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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報告篇一
第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二)勞務合同糾紛;。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五)合伙協(xié)議糾紛;。
(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jù)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xié)議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xié)議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fā)送給當事人。
第十七條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xié)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民事立案報告篇二
答辯人因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8月20日06時,原x駕駛“綠化”牌電動車由南陵縣籍山鎮(zhèn)經一路未靠。
路口中興點的右側左轉彎時,與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皖g/x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交通事故時間:208月20日6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籍山鎮(zhèn)籍山路與經一路交叉口處。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事發(fā)地段為東西走向,籍山路面。事發(fā)時系晴天,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x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x因為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1、答辯人在事發(fā)時為正常行駛,并未違反交通規(guī)范。
2、原x嚴重違反交通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負有重大過錯。
3、事故認定書中因疏忽大意而導致事故發(fā)生缺乏事實依據(jù)。且其依據(j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為概括性條款,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jù)有失偏駁。
4、答辯人在事故應不負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1、傷殘賠償金根據(jù)當?shù)厣弦荒甓染用袷杖?、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jù)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根據(jù)其戶籍應當認定為農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鎮(zhèn)石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只可表明被答辯人已經失去土地和申請低保,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連續(xù)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且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jù)《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其應當按照事故發(fā)生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綜上,傷殘補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對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張。
2、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答辯人認為,對于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提出異議。根據(jù)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側外傷后皮下積液”。第一次出院無出現(xiàn)此種情況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當?shù)蒯t(yī)院自己治療。故而對于積液的產生被答辯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yī)療費用不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綜上,醫(yī)療費應為第一次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yī)療費部分依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答辯人認為,第一,由xx電器公司提供的有關被答辯人固定收入的證明不提出異議。第二,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中“休息兩個月”提出異議,根據(jù)《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兩個月休息期過長而不符實實情,一個月時間適宜。而且休息時間過后被答辯人應當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不應計算至鑒定日之前一天。綜合以上,誤工時間為133天,誤工費為元。對于超出不合理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該的請求。
4、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不合理。首先對于護理天數(shù),被答辯人提出的天數(shù)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休息后已經具備自理能力故無需護理,被答辯人需要護理期限應為兩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對于護理日費用,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交有關聘請護工的證明,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發(fā)布安徽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和相關規(guī)定,護理日費用為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元。對于護理費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5、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用的一定補助。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guī)定,并由原始證據(jù)確定。
6、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yǎng)費賠償缺乏醫(yī)療機構“加強營養(yǎng)”的證明,說明被答辯人無需加強營養(yǎng)。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7、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用的發(fā)票等票據(jù),無法證明費用的真實產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物品損失根據(jù)受害人物品相關損失情況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物品(電瓶車)損失有修車票據(jù)證明符合規(guī)定,并由原始證據(jù)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jù)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guī)定,并由原始證據(jù)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精神痛苦等確定。答辯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被答辯人在事故發(fā)生中負有主要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少數(shù)額。同時根據(jù)《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答辨認請求數(shù)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適宜。對于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南陵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年x月x日。
民事立案報告篇三
第四條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lián)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jù)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捺印。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lián)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送達地址應當寫明受送達人住所地的郵政編碼和詳細地址;受送達人是有固定職業(yè)的自然人的,其從業(yè)的場所可以視為送達地址。
