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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實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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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實用11篇)
2023-11-11 22:53:31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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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一

申訴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奸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奸罪,輪奸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張某某,輪奸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jù)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應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周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二審疏于審查,錯誤維持。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因不服山東省濟南市__區(qū)人民法院(__)_刑初字第__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人于__年7月4日伙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攜帶鎬把棍、臂力器等兇器,先是到港溝鎮(zhèn)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務,當晚又于本案案發(fā)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而行兇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jīng)到了令人發(fā)指的地步。案發(fā)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穩(wěn)定因素。被告人________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xiàn)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________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

案發(fā)時,被告人________首先從車中拿出砍___,并遞給________一把,進而招呼其________、________等人“上”??梢?,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________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為重要的是,在案發(fā)過程中,是________首先揮___將申請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__砍傷;是________用砍___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________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________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被告人季適用緩刑更加錯誤。

案發(fā)后,二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潛逃兩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于開庭時二人還心懷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jié)。被告人________當庭否認是他將申請人頭部砍傷;________甚至拒不承認自己砍傷申請人的事實。

二被告對主要犯罪情節(jié)百般抵賴拒不認罪,一審對二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認定,顯屬錯誤。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xiàn)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二人向法院遞交的5萬及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tài)、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shù)臉幼?,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66萬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他們向法院繳納的7萬元錢,相對由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真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如果這樣的認罪態(tài)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三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經(jīng)本院決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特此通知。

(院印)。

實施主體唯一性。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實施情況特殊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xù)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xù),就不能先行拘留。

歸屬于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臨時性。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對象特定性。

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guī)定的情形。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再審。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________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區(qū)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qū)檢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xiàn)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____________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第33條的有關規(guī)定,向________地區(qū)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qū)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抗訴申請。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范曉玲離婚糾紛一案,經(jīng)裕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yǎng)問題和財產(chǎn)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jù)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chǎn)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申請人與范曉玲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qū)22-2-301房子認定為范曉玲所有,系事實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范曉玲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鐵三宿舍房產(chǎn)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chǎn)現(xiàn)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chǎn)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chǎn)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判歸范曉玲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guī)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chǎn)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chǎn)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jīng)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jīng)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范曉玲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chǎn)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jīng)]有對該房產(chǎn)進行協(xié)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chǎn)現(xiàn)在價值中申請人與范曉玲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jīng)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共同財產(chǎn)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范曉玲平分事實依據(jù)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chǎn)在申請人與范曉玲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jīng)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范曉玲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chǎn)進行處置。現(xiàn)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范曉玲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范曉玲對該房產(chǎn)的價值進行了協(xié)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chǎn)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jù)不充分。

三、范曉玲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曉玲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shù)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曉玲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jù)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xiàn)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chǎn)至少10000元。

四、范曉玲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范曉玲,但是其具有財產(chǎn)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chǎn)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按照共同財產(chǎn)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chǎn)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范曉玲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范曉玲。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因而是錯誤的。

五、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chǎn)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jù)判決要回該項財產(chǎn),需予以糾正。

六、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yǎng)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wěn)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zhí)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yǎng)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范曉玲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yǎng)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guī)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yǎng)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zhí)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jù),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jīng)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jù)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xiàn)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jīng)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范曉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六

案由:王某對某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某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和某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某法刑終字第318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和某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浙法刑終字第318號刑事裁定書。

2、請求對王某一案立案再審,依據(jù)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王某一案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某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杭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第4頁寫道:“被告人王某在擔任^v^某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為幫助和解決某絲綢集團公司、某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yè)借貸資金和某集團與某制藥有限公司的合作過程中,分別收受某絲綢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高某、某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夏某賄賂的錢財,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155000元,美金2000元及價值人民幣7150元的松下彩電1臺。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的有行賄人高某、夏某的供述及證人高某、嚴某、沈某、沈某某、胡某、張某、費某、蔡某的證言”?!杜袥Q書》第5頁寫道:“證人胡某、施某、吳某、繆某、錢某、鮑某的證言及某縣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縣財政局、中保財產(chǎn)保險公司某市分公司向某絲綢集團公司、某縣某集團公司提供貸款的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書證,證實王某在解決企業(yè)資金問題上向上述證人打招呼,要求支持和親自出面為某集團爭取合資項目的事實。并有行賄人高某、夏某的供述相互印證”。

