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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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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通用17篇)
2023-11-21 12:44:19    小編:ZTFB

唯有總結,才能更好地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偨Y要簡明扼要,能夠準確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感悟,讓讀者一目了然。我們可以從以下范文中找到一些總結的思路和方法,幫助我們更好地進行總結工作。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一

內容:證人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聯(lián)系電話、住址。

然后寫“本人證明******************************事實。

最后就是簽名和日期。

2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及復印件);(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職工死亡的,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四)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證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的戶籍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但具體情況最好依你所在的地級市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的規(guī)定為準,但個人認為申請工傷認定是不需要證人證言的(但提起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最好有證人證言)。

3

給你提供一份,僅供參考。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二

我叫(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別(男/女),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區(qū)____街道____號,工作單位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人證言內容)。

本人鄭重承諾:以上證明內容完全屬實,如有虛假,本人自愿承擔法律責任。

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證人復印件一份。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三

一般情況下,證人證言滿足證據的三種屬性就具有證明的作用。至于證明力的大小,還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

根據《證據規(guī)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

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tài)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于經歷過雙方唇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言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證言真實性的程度易受證人主觀意識的干擾。因此,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盡量排除證人作證的主觀臆斷、猜測或者推斷,在作證時也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是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四

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將證人作為知道案件有關情況的單位和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來規(guī)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對證人證言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證人本身不是證據,其向人民法院陳述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才是證據;第二,證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直接的關系,限制行為能力甚至無行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證人,法律只規(guī)定不能正確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第三,證人不存在回避問題,案件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知曉案件的有關情況,其均可作為證人作證,即使其與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因此,證人證言在有的情況下是帶有傾向性的。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有義務作證的證人應該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證言應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宣讀。所謂“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以下情形: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guī)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的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根據《證據規(guī)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一般小于物證、檔案、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五

相關案例:12月28日,上海靜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一對感情破裂的夫妻離婚,但在庭審中,女方出示的證明男方有外遇的錄像帶(該錄像帶是女方在男方和外來女子不知的情況下偷錄下來的)并沒有成為離婚的證據。在這起離婚案的判決書上,法院并未對這一證據作出是否認定的評判。

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5)2號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未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當中,其首要目標就是公正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端。為此,必須首先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民事訴訟證據是當事人賴以提出訴訟主張、并證明其訴訟主張合法成立的根據;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礎。由此可見,證據對于民事訴訟的發(fā)生、進行與終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法學界曾對訴訟證據的屬性問題進行過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就在于證據的基本特征是否應有合法性。主張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的觀點認為,證據的合法性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屬性,是“正當程序”的基礎。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訴訟證據的合法性包含下列兩方面含義:1、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訴訟程序的`要求。2、實體法律明確規(guī)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證明這些法律行為成立或不成立的證據只能是具備該法定形式的事實材料。主張證據可不具有合法性的觀點認為,主張證據有合法性特征會助長主觀主義,從而動搖和削弱證據的客觀性。在此,筆者謹就視聽資料的合法性進行一番闡述。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民事審判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國1982年3月頒布的試行民事訴訟法第一次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加以確定。在信息時代的今天,將視聽資料作為獨立的證據形式予以規(guī)定,對法學的研究和司法的實踐來說都是一個進步的作法。視聽資料,是指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利用圖象、音響及電腦貯存反映的數據和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像帶、錄音帶、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由于視聽資料是通過圖象、音響等來再現(xiàn)案件事實的,因此,它能夠較為準確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檢驗印證其他證據的真?zhèn)?,從而認定案件事實。這對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審判質量,正確處理民事糾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視聽資料作為一種訴訟證據,是現(xiàn)代科技發(fā)展在法律上的一種表現(xiàn)。除了作為證據所應具有的基本特征以外,其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由于視聽資料是采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手段,在一般情況下,它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它也避免了其他證據的一些弊病。因此,與其他證據相比較,視聽資料有較大的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和準確性。但是,在最高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第1款中規(guī)定: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低于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二)隨著科技發(fā)展和有關音像設備的普及,視聽資料又極易被偽造,變造,比如被剪接、改變其內容等。因此,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視聽資料,應認真審查,辨別真?zhèn)?,并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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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對于證人證言的作證程序和認定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睹袷略V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關于證人作證的法律實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民訴法第七十條明確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因此,出庭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但是也應當看到,當前并沒有對證人的制裁性措施來保障證人出庭作證這一義務的落實。

