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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并盡善良信用的義務。考慮到未來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可以添加合同中的附加條款。合同范文和常見類型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孫**,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為沈陽市沈河區(qū)青年大街**室。
答辯人就沈陽市**物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物業(yè)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業(yè)合同約定提供物業(yè)服務,違約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違反物業(yè)服務合同的行為:
1、不履行制止并報告不法行為義務。
的建筑主體構造,使整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而且更加嚴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經營行為、走“貓步”的噪音對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原告應當制止模特公司的違法行為。但是,在答辯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決以上問題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責,拒絕履行自己應當負擔的義務。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經在答辯人的樓上經營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衛(wèi)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條第六款約定:“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xiàn)目標管理。實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設崗兩個,保安設備、監(jiān)控設備24小時運行?!钡?,原告從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運轉監(jiān)控設備,給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隱患。
3、不履行維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條、第七條明確約定了原告負有維護公共設施的義務。但是,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維護義務。防盜門出現(xiàn)故障后,原告不維修。過去居民都是刷卡進門,讀卡器、防盜門出現(xiàn)故障后,原告不修復,致使防盜門形同虛設。答辯人所在29層的電梯間門鎖被原告員工撬掉后,原告沒有維修過,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著,給整個大樓的安全造成了威脅。
4、不維護消防設施,甚至破壞消防設施。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原告應當保障消防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該項法定義務,甚至破壞消防設施,使整個大樓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無故撤離大廈,不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
根據20xx年7月的電業(yè)園大廈業(yè)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原告提供物業(yè)服務的期限應當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經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離電業(yè)園大廈,給大廈居民生活造成了極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年向全體業(yè)主和物業(yè)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大廈業(yè)主文明公約。
二、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為前,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原告不能適當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根據合同法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在原告正確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二
法定代表人:田雨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范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范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范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xié)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范圍為土建,并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范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tǒng)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并稱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盡管答辯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并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復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梢?,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脫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余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xié)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fā)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并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鑒于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范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三
一、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wèi)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tǒng)回風系統(tǒng)符合規(guī)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自動噴淋系統(tǒng)、應急照明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四
上訴人(一審原告):xx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縣婁山關鎮(zhèn)。
負責人:某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判項“即:關于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內容,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案件事實,以及對第一、二、三項判決的內容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第四判項“即: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的請求”,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為此,現(xiàn)提起上訴,其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5-7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拆除了5-7層租賃房屋內的床和燈飾,但尚不具備交付條件,首先,被上訴人并未拆除房屋內的電視閉路、管網線路、通電、空調、供水等實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賃該房屋而產生的水電費用等;其次,該房屋長期被被上訴人用門卡、鑰匙鎖著,處于被上訴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訴人并不愿意向上訴人交付門卡、鑰匙等必備的用具;第三、被上訴人至今仍在經營使用房屋,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約定,上訴人是將位于xx縣婁山關鎮(zhèn)某區(qū)賓館,面積約24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層約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層約3210平方米)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某某酒店,該房屋只有全部整體交付,才能夠實現(xiàn)房屋的商業(yè)用途,而且,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該房屋;第四、被上訴人移交部份租賃物,且一樓大廳、電梯等均屬被上訴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訴人也無法再對該房屋進行利用或者再進行出租;第五、被上訴人經營酒店,其所有的管網、水電、等等均是相互串連,上訴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難以進行實際使用,而且,被上訴人并未搬完內部相關實施,也未恢復房屋的租賃原狀。此外,雙方還就怎樣進行移交,是局部移交?還是整體移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雙方產生爭議。因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從xxxx年9月1日起,至實際歸還和交付上訴人第5-7層租賃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標準,向上訴人支付房屋租金,并從xxxx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擔0.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
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9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上訴人出租給被上訴人的房屋,除了第1層,第5-8層以外,還有第9層房屋,且租賃期限為。原審法院已經判決支持上訴人“要求判決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第一層,以及第5-9層房屋”的請求,但是,又判決駁回了上訴人主張的“關于第9層租金及違約金”的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層,雖然是xx縣某某商會在具有經營和使用其中3間房屋,但該房屋并不是上訴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看管不力,擅自容許某某商會進入辦公,且該商會的副會長就是被上訴人的直系親屬,故,應當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訴人已經向某某商會發(fā)放了通知,主張了權利。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其適用法律明顯不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上訴人將房屋出租給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就應當向上訴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向上訴人歸還房屋,可在這一期間(未交付前)卻是某某商會在具體使用其中部分,故,對于某某商會占用期間的租金,應當由被上訴人向其主張,對交付房屋之后,所產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費用,可以由上訴人向其主張。
三、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主張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鑒于上訴人是將房屋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酒店,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經營該酒店,且實際尚未向上訴人交付、歸還房屋的事實客觀存在。而且,被上訴人也并未向上訴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車庫租金,構成嚴重違約,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標準問題,被上訴人也并未提出調減,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返還房屋及交付租金的違約金。原審法院在第二判項雖然支持了從xxxx年6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是,該部份僅為xxxx年9月1日-xxxx年10月14日期間的違約金;對于被上訴人實際占有租賃物經營酒店期間,所產生的應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判決支持。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駁回上訴人部份請求不當。為此,上訴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感!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蓋章)。
xxxx年一月十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張xxx,女,xx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xx,女,xx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xxxx)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1、xxx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xxx年6月20日起至xxx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p>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xx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xx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xiàn)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x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xiàn)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xiàn)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F(xiàn)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xx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钡谝话僖皇龡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庇捎诒淮疝q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xxxx年10月14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住xx市xx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住xx市xx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上訴人周xx與被上訴人周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于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幣850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付還上訴人。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x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國xx電網xxxx供電局辦理了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yè)務時錯誤的。該項用電變更是由被上訴人辦理的。被上訴人是該項用電業(yè)務的申請人,辦理任何變更都需要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辦理。從《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yè)務受理表》中的客戶簽章可以印證報停用電是被上訴人辦理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暫停了供電致使上訴人租賃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上訴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單方解除《租地合同書》的權利。