而實際上,庭審過程中上述證人根本無一人到庭,其證言大部分未出示,且這些人中更有一些王某根本就不認識,甚至連名字都沒聽說過。因此判決書中所說“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已經(jīng)庭審質證”根本就不是事實。王某一案系因高某檢舉而起,而高某檢舉的內容在案件進行過程中曾多次發(fā)生變化,根本沒有事實依據(jù),完全是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出具的,實屬無中生有。并且,證人胡某、錢某等人關于王某在解決企業(yè)資金問題上向其打招呼的證言也并非判決書所述,與證人作證的初衷完全不相符?,F(xiàn)經(jīng)律師重新調查取證,取得上述相關證人的證言,均系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有力證據(jù)?,F(xiàn)分述如下:

(一)證人高某于2006年11月27日出具的證言內容為:我叫高某,男,1951年5月23日生,家住某省某縣城關鎮(zhèn)西門河下1號,現(xiàn)在某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1997年天氣很熱的時間紀委找到我,把我關到戴河口水庫旁邊一個不知名的地方,六天六夜不讓我睡覺,只給吃的,在第六天的上午我實在熬不住了,不得不按照紀委給我提供的材料出具證言,他們寫什么我就說什么,感覺很對不起王某,但我也沒辦法,只能按紀委的材料說。現(xiàn)就王某受賄罪的有關事實重新作證如下:

1、我所有給王某的錢都不是為自己辦事,都是給他用于公務開支,他當時都給了我發(fā)票。

2、1993年三、四月份某市人代會期間我沒有給王某1000元美金。3、1993年四、五月份我沒有在王某某縣人武部宿舍給他30000元錢。4、1993年11月我在某縣人武部給王某10000元,當時他給了我發(fā)票。5、1994年春節(jié)前,我開車送王某回某市過年時沒有在車上給他20000元錢。6、1994年春節(jié)我去王某家拜年,沒有給他10000元錢,只給他女兒一、二百元壓歲錢。

7、1994年三、四月份王某去南京出差前我沒有給過他錢。8、1994年湖州人代會期間我沒有在王某住處給過他錢。

9、1994年12月王某擔任省工商局副局長后我沒有在他辦公室給過他錢,更沒有讓他幫忙辦理某集團公司商標。

10、1994年12月我曾給王某送過一臺松下電視機用,當時,王某還沒有汽車,生活用品不齊備,我就替他買了電視機,他搬家時打電話通知我讓我把電視機拿回去,我讓他把電視機留在某市,等我有空來拿。

11、1996年王某從某市搬家到某市時,我沒有在某大酒店門口給過他10000元錢。12、1997年年初,我在杭州某大酒店給王某一些禮物,里面夾了1000元美金,后來王某發(fā)現(xiàn)后打電話讓我把1000元美金拿回去,但是后來我沒機會去拿了。

以上證言全部是真實的,我愿作證,承擔證言虛假的法律后果。”

高某的上述證言還有證人戴某的證言對有關問題予以輔證。

(二)證人戴某于2006年11月15日出具的證人證言內容為:“我叫戴某,原某縣縣委辦公室駕駛員,作證如下:

1、我在某縣委辦時,給王某書記開車,我送王某書記在1994年春節(jié)前一天(小年夜)下午去某市過年,我記得到某市以后我們到煤氣站換煤氣,因煤氣站停了王某的煤氣,與煤氣站的一位同志發(fā)生爭執(zhí),后來為煤氣的事找到市政府辦公室,煤氣的事落實了,我回某縣了。

2、我記得1993年5月初(五一節(jié)以后)的一天,王某書記打電話給我。讓我早晨早點到某市接他,他要到某市去會見一個外國人和他的老師。我記得那天我是早晨5點左右離開某縣,開車到某市接王書記到某大廈吃早飯,吃過早飯后把外國人及王某的老師送到某縣,后送回某市。第二天在某市陪外國人游玩。

