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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模板16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2 17:14:47 頁碼:10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模板16篇)
2023-11-22 17:14:47    小編:ZTFB

通過總結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好地發(fā)現自己的優(yōu)點和潛力,從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提升。在寫心得體會時,我們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內容和表達方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心得體會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啟發(fā)和借鑒。這些范文包括了各個領域的心得體會,涵蓋了學習、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靈感。在閱讀這些范文的同時,我們也可以發(fā)現其中的共同點和亮點,學習其中的寫作技巧和表達方法,以提升自己的寫作水平和素質。愿大家寫出一份優(yōu)秀的心得體會,不斷反思和總結,不斷成長和進步。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一

杭州的a小姐8月與單位簽定了5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尋繳納記錄時,發(fā)現單位未繳納試用期(208月---11月)的社保。根據合同上的有關約定,208月28日a小姐向單位提出補交的要求,遭到拒絕。于是當天a小姐向單位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a小姐準備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以及補交社保。

[問題]。

a小姐一年后發(fā)現單位未繳納試用期內的社保,可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分析]。

一、試用期內單位是否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fā)[]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之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a小姐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是否超過時效?

在這里,我想把一個概念說清楚,那就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是有區(qū)別的。所謂的實體權利,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程序權利是法律賦予當事人通過相應程序(如仲裁、訴訟)去取得屬于自己的實體權利的救濟程序。程序權利的喪失,并不當然的導致實體權利的滅失。具體到本案,就是即使超過60日的仲裁時效,并不代表當事人就喪失了要求單位補交社保的權利,因為超過時效,僅僅是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也就是說,喪失的是通過仲裁或訴訟保護自己實體權利的勝訴權,當事人仍可通過其他方式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如自己向單位主張,或通過行政救濟方式主張。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單位繳納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雖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發(fā)現單位未繳納試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仍更大的可能會被認為超過仲裁時效,理由就是雖然a2004年8月27日才發(fā)現單位未繳納試用期的社保,但應當早就發(fā)現這個違法行為,這就是所謂的“應當知道”。雖然我一直認為勞動部無權對勞動法的條文含義做出解釋,但實踐中這樣處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變。

但是,即使a因為超過60日而喪失仲裁或訴訟意義上的勝訴權,a仍享有向單位主張補交社保的實體權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單位提出補交的要求不存在時效問題。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二

當事人雙方因涉外經濟合同而發(fā)生爭議時,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調解求得解決,不能解決時,就要通過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決。當事人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時,首先要確定管轄法院。確定管轄法院,有幾種方法。第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或在訂立合同后(或爭議發(fā)生后)協議決定以某一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該法院并不是必須接受當事人的選擇,受理起訴的法院仍有權依其所屬國的法律(法院地法)決定有無管轄權。另一方面,如當事人違反協議向其他法院起訴時,其他法院除依法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外,應駁回起訴。第二、當事人就受理爭議案件的法院沒有協議時,可以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此受理案件的法院應依照其所屬的法律(法院地法)判斷自己有無管轄權。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就可審理該案件,否則,起訴是要被駁回的。

所以在訂立涉外經濟合同時,如果要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或者因涉外經濟合同發(fā)生爭議要訴訟法院時,對于法院管轄問題應注意事先進行調查研究?,F在國際間解決經濟糾紛大多不采用訴訟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另行訂立仲裁協議。涉外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發(fā)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标P于仲裁問題,首先要考慮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機構,其次是仲裁所適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則一般適用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則依關于合同準據法的規(guī)定去決定。

一、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主要因素

糾紛日益增多,歸根結底這樣的合同糾紛原因主要是由兩個方面構成:

(一)外商被利益熏心,存心在合同條款中隱含別的意思,這樣就有利于他在今后那些對自己不利的方面撇清責任,為自己開脫。

(二)參加協議簽訂的我方工作人員,做事不夠細心,或者是年輕氣盛缺乏這方面的業(yè)務經驗,在沒有發(fā)現有些問題的情況下就匆忙地簽訂了協議。這樣一來,協議一旦簽定就必須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簽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核,否則輕易簽訂下的合同很有可能將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二、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糾紛中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

