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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大全1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0 14:27:35 頁碼:8
最新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大全14篇)
2023-11-20 14:27:35    小編:ZTFB

寫心得體會有助于我們將復雜的經驗和感悟轉化為簡潔、準確的文字表達。在寫心得體會時,我們要注意文字的精煉和準確,避免冗長和模糊?!耙韵率切【帪榇蠹沂占男牡皿w會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小編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啟示和參考?!?、“以下是一些值得分享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可以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小編為大家選取了一些精彩的心得體會范文,推薦給大家一起欣賞和學習?!?、“在這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可以給大家?guī)硪恍╈`感和思考?!?、“以下是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經典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小編整理了一些經典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可以激發(fā)大家寫作的靈感和熱情?!?、“以下是一些寫得很出色的心得體會范文,值得大家一讀。”、“從這些心得體會范文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同人的不同思考和表達方式。”、“通過閱讀這些心得體會范文,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心得體會的寫作技巧和方法。”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F(xiàn)在系統(tǒng)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guī)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jié)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著時間或者環(huán)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guī)定了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后應該履行什么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了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yè)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guī)定的各項法規(guī),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二

施工合同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建筑法規(guī),其目的是規(guī)范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決糾紛的程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通過研究和學習施工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其作為一項具體的實踐法規(guī),對于建筑工程各方的權益保護、工程質量提升和市場秩序維護均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注意到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雙方需保持對比平等的地位;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最重要的是,在遇到合同履行糾紛時,雙方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避免訴訟的發(fā)生。

首先,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施工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事。這意味著施工合同雙方在商討合同條款時應持平等態(tài)度,不得利用自身優(yōu)勢地位占據對方便宜。在我的實踐中,我遇到過某位業(yè)主在合同中明示要求材料質量遠高于市場行情,導致施工方承擔了巨大的經濟壓力。這種情況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施工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保持對比平等的地位。

其次,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根據施工合同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施工合同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包括明確約定工期,確保工程的按時完工;明確質量標準,保證工程的質量合乎要求;明確費用,避免爭議的發(fā)生。在實踐中,我曾遇到過施工方未按時完成工程的情況,業(yè)主因此遭受了經濟損失和時間上的困擾。而在另一起糾紛案件中,雙方未對工程質量進行具體約定,導致了爭議的發(fā)生。因此,我深刻認識到,在訂立施工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以規(guī)避糾紛的產生。

最重要的是,在遇到合同履行糾紛時,雙方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根據施工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及時協(xié)商解決。這意味著合同雙方應首先主動溝通協(xié)商,通過友好方式尋求解決方案,而不是急于將爭議上升到法律訴訟的層面。在我的實踐中,有一次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了質量問題,業(yè)主立即將合同糾紛提交至法院,導致了不必要的時間和資源浪費。相反,在另一起合同糾紛中,雙方通過協(xié)商解決了施工質量的問題,并力求保持合作關系的穩(wěn)定。因此,通過這些實踐案例,我深刻體會到,雙方均應發(fā)揚合作精神,盡力避免將爭議升級為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施工合同法在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合同雙方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與實踐,我深刻地認識到了施工合同法的一些核心原則和要求。比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雙方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只有通過嚴格遵守這些原則和規(guī)定,才能夠確保各方利益平衡、工程質量安全、市場秩序正常運行。在今后的工程實踐中,我將進一步嚴格遵守施工合同法的規(guī)定,積極履行自身義務,以確保建筑工程從設計到施工的各個階段都能夠得到妥善處理,并為領域的發(fā)展貢獻力量。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yè)的責任重了?!秳趧雍贤ā放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guī)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guī)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yè)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xiàn)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ㄔ摲柎阜挚罘?,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tǒng)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guī)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xiàn),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guī)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痉ㄊ┬星耙呀趧雨P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yè)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yè)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萌藛挝辉谥贫ā⑿薷幕蛘邲Q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萌藛挝粦攲⒅苯由婕皠趧诱咔猩砝娴囊?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诎耸畻l,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guī)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xié)商一致;只須協(xié)商,不須協(xié)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guī)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yè)的經營與發(fā)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時,該規(guī)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yè)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yè)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guī)范民主程序的規(guī)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四

