人生的憧憬。而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他將不得不面臨后半生在輪椅上的生活。事實證明,上訴人精神遭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即使賠償1000萬,也無法讓上訴人再過上一個健康人的正常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上訴人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五、二被上訴人應承擔一、二審案件全部訴訟費用。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提出過高的.賠償請求,故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應全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的客觀事實,導致對本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錯誤,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敬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后,依法秉公處理,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某。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的上訴狀。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二
上訴人對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劉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上訴人無責任;。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并判令賠償被上訴人損失顯然違背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
(1)一審法院認定公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并予以采信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本案事實,上訴人對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已經向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請復核,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終止書(荊公交終字[2014]第003號),由于被上訴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終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復核。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5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52條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據此,對于公安縣交管局出具此次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只有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未提出符合申請或符合申請未予以受理的情況下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不發(fā)生效力。
本案中,上訴人在規(guī)定期間提起復核申請并予以受理,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將轉入復核程序,原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失去法律效力,因被上訴人倉促起訴,故終止復核,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力交由人民法院具體裁決。
因此,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劃分此次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當然也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及責任劃分的依據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罔顧法律規(guī)定,仍然將其作為證據予以采納,導致本案判決背離事實,對上訴人明顯不公。
(2)上訴人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根據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糾紛需要區(qū)分有無過錯。
構成交通事故侵權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本案中,損害事實是存在的,但綜合全案證據,其他三要件均不具備,無法認定上訴人為此次事故的侵權人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公安縣交警大隊責任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材料及詢問筆錄等顯示,上訴人于203月5日駕駛輕型貨車在主干道右側減速行駛,未進行轉彎操作,也未急剎車,更未違反規(guī)定逆行、超速等,被上訴人劉某某駕駛的無證摩托從后方快速同向駛來意欲超車,由于被上訴人劉某某操作不當,加之迎面駛來一輛小車,致使被上訴人劉某某由于避讓不及,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對此事實,一審判決已予以認定。
但一審判決仍然以上訴人違反《道交法》第38條、49條及50條之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負事故次要責任,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
首先,上訴人沒有侵權行為且無過錯。
本案中,上訴人在主干道正常通行,緩慢減速行駛,沒有轉彎或其他情況,因此,無需使用轉向燈。
且該車上僅僅載有兩名作業(yè)人員,沒有違反規(guī)定超載或違規(guī)營運載客。
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上訴人劉某某無證駕駛,車速過快且操作不當,避讓迎面小車不及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所造成的,上訴人在此次事故中并無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
其次,上訴人并未違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條之規(guī)定。
根據前述,上訴人在主干道正常減速行駛,未出現轉彎或其他情形,無需使用轉向燈,并且法律也禁止在此情況下使用轉向燈。
同時,輕型貨車是可以根據規(guī)定搭載少量作業(yè)人員,且未超過車輛自身的核定載客人數,上訴人的車輛搭載兩名卸貨作業(yè)人員不違反禁止載客規(guī)定,而且其搭載數量也未超過該車核定的載人數量,因此也不存在違規(guī)。
最后,上訴人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無任何因果關系。
上訴人的載客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并無關系,難道是因為上訴人的載客行為造成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嗎?這未免太過牽強。
如果因為上訴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信號燈而造成此次事故,由其承擔事故責任無可厚非,但在本案中,上訴人在正常的道路上減速行駛,未轉彎,也未急剎車,故無需使用轉向燈或其他信號燈。
因此,未使用轉向燈與本次事故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綜上,一審法院僅僅以上訴人違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條的規(guī)定就認定上訴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不僅無法構成侵權行為四要件,同時還嚴重違背客觀事實。
2、一審法院計算賠償數額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1)關于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某已年滿65周歲,因此即使計算殘疾賠償金,也僅僅計算,但一審法院卻違反規(guī)定計算至,導致實際賠償基數大大增加。
