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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密碼工作規(guī)則心得體會范文 公安機要密碼工作的基本原則(二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4-02 07:03:35 頁碼:12
公安密碼工作規(guī)則心得體會范文 公安機要密碼工作的基本原則(二篇)
2024-04-02 07:03:35    小編:ZTFB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fā)后,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我們可以養(yǎng)成良好的總結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得一篇好的心得體會嗎?以下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yōu)質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對于公安密碼工作規(guī)則心得體會范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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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是在不斷發(fā)展變化的,我們所做的工作也在隨時代的不斷變化而變化,要適應工作需要,唯一的方式就是加強學習。工作以來,我首先是認真學習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理論和胡錦濤同志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觀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用正確的理論來指導自己的工作實踐,指導自己樹立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指導自己不斷改造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其次是認真學習黨的精神,弄清工作的方向、目標和任務,緊跟時代潮流,確保在思想上、行動上和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第三是努力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各種知識,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隊、不落伍,能夠更好地勝任本職工作。通過學習,自己的思想素質、道德品質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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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是一個工作非常繁雜、任務比較繁重的部門。作為辦公室一員肩負著領導助手的重任,不論在工作安排還是在處理問題時,都得慎重考慮,做到能獨擋一面,所有這些都是辦公室人員不可推卸的職責。

首先是熟悉本職業(yè)務,進入角色。我工作的時間不太長,對工作的方方面面還缺乏應有的了解,而辦公室工作又涉及整個工作的方方面面,所以我有針對性地加強了對鎮(zhèn)情的了解認識,通過自己能夠找到的一切資料,逐漸增進自己對轄區(qū)的了解,使自己能夠做好工作。其次是認真對待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每一件事。辦公室是黨政機關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的橋梁,做好辦公室工作,對全鎮(zhèn)工作的正常運轉起著重要的作用,為此,對領導交辦的事項,認真對待,及時辦理,不拖延、不誤事、不敷衍;對職工要自己辦的事,只要是原則范圍內的,不做樣子、不?;^、不出難題。第三是注意形象。辦公室是政府機關的窗口,所以無論是接個電話還是迎來送往,我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談舉止,不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影響到整個機關的形象。在各位領導的關心幫助下,在全體干部職工的理解支持下,通過辦公室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整個辦公室工作井然有序地開展,促進了整個機關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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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我始終堅持勤奮、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

認真做好工作。服從領導分工,不計得失、不挑輕重。對工作上的事,只注輕重大小,不分彼此厚薄,任何工作都力求用最少的時間,做到自己的最好,自工作以來,沒有耽誤過任何領導職工交辦的任何事情。在生活中,堅持正直、謙虛、樸實的生活作風,擺正自己的位置,尊重領導,團結同志,平等相處,以誠待人,不趨炎附勢,也不欺上壓下,正確處理好與領導、同事相處的尺與度的關系,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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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近期的工作,我也清醒地看到自己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是:一、了解還不夠多,對工作的精細程度還需要進一步加深了解;二、由于了解有限,對一些事情的處理還不太妥當;三、由于時間不夠,學習中有時會感覺力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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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通過工作期間的努力學習和不斷摸索,收獲很大,我堅信工作只要盡心努力去做,就一定能夠做好。

對于公安密碼工作規(guī)則心得體會范文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第120號令)、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第121號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jiān)督工作規(guī)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應將除市、縣(區(qū))兩級公安消防機構列管的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所有單位和場所納入消防監(jiān)督檢查范圍。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可以專門組織,也可以聯(lián)合治安、綜治、民政、工商、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應明確一名所領導具體分管消防監(jiān)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屬派出所和各縣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應當至少明確一名民警,負責安排本單位的消防執(zhí)法工作,同時負責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種數(shù)據、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上報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情況。

第六條轄區(qū)內符合以下標準的單位或場所,應當列為公安派出所監(jiān)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數(shù),以下不含本數(shù),下同)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集貿市場;

(二)客房數(shù)在15間以上50間以下,或客房數(shù)在15間以下但設有商場、歌舞娛樂、餐飲場所等的賓館、飯店;

(三)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劇院、放映廳、禮堂、舞廳、ktv以及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等室內公共娛樂場所。

(四)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積除外)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和游藝、游樂場所;

(五)住院床位1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醫(yī)療保健機構,住宿床位5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養(yǎng)老院、福利院,住宿人數(shù)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六)生產車間員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裝、鞋帽、玩具、紡織、食品、電子通信設備加工等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七)總儲量在5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糧庫,總儲量在1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棉庫,總儲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場,總儲存價值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八)除市、縣(區(qū))兩級公安消防機構列管的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或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對其列管的三級重點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jiān)督檢查,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jiān)督檢查。每個警務室每周檢查單位不少于30個。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應召開一次轄區(q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例會,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條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組織轄區(q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衛(wèi)人員、保安隊員、義務消防隊員開展一次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時要做到檢查與宣傳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內容:

(一)宣傳培訓常見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要點,教會單位和場所人員如何撲救初期火災;

(二)確保單位和場所人員真正會實地操作使用滅火器,且人人過關;

(三)教會如何報告火警;

(四)教會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時的注意要點;

(五)講解存在火災隱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每年應當提請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與轄區(q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居(村)民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向轄區(qū)社會單位和社區(qū)、村莊發(fā)放《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告知其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應當督促轄區(qū)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為單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災隱患提供技術服務;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和“四個能力”建設,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和消防安全自我評估三項報告?zhèn)浒钢贫?,提高單位自我管理水平?/p>

第十二條在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時,必須使用執(zhí)法記錄儀,發(fā)現(xiàn)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蹤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的;

(九)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十)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十一)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第十三條檢查沿街門店、商鋪以及生產加工作坊發(fā)現(xiàn)其生產、經營、儲存部分與住宿部分未進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過2人的,必須責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設施,暫時不能搬出的,必須停止經營;發(fā)現(xiàn)其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鐵柵欄的,必須責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shù)量不足或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消防設施、器材嚴重損壞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規(guī)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當場無法整改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規(gu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隱患較大,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條發(fā)現(xiàn)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一)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yè)的。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監(jiān)督檢查的重點是:

(一)所列管的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沿街門店、歌廳、網吧、洗浴、旅館、中小學校、幼兒園、衛(wèi)生所、敬老院、小作坊、易燃易爆場所以及午托部、各類培訓中心等人員聚集、危險場所;

(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場所。

第十七條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辦公室每月對各直屬派出所和縣公安局的消防監(jiān)督工作進行考評;各縣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辦公室每月對各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的消防監(jiān)督工作進行考評。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評結果前三名的直屬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別獎勵其負責消防執(zhí)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評結果前兩名的縣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別獎勵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負責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條市公安局每年通報表彰一批消防監(jiān)督工作成績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綜合成績排名前三名的直屬派出所分別獎勵1萬元、5000元和3000元;綜合成績排名在各縣公安局前三名的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屬受到獎勵的各公安派出所負責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獎勵1000元。

第十九條凡轄區(qū)發(fā)生一般亡人火災的扣除轄區(qū)派出所當月績效考評成績1分;發(fā)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的在扣除當月績效考評成績的基礎上,扣除全年績效考評成績1分。

凡轄區(qū)發(fā)生亡人火災的,一律取消轄區(qū)派出所和派出所負責消防執(zhí)法工作民警的評先評優(yōu)資格,同時市公安局紀委及時介入調查民警的履職情況,根據有關規(guī)定視情給予組織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監(jiān)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制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或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

(四)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yǎng)單位的;

(六)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向被檢查單位強行攤派、亂收各種費用,吃拿卡要的;

(九)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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