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可以幫助我們反思并找到改進的方向。思維方式對于解決問題起著重要的作用。以下是一些經典的總結寫作示范,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領會寫好總結的要領。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一
乙方:__________。
一、土地方位如下:
東起:_____,
西至:_____,
北至:_____,
南至:_____。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的租賃經營期限。
1、該地租賃經營期限為__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該地的租賃金為每畝人民幣1、2年,第3、4、5年,第6、7、8年,第9、_____________年)。
3、乙方土地租賃金于每期每年。
4、乙方有權處理租賃期內租賃區(qū)域內現(xiàn)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租賃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種植之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賃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租賃金。如周邊地塊(解莊一隊,道埝地塊)如地價租賃金增長,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增長,但不得超過本合約租賃費用之二倍。
2、按照合同約定,保證電路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租賃地的道路,甲方協(xié)助乙方把電力線路架設到乙方田頭,用電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并負責協(xié)調周邊的治安環(huán)境。
3、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4、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5、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fā)包該地塊,在租賃期限內,如因租賃范圍出現(xiàn)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6、租賃期限內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租賃費用,并按乙方所承包地上建筑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租賃地范圍內可以種植速生樹種和其他林木、果樹、花卉等,并可以養(yǎng)殖家禽、家畜及魚類等動物。
2、乙方對租賃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和花卉等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3、在租賃期內,乙方須按合同規(guī)定繳交租賃款給甲方,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guī)定租賃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guī)定之費用。
五、合同的轉包。
合同期滿后,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續(xù)租權,如不續(xù)租,乙方所建的建筑物自己無條件拆除,如不拆除,甲方有權處置,歸甲方所有。地面附著物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歸乙方所有。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書面協(xié)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征用該土地,按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征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同時對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筑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七、合同期滿,如繼續(xù)租賃,乙方享有優(yōu)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租賃合同。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二
擬按時間順序探討西歐封建社會初期的封建化過程,其主要體現(xiàn)于法蘭克王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上。所謂封建化是指封建生產方式的形成過程,其基本內容是土地占有制的封建主義和封建社會兩個對立階級-領主階級與農奴階級的形成。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法蘭克國家封建化)是日爾曼氏族制度解體和羅馬奴隸制解體時期所產生的兩種社會因素,在蠻族國家的統(tǒng)治下互相綜合,從而形成封建制度的必然性和特點。
法蘭克封建化的過程大體經歷三個階段:1,自主地階段(allod)(6世紀中葉-8世紀中葉):即私有土地獲得承認,標志著公社土地制的解體,是法蘭克封建化的起點;2,采邑(benefice)階段(8世紀-9世紀):是封建化的決定性措施。3,封地(領地)(feed)階段(9世紀末以后):是封建制確立的標志。文中涉及的重點詞語有:隸農、軍事民主制、民族大遷徙,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自主地、教俗貴族大地主占有制、委身制、采邑改革、莊園制。
二、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
公元3世紀時,羅馬奴隸制陷入危機,以奴隸勞動為主的大莊園經濟不再有利可圖,羅馬奴隸主為刺激生產,將大田莊分成許多小塊土地,分租給小佃農,稱“隸農”,隸農的身份地位介于自由人與奴隸之間,其后來逐漸被束縛于土地之上。這種隸農制就是從羅馬奴隸制社會母體孕育出來的“中世紀生產方式的萌芽”。羅馬的貧苦農民為了擺脫帝國捐稅及官府欺壓而將自己的土地交給教會或貴族以獲得庇護;而羅馬奴隸主為了補充勞動力,將部分奴隸和日爾曼人等“蠻族”安排在土地上勞動,他們的身份類似于隸農。盡管采取了種種措施,但奴隸制國家的性質決定了奴隸主鄙視勞動,為了更有效地使用奴隸而拒絕應用種種新技術新發(fā)明,奴隸制嚴重阻礙生產關系的進一步發(fā)展,而蠻族入侵將成為拯救垂死的文明并使之年輕的唯一方式。
