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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復核申請書(匯總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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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復核申請書(匯總10篇)
2023-11-16 02:15:41    小編:ZTFB

網(wǎng)絡上的購物方式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和問題。編寫總結時,我們應該保持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不受個人偏見的影響。總結是在一段時間內對學習和工作生活等表現(xiàn)加以總結和概括的一種書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們思考,我想我們需要寫一份總結了吧。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與交通事故的關系等基本情況)。

復核請求:請求撤銷《長公交認字[]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劃分事故責任,認定王xx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經過。

xx月xx日23時許,楊駕駛兩輪摩托車后載其同學趙和我女兒陳xx,沿1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xx河橋東中國石油加油站處轉彎準備進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時,被王駕駛陜axxxx/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撞翻,致我女兒死亡,其同學趙和楊負重傷。

后西安市長安區(qū)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駕駛員楊負主要責任,面包車駕駛員王負次要責任,我女兒陳xx無事故責任。

二、復核理由:

首先,王違反交通安全法,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有多處過錯行為,應該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具體表現(xiàn)如下:

1、王駕駛陜axxxx/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嚴重超速駕駛;。

20xx月xx日23時正值深夜天色很黑(無月光),并且107國道由豐??诃h(huán)島向西無路燈照明,該路段屬于事故多發(fā)路段。然王卻在該路段超速駕駛,車速達73公里/小時,致交通事故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因此,王夕應當盡到降低車速謹慎駕駛的義務,而且本路段屬于限速路段,及時是白天行駛條件良好情況下也不應超過60公里/小時的速度。而其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超速行駛屬于導致本次事故發(fā)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駕駛陜a871l8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路經過加油站交叉路口,違反禮讓先行通行規(guī)則。楊駕駛的摩托車首先駛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應讓楊通行。但王卻并未減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時的高速行進最終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王明顯違反《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此行為,王有嚴重過錯。

3、王駕駛車輛未采取制動措施,從而以高速行駛狀態(tài)導致嚴重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面包車緊急剎車的痕跡,這說明王在駕駛該車在事故發(fā)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剎車致使該車直接撞翻摩托車,而致使交通事故發(fā)生。

4、王駕駛的車輛安全性能不符合機動車道路通行安全標準。

王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種種跡象表明,該車車況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從舉證責任講,王未提供有關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交警部門也未出具有關合格報告。因此,對于該車輛不能認定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王之行為嚴重違法,具有嚴重過錯。

5、王駕駛的機動車嚴重超載。

王駕駛的機動車核定載客人數(shù)為7人,而實際載客人數(shù)為9人,超過法定載客人數(shù)。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的規(guī)定。而這一事實,交警的事故認定中并沒有提到,有意隱瞞,應依法更正。

6、王駕駛機動車與車上人員一直閑談注意力不集中并長時間接打電話妨礙安全行車。王夕的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38條有關確保安全行車的原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關于禁止有接聽或撥打手提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之規(guī)定。

7、王駕車未系安全帶,有過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而王駕駛機動車卻不系安全帶,明顯違反安全駕駛的通行規(guī)定。

第二,楊駕駛的摩托車雖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情形卻不完全符合事實。

楊并未違反直行先通過之規(guī)定。

交通事故發(fā)生前,楊駕駛的摩托車車身已經轉過中黃線,已經駛到另側加油站路上,且事發(fā)現(xiàn)場顯示,面包車撞在摩托車尾部,此足以證明摩托車行駛中被面包車撞擊,故楊震駕駛的摩托車未違反直行先通過的規(guī)定。

關于這一點,可以從以下幾個細節(jié)來理解:(1)車速對比:楊摩托車車速18公里/小時,王面包車車速73公里/小時,(2)車輛撞擊部位對比:摩托車尾部,面包車車頭,(3)車輛位置:摩托車行駛已過黃線至加油站叉路路口。

