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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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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勞動關系的書面協議,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一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東經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fā)現,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擔保書,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二
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并姚晉川董事長:濱河新區(qū)是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qū)的核心區(qū),是銀川市產業(yè)轉型升級的主戰(zhàn)場和經濟發(fā)展的重要增長極,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黨委書記李建華,政府主席咸輝,自治區(qū)黨委、市委書記徐廣國,市長白尚成等區(qū)市領導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新區(qū)發(fā)展,今年全區(qū)縣域經濟觀摩會銀川六個縣(市)區(qū)共計觀摩點只有七個,而濱河新區(qū)就占了四個。在觀摩點確定后,濱河新區(qū)按照銀川市委、政府的要求,開展了大干100天沖刺縣域經濟觀摩競賽活動。
作為濱河新區(qū)施工建設的主力軍,中冶建工集團旗下所有分公司,主動放棄雙休日、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長假等休息時間,倒排工期,全力以赴,發(fā)揚白加黑、五加二的實干精神,加班加點,搶工期、搶進度,特別是在工程建設的關鍵時期,中冶建工集團姚晉川董事長親自過問施工進度,親自調度資金安排,有力保障了工程項目的順利推進,確保了自治區(qū)觀摩點項目順利完成和觀摩點沿線項目順利推進,為濱河新區(qū)和銀川市增了光、添了彩,充分體現了中冶建工集團全體干部職工作為“國字號”企業(yè)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zhàn)斗、特別能奉獻的良好品質。
2016年10月8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三
[提要]由多家單位聯合投資的建設工程有多種運作模式,其中一種就是由聯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此種運作模式下,一旦發(fā)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對于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本文筆者依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yōu)先權進行推演,認為應當將全體聯建單位都列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
一、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而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一類獨立的合同。由于建設工程存在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的特點,由多家單位聯合投資的情況較為普遍。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有多種運作模式,常見的有三種,第一種是投資各方共同組建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作為發(fā)包人對外簽約;第二種是設立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不進行工商登記),由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對外完成招投標及簽約工作;第三種是由聯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
第一種模式由項目公司直接承擔責任,第二種模式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關于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規(guī)定,由聯營各方承擔責任。目前爭議較大的是第三種運作模式。爭議在于是否要將未參與發(fā)包、簽約過程的聯建單位確定為訴訟主體。如果將未參與發(fā)包、簽約過程的聯建單位作為案件當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便會出現是否有依據判令其承擔合同責任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參與訴訟,由于合同相對方與其他聯建單位按約定比例取得竣工建筑物的權利,發(fā)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權利向承包方承擔債務,亦會產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護的問題。由于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各法院在實踐中做法不一,影響了執(zhí)法的統一性。
二、目前的解決模式。
1、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該種模式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案件既然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糾紛,法院就應當圍繞合同關系進行審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如果將合同關系以外的主體列入合同糾紛中一并解決,勢必將同時審理兩個法律關系,有違一案一訴的基本訴訟原則。而且,合同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只及于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侵害債權等情況不屬本文討論范圍),對合同外的當事人不產生拘束力。因此,責任主體只能確定為簽約的建設單位。雖然如此處理,可能因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有限會對承包方的利益有所影響,但可促使承包方正視交易風險,規(guī)范建筑業(yè)市場,逐步杜絕承包方只與聯建單位中的一方訂立合同的現象。此外,承包方的利益不會因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而受實際影響,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承包方對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承包方可以在執(zhí)行階段直接申請拍賣建筑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四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岡山市投資辦廠,經注冊登記成立井岡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未對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多次到井岡山市實地勘驗,最后把設計完成的一部分設計圖紙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總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一部分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籌建辦公室(所在地為江西省井岡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設計圖紙,且交付的圖紙有的為無效圖紙,為此引發(fā)糾紛,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選擇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岡山市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對本案的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建設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屬履行地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其他標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的義務是交付設計圖紙,那么在何地交付,則何地為履行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圖紙根據交易習慣,一般來說是設計方完成設計圖紙后,交付給發(fā)包方。本案的設計圖紙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岡山市交付的,履行地應在江西省井岡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確定。故本案的管轄權應為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五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fā)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fā)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guī)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jiān)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yè)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fā)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六