二、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作證是例外。只有“無法出庭”的證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證人均應當到庭作證。這是為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措施。

三、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是證人證言效力的保障。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只是證人應當對于當事人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使其證言具有邏輯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四、人民法院許可是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程序性前提。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證人證言都不得認定其效力。此其“許可”應當為人民法院明確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時此其“許可”,還必須是公開的允可,即至少應當讓對方當事人知曉。

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與通常的證人證言的區(qū)別主要是,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經過了公證程序。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均規(guī)定:經過公證的文書較其他文書有較高的證明力。但是,經過公證的證言仍然是證人證言的范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該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仍然效力較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所以,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雖然是經國家法定機關確認的證言,但作為訴訟證據,應依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特別規(guī)定為準。

綜上,筆者認為,證人證言經過公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其證言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仍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七

只是規(guī)定證人與被告人有利害關系是不能單獨使用其證詞證言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其他情況下由審判人員甄別判斷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guī)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于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裁決。

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歸咎于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痹瓏覄趧硬俊蛾P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15條規(guī)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和失業(yè)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p>

根據上述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建立與消滅依法均為要式行為,在建立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消滅時應當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xù)。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的使用者,負有用工管理的職責,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合同的管理,及時簽訂或續(xù)簽勞動合同與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xù),否則即構成過錯。

其實,當我們進行過相應的勞動的話,我們無論如何也是拿得出該有的證明性文件與事物的,畢竟是真的肯定也假不了,所以說,在我們遭遇到勞動問題的時候,我們也應該不慌不忙的收集相關的勞動過的證據去證明我們的清白。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八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這種缺陷或者年幼要達到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時,才能排除其證人資格,而是否達到了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不能以個人主觀判斷,必須由專門人員的鑒定來確認。

證人必須有作證能力,對于證人的作證能力應當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個人都有作證能力,如果要否定一個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二)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單位或者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只能以書證的形式出現(xiàn),而不能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出現(xiàn)。

(三)證人證言必須堅持個別化原則,即一人一證,利用座談會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為證人證言使用。

(四)證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們)對案件情況的感知在客觀上與案件之問形成了相應的證明關系所決定的,因此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證人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或更換。

證人必須親口陳述或親筆書寫證言,除辦案人員制作筆錄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這種不可替代性同時決定了證人作證的優(yōu)先,即當訴訟中的證人身份形成以后,他(們)將不可以在訴訟中擔任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五)證人是指除了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證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六)見證人,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辦案人員要求對訴訟中的某些法律行為進行見證的人。

例如,對勘驗、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的訴訟程序行為是否合法所進行的見證,由于這些證明行為不是針對案件事實而作,所以,見證人不是證人。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九