開業(yè)送了一套羅蒙西服給王某,我拿到了車上他知道后一定要我退還給廠里,他沒有收?!?/p>

(三)證人胡某原系某縣工商銀行行長,其于2006年11月17日出具的證言內容為:“關于王某在某縣任縣委書記期間要我行貸款同我本人聯(lián)系的情況說明:根據(jù)本人回憶,王某要求工商銀行貸款有來過一次電話(何年月記不清),要求縣工行與縣農行拼盤貸款解決郵電局程控電話項目的貸款,其他在他在任期間沒有要求我為哪一個項目、哪一個企業(yè)貸過款(包括某集團公司)。關于某集團公司,本人回憶,有一次王某打電話給我,說你們行長在不在,我說在,他說到某集團公司去看一看,后我與工行副行長一起隨王某去該企業(yè),由廠長高某陪同,看了一下車間。已到中午十二點吃飯時候,我們工行3人與王某在一個小飯店里吃便飯,高某也在。飯費由我行支付。吃飯期間也沒有談企業(yè)貸款一事。飯后我回單位去?!?/p>

(四)證人錢某原系某縣副縣長,其于2006年11月16日出具的證人證言內容為:“我叫錢某,原是某縣副縣長,與王某同事,現(xiàn)作證如下:

1、我和王某同去北京(大概是1994年左右),一是為組織同鄉(xiāng)會,二是找有關部門想組織一點資金,支持某縣經(jīng)濟建設。高某路上與我們一同去的,在北京各自辦自己的事情。同鄉(xiāng)會組織的很順利,資金沒有組織。在這個過程中沒有看到王某與高某有什么經(jīng)濟往來。我們出去是為了工作,想給某縣經(jīng)濟建設出點力。他這種行為是不可能的。

2、我同王某同去南京,為了投資方與某鋼鐵廠在鋼材的營銷上聯(lián)營,解決某縣經(jīng)濟的困難,雙方達到很好意向。王某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半點私利。

3、王某為解決某縣重點企業(yè)的困難,需要協(xié)調資金,跟我通個氣,要我搞調查,這種情況是有的,但都是按照企業(yè)的實際情況、企業(yè)是否存在風險、而且銀行是否有資金、操作是否有可能性、是否符合信貸政策這個原則辦理的,王某不存在強硬辦理的事情。某企業(yè)同樣是按照這個原則辦理的?!?/p>

上述證人證言內容均有證人高某、戴某、胡某、錢某的證言原件印證。以上證據(jù)可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存在嚴重錯誤,本案的關鍵證人高某出具的證人證言前后存在重大矛盾,其中原因高某已在新的證人證言中予以說明,他是由于紀委辦案人員采用非肉刑的刑訊逼供才違心檢舉王某。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所述事實,因為紀委的辦案人員也是用同樣方式取得王某的口供的。至于證人胡某、錢某,在律師的調查取證過程中則表示自始至終沒有出具過證明王某犯罪的證言,他們說不能想象原審法院判決書的內容是從何而來。

因此,鑒于王某一案取得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確有錯誤,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再審,重新作出公正的判決。

二、王某一案在紀委審查、偵查和起訴階段,獲取被告人口供程序嚴重違法。

(一)在紀委審查階段,辦案人員采取變相肉刑的方式逼取王某的口供。

1997年5月9日下午,王某被某省紀委辦案人員從某省委黨校帶走,秘密隔離審查。在紀委會議室,一名領導向其宣讀了某省委對其進行隔離審查的決定。當時王某提出要求看省委的決定,但未讓其看,并且這份決定自始至終未讓王某見到。辦案人員當時在詢問王某的過程中,采取夜以繼日的車輪戰(zhàn)術,進行刑訊逼供和誘供。王某不承認他們所指控的問題,就加以訓斥,更不準睡覺(從1997年5月9日下午至15日凌晨)。王某被身患的多種疾病折磨得痛苦萬分(膽囊炎、膽結石、偏頭痛交替發(fā)作),苦苦哀求要藥,但因其不承認他們指控的問題而不給吃藥。在經(jīng)歷了100多個小時的辯解之后,王某被迫違心地相繼屈認了辦案人員指控的全部問題。睡眠是人最起碼的生理需要,有病要給予治療這是最起碼的人道,可這些最基本的人權在那些日子里完全被剝奪了??戳?997年5月王某在經(jīng)受刑訊逼供時的兩份原始記錄及物證;看了1997年6月王某在廢舊報紙、雜志上所寫的心聲;看了王某在關押期間所寫的幾十萬字的日記和竹席背面所寫的文字;聽了王某1998年3月和4月他在庭審中的辯解和抗爭以及1998年6月王某在判決書宣讀完后當庭的吶喊及寫在庭審記錄上的心聲,足以說明王某最初的口供是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產(chǎn)物。后來王某的多份口供也系辦案人員采用欺騙、威脅等非法的手段所逼取的。對這樣采取違法方式所獲得的口供,在法庭上翻供,是理所當然的,換了誰都會這樣做。