(一)嚴格依法辦事,強化涉外經濟合同法律意識。

無論是涉外經濟還是國內經濟活動,用法律來規(guī)范雙方的行為都是唯一也是最有效的途徑。由此可見涉外經濟活動中法律意識,合同意識的教育加強有多重要。必須讓他們意識到法律規(guī)范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要學會合理運用法律規(guī)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任何邪-惡勢力的侵害。例如,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為了確保我國的司法管轄權,以使我方處于有利的地位,應當依據我國的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周密、嚴格地推敲合同條款,特別要注意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當然與此同時,一定要嚴格執(zhí)法,依法辦事,依法保障涉外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嚴格法制,加強對涉外經濟進行審計,及時懲治違法犯罪行為。

(二)如何巧妙的解決涉外合同中的詞匯問題

束力,又比“will”來得意志堅定,具有責任感。 另外,還有要避免使用那些英語中的多義詞,并弄清語法。

(三)依法解決爭議

一旦合同發(fā)生爭議了,而且也確認了需要解決爭議,接下來就要由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國際慣例中解決爭議的方式如下:協商,調節(jié),仲裁,以及訴訟。首先是協商。受爭議困擾的各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及合同的條款的規(guī)定,先進行談判,往往順利的談判能夠促成新的協議,從而來解決爭議。這樣的方法具有很多優(yōu)點,例如它的節(jié)省時間和精力,并且能夠讓雙方的自覺遵守程度提高。當然此種方法也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因為協商不成的幾率很大。協商不成就需要調解。調解就是在第三者主持下,通過其勸說引導,經合同當事人的談判達成協議。以上這兩種方法確實在解決這樣的經濟合同糾紛中優(yōu)勢頗多,并且這當中的一切經過都是本著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第三人不會參雜個人的感情-色彩而去調節(jié),他只會本著各方的利益各方的意見進行調劑,不過選擇這樣的方法一般很難奏效,因為雙方在進行調節(jié)的同時產生的分歧也在所難免。當這樣的分歧矛盾不可調和時就要選擇接下來另外一種方法:仲裁。仲裁和訴訟雖同是法律行為,但仲裁較訴訟有明顯優(yōu)點,這表現在:在仲裁中,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機構和指定仲裁員,還可選擇仲裁地點,有較大靈活性,而訴訟則不可以;仲裁機構專門處理某方面爭議,仲裁員法律知識純熟,可以迅速形成判斷解決爭議;仲裁較之訴訟手續(xù)簡便,費用低廉,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商業(yè)秘密和維護其商業(yè)信譽。所以,仲裁已是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極其重要的一種方式。提交仲裁的根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而如何簽訂好涉外經濟貿易中的仲裁協議,對于經濟合同爭議的完善解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出現爭議后,合同雙方應將這樣的爭議以書面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并將這樣的爭議提交給第三人,交給第三人之后,第三人對雙方爭議進行分析,判斷,然后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一個裁定。較訴訟而言,仲裁有許多好處:它比訴訟操作程序來得簡單,卻也不缺乏訴訟的專業(yè)性,以及它絕對能夠給雙方當事人起到保密的作用。在很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中仲裁都是實行一次裁決,并且具有很強的執(zhí)行效力和約束力,不過要是不服從仲裁,那么也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想要留下不必要的麻煩最好事先簽訂一份一次仲裁的協議,這樣雙方就沒有權利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了。說到訴訟,如果上述這些都不管用,并且也沒有簽訂一次仲裁的協議,那么訴訟就是最后的聲討途徑。不過在這里我們不提倡訴訟,并且在以往糾紛中用到司法訴訟的也是寥寥無幾,因為選擇了司法訴訟就是選了那些較為嚴格并且冗長,拖沓的繁瑣程序。

三、結論

以上提到的這些,在涉外貿易糾紛中還是非常實用的。實用之余我們也需要知道這樣一點,當我們遇到涉外合同糾紛的時候毫無疑問要討回公道法律史最佳途徑,可是一方面由于合同的簽訂涉及到兩國的法律條約,因此,合同很有可能會涉及到外國法律管轄以及適用性之類問題。通常情況下國外的法律和我國的法律史截然不同的,因此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應該盡量約定合同適用本國法律,這樣對當事人來說會更有利。相信加入wto的中國面臨的挑戰(zhàn)和機遇共存。當這些機遇的來臨同時我們也應作好挑戰(zhàn)的準備。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三

我是11月到單位上班的,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簽訂了合同。今年4月續(xù)簽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向單位提出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求具體的計算方法。

最好能解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求偶工資是1500的話。就應該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幾年我是否還可以得到另外的補償。

急切?。。。?!