公元3世紀的古日爾曼社會尚處于原始社會階段,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到塔西陀時代,原始公社開始解體。由于剩余財產的出現(xiàn),財富分配不再均勻,階級開始分化,于是產生了爭奪戰(zhàn)爭,在戰(zhàn)爭中,軍事貴族及其親兵彼此結成主從關系,親兵宣誓效忠,首領則有供養(yǎng)義務。此時,由軍事首領、貴族議事會和民眾大會構成的氏族部落的管理體制稱為“軍事民主制”,它是日爾曼社會由氏族向國家過渡時期的社會組織形式。
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個體勞動成為生產的.主要形式,日爾曼氏族制度逐漸解體,日爾曼開始向外擴張侵擾羅馬邊境。到4世紀后半期,日爾曼民族人口大量增長,于是開始了“民族大遷徙”。民族大遷徙的過程也就是日爾曼人征服西羅馬帝國,建立蠻族國家的過程。蠻族國家的建立,確立了以隸農制為特征的個體性小生產方式,而個體性生產是封建制產生的基礎,由此,西歐封建制度產生。
三、法蘭克國家的封建化。
法蘭克人征服高盧之后,通過國家^v^作杠桿,將羅馬奴隸制解體時產生的封建因素和日爾曼人氏族制度解體時出現(xiàn)的封建社會因素逐漸綜合,形成一種新的封建制度。法蘭克封建化的內容包括三個階段:(1)自主地階段(6世紀中葉-8世紀初);(2)采邑階段(8世紀-9世紀);(3)封地(領地)階段。
1.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與自主地的形成。
[1]?[2]?[3]?[4]。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三
60―80年代,我追隨恩師傅衣凌先生研究明清社會經濟史,嘗試利用民間契約文書剖析農村經濟和土地關系。在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總體認識上,我服膺傅先生的“彈性論”、“多元結構論”和“公私體系論”,并以此作為學術實踐的鑰匙。傅先生的研究側重于生產關系的角度,還有許多發(fā)展的空間,我選擇的是土地所有權形態(tài)演變的角度。我之所以對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史發(fā)生興趣,這是因為:
一、50年代以來國內學界圍繞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和土地所有制性質的討論,焦點集中于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國有或私有的爭論,而對土地所有權形態(tài),多以絕對的、一無的土地所有權觀念為指標去理解,我感覺這不符歷史的實際,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二、所有權是所有制法的表現(xiàn),在每個歷史時代中的所有權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發(fā)展著,不僅特定的社會所有制形式有與之相適應的所有權制度,而且所有權制度的變化也反過來影響和促進所有制關系的變革。但一般認為,中國封建社會不存在與西方法律制度相對應的私法體系,那么,中國傳統(tǒng)的所有權制度又是如何規(guī)范和運用的?是一個有待解開的奧秘。這不僅是中國法制史,也是社會史、經濟史不可回避的課題。
三、國際學界特別是日本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頗具啟發(fā),但由于史料掌握的困難和詮釋專有語匯的分歧,存在不小的爭議。作為本土學者,理應作出積極的回應。
沿著傅先生開辟的道路,和個人整理民間契約文書的學術實踐,我把視界鎖定在明清時代東部沿海地域這一特定時空的“民間契約秩序”,即地域性的、民間層次的、非正式的產權變動運作規(guī)則,以核心產權――土地所有權作為對象,進行實證的研究。當時所做的工作,集中反映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一書中。該書“緒言”重申了我在1982年“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學術討論會^v^上提出的“私有權與共同體所有權結合論”,即: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權,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在它的內部結構上,雖然它的橫向結構同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一樣,具有作用不同的各項權能,但它的縱向結構,卻存在著國家的、鄉(xiāng)族的、和私人的三個不同層次的權利。在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史上,這三個不同層次權利中的每一個,都曾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fā)揮過作用,成為特定時代特定地區(qū)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表現(xiàn)。私人土地所有權雖然早在中國封建社會初期便已出現(xiàn),但它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所有權形式,乃在唐宋之際以后,而且始終附著于國家和鄉(xiāng)族的土地權利上”。
我至今仍認為,對中國式封建土地所有權觀念的這一認識,比較接近和符合傳統(tǒng)思維習慣和實踐方式。理由是:
一、這一立論的歷史社會根據(jù),是所有者主體的多元性。我把所有者主體分成三個層次:國家(大共同體)、鄉(xiāng)族(小共同體)、私人,各有不同的所有權利,或強或弱、或隱或顯地制約著產權的移轉和變更。國家對私人所有權的干預,并不只是行^v^利,而是含有作為所有者的權利。如果不具有所有者的身份,官府的行^v^力不可能那么大。我借用傅衣凌先生的“鄉(xiāng)族”概念表述血緣性或地緣性的地方共同體,它對內部成員土地財產移轉的“先買權”設定等等,也含有作為所有者的權利。而在私人層次,所有權也可以再分割成復式的(如“一田二主”),由多人分享。這是對當時國內主流觀點――所有者主體只能一個――的否定。所來許多研究中國封建土地關系史的論文和著作,從不同的角度、方法、史料,也證明了中國封建土地所有者主體多元性的事實。盡管所有者主體多元性結合的具體方式是千奇百怪、復雜多姿,但特殊性寓于所有者主體多元的普遍性之中,是經得起科學的反復的歷史論證的。在當代社會經濟生活的現(xiàn)實中,所有者主體單一的局面已被打破,符合中國國情的產權制度既與傳統(tǒng)斷裂,也有連續(xù)性的一面。比如現(xiàn)行的房屋財產所有權制度,個人可以享有“安全產權”(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也可以是“三分之二產權”(三分之一為單位所有),就是所有者主體多元的體現(xiàn),而房屋占有土地,個人或單位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是國家的。套用傳統(tǒng)的思維架構,這就叫“面”、“底”分立。因此,建立在所有者主體多元性事實基礎上的這種分析思路還是有理論穿透力的,不失為研究中國所有權史的一個學術門徑。
