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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實用9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14 06:31:51 頁碼:8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實用9篇)
2023-11-14 06:31:51    小編:ZTFB

通過寫心得體會,我們可以對自己的目標進行審視和評估,找到實現(xiàn)目標的更有效的方法和途徑。寫心得體會時,我們可以結合自己的親身經歷,加入一些生動的細節(jié)和感受,提升文章的真實感和趣味性。心得體會是個人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的感悟和經驗總結,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動和思考,并從中獲得啟示和提高。寫心得體會時,我們需要注意一些要點和技巧。首先,要明確心得體會的主題和目的,確定自己要表達的核心思想。通過閱讀這些范文,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每個人對于同一件事情的心得體會都是不同的,這也正是心得體會的魅力所在。希望大家可以通過寫心得體會來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長和經歷,并能夠不斷提升自己。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一些心得體會樣例,希望能夠給大家一些啟發(fā)和參考。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一

在千呼萬喚之中,2002年6月25日,國家教育部發(fā)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許多校長和教師為之歡欣鼓舞,認為《辦法》的出臺終于使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認為《辦法》本身就存在著種種缺憾,并沒有真正解決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

但是,《辦法》畢竟只是一個由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因其先天發(fā)育不良,在社會中發(fā)揮的實際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賦予它一些不切實際的功能,反而會破壞整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我們要看到《辦法》的“作為”,更應看到它的“難為”。

學生傷害事故這個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語,可以作為教育行政機關追究事故責任人行政責任的事實依據,如教育行政機關可據此依法對其管理的學校進行行政處罰,并可對在其人事管理權限內的學校領導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同理,學??蓪τ嘘P教職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是,“學生傷害事故”不是一個民法概念,不能作為判斷事故責任人是否對事故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即構成事故與否不能影響對相關主體民事責任的判斷)。人身損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決定民事賠償及其他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對于這點,民法學者梁慧星教授曾嚴厲批評國務院1987年發(fā)布的《醫(yī)療事故處理辦法》(該法已被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令廢止),指出“醫(yī)療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決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與《民法通則》的損害賠償制度沖突,且該辦法是個典型的行政性法規(guī),不是《民法通則》的特別法,法院不能依該條款審理醫(yī)療損害案件。

《學生傷害事故辦法》的起草者顯然注意到了學者的這類批評,與《醫(yī)療事故處理辦法》排除醫(yī)療機構承擔醫(yī)療差錯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不同,《學生傷害事故辦法》以學校是否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不僅僅以損害后果是否嚴重以及嚴重程度作為構成要件。這與我國民法關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辦法》沒有規(guī)定學生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以及賠償范圍和標準,而是寫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第二十四條)。

對此,有人認為,《辦法》條款過于籠統(tǒng),忽略了具體情況。如行政法學者沈巋博士指出:“從《辦法》中的一些條款來看,或者是對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對現(xiàn)實情況過于籠統(tǒng)的描述,忽略具體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講,《辦法》有不合適的地方?!钡P者認為,這恰恰是《辦法》難為的地方,因為作為部門規(guī)章,它不能設定民事義務,規(guī)定民事責任。即使它要一并規(guī)定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也不能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一致的規(guī)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辦法》可以規(guī)定相關主體的行政責任,但不能規(guī)定民事責任。

縱覽《辦法》,其不僅包含行政規(guī)范,如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而且為加強所謂的可操作性,解決所謂的無法可依問題,還包含了民事規(guī)范,如第二章“事故與責任”、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辦法》甚至具體規(guī)定了學校、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甚至其他社會主體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以及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作為行政機關的教育部制定的《辦法》包含民事規(guī)范,規(guī)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這是不恰當的。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乃社會主體最基本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個社會主體具有何種民事權利和義務,何種情形下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guī)范。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對此已有規(guī)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睹穹ㄍ▌t》也專門設兩章對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做出規(guī)定。同時,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也是一個司法問題而不是行政問題,換言之,民事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除可以由當事人調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行政機關不能對之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教育部作為主管教育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職權,為實施行政管理的目的,當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但“應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且所制定的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zhí)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事項”(《立法法》第七十條第二款)。這就意味著,教育規(guī)章只能用來約束和調整教育行業(yè)的內部事務,僅限于規(guī)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項,且效力僅僅及于其所管理的學校,不能及于學校的學生。在學生傷害事故問題上,作為教育規(guī)章的《辦法》應僅限于規(guī)范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學校及其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教職工的紀律處分、學校對學生在學籍管理上的處分、對事故的行政處理和監(jiān)督及相關罰則等內容,而無權調整學校與學生這對平等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關系。學校和學生這對平等主體之間關于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存在行政權力介入的空間。

當然,在我國,作為非立法機關的國務院也可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對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立法法》第九條)。但無論如何我們應當明確:教育部不能通過制定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至少應由國務院通過制定行政法規(guī)來規(guī)范。

