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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反思和總結后,我對某些事物的機理有了更加透徹的理解。那么,在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心得體會時,我們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要明確寫作的目的和主題,確保自己寫出的內容能夠貼合主題并且有針對性。其次,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和信息,并進行必要的思考和反思。最后,在寫作過程中,要注意語言表達的準確性和流暢性,適當運用一些修辭手法和組織結構,使文筆更加優(yōu)美。以下是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可以給大家?guī)硪恍﹨⒖己退悸贰?/p>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在系統(tǒng)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guī)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jù)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jié)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著時間或者環(huán)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guī)定了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后應該履行什么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了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yè)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guī)定的各項法規(guī),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二
買賣合同法自1986年10月起正式實施,是我國商事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接觸經商活動之前,很多人可能認為它只是一本晦澀難懂的法律條文,實則并非如此。在實際的商業(yè)操作中,購買、銷售者應當了解買賣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出現(xiàn)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然而,只有真正體驗和實踐,在經歷過錯誤,才能更好地領悟這部法律的精髓。因此,本文將介紹作者在實現(xiàn)過程中獲得的一些心得體會,以便更好地幫助讀者理解該法律并更好地應用它。
第二段: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在合同中,誠信原則應該時刻被遵循。購買和銷售者應當在交易前互相了解對方的能力、信譽、資質、業(yè)務經驗以及過去合作的情況,以此為依據(jù)決定承包合同的能力、簽訂合同的方式、保證合同中條款的具體要求。此外,合同雙方應該始終保持誠實和透明的交流。如果沒有規(guī)定或約定,雙方應協(xié)商處理,并謹慎避免在口頭或書面意見上與另一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在有利于交易的情況下,采用特別規(guī)定、約定和條款。
第三段:注重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應完整、規(guī)范、合理。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合同的內容不僅表達了雙方的意圖和訴求,而且也影響到合同的執(zhí)行程度。如果合同未明確規(guī)定條款或不合理的條款,會導致[1]合同的執(zhí)行難度,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每一項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條款。此外,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誠實的陳述事實,防止出現(xiàn)錯誤或欺詐的情況,一旦出現(xiàn)這種情況,將會對商事活動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
第四段:強調風險和保障。
在實際的商業(yè)操作當中,風險和保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在買賣合同法中,賣方要應當向買方說明或者留置未履行的財產權直到買方付款的條款,這一規(guī)定充分保護了賣方的利益。同時,為避免損害雙方合同的權益損失,買家和賣家應該嚴格按照買賣合同中的規(guī)定,在履行約定下的時限、地點、數(shù)量、質量方面做好充足的準備。雙方還應該加強對物品的保管和保險,防止發(fā)生財產損失。
第五段:總結。
在商業(yè)領域,買賣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實踐操作中,遵循誠信原則、注重合同內容、強調風險和保障都是十分必要的。合同雙方應當加強溝通,協(xié)商處理好合同中的條款和截止日期,合理地分配雙方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執(zhí)行,達到雙方的目標。充分地實踐和運用買賣合同法,能夠讓商家更好地完成交易、規(guī)避商事活動的風險,為自身創(chuàng)造更大的財富和效益。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三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因個人原因或工作關系而離職的員工,如何面對原公司的索賠,是《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新的規(guī)定,除了特殊情況外,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shù)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特別是涉及戶口方面的違約金,今后將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對離職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和工作交接程序進行了增補和規(guī)范。
〉〉法條新規(guī)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xié)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此前,勞動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規(guī)大多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新法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員工一般不承擔違約金責任?!?/p>
〉〉權威解讀
馬照輝解釋稱,之所以有這個規(guī)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濫用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流動。新法施行后,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guī)定違約金,法院今后也不會支持。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guī)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限后,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yè)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
馬照輝進一步解釋稱,這里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公司因競業(yè)限制原因,約定員工需承擔違約金,也應付出相應代價:在約定違約金的同時,必須同時約定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區(qū),單位和員工之間涉及戶口問題而發(fā)生的違約金糾紛較多。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明顯過高的違約金給予調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態(tài)度。“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今后此種違約金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p>
黃彩相同時表示,對于培訓費用,普通、必要的職業(yè)培訓與專項技術培訓也不能混為一談,且應以實際為員工專項技術培訓所支出的費用來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
〉〉舊案新解
2002年12月,陳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雙方約定:“若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3個月工資收入的違約金”。2007年3月,陳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陳某認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公司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后,仲裁委裁決陳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元。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
馬照輝分析稱,陳某與公司之間有違約金的約定,該約定符合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正確的。若簽訂該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后,則不能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屬無效。
但需要注意一點,《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假如陳某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存續(xù)到2008年,則原定的違約金約定依然有效。
員工辭職獲補償金范圍擴大
〉〉法條新規(guī)
