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閱讀

2023年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優(yōu)秀15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6 03:12:01 頁碼:11
2023年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優(yōu)秀15篇)
2023-11-26 03:12:01    小編:zxfb

合同可以是口頭協(xié)議,但書面合同更容易證明和執(zhí)行。在簽署合同之前,雙方應仔細審查和評估合同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護。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雙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一

2、法學的基本范疇研究。

3、論法律信仰的培養(yǎng)。

6、論我國法律平等的理論與實踐。

7、論我國法律監(jiān)督。

8、論我國的司法原則。

9、論法學研究方法的革新。

10、論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之良性互動。

11、論文化傳統(tǒng)對當代中國立法的'影響。

12、論傳統(tǒng)法律資源與法制現代化之關系。

13、論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

14、法律程序的意義。

15、論法律移植。

16、權力與權利關系研究。

17、糾紛的解決原理。

18、司法中的正義問題。

19、法與利益。

20、論傳媒與司法的關系。

21、論部門法(民法、刑法、經濟法、國際貿易法等)的價值。

22、現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

23、論法治的文化基礎。

24、論司法公正與新聞自由。

25、論程序正義。

26、論法律解釋。

27、文學作品的法理學。

28、論沉默權。

29、安樂死在我國的合法化。

30公民權利與遷徙自由。

二、法律史學。

1、論中國古代的恤刑觀念對當代司法實踐的影響。

2、論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的當代價值。

3、傳統(tǒng)情理法在當代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研究。

4、論中國古代契約精神。

5、傳統(tǒng)調解制度的當代價值研究。

6、論復仇觀念對中國當代刑法的影響。

7、從明清小說看中國傳統(tǒng)訴訟觀念。

8、論情理法與冤案。

9、論家法族規(guī)在中國古代社會存在的合理性。

10、民間習慣法在明清司法審判中的作用探析。

11、典賣制度在中國古代社會存在的合理性研究。

12、傳統(tǒng)訴訟文化在當代構建和諧司法環(huán)境中的作用研究。

13、滿族傳統(tǒng)法文化探析。

14、論中國古代的證據規(guī)則。

15、論中國傳統(tǒng)“人治”思想的當代內涵。

16、論中國傳統(tǒng)法律思想中的“信”

17、論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當代內涵。

18、中國親屬制度傳統(tǒng)與羅馬法比較研究。

19、論大陸法系與中國法律的近代轉型。

20、羅馬法的傳播對中國法學教育的啟示。

法學院本科生畢業(yè)論文選題指南。

三、憲法與行政法學。

(一)憲法學。

1、論我國憲法性法律。

2、論憲法的制裁性。

3、論法治原則的實現途徑。

4、論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5、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6、憲政的中國語境。

7、人權原則之當代演進。

8、憲法司法化研究。

9、憲法訴訟制度初探。

10、我國選舉制度改革初探。

11、對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

12、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問題研究。

13、論大學生的憲法權利。

14、從網絡暴力現象看言論自由的法律規(guī)制。

15、論新聞自由的權限。

16、安樂死與憲法權利研究。

17、論戶籍改革制度與遷徙自由。

18、環(huán)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

19、論基本權利的沖突與平衡。

20、財產的征收、征用與依法補償。

21、憲政視野下的農村城市化問題。

22、乙肝患者生存權的憲法保護(疾病與平等:從乙肝歧視案談起)。

23、論農民工的憲法權利保護。

24、論公民的住房權。

25、論人民代表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26、公務員制度的理論與實踐。

27、論孫中山的憲政思想。

28、論美國式的違憲審查制度。

29、西方國家憲法保障制度比較研究。

30、彈劾制比較研究。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二

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

雖然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出現期待利益的概念,但是提到這種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過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的范圍。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想通過訂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總和。

二、期待利益的特征。

通過對期待利益含義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

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顯的特征,因為期待利益是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畢后所能得到的利益,這是當事人對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種期待。這種期待性不是隨意產生的,是根據合同訂立時的內容和目的而確定的,而不能在確定期待利益的范圍時隨意假定,所以說這種期待性是正當的。

在違約行為發(fā)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是根據守約方的期待情況來確定,目的是能夠補償其所受的損失。合同法并不是對于合同所產生的損害都給予賠付和補救,要從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出發(fā),是對受害方訂立合同時合理的預見性的利益提供補償。

當然可以表述為在合同中雙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對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時,合同雙方可以預見的損失,他們是在不同說法中相同的部分。

2.未來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來性的。這是因為期待利益不是權利人現實中已擁有的現實利益,而是對未來情況的一種期待,通過合同的履行能夠實現的利益。

這也就說明了期待利益不是當事人已經擁有的現實的利益,而是當合同利益不能實現時,通過違約方的補償所能彌補的利益。所因此,這種未來性是間隔于合同訂立與合同解除時間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產生的橋梁,使其具有了未來性。

