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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民事案由申請書簡短 變更民事訴訟請求申請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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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民事案由申請書簡短 變更民事訴訟請求申請書(4篇)
2023-01-16 04:38:15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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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變更民事案由申請書簡短一

根據(jù)集團發(fā)展需要,按領導指示,需對在下屬企業(yè)及合資公司所任職務進行變更。目前,在金榜公司有任職,具體情況如下:

xx公司為xx公司和xx公司合資公司,成員構成為: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港方);

副董事長:;

總經理、董事:(港方);

副總經理、

是否將主席的任職進行變更,請領導批示。

總經辦

年九月六日

推薦變更民事案由申請書簡短二

答辯人:趙,男,白族,x年02月14日生,xx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xx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xx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xx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xx.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jù)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jù)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9月20日

推薦變更民事案由申請書簡短三

答辯人:黑龍江省xx廠

住所地: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被答辯人: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所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是“以水泥面為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x0元”,而不是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工程價款路面三層以上每平方米1x0元”。

第二,被答辯人的確是在x2年x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認為被答辯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提前竣工”。因為:一方面,截止到x2年x月21日,被答辯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工程的內容除路面以外還包括“路肩、邊溝、橋涵和路燈”等附屬工程,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x2年x月30日(含養(yǎng)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養(yǎng)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計算,被答辯人應當在x2年x月16日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才可以說是“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墒牵恢钡絰2年x月21日,被答辯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誰違約顯而易見。

第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并未按照施工進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實。按照雙方代表于x2年10月1x日簽字確認的《xx廠支路路面實測結果》可以確認:路面面積是x,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x0元的價格計算,合同價款總額應當是1,4x4,33x.60元。而截止到x2年10月底,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累計支付工程款120萬余元。這怎么能說答辯人沒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呢?況且,該項工程并沒有通過黑龍江省f公路工程指揮部組織的統(tǒng)一驗收,因此,雙方也沒有進行最后的工程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顯然是于法無據(jù)的。

第四,答辯人承認設計變更部分導致了工程價款的增加,但是,在設計單位沒有提供預算資料之前,答辯人無法確認該部分價款。答辯人承諾,在設計單位提供預算資料或者工程經過指揮部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量之后,答辯人可以先參照去年的工程定額費用撥付工程款,待統(tǒng)一決算后進行最后的結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一種明顯的惡意訴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同時,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的權利。

此致

黑龍江省xx市中級法院

答辯人:黑龍江省xx廠

x2年12月12日

推薦變更民事案由申請書簡短四

答辯人(被告),男,x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xx市泰山廟街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原告)、起訴合伙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起訴狀訴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混亂”與事實不符。

雖然合伙協(xié)議約定“為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人?!钡窃诮洜I過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經營理念不同,從一開始,每個合伙人就各自當家,xx大肆裝修自己的辦公室,又裝空調又鋪木地板,又買家具。而辦公室僅有一個辦公桌椅。雖然由管理財務,但是各合伙人隨意使用合伙資金,白條沖賬的行為比比皆是。在經營過程中,合伙人之間經常出現(xiàn)分歧,矛盾和糾紛不斷,無法正常行使管理權,使合伙企業(yè)不能正常經營運作,最終使合伙人協(xié)商一致解散企業(yè)。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都有管理權和監(jiān)督權,將責任全推到一人身上不但與事實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并沒有將合伙企業(yè)剩余資金和剩余物資裝入自己囊中,更未違反合伙協(xié)議中解散清算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x9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賬后,在公司辦公室共同協(xié)商簽訂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1、各分現(xiàn)金57000元,分現(xiàn)金26000元;2、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3、廠里xx辦公室內所有設施歸所有;4、上述內容已電話通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該“解散合同”是起草的,用打印機打印的。當時僅僅不在現(xiàn)場。根據(jù)協(xié)議,、現(xiàn)金他們均已全部拿走;現(xiàn)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僅余16100元尚未領取。當時并未約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現(xiàn)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條上也沒有“先得”的字樣和內容。合伙企業(yè)的解散清算過程完全符合“合伙協(xié)議書”中關于解散清算的約定,也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農業(yè)銀行卡中并沒有尚未分配的資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經過清算后用來歸還欠款的資金,其中包括在合伙期間墊支的款項。這些資金在簽訂“解散合同”前的算賬時已經考慮在內,原告現(xiàn)在卻不承認了。