第四十六條(節(jié)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xié)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員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一般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擴充了員工解除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權威解讀
馬照輝表示:“本次勞動法修改,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精髓就體現(xiàn)在這?!?/p>
他分析稱:“現(xiàn)實生活中,個別公司尋找理由逼迫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規(guī)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員工遇到此類行為后,或根本無權主張補償,或只能依照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要求賠償。新法在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規(guī)定?!?/p>
此外,新法還增加了一條特別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馬照輝認為:補償金范圍擴大導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導公司與員工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應三日前通知
〉〉法條新規(guī)
第三十七條(節(jié)選)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出臺動機
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稱:“這個變化,是為了兼顧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彼榻B稱:此前施行的《勞動法》,在第三十二條曾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爆F(xiàn)實生活中,員工在試用期內,隨時撂挑子不干的行為,給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四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xié)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fā)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
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否則,當法院發(fā)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shù)赝瓿善浜贤x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xiàn)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xiàn)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xiàn)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xié)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shù)量。
由適當?shù)闹黧w在適當?shù)穆男衅谙?、履行地點以適當?shù)穆男蟹绞?,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xié)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xié)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xiàn)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xiàn)實的客觀情況出發(fā),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guī)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guī)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jù)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xiàn)。
同時,不適當?shù)慕獬贤蛟S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yè)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yè)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yè)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yè)合同后,在就業(yè)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yè)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yè)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xiàn)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tǒng)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
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guī)范,這點應沒有異議。
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jié),規(guī)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
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lián)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jié)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guī)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fā)、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guī)定。
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yè)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guī)定。
可以說,我國現(xiàn)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
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fā)廣泛征求意見。
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過網(wǎng)絡渠道發(fā)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
“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guī)定“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違憲。
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fā)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wǎng)絡渠道發(fā)表觀點。
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
現(xiàn)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
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
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guī)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xiàn)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xiàn)有規(guī)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
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guī)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
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lián)結形成規(guī)范;把規(guī)范與規(guī)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xié)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
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xiàn)了一部法典。
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
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
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
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談xxxx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
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xiàn)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
根據(jù)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jù)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
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
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
用益物權的實現(xiàn)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
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
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
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xiàn),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chuàng)設,它是指由區(qū)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來發(fā)明一種物權?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