一、發(fā)現(xiàn)真實及其代價。

在民事訴訟中,解決糾紛的重要前提是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而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的基礎無疑離不開證據??梢哉f,與古代訴訟相比較,依據法律和證據進行審判成為近代民事訴訟得以發(fā)達的重要標志。即使到了現(xiàn)代社會,法官也不能超越近代以來的民事訴訟制度所確立的重要規(guī)則,即必須根據證據和良心發(fā)現(xiàn)糾紛中隱含的事實,并依據法律加以認定,再適用實體法的規(guī)定形成結論。因此,作為發(fā)現(xiàn)真實的重要措施,并依據法律加以認定,再適用實體法的規(guī)定形成結論。因此,作為發(fā)現(xiàn)真實的重要措施,各國民事訴訟法中都規(guī)定了嚴格且有效的證據制度,以確保發(fā)現(xiàn)真實的手段和措施。在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證明責任占據了重要的地位。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主張與證明責任連結在一起,是近、現(xiàn)代民事訴訟制度對市民社會以及民事實體法所遵奉的私權自治、意思自治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結合的反映。民事訴訟法在強調當事人的證明責任的同時,還強調了證人負有作證的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就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弊C人的作證義務,或者說提供證言的義務,通過該條的規(guī)定,成為證人必須服從國家司法權的義務。民事訴訟法作此規(guī)定的目的,毫無疑問與確保查明案件真實的目的是相關聯(lián)的。因為,民事訴訟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最有效的一種手段,除了解決糾紛之外,還承擔著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保證法律規(guī)定的私人之間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的重任。所以,作為國家司法權行使的結果,法院有權強制證人向法院及當事人提供證言??墒?,這一強制性規(guī)定必然會對證人的自由權利構成一定的限制。盡管我們從確保社會公正的角度來審視這一規(guī)定,或者即便從一般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來看,都不會去懷疑立法的目的。然而,同樣在證人權利和社會、法律利益的相互比較之間,在法律強制之下的'證人作證對他們自身造成的損害也是令人十分驚訝的。這就不得不使我們對良好意圖支配下制定的法律在適用于社會現(xiàn)實時,法律的妥當性是否還能保全產生深刻的懷疑。更直接地說,我國訴訟實踐中,證人拒絕到庭,或者拒絕作證的情況,無疑是證人對現(xiàn)行作證制度的不滿的反映。再換一個角度說,證人不愿意作證,或者拒絕作證,其實與作證可能給證人及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的損害有關。就我國民事司法實踐看,證人受損害的典型可以大體概括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人身權尤其是名譽權方面的損害,例如,被迫暴露個人、家屬及其他親人的隱私,從而使自己及家人蒙上恥辱,甚至有的證人受到威脅,精神上陷入長期不安狀態(tài)等;二是物理方面的損害,例如由于職務上關系被迫泄露某些秘密。典型的就是企業(yè)單位作為證人作證時,有可能會將企業(yè)的技術秘密公諸于眾而影響營業(yè),甚至危及企業(yè)的生存。對于此類問題,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并未加以適當的反映。我國民事訴訟法僅在第120條規(guī)定兩類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是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外規(guī)定的案件,不能公開,二是涉及離婚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

然而,不公開審理能否徹底解消現(xiàn)實中對當事人、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危險呢?就具體案件來說,有些案件或許僅僅采取不公開的方式可以避免證人、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有些案件則未盡然。那么,對于在實施不公開審理時仍不能避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當事人、證人利益的案件,我們就不得不考慮采取妥當的、能夠保證案件的公正解決、又能保護有關利益的方案。

世界上多數法治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證人的“證言拒絕權”,以期確保發(fā)現(xiàn)真實與保障證人及其證言所涉國家、社會、個人權利、利益兩者間的平衡。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83、384、385條,法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80條,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321條,瑞士聯(lián)邦民事訴訟法第42條、美國聯(lián)邦證據規(guī)則第501條的秘密特權等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使證人在不違反社會利益前提下行使權利,增加證人作證的安全感和作證的積極性。這些規(guī)定,是以犧牲發(fā)現(xiàn)真實為代價,換取法律所保護的更重要的國家、社會、以及個人價值、利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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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

村民劉某與張某東西相鄰。劉某在1999年經批準取得東西17米、南北20米的宅基地建房,并領取了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但一直沒有壘院墻。2000年8月中旬,張某在壘南北院墻時向東占用了劉某取得的宅基地半米,劉某發(fā)現(xiàn)后予以制止,但張某不聽勸告,仍將院墻壘好。劉某遂以張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礙。張某則稱,縣政府2000年3月31日《關于開展土地證書查驗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縣政府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凡已領取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印制的土地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土地證書及有關證件,到國土管理部門進行土地證書查驗。查驗合格的,換發(fā)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編號的新版土地證書,原土地證書由國土管理部門收回注銷,查驗不合格的,原土地證書由縣國土管理部門予以收回,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xù)后,重新頒發(fā)新版土地證書?!钡诹鶙l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沒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土地證書查驗工作的,由縣土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查驗工作,在限期內仍不辦的,其原土地證書作廢?!笨h國土管理部門為此發(fā)出《土地證書查驗換證的通告》(以下簡稱國土局通告),并規(guī)定,原土地使用證截止到2000年6月20日作廢。劉某沒按期查驗換證,其原有的土地證書已作廢,應駁回起訴。