第六條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第七條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第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第九條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
第十條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受送達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依據(jù)《xxx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從業(yè)場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民事立案報告篇四
答辯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陽市廛河區(qū)楊文向陽路8號。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閆尚偉、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住所地鄭州市農業(yè)路26號。
負責人:代廣生,該辦事處總經理。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借款糾紛一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本案所涉及的事實,已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洛刑終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書及洛陽市廛河區(qū)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所確認。
其“貸款”行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相互串通騙取國家貸款,三人均構成高利轉貸罪,其行為完全是一種犯罪行為,不產生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此犯罪的預謀、實施、贓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辯人沒有參與,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因以下原因,駁回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起訴是正當?shù)模?/p>
1、二0十二月一日,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起訴xxx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處(現(xiàn)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償還本金800萬及利息元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訴。
原債權人選擇以合同起訴的行為對債權的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作為債權受讓人的中國東方資產公司鄭州辦事處不能以民事賠償進行起訴。
2、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洛刑終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第六項判決:“本案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繼續(xù)向嚴保興追繳未歸還的贓款,隨案移交和扣押的贓款贓物返還受害單位建行吉利支行。”此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此判決中所述的`“贓款”包含此次上訴人起訴的所謂本金6512500元,對本金及損失適用繼續(xù)追繳程序并且在刑事判決中已經確認,所以人民法院應依據(jù)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按照《xxx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利用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追回損失,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刑事追繳程序已按法律規(guī)定終結,所以不應提起民事訴訟。
3.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吉利建行與交四處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裁定駁回吉利建行的起訴。
被答辯人作為受讓人從原債權人吉利建行取得債權,債權讓與不過是債的主體變更而已,讓與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內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債的同一性并不喪失,作為受讓人不能取得比讓與人更優(yōu)的地位,法律對讓與人(債權人)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對以后債權的受讓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陽中級人民法院對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實認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對以后的債權受讓人均有約束力,所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起訴同樣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二、東方辦事處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組織。
只有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爭議時才有權起訴,首先東方辦事處必須有基本的證據(jù)證明其民事權益存在的合法性。
東方辦事處依據(jù)債權轉讓協(xié)議所取得的債權是不存在的,原債權人建行吉利支行與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分公司)所簽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共同實施高利轉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產生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當時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
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中已確認“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所以,債權轉讓的基礎合同無效且根本沒有產生借貸法律關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轉讓的債權根本不存在,讓與權根本沒有發(fā)生,讓與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沒有權利可供讓與,受讓人當時也就不能基于讓與合同取得任何債權。
受讓人東方辦事處沒有取得債權,也就無所謂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即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起訴不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應予駁回起訴。
三、東方公司在上訴狀中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提起訴訟并無不當,屬對此“規(guī)定”的認識錯誤。
首先,本案中不適合此規(guī)定,此規(guī)定明確適用范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并不適合獨立的民事訴訟。
在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三人共同實施高利轉貸犯罪中被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適用此規(guī)定存在的程序條件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適用的主體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東方辦事處”,有關“身份權利”按照《xxx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在債權轉讓中不得轉讓,所以東方辦事處無權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訴訟。
四、東方辦事處無權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東方辦事處提起民事訴訟的理由是因從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的債權。
債權的讓與是在保持債權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轉該債權,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受讓人取得的權利不能超越債權人,不得取得比讓與人更優(yōu)的地位。
本案中原債權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享有的權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違約金。
此約定對此后的債權受讓人均有約束力,沒有授予受讓人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恼埱髾唷?/p>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訴權僅授予“被害人”,債權受讓人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所以,東方辦事處無權提起訴訟。
五、雖然在民事上訴中被答辯人稱一審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不當,但并沒有明確指出適用哪些法律不當,且論述不清。
