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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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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通用14篇)
2024-04-11 17:59:25    小編:zdfb

思考和總結,是對自己成長的一種責任和尊重。在寫總結時,我們可以借鑒一些范文和優(yōu)秀案例來提升自己的寫作水平。我們不妨一起來看看下面這些優(yōu)秀的總結范文,相信會有所收獲。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一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適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受法律保護;

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和平等地承擔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第三,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沒有附加剝奪權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仍然可以行使選舉權,只是法律對其選舉權行使的地點(即在服刑監(jiān)獄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選舉權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會、游行、抗議權利的主管機關是公安機關。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lián)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

對公民通信進行檢查的條件有三:一是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除此,無論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檢查公民通信。二是檢查主體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其他機關無權進行。三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不受侵犯權與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權。

5.國家保護是華僑的`正當?shù)臋嗬屠?,而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則是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義務;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二

所謂監(jiān)督權,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監(jiān)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的權利,其內容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和申訴權。憲法第41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公民行使監(jiān)督權的界限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了保障公民監(jiān)督權的有效行使,憲法第41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我國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規(guī)定了對公民監(jiān)督權行使的保護。

1.批評、建議權。批評權是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則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我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報刊、來信來訪、座談討論會等多種形式和途徑行使批評、建議權。批評、建議權的行使對于防止官僚主義、提高國家機關工作效率有著重要意義。

2.控告、檢舉權??馗媸侵腹駥θ魏螄覚C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fā)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fā)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兩者的共通之處在于:都是同違法失職行為作斗爭。其區(qū)別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檢舉人則不一定與事件有直接關系;二是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對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處理,檢舉則多為出于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3.申訴權。申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裁判,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2005年1月5日,國務院通過了修改的《信訪條例》。該條例將保護信訪人權利確立為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這是公民行使的監(jiān)督權的一種形式?!缎旁L條例》是對憲法保護的公民監(jiān)督權的具體化,有利于公民的監(jiān)督權通過信訪制度落到實處,有利于發(fā)揮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國家事務管理過程中的作用,同時對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獲得賠償權。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三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權利能力,而非行為能力。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別,承認合理差別(平等權的相對性)。

平等權是相對的,

憲法。

禁止不合理的差別,但承認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別。判斷差別合理性的基本原則是:是否符合作為憲法核心價值的人的尊嚴原則;確定差別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存在著合理的聯(lián)系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見后文,此處不贅述。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類型。

1、言論自由。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實際是言論的自然延伸。

內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由地在出版物上發(fā)表作品;(2)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自由設立。

各國對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兩種制度:一是預防制或稱事前審查制;二是追懲制。我國實行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

3、結社自由。

(1)營利性結社。

(2)非營利性結社。

a.政治性結社。

b.非政治性結社。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核心:盡量不,或者盡量少。

(1)審批限制。

不予許可的情形: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煽動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據(jù)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2)地點限制。

不得舉行的場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國賓下榻處;重要軍事設施;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3)時間限制:早六時至晚十時。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含義:強調信,不包括創(chuàng)、傳。

2、我國宗教團體必須堅持自主、自辦、自傳的“三自”原則。

注意: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權利。

四、人身自由(廣義)。

五、社會經濟權利。

(一)財產權。

1、財產權的概念。

財產權是指所有權,即公民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的權利,包括對生活資料和一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繼承權是財產權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財產轉移的合法形式。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同時保護公民的繼承權。

2、征收和征用的區(qū)別:還不還、急不急、補不補。

(二)勞動權。

勞動權包括勞動就業(yè)權和取得報酬權。

1、主體:(1)勞動就業(yè)權的主體不是所有公民,而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2)取得報酬權的主體不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而是已經付出勞動的公民。

2、勞動的權利義務二重性。

(三)休息權。

1、只有勞動者才享有休息權,如果有勞動能力而不勞動就沒有休息權;