在審理中對劉某的土地登記行為和其持有的原土地證書的合法性、證明效力以及如何審理產生分歧,形成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不是適格原告,應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據縣政府通知和國土局通告的規(guī)定,至2000年6月20日沒有查驗換證的,原土地證書已作廢,而劉某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換證,可見他擁有的原土地證書已作廢。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是本案適格原告,但其實體權利已喪失,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排除張某對其權利的侵犯。筆者也同意此觀點。以上兩種觀點都混淆了土地證書與土地登記的關系,只把土地證視作證明土地權屬的惟一合法憑證,而忽視了登記簿的證據效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是土地權利歸屬法定公示方法,簡單地說就是對土地登記注冊和頒發(fā)證書,即先登記后發(fā)證。物權中的公示原則是物權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公示原則,即物權的變動必須以一種客觀可以認定的方式加以展示,從而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效力原則。在以土地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變動等,須登記始發(fā)生物權法上的效力。經過登記,權利主體的.權利因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而得以確定。土地登記行為既是一種認可,又是一種證明,對社會公眾產生一種證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所以,土地權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1][2]。

文檔為doc格式。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一

(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用)。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yè)及工作單位:

與本案當事人關系:

我作為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或者說明鑒定結論)。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或者作虛假鑒定),愿負法律責任。

(簽名)。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我作為本案的鑒定人,保證向法庭如實說明鑒定結論。如有意作虛假鑒定,愿負法律責任,特此保證。

__________(簽名)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糾紛一案的一方證人,我以自己的人格(良心)作擔保,保證據實陳述我所知道的事實,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賠償因作虛假陳述造成的一切損失。本保證書所附的法律規(guī)定我已看過,明白其含義。保證人: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第五十八條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第六十條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條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八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二

保證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帳號:

電話:郵編:傳真:

貸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帳號:

電話:郵編:傳真:

借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帳號:

電話:郵編: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ㄊ校┦锌h(區(qū))。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乙簽訂的年字第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xié)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個營業(yè)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xié)議或文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fā)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xié)商同意,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乙方有權委托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并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fā)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三方協(xié)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省(市)市縣(區(qū))。

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保證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xié)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中約定。

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后填寫具體期限。

四、第十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后填寫。

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xié)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中填寫。

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三

本人依法自愿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本人出庭作證未受到任何脅迫,且保證將如實陳述所知道事實,不做虛假陳述,不做添加感情色彩的證言。若做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本人自愿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法律責任。

保證人: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四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的效力:

(一)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二)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三)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

(四)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五)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五

(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用)。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yè)及工作單位:

與本案當事人關系:

我作為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或者說明鑒定結論)。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或者作虛假鑒定),愿負法律責任。

(簽名)。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我作為本案的鑒定人,保證向法庭如實說明鑒定結論。如有意作虛假鑒定,愿負法律責任,特此保證。

__________(簽名)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六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以及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以電子數據形式出現(xiàn)的文字、圖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異的態(tài)勢,沖擊著原有的社會生活。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和開放性,使得建立在網絡基礎上的電子郵件與傳統(tǒng)證據相比有許多迥然不同的地方,這無疑對傳統(tǒng)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就證據法律制度而言,電子郵件的證據屬性問題,值得我們研究與探討。

一、電子郵件及其特點。

電子郵件是通過internet或intranet等網絡進行互傳信息的數字化通訊方式。作為信息世界的產物,其高效、便捷和經濟性得到了人們的首肯。人們從終端機輸入文件、圖像或聲音等,就可以通過郵件服務器將電子郵件傳達到另一終端機上。從證據的本質上講,電子郵件并不是傳統(tǒng)意義的“原件”,它只是計算機能夠識別的由“0”和“1”組成的一系列二進制編碼,即“字符串”。只有通過一定的輸出設備,電子郵件才能被顯示觀看。因此,與傳統(tǒng)證據相比,電子郵件有以下特點:

1.易破壞性。電子郵件是用二進制數據“0”和“1”來表示的,并以數字編碼的形式儲存于介質之中。因此,如果人為地對電子郵件進行刪除、篡改,從技術角度上講,不僅僅輕松、容易而且不留痕跡,很難查清。輕易一個指令的鍵入,完全可以使其面目全非而且一經發(fā)件人從其“發(fā)件箱”,“回收站”中將文件刪除,電子郵件便不見蹤影。這表明電子郵件具有易破壞性。

2.隱敝性。在計算機內部,一切信息都被數字化了。計算機通過二進制編碼的形式將電子郵件中包含的圖像、文字、聲音等信息轉化為一系列的電脈沖從而實現(xiàn)某種功能。由此可見,電子郵件都是以無形的編碼來傳遞的,如果沒有一定的輸出設備,電子郵件就看不見、摸不著,因而具有隱蔽性。

3.唯一性。電子郵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每一個電子郵箱均對應一個唯一的注冊用戶,其用戶名、帳戶名、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都會導致無法開啟郵箱,收發(fā)電子郵件。這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意義重大。在網絡犯罪中,電子郵件往往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依據。

此外,與傳統(tǒng)證據相比,電子郵件還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小、傳輸方便、可反復重現(xiàn)的特點??梢?,作為一種信息資源,電子郵件無疑符合了當今信息時代的發(fā)展要求。它已被現(xiàn)代經濟社會報接受并且在立法上有新體現(xiàn)。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e-mail可以作為證明合同關系成立與否的一種有效證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法定證據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視聽資料等七種電子郵件尚未被納入法定的證據形式當中。然而,由于電子郵件與傳統(tǒng)證據形式相比,具有許多優(yōu)越性,它已成為犯罪分子進行網絡犯罪的首選工具,有關暴力、欺詐和色情等情況,無時不在網絡空間恣意橫行。因此,就電子郵件是否應納入刑事訴訟中作為認定案情的依據,理論界和實踐部門的專家學者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大多數專家學者的意見趨于一致,認為電子郵件盡快以一個新的證據種類納入到刑事訴訟證據清單范疇中。筆者亦持該觀點。

刑事訴訟發(fā)展的需要迫切要求電子郵件應盡早納入法定證據種類之中,然而由于電子郵件特殊性,其能否滿足證據一般屬性,是一個仍然爭議的問題,值得深入探討。本文擬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來對電子郵件的證據屬性進行分析。

1.客觀性。所謂證據的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發(fā)生的案件的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弊鳛榕c國際互聯(lián)網絡連接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通信方式,電子郵件與傳統(tǒng)通信方式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它把人們所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并通過網絡傳輸呈現(xiàn)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因此互無“真跡”,充其量也只是在電腦上打印件,輕易一個指令可以將電子郵件修改甚至面目全非。因而許多學者對電子郵件的客觀性提出質疑。然而筆者認為,極易刪改和偽造的特性并不能否定電子郵件的客觀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字化形式的電子郵件毫無疑問是客觀存在,不是無法感知的虛幻的東西。對于郵件的極易刪改性和偽造性,我們可以通過嚴格的證據收集、采信制度來彌補。電子郵件的客觀性的實質在于其內容的可靠性。因此,只要能保證其來源的.可靠性的郵件本身的完整性的電子郵件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怎樣才能保證電子郵件的來源可靠呢?筆者以為必須對電子郵件的創(chuàng)制者、創(chuàng)制時間、創(chuàng)制地點、創(chuàng)制對象及創(chuàng)制過程都要進行全面地審查,只有這樣才能確定電子郵件所反映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有被刪除、篡改可能。對于電子郵件的完整性的確定,筆者以為必須做到電子郵件必須完整地向信息的接受人發(fā)送,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重組;在電子郵件發(fā)送時,一般應將其作備份處理,由于電子郵件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網絡服務者將為傳輸的電子郵件負儲存義務以便于電子郵件的創(chuàng)制人與接受人的信息對比,從而達到檢驗電子郵件是否完整的目的。另外,電子郵件在傳輸過程中,網絡的安全運行也是保證信息完全的一個前提。