(2)關于鑒定后護理費。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3款“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某被鑒定為一級護理依賴,但由于其已經年滿65周歲,且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平均壽命為75周歲,因此,本案中,在計算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后期護理費時因綜合考慮其年齡狀況,最多計算至75周歲,即護理期。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三
上訴人因不服某某區(qū)人民法院(xxxx)穗x法民一初字第40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消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原審期間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事實和理由。
1、《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p>
《勞動法》第4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xxxx年6月截止26日時止上訴人的考勤統(tǒng)計表顯示:當月上訴人應出勤152小時,實際出勤210小時,即此說明截止本案公司責令上訴人正常上班時間外繼續(xù)工作時6月份當月上訴人已延長工作時間合計58小時(210-152=58)。
《勞動法》第41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6條等規(guī)定足可看出“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是中國法律的強硬性規(guī)定,除國務院或比國務院權力更大的機構外,中國版圖內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變通”或解釋等等。
強烈建議出臺此“官僚官語”的官員之親生子女體驗體驗此勞工生活。
被上訴人作為日資獨資企業(yè)享受超國民待遇,《勞動法》第90、41條對被上訴人無效;此長彼消,本案原審判決無情“棒打”上訴人,上訴人本案遭遇勞動關系方面最嚴厲之被解雇的處罰“寒流”。
2、本案爭議之延長工作時間作為亦違反了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項規(guī)定。
合同即法,此為全世界法制國家之通例。
爭議時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條(二)項明文規(guī)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此合同規(guī)定對雙方應當不是“兒戲”。
蘿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被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之作為,屬蘿崗區(qū)勞動局與被上訴人公司之間的“親熱”行為,此行為與上訴人等勞動者無關。
此“親熱”行為不得對抗本案《勞動合同》之約定。
本案應當依據中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貫徹執(zhí)行本案《勞動合同》之“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約定。
二、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xù)工作,此正常工作8小時后仍要求上訴人勞動之作為依法應當充分尊重上訴人的意愿,原審判決變相支持公司肆意侵犯《憲法》43條所規(guī)定勞動者休息之權利、變相支持公司強迫勞動者勞動。
《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部發(fā)〔1994〕503號《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5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即根據中華共和國法律,無論用人單位采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或其他亂七八糟的工時制,均應在《勞動法》規(guī)定的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框架內進行。每日正常工作之8小時對于勞動者而言屬勞動義務,8小時之外勞動對于勞動者而言屬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加班加點除需取得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取得勞動者同意,此即充分尊重中華勞動者之勞動權利。
法國是腐朽沒落的資本主義國家,與本案沒有可比性。
理當如此,法國勞動制度還能優(yōu)越過中華?
假設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xù)工作合法合理,上訴人不服從,根據公司《職工就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亦構不上嚴重違紀;原審判決縱容被上訴人“小題大作”違法解雇中國勞動者。
請幫忙把上訴人腦子里的水洗出去,以便上訴人理解領悟。
矯枉過正。
不服從工作安排被警告情形與本案不服從工作安排被解雇情形兩相比較,“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如此中國法院及員工更能領悟日資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精義。
四、原審判決“莫須有”地認定上訴人參與了集體停工事件,請求二審法院為上訴人恢復名譽。
本案被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里并沒有說上訴人參與了什么集體停工事件。
本案蘿崗區(qū)勞動局《廣州市蘿崗區(qū)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通知》記載“xxxx年6月27日78名員工在廠內聚集”。
本案被上訴人因26日事件炒上訴人“魷魚”,27日78名員工聚集事件自然與本案爭議無關。
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為上訴人恢復名譽。
據來自網絡的資料透露,“xxx”主政的“維穩(wěn)”——其實很大程度上是維護利益階層的既得權力和利益……“維穩(wěn)”的極致化,甚至導致民權不張,法制倒退,經濟畸形發(fā)展,生態(tài)惡化,道德淪喪。
xxxx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x接受《求是》雜志記者采訪稱:“司法裁判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涉案當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傷害……讓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摒棄‘司法神秘主義’……我們要把更多的注意力和著力點放在如何提高每一個具體個案的審判質量上來,俯身向下,抓實抓細,確保每一起具體個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通過成千上萬個個案的公正裁判,匯聚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權威。
上訴人與全日資獨資企業(yè)的被上訴人本案爭端,可能關系中國司法的國際形象哦。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秉承周x院長精神判案,以使日本人民及上訴人均能夠切身感受到中國法律的公平正義,尤其需使當今對釣魚島垂涎三尺的日本右翼勢力切身感受到中國法律之正義公平性。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張某某。
xxx年x月x日。
相關知識。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不服一審刑事判決,則可以由被告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起上訴,這里特別強調,口頭也可以上訴(只要把對什么不服說出來即可),如家屬對判決結果不服,想上訴必須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才可以代為提起上訴,或者由被告人的代理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讓其在已準備好的上訴書上簽字,代替被告人上訴。另外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上訴,除此之外其他人不可以上訴。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四