求正確答案?。。。。。?!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四

回答:您好!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1條的規(guī)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您的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該生產經理9月底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不知道您所說的違約金是指什么,勞動法規(guī)定的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您可能把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混同了,在這里,補償金也包含了違約金的性質。如果您與該生產經理另外簽有違約金的除外。

根據該辦法,“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彼栽撋a經理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應為兩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在一定限額內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五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期限只有十一個月。同時,用人單位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和標準都是需要參照法律規(guī)定的。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六

經濟學是與人類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密切相關的一門社會科學。它主要研究人的行為和選擇在稀缺資源中的配置問題。經濟學方法不僅適用于經濟學領域,還廣泛應用于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在學習經濟學方法的過程中,我更深入地了解了經濟學的奧秘,也掌握了運用經濟學方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我在這里分享一些對經濟學方法的心得體會。

在學習經濟學方法的過程中,我發(fā)現經濟學家通常通過收集數據和構建模型來研究各種現象。然而,他們的方法不是簡單地收集大量數據,而是要選取關鍵變量來研究問題。例如,公司想要研究員工的福利等問題,在數據分析過程中,要先選取關鍵變量,如員工的工資、保險和假期等,然后通過模型分析這些變量的聯系和影響,從而指導公司更好地管理員工和管理資源。

經濟學方法在實際決策中也有廣泛的應用。例如,在投資領域,投資者通過經濟學分析來確定投資組合。在政策制定領域,經濟學方法的應用也非常重要。政策制定者需要評估政策的成本與收益,以確定最適合實施的政策方案,而這些都需要經濟學的方法和工具支持。

在學習經濟學方法的過程中,我發(fā)現,對于經濟學方法的認識和應用需要經過不斷的實踐才能達到熟練的程度。我們必須不斷地運用經濟學的思維和方法解決實際問題,以便更好的發(fā)展我們的經濟學知識,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理解和認識。

第五段:結語。

總之,經濟學方法是一種強大的工具,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分析各種現象,使我們更好地理解社會和經濟的本質。在我學習經濟學方法的過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經濟學的魅力,同時也增強了我的分析能力和思維深度。我相信,隨著經濟學的發(fā)展,我們會在更廣泛和深層次的實踐中探索和運用經濟學方法。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七

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科學,其方法與其他科學方法有所不同。經濟學方法是指經濟學家為了研究經濟活動而采用的一系列理論、方法論和實證分析的工具。經濟學方法的核心是模型建立和經驗分析。模型建立是根據邏輯和數學方法構建的經濟理論模型,這些模型展現了人們的決策行為、市場運行和經濟體制的本質。經驗分析則是將理論模型應用于實證數據的過程,通過比較理論的預測和實際情況,驗證經濟理論模型的遠見性和有效性。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學家可以發(fā)現現實世界中居民經濟活動的規(guī)律和市場行為的基本屬性。

經濟學方法的優(yōu)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經濟學方法可以提高我們對經濟活動的理解和解釋能力,從而幫助我們更好地分析和預測經濟變化的趨勢。另一方面,經濟學方法可以為決策者提供決策依據,具有明確的價值意義。例如,在生產、消費、投資或政策制定等領域,經濟學方法能夠為決策者提供科學、系統(tǒng)、量化和有效的支持。此外,經濟學方法還可以為經濟管理和市場監(jiān)管機構提供有利的監(jiān)測和調整功能,使它們能夠更好地發(fā)揮其作用。