上訴稱一審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也明顯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的事實均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確認,此上訴理由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依法予以駁回,請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民事立案報告篇五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qū)[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F(xiàn)答辯如下: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guī)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過于苛刻。幾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訴于××市××區(qū)人民法院。××市××區(qū)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于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據(jù)此,答辯人認為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jù)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為要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xié)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yè)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xiàn)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市××區(qū)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
代表何××。
××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立案報告篇六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lián)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單位:湖南環(huán)海律師事務所職務:聯(lián)系方式:
委托事項:
現(xiàn)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與因糾紛一案中,作為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
委托權限: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備注:全權代理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事案件委托書二。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電話:。委托事項:委托人現(xiàn)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因糾紛一案中(審),作為我方調解/訴訟/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
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包括可代為承認、變更、放。
棄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訴、上訴、申請復議、簽收調解書、判決書等權利。
代理期限:從授權之日起,至本案調解/判決/仲裁終結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民事案件委托書三。
委托人:,男,年月日生,身份證號:,家住代理人:,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電話:
代理人:,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骸k娫挘?/p>
委托人委托、在案中作為我的代理人。
兩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均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起訴、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解、協(xié)調,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人:
民事案件委托書四。
人民法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律師。
工作單位: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
茲委托在我方與因糾紛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一案中,作為我方申請強制執(zhí)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zhí)行、參與執(zhí)行程序,代為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代為調解或執(zhí)行和解;代為收發(fā)相關的法律文書;代為提出執(zhí)行異議;代為投訴、提出申訴、控告。
委托人(或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民事案件委托書五。
委托人:
受托人:
現(xiàn)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與**********有限公司******糾紛一案中,作為委托人訴訟階段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有權代為辦理立案事宜、有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有權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有權代為領取各種法律文書等權利)。
上述代理權限至本案一審終結時止。
委托人:
[民事案件委托書]。
民事立案報告篇七
答辯人: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工作單位:
職業(yè):
住址:
(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被答辯人: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工作單位:
職業(yè):
住址:
(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
(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jù)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立案報告篇八
現(xiàn)代社會普遍關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永恒的主題――司法公正,最終落實到審判質量上。據(jù)統(tǒng)計,筆者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shù)的90%左右。可以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質量,左右著人民法院的整體質量,因此,對如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探討,不無意義。
一、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
簡易程序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相對第一審普通程序而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著以下重要意義:1、便于當事人訴訟。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許多地區(qū)交通不便,這些客觀情況給人民群眾進行訴訟造成一定困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減輕訴訟往返之勞,節(jié)省人力、財力和時間,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到保護,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工作和生產的積性。2、便于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序和手續(xù)。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量。3、有利于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養(yǎng)、鍛煉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fā)事件的應變能力??傊?,正確把握簡易程序,是最現(xiàn)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根據(jù)《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也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在區(qū)、鄉(xiāng)、鎮(zhèn)常設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審判活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其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比較復雜,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受者,關系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異議或者重大分歧。