施工合同法是一項關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一名從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士,在參與項目時,了解并應用施工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學習和實踐,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現(xiàn)在將其總結并分享給大家。本文將從施工合同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以及如何做到合法合規(guī)等四個方面展開,并給出相應的建議和思考。

施工合同法是為了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各種問題而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項目進展和項目質量。因此,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對于保障工程質量和避免糾紛至關重要。施工合同法的出臺,旨在統(tǒng)一各方的權益,規(guī)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執(zhí)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效果。

第二段: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雙方應當明確工程范圍、質量、進度、費用等重要條款。合同要具備法律約束力,因此,應明確約定法定的合同形式要素,并將其寫入正式書面合同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操作,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時,及時履行合同變更手續(xù)。同時,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雙方應積極協(xié)商解決,防止糾紛的發(fā)生。

第三段: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

合同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合同中通常會明確違約責任和補償責任的約定,雙方應根據約定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發(fā)生違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應考慮仲裁和訴訟的費用、周期等因素,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

第四段:如何做到合法合規(guī)。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遵守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合同法》等,以及國家有關建筑工程的安全、環(huán)保和質量等要求。為了確保合法合規(guī),以下幾點非常重要。首先,要確保施工合同的內容和流程符合法律要求。其次,要了解和遵守相關業(yè)務規(guī)范和規(guī)定,及時更新并掌握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動態(tài)。最后,要加強自身的學習和提升,不斷提高法律法規(guī)的理論水平和實踐應用能力。

第五段:總結與建議。

施工合同法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律法規(guī)。通過學習和實踐,我認識到施工合同法對于保障工程質量和避免糾紛的重要性。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以及如何做到合法合規(guī)等方面,我們都需要加強學習和提升,以確保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合同操作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保障工程質量、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能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通過以上的五個段落的連貫講述,文章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的主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闡述。在文章的過程中,作者依次介紹了施工合同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以及如何做到合法合規(guī),并提供了一些相應的建議和思考。整篇文章邏輯清晰,層次分明,通過段落之間的過渡和聯(lián)系,使整個文章顯得連貫和流暢。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五

我們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chuàng)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頒布了《勞動法》,但是在現(xiàn)實的社會中,我們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內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會在社會上有很多人會因此蒙受本該能夠避免的損失,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xiàn)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社會的穩(wěn)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chuàng)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huán)。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tài)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guī)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fā)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guī)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fā)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fā)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fā)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chuàng)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jiān)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fā)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chuàng)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容,按照學習計劃,我們后勤中心于20xx年4月17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chuàng)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布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xiàn)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社會的穩(wěn)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chuàng)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huán)。

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tài)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guī)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fā)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guī)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fā)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fā)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fā)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chuàng)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fā)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chuàng)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六

施工合同法是我國專門規(guī)定并保護施工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部法律法規(guī),對于施工領域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學習和研究,我深感施工合同法的重要性,并從中汲取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本文將從施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合同訂立和履行、風險防范、糾紛處理以及合同變更等方面,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施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應當明確。施工合同法是針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制定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工程的性質和規(guī)模,以及施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只有明確適用范圍,才能避免發(fā)生合同權益無法保障或爭議乃至糾紛的情況。在實踐中,我如果能輔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立法精神進行綜合解讀和運用,在簽訂合同時準確把握適用范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合同訂立和履行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在合同訂立階段,應確保雙方權益的均衡,明確雙方的權責義務,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約定。在履行階段,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確保工程的質量和進度。同時,作為施工方,應當確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避免違約行為的發(fā)生。在我的實踐中,我積極與業(yè)主進行溝通和協(xié)商,盡量達成雙贏的合作關系,并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確保合同得到有效執(zhí)行。