(二)在偵查和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王某進行誘供、騙供,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由于辦案人員對王某的辯解不信、不納,因此王某針對紀委辦案人員曾說的“高某對你的指控完全是有原始記錄、原始財務帳冊和原始證人的,你的問題事實清楚,鐵證如山。在鐵證如山面前你還不承認,你這是不老實,是狡辯、抵賴。沒有確鑿的證據(jù),省委也不會批準對你隔離審查。你的問題不在大小,關鍵在于態(tài)度??。你要否認,你必須要拿出否認這些事實的確鑿證據(jù)”,一次又一次地要求與檢舉人高某及其證人對證、質證,以查清事實真相。1997年8月1日王某特向某省人民檢察院呈遞了關于要求鑒定和要求對證、質證的書面材料。8月15日上午,王某對原被迫違心承認過的問題進行辯解,辦案人員大為不滿。下午,在王某進行辯解時,辦案人員說:“你的問題是有多方面證據(jù)支持的,你要否認已承認過的問題,你要拿出確鑿的證據(jù)來。你提出要鑒定,已經(jīng)鑒定,證據(jù)確鑿。你提出要對證、質證,我們到時會考慮的。在證據(jù)確鑿面前你還要狡辯、抵賴、翻供,你這是不老實。你的問題不在大小,關鍵看你的態(tài)度???!闭窃谶@樣的情況下,王某放棄了辯解,只期盼能依法當著“三原始”和高某及其證人面對面的對證、質證來澄清事實真相了。可這辦案人員所謂的司法鑒定在法庭審理中,經(jīng)王某多次要求出示,卻一直都沒有出示。

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比欢?,查閱了王某一案的卷宗可知,起訴書中指控的王某犯罪事實不僅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支持,而且還存在著辦案人員假造事實,并讓檢舉人作偽證的事實。將未經(jīng)調查核實和并非事實的東西寫入起訴書,這嚴重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guī)定。

1998年3月26日法庭調查中,審判長依法讓公訴人出示證據(jù),公訴人沒有舉證,而是說:“王某一案卷宗很多,一時難以找到,是否可以庭審后再提交法庭?!睂徟虚L再次提出了舉證的要求,公訴人不僅沒有出示任何證據(jù),卻說:“王某,你的問題都是你自己主動交代的,你對自己交代的問題一直供認不諱。為什么要當庭翻供?”在王某當庭陳述當初口供形成的情況時,公訴人說:“檢察機關的辦案與紀委的辦案無關。”然而,從我們查閱王某案卷可知,王某一案的案卷并不多,公訴人當庭舉不出確實、充分的證據(jù)確是事實;檢察機關查辦王某一案是在紀檢機關辦案基礎上進行的,公訴人所說的檢察機關的辦案與紀委無關之說這是在隱瞞事實真相。因此,某省紀委與某市檢察院在王某一案的辦案過程中程序嚴重違法,存在誘供、騙供、非肉刑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43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v^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凡經(jīng)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上述辦案人員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jù)不確實,根本不能作為證明王某有罪的證據(jù)使用。

三、王某一案法庭審理階段,對案件證據(jù)質證、認證程序違法,所作出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jù)。

1998年3月26日的第一次開庭審理中,王某向法庭提出:1、請求依法當庭出示指控王某犯罪的全部證據(jù);2、請求依法當庭出示檢舉人高某給王某錢所具有的:原始記錄、原始財務帳冊,以及檢察機關對這些原始書證所作的“司法鑒定”;3、請求傳檢舉人高某及其證人到庭對證、質證,查清事實真相。