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議無原則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來澄清事實、消除分歧。上述三個條件,是互相聯(lián)系、不可分割的,三個條件必順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將非簡單的民事案件視為簡單民事案件,就會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影響辦案質量。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上三個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jù)《xxx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此外,院長、庭長、審判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社會各界關注且又認識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滯后、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甚至無法律規(guī)定的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筆者認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重在一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xù)要簡。《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恚部梢粤矶ㄈ掌趯徖?。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guī)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guī)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并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接口頭控辯。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并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準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傳喚當事人的方式要簡。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書面通知(包括一方當事人代通知回去轉干部交另一方當事人)打電話或請基層干部、群眾捎口信的方法傳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到庭。但遇到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時,則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用傳票傳喚,否則不能適用拘傳、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有的同志認為,適用簡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決,理由是缺席判決規(guī)定在普通程序的`有關條款中。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從整部民事訴訟法序列上看,簡易程序雖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審程序。它的規(guī)定簡單、原則和很不完整。如對起訴的條件、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等都無具體規(guī)定。因此不能說明簡易程序章節(jié)中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則應本著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條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條款限制)受總則和普通程序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一個環(huán)節(jié)也不能少,保證執(zhí)法的公正嚴肅。那么,適用簡易程序是否可以隨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原則上來說,也應在總體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順序進行。那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又如何簡化庭審的方法呢?筆者認為,重點應當放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精神上。筆者理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隨時傳喚。公開審理的,可以張貼公告,也可以不張貼公告,應視個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有的人認為公告是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標志,不張貼公告就不公開開庭審理,這是對法律的誤解。適用簡程序審理的都是事實比較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經濟案件,無須過多調查即可認定。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陳述后,即可由審理員歸納、核對雙方當事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zhí)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后進行辯論后又可恢復法庭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辯、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guī)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效率。
四、理順關系、走出適用簡易程序認識的誤區(qū)。
當前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要受兩種傾向的影響。一些人認為現(xiàn)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太寬,影響了案件審判質量,認為應當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則認為審判方式改革,還應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決老百姓的告狀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范圍究竟是寬了窄了,筆者認為,只在理順以下幾個關系,就可以寬窄相宜。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案件質量和效率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筆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導致案件質量高。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雖有點勢單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質量低。審判質量的高低,從內部因素來說,關鍵在于審判人員素質以及執(zhí)法的監(jiān)督體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與運用什么程序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有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聯(lián)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同樣要有質量和效率。那種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質量應該高,效率低點沒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效率應當高。質量低一點也可以的認為是錯誤的。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都應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保證質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證了質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多、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難易情況作為客觀標準,決不能因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就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否則,欲速不達,損害執(zhí)法的嚴肅性。
再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調解和判決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調解和判決是結案的一種方式,與適用什么程序沒有因果關系。只要當事人自愿,適用普通程序依法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要依法調解,在調解不成立時,無論運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都無例外地適用判決。那種把結案的方式與適用何種程序亂加聯(lián)系,或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調解工作,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多做調解工作同樣都是錯誤的。