甲方:乙方: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開發(fā)的?土方分項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
二、承包范圍:
1、新建房屋的基坑土方工程和老建筑物遺留的基礎磚、石、砼的挖掘,破碎、裝卸、運輸和清理棄至場外。
2、施工所需的機械、工具、能耗、維修等均由乙方承擔。
三、承包價格:
1、土方、建筑垃圾、雜物、破碎快料外運,每立方米?元,甲方需留用的土方,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位置及要求堆放,每立方米?元。以上價格的工作內容包括挖、裝、運、卸、外運,還包括途中產生的費用和卸物的地點由乙方解決和費用承擔。
2、施工時遇到體積大于0.6立方米砼、鋼砼,或厚度在30厘米以上的基礎需要破碎,按實際體積計算,破碎費每立方米?元。
3、砼地坪厚度超過20厘米,需要使用炮頭機打,每平方米?元,含破碎物清理外運。
四、工程量、計量方式:原始地面標高每棟房屋測6-8個點的平均數,由甲、乙雙方共同測量并做好記錄。(監(jiān)理單位進場后可同時參加),參加人員簽字后土方開挖,待基坑挖好后,基底標高再測量記錄,經參加人員簽字生效,(砼破碎工程也同樣記錄、簽字生效)。記錄表格采用土方測量記錄單(甲方提供)。
五、施工質量和進度:乙方在施工進度中應根據甲方和監(jiān)理人員指定的時間、施工范圍和施工圖要求進行施工,工作完成后應?甲方和監(jiān)理對質量認可后雙方測量簽單。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應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教育,并做好安全工作措施,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有上崗證,因安全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施工過程中,遇到通信光纜,電纜和文物等重要跡象應立即停止施工,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或甲方領導,待事情處理后再施工。
七、付款方式:
1、考慮到施工周期(各棟房屋不一定同時開工),定于每月的?號結算一次,結算根據施工時每棟房子已經簽字的記錄單,按完成量的70﹪付款,余款待小區(qū)改期工程全部完工1個月后的3個月工作日內結清。
2、付款時憑稅票并經相關人員簽字注明已完成付款的房屋樓號。
八、其它事項:
1、如甲方需工程進度加快而乙方無法跟進施工時,甲方可另行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2、由于甲方付款不到位,乙方可順延工期。
九、本合同經雙方商定,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甲方自愿將位于建筑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工程內容:除本工程所需的商砼及鋼材兩項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至工地外,其余所有本工程施工圖中包含的內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衛(wèi)生承包施工。(但甲方采購的商砼及鋼材質量由甲方負責)。
四、工程造價:本工程建筑面積共計平方米單價元,工程總造價。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進度,在每月底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余款在本工程全面竣工并做好衛(wèi)生清理后,再經甲方驗收合格后,(除扣留2%的工程質保金外)一次性結清,保修期滿后,退還質保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的工程質量并負責工地上與周邊的一切協調工作。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簽訂后,本工程的`工傷保險由乙方自行購買,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在施工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工程款的按時支付,如果由于工程款的拖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工期:有效天氣為能超出陸個月,如在超期陸個月后再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懲罰乙方壹仟元人民幣,以此類推。
八、保修責任: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在保修期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必須派人到場維修,否則甲方有權自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從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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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八
《建筑法》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涵蓋的建筑范圍方面缺陷,面太窄。未包括“鐵公機”工程以及水利、水運、港口碼頭等,一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方面缺陷,線太短。未包括勘探、設計等。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歷時兩年多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在當時引起很大的反響,被認為是解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寶典”。這部“寶典”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有許多模糊的地方,有許多回避的內容。
這些模糊和回避的內容,本可以通過修訂《建筑法》來彌補,但是由于《建筑法》立法的先天不足以及修改《建筑法》的種種局限,一部涵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的跨行業(yè)部門的,以及包含勘探、設計和施工的全國性《建設工程法》至今沒能出臺。修改《建筑法》的呼聲,自2005年開始達到高潮后,突然偃旗息鼓。因此,各地高院和中院,針對各地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制訂了一些指導意見。
隨著上海工程項目規(guī)模的減縮,上海的許多施工企業(yè)走出上海,走向華東地區(qū),走向全國各地。因此,了解各地法院指導意見的特別規(guī)定,我們律師為施工企業(yè)提供法律服務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2年8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
(一)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內部承包之間關系及法律效力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規(guī)定: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1.關于掛靠: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低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借用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去投標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關于違法分包(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yè)違法分包是指發(fā)包人(業(yè)主、總承包人)將61項專業(yè)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專業(yè)資質的公司或個人;或者該61項專業(yè)分包沒有經過業(yè)主同意,總承包人擅自分包。勞務違法分包是指發(fā)包人(總承包人、專業(yè)分包人)將13項勞務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勞務資質的公司或個人。
福建高院規(guī)定:如何區(qū)分勞務分包與轉包、違法分包?