二、中國傳統(tǒng)的土寺所有權缺乏法律和法學的明確界定,人們也不用權利與義務之類的語匯來思考,處理財產關系的文字表述存在地域性的差異異甚至同一名詞、術語,在不同地域、不同場合可以表述出不同的內涵,各有一套調整和分配利益關系的民間習慣、鄉(xiāng)規(guī)俗例,作為心照不宣的非正式規(guī)范,這就是在民間社會反復運用提煉出來的習慣法。歷史上清末民初啟動的法律近代化,是在廢棄律例系統(tǒng),借鑒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時,整理、吸收民間習慣中的合理要素,上升為法律的過程。那么,研究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史,也可以借助法學知識從原本的語匯和意義世界中感悟出權利、義務的法文化要素,重櫟中國式封建土地所有權的內在結構。盡管所做的加工還很粗糙,需要不斷深化,但這種學術取向,是符合學理的。
在這本書正式出版之前,我和日、美學界的朋友作過對話交流和共同研究,得到積極的回應、批評和鼓勵,有志于修正、發(fā)展和完善,特別是在美國斯坦福大學期間,曾遍索現(xiàn)存契約文書語,與典籍、檔案、史志、文集、民俗或農村調查資料相比照,詮釋一詞多義的地域性內涵,寫了六、七十萬字的札記。雖然所知距離歷史原貌還很遙遠,但它使我相信,加強研究的力度,規(guī)范所有權移轉變更的民間契約秩序是可以核理和重建,提升為契約學的。由于種種原因――資料稀缺、空位太多,難以做類型和功能的全面分析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我沒有進一步去整理、完成初步鋪設的工作,深為愧憾。
展望二十一世紀,我認為中國經濟史學界應當給中國所有權史(產權史)的研究一定的地位,花大力氣去重構中國所有權史的理論體系。從傳統(tǒng)到現(xiàn)代的`歷史變革進程,產權制度變革給經濟發(fā)展的影響日益顯現(xiàn),所有者推動生產力運動的力量日益引人注目,我們需要中國特色的產權經濟學,而歷史的探討是不可與缺的。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傳統(tǒng)所有觀念滲透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對土地制度和封建經濟運作的影響是深遠的。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似乎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繼續(xù)努力:
第一、探討中國封建土地產權制度的正式和非正式規(guī)則或習慣,特別是對地域性非正式的習慣法或規(guī)范性知識進行系統(tǒng)的梳理和改造,給予理論重建。
第二、從傳統(tǒng)土地所有權內在結構的變更運動,諸如賜封、典賣、分產、贈予、擔保、租佃、雇傭等實現(xiàn)形式,觀察土地所有制和經營方式的變化。
第三、從中外文化比較上,尋找中國封建社會里“國家所有”和“鄉(xiāng)族所有”的特征,說明國家和鄉(xiāng)族在傳統(tǒng)產權制度上的地位和作用,揭示其對封建經濟結構和經濟運行機制的正負面影響。
第四、土地資源的所有配置與地主經濟、農民經濟的關系,地主制下地主與佃戶的土地權利與變遷。
第五、傳統(tǒng)的土地產權交易關系與傳統(tǒng)土地市場的實態(tài)與特征,國家產權交易政策與管理。
以此為基礎,外延到其他各種財產所有配置關系,理清中國傳統(tǒng)產權變遷的脈絡和規(guī)律,這有助于反省固有的思維定勢,對推動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的研究,具有理論價值和學術意義。進一步,把傳統(tǒng)和現(xiàn)代變革聯(lián)系起來,形成中國所有權史體系,對推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權制度改革,則具有借鑒、吸收歷史經驗的實踐價值。
中國所有權史(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史是其中重要構成)成為中國社會經濟史的有機一環(huán),是我對新世紀學科發(fā)展的期待之一。希望更多的青年學者加入這一研究行列,開發(fā)這一領域未知的知識和信息,作出自己的奉獻。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四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zhèn)先豐村灣頭組。農民。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請求事項請求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xiāng)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guī)定上繳農業(yè)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yè)稅為止。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xiàn)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fā)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xxx物權法》根據(jù)、《xxx土地管理法》、xxx《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水縣官店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申請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申請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被申請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畝地使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事實與理由: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畝地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由發(fā)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于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xié)議書合同書”,協(xié)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xié)議簽訂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黔水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xié)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xxx因對法律法規(guī)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墒莤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宓兀ǖ孛┦巧暾埲嗽诘谝惠喭恋爻邪鼤r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jù)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現(xiàn)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jù)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年5月26日。