第四,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方式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
最后,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與運用簡易程序的關系。審判委員會是我國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此,一般來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應是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范圍,審判委員會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討論和解決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開擴思路、更新觀念,理順關系、走出誤區(qū),大膽、正確地適用簡易程序,是深化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當前,應把推行獨任審判法官資格、選用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貫穿到適用簡易程序當中,明確各自權、責,使簡易程序的適用更加規(guī)范、科學和高效。
民事立案報告篇九
第二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十八條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
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十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jù)材料缺席判決。
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
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五)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民事立案報告篇十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下)。
開庭審理是民事訴訟的重要階段,法庭調查、辯論、裁決都在該階段作出。所以,必須調動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辯論等方面的積極性,才能保證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分清是非責任,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一)關于法官的告知義務和釋明。
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應當履行哪些訴訟義務,有的當事人并不知曉,須人民法院告知或釋明,以讓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當事人的各項權利才能得到更為周到的保護。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睘榭s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若干規(guī)定》第19條、第20條對審判人員在開庭審理時應履行的告知義務作了必要的簡化。通常情況下,在向原告送達受案通知書和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時,人民法院已用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將訴訟權利義務告知了當事人;若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職業(yè)者,他們知曉訴訟權利義務,可代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兩種情形,便無重復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必要。但因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審判人員仍須再次告知。
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他們往往缺乏訴訟方面的.知識,在庭審中將處于弱勢地位,雙方就不能進行公平的對抗。所以,對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重大事項,審判人員應當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并給予適當?shù)闹笇?,使各方當事人都能夠正常的進行訴訟活動。釋明權依其性質具有雙重屬性,從權利角度看是國家授予法官的公權力,不能放棄;從義務角度看則是釋明義務,對民事主體在參加訴訟時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以及其在訴訟中的參與權、知情權和平等權等。所以,《若干規(guī)定》特別強調,對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法官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否則即為程序違法。
(二)關于簡化庭審方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分階段按步驟進行,一個環(huán)節(jié)也不能少,以保證程序的公正嚴肅。簡易程序最大的特點是突出一個“簡”字,若仍按普通程序按部就班的進行,那就不是簡易程序了。當前,“簡易程序普通審”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原因是審判人員為追求程序的完整性,或為了應付來自各個方面的檢查,結果是背離了設立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立法目的。《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庭調查和辯論不必受普通程序規(guī)定的順序限制,根據(jù)案情可以靈活運用,《若干規(guī)定》第21條對此規(guī)定更為簡便。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人陳述后,即可由法官歸納、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zhí)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后進行辯論,辯論后又可恢復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證、邊辯論,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guī)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
(三)關于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舉證期限,以保證其訴訟權利的實現(xiàn)。
一是當庭舉證?!度舾梢?guī)定》第22條前句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xié)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薄蹲C據(jù)規(guī)定》第33條第2、3款規(guī)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第3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碑斒氯穗p方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沒有協(xié)商舉證期限,人民法院也未指定舉證期限,并無舉證期限可言,應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舉證期限利益,當事人要求當庭舉證的應當允許。這樣可以縮短案件的審理期限,提高審判效率。
[1]?[2]?[3]。
民事立案報告篇十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再審申請人楊福生、吳江金茂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公司)不服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錫法民二初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書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錫民二終字第605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申請民事再審,現(xiàn)根據(jù)申請人再審請求、該案已有證據(jù)及相關事實,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依據(jù)基礎民事關系訴楊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貨款是合法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shù)玫街С帧?/p>
首先,答辯人起訴楊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貨款是基于雙方之間的基礎合同法律關系,而非基于票據(jù)關系,答辯人行使的是貨款給付請求權,而非票據(jù)權利。答辯人與金茂公司之間具有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答辯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金茂公司應當支付貨款?;诤贤募s定,楊福生對金茂公司支付貨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均依法判決楊福生、金茂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貨款的責任,此兩份判決對事實的認定符合客觀實際。
其次,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金茂公司應支付答辯人款項總額的認定是正確的。鑒于金茂公司向答辯人交付的案涉匯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個整體的事由(即支付貨款)一次性向答辯人交付案涉匯票,答辯人向金茂公司找還的六張匯票也是基于該筆貨款,雙方之間交付與找還匯票的行為均具有正當?shù)姆衫碛?,金茂公司取得答辯人找還的六張匯票是有依據(jù)的,不屬不當?shù)美?/p>