3.現實性。雖然期待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在合同訂立的當時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實際的占有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沒有現實性,它不是人們的想象和臆斷。

所以說期待利益是具有現實性的。

4.確定性。盡管期待利益不是權利人實際享有的利益,而是一種期待的利益,但是這種利益不是沒有任何范圍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合同雙方都會做充分的準備,采取正當的措施,保障它的實現。

從法律角度講,法所規(guī)定的損失都應該是確定的,法不可以自己去臆斷或者提前預支損害,這真是和法調節(jié)的滯后性相對應的,否則,不能要求賠償。期待利益之所以能確定的現實依據則是交易的習慣或者市場的發(fā)展狀態(tài),損失在現實中是有過存在的,只是在此還未發(fā)生。

所以,當期待利益當具備了實現的機會就轉化為實際利益,這個機會就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說明了期待利益的確定性,另外期待利益可以用金錢來衡量也是其確定性的一種表現。

5.延展性。期待利益不是一個本身可以單獨存在的利益,它是它是以一定的現存財產為依托的,是通過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產生的增值利益,是現有財產的一種延伸擴大。

三、期待利益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期待利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自己的內涵和外延,為了更好的理解其含義和其他相似概念進行區(qū)別比較。

1.期待利益與可得利益。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一對既有聯(lián)系又相區(qū)別的概念,二者都是合同中當事人想通過訂立合同得到的利益,并且都具有期待性。

但是二者也是互相區(qū)別的,期待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通過合同的履行想得到的所有的利益之和,包括合同的履行和通過合同得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對于當事人來說只是想通過合同的履行得到的利益的部分,并不包括合同履行這個實際行為。

所以說在范圍上講,期待利益是大于可得利益的,期待利益損失得到賠償的狀態(tài)是合同達到完全履行的同等要求,也就是說實現期待利益就等同于合同的履行,而可得利益只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的履行利益能夠增長的部分。

2.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當事人的意思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礎,期待利益是產生于當事人的合意之后的,那么期待利益也是合同法所保護的重要利益。期待利益的保護是著眼于合同的履行,使得債權人的權利能夠達到實現的同等狀態(tài)。

這就是說明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得到的是自己為合同支付的費用或者財產,這部分是合同的成本,另外一部分是通過合同得到的利益。

在保護的目的上,期待利益是為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能夠期待預見的正常的利益范圍之內的利益,而信賴利益是維護當事人雙方信賴的基礎以及因為這種信賴而支付的財產性價值;在賠償的范圍上,期待利益是債權人為了訂立合同所支付的所有的費用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時受到的利益的損失。

而信賴利益的賠償只是失去了另外不能締結合約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另外締結所造成的利益差額;賠償所能達到的狀態(tài),期待利益賠償后能夠達到和合同完成時達到的狀態(tài),而信賴利益的賠償只是對這種違約行為的補償,不能達到完全相同的狀態(tài)。

3.期待利益與損害賠償。利益和賠償二者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利益和損害是相對而言的,利益是相對一方而言,是在權利人對履行合同的期待,但它受到了侵害,不能得到實現時,對于權利人本身已經不再是一種利益,而變成了損害。

因此,期待利益受到侵害時就產生了損害賠償,這時候期待利益就要通過這中賠償達到當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合同法中,損害賠償的一般是通過兩種方式是實現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直接恢復的以財產的賠償形式實現。

不管是哪種方式,都是為了使受害者的利益能夠達到和實現其利益一樣的狀態(tài)。但是期待利益本身不僅僅是為了財產的利益,其含義中有合同履行的部分要求,這是損害賠償不能代替的。所以二者有區(qū)別的。

4.期待利益與返還利益的關系。期待利益是債權人由于合同不能按照原來的約定履行而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而返還利益首先應該有不當得利存在,一方由于沒有正當的理由或者合法的行為而獲得的利益,這樣使得利益原來的所有人受到損失。

這樣的返還利益主要是維護原本的正義,還回利益本來的面貌,而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是把當事人的的利益達到與合同履行的狀態(tài),從本質上講,返還利益實質上是想恢復利益的原狀,這種原狀不僅僅是指原來一模一樣的狀態(tài),還包括數量的恢復和總量的平衡,但是期待利益的賠償實質上已經不是利益的原來狀態(tài)。

因為合同的履行必定會引起利益分配的變化,這本身就是一種變化。概括而言,返還利益和期待利益的產生條件不同,返還利益是建立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上的,期待利益的產生是比較寬泛的,當事人對自己訂立的合同都是有期待的,那么就會產生不當得利;保護的目的也是不同的。