但事實上,對于《起訴書》中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實,法庭調查中并未就每一起分別進行調查,對王某所否認的指控,沒有進行相關舉證。對于《刑事判決書》第4頁所列的全部證人證言并沒有遵循一事一證一質的法庭調查原則,經(jīng)過當庭舉證——當庭對證——當庭質證——當庭查證屬實的法庭調查程序進行查證。證人證言中除高桂芳其中一筆與事實相符外,其他的高某的檢舉都沒有佐證,更證實不了所謂王某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數(shù)額、原因等事實。并且,大部分證言沒有當庭出示;證人一個也沒有出庭;所謂的檢舉人行賄王某的“原始記錄、原始財務帳冊”,以及對這些原始材料所作的“司法鑒定”一件也未當庭出示。開庭審理中,由于公訴人未能按審判長的要求出示證據(jù),又無一證人到庭的情況下,審判長依法當庭作出了:“由于主要證據(jù)有疑,法庭將調查核實。為澄清事實,將由被告人與證人當庭對證、質證“的決定。

再審代理人:遲夙生女黑龍江省夙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亞童男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xxxx(系申請人之子)。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終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依刑訴法203條之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重慶市渝一中法刑終字(2010)第13號刑事判決書。2、對該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駁回申請,望法定期限內出具相關手續(xù)。

事實與理由:

序言。

2009年12月12日晚,重慶公安在北京將申請人秘密抓捕,并連夜押往重慶,制造了一場荒誕離奇,令人瞠目結舌的司法鬧劇。重慶相關人員蔑視法律尊嚴,踐踏司法程序,肆無忌憚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錯案,給中國的司法帶來了嚴重傷害,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2011年6月11日,申請人刑滿出獄,開始踐行當年“藏頭詩”中立下的誓言——“礎去間決神訴”。

人帶來更大的災難。但,“依法治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一個律師的崇高信仰,也是驅使著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終極理想。

李莊事件不僅僅浪費了納稅人的巨額錢財,而且摧殘了中國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縱使再用一萬個謊言去描,也描不圓;再用一萬個假話去撐,也撐不住。紙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終究要大白于天下!這場冒天下之大不韙,且有違法治、人倫底線的徇私枉法鬧劇,到了該謝幕的時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對得起神圣的法律,對得起人性的良知,對得起所有關注該事件的民眾!

下面,從十個方面分述再審理由:

第一部分一季一審一、以“速度”掩蓋一審真相。

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開庭,僅18天,“李莊案”就完成了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創(chuàng)造了中國法制史上的新紀錄。被海內外稱為“重慶速度”的背后,掩護著一個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訴訟過程。

第一,“李莊案”是“龔剛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夠“罪”,應以龔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為要件。而在龔案尚未開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況下,一審提前判定申請人有罪,無異于宣告了龔案中沒有刑訊逼供情節(jié)。前案之車,必然導致后案之轍,對申請人的有罪判決,使得龔案在開庭前頁已蓋棺定論。換言之,也只有使申請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龔案。這正是“李莊案”公訴人,同時兼任“龔案”公訴人的詭異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顯現(xiàn)出了制造“李莊案”的真正動機。

針對上述枉法現(xiàn)象,律師界、法學界發(fā)出了吶喊。2011年8月、12月,^v^連續(xù)兩次對刑訴法草案進行審議,專門對此罪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既,先審本案(龔剛模案)再審衍生案(李莊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將該罪的訴訟邏輯加以法制化。以杜絕今后類似重慶式的司法程序混亂。

第二,申請人被控“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除主體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備。首先,偽證在哪兒?哪個證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樣的“妨害”?對此,控方自始至終支支吾吾不能舉證。正如申請人當庭陳辭:你們哪怕找出煙頭大小的一片證據(jù),判我100年,我也認!”

第三,檢法兩院2009年12月4日聯(lián)合對龔剛模查體,龔剛模自述左肩痛,雙手感麻木,法醫(yī)鑒定龔剛模手腕部色素沉著留有疤痕,一審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將司法鑒定依法送達申請人,這不僅協(xié)助隱瞞了刑訊逼供的黑幕,還無端的剝奪了申請人的異議權。

事實上,在申請人介入龔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龔剛模因刑訊逼供,就已經(jīng)不能正常行走,(詳見申請人再審提交錄像)。

第五,龔案偵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證據(jù),而龔案中每位辯護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為什么絕大部分資料對辯護人保密,有哪些怕見陽光的東西(對申請人有利)?強大的司法,看似無情剝奪的是律師的閱卷權和辯護權,實際撕毀的是法律的底線。