總之,《辦法》是事故行政處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賠償法。我們必須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辦法》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照,但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案件)。對規(guī)章只能參照,即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規(guī)章,法院參照處理;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原則精神的規(guī)章,法院可以有靈活處理的余地。所謂靈活處理,意即法院可以棄之不用,不必參照。民事訴訟法雖無此規(guī)定,但民事審判亦應如此??傊ü贁喟傅姆梢罁侨珖舜蠹捌涑N瘯贫ǖ姆?、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只能作為參照。雖然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辦法》的影響,但也應當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訴請侵權責任,要適用《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選擇違約責任,要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此一來,《辦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勢必被司法實踐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無法可依”,認為由于缺少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專門法規(guī),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處理變成一筆筆“糊涂賬”。其實,《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學生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責任早已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并不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社會生活非常復雜,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詳盡規(guī)范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對的,不完善是絕對的?!盁o法可依”有時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辭,何況,如前所述,《辦法》只是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其出臺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實踐“有法可依”。

由此可見,《辦法》的出臺也并不可能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這個“老大難”問題迎刃而解。鑒于《辦法》先天發(fā)育不良,倘若真認為學生傷害案件無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解決這類糾紛,并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應有作用,也應該由立法機關來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或者由國務院制定出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來取代教育部制定的《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二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和自護自救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下稱為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1][2][3][4][5]。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三

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盡管《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guī)章,頒布之時也不張不揚,卻依然在社會上掀起了較大的波瀾。也難怪,這個《辦法》畢竟涉及到了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四方的責任和權益,誰也不可能漠然視之。

實際上,學生的傷害事故及其善后處理工作,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有報道說,2001年我國約有1.6萬名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意外傷害事故已成為中小學生的“頭號殺手”。但是在法律上,卻長期缺少處理此類事件的專門法規(guī),每每有校園傷害事件發(fā)生,責任的認定和事故的處理往往變成了一筆“糊涂賬”,家長和學校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諉、扯皮的事情時常發(fā)生。從這個角度講,《辦法》的出臺是及時的、必要的,為今后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提供了依據。

然而,人們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這個《辦法》,卻有著不少缺憾。其中最可質疑之處就在于,作為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只能用來約束和調整教育行業(yè)的內部事務,而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卻涉及到學校與家長、教師與學生的民事責任的認定和民事關系的調整。那么,《辦法》對其它行業(yè)有沒有約束力?是否對每個公民都有效?繼而,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教育部是否有權規(guī)定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即是否有權調整平等法律主體的民事關系?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問的。

所以,盡管教育部此舉的初衷是好的,《辦法》也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的,但是,教育部作為教育行業(yè)的管理者和經營者,頒布這樣的《辦法》,確實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雖然在筆者看來,《辦法》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較為公平合理的,并沒有明顯的偏頗之處,但還是有不少人對《辦法》的公正性表示極大懷疑,認為《辦法》過分偏袒了學校和教師,是站在教育部門的立場上搞“部門主義”--這可真是印證了那句老話:“名不正,言不順”。教育部本來就無權制定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況且這個《辦法》還牽扯到本部門的利益,也就難怪有人懷疑和不服了。

除此之外,《辦法》至少還存在如下兩點缺憾。一是沒有區(qū)分適用對象,對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一視同仁。而我們知道,絕大多數大學生已年滿十八周歲,屬完全行為能力人,大多數中小學生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十周歲的小學生則屬無行為能力人,對于不同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責任認定以及傷害事故處理,理應區(qū)分對待;二是《辦法》中一些規(guī)定過于粗糙,描述過于籠統(tǒng),有待進一步細化。比如,究竟何為“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何為“其他意外因素”?何為學?!皯斨馈薄ⅰ半y以知道”?這樣的規(guī)定和描述彈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強。

由此可見,教育部頒布的這個《辦法》,并不能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這個“老大難”問題迎刃而解。鑒于學生傷害案件殛待有法可依而教育部又“名不正、言不順”,立法機關應盡快再制定出一部詳盡的法規(guī)來代替《辦法》,以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四

一、《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共分為六章,由總則、事故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法律責任、附則組成,以保護學生、學校合法權益為宗旨,突出強調了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社會各方面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共同職責,規(guī)定了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尤其加強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措施,界定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及賠償辦法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過解讀條例,老師們都認識到:

(1)加強職業(yè)道德學習,讓師德閃光。師德,是教師工作的精髓,師愛為魂。“師愛”是教師對學生無私的愛,它是師德的核心,即“師魂”。條例規(guī)定: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yōu)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和“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學生遭受侵害時,應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溝通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我們應把學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災難或是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樹立優(yōu)先保護學生的責任意識,在校園隱患發(fā)生時,勇于擔當第一責任人,能讓師德在新時代新教育中閃光。