2、原審判決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認定為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是事實認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眡x經濟聯(lián)合社自xxx年就將上述土地出租給被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設項目施工也不是地質勘查,更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原審判決認為上述土地是臨時用地于法無據。
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權利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1、眾所周知,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fā)生轉移。被上訴人于xxx年7月1日與周xxxx簽訂了《轉讓廠基地協(xié)議書》轉讓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但是沒有辦理該地變更登記手續(xù),被上訴人沒有取得該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周耿炎已經取得該部分土地的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無權再將該土地出租,而被上訴人向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繳納該部分土地租金應當視為xx經濟聯(lián)合社的不當得利。
2、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lián)合社就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1.333畝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xxx畝出租給被上訴人作為工副業(yè)用地改變了原來土地用于農業(yè)的用途,出租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lián)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已于7月1日屆滿,之后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雖然xx經濟聯(lián)合社出具了《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是該項出租事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程序違法,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未取得該約xxx畝土地的使用權。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過后一直還以xx市斤稻谷的價值收租,是違背市場規(guī)律的,是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行為。被上訴人不是該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七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x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x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xié)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xié)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jié)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4x號文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xié)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間:x年5月x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系本案被告1):陳某玲,女,漢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農民。
委托代理人:黃成昌,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龍巖市永定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答辯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訴狀》之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表現(xiàn)在:
2.1其訴稱答辯人與已故借款人嚴某勝作為共同借款人于20xx.12.17向其下屬龍?zhí)缎庞蒙缃杩?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答辯人未在案涉《保證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處簽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涉案貸款投有保險的事實。
事實上,案涉貸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下屬龍?zhí)缎庞蒙绱钍鄣奶窖蟊kU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金額為20萬元。故,涉案貸款的清償,應當優(yōu)先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三、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借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競合時,原告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優(yōu)先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才能真正體現(xiàn)公平原則,體現(xiàn)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四、答辯人雖在《承諾書》上借款人配偶一欄上簽名,但并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書》,是貸款人單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范減少貸款人的風險。
答辯人認為,《承諾書》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為原告主張答辯人要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效證據。
從常識常情常理分析,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后,其20萬元的貸款清償風險已經具備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簽署《承諾書》,是嚴重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則的。
但現(xiàn)實就是這樣不公平,對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根本無法抗辯貸款人發(fā)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簽名,承擔無限的風險。
答辯人要求法庭,根據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作為格式條款的《承諾書》依法認定其無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張20xx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的貸款利息,缺乏事實根據,不具有正當性。
借款人于20x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其后繼續(xù)計算借款利息,于法無據,不合情理。
答辯人(陳某玲的委托代理人):黃成昌律師。
20xx.06.28。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九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qū)________莊園________樓的________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時間分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開始裝修、營業(yè),裝修共花費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yè)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yè)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xù)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賃合同訴訟范文本訴狀副本________份。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一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qū)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二)、答辯人從20xx年始經營養(yǎng)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yè)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xiàn)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xiàn)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lián)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發(fā)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二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F(xiàn)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xiàn)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xié)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xié)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guī)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排除了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低階位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xié)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證的填發(fā)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xié)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xié)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xié)議、履行協(xié)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qū)hlg三區(qū)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fā)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guī)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三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xiàn)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并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fā)生買賣關系,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名分別是“××”、“××”“××”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并無與其同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因此答辯人并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fā)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答辯人并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106717.1元)并非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yè),經查詢“××有限公司”的主體并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并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注),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據(數額共計8344.8元),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于加工承攬的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于法無據,答辯人無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218103元,應當減去屬于“××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106717.1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8344.8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95857.98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與被答辯人發(fā)生過交易。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fā)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不屬于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加工承攬關系,依法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市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四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20xx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xx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yè)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20xx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xù),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xù),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xù)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xù)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xx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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