返還利益是維護了公平正義,不能讓任何人因為不法行為或者不當行為得到利益,期待利益是維護了交易,維護了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

文檔為doc格式。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三

[摘要]合同目的是合同所訂立的指導方針,其對于合同的簽訂、履行及解除都意義重大,同時,正確認識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及合同動機的區(qū)別,理解合同目的的含義與特點,對于實踐中處理合同糾紛具有重要的作用。

文章通過對合同目的進行定位,結合《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目的的規(guī)定,闡述合同目的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合同目的;區(qū)別;定位;意義。

《合同法》并未對合同目的一詞做出明確的解釋,但如今諸多條款都出現了這一詞匯,合同法中諸如合同履行、解釋、解除制度等的具體制度都與“合同目的”相關。

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合同目的的合法與否;合同最終是否能夠得以貫徹落實取決于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此外,對于合同中重大誤解、根本違約等的判定都要求要通過對合同目的這一理論的解釋來實現。

對于合同目的的探討如同“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闡釋法律疑義之鑰匙”,也是非常關鍵的。

因此對“合同目的”一詞的法律內涵及其特性做出正確的解釋,能夠在理論層面為上面所論述的合同制度的適用提供有價值的引導。

一、合同目的的界定。

(一)合同目的與經濟利益。

著眼于不同角度對合同目的所做出的解釋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部分專家提出“合同是當事人根據此來達到彼此利益變動的一種協(xié)議,合同目的即為利益的變動,因此合同活動目的在于利益的變動”。

還有一些專家則提出“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且落實合同相關條約從而獲得一些特定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即為合同目的”。

一些專家著眼于經濟學這一層面對合同目的一詞進行了解釋,提出“當事人借助合同來達到其期望的經濟目的即為合同目的。

是當事人借助合同的簽訂來獲得其所期望的效果,也就是其所希望獲得的經濟利益”。

之所以會將合同目的解釋成某種經濟利益有著復雜的歷史淵源。

關于“合同目的”一詞的解釋,《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就經過了一番討論與推敲,討論的焦點在于使用“合同目的”一詞更妥當還是“經濟利益”一詞更妥當。

此后的三年時間,法工委針對此反復修改了多次,最終才明確采納“合同目的”這一解釋。

由此可知,“合同目的”“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兩個詞匯的含義有著較高的相似性,因此導致上述爭議。

最后明確“合同目的”一詞意味著經濟利益并非合同目的的唯一含義,如果只是將合同目的視為某種經濟利益,并不合理。

合同目的不能夠將特殊狀態(tài)中的一些非經濟利益排除在外,它并非僅僅屬于某種經濟利益。

例如,無償贈與合同中,無償贈與人贈與財物的行為并未獲得經濟利益。

《合同法》第2條明確指出,“此法提及的‘合同’一詞是指那些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由人及另外一些組織間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設立、變更及終止而約定的協(xié)議。

”所以,關于合同目的,筆者認為是合同當事人借助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來獲得其所期望的物品、達到其所需狀態(tài),一般而言,大部分人都可以明晰“合同目的”這一詞匯的內涵,但在真正實踐的過程中,合同目的界定并非易事,合同目的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的目的,還是指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各自所持的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說是當事人合意以后的目的還是合意以前目的?要準確理解合同目的的含義,就要把握好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之間的區(qū)別。

(二)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

與刑法學中有關“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之間區(qū)別的論述相類比,當事人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從而獲得某些特定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即為合同目的,而合同動機是當事人簽訂合同、到合同目的的內部推動力。

合同目的最重要的特點是具有合意性,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談判等措施達到的一致。

而合同動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所各自持有的目的,不具有合意性,合同動機對相對方沒有任何約束人,所以無法將其視為判定合同目的的唯一根據。

但是兩者間是存在內在聯(lián)系的,在特定條件下前者可以由后者轉化而成。

“只是在一般狀況下不能將合同動機等同于合同目的,仍有一些情況是可以例外的。

例如當事人將訂立合同的動機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此視作合同條件及成交前提;此外,盡管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并未明確告知,且合同并未把合同簽訂動機以條款的形式確定下來,假若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表明此合同成立的前提是此動機,那么此時合同動機與合同目的是一致的。

”進一步說,前者的內在基礎是后者,前者還是后者的具體外化。

抽象性是合同動機的顯著特性,由此也導致實踐過程對于合同動機的認定難度非常大,但是對合同目的的把握卻相對容易很多。

一般意義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著自己的合同目的、合同動機的,由于合同目的、合同動機在法律上并非同一個概念,因此僅僅在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且兩者達成共識情況下,合同動機才具有轉化成合同目的的資質,基于此,合同目的的法律評價價值才能得以實現。

《合同法》第52條明確指出,“通過合法手段將其非法目的掩蓋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用的?!?/p>