雖然經濟學方法具有明顯的優(yōu)點,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點。其中一個最根本的缺點是,經濟學方法建立在某些前提假設的基礎上。例如,許多經濟學理論假設個體是理性的,并且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不一定遵循這些假設,這些假設可能會導致經濟理論模型的預測值和實際情況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由于經濟學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經濟學方法常常需要結合其他學科和方法才能更有效地解決經濟問題。

如何應用經濟學方法呢?首先,我們應該深入了解經濟規(guī)律和市場機制,掌握基本的經濟學知識和方法。這包括經濟理論、量化方法、博弈論、計量經濟學、行為經濟學等。其次,我們需要對數據分析技能進行大力提升,了解數據的來源和質量,掌握模型分析、統(tǒng)計推斷和數據可視化等相關技能。最后,我們需要具備跨學科的思維和分析能力,了解不同領域的背景和現狀,結合社會、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在實踐中應用經濟學方法,更好地為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第五段:結論。

經濟學方法是一種強大的分析工具,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經濟活動的本質和規(guī)律。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點,需要我們在實踐中注意和改進。要應用好經濟學方法,我們需要通過持續(xù)學習和實踐來提升知識和技能,同時具備跨學科的思維和分析能力,才能為實現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做出更大的貢獻。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八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按照理解,如果工作時間為兩年八個月的,只能認定為滿兩年,補償兩個月,是否正確???(由于“十二個月”后為句號,后面一句話只針對的是連一年都沒干滿的人,是不是這樣??)。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九

經濟決策是指在特定的經濟環(huán)境下,為了達到既定目標而做出的一系列關鍵決策。作為現代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經濟決策對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要做出明智的經濟決策并不容易,需要一定的經驗和方法。在我近年來的學習和工作中,我逐漸掌握了一些經濟決策的方法,并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經濟決策要建立在充分了解和分析的基礎上。在做出經濟決策之前,我們應該盡可能地收集和整理相關的信息。通過調研和分析,我們能夠從整體和細節(jié)上了解當前經濟環(huán)境的狀態(tài),掌握市場需求和競爭情況,以及掌握相關政策和法規(guī)的變化。只有在充分了解和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夠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經濟決策。

其次,經濟決策要考慮長遠的發(fā)展和利益。在一個只看眼前的盈利和效益很容易迷失方向的快節(jié)奏社會中,我們需要具備長遠的眼光。我們應該考慮到決策對于未來發(fā)展的影響以及長期利益的保障。我們需要思考決策是否能夠在持續(xù)的經濟環(huán)境中維持和提升競爭力,是否能夠對我們所在的組織或項目產生持久的積極影響。只有在考慮到長遠發(fā)展的前提下,我們才能做出更為穩(wěn)定和有遠見的經濟決策。

第三,經濟決策要注重風險和回報的平衡。在做出經濟決策時,我們經常面臨著風險和回報的權衡。一方面,我們希望經濟決策能夠帶來更多的回報和效益;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注意決策所帶來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在風險和回報的權衡中,我們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能力來做出決策。我們需要評估風險的潛在影響和可能改變的利益,以及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有在風險和回報的平衡中,我們才能更好地掌握經濟決策。

第四,經濟決策要充分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在實際操作中,經濟決策不僅僅是考慮利益最大化,還需要考慮到社會經濟和道德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經濟決策往往涉及到資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我們需要在滿足自身和組織利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社會責任和公益的層面。我們需要思考決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對于相關方的影響和影響的可持續(xù)性。只有在充分考慮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我們才能更好地掌握經濟決策。

最后,經濟決策要不斷總結和反思。經濟環(huán)境和市場競爭是充滿變化和挑戰(zhàn)的,我們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及時做出調整和改進。在制定經濟決策時,我們可以參考之前的成功經驗,同時也要對失敗案例有所警惕。我們需要不斷反思決策的過程和結果,找出問題所在并作出相應的調整。只有在不斷總結和反思的過程中,我們才能夠不斷提升自己的經濟決策能力。

總的來說,掌握經濟決策方法需要我們具備各方面的知識和能力。通過充分了解和分析、考慮長遠發(fā)展和利益、平衡風險和回報、考慮多方面因素以及不斷總結和反思,我們能夠更加有效地做出經濟決策。經濟決策的能力不僅對個人的職業(yè)生涯有著重要影響,也對組織和社會的發(fā)展起到關鍵作用。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的經濟決策能力,為個人和社會的繁榮做出貢獻。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十