答: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或者專業(yè)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等)發(fā)包給勞務作業(yè)承包人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項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設,其中《建筑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屬違法分包。勞務分包既不是轉包,也不是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勞務分包則不為法律所禁止。
(1)總包合同合法;
(2)分包單位具備與分包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
(3)對外分包工程須在總包合同中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
(4)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總包單位自行完成;
(5)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總分包合同,應認定無效。
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轉讓有效。
(1)被轉讓的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轉讓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讓人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
(4)轉讓方不得牟利和違背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合同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轉讓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對于建設單位內部承包合同,應當認定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此并不禁止,該承包人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一方以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而掛靠則是指實際施工主體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承攬建設工程,該實際施工主體與被掛靠企業(yè)間并不存在隸屬或管理關系,構成獨立主體間的承包合同關系,如果掛靠單位并無相應施工資質的,應認定該承包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二者區(qū)分主要應從合同當事人間是否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承包工程所需資金、材料、技術是否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等進行判斷。
問:如何認定施工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評價:如果屬于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發(fā)包人可以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如果屬于掛靠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掛靠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發(fā)包人可以請求確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被解除與合同無效,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合同出現糾紛,被掛靠人是否承擔責任?
1.“掛靠”行為是施工行業(yè)普遍現象,責任如何承擔?
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表述。
2.“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5條規(guī)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北京高院規(guī)定: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是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可以追償;合同相對人知道是掛靠的,掛靠人承擔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江蘇高院和杭州中院規(guī)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南通中院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履行合同的,應由實際施工人自行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以建筑單位(即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商事合同,應區(qū)分被掛靠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授權代理行為和表現代理行為。
山東高院規(guī)定: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高院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相對人起訴被掛靠單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的,由被掛靠人承擔,但是,合同相對人明知掛靠事實,起訴掛靠人的,由掛靠人承擔。
廣東高院規(guī)定: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2002年頒布的《暫行意見》有過規(guī)定,但是,2004年出臺了14號《司法解釋》后,法院好像不重視這部司法解釋了。
浙江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
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山東高院規(guī)定: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否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廣東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xù)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xù)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發(fā)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xù)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fā)包人的用地手續(xù)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深圳中院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主張合同無效的,在開庭前發(fā)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無效;開庭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有效。
安徽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超規(guī)模建設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起訴前補辦手續(xù)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江蘇高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
深圳中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主張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或承包人對總價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誤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就招投標工程承諾對工程價款予以大幅度讓利的,屬于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應認定無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標工程承諾予以讓利,如無證據證明讓利后的工程價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認定該承諾有效,按該承諾結算工程價款。
山東高院:如果雙方約定的工程款價格明顯低于建設工程的成本價格,則違反了有關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和杭州中院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于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fā)包人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廣東高院和深圳中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3.建設工程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能否轉讓?
江蘇高院規(guī)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隨之轉讓。
深圳中院規(guī)定:承包人將其對發(fā)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隨之轉讓。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深圳中院規(guī)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建設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對已完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
5.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范圍的擴大和限制?