一般情況下,上訴狀的上訴請求是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但是當原審判決中有多個判項時,此時要注意上訴請求是撤銷原判決還是原判決中哪個判項,如果是撤銷原判決,上訴請求就要將所有的訴訟請求重新在上訴狀中予以明確,如果是撤銷某一判項,上訴請求中只需要請求對某判項進行改判即可。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要撤銷原判決后僅針對某一判項要求予以改判。比如,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償還本金是沒有異議的,只是對被上訴人償還利息的數額有異議,那么此時應當撤銷有關利息的判項,要求依法改判,如果是撤銷了原判決,即撤銷了原來關于本金和利息部分的所有判項,那么上訴狀中就應當將償還本金及利息都作為上訴請求予以明確。
2、
上訴請求一般不能超出一審的訴訟請求,如果超出了一審時的訴訟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p>
三、
在闡述原判決存在的錯誤時,要反復研讀原審判決中本院認為部分和判項,分析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依據的證據是否正確,再此基礎上分析法律適用是否適當,有無邏輯錯誤等。
2、
在闡述上訴觀點時,既可以在論述原判決認定事情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同時進行闡述,即論述完原審判決存在的問題后提出自己與原審判決相反的觀點,也可以將自己的觀點單獨作為一部分內容進行闡述。如果案情重大復雜,我一般會將自己的觀點單獨提煉出來進行闡述,這樣做一是有利于二審法官快速了解上訴人的觀點,二是單獨提煉出來可以使上訴觀點成體系,清晰明了。
3、
原審判決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也是我們上訴時需要關注的重要方面,一般情況下程序存在違法情況,都會使案件發(fā)回重審。在程序違法方面可以考慮一下一審法院是否存在遺漏當事人的情況,是否存在送達不合法的情況,在關鍵證據的認定方面有無未經質證直接作為定案依據的情形等等,如果有程序性瑕疵,一定要在上訴狀中提出來,為案件發(fā)回重審爭取機會。
4、
上訴狀雖然比起訴狀內容要多,但還是要盡量言簡意賅,尤其現在法官工作量都很大,每天看卷已經很煩了,所以要用最簡練語言讓法官清晰明了你的上訴觀點,很多細枝末節(jié)可以在二審辯論的時候闡述,或者在庭后提交代理意見。
在這里告訴大家一個我寫材料的方法,即總分總方法,先提出觀點,然后就該觀點進行分解,一般我會將觀點最多分解三個層級,每個層級用一個小標題進行概括。確定好各層級的標題后,在標題下面填寫內容,對觀點進行詳細論述,最終能夠達到使法官看標題就能了解全部觀點的效果,那么這份上訴狀就成功了。如此做的好處是節(jié)約法官時間和精力,如果法官對某一標題表述的內容不是很清楚,還可以查看標題下的詳細論述,如此,上訴狀既成體系,又清晰明了,還能使法官清楚知道你的觀點。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五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20xx)×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fā)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六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提交的法律文書。
一、把握刑事上訴狀的六個部分。
(1)標題:寫明“刑事上訴狀”。
(2)首部:
公訴案件:寫明上訴人的相關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公訴案件不列被上訴人。
自訴案件: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
(3)上訴緣由:上訴人因xx(犯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認定罪名錯誤、是否輕罪重判(量刑過重)等填寫具體的上訴請求。如:“請求判決上訴人無罪”、“請求依法減輕處罰”等。
(5)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量刑過重,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6)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弄清楚誰能提起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guī)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三、不要過了上訴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guī)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四、知道上訴狀要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法律規(guī)定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五、上訴不加刑讓被告人大膽上訴。
被告人如果認為自己無罪或罪輕,應敢于依法上訴?!缎淌略V訟法》第190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六、認為無罪、罪輕或請求從輕判決的上訴,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概括地說,要分析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是精神病、又聾又啞或盲人,是否是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是否屬于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從犯、被脅迫、教唆犯中被教唆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是否已過追訴時效,以及指控犯罪的證據是否依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證據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要求。
1.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有犯罪結果發(fā)生。
2.損害結果是否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3.是否已滿16周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v^、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是否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7.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2.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3.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4.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15.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6.所犯罪刑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17.上訴時應該注意提供和收集對自己有利的無罪、罪輕的證據;對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指控上訴人犯罪的證據,應當注意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以烕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而且證據應當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要求。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七
上訴人:
上訴xx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7)魯xx刑初xx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法院撤銷xx人民法院(2017)魯xx刑初xx號判決,改判宣告被告人xx免于刑事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xx具有諸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一審法院對此已經作出認定,但量刑從輕、減輕處罰幅度過小。具體理由如下:。