三、被答辯人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他們這一訴訟行為恰恰暴露了他們的不講誠信的態(tài)度,以及他們行使訴訟權利的隨意態(tài)度。這種行為也是對國家的訴訟資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費。

根據(jù)x9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條約定“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企業(yè)合伙協(xié)議書”第七條約定“出資比例為22%,分配比例為25%”, 分配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合伙人,而在清算中資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舊設備,這些舊設備折合成現(xiàn)金遠遠不到50000元,但是考慮到合伙企業(yè)虧損的客觀事實,本著以和為貴、朋友一場、好聚好散的想法,對現(xiàn)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計較。這些舊設備至今仍然堆積在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實在令人費解。

再者,從原告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上可以看出,原告對合伙財產掌握得是如此透徹,分割財產是如此仔細,那么,他們在簽訂“解散合同”時,吃虧的事情他們會干嗎?他們可能讓留存剩余資金嗎?另外,木地板、大龍骨、窗子窗簾這些裝飾材料都在當時租賃的房子里,原告盡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會計李婷5、6、7三個月的工資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合伙企業(yè)欠她工資,那么應當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訴全體合伙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去告骨求

四、x9年10月31日所簽的“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shù)玫酱_認。

x8年9月30日,全體合伙人所簽的“企業(yè)合伙協(xié)議書”第九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解散后,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shù)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shù)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笔聦嵣希w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參與了清算,并簽訂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業(yè)清算的約定即全體合伙人過半數(shù)同意,雖然當時未在現(xiàn)場,但是“解散合同”的內容當時已經電話通知了,并未提出異議,這一事實有“解散合同”上、簽字相互印證。因此,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shù)玫酱_認。

雖然合伙人沒有形成書面的清算報告,但是合伙人之間的算賬就是清算行為,試問如果沒有清算行為,那么怎么可能簽訂“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內容就反映出了財務清算的結果,事實上也就是一種財務清算報告。那種沒有書面清算報告散伙協(xié)議就屬無效的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五、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yè),并沒有辦理工商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也沒有經過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在合伙經營進行期間,被告為了使合伙企業(yè)的具備印刷合法資質身份,將王蘭經營的xx市綠葉彩印廠的工商登記變更到合伙企業(yè)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訴訟中根本就不承認xx市綠葉彩印廠的存在,因為合伙企業(yè)自始至終一直對外稱為xx市海堡彩印廠。所以,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yè)根本就沒有依法成立,事實上是一種自然人的合伙關系,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條約定“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彼浴⒆鳛楣餐嫫鹪V,其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終止審理。若再有異議糾紛,應當由她將、一并列為被告,另行起訴。

六、關于銀行卡的問題。

因為銀行卡里邊的款項是一個動態(tài)的狀況,該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著,卡在誰手里掌握,關系著誰使用了卡里的錢。說該銀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x9年11月6日)以前一個月的時候從李婷手里接過來的,也就是x9年10月初的時候,而按照原告證人李婷的證言該卡是x9年4月25日交給被告。從銀行卡的交易記錄上可以看到,x9年4月25日和x9年10月初這兩個時間點以前銀行卡分別已經透支9797元和9900.38元,妻子王蘭于x9年11月6日將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額僅剩290.38元??梢娺@9900元的性質確實是根據(jù)“解散合同”分配的資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除了應當支付xx16100元清算資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規(guī)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書面協(xié)議,又協(xié)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shù)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北景钢校匣锶艘呀浐炗喠松⒒飬f(xié)議即“解散合同”,對合伙財產進行了清算和分割。雖然原告在訴訟中稱“解散合同”無效,但是當初在簽字時,“解散合同”確實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jù)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x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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