(2)多方宣傳教育,樹立服務意識,加強工作責任心。老師們在經過討論后一致認為,有許多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作為教師要首先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會、班隊活動、思品等課程時間有機、靈活地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學習了這一條例,更增強了我的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使我更加會把學生的安全放首位,讓每一個學生都享受成長的快樂,也讓我們的校園變成安全校園,幸福校園,和諧校園。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五

8月21日,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盡管《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guī)章,頒布之時也不張不揚,卻依然在社會上掀起了較大的波瀾。也難怪,這個《辦法》畢竟涉及到了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四方的責任和權益,誰也不可能漠然視之。

實際上,學生的傷害事故及其善后處理工作,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有報道說,我國約有1.6萬名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意外傷害事故已成為中小學生的“頭號殺手”。但是在法律上,卻長期缺少處理此類事件的專門法規(guī),每每有校園傷害事件發(fā)生,責任的認定和事故的處理往往變成了一筆“糊涂賬”,家長和學校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諉、扯皮的事情時常發(fā)生。從這個角度講,《辦法》的出臺是及時的、必要的,為今后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提供了依據。

然而,人們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這個《辦法》,卻有著不少缺憾。其中最可質疑之處就在于,作為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只能用來約束和調整教育行業(yè)的內部事務,而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卻涉及到學校與家長、教師與學生的民事責任的認定和民事關系的調整。那么,《辦法》對其它行業(yè)有沒有約束力?是否對每個公民都有效?繼而,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教育部是否有權規(guī)定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即是否有權調整平等法律主體的民事關系?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問的。

所以,盡管教育部此舉的初衷是好的,《辦法》也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的,但是,教育部作為教育行業(yè)的管理者和經營者,頒布這樣的《辦法》,確實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雖然在筆者看來,《辦法》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較為公平合理的,并沒有明顯的偏頗之處,但還是有不少人對《辦法》的公正性表示極大懷疑,認為《辦法》過分偏袒了學校和教師,是站在教育部門的立場上搞“部門主義”--這可真是印證了那句老話:“名不正,言不順”。教育部本來就無權制定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況且這個《辦法》還牽扯到本部門的利益,也就難怪有人懷疑和不服了。

除此之外,《辦法》至少還存在如下兩點缺憾。一是沒有區(qū)分適用對象,對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一視同仁。而我們知道,絕大多數大學生已年滿十八周歲,屬完全行為能力人,大多數中小學生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十周歲的小學生則屬無行為能力人,對于不同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責任認定以及傷害事故處理,理應區(qū)分對待;二是《辦法》中一些規(guī)定過于粗糙,描述過于籠統(tǒng),有待進一步細化。比如,究竟何為“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何為“其他意外因素”?何為學?!皯斨馈?、“難以知道”?這樣的規(guī)定和描述彈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強。

由此可見,教育部頒布的這個《辦法》,并不能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這個“老大難”問題迎刃而解。鑒于學生傷害案件殛待有法可依而教育部又“名不正、言不順”,立法機關應盡快再制定出一部詳盡的法規(guī)來代替《辦法》,以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六

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

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及時、妥善。

三、學校舉辦者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1、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2、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調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學校的職責。

1、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3、事故發(fā)生時,及時救助。

4、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第7條第二款)。

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實行的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其中所設定的監(jiān)督保護人叫監(jiān)護人,被保護人叫被監(jiān)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及其《貫徹意見》第11—23條的規(guī)定,監(jiān)護,按其設定方式可分為法定監(jiān)護、指定監(jiān)護和委托監(jiān)護。

委托監(jiān)護:《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22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五、學生的義務。

1、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

2、避免和消除危險。(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

六、父母及監(jiān)護人的職責。

1、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

2、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事故與責任。

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學生傷害事故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學生責任事故、第三方責任事故、學校意外事故、其他責任事故。

一、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學校有故意或過失(疏忽大意或存有僥幸心理),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有過錯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學校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的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

學具、生活設施、設備。

門衛(wèi)制度與管理行為。

消防制度與行為。

宿舍管理制度與行為。

公共設施管理制度與行為。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與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發(fā)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選派教師、監(jiān)管學生)。

注意用車安全(大公司、驗車、駕駛員執(zhí)照、簽訂合同)。

旅行過程中(教師管理、避免危險地帶)。

回校清點。

患有精神病、傳染病。

體罰、變相體罰;體育課、化學課、勞動課。

早讀時間、上課時間、課間休息、午休時間、晚自習、熄燈就寢間歇。

擅自離校、身體不適、學校作息時間變更。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如校園車輛行使。

總之:預防學校責任事故應注意以下問題:

設施達標、制度健全、教育經常、管理到位、救護及時。

二、學生或監(jiān)護人責任事故。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戒、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三、第三方責任事故。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