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xù)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qū)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tǒng)。
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tǒng)呢?是根據(jù)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
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guī)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guī)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guī)則而單獨存在。
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tài)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guī)定,其在內容與規(guī)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tǒng)領與制約。
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guī)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
根據(jù)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qū)分為“依據(jù)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
先說“依據(jù)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類型。
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guī)定。
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qū)分原則。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再說“非依據(jù)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
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
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xù)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
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guī)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
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
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guī)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guī)則的適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
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jù)物權法第19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wěn)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
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guī)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guī)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guī)定,當然不行。
如果這樣概括、規(guī)定,該法規(guī)范就不是法條了。
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
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lián)起來進行理解。
順便說一下行為規(guī)則和裁判規(guī)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
民法兼有行為規(guī)則和裁判規(guī)則雙重屬性。
行為規(guī)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guī)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guī)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guī)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
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guī)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jù)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guī)劃,2010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
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guī)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比绻湟郧謾嘭熑巫鳛檎埱髾嗷A,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
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
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
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guī)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边@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tài),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五
按照市律師協(xié)會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會堂聽到了范戰(zhàn)江先生的講座。范先生乃是律師界的前輩,也是《勞動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講座中貫穿了一個理念:即《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博弈的產物,用來調整對立統(tǒng)一的矛盾,以實現(xiàn)和諧的勞動關系。該法的第一條申明了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講座中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實際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強弱是相對的、可轉化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許多向勞動者傾斜的條款之后,用人單位如果不通過合法正當?shù)姆绞饺ヒ?guī)避風險,就可能會在該法實施后付出高額成本。
范先生單設一章專門講授了“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jù)采集”,既立足法律條款,又有實踐操作性,筆者依據(jù)講義、筆記和法條,加之個人理解,整理如下:
1.規(guī)章制度公示證據(jù)的采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與職工討論,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條規(guī)定了罰則,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盡到公示告知的義務,還須保存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建議討論規(guī)章制度時由職工代表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規(guī)章制度公布后由全體職工簽領并傳閱,以及簽訂承諾書表示知曉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苯ㄗh用人單位制作《入職告知書》,寫明法定的告知必備事項,由每一位勞動者上崗前確認后簽字。
3.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為了能與勞動者建立信息交換的良好渠道,建議企業(yè)實施動態(tài)化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后及時更新,隨時了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變化。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此明確規(guī)定,還有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成為用人單位我保護的必要措施。如果勞動者不肯簽書面合同,恐怕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要考慮是否繼續(xù)用工了。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九項必備條款,而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將合同條款加以完備,還要及時地將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建議交付時一定要由勞動者簽收,并妥善保留回執(zhí)。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一經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且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被動的、強制地,因為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钡谑臈l有一個排除條款——“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建議用人單位在接近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時,向勞動者發(fā)放簽約意向書,征求勞動者的意見,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審核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同時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要嚴格審核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及職業(yè)證件,并由勞動者簽訂承諾書,承諾其健康狀況、身份學歷、專業(yè)技能真實有效,簽約意思真實自治。