經濟決策是指在不同的經濟環(huán)境和條件下,為了實現既定目標而做出的選擇與決策行為。在現代社會中,每個人都需要不斷做出經濟決策,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yè)。對于如何有效地進行經濟決策,我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總結出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與大家分享。

首先,制定明確的目標是經濟決策的基礎。在做出經濟決策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確我們的目標是什么,這樣才能更好地制定決策方案。例如,如果我是一家企業(yè)的經理,我的目標可能是提高企業(yè)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我需要制定一些具體的措施,如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等。只有通過明確目標,我們才能更有針對性地進行決策,避免盲目行動。

其次,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是經濟決策的重要步驟。在做出決策之前,我們需要對相關的信息進行收集和分析,以便了解決策所面臨的風險與機遇。在信息收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調查研究、市場調研、咨詢專家等方式來獲取必要的信息。然后,我們需要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析,找出其內在的關聯和規(guī)律。只有準確地了解了問題的真實狀況,我們才能做出更有效的決策。

第三,權衡利弊是經濟決策的關鍵。在做出決策時,我們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可能的利弊因素,并進行權衡取舍。例如,如果一個決策可能帶來很高的利潤,但同時也伴隨著很大的風險,我們就需要評估風險與利潤之間的關系,權衡利益的大小。在進行權衡時,我們也需要考慮到各種不確定因素,如市場變化、競爭態(tài)勢等。只有通過權衡利弊,我們才能找到相對最優(yōu)的決策方案。

第四,靈活應對是經濟決策的必備能力。在現實生活中,經濟環(huán)境是不斷變化的,我們也需要根據情況靈活調整決策。如果一個決策在開始時是正確的,但后來情況發(fā)生了變化,我們就需要及時調整決策方案,以適應新的環(huán)境。靈活應對需要我們具備較高的觀察力和判斷力,同時也需要敢于決策的勇氣。只有具備靈活應對的能力,我們才能在競爭激烈的經濟環(huán)境中求得生存和發(fā)展。

最后,經驗積累是提高經濟決策能力的重要途徑。在不斷做出經濟決策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總結經驗,不斷積累,并運用于實踐中。經驗是最好的老師,通過總結經驗,我們可以發(fā)現自己在決策中的弱點和不足,并找到改進的方法。同時,我們也可以借鑒他人的經驗,了解別人在類似情況下的決策思路和方法。通過經驗的積累,我們的經濟決策能力會得到不斷提升。

總之,掌握經濟決策方法需要我們不斷學習和實踐,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并不斷進行思考和反思。只有通過這樣的努力,我們才能提高經濟決策的能力,為個人和企業(yè)的發(fā)展做出更合理、更有效的決策。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十一

2010年3月1日,張某被某建筑設計公司聘用,擔任該公司項目工程師,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三年。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按月為張某發(fā)放工資3500元。2011年9月22日,張某發(fā)現該公司未為其發(fā)放防暑降溫費,便與該公司負責人協商。不料雙方發(fā)生矛盾,最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拒不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為此,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防暑降溫費共計7360元。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按照“一裁終局”的法律規(guī)定做出裁決,由公司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防暑降溫費7360元。該公司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評析。

首先,“一裁終局”僅適用兩類標的數額小、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

所謂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后,裁決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笨梢姡摋l對于“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僅限于兩類勞動爭議案件,一類是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小額勞動仲裁案件;一類是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標準明確的勞動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的案情比較簡單,標準比較明確,相對而言易于勞動仲裁及時裁定。

其次,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符合法定規(guī)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用人單位受“一裁終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證明了案件存在六種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憋@然,用人單位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方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否則要想行使撤銷權將是非常困難的。

設置“一裁終局”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濫用訴權,從程序上拖延勞動者,使得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實現。對用人單位的“濫訴”行為加以限制,以減少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提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效率。

最后,為了保護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勞動者如果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對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不受“一裁終局”限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笨梢?,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裁終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使訴權作出了不同規(guī)定,足見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但是還有個例外規(guī)定,即如果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銷裁決的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十二