1.上訴人構成自首,應從輕處、減輕處罰。
根據案卷的發(fā)、破案經過顯示xx年xx月xx日經民警電話傳喚上訴人主動到交警大隊領取酒精檢測報告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上訴人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積極繳納罰金,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歸案后,積極主動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繳納罰金。一審庭審,被告人表示認罪伏法,接受法院的判決,請求法院給予其重新做人的機會。這足以說明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顯。因此,應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上訴人系偶犯、初犯。
上訴人此前一直是遵紀守法的青年,從未受過任何刑事及行政處罰,被告人未駕車與任何車輛或行人發(fā)生實際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這次酒后駕車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表現出極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對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4、2017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一)危險駕駛罪中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酒量較好,且在酒后一個多小時之后駕車上路,在執(zhí)勤民警查酒駕時神志十分清醒,能按照要求停車到指定地點。在進行抽血鑒定后,體內酒精含量為129mg/100ml,不屬于深度醉酒。對于該種程度的醉酒,浙江、江蘇、上海對此作出不認為是犯罪或免于刑事處罰的認定。山東作為臨省,其發(fā)展程度相差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請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處罰的認定。
綜上,上訴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有自首等情節(jié)。上訴人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并未造成實際損害,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宣告免于刑事處罰。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八
上訴人因不服某某區(qū)人民法院(xxxx)穗x法民一初字第40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消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原審期間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事實和理由。
1、《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p>
《勞動法》第4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v^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xxxx年6月截止26日時止上訴人的考勤統(tǒng)計表顯示:當月上訴人應出勤152小時,實際出勤210小時,即此說明截止本案公司責令上訴人正常上班時間外繼續(xù)工作時6月份當月上訴人已延長工作時間合計58小時(210-152=58)。
《勞動法》第41條和《^v^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6條等規(guī)定足可看出“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是中國法律的強硬性規(guī)定,除^v^或比^v^權力更大的機構外,中國版圖內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變通”或解釋等等。
強烈建議出臺此“官僚官語”的官員之親生子女體驗體驗此勞工生活。
被上訴人作為日資獨資企業(yè)享受超國民待遇,《勞動法》第90、41條對被上訴人無效;此長彼消,本案原審判決無情“棒打”上訴人,上訴人本案遭遇勞動關系方面最嚴厲之被解雇的處罰“寒流&rdquo。
2、本案爭議之延長工作時間作為亦違反了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項規(guī)定。
合同即法,此為全世界法制國家之通例。
爭議時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條(二)項明文規(guī)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此合同規(guī)定對雙方應當不是“兒戲&rdquo。
蘿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被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之作為,屬蘿崗區(qū)勞動局與被上訴人公司之間的“親熱”行為,此行為與上訴人等勞動者無關。
此“親熱”行為不得對抗本案《勞動合同》之約定。
本案應當依據中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貫徹執(zhí)行本案《勞動合同》之“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約定。
二、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xù)工作,此正常工作8小時后仍要求上訴人勞動之作為依法應當充分尊重上訴人的意愿,原審判決變相支持公司肆意侵犯《憲法》43條所規(guī)定勞動者休息之權利、變相支持公司強迫勞動者勞動。
《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部發(fā)〔1994〕503號《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5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即根據中華共和國法律,無論用人單位采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或其他亂七八糟的工時制,均應在《勞動法》規(guī)定的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框架內進行。每日正常工作之8小時對于勞動者而言屬勞動義務,8小時之外勞動對于勞動者而言屬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加班加點除需取得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取得勞動者同意,此即充分尊重中華勞動者之勞動權利。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九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因工資等爭議一案,不服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勞仲案[2008]2***號裁決,現提出起訴。
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終獎人民幣60**元;。
事實與理由: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深勞仲案[2008]2***號裁決書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被告本屬原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自由靈活,由被告自己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與被告簽定了不定時工作協(xié)議。同時,原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地方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而且截止被告辭職的2008年8月*日,廣東和深圳市均未相關規(guī)定出臺。因此,該不定時工作協(xié)議應為有效,原告不應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資。