8.第二勞動關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guī)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苯ㄗh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要求勞動者承諾如因前述證明失實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自負其責。
9.發(fā)包方須承擔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边@就需要用人單位在進行工程發(fā)包時,注意審核承包者的資質,盡量選擇規(guī)范可靠、有一定風險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了個體戶包工頭,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10.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庇萌藛挝辉谶@里有兩項義務,一是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是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此義務履行不當,在該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了罰則,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文本的歸檔備查制度。
平心而論,我和絕大多數(shù)人民群眾一樣,都是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角度談了些建議,是希望抑制道德風險,防范法律風險,實現(xiàn)勞動關系雙方的良性互動,希望不會因為視角問題受到立場方面的責難。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六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guī)范了人民群眾在經濟交往中的合同行為。通過學習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合同法在現(xiàn)代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在學習的過程中,我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本文將從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關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法律認可的當事人基于平等意思表示達成的協(xié)議,具有約束力。學習合同法,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雙方自愿、平等的原則。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基于真實意思進行交流和約定,不能有強迫、欺騙或者誤導行為。這讓我認識到,在現(xiàn)代社會中,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guī)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
其次,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是經濟交往的基石,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簡單的口頭約定,更要有明確的條款和格式的書面協(xié)議。學習中,我明白到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和約定的時間地點等,以確保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注意言行一致,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以及禁止性規(guī)則,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關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合同的履行不僅僅要求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的準確性,更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的義務進行履行。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履行包括兩個方面,即結果義務和努力義務。當事人不僅要達到預期的結果,還要付出合理的努力。另外,合同的履行還要遵守義務的安全規(guī)定,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關于合同的變更。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合同存在著隨時變更的現(xiàn)象。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變更有一定的要求,即當事人應當基于自愿的原則,在達到一致意見的前提下進行的。學習中,我明白到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相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變更合同時應當考慮合同對他人的影響,并經過對方的同意和簽署書面變更協(xié)議。這讓我了解到在變更合同時,不能隨意擅自行動,必須經過合法程序達成一致。
最后,關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自愿解除合同關系的一種方法,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終止的形式之一。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并經過書面協(xié)議或者經過法院的判決。在解除合同時,當事人應當考慮到合同對對方權益的影響,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在合同解除后,對已經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已經獲得的利益進行合理的補償。這讓我深刻體會到,在解除合同時,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盡量減少對對方的影響。
總結起來,學習合同法使我認識到合同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各個方面,都需要當事人遵守法律規(guī)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合同法,我不僅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相關規(guī)定,更獲得了對合同法的深入認識和理解。我相信,在今后的經濟交往中,我將能夠更好地運用合同法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七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通過兩個文件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后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是債發(fā)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逗贤ā肥且婚T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xiàn)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guī)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jù)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于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系,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xiàn)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yè)、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2)企業(yè)、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yè)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guī)模和從業(yè)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xiàn)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xiàn),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yè)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八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xié)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fā)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yè)的責任重了?!秳趧雍贤ā放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guī)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guī)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yè)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F(xiàn)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tǒng)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guī)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xiàn),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guī)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guī)定了企業(yè)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yè)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jù),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yè)承擔。