2、“休息”指帶薪休息。

(四)獲得物質幫助權。

1、主體要件:公民。注意不是自然人。

2、實質要件: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三種情況之一。

六、文化教育權利。

(一)受教育權。

(二)文化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出版自由不是文化權利而是政治自由。

七、監(jiān)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一)監(jiān)督權。

公民監(jiān)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的權利,需要重點掌握幾種監(jiān)督權之間的區(qū)別:

1.批評和建議的區(qū)別在于有沒有提出解決方案。

3.申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非追究違法責任,這是它和控告的區(qū)別,但申訴和控告常常結合行使。

(二)獲得賠償權。

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或冤獄賠償)兩種形式。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四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wèi)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服兵役的資格。

(2)不征集服兵役:應征公民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3)緩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五、依法納稅。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五

所謂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權利內容豐富、范圍廣泛,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一般權利。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公民所有的權利都進行規(guī)定,憲法規(guī)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的權利。盡管基本權利和法律權利具有一定的內在聯(lián)系性,但基本權利具有自身的特點:第一,基本權利決定了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權利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權利;第三,基本權利具有母體性,派生出具體的法律權利;第四,基本權利具有穩(wěn)定性和排他性,與人的公民資格不可分。

(二)基本義務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法律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公民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構成普通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的基礎。公民的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共同反映并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構成普通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三)基本權利主體。

基本權利的主體主要是公民。有些國家的憲法規(guī)定,法人和外國人也可以成為基本權利的主體。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憲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p>

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同時出現(xiàn)公民和人民兩個概念。“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區(qū)別主要在于:第一,性質不同。公民是與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相對應的法律概念,人民則是與敵人相對應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圍不同。公民的范圍比人民的范圍更加廣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還包括敵對分子。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憲和法律規(guī)定的一切公民權利并履行全部義務;公民中的敵對分子,則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權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特定義務。此外,公民所表達的一般是個體概念,而人民所表達的往往是群體概念。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六

所謂限制基本權利,是指確定基本權利的范圍,使之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超過限度則構成權利的濫用?;緳嗬氖芟拗菩跃唧w表現(xiàn)為對基本權利主體和基本權利具體活動形式的限制。具體包括:

1.剝奪一部分主體的基本權利。一般作為刑罰的附加刑采用,如剝奪罪犯的政治權利。

2.停止行使某種基本權利。出于某種原因,對基本權利主體的活動加以暫時性的限制,等條件恢復時再準予行使基本權利。

3.出于社會公益,對基本權利特殊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如對公務員的政治活動、軍人的政治權利進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

由于各國憲法的性質不同,在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上也表現(xiàn)出不同的特點。從各國憲法的規(guī)定看,限制基本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目的,即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公共利益。

1.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秩序是社會的有序狀態(tài)或動態(tài)平衡。正常的社會秩序是社會穩(wěn)。

定和發(fā)展的基本條件。社會秩序包括相應的社會關系內容和某些社會規(guī)范與原則。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地確定社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社會主體的憲法地位;對侵犯基本權利的現(xiàn)象規(guī)定預防和解決的程序;保護社會成員的積極性。

2.保障國家安全。在一個法治社會里,國家履行保障基本權利的義務時,首先需要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當發(fā)生國際、國內危機時,正常的憲法秩序有可能受到破壞,基本權利的保障也會失去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安全是基本權利保障的前提之一。

3.維護公共利益。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各國憲法普遍規(guī)定了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限制的范圍與具體形式。盡管各國憲法對公共利益內容的規(guī)定及表述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一個總的原則,即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共利益。

憲法第51條對基本權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边@一條是對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總的限制性規(guī)定,同時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標。在我國,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的基本前提是不損害社會、國家與集體利益,不損害他人的利益。為了維護社會、國家與集體利益,在必要時可以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除憲法規(guī)定外,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也相應地規(guī)定了有關限制權利的目的、內容。憲法的總體限制目的一般通過普通法律得到具體表現(xiàn)。