二、裁決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費的問題。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理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均未予以規(guī)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費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費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此,我國法院已有相應判決。
綜上所述,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xxx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x有限公司。
(蓋章)。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素素,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
上訴人因不服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誠請貴院撤銷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所發(fā)的宅字0000001號《村民宅基地使用證》。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適用程序違法。
1、本案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未經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認為一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已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復議前置”程序,但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從沒有申請過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案屬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審法院卻予以受理,一審程序違法。(關于宅基地是否是行政復議前置案件,聽說最高院好像有個答復,但是我找不到,所以先寫上去了。如果誰知道了告訴我一聲,給我傳一下哦,謝謝。)。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某。
2018年11月27日。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一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綜合貿易******樓,電話150****9376。
法定代表人陳**,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蘇**,女,19**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徐州市泉山區(qū)礦務局宿舍****室,電話131****109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xx)鼓民初字第1**4、1**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1.請求改判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
2.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yè)金損失;。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員工手冊的內容告知勞動者,故員工手冊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認定錯誤。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要對勞動者發(fā)生法律效。
力,必須事先向勞動者公示。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員工手冊公示照片,員工手冊自從制定出來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欄中進行公示,供員工查閱、學習。被上訴人作為公司的辦公室主任稱其沒有見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不合情理。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蘇**曠工天,但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又稱從20xx年12月起到現在已經曠工達30多天,對曠工30多天的事實意創(chuàng)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認定錯誤。
到20xx年1月13日解除勞動關系時曠工達到了30多天。按照《員工手冊》第條的規(guī)定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20xx年1月~9月內部賬現金明細表,已經證明****貨款已進入意創(chuàng)公司的賬戶,被上訴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認定錯誤。
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關于蘇**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付款證明》、《銀行卡存款業(yè)務回單》、《****遠程工貿有限公司對賬單》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綜上可知,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一審判決認定違法解除錯誤。
四、一審法院在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計算錯誤。
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者的工資數額能夠確定,并且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
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明,根本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認可了這一事實。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20xx年1月~12月蘇**的工資清單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17元。
五、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yè)金損失,判決錯誤。被上訴人已經重新就業(yè)不符合領取失業(yè)保險待遇的條件。
依據《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失業(yè)人員重新就業(yè)的停止領取失業(yè)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yè)保險待遇。
訴人簽的,這通過簡單對比就可以看出。
六、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支付被上訴人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資,并且按照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認定和計算錯誤。
從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20xx年1月~12月被上訴人的工資清單可知,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支付了20xx年11月和20xx年12月的工資。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13日被上訴人沒有上班,因此沒有工資。
補發(fā)工資應當按照被上訴人的實際應發(fā)工資數額補發(fā),而不是按照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發(fā)。一審法院在沒有確定被上訴人工資數額的情況下,按照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補發(fā)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二