三、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guī)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诎耸畻l,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guī)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xié)商一致;只須協(xié)商,不須協(xié)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guī)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yè)的經營與發(fā)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時,該規(guī)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這就是在考驗企業(yè)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yè)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guī)范民主程序的規(guī)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jù)。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wǎng)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yè)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guī)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qū)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yè)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yè)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20xx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yè)的責任,企業(yè)須高度重視。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是債發(fā)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逗贤ā肥且婚T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xiàn)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guī)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jù)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于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系,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xiàn)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yè)、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yè)、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yè)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guī)模和從業(yè)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xiàn)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xiàn),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yè)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一
學合同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在當今商業(yè)社會中,人們之間的合作和交易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而合同則是商業(yè)交易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文書之一。在學習合同法律過程中,我深感到合同法律的重要性,同時也受益匪淺。在此分享我對學習合同法律的一些心得體會。
合同法律的核心是合同,它是一種雙方都同意并在具備法律效力的前提下達成的協(xié)議。而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則是自由、公平、誠實信用、平等等。這些基本原則體現(xiàn)在每個合同條款之中,確保了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商業(yè)合作的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在學習合同法律時,我們需要時刻把這些基本原則融入到實際操作中,以確保自己及交易對方的利益得到保護。
第三段:合同的要素。
學習合同法律時,我們需要了解合同的要素。這些要素包括商品或服務、價格、數(shù)量、質量、時間、地點等,這些要素是構成合同的基礎,必須準確明確地寫在合同中,以免引發(fā)糾紛。特別是在商品交易等具備一定風險的交易中,我們必須重視各要素的準確描述。
第四段:合同中的風險防范條款。
在合同中,風險防范條款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會包括有關商品、服務的售后保障、延期付款、質量問題等方面的內容,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學習合同法律時,我們需要了解常見的風險防范條款,并靈活運用,以減小合同執(zhí)行風險。
第五段:誠實守信的重要性。
誠實守信是合同法律執(zhí)行的基礎。無論是交易對方還是承諾方,都需要對自己的承諾堅守不變。任何欺詐行為或者失信行為都會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甚至導致合同失去效力。在學習合同法律時,我們必須時刻牢記誠實守信的重要性,從自身做起,要保持良好的商業(yè)道德和合同履行信用。
結論:總體來說,學習合同法律需要不斷實踐和總結,只有深入了解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應用,才能更好地保護交易雙方和商業(yè)環(huán)境的穩(wěn)定性。希望大家在學習合同法律時,能夠把握好合同法律的理論和實際應用,讓自己成為一個合同法律的精通者,為商業(yè)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二
合同法規(guī)是商業(yè)活動中至關重要的一環(huán),它規(guī)定了買賣、租賃、勞務等各種商業(yè)交易的法律規(guī)則,保護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商業(yè)從業(yè)人員和普通消費者來說,學習合同法規(guī)顯得尤為重要。最近,我參加了一門合同法規(guī)課程的學習,并在學習過程中獲得了一些體會和心得,現(xiàn)在分享給大家。
第二段:學習合同法規(guī)中的基礎知識。
在學習合同法規(guī)的基礎階段,我們先學習了基本的法律術語和法律條款的解釋,以及合同的種類和要素。在這個階段,我切實感受到基礎知識的重要性。因為只有掌握了這些基礎知識,才能夠理解合同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和應用,進而在實際生活中避免法律風險。
第三段:學習合同法規(guī)中的實務應用。
在基礎知識學習后,我們開始學習合同法規(guī)的實務應用。這包括了合同的簽訂方式、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在學習實務應用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實務應用和基礎知識之間的相互關系。只有在掌握了基礎知識的前提下,才能夠更加準確地應用到實際的商業(yè)交易中。
第四段:對于合同法規(guī)的反思。
在學習過程中,我不僅僅學到了合同法規(guī)的知識和應用,還深入反思了合同法規(guī)在實際生活中的作用。通過深入地研究法律案例,我對于合同法規(guī)中的條款和規(guī)定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對于法律的判決過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這使我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規(guī)則的重要性,以及在商業(yè)活動中需要遵守合同法規(guī)的必要性。
第五段:總結學習體會和心得。
通過學習合同法規(guī)的過程,我不僅僅掌握了相關知識,而且獲得了對于法律規(guī)則和商業(yè)活動的更加深刻的認識。我認為,學習合同法規(guī)是一門十分重要的課程,因為它關系到我們生活和工作中的各個方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將更加嚴格地遵守相關法規(guī),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并更好地維護商業(yè)交易的規(guī)范秩序。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三
買賣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但是往往在簽署買賣合同時我們并沒有意識到它的重要性。然而,一份合同的簽署關乎我們的日常利益和生意。買賣合同法實施以來,使得買賣合同的簽署和執(zhí)行更加規(guī)范化,也方便了消費者和企業(yè)的交易。在此,本人結合自身經驗,對于買賣合同法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了解合同法的重要性。
在簽署合同之前,需要了解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不僅僅是為了防止雙方中有一方可能會出爾反爾,而且也是對應不同的情況給出應對措施。例如,合同中的交貨日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雙方不能達到一致,就可能會引起雙方間的矛盾和糾紛,因此,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注重條款的明確和完成。通過加強對于合同法條款的了解,雙方可以在簽署合同時明確自己的權益和義務,從而達到雙方互利互惠的目的。