最后,答辯人基于基礎合同關系起訴金茂公司、楊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所稱的要求支付案涉匯票金額,因此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需向答辯人進行釋明“告知答辯人應以票據(jù)糾紛進行起訴”。而事實上,答辯人于12月28日申請執(zhí)行【[1]】,在法院受理并開始執(zhí)行后,答辯人與金茂公司、楊福生達成執(zhí)行和解,金茂公司、楊福生于1月10日向答辯人出具《還款承諾書》一份,確認結欠貨款金額417000元(即案涉匯票票面金額),并作出具體還款計劃,后金茂公司與楊福生按約支付了上述貨款。金茂公司與楊福生已經認可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現(xiàn)在又以不服為由申請再審,其再審請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應予以駁回。
二、金茂公司交付的案涉承兌匯票因除權判決而失效,在公示催告期間,即便答辯人或答辯人的后手沒有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報權利也不影響答辯人向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與票據(jù)金額相當?shù)睦娴臋嗬綶2]】。
首先,金茂公司向答辯人交付案涉匯票是為了支付貨款,以達到合法獲取貨物價值的目的,答辯人接收匯票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取得交付貨物所應獲得的利益,即增加自身的收益。收款與收取貨物是雙方之間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任何一個行為缺失,則所訂立的合同目的都無法實現(xiàn),需予以彌補。金茂公司交付給答辯人的案涉匯票因被除權判決,從而導致答辯人無法正常實現(xiàn)合同目的,答辯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要求金茂公司彌補其瑕疵付款行為帶來的損失,即給付與票據(jù)金額相當?shù)睦妗?/p>
其次,本案案涉匯票自青島市市南區(qū)法院的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即喪失效力,持票人即喪失票據(jù)權利。但是,持票人喪失票據(jù)權利,并不意味著基礎民事權利喪失,其仍有權依據(jù)基礎合同主張民事權利。本案中,答辯人及答辯人的后手未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從而使得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答辯人雖已喪失票據(jù)權利,但仍可依據(jù)票據(jù)基礎合同關系向答辯人的直接前手金茂公司主張貨款給付權利。
三、吳江市人民法院()吳江商初字第0121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吳江判決書)對票據(jù)流通性概念進行了不適當?shù)臄U大解釋,最終作出的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
首先,吳江判決書將《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3]】規(guī)定的“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擴大解釋為“公示催告之前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不受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影響”,進而認定案外人吳江市華南凈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公司)交付票據(jù)即履行了對金茂公司付款的義務,并據(jù)此判決金茂公司敗訴。答辯人認為這一解釋屬于不適當?shù)臄U大解釋,是錯誤的,其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
其次,吳江判決書還預設了一個前提,即華南公司交付給金茂公司的案涉匯票是由華南公司合法取得的。就吳江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來看,華南公司是從案外人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科創(chuàng)機械設備廠(以下簡稱科創(chuàng)公司)受讓的案涉匯票,也就是說科創(chuàng)公司對華南公司取得案涉匯票一事完全知情,并且從華南公司獲得了票據(jù)相對應的對價,然而,就在科創(chuàng)公司將案涉匯票交付給華南公司后僅兩天時間,科創(chuàng)公司即向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的理由是票據(jù)遺失,科創(chuàng)公司以其實際行為明確否定了華南公司取得案涉匯票的合法性。據(jù)此,華南公司與科創(chuàng)公司至少有一個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符。如果華南公司所述虛假,那么其取得案涉匯票的行為即不合法,其并未取得票據(jù)權利【[4]】,其交付匯票給金茂公司的行為自然也無效,無法履行其給付加工款的義務;如果科創(chuàng)公司所述虛假,那么科創(chuàng)公司申請公示催告及后來的除權判決的依據(jù)均不合法,科創(chuàng)公司通過虛構事實,騙取了票據(jù)付款人的付款,其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應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科創(chuàng)公司的后手之間應依據(jù)相互間的基礎合同關系主張各自的權益。
因此,吳江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金茂公司不應以一個錯誤的判決來否定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
四、金茂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怠于行使訴權導致其喪失相關權利,該不利后果應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擔。
金茂公司因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宣告案涉匯票無效的除權判決而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屬于民事訴訟法上利害關系人,其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5]】向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科創(chuàng)公司遺失案涉匯票的事實不成立。而本案金茂公司在答辯人起訴時即已明確知悉除權判決的存在【[6]】,本可以行使利害關系人的訴權以維護其利益,但其怠于行使權利,其自行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擔。
以上答辯意見,請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予以采納,以嚴肅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xxxxx。
二0xx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立案報告篇十二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辯人現(xiàn)就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根據(jù)法律和事實答辯如下:首先,被答辯人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承保期間-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請法院核實駕駛員的駕駛證及行駛證是否合格有效,答辯人僅在駕駛證行駛證經檢驗合格有效的情況下履行賠償責任。
其次,我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損失賠償范圍內承擔合理合法賠償責任。
第三,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
質證意見。
第一,傷殘鑒定為原告單方委托,我司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第二,的誤工證明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沒有提供工作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明細表、工資扣發(fā)證明、銀行流水賬。
第三,根據(jù)保險不能額外受益原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損失,
我司不予再次賠償。
賠償清單。
第一,醫(yī)療費以醫(yī)院的正規(guī)發(fā)票為準,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醫(yī)保用藥。
第二,誤工費以實際誤工損失金額為準,如不能提供實際損失應以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時間以實際住院時間為準。
第三,護理費,以護理行業(yè)標準計算、實際住院天數(shù)。
第四,交通費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費用,沒有提供相關票據(jù),我司不予賠償。
第五,營養(yǎng)費應根據(jù)傷情20元一日,以實際住院天數(shù)計算。第六,住院伙食補助,認可27*18=486元。
第七,傷殘鑒定我司不予認可,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
第八,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
綜上所述,望貴院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省市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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