第三,風險防范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施工過程中,難免會面臨一些變數和風險,如天災、安全事故等。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當就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進行充分討論和約定,并合理分擔風險責任。在我的實踐中,我將充分考慮項目的特點和風險因素,與對方進行充分溝通,并確保在合同中明確了風險責任的界定和分擔方式。這種風險防范的做法,可以減少雙方的爭議,為工程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第四,糾紛處理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內容。盡管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盡力明確各自的權益和責任,但在實踐中仍然可能發(fā)生糾紛。在處理糾紛時,首先應當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進行協(xié)商和調解,盡可能在雙方都能接受的范圍內解決問題。如果協(xié)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爭議,雙方可以采取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在我的實踐中,我始終堅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盡力通過協(xié)商和調解解決糾紛,避免上升到法律糾紛的程度。

最后,合同的變更也是施工合同法應當關注的問題之一。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合同的內容可能需要進行變更。在合同變更時,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確保變更合法合規(guī),并經過雙方的協(xié)商和簽字確認。同時,在變更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各方的權益和合同的平衡性。在我的實踐中,我始終堅持依法進行合同變更,并加強與對方的溝通和信任,確保合同變更對雙方都是公平和有利的。

總結起來,施工合同法對于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我深感合同法對于保障雙方權益、預防風險和處理糾紛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繼續(xù)加強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和研究,不斷提升自己的業(yè)務水平和法律意識,為建設工程的平穩(wěn)進行做出更大的貢獻。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七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xié)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fā)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

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否則,當法院發(fā)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xiàn)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xiàn)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xiàn)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xié)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xié)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xié)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xiàn)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xiàn)實的客觀情況出發(fā),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guī)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guī)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xiàn)。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yè)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yè)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yè)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yè)合同后,在就業(yè)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yè)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yè)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xiàn)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tǒng)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

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guī)范,這點應沒有異議。

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jié),規(guī)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

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lián)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jié)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guī)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fā)、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guī)定。

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yè)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guī)定。

可以說,我國現(xiàn)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

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fā)廣泛征求意見。

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fā)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

“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guī)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

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fā)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fā)表觀點。

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

現(xiàn)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

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

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guī)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xiàn)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xiàn)有規(guī)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

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guī)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

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lián)結形成規(guī)范;把規(guī)范與規(guī)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xié)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

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xiàn)了一部法典。

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

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

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

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談xxxx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

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xiàn)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

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

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

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

用益物權的實現(xiàn)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

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

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

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xiàn),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chuàng)設,它是指由區(qū)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來發(fā)明一種物權?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

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xù)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qū)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tǒng)。

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tǒng)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

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guī)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guī)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guī)則而單獨存在。

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tài)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guī)定,其在內容與規(guī)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tǒng)領與制約。

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guī)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

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qū)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

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類型。

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guī)定。

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qū)分原則。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

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

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xù)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

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guī)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

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

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guī)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guī)則的適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

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wěn)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

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guī)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guī)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guī)定,當然不行。

如果這樣概括、規(guī)定,該法規(guī)范就不是法條了。

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

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lián)起來進行理解。

順便說一下行為規(guī)則和裁判規(guī)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

民法兼有行為規(guī)則和裁判規(guī)則雙重屬性。

行為規(guī)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guī)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guī)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guī)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

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guī)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guī)劃,2010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

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guī)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

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

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

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guī)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這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tài),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八

施工合同法是指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進行規(guī)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這項法律的實施對于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在學習施工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感該法律的重要性和復雜性。通過學習和理解施工合同法,我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理解。本文將圍繞施工合同法的學習體會展開,從五個方面進行連貫闡述。

施工合同法是國家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項法律法規(guī)。施工合同法的實施對于加強施工過程監(jiān)管、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合同雙方可以根據施工合同法的規(guī)定約定權利義務,合理分配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利益,實現(xiàn)合同雙方的合作共贏。

第二段: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根據施工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的內容、質量、工期、價款、付款方式等關鍵要素。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應當加強溝通和協(xié)作,及時解決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第三段:施工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施工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內容。當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雙方可以協(xié)商一致進行合同的變更。雙方也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同的解除,但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施工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能隨意擅自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時,通過溝通、協(xié)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的過程。施工合同法為解決爭議提供了多種途徑和方式,雙方應當合理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爭議,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學習施工合同法是建設工程從業(yè)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之一。只有充分了解施工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合同糾紛。而且,只有通過實踐和經驗積累,才能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更加靈活和準確地運用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建設工程從業(yè)人員應該注重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