(三)限制基本權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權利的內在限制?;緳嗬麅仍谙拗浦饕富緳嗬麅炔恳汛_定限制的范圍,而不是從外部設定條件。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基本權利本身具有的限制,即憲法中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概念本身對其范圍與界限內含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過具體附加的文句對其范圍進行了限定,如行使集會游行示威權利時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與自由、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要求遵循社會公德等。

2.憲法和法律的限制?,F(xiàn)代各國憲法一方面規(guī)定了保障基本權利的內容,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了限制基本權利的界限。這種界限也叫基本權利的憲法界限。憲法為基本權利行使確定了總的原則與程序,以此作為基本權利保障的內在條件。我國憲法第51條的規(guī)定是憲法對基本權利活動進行限制的總的原則與標準。在憲法上保障與限制基本權利是有機的統(tǒng)一,根據(jù)憲法進行的限制應具有合理的界限,不應超過憲法原則與精神所要求的范圍與限度。制憲者在憲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權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約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尊重基本權利價值,依法正確行使立法裁量權。

留,如韓國、日本等國。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活動為對象;但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約束立法活動,以保障基本權利不受立法侵害。

(四)緊急狀態(tài)下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所謂緊急狀態(tài),是指在一定范圍和時間內由于突發(fā)重大事件而嚴重威脅和破壞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國家統(tǒng)一等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需要緊急予以專門應對的社會生活狀態(tài)。在緊急狀態(tài)下,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迅速恢復經濟與社會的正常狀態(tài),有必要賦予國家機關一定的緊急權力。如何既要保障基本權利價值,又要保證國家權力能夠有效運作,如何在基本權利的保障與限制之間尋求合理平衡是現(xiàn)代憲法發(fā)展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憲法修正案第20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毙拚傅?2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兩條都規(guī)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則。修正案第23條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憲法第51條對基本權利限制作了具體的界限,即只能基于維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權利的目的才能限制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七

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4條中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是我國社會主義憲政事業(yè)的重大發(fā)展,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進入新階段的標志。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憲法原則,對我國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權,意味著社會關系的調整要更加注重權力和權利的平衡、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通過立法,合理配置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xiàn)社會的和諧有序發(fā)展。具體到我國的立法實踐,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原則,忠實于人民的利益,對人民負責。立法為民,重點在于依法配置權力:一方面要確保行政權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對行政權力進行規(guī)范、制約和監(jiān)督,促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正確地行使權力,確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有利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保障人權的意識。尊重與保障人權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職責,任何政治決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慮人民的利益。強化人權意識也有利于發(fā)揚民主,抑制官僚主義。

第三,指導人與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片面強調經濟增長,忽視社會全面發(fā)展和人文關懷,必然導致經濟與社會發(fā)展失衡。經濟發(fā)展應該是以人為本的發(fā)展。尊重和保障人權,還要求我們統(tǒng)籌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改變城鄉(xiāng)二元結構。

第四,指導人與環(huán)境和資源的協(xié)調發(fā)展。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人權與自然的關系上,現(xiàn)代人必須認識到,只有尊重自然規(guī)律,使人與自然協(xié)調發(fā)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權。

我國憲法對人權的保護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人權主體非常廣泛。憲法不僅保護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保護外國人的權利;不僅保護個人的權利,也保護群體的權利。二是權利內容非常廣泛。憲法所規(guī)定的人權,既包括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也包括財產權和繼承權等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八

1.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這里應該注意的是確定一個自然人屬于何國公民的標準是國籍。

2我國國籍法關于國籍取得的規(guī)定。

(1)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取得中國國籍,就不得保留外國國籍;一旦具有外國國籍,即不具有中國國籍。

(2)國籍的出生取得(《國籍法》第4-6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3)注意國籍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xiàn)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平等權首先表現(xiàn)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不限于口頭形式,還包括書面形式、廣播電視等。