浙江高院和安徽高院:
工程勘察人或設計人就工程勘察或設計費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廣東高院粵高法發(fā)[2004]2號意見:
《合同法》第286條所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幕墻裝修、裝飾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基礎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墻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在該工程增加價值的范圍內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總承包人分包的專業(yè)工程,專業(yè)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
6.廣東高院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其他規(guī)定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總承包合同后,再由總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在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總承包人可以對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于其參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其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但對于因建設工程的使用、出租所產生的收益不得行使優(yōu)先權。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等權利時需對該建設工程進行處分的情形除外。
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事后承包人以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是法定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主張合同約定無效并要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期限的,該約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超過6個月的,超過部分無效。
承包人在超過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應區(qū)分以下情況予以確定:發(fā)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fā)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
權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行使優(yōu)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喪失。
建設工程承包人自行與發(fā)包人協商以該工程折價抵償尚未支付的工程價款,或者提起訴訟、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或者直接申請法院將該工程拍賣以實現工程款債權,或者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均屬于對建設工程價款依法行使優(yōu)先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僅要求判決或裁決由發(fā)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視為行使優(yōu)先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為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設工程的墊資款等。工程價款的利息不在優(yōu)先受償范圍內。
發(fā)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
建設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賣價款的范圍內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對該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價款不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
實際操作中可對建設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分開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各自在總價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賣,拍賣成交后再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優(yōu)先受償的金額。
建設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發(fā)包人的其他債務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據被執(zhí)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對相應的工程價款主張優(yōu)先受償。
答:雖然上述批復規(guī)定了該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但從《合同法》第286條的條文本意分析,該六個月的期限,僅是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催告支付工程價款,至于是否選擇折價、拍賣等形式受償的,并不在該期限內。
但應當明確,從承包人催告時起,就意味著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了,所以也應當從這一時間點計算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若兩年還內不起訴的,則應喪失該優(yōu)先受償的勝訴權。
山東高院規(guī)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不適用《建筑法》調整,適用《合同法》承攬合同規(guī)定。
福建高院規(guī)定:城鎮(zhèn)個人自建房屋適用該司法解釋,但農村建房不適用該司法解釋,農村建筑活動由國務院《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調整。
橋梁、鐵路、公路、碼頭、堤壩等構筑物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構成專業(yè)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適用該司法解釋。
江蘇高院規(guī)定:勞務承包合同糾紛和家庭住宅裝修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指導意見》
(1)細化了“掛靠”的表現形式,四個“有無”:資產產權、統一財務,人事任免、調動,社會保險。
(2)突破建設工程價款在鑒定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有瑕疵,鑒定機構未予認定,人民法院按照鑒定報告支持工程價款;但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載明的工程內容確已完成的除外。
(3)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獲得的利潤以及實際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費,人民法院可以收繳。
2.浙江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包干方式,當事人以實際工程量存在增減為由要求調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總價包干范圍明確的,可相應調整工程價款;總價包干范圍約定不明的,主張調整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1)法院以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在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予主張,法院也應審查合同的效力,并在法律文書中予以確認和說明。
(2)確定顯示公平的幅度為30%,在審理建筑工程欠款糾紛中,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進行結算;但約定的價款明顯超過或低于市場的30%,所得的勞動報酬明顯超過或低于同類勞動標準的30%,致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應公平合理地對約定價款予以變更。
(3) 明確規(guī)定無效合同的損失范圍,因無效合同造成損失范圍包括窩工停工費、機械設備調遣費、建筑材料和構建積壓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以及其他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fā)生的費用等。
4.福建高院:拒絕承包人修復,發(fā)包人另請他人修復費用,承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而另請他人修復的,因另請他人而增加的費用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1)結算后仍可主張違約金及墊資款利息,發(fā)包人在工程款結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即使雙方已經結算,承包人請求發(fā)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墊資利息的,應予支持。
(2) 簽約后又毀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預期利益,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所有人與發(fā)包人不同時,應共同作為案件原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并非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人,發(fā)包人以自己的名義實際履行合同的,建設工程的所有人應與發(fā)包人列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2)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為固定總價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為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d.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后,工程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固定總價所依據的設計圖紙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按照雙方確定的工程量清單單價據實計價。
1)內部協議具有內部約束力,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關系雙方約定建筑單位對建設工程所涉?zhèn)鶛鄠鶆詹怀袚熑蔚?,僅在其內部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d.實際施工人與相對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但相對人能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以建筑單位、項目部或工地名義,且其已知道實際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或其他相關身份的。
(3)標的物用途作為認定表見代理的重要因素,在結合相對人主觀以及客觀事實仍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應將合同標的物的用途作為重要參考予以審查,如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項實際用于項目施工的,可以認定建筑單位承擔責任。
g.運用經驗法則,通過對合同締結和出具債權憑證時間、以誰名義出具、標的物的種類性質及交付使用等情況的綜合分析判斷,實際施工人或其與相對人的行為明顯與常情常理不符的。
答:項目部是施工承包企業(yè)具體實施施工行為的組織體,項目經理指受企業(yè)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企業(yè)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從當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現狀來看,承包人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限的除外。
但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除項目經理以外的所謂現場負責人或材料員、采購員等,因其自身并無法律、法規(guī)或行業(yè)規(guī)范所賦予的項目部管理權力,故對此類人員的簽證是否具有表見代理的效力,則應當由主張該表見代理行為成立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同理,對于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的效力,也同樣如此。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九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3、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約定如因執(zhí)行本借款發(fā)生爭議,由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仲裁。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仍未歸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
此致
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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