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年××月××日生,××族,××××人,農民,住×××××××××。被申請人:××××,××,×××歲,××族,××××人,農民,住×××××××××。申請確權的目的: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村××組××××××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痢痢痢了袡嗉皥龅氐恼加?、使用、收益權歸×××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占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還回給我戶繼續(xù)管理使用。申請確權的理由:××××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lián)產承包制,土地承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管理方式也相應采取了變革。經××××全體生產隊員各戶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于××××××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處理給××××,×××××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xiàn)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序遠遠不能與現(xiàn)在相比,不具備規(guī)范化,僅由××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和成員×××、×××、×××、×××人口頭達成協(xié)議,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jù)。但除被申請人×××外,其他××人至現(xiàn)在對口頭協(xié)議是一致認可的。
申請人:×××。
×××年××月××日。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于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xiàn)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02年和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jù)附后。
現(xiàn)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jù)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五
內容提要: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行存在于農村土地上的事實決定了兩者之間必然會產生沖突與協(xié)調的問題。現(xiàn)實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沖突普遍存在于農村土地的調整過程中、集體收回承包地的過程中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嚴格限制集體調整承包地與收回承包地的權利,允許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充分流轉其承包地,建立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限制下實現(xiàn)的制度,可以達到協(xié)調兩種權利的運行,構建和諧農村法秩序的目的。
在農村的農用土地之上,普遍存在著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存在著一種共生與制約的關系。理論上,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由集體成員共同形成決議并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行主體(通常是村民委員會)來實現(xiàn),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直接由農民家庭與農民個體來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與行使方式不一致,導致了兩者之間存在著發(fā)生沖突的空間。
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以后自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了制約,這一點已經沒有什么疑問。問題的關鍵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制約與限制?作為代行主體的發(fā)包方,其行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發(fā)包方能否調整、收回承包地,改變已經形成的承包關系?能否對農民轉讓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進行限制?對于上述問題的回答離不開對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沖突的現(xiàn)實考察。現(xiàn)實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沖突也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方面:以集體的名義進行土地調整,損害農民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回農民的承包地,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否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效力;土地征收補償時,對集體土地物權的補償與對農民個體土地物權的補償混淆。