2.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他人隱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國務院通過的《出版管理條例》規(guī)定: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主權和統(tǒng)一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民族團結的、泄漏國家機密的、有黃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內容的、侮辱誹謗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屬于出版自由保護的范圍。

(四)結社自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行核準登記制度。我國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社會團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五)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會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條文:

第6條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qū)、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qū)、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7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三.監(jiān)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

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主要是一種積極受益權(財產權除外),即要求國家主動予以保障的權利。

(一)財產權。

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二)勞動權。

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三)休息權。

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權。

生活保障權是指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達到一定年齡和一定工齡后離職休息,并依法享有相應的生活待遇的權利。

(五)物質幫助權。

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七)文化權利和自由。

(一)婦女權利。

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yǎng)和選拔婦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親、兒童、老人的權利。

第49條【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三)華僑的正當權益、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5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shù)臋嗬屠?,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第3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九

一、判斷公民資格的唯一標準:國籍。

二、國籍取得的一般理論。

三、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與恢復。

需要注意,《國籍法》是在特別行政區(qū)適用的少數(shù)法律之一,在特區(qū)出生的,屬于“本人出生在中國”,當然取得中國國籍。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十

一、教學目標。

2、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

3、提高學生法律意識,初步建立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二、教學重點。

三、教學難點。

四、教學過程。

1、故事導入。

師:《聞雞起舞》《中流擊楫》。

師:祖逖、劉琨的英勇行為讓我們敬佩不已。同學們,你們已經年滿十周歲了,相對于一二年級的小弟弟、小妹妹,你們長大了,長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們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讓“學法、知法、守法、用法”成為你們的習慣,因為法律就是無論做什么事情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

看了課題你有什么疑問?結合生活實際談談你的理解。(引導理解概念)。

學生自由發(fā)言討論,師總結解釋概念。師: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3、權利的范疇。

你們生活在家庭、社會和學校中,每一個成年人都有責任保護你們。了解自己的權利,知道權利被侵害后如何保護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學習了本課之后同學們會有所收獲。

師:描述案例1情景。

課件演示《憲法》中密切聯(lián)系小學生的權利的條款。

4、義務的范疇。

說完了權利我們再來看看我們的義務。請先看案例2,課件出示案例2。

師:從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學生自由交流。師:義務是我們必須去做的事情,憲法中對公民的義務也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課件出示)指名讀。

5、知識拓展。

不僅我們國內的法律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就是國際上也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guī)來保護少年兒童的權利。

課件出示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名讀。

6、知識梳理本節(jié)課我們學習到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知道了小學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樣的法律賦予的權利,就是在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涉及保護我們少年兒童的法律還有很多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等,我們會在今后的學習中慢慢接觸,希望法律改變你們的生活。

7、鞏固升華。

最后送給同學們幾首關于法律的小兒歌(課件出示)指名讀。

8、質疑。

同學們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嗎?學生質疑——交流——疑難解惑(師)課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十一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xiàn)基本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

(一)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權。憲法第13條第1、2款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彼^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是指公民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的權利,包括對生活資料和一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其中的生活資料主要包括勞動的和非勞動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儲蓄、房屋、交通工具、債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權;生產資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許個人擁有的生產工具、原材料、勞動產品、牲畜等。

繼承權是財產權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財產轉移的合法形式。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同時保護公民的繼承權,以使財產本身能無損失地繼承下來。

為了防止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侵害,憲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一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公民私有財產保護的憲法基礎,即國家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并同時給予補償后才能進行,而不得隨意侵犯。

私有財產權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對于個人自由的伸張和實現(xiàn)其他基本權利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財產權本質是實現(xiàn)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為有尊嚴的個體存在的社會物質基礎。因此,從社會發(fā)展的角度看,個體擁有私有財產是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與保護人的尊嚴的重要條件。與任何權利一樣,財產權的存在并不是絕對的,財產權的社會性實際上決定了財產權存在的界限。憲法有關征收和征用的規(guī)定有利于在公權力與私權利、私有財產與公共財產之間確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財產得到合理補償。