第六、第七、第八……諸如開庭傳票的送達時間遲延、審訊筆錄沒有兩名偵查員簽字、所有勘驗鑒定報告均未送達申請人、會見受阻、被監(jiān)視監(jiān)聽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舉。

以上這些,都被一個“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詞”堆砌的證據(jù)鏈。

現(xiàn)代刑法體系,一切犯罪均以證據(jù)證明為定罪根據(jù),是證明之罪原則,試看公訴人指控證據(jù)。

其一,委托協(xié)議、律師證、身份證、律師費發(fā)票、委托書、律師所函、機票……這些證據(jù),除證明辯護人身份之外,與指控犯罪無任何關系。

其二,八名證人書面證言。

其三,申請人供述辯解。除“藏頭詩”外,沒有任何“供認價值”。

對申請人定罪的所有依據(jù),都賴于八份書面證言?!白C言指罪”須經(jīng)法庭公開質證,這是常識,亦是鐵律,因它關乎一個人罪與非罪,甚至生與死。在如此重大問題上,質證的唯一方法就是證人出庭,然而,警方為將申請人定罪,竟然將全部證人抓捕,關進看守所迫其出證,并阻撓出庭。這不僅嚴重違背了刑訴法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證據(jù)體系的一大污點,為世人詬病。

刑訴法97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到證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通知證人到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背酥猓瑳]有一條法律授權:抓捕證人取證。

馬曉軍律師夫婦,最近同時對重慶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訴訟,完全揭開了證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詳見公諸于世的行政起訴狀),這也是申請人再審過程中新的證據(jù)。

三、“為判而審”的庭審過程。

李莊案一審持續(xù)了16小時,司法程序烏龍百出,世人矚目,其審判的單一目的非常明確:為治罪而開庭。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刑訴法30條第1款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倍钋f案一審中,審判長未經(jīng)批準,當庭擅自駁回對審判人員的回避申請,已經(jīng)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經(jīng)公訴方檢察長批準,(江北檢察長也無權決定上級檢察院的全國十佳公訴人回避)屁股不離坐位,當庭駁回了對公訴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更是令人咋舌。全然無視回避制度的明確規(guī)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擊。無怪乎申請人當庭斥責:你們哪怕是去一趟衛(wèi)生間,裝裝樣子,回來再駁回也行啊。

第二,庭審前,公訴人未依法“提前5日”將證據(jù)提交法庭,搞當庭突襲式舉證,宣讀了多份辯方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證人證言,申請人多次要求查驗質證,竟遭公訴人躲躲閃閃的無端拒絕。使得一審質證程序有名無實。然而,就是這樣一些沒有進行質證、怕見陽光的東西,仍然被一審判決作為判決根據(jù)。

第三,為充分揭露指控虛假,辯方多次申請調取江北看守所申請人三次會見時的監(jiān)控錄像,甚至,還提供了當年為看守所安裝錄音錄像監(jiān)控的生產(chǎn)廠家招投標證明,但合議庭視而不見,以不能調取為由,放任控方拒絕提供視聽資料。無奈,辯方又向法庭申請調取曾用來向北京舉報申請人使用,用以“固定證據(jù)”的專案組偷拍錄像,亦遭非法拒絕。

第四,大量矛盾證據(jù),充斥著整個控方證據(jù)體系:

1、如刑訊逼供是申請人編造,為何申請人再三要求,對龔剛模雙手腕部“色素沉著”的傷痕進行成因鑒定,難道是自揭謊言?一名外地律師,一次會見就能“編造”出完全吻合龔案中的審訊者姓名、刑訊時間、地點、方式、看傷醫(yī)生姓名等詳細信息,這可能嗎?用這些指控,明顯荒唐,認定這些指控,則徹底喪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2、龔剛模案開庭時,幾十名被告人對遭刑訊逼供的事實,異口同聲進行了描述,這些與申請人素未謀面的人,是誰“教唆”的呢!