另外,事故認定認定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據(j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顯然,交警部門已經認可了楊駕駛摩托車要行進的方向路段為交叉路口,但在事故認定的事實表述中只字未提交叉路口字眼。在對王的責任劃分上把關于叉路口的事實拋開,更把對于楊有利的有關交叉路口通行的交通安全法規(guī)全部拋開。事故認定書的理解是濫用了直行先通過之規(guī)定。

第三,事故認定在歸責事實的陳述上明顯有失公正。

1、對于王違反交通安全法的過錯行為有意掩蓋,提之過少,過于皮毛。

2、同樣性質的過錯行為,在認定中的作用卻不一樣,對于楊未帶安全帽列為過錯行為的重點內容,而對于王未系安全帶接打電話嚴重超載的行為卻只字未提。

3、是非顛倒,理解片面,以致對于同樣的'事實發(fā)生錯誤的理解。直行先通過之規(guī)定并非無條件的不變規(guī)則,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經有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在通行時,直行車輛應該減速慢行禮讓優(yōu)先車輛通行。本案就是這么一種特殊的情形。綜合當時的車速車位置及撞擊點情況,可以確認楊震駕駛摩托車沒有違反直行車輛通行的規(guī)定,在行進到加油站路口時屬于優(yōu)先通行車輛,王駕駛的車輛理應讓楊摩托車優(yōu)先通行。

第四,事故發(fā)生后,王施救不力,致陳xx未得到及時搶救。

事故發(fā)生后,王受傷較輕意識清晰,活動自如,而陳xx、楊和趙受傷較重意識模糊,無法活動,但王卻讓120急救醫(yī)生對其車內受傷較輕人員先行送往醫(yī)院進行施救,并未讓120急救醫(yī)生對陳xx、楊和趙重傷傷員先期進行施救,致?lián)尵葧r間延誤一個半小時左右,導致陳xx未得到及時搶救。

特別是當時撞擊情況,按常理判斷陳xx坐的是摩托車沒有任何車身保護,而且被撞擊甩到遠處昏迷不醒,受傷顯然嚴重理應成為救治的重點,而王并未及時救治,有嚴重的過錯。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王的過錯情況看,還是從楊的過錯看,王的過錯都遠遠大于楊,陜axxxx/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王應該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請求依法復核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年月日。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二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fā)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fā)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huán)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huán)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fā)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fā)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事故的;。

16、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兩方或兩方以上過錯。

三、各方均無過錯。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此外,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詳情可以查詢所在地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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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復核申請書篇三

復核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請人:劉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qū)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guī)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xiàn)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fā)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痹撌聦嵱须p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xiàn)。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辈荒艹闪ⅲ谠鰪娡耆凑战煌酥竞蜆司€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四

【案情】。

201*年11月1日0時20分許,剛剛從某工廠下班的職工韓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在國道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當場死亡。由于無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某縣交警大隊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沒有認定責任。

韓某近親屬向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廠方以無法認定韓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為由,不同意認定工傷。人社局采納了工廠的觀點,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韓某的近親屬不服,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韓某應當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韓某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持第一種意見。

1.從舉證責任的角度。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應該由誰負責提供證據(jù),用于證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否則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的關鍵,是認定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如果負主要責任,不應認定為工傷;反之,應當認定為工傷。然而,交警大隊并沒有認定韓某的交通事故責任。作為用人單位的工廠方雖然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從立法目的角度。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根據(jù)勞動法第一條的規(guī)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中,也均體現(xiàn)了該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遵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出現(xiàn)傷亡事故后,能否認定為工傷,不僅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于體現(xiàn)社會人文關懷,穩(wěn)定企業(yè)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因此,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以體現(xiàn)“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于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根據(jù)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應當推定韓某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并進而認定為工傷。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五

交通事故拘留,要看是什么情況的。除了酒后和下列情況外,其它情況是不用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至于責任認定完成之后和這個治安拘留的時間,其實是沒有一個關聯(lián)性的,只要是對方有違法行為,交警判斷出了之后,就可以立即進行拘留的。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六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認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只能向上級部門申請復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復核。