征收和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限制的形式,但兩者的性質與功能是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征用是使用權的改變,通常在緊急狀態(tài)下的強制使用,一旦緊急狀態(tài)結束,被征用的物體要發(fā)還給原權利人。適用征收和征用的條件和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因征收對權利人利益的損害大于征用,故補償標準相對更高。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即社會整體利益,體現(xiàn)國家國防、外交等重大的國家利益,既要考慮為公益而采取的國家政策的價值,同時也要考慮社會正義的價值。公共利益不同于團體、社會組織或商業(yè)的利益,應進行嚴格的限定。

(二)勞動權。

憲法第42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由于勞動是人們生存的基礎,也是社會得以生存、維系和發(fā)展的條件,因此國家不僅應當保護公民勞動的權利,而且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公民享有這一權利提供保障。為此憲法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chuàng)造勞動就業(yè)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钡?款規(guī)定:“國家對就業(yè)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yè)訓練。”憲法第14條也規(guī)定了國家對勞動者的責任,以及國家保護勞動權的根本目的,即“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fā)展社會生產力”,“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三)勞動者休息的權利。

憲法第43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毙菹嗍侵竸趧诱咴谙硎軇趧訖嗟倪^程中,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jù)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yǎng)權利。為了使憲法所規(guī)定的休息權落到實處,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钡?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jié)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jié);(三)國際勞動節(jié);(四)國慶節(jié);(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p>

(四)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憲法第45條第1款第1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蔽镔|幫助權,是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的一種權利。主要包括:老年人的物質幫助權;患疾病公民的物質幫助權;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的物質幫助權;等等。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十二

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合理地反映了公民與國家的關系,體現(xiàn)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并成為公民其他權利義務的法律基礎。從總體上講,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廣泛性、平等性、現(xiàn)實性和一致性四大特點。

(一)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我國現(xiàn)階段的權利主體包括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shù)的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等。即使那些極少數(shù)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與其身份相適應的公民權利。比如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罪犯除依法被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以外,享有申訴權、辯護權、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控告權與檢舉權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非常廣泛。根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個方面。從基本權利體系來看,包括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隨著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fā)展,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范圍將得到進一步擴大。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現(xiàn)在兩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具體來說,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出身、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也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二是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任何公民,公民有權要求得到平等的對待和保護;三是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特權,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第二,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必須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平等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平等地追究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現(xiàn)實性也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現(xiàn)實性。也就是說,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是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fā)展的實際狀況出發(fā)的。具體表現(xiàn)在:一是客觀上的確需要而又非確認不可的予以規(guī)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規(guī)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規(guī)定到什么程度。第二,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既有物質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實現(xiàn)的。在物質保障方面,憲法不僅規(guī)定了公民實現(xiàn)權利和自由的物質條件,而且還通過物質幫助權、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等措施,給予公民必要的物質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申訴控告權等方面,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其他個人均不得侵犯,國家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有賠償?shù)牧x務等。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十三

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lián)的生命權、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

(一)生命權。

1.生命權的概念與意義。生命權是享有生命的權利,體現(xiàn)著人類的尊嚴與基本價值。生命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權利的特點:第一,生命權是表示人類生存的自然意義上的權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質。第二,生命權是國家與社會的最高價值,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都不能把人的生命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應把生命權的維護作為制定法律或政策的基本出發(fā)點。第三,生命權價值的憲法確認意味著國家負有保護生命權的義務,使生命權成為社會價值體系的基礎。第四,生命權的憲法意義還表現(xiàn)在它為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提高社會成員的憲法意識提供了社會基礎。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生命權條款,但在價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權的。