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以用現金方式,也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方式予以補償。對改制分流中不愿進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會自謀職業(yè)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以現金方式補償;對進入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yè)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方式予以補償,并可以在職工自愿的基礎上轉為改制后企業(yè)的股權或債權。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計發(fā);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fā)。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481號發(fā)布。為了規(guī)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全文共十三條。

法律通知。

勞部發(fā)〔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動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主要內容。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481號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yè)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yè)按規(guī)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十三

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學科,它的存在和發(fā)展使得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應對現代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作為一名經濟學學習者,我在學習經濟學的過程中,對經濟學方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同時也對我的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本文將以“論經濟學方法心得體會”為主題,分享我對經濟學方法學習的心得和體會。

第二段:系統(tǒng)化思考。

在學習經濟學的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系統(tǒng)化思考”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方法。經濟學家在研究問題時,通常會分析問題的各個方面,而這些方面包括了許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因此,要想真正的理解和解決一個經濟問題,我們必須采用系統(tǒng)化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方式,不僅能夠幫助我們從整體的角度把握問題,而且還能幫助我們更有效地利用經濟學原理和概念來解決問題。

第三段:模型化思考。

經濟學方法也提倡了一種叫做“模型化思考”的方法。經濟學模型是一種簡化的揭示經濟活動的方法,而對于大多數經濟問題,使用模型化思考的方法能夠更好的理解和解決問題。在我學習經濟學的過程中,我拓寬了對經濟學模型的理解,更能夠利用模型化思考的方法,深入分析經濟問題和現象。同時,也通過實踐運用模型,不斷將書本知識變?yōu)楝F實的收益。

第四段:量化思考。

另外,經濟學方法在量化思考方面也有很大的意義。量化思考是將經濟問題和現象通過數字化或統(tǒng)計化的方式去分析、研究和處理。經濟學的各種方法和技巧都與量化思考密切相關。在學習經濟學的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數字化思維和數據分析的重要性。我更能夠通過應用數據計算,分析經濟學模型的結果,并從中得出結論。而且,通過不斷地觀察和收集實證數據以及分析大量的經濟統(tǒng)計數據,我也更加了解了市場的變化和走向。

第五段:結語。

經濟學是一門不斷發(fā)展的科學,不斷地擴展和深化我們對社會經濟活動的認識。經濟學方法,作為研究經濟學的方法和技巧,具有很大的意義。在學習經濟學方法的過程中,我逐漸提高了對經濟學的理解,更深入的認識了經濟學的核心原理和理論,同時,也學會了運用這些方法和技巧來解決現實的問題。此外,我們還需要深入思考經濟學方法和理論,將其應用和拓展到更廣的領域,以期更好的利用經濟學的力量來開創(chuàng)更加美好的未來。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十四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案例。

公司停止無固定期員工工作,員工被迫辭職,索要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決支持了員工的此項訴求。

鄧先生訴稱,4月20日其與某電力公司訂立無固定期合同。205月18日雙方簽訂《外派合同》,約定鄧先生為廣西某法資發(fā)電公司工作,合同期七個月。7月30日,雙方協商一致將鄧先生外派期延長至12月31日。在外派期間,鄧先生因病住院,便向廣西某法資發(fā)電公司請假兩個月。201月3日,某電力公司給鄧先生發(fā)郵件,主要內容為收到醫(yī)生證明,要求鄧先生中止工作,回京治療,7日向部門主管匯報。1月16日,某電力公司向鄧先生發(fā)警告信,內容主要是鑒于其未按郵件指示去做,發(fā)出第一次書面警告。鄧先生隨后提出書面申辯,某電力公司沒有對申辯召開會議進行聽證。年2月19日,鄧先生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某電力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書面同意解除。由此,鄧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某電力公司補發(fā)工作期間的工資、外派補助、辛苦補助、探親工資補償、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某電力公司認為,鄧先生自愿離職,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鄧先生所提補發(fā)各項補助均是在鄧先生已不來單位工作期間發(fā)生的,無需支付;同時請求法院判令鄧先生返還其2008年2月1日至3月21日沒來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根據查明的事實,某電力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某電力公司向鄧先生發(fā)出《警告信》后,鄧先生提出異議,但某電力公司并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召開聽證會,故某電力公司向鄧先生下發(fā)的《警告信》應予撤銷。