申請書。

怎么寫?小編整理了一篇范本,詳情請看下文。

:(姓名年齡住址與交通事故的關系等基本情況)。

:請求撤銷《長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劃分事故責任,認定王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一、事故經過。

20xx年xx月xx日23時許,楊駕駛兩輪摩托車后載其同學趙和我女兒陳,沿1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河橋東中國石油加油站處轉彎準備進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時,被王駕駛陜a/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撞翻,致我女兒死亡,其同學趙和楊負重傷。

后西安市長安區(qū)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駕駛員楊負主要責任,面包車駕駛員王負次要責任,我女兒陳無事故責任。

二、復核理由:

首先,王違反交通安全法,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有多處過錯行為,應該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具體表現(xiàn)如下:

1、王駕駛陜a/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嚴重超速駕駛;。

20xx年xx月xx日23時正值深夜天色很黑(無月光),并且107國道由豐??诃h(huán)島向西無路燈照明,該路段屬于事故多發(fā)路段。然王卻在該路段超速駕駛,車速達73公里/小時,致交通事故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因此,王夕應當盡到降低車速謹慎駕駛的義務,而且本路段屬于限速路段,及時是白天行駛條件良好情況下也不應超過60公里/小時的速度。而其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超速行駛屬于導致本次事故發(fā)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駕駛陜a871l8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路經過加油站交叉路口,違反禮讓先行通行規(guī)則。楊駕駛的摩托車首先駛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應讓楊通行。但王卻并未減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時的高速行進最終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王明顯違反《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此行為,王有嚴重過錯。

3、王駕駛車輛未采取制動措施,從而以高速行駛狀態(tài)導致嚴重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面包車緊急剎車的痕跡,這說明王在駕駛該車在事故發(fā)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剎車致使該車直接撞翻摩托車,而致使交通事故發(fā)生。

4、王駕駛的車輛安全性能不符合機動車道路通行安全標準。

王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種種跡象表明,該車車況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從舉證責任講,王未提供有關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交警部門也未出具有關合格報告。因此,對于該車輛不能認定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王之行為嚴重違法,具有嚴重過錯。

5、王駕駛的機動車嚴重超載。

王駕駛的機動車核定載客人數(shù)為7人,而實際載客人數(shù)為9人,超過法定載客人數(shù)。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的規(guī)定。而這一事實,交警的事故認定中并沒有提到,有意隱瞞,應依法更正。

6、王駕駛機動車與車上人員一直閑談注意力不集中并長時間接打電話妨礙安全行車。王夕的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38條有關確保安全行車的原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關于禁止有接聽或撥打手提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之規(guī)定。

7、王駕車未系安全帶,有過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而王駕駛機動車卻不系安全帶,明顯違反安全駕駛的通行規(guī)定。

第二,楊駕駛的摩托車雖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情形卻不完全符合事實。

楊并未違反直行先通過之規(guī)定。

交通事故發(fā)生前,楊駕駛的摩托車車身已經轉過中黃線,已經駛到另側加油站路上,且事發(fā)現(xiàn)場顯示,面包車撞在摩托車尾部,此足以證明摩托車行駛中被面包車撞擊,故楊震駕駛的摩托車未違反直行先通過的規(guī)定。

關于這一點,可以從以下幾個細節(jié)來理解:(1)車速對比:楊摩托車車速18公里/小時,王面包車車速73公里/小時,(2)車輛撞擊部位對比:摩托車尾部,面包車車頭,(3)車輛位置:摩托車行駛已過黃線至加油站叉路路口。

另外,事故認定認定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據(j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顯然,交警部門已經認可了楊駕駛摩托車要行進的方向路段為交叉路口,但在事故認定的事實表述中只字未提交叉路口字眼。在對王的責任劃分上把關于叉路口的事實拋開,更把對于楊有利的有關交叉路口通行的交通安全法規(guī)全部拋開。事故認定書的理解是濫用了直行先通過之規(guī)定。