2.生命權的基本內容。一般意義上,生命權的基本內容包括:一是防御權。生命權的本質是對一切侵害生命權行為的防御。二是享受生命的權利。生命權的對象是生命,每個社會主體平等地享有生命的價值,其主體地位得到憲法的保護。三是生命保護請求權。當生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者有權向國家提出保護的請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濟。為了保護生命權,各國通過憲法或刑法等途徑為生命權價值的實現(xiàn)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四是生命權的不可處分性。由于生命權是人的尊嚴的基礎和一切權利的出發(fā)點,故生命權具有專屬性,只屬于特定的個人,但個人主觀的生命權同時具有社會共同體價值秩序的性質,表現(xiàn)為一種法律義務。

3.生命權的主體與效力。生命權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為生命權的主體。這里講的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得非法侵犯的生命權。因此,生命權首先是人的權利,并不僅僅是公民的權利。

在憲法確定的基本權利體系中沒有比生命權更重要的權利,它是基本權利價值體系的基礎和出發(fā)點。生命權作為主觀的權利首先對國家權力的一切活動產生效力,約束國家權力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刑法在生命權保護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功能,但這種保護的基礎和效力來源于憲法的價值,不能脫離憲法的原則。

(二)人身自由。

所謂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體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憲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p>

人身自由與其他自由一樣并不是絕對的,在必要時,國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剝奪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憲法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毙淌略V訟法據(jù)此對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guī)定。同時憲法第37條第3款還規(guī)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彼^非法拘禁,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以拘留、監(jiān)禁等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以其他方法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以非法管制、拘役、徒刑以及非法訊問、非法跟蹤盯梢等方法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是指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或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機關、組織或個人,對公民強行搜身,或者強迫公民自己證明自身清白和暴露身體的行為。對違法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責任人,應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追究;如果這種違法行為是出于陷害、報復、貪贓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的資格和權利應該受到國家的承認和尊重,包括與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聯(lián)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的法律表現(xiàn)是公民的人格權。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從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看,人格尊嚴主要有以下基本內容:第一,公民的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法改變自己的姓氏名稱,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濫用和假冒。第二,公民的肖像權。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觀記錄,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肖像權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權利。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三,公民的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享有適度的名聲并維護其名聲不受侵害的權利。第四,公民的榮譽權。榮譽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組織獲得的各種褒揚并維護其不受侵害的權利。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第五,公民的隱私權。隱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為人知的事情。隱私權是指公民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四)住宅不受侵犯。

憲法第3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個人,未經法律許可或未經戶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的場所,因此保護了公民的住宅,也就保護了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進一步保護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住宅不受侵犯還包括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不可侵占、損毀公民的住宅。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憲法第40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蓖ㄐ抛杂墒侵腹衽c其他主體之間傳遞消息和信息不受國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郵件以及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等信息傳遞形式),他人不得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隱匿或毀棄信件、電報等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為;拆閱郵件或竊聽公民的電話等通信內容則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

郵政法第3條第2款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薄多]政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負有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政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業(yè)務進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動。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依法沒收國內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出具法律文書,在相關縣或縣級以上郵政企業(yè)、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xù);沒收進出口國際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作出決定,并辦理手續(xù)。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條規(guī)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毙谭ǖ?53條規(guī)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政法與刑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將憲法規(guī)定的通信自由予以具體化。

憲法所保護的通信自由是一種合法的、正當?shù)耐ㄐ抛杂?,任何危害憲法秩序與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屬于通信自由的范疇。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樣具有相對性,為了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對通信自由進行適當?shù)南拗?。如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眹野踩ㄒ沧隽祟愃频囊?guī)定。通信自由的設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的侵害,是公民自由地進行交流思想的必要手段。當通信自由的行使危害社會秩序時可進行必要的限制,以維護公共利益。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評課稿篇十四

憲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

關于政治權利和自由。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

關于人身權利和自由。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關于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關于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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