現雙方均認可于2008年3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可。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故電力公司支付鄧先生的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是鄧先生工資的組成部分。

某電力公司未與鄧先生協商,在鄧先生患病期間中止了鄧先生的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鄧先生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形成事實上的拖欠工資。鄧先生于2008年2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應按照鄧先生的工作年限及鄧先生的工資總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某電力公司對鄧先生提出辭職后應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存有爭議,電力公司不屬無故拖欠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因此,鄧先生要求該公司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法院沒有支持。

某電力公司簽訂的外派協議并未約定其不支付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的條件,故在鄧先生生病期間電力公司仍應支付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電力公司應補付上述款項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最終,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撤銷了某電力公司的《警告信》,支付鄧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九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元。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十五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因個人原因或工作關系而離職的員工,如何面對原公司的索賠,是《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新的規(guī)定,除了特殊情況外,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特別是涉及戶口方面的違約金,今后將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對離職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和工作交接程序進行了增補和規(guī)范。

〉〉法條新規(guī)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此前,勞動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規(guī)大多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靶路ǖ囊粋€重大變化就是:員工一般不承擔違約金責任?!?/p>

〉〉權威解讀

馬照輝解釋稱,之所以有這個規(guī)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濫用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流動。新法施行后,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guī)定違約金,法院今后也不會支持。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guī)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限后,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yè)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

馬照輝進一步解釋稱,這里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公司因競業(yè)限制原因,約定員工需承擔違約金,也應付出相應代價:在約定違約金的同時,必須同時約定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區(qū),單位和員工之間涉及戶口問題而發(fā)生的違約金糾紛較多。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明顯過高的違約金給予調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態(tài)度?!皠趧雍贤▽嵤┖螅窈蟠朔N違約金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p>

黃彩相同時表示,對于培訓費用,普通、必要的職業(yè)培訓與專項技術培訓也不能混為一談,且應以實際為員工專項技術培訓所支出的費用來約定違約金數額。

〉〉舊案新解

2002年12月,陳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雙方約定:“若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3個月工資收入的違約金”。2007年3月,陳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陳某認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公司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后,仲裁委裁決陳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元。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

馬照輝分析稱,陳某與公司之間有違約金的約定,該約定符合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正確的。若簽訂該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后,則不能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屬無效。

但需要注意一點,《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假如陳某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存續(xù)到2008年,則原定的違約金約定依然有效。

員工辭職獲補償金范圍擴大

〉〉法條新規(guī)

第四十六條(節(jié)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員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一般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擴充了員工解除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權威解讀

馬照輝表示:“本次勞動法修改,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精髓就體現在這?!?/p>

他分析稱:“現實生活中,個別公司尋找理由逼迫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規(guī)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員工遇到此類行為后,或根本無權主張補償,或只能依照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要求賠償。新法在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規(guī)定?!?/p>

此外,新法還增加了一條特別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馬照輝認為:補償金范圍擴大導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導公司與員工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應三日前通知

〉〉法條新規(guī)

第三十七條(節(jié)選)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出臺動機

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稱:“這個變化,是為了兼顧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他介紹稱:此前施行的《勞動法》,在第三十二條曾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爆F實生活中,員工在試用期內,隨時撂挑子不干的行為,給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經濟合同的心得體會和方法篇十六

程某在一家網絡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虧損裁員,裁到了他的身上。網絡公司經理與程某談話后,雙方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約定,自即日起網絡公司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待程某辦完離職手續(xù)后,網絡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程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xù),一邊盤算著自己將得到的補償金數額:我在這兒工作已經3年多了,按規(guī)定可以拿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多元,這樣,4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吧。程某沒有想到的是,財務人員發(fā)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他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薄皞€人所得稅?難道我領到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也要上這個稅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網絡公司與程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合同解除后,網絡公司向程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但網絡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yè)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guī)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沒有超過北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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