第三段:糾紛解決。
在生意中,我們往往無法預知發(fā)生的事情,有時候買賣的物品不免存在一些質量問題或者交貨時間問題等,因此,意外糾紛的發(fā)生也是事情難以避免。但合同中的條款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解決這類問題,從而減少損失。當然,要想依據(jù)合同條款解決糾紛,就必須在簽署合同時時將所有可能的情況列入,并且明確雙方的權益和義務。如果合同條款足夠明確,一旦發(fā)生糾紛,結果就會更加明確。
第四段:簽約方的信用。
在簽署合同時,要特別關注簽約方的信用,需要嚴格審核對方的背景、歷史以及信譽情況。如果此次貿易的金額巨大,為了砍掉成本而將其和小商家打包在一起,而不對對方進行審核,那么,很有可能因此而造成更大的損失。對于合同簽署方的背景和信譽情況,要盡可能進行了解,了解對方的經濟實力,確保對方的信用得到有效保持。
第五段:總結。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應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法規(guī)。在簽署合同之前,需要認真的了解相關條款,清楚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以免出現(xiàn)不必要的損失和時間浪費。同時,簽約方的信譽檢查也非常重要,要通過各種渠道進行了解,保證交易的安全性。總之,規(guī)范的操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營造和諧而穩(wěn)定的貿易環(huán)境。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四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細選的一門課,學到現(xiàn)在我覺得我自己選對了,從對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現(xiàn)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點,我認為相對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與其說這是一門法律課,倒不如說這是一門常識課,一門人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接觸到的生活常識課。這里我簡單談一下我對學習這門課的一點心得體會。
由于我是學生,平時在學習生活中還沒機會接觸到這些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在學習合同法之前,有一個經歷就是在和中國電信公司簽訂電腦上網(wǎng)寬帶合同,那是去年的時候,我們一個宿舍的人通過同學的關系與幫電信代理的學生之間達成了這個要約,就是通過辦理電信手機號送手機還有電腦寬帶上網(wǎng)的協(xié)議。在我們意思表達一致的前提下,我們來到電信營業(yè)廳辦理,那時業(yè)務員讓我們簽訂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對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會直接簽吧!那是還有一些要求都是對我們顧客的,雖然不是很愿意,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電腦能上網(wǎng),我們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們又和電信公司重新簽訂了合同,要求還是一樣,在這次合同中,我們還畫了押。當時我們知道這畫了押就不能隨便違約了。心里還是有點余悸,這畢竟是我們第一次作為一個成年人簽訂這樣一個比較正式的合同。
我自己還有曾經一個關于合同受騙的親身經歷,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當時面對很多的兼職都想嘗試去做,而自己對很多這方面的經驗又是知之甚少。當時遇到一位姐姐,來到我們寢室,和我說想不想做兼職,她說他是廣州一個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業(yè)務員。具體我現(xiàn)在也不記得了,還給我出示了工作證。兼職就是在寢室開個小賣部,當時我還是很開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驚奇的是她居然還說要和我簽訂合同,對這我根本沒接觸過,就這么被這能說的姐姐給騙了,當時兩千塊錢就換回來一些假產品。事后我們發(fā)現(xiàn)時還打電話報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們催促著才趕過來,來后詢問了下根本不給我們立案,就走了。我們還想過找記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開,我不想讓爸媽知道,家里條件并不好,又何必讓他們跟著受累呢!后來才找了份外賣兼職度過了一學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問題,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擬制好的。首先一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這么一個公司的存在?雖然合同里寫的條件還不錯,可是我才發(fā)現(xiàn)那上面蓋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來的,根本不是現(xiàn)蓋的。另外簽名只有這個業(yè)務員的,并沒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沒有搞清這個人的真實身份。另外就是這個合同根本沒有任何擔保,也就不用談什么違約責任了,所以都沒法告。
現(xiàn)在想想,那時太沒有法律意識了。因為無知,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我感覺到自己的可悲。其實我還是很喜歡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學點法,在這個有點混亂的社會讓自己更有知識些,才不至于對什么都一無所知。在這個合同法課后,我學習到了很多常識,對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幫助,我相信我不會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騙,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會謹慎地對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學問,這是值得我們去探討與研究的。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五
近日,我接收了公司委派的業(yè)務,需要與另一家公司進行買賣合同的簽訂,進行商品的交易。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買賣合同法對于商業(yè)合作的必要性。在與對方公司的溝通、詢價、訂貨以及最后簽約的過程中,我逐漸了解和掌握了買賣合同法,并產生了一些心得體會。
買賣合同法是我國商業(yè)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在商業(yè)合作中,合同是擔保商業(yè)行為合法有效的重要文書,而買賣合同則是商業(yè)活動經常涉及的合同種類之一。通過買賣合同法,可以規(guī)范企業(yè)間的交易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糾紛解決方法等內容,從而促進商業(yè)交易的順利進行。購買或銷售商品,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交易行為,背后還涉及著經濟效益、市場品牌、信譽等方面的影響。買賣合同法的作用是確保買賣雙方達成合法有效的交易,保障了商業(yè)活動的可持續(xù)性。
第二段:了解合同內容,避免風險糾紛。
在與合作公司進行溝通時,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內容的重要性。在討論合作事宜時,了解合同內容,明確條款的細節(jié),對于避免日后的風險糾紛至關重要。例如,在與合作公司訂購衣服的數(shù)量時,我語言表達不清,導致對方誤解我們的需求,最后導致了一次不必要的返工。如果我們在合同內容上寫清楚訂貨數(shù)量和規(guī)格,再經過雙方確認后簽署,這樣的事情就不會發(fā)生??梢?,正確理解合同內容,將條款落實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日后的風險糾紛。
第三段:注重交易細節(jié),增強合作品質。
在訂貨的過程中,對于商品的質量、價格、交貨時間等細節(jié)方面的把握,可以直接影響到合作品質的高低。因此,在挑選商品時,我們不僅要考慮價格因素,更需要考慮商品質量和性價比。一些企業(yè)為了追求低價格,而選擇質量差的低端產品,最終導致質量問題,影響商業(yè)合作。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保證合同商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免受瑕疵的規(guī)則,補償責任等,對于商品的質量問題具有明確的售后規(guī)定。因此,注重交易細節(jié),注重商品的質量和實際性價比,對于提高合作品質和增強企業(yè)的信譽度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第四段:了解補充協(xié)議,提高合作效率。
在我與合作公司的協(xié)商中,發(fā)現(xiàn)有時會出現(xiàn)某些特定情況的協(xié)定,而這些特定情況在合同中未予規(guī)定。此時,雙方可以通過簽署補充協(xié)議來達成一致。補充協(xié)議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條款進行了具體化、完善化的補充協(xié)定。在我們的合作中,與合作公司進行補充協(xié)議的簽訂,不僅提高了合作效率,增強了合作的順利進行,而且還有助于提升日后相互信任的關系。
第五段:總結心得,展望未來。