上訴人對湖北省*縣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00594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湖北省*縣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00594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劉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上訴人無責任;。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并判令賠償被上訴人損失顯然違背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
(1)一審法院認定*縣交警大隊出具的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并予以采信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本案事實,上訴人對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已經向荊州市*交通管理局申請復核,荊州市*交通管理局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終止書(荊公交終字[2014]第003號),由于被上訴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終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復核。根據*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5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第52條規(guī)定,上一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據此,對于*縣交管局出具此次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只有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未提出符合申請或符合申請未予以受理的情況下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不發(fā)生效力。
本案中,上訴人在規(guī)定期間提起復核申請并予以受理,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將轉入復核程序,原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失去法律效力,因被上訴人倉促起訴,故終止復核,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力交由人民法院具體裁決。因此,公公交認字(2014)第501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劃分此次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當然也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及責任劃分的依據予以采信。一審法院罔顧法律規(guī)定,仍然將其作為證據予以采納,導致本案判決背離事實,對上訴人明顯不公。
(2)上訴人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根據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糾紛需要區(qū)分有無過錯。構成交通事故侵權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本案中,損害事實是存在的,但綜合全案證據,其他三要件均不具備,無法認定上訴人為此次事故的侵權人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縣交警大隊責任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材料及詢問筆錄等顯示,上訴人于2014年3月5日駕駛輕型貨車在主干道右側減速行駛,未進行轉彎操作,也未急剎車,更未違反規(guī)定逆行、超速等,被上訴人劉某某駕駛的無證摩托從后方快速同向駛來意欲超車,由于被上訴人劉某某操作不當,加之迎面駛來一輛小車,致使被上訴人劉某某由于避讓不及,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對此事實,一審判決已予以認定。但一審判決仍然以上訴人違反《道交法》第38條、49條及50條之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負事故次要責任,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
首先,上訴人沒有侵權行為且無過錯。本案中,上訴人在主干道正常通行,緩慢減速行駛,沒有轉彎或其他情況,因此,無需使用轉向燈。且該車上僅僅載有兩名作業(yè)人員,沒有違反規(guī)定超載或違規(guī)營運載客。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上訴人劉某某無證駕駛,車速過快且操作不當,避讓迎面小車不及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所造成的,上訴人在此次事故中并無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
其次,上訴人并未違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條之規(guī)定。根據前述,上訴人在主干道正常減速行駛,未出現轉彎或其他情形,無需使用轉向燈,并且法律也禁止在此情況下使用轉向燈。同時,輕型貨車是可以根據規(guī)定搭載少量作業(yè)人員,且未超過車輛自身的核定載客人數,上訴人的車輛搭載兩名卸貨作業(yè)人員不違反禁止載客規(guī)定,而且其搭載數量也未超過該車核定的載人數量,因此也不存在違規(guī)。
最后,上訴人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無任何因果關系。上訴人的載客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并無關系,難道是因為上訴人的載客行為造成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嗎?這未免太過牽強。如果因為上訴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信號燈而造成此次事故,由其承擔事故責任無可厚非,但在本案中,上訴人在正常的道路上減速行駛,未轉彎,也未急剎車,故無需使用轉向燈或其他信號燈。因此,未使用轉向燈與本次事故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綜上,一審法院僅僅以上訴人違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條的規(guī)定就認定上訴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不僅無法構成侵權行為四要件,同時還嚴重違背客觀事實。
2、一審法院計算賠償數額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1)關于殘疾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某已年滿65周歲,因此即使計算殘疾賠償金,也僅僅計算15年,但一審法院卻違反規(guī)定計算至20年,導致實際賠償基數大大增加。
(2)關于鑒定后護理費。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3款“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某被鑒定為一級護理依賴,但由于其已經年滿65周歲,且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均壽命為75周歲,因此,本案中,在計算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后期護理費時因綜合考慮其年齡狀況,最多計算至75周歲,即10年護理期。但一審法院卻機械的套用該規(guī)定,不假思索的計算其20年的護理期,嚴重超過我國法定的*均壽命,既違反法律規(guī)定,又違反人壽命之客觀規(guī)律。倘若被上訴人劉某某超過75周歲后仍然需要護理,其完全可以繼續(xù)向法院起訴主張追加護理費。
(3)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在本案中,綜合醫(yī)療機構的所有病歷,并沒有遺囑建議對被上訴人增加營養(yǎng),因此對營養(yǎng)費應不予支持。但一審法院在沒有醫(yī)療機構出具任何意見或遺囑的情況下,隨意的確定被上訴人的營養(yǎng)費,有主觀隨意,亂裁亂判之嫌。法官雖然有自由裁量權,但該權力必須在法律的規(guī)定之下使用,法律明確營養(yǎng)費必須要根據醫(yī)療機構的遺囑確定,無遺囑或醫(yī)療機構意見,法官就不得創(chuàng)設該賠償事項。