第三,事故認定在歸責事實的陳述上明顯有失公正。

1、對于王違反交通安全法的過錯行為有意掩蓋,提之過少,過于皮毛。

2、同樣性質的過錯行為,在認定中的作用卻不一樣,對于楊未帶安全帽列為過錯行為的重點內容,而對于王未系安全帶接打電話嚴重超載的行為卻只字未提。

3、是非顛倒,理解片面,以致對于同樣的事實發(fā)生錯誤的理解。直行先通過之規(guī)定并非無條件的不變規(guī)則,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經有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在通行時,直行車輛應該減速慢行禮讓優(yōu)先車輛通行。本案就是這么一種特殊的情形。綜合當時的車速車位置及撞擊點情況,可以確認楊震駕駛摩托車沒有違反直行車輛通行的規(guī)定,在行進到加油站路口時屬于優(yōu)先通行車輛,王駕駛的車輛理應讓楊摩托車優(yōu)先通行。

第四,事故發(fā)生后,王施救不力,致陳未得到及時搶救。

事故發(fā)生后,王受傷較輕意識清晰,活動自如,而陳、楊和趙受傷較重意識模糊,無法活動,但王卻讓120急救醫(yī)生對其車內受傷較輕人員先行送往醫(yī)院進行施救,并未讓120急救醫(yī)生對陳、楊和趙重傷傷員先期進行施救,致?lián)尵葧r間延誤一個半小時左右,導致陳未得到及時搶救。

特別是當時撞擊情況,按常理判斷陳坐的是摩托車沒有任何車身保護,而且被撞擊甩到遠處昏迷不醒,受傷顯然嚴重理應成為救治的重點,而王并未及時救治,有嚴重的過錯。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王的過錯情況看,還是從楊的過錯看,王的過錯都遠遠大于楊,陜a/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王應該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請求依法復核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書,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般來說重大交通事故都涉及到刑事責任,需要律師介入。如果您需要幫助,可以通過我們網(wǎng)站,來委托律師。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七

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guī)定還是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雇主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責任涉及的是對外責任承擔問題,而不是雇員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符合基本法理。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眰€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chuàng)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雖然,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1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但是,受雇司機為雇主從事勞動,由此獲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員所獲得的工資與其勞動創(chuàng)造的價值不具有對等性。享有的利益應與承擔的風險相稱,是基本法理和社會常識。從事道路運輸本身就是高度風險活動,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機的生命健康承受著巨大風險,而其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顯然與其承受的風險不相符,如果還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雇員更加不利,最終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同時,如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反過來不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如果確定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則對于那些沒有法律觀念、缺乏責任感的雇主來說,他們可能會想當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據(jù)連帶責任的判決結果要求雇員承擔責任,更加可能會肆無忌憚地逃避執(zhí)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受雇司機從事雇傭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則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guī)定。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xiàn)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F(xiàn)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jiān)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倍勒瘴覈兜缆方煌ò踩ā芳啊秾嵤l例》等相關規(guī)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guī)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guī)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jiān)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qū)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shù)闹饕颉?/p>

二、申請人駛離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lián)系。

根據(jù)《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jù)該規(guī)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xiàn)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jù)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xiàn)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jiān)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jù)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xiàn)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jù),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guī)定程序送達?!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jù)客觀事實和相關規(guī)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jié)和受害人之監(jiān)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年月日。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九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xiàn)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F(xiàn)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保诮煌ㄊ鹿市纬稍蚣爱斒氯素熑沃械年愂鍪牵骸笆芎θ嗽跈C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jiān)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guī)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guī)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jiān)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qū)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shù)闹饕颉?/p>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lián)系。

根據(jù)《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jù)該規(guī)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xiàn)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jù)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xiàn)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jiān)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jù)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xiàn)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jù),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guī)定程序送達?!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jù)客觀事實和相關規(guī)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jié)和受害人之監(jiān)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責任復核申請書篇十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什么?一起來看看吧。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shù)?,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fā)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jù)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其先后程序如下:

1、違反“各行其道”規(guī)定的;。

2、違反“讓行”規(guī)定的;。

3、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他規(guī)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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