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學校意外事故。

學校意外事故是指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由于不可預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x侵害;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3、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fā)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5、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14條)。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

1、一般歸責原則。

(1)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

有損害事實、有違法行為、行為人有過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2)學校意外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可提供適當的道義上的幫助;

(3)第三方責任事故,應由負有責任的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歸責原則。

(1)完全由于學校過錯造成的,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3)受傷害學生或其他學生有過錯的,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保護現(xiàn)場,保全證據;

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

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報告程序n。

(2)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3、教育行政部門介入恢復學校秩序。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xié)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1)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

(2)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3)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5、調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請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3)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4)調解結束或者終止調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5)對經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6、處理結束程序。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

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事故損失的賠償。

1、賠償原則。

對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

2、賠償范圍和標準。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有關規(guī)定確定。

一般傷害賠償。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未造成殘疾、死亡的,賠償實際發(fā)生的下列費用:

(1)醫(yī)療費。指為使受傷害學生恢復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醫(yī)療費用。

(2)營養(yǎng)費。指根據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或司法鑒定認定的;為獲得恢復健康確實需要的營養(yǎng),所需支付的費用。

(3)誤工費。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因學生傷害確需陪同診療或者進行處理,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合法勞動報酬收入。

(4)護理費。指在診療期間,按醫(yī)院意見或司法鑒定認定,需要專人進行陪護,所需支出的費用。

(5)交通費。指學生、學生父母及其他監(jiān)護人為救治、陪護或因病情需要轉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費。

殘疾賠償。

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的,除一般傷害賠償外,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1)殘疾用具費。指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

(2)殘疾生活補助費。指因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費。

(3)殘疾護理補助費。指因殘疾需要專人護理所需支出的費用。

死亡賠償。

因學生傷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傷害賠償外,死亡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1)喪葬補助費。指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費用。

(2)死亡補助費。指補償給死亡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因撫養(yǎng)學生而支出的費用。

3、傷殘爭議解決。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yī)院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guī)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4、學校賠償原則。

(1)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yè)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2)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5、教師過錯的賠償。

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6、學生過錯的賠償。

(1)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jiān)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的,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7、賠償經費的籌措責任。

(2)學校無力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xié)助籌措。

8、傷害賠償準備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9、學校責任保險。

(1)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2)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3)提倡學生自愿參加以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事故責任的處理。

1、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2)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

侮辱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過失重傷罪。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肇事罪。

2、對學校的行政處罰。

對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教育行政部門人員的處理。

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梢越o予相應的處分;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侵害學校的責任。

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附則。

1、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2、參照執(zhí)行。

幼兒園發(fā)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3、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和家長更多方面的援助。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七

(武漢大學法學院王培蔭)。

摘要:針對教育部發(fā)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從制定該《辦法》的法律依據,內容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實際操作性,以及對法院判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等方面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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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八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fā)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tǒng)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最近,《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已出臺,以下是本人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于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fā)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wěn)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guī)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期間發(fā)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jiān)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jiān)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jiān)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于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guī)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么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著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我國現(xiàn)行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本人認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范疇的職責與義務;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jiān)護權,而在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范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兩種權利由于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jiān)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脫離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和親權的范疇而談監(jiān)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的認識,不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責任,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jiān)護責任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規(guī)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jiān)護人一樣管理學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或應當承擔監(jiān)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總體上來講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規(guī)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筆者認為,學校并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jiān)護人,盡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我們目前現(xiàn)行的關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xiàn)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于原則,一旦發(fā)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實踐表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學校發(fā)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考慮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為,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就成為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上驳氖牵骸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已經實施。這是目前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guī)?!斗椒ā分忻鞔_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范圍,規(guī)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了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斗椒ā穼嵤┮詠?,法院及其他處理機關嚴格按照《方法》的規(guī)定,依法處理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及收獲篇九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fā)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tǒng)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從源頭上對學生和幼兒的安全進行管理,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

最近,我們學校組織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是本人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內容全面,既規(guī)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與管理要求,也規(guī)定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職責與管理要求,涵蓋了中小學安全工作的各個方面;它還注重制度建設,規(guī)定了有關部門關于學校安全管理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設專章規(guī)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它還有較強的針對性。認真總結近年來新出現(xiàn)的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點,力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規(guī)范。它的規(guī)定非常具體,可操作性很強。

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中,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fā)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wěn)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guī)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但實際上,學校即使無過錯或責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家長仍然會向學校要求經濟賠償,即使對簿公堂,從“無責與公平原則”出發(fā),學校也常常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范圍,規(guī)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了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斗椒ā穼嵤┮詠?,依法處理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處理在萌芽狀態(tài),對于抓安全工作尤為重要。作為戰(zhàn)斗在教育戰(zhàn)線上的一名教師,我會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與其他教師一道,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認真為學生服務,切實保障學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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