(4)關于交通費。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對于交通費,法官必須要以正式票據為依據,并經核對無誤后予以確認。本案中,對于交通費賠償一項,被上訴人劉某某在一審中并未提交任何正式票據予以證明,但一審法院仍然“自信”的裁決交通費為5000元,其依據何在?這是公然的違背法律規(guī)定。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嗎?倘若如此都能認為是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權,訴訟也就無需要證據,僅有法官“酌定”即可。
3、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結果錯誤。
根據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各項損失共計元,減去交強險限額內支付的120000元,余下元。即使根據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此次事故20%責任,則應由上訴人承擔的賠償額為元(元×20%=元)。被上訴人*太*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替代賠償47500元,則上訴人應承擔的余下賠償額為元(元-47500元=元)。但一審法院卻最終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額元顯屬錯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不承擔此次事故的任何責任,但一審法院違反客觀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造成判決的極不公*和客觀。同時,一審法院違反法律規(guī)定超額計算賠償數額,致使賠償基數無限增大,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
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二〇xx年二月六日。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______,女,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紡織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______,男,____歲,漢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機械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為不服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
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上訴的理由:
原判決認為:雙方婚姻由父母包辦,并無感情基礎,婚后不久,雙方因家庭瑣事,不斷爭吵。近年來女方毫無根據地懷疑男方別有所戀,經常到男方單位吵鬧,影響工作,雙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遷居單位宿舍,夫妻分居已兩年?,F男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經調查,證實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法和好,因此判決離婚。
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是不正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雖由雙方父母做主,但訂婚后,雙方不時約見,彼此相處和諧。結婚時,被上訴人歡天喜地,絕無異議。以上事實為親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證。而且我們結婚已有十二年,生有兩個孩子,多年來家庭和睦,這也為鄰里所共睹。根據這些事實,怎能認定感情無基礎呢?況且,認定父母做主,必然無感情,這是形而上學的觀點,不能成立。近幾年來,只是由于被上訴人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對上訴人和子女照顧不夠,始有爭吵。但就爭吵的內容來說,畢竟是家庭瑣事,原審判決也是如此認定的。因瑣事爭吵而判決離婚,于法無據。至于去對方單位反映情況,確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當,但目的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了家庭和好。原審缺乏全面調查分析,僅憑一面之詞據以此為判決離婚理由,未免武斷。至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別有所戀,也不是如原判所說“毫無根據”。早在三年前,上訴人已發(fā)覺被上訴人與陸_______關系曖昧,后經多方了解,并由周圍同志及鄰居證實,他們的關系確已越出正常的范圍;特別是被上訴人由此對我的態(tài)度日趨惡劣,其用心顯而易見。上訴人去其工作單位反映情況,既是為了家庭,也是為了使被上訴人不致越陷越深,鑄成大錯。原審以此認定上訴人到男方工作單位吵鬧,與情理不合,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只要被上訴人改弦易轍,抱有誠意,改善夫妻關系,我們完全可以恢復和好,破鏡重圓。上訴人也有缺點,愿今后改正。為了我們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轉送。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上訴狀常用。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四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五
(一)首部。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后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注。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后說明上訴的理由。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了然。上訴的理由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后,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項。寫明下列事項:1、上訴狀副本××份。2、書證、物證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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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六
上訴人不服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20xx)皖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與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界定的范圍是職工在執(zhí)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沖賬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沖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于__________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說明》具有*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zhí)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xx年11月份已經從__________公司離職。20xx年4月17_____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于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并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說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因此,該份《情況說明》具有*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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