一、農村土地調整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沖突及協(xié)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目前已經沒有什么疑問。但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推行之初,這一點并不明確。在農民最初要求承包經營時,出于對政治風險的擔心,他們一般都與鄉(xiāng)村干部約定一個較短的承包期,通常為1-3年。在這一期限屆滿后,鄉(xiāng)村干部會組織農民根據(jù)人口變動的具體情況對承包地進行相應的調整,重新發(fā)包再確定一個1-3年的承包期。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規(guī)定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并強調在延長承包期以前,可以本著“大穩(wěn)定,小調整”的原則,經過充分商量,由集體統(tǒng)一調整。中央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權利來實現(xiàn)向新民主主義革命理想的有限回歸,因此,中央希望農民能夠在歷史上進行承包基礎上,再進行一次較小規(guī)模的調整,達到農民的土地權利之間的基本平等后,長期維持農民對特定地塊的承包經營權。讓農民一次性地獲得對特定農地地塊長達15年以上甚至更長的土地使用權的制度安排只能是一種物權性的安排,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就很好地把握并貫徹了中央的這一意圖。但是這一規(guī)定在實踐中并沒有被很好地遵守,它的法學意義也沒有被法學家與司法實務界人士很好地挖掘。1990年^v^中央^v^發(fā)布的《關于1991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強調“只要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就不要變動”,“確實需要調整的,也要從嚴掌握”,再次說明了中央要實現(xiàn)農民對特定地塊進行穩(wěn)定支配的政策導向。
但是在實踐中,人民公社時期土地集體所有與集體使用的實踐與普遍的意識形態(tài)宣傳形成并強化了農民心目中樸素的平等觀念。在農村土地承包之初,農村土地基本是在綜合考慮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人口與勞動力等情況進行均分的。在經過最初的一次或者兩次的調整與均分以后,土地的調整與按人口進行再次均分被農民群體與鄉(xiāng)村干部所普遍接受,土地承包經營權延長到15年以上的政策目標沒有得到實現(xiàn)。農民的平等觀念與平均主義意識對土地平均調整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持,而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鄉(xiāng)村干部也希望借助于農村土地的頻繁調整來強化自己對集體土地的控制力與對農民、農村進行綜合管理與控制的能力。農民、鄉(xiāng)村干部與鄉(xiāng)鎮(zhèn)政府之間雖然利益目標各不相同,但是在土地調整方面則存在一定的共識。土地調整成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在貫徹過程中的一種普遍性習慣,農民強烈的平等意識與平均主義觀念在推動著“生增地,死減地”(注釋1:農民對土地調整的態(tài)度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農民希望通過土地調整來實現(xiàn)彼此之間的土地權利的平等,另一方面農民也強烈地擔心自己會因為調整而喪失承包地。因此,當你問及農民是否同意通過調整來實現(xiàn)土地權利之間的占有平等時,大部分農民會表示支持;但是,當你又問及農民是否會同意村組調整你的承包地,減少你的土地權利時,絕大多數(shù)的農民又都表示反對。通常情況下,增加人口的家庭會要求調整承包地,而減少人口的家庭則強烈反對調整承包地。趙陽曾在安徽省的肥東縣與鳳陽縣對43位農戶進行過涉及到農民對土地調整之具體態(tài)度的調查。在該項調研中,對于“你覺得土地調整好不好?”,人數(shù)相當?shù)霓r民分別選擇了“好”或者“不好”,而對于另外一個“你覺得已經分配的承包地不進行調整行不行?”則有33個(約占77%)農戶選擇了“行”,只有7個農戶選擇不行(參見趙陽著:《公有與私用――集體收回承包地的結果是直接導致農民家庭或者個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因此,集體能否收回承包地也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相互關系的重要方面。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全面限制的土地物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在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限制的范圍內行使,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代行主體不能以其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為依據(jù)排斥農民個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锻恋爻邪ā吩趯⑼恋爻邪洜I權看作是一項物權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第55條。該條要求承包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約定可以收回、調整承包地,這一規(guī)定限制了集體共有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強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效力,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加像一個所有權而不是他物權。最高人民法院20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再次強調在家庭承包糾紛中,“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27條、第30條、第35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進一步限制了集體共有人或者集體所有權代行主體收回、調整承包地的權利。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六