在與另一家公司進行買賣合同的簽訂,進行商品的交易中,我通過實踐深切地感受到了買賣合同法的必要性。了解和掌握買賣合同法對于商業(yè)合作的進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正確理解合同內容、注重交易細節(jié)、了解補充協(xié)議,都是增強合作品質、避免風險糾紛、提高合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在未來的商業(yè)合作中,我將更加努力,通過積累實踐經驗,不斷提升自身能力,為公司業(yè)務的發(fā)展做出更多的貢獻。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yè)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guī)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guī)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yè)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F(xiàn)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ㄔ摲柎阜挚罘韵峦﹪覚C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tǒng)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guī)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xiàn),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guī)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痉ㄊ┬星耙呀趧雨P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yè)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jù),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yè)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萌藛挝辉谥贫ā⑿薷幕蛘邲Q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萌藛挝粦攲⒅苯由婕皠趧诱咔猩砝娴囊?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guī)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xié)商一致;只須協(xié)商,不須協(xié)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guī)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yè)的經營與發(fā)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時,該規(guī)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這就是在考驗企業(yè)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yè)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guī)范民主程序的規(guī)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jù)。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wǎng)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的感觸就是企業(yè)的責任重了?!秳趧雍贤ā放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guī)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guī)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yè)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xiàn)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tǒng)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guī)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薄ⅰ罢\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xiàn),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guī)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guī)定了企業(yè)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yè)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jù),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yè)承擔。
三、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guī)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模袡嘞蛴萌藛挝惶岢?,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诎耸畻l,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guī)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xié)商一致;只須協(xié)商,不須協(xié)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guī)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yè)的經營與發(fā)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時,該規(guī)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這就是在考驗企業(yè)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yè)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guī)范民主程序的規(guī)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jù)。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wǎng)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八
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fā)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fā)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chuàng)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jiān)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fā)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chuàng)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也許有人認為這些問題是法律界人士討論的問題,其實,在今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了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并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勞動法相對于舊的法律更加透明,對弱勢群體的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勞動的積極性自然高漲,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十九
合同法是商業(yè)、金融、法律等領域必須掌握的重要知識點之一。對于企業(yè)來說,合同法是日常商業(yè)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規(guī)范。近期,我們學校也開設了合同法規(guī)學習課程,本人參加并學習了該課程,下面將分享我的學習心得體會。
第一段:課程安排與內容。
合同法規(guī)學習課程在課程安排和課程內容上都十分合理和豐富。課程安排針對合同法的基礎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教學,并將課程時間控制在合理范圍內。課程內容涵蓋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分類、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等方面,還有合同中一些特殊條款的解釋。重要的是,老師會提供非常多的實際案例讓我們了解實踐操作。
第二段:合同法的基礎。
學習完合同法規(guī)課程后,我最深刻的體會是在合同的訂立前需要了解清楚雙方意愿、履行能力、合法性等方面的問題,只有確保合同的基礎條件得到滿足,才能夠順利訂立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訂立方式、書面形式、權利義務等內容都需要非常謹慎分析,一旦合同出現(xiàn)差錯,將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或爭議。此外,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的要求和訂立方式都與成年人有不同之處,因此也更需要謹慎。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訂立,就要按照約定的條款履行。如果無法履行合同,則需要前往協(xié)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注意合同義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違約責任的減輕和豁免等方面的細節(jié)。在課程中也提到了合同中的合理解釋原則和詐騙原則,對于合同履行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第四段: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往往比合同的訂立還要難,一旦變更和終止產生爭議,則需要解決一系列的問題。所以合同變更和終止過程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它牽涉到法律風險、商業(yè)風險和社會風險等。在課程中,老師詳細介紹了合同解除、撤銷、變更和賠償?shù)葍热?,為我們提供了較全的解決方案和應對措施。
第五段:課程的啟迪與收獲。
學習合同法規(guī)課程不僅擴展了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也對我未來的職業(yè)發(fā)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在現(xiàn)今商業(y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huán)境下,企業(yè)要想有明確的競爭優(yōu)勢就必須掌握合同法知識,否則將很難在商業(yè)活動中做好風險控制。后續(xù)我也將繼續(xù)深造合同法知識,為自己的職業(yè)發(fā)展積累更多的法律背景知識。
總之,學習合同法使我意識到在商業(yè)活動中如何正確合法合理地約束和確保合同的合規(guī)性,而領研教育的合同法規(guī)學習課程內容也為我提供了大量的實際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價值和重要意義,對我未來的職業(yè)生涯肯定有著非常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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