3、申請人執(zhí)業(yè)多年,明知審判階段,已不允許偵查人員調查取證。但龔剛華的證言宣稱:“再有十幾天就開庭審判龔剛模,李莊讓龔剛模公司的員工遣散,防止這幾天警察來調查取證?!贝俗C言與吳家友、龔剛模完全相反且有違常理,事實上,申請人自始至終也未與龔剛華所稱的員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觸,他們之間所謂的證據(jù)鏈,根本沒有申請人這一環(huán)。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證言顯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審,夜間睡覺……一般都是六、七個小時”。但從申請人及龔剛模供述中可明顯看出,很多筆錄都在連續(xù)審訊數(shù)十個小時以上完成,期間,不讓睡眠,限制吃、喝,申請人親身體驗了連續(xù)幾十個小時,被固定在一把專用椅上受審,豈是幾個警察可以自證推翻的?通過再審,看看有多少筆錄形成的時間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筆錄是在連續(xù)審訊幾十個小時以上完成,相信,這些齷齪,定將曝光于世。

5、申請人依據(jù)《律師法》33條規(guī)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與警方的據(jù)理力爭,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會見,三次阻撓、三次監(jiān)視、三次爭吵,誰之過錯?龔案34名被告人,幾十名律師,哪一名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會見過被告人?哪一名律師在不受監(jiān)視的狀態(tài)下會見過自己的當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jù)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shù)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申訴人:代書人:

年月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2、證據(jù)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jù)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jù),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jù)矛盾或證據(jù)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人民法院。

申訴人:代書人:

年月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復印件*份;2、證據(jù)名稱、份數(shù),證人姓名、住址。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________)武刑初字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申請貴院提出訴訟。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夜查明:“潘信與表哥盧儀發(fā)因瑣事發(fā)生激烈爭吵,當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陽濤出面勸阻,盧儀發(fā)不聽勸阻并與被告人陽濤發(fā)生爭吵和大都,在大都過程中被告人陽濤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跳刀將被害人盧儀發(fā)刺倒在地。”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盧儀發(fā)雖與潘信潘信發(fā)生爭吵,但沒有證據(jù)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陽濤并不是出面勸阻,而是幫潘信與被害人盧儀發(fā)爭吵并持刀殺人,雖經(jīng)旁人拉勸,但其掙脫后,連續(xù)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盧儀發(fā)不治死亡。被告人陽濤在偵查、審查去蘇及庭審中一直強調是由于被害人盧儀發(fā)“擠我的脖子”,而庭審中所有證據(jù)都沒能證實這一情節(jié)。所以,被告人盧儀發(fā)陽濤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沒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三、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陽濤量刑畸輕?!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陽濤在與被害人盧儀發(fā)毫無糾紛的`情況下,為幫助與被害人盧儀發(fā)發(fā)生爭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連續(xù)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殘忍、行為之惡劣實屬罕見。刺傷被害人后不實施救助,逃之夭夭。為逃避打擊到公安機關投案卻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被告人陽濤拒不賠償經(jīng)濟損失,應予嚴懲。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搶救的過程中,不僅沒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節(jié)過程中,也沒有表現(xiàn)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孔子。如果這樣的認罪態(tài)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________區(qū)檢察院。

申請人: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八

當事人決定申訴后,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后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xx、季xx蓄...

刑事案件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這種抗訴權,是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施法律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

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才能夠對法院的刑事審判提出抗訴呢?《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該法第181條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于這種情形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的活動,因此也叫二審程序的抗訴。

對于人...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九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jù)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shù)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

2、證據(jù)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復印件*份;

2、證據(jù)名稱、份數(shù),證人姓名、住址。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

申請人不服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邵中刑監(jiān)字第4號駁回申請通知書,現(xiàn)依刑訴法242條之規(guī)定,向省高法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監(jiān)字第4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2、對結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事實和理由:

一、駁回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明知證據(jù)明顯存在矛盾且真實性存在問題仍向法庭提交”。屬證據(jù)不確定、不充分。

申請人受命辦理公訴岳齊兵殺人案時依法調取兩份材料,一份是公安機關抓捕岳齊兵的經(jīng)過,由公安承辦人書寫,另一份是申請人依法向證人魯賽芳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申請人本這客觀公正的立場,沒有對證人作任何的誘導和暗示,無論是對岳齊兵有利或不利的陳述,申請人都實事求是的記錄,調查取證后,按照法律程序將調查筆錄給證人閱讀,并經(jīng)其簽字認可,當時調查取證的地點在邵陽市檢察院公訴科辦公室,并有同科室的同事李輝在場,這兩份證據(jù)的證明點,是魯賽芳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岳齊兵躲逃后的躲藏地點,公安人員根據(jù)魯賽芳提供岳齊兵躲藏的具體地點,將其抓獲。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對于可能判處極刑的案子,作為公訴人有責任把案子的具體情況調查核實清楚,這是法律賦予申訴人的義務,最后這些證據(jù)是否被采信被認定是屬于審判機關的事。