為了家庭和睦,照顧歷史狀況,妥善處理父母身后財產房屋確權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父親名下有房屋一套,房產證編號:______地址:______。系父母遺留共有財產。父母沒有留下遺囑。
二、父親和母親均已去世。生育有協(xié)議人三個子女,沒有其它子女。
三、父母遺產由三個子女共同繼承,占有均等份額,目前房屋由哥哥嫂嫂及家庭使用。在嫂嫂有生之年,兩個妹妹均不得主張所有權,由哥哥嫂嫂及其家庭獨占使用。
四、如出現(xiàn)嫂嫂走了(去世或離婚),兄妹三人均可要求占有房屋,并將房屋三分之二的房款(市場價打折)支付給另外兩人,并且兄長優(yōu)先。
五、任何時候,如出現(xiàn)房屋出租或出售,三人均分租金或房款。
六、為了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尊老愛幼,相互關愛,互相幫助,為家庭和睦,共同簽訂本協(xié)議,永不返悔。
七、各協(xié)議人現(xiàn)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良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脅迫、欺騙,意思表示真實。對父母遺產,除本協(xié)議約定外,沒有其它任何爭議。
八、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每份一頁,在每頁簽字(按手印)后生效,現(xiàn)各存一份。
協(xié)議人(簽名):______。
協(xié)議人(簽名):______。
協(xié)議人(簽名):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七
甲方(出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合作、平等友好、共同投資、共同受益、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共同發(fā)展事業(yè)。為明確雙方的責任及義務,共同制定本協(xié)議如下,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入資金,對等承擔,利潤均等分享,并保留雙方簽字的字據(jù)為證。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自合作之日開始不得擅自抽回出資額;
2、因發(fā)展事業(yè)而產生的一切債務和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3、甲乙雙方都有義務向對方報告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條:下列事務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同意執(zhí)行。
1、若成立自己的公司后,人員的任用更換;
2、有異議業(yè)務的是否執(zhí)行;
3、大額款項的`支配(一千元或一千元以上);
第四條:甲乙雙方若對某些事宜提出異議或發(fā)生爭議時,應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共同決定。
第五條:違約責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xié)議,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懲罰違約金,并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雙方的合作期限為____年,合作期滿,雙方根據(jù)實際情況另行協(xié)商合作事宜。
第七條:本協(xié)議經投資雙方簽字按手印后即生效。本協(xié)議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作出補充,補充內容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
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確權協(xié)議書篇八
甲方:
乙方:
為切實加快農業(yè)產業(yè)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經濟發(fā)展,經湖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xx鄉(xiāng)龔家灣村 組村民 (以下簡稱乙方)協(xié)商一致,現(xiàn)就甲方承包租賃乙方在龔家灣村抬填區(qū)范圍內水田面積 畝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承包租賃時間:共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租賃費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畝的標準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賃費用每間隔三年根據(jù)市場價格變化再協(xié)商并進行相應異動。
三、費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須在每年的 月 日前將土地承包租賃費用支付給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則視同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關注意事項:
1、在承包租賃期內,該土地的管理、使用權歸甲方所有,對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無理要求或干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承包租賃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進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進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設的臨時建筑及附屬設施在承包期滿后,甲方必須無條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賃期滿后,甲方必須將該土地按水田標準予以平整恢復,土中的`葛種、巖石及其它雜質要清除干凈,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便恢復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xx鄉(xiāng)人民政府、龔家灣村民委員會各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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