2.關聯(lián)性。證據的關聯(lián)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材料有實質性聯(lián)系并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睂﹄娮余]件的關聯(lián)性,學界一般都認可,爭議不大。在人們收發(fā)郵件的過程中,電子郵件服務商都會在服務計算機中自動記錄使用的情況,并保持一定的時間。此外,由于電子郵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每一個電子郵箱只對應一個注冊用戶。這樣一來,電子郵件與案件事實材料的關聯(lián)性就更加有保障,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也更加讓人信賴。

同法》第11條明確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xiàn)的新載內容的形式?!爆F(xiàn)在的問題是,社會生活已經發(fā)生了變化,法律還未來得及做出相應的調整。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電子郵件是訴訟證據。在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辦?如果依照第一意見,即使由權威部門認證了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它仍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因為電子郵件不是適格的證據,不產生訴訟上的證據效力。如此一來,我們完全可以說我們維護了法律形式上的定義。但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犧牲了實質上的公平。第二種意見則對法律作相對廣義的解釋,筆者贊同這一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這種觀點并未違背法律,沒有與形式正義相抵觸。對某一條文作相對廣義的解釋,有一本前提是不與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相抵觸,我國法律也的確未明文禁止電子郵件作為證據。因此,這一解釋并未違背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同時,采取這種解釋也符合法律的精神。為了保證法律的連續(xù)性和權威性,要動輒修改法律是不可能的,而社會生活又是日日更新的,為了減少法律脫離社會實際生活的可能性,我們應該在一定限度內給法律本身可自由伸縮的彈性。作這樣解釋,認為電子郵件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符合法律的精神。

第二,我們目前商業(yè)上已經廣泛運用電子郵件,如果不將其作為訴訟證據,會限制電子郵件在商業(yè)領域中的應用,降低商事交易效率,不利于促進經濟發(fā)展。

第三,現(xiàn)在國際間的交易越來越多,越來越多國家在努力使電子郵件具有證據效力。聯(lián)合國《電子貿易示范法》的第9條明確肯定數據電文的證據價值;美國在其司法程序中也肯定e-mail的復印材料可作為證據加以接受。華盛頓前檢察長就以e-mail為直接證據對侵權者提起刑事訴訟;面對網絡世界的混亂,德國于8月1日開始實施《為信息與電信服務確定基本規(guī)范的聯(lián)邦法》(又稱《多媒體法》),在該法中就對電子證據做出了規(guī)定。

由以上分析得知,電子郵件具備了證據的基本特征并且也符合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國際潮流。筆者因此有理由認為我國應盡快對電子郵件進行深入研究,盡早將其納入法定證據種類范疇內以順應e-mail作為訴訟證據的國際潮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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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樹輝,冷元潮.淺談數碼影像及照片的證據地位感光材料,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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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內容范文范本篇十七

在一種語言當中,會根據男女、年齡、階層上的差別,存在語言變種現(xiàn)象.例如有地域方言、社會方言、個人專用語等等.說到日語這個語種,由于地域不同所形成的語言差異已經被大家所熟知,我們把這種地域語言稱為地域方言.然而在一種語言當中,不僅僅存在地域差別,還存在因性別、年齡、階層、職業(yè)、教育程度不同所形成的`差別,我們之所以能感覺到那個人說話不像男人,正是因為我們注意到了男性和女性用語的差別,像這樣與性別、年齡、職業(yè)等社會屬性所對應的、局部產生差別的語言體系被稱為社會方言.另外,即使是使用同一種方言(同一種地域方言、社會方言),個人與個人之間在用詞上也會有微妙的差異,也可以認為是所使用的語言體系具有幾分不同,像這樣個人的語言體系稱為個人專用語.

作者:趙宏作者單位:大連外國語學院刊名:日語知識英文刊名:theknowledgeofjapaneselanguage年,卷(期):2008“”(9)分類號:h3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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