2、證人魯賽芳給岳齊兵打電話的證言,是不確實,不充分,不能采信的。其理由是魯賽芳打電話的時間沒有查證,電話內容無法查證,沒有其他證據(jù)印證,是一孤證,且存在矛盾,二、岳齊兵多次交代沒有提起魯賽芳給他打國電話,魯賽芳的證言不能視為“自動投案情形”、因此申請人在岳案的審查報告、起訴書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在親友協(xié)助下,公安人員將岳抓捕,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見審查報告、起訴書、法庭筆錄)。故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明知證據(jù)”明顯存在矛盾且真實性存在問題仍向法庭提交,實屬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

二、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沒有適當履行法律賦予的監(jiān)督職責,致使沒有投案自首情形的被告人岳齊兵得到從輕處罰。實屬認定事實有錯誤。

1、作為岳齊兵一案的公訴人,對岳齊兵案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傷害罪,引用《刑法》第232條,第263條,第234條,岳被公安人員抓獲,不構成投案自首,請法庭依法懲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審理卻認定岳齊兵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63條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判處岳齊兵無期徒刑,是法庭審判人員改變了起訴書的定性和事實情節(jié)。(見起訴書、判決書)。

2、在該案的庭審筆錄中,明確記載著申訴人做為公訴人的答辯意見是:“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從后果看,應定故意殺人,關于岳齊兵是否投案自首問題,從其未婚妻的談話筆錄看中能說是在其親友協(xié)助下,將其抓獲,而投案自首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所以申請人意見只能客觀、公正的認定為在親友的協(xié)助下,公安將岳齊兵抓獲,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并且始終堅持岳齊兵殺人、搶劫、傷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請法庭依法嚴懲。”這份庭審筆錄,客觀、公正地反映了申請人作為公訴人在岳齊兵一案中所代表的立場。(見庭審筆錄)。

3、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岳齊兵一按的再審和省高法的裁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情節(jié),通用的法律和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定的事實、情節(jié)和通用的法律是完全一致的。

三、“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構成徇私枉法罪,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jù)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有罪的人兒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為,而申請人作為岳齊兵一案的公訴人,依法對岳齊兵進行了追訴而法院也對岳齊兵做出了有罪判決,故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徇私和枉法罪的構成要件,而“駁回申請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構成徇私枉法罪,原適用法律錯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德權2015年6月18日。

附:起訴岳齊兵一案材料一冊。

刑事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一

申請人因不服貴州省。

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錯誤。

被告人某某對申請人故意傷害罪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年。

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了。

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一直未送達申請人,是申請人于。

****年**月**日到法院查詢,才得知該案某某法院已于。

****年**月**日作出了。

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某某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稱該案人民法院無告知受害人參與訴訟和將文書送達受害人的義務。因此,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違反了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剝奪了受害人的法定訴訟權利,未公正審判,其程序嚴重違法,違反了《^v^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

二、一審判決適用刑法明顯不當,免予刑事處罰。

錯誤。

被告人某某認為其申請人影響她的家庭關系便蓄意糾結多人跑到申請人家門口對申請人進行傷害,并將申請人面部打傷至殘,給予申請人毀容性打擊??梢姳桓嫒俗靼竸訖C明顯,作案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不嚴懲不足以彰顯法律的尊嚴及正義,應依法予以嚴懲。而免予刑事處罰顯然違背了《^v^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不應認定被告人某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及自愿主動賠償申請人醫(yī)療費用。

申請人受傷后至今,是申請人自己花錢治療,被告人不但沒有主動給申請人治療,且一直對申請人不管不問,這能算什么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可見被告人從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申請人所受之傷僅醫(yī)療費就花去6000多元,傷殘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告人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達8萬元之多。而被告人在庭審時假意支付醫(yī)藥費4000元對于申請人來說簡直是杯水車薪,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有意對申請人支付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tài),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shù)臉幼樱鈭D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而這樣就能免予刑事處罰簡直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

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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