綜上所述,施工合同法是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重要依據,合同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和遵守該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變更和解除、爭議解決等方面,都需要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同時,通過學習和實踐的不斷積累,建設工程從業(yè)人員可以更好地應用施工合同法,為建設工程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九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guī)范了人民群眾在經濟交往中的合同行為。通過學習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合同法在現(xiàn)代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在學習的過程中,我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本文將從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關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法律認可的當事人基于平等意思表示達成的協(xié)議,具有約束力。學習合同法,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雙方自愿、平等的原則。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基于真實意思進行交流和約定,不能有強迫、欺騙或者誤導行為。這讓我認識到,在現(xiàn)代社會中,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guī)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

其次,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是經濟交往的基石,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簡單的口頭約定,更要有明確的條款和格式的書面協(xié)議。學習中,我明白到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和約定的時間地點等,以確保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注意言行一致,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以及禁止性規(guī)則,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關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合同的履行不僅僅要求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的準確性,更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的義務進行履行。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履行包括兩個方面,即結果義務和努力義務。當事人不僅要達到預期的結果,還要付出合理的努力。另外,合同的履行還要遵守義務的安全規(guī)定,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關于合同的變更。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合同存在著隨時變更的現(xiàn)象。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變更有一定的要求,即當事人應當基于自愿的原則,在達到一致意見的前提下進行的。學習中,我明白到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相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變更合同時應當考慮合同對他人的影響,并經過對方的同意和簽署書面變更協(xié)議。這讓我了解到在變更合同時,不能隨意擅自行動,必須經過合法程序達成一致。

最后,關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自愿解除合同關系的一種方法,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終止的形式之一。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并經過書面協(xié)議或者經過法院的判決。在解除合同時,當事人應當考慮到合同對對方權益的影響,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在合同解除后,對已經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已經獲得的利益進行合理的補償。這讓我深刻體會到,在解除合同時,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盡量減少對對方的影響。

總結起來,學習合同法使我認識到合同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各個方面,都需要當事人遵守法律規(guī)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合同法,我不僅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相關規(guī)定,更獲得了對合同法的深入認識和理解。我相信,在今后的經濟交往中,我將能夠更好地運用合同法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的感觸就是企業(yè)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guī)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guī)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yè)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F(xiàn)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tǒng)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guī)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xiàn),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guī)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guī)定了企業(yè)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yè)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yè)承擔。

三、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guī)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guī)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xié)商一致;只須協(xié)商,不須協(xié)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guī)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yè)的經營與發(fā)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時,該規(guī)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yè)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yè)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guī)范民主程序的規(guī)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yè)的責任重了?!秳趧雍贤ā放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guī)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guī)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yè)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F(xiàn)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tǒng)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guī)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xiàn),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guī)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guī)定了企業(yè)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yè)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yè)承擔。

三、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guī)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guī)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xié)商一致;只須協(xié)商,不須協(xié)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guī)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yè)的經營與發(fā)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時,該規(guī)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yè)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yè)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guī)范民主程序的規(guī)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yè)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guī)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qū)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yè)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yè)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20xx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yè)的責任,企業(yè)須高度重視。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二

買賣合同法自1986年10月起正式實施,是我國商事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接觸經商活動之前,很多人可能認為它只是一本晦澀難懂的法律條文,實則并非如此。在實際的商業(yè)操作中,購買、銷售者應當了解買賣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出現(xiàn)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然而,只有真正體驗和實踐,在經歷過錯誤,才能更好地領悟這部法律的精髓。因此,本文將介紹作者在實現(xiàn)過程中獲得的一些心得體會,以便更好地幫助讀者理解該法律并更好地應用它。

第二段: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在合同中,誠信原則應該時刻被遵循。購買和銷售者應當在交易前互相了解對方的能力、信譽、資質、業(yè)務經驗以及過去合作的情況,以此為依據決定承包合同的能力、簽訂合同的方式、保證合同中條款的具體要求。此外,合同雙方應該始終保持誠實和透明的交流。如果沒有規(guī)定或約定,雙方應協(xié)商處理,并謹慎避免在口頭或書面意見上與另一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在有利于交易的情況下,采用特別規(guī)定、約定和條款。

第三段:注重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應完整、規(guī)范、合理。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合同的內容不僅表達了雙方的意圖和訴求,而且也影響到合同的執(zhí)行程度。如果合同未明確規(guī)定條款或不合理的條款,會導致[1]合同的執(zhí)行難度,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每一項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條款。此外,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誠實的陳述事實,防止出現(xiàn)錯誤或欺詐的情況,一旦出現(xiàn)這種情況,將會對商事活動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

第四段:強調風險和保障。

在實際的商業(yè)操作當中,風險和保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在買賣合同法中,賣方要應當向買方說明或者留置未履行的財產權直到買方付款的條款,這一規(guī)定充分保護了賣方的利益。同時,為避免損害雙方合同的權益損失,買家和賣家應該嚴格按照買賣合同中的規(guī)定,在履行約定下的時限、地點、數量、質量方面做好充足的準備。雙方還應該加強對物品的保管和保險,防止發(fā)生財產損失。

第五段:總結。

在商業(yè)領域,買賣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實踐操作中,遵循誠信原則、注重合同內容、強調風險和保障都是十分必要的。合同雙方應當加強溝通,協(xié)商處理好合同中的條款和截止日期,合理地分配雙方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執(zhí)行,達到雙方的目標。充分地實踐和運用買賣合同法,能夠讓商家更好地完成交易、規(guī)避商事活動的風險,為自身創(chuàng)造更大的財富和效益。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三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因個人原因或工作關系而離職的員工,如何面對原公司的索賠,是《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新的規(guī)定,除了特殊情況外,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特別是涉及戶口方面的違約金,今后將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對離職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和工作交接程序進行了增補和規(guī)范。

〉〉法條新規(guī)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xié)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此前,勞動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規(guī)大多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靶路ǖ囊粋€重大變化就是:員工一般不承擔違約金責任?!?/p>

〉〉權威解讀

馬照輝解釋稱,之所以有這個規(guī)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濫用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流動。新法施行后,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guī)定違約金,法院今后也不會支持。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guī)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限后,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yè)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

馬照輝進一步解釋稱,這里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公司因競業(yè)限制原因,約定員工需承擔違約金,也應付出相應代價:在約定違約金的同時,必須同時約定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區(qū),單位和員工之間涉及戶口問題而發(fā)生的違約金糾紛較多。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明顯過高的違約金給予調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態(tài)度?!皠趧雍贤▽嵤┖?,今后此種違約金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p>

黃彩相同時表示,對于培訓費用,普通、必要的職業(yè)培訓與專項技術培訓也不能混為一談,且應以實際為員工專項技術培訓所支出的費用來約定違約金數額。

〉〉舊案新解

2002年12月,陳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雙方約定:“若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3個月工資收入的違約金”。2007年3月,陳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陳某認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公司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后,仲裁委裁決陳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元。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

馬照輝分析稱,陳某與公司之間有違約金的約定,該約定符合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正確的。若簽訂該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后,則不能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屬無效。

但需要注意一點,《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假如陳某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存續(xù)到2008年,則原定的違約金約定依然有效。

員工辭職獲補償金范圍擴大

〉〉法條新規(guī)

第四十六條(節(jié)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xié)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員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一般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擴充了員工解除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權威解讀

馬照輝表示:“本次勞動法修改,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精髓就體現(xiàn)在這?!?/p>

他分析稱:“現(xiàn)實生活中,個別公司尋找理由逼迫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規(guī)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員工遇到此類行為后,或根本無權主張補償,或只能依照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要求賠償。新法在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規(guī)定?!?/p>

此外,新法還增加了一條特別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馬照輝認為:補償金范圍擴大導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導公司與員工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應三日前通知

〉〉法條新規(guī)

第三十七條(節(jié)選)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出臺動機

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稱:“這個變化,是為了兼顧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他介紹稱:此前施行的《勞動法》,在第三十二條曾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現(xiàn)實生活中,員工在試用期內,隨時撂挑子不干的行為,給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四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xié)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fā)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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