那么該如何解釋此處的“目的”一詞?是該理解為前文所說的合同目的還是合同動機?假若理解為后者,如果當事人一方為獲得賭博的資本向他人借款,但是對方卻對此毫不知情,抑或是當事人一方購買刀具作為不法用途,但此時出賣人不知情,這些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筆者傾向于認為上述行為屬于合同動機違法,但上述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條的合法形式指合同形式合法,只是合同的內容及所要直接達成的狀態(tài)不合法,比如為了傷害他人購買刀具,其簽訂買賣合同的直接狀態(tài)是擁有刀具的所有權,這是合同目的,而合同動機則是傷害他人,其后續(xù)用刀傷害人的行為并非買賣行為所造成的狀態(tài);而在以合法的買賣形式來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中,此處買賣的目的應認定為合同目的而非合同動機,因為此時當事人買賣行為造成了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狀態(tài)。

因此往往動機不應該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不能夠因為合同動機違背相關法律而將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面否決。

原因在于合同動機只是當事人主觀上的意識,往往不能夠對此進行評價,法律無法對人的思想進行懲罰。

“動機僅僅是一個心理歷程,結果會因此產生效果意識,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并非意思表示的組成要素。

法律行為的效力一般不會受到動機錯誤的影響,但也有例外情況,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明晰合同動機,此時就會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產生較大的影響?!焙贤康?則具有特定的法律功效,是受到法律的嚴格調整的,假若當事人所簽訂合同條約中明確闡述了違法動機,抑或雙方都將其視作合同內容之一、相對人對動機違法這一事實是有認知的,在這些情況下,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摘要: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保護勞動者的價值取向,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確了勞動雙方的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構建了和諧的勞動關系,從而加強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但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中存在許多問題,本文針對于這些問題給予分析,并給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立法;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策。

我國自1995年的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在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制度,促進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起到歷史性的作用,但因其歷史局限性和操作性的原因,目前它已不能完全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甚至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

從1994年的開始啟動立法程序到2007年6月29日頒布,經過長期的起草,修改,多方的調研權衡,并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

它是一個法治國家文明的法律基礎,其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較于舊的勞動法,新的《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新的解釋間接的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的使用范圍,在合同的訂立方面對于是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修改,試用期的解釋,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要求,在合同履行,接觸,終止方面以及相關的特別規(guī)定,都在不斷規(guī)范著勞動合同。

其中特別是,對于工會,集體合同,勞務派遣等方面的首次提出,對于完善各市場勞動關系有著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中國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特別是2010年以來,中國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經濟第二大國,對于規(guī)范勞動合同不僅關系的個人的生活,還關系到中國在國際市場上的位置。

由此看來,解決《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問題的就刻不容緩,筆者愿談一些自己的管錐之見。

(一)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加大監(jiān)察力度。

1、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使《勞動合同法》真正成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武器。

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等群眾組織,要運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法》進入社區(qū)、企業(yè)和用人單位,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真正認識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在宣傳教育中,深刻結合企業(yè)主與管理者的錯誤認識,加強宣傳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現實意義,更進一步明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從而更好的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氛圍,使用工單位自覺認識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jiān)察力度。

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全面的積極地行使監(jiān)察職能,監(jiān)察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完善、程序是否正當,勞動合同續(xù)簽、終止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或變更,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單位,令其擇期簽訂合同。

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和難點問題,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年齡、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

及時發(fā)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3、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充分發(fā)揮其服務職能。

提供勞動合同規(guī)定文本、錄用、以及備案服務、勞動合同簽訂服務及《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宣傳資料。

4、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其他勞動部門配合。

按照勞動合同數據庫中企業(yè)和勞動者的名單,提供以勞動合同為依據各項服務。

包括企業(yè)工效、技術職能的評定、工傷認定、工資調整、勞動糾紛整理等項目,凡是行政部門服務的,勞動合同數據庫中必須有的基本信息。

特別是在社會保險拖欠或者未足額繳納上。

5、建議加強工商、稅務、勞動監(jiān)察之間的聯(lián)動。

在區(qū)域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進行專項調查,加大對于違法情況的處罰力度。

進一步合法、有效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簡化勞動仲裁的程序,實現勞動爭議的快審,快結。

合理根據現實需要,合理有效配備相應的處理勞動關系的人才。

健全勞動關系的信息平臺,發(fā)揮其在勞動關系中基礎作用,實現管理與服務的齊頭并進。

(二)立法部門完善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和政策。

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勞動關系發(fā)生深刻的變化,相關的立法也應該對新事物和立法盲點給予相應完善。

針對與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fā)生的深刻變化以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護范圍更廣泛。

1、《勞動合同法》加強程序性的法律的修改。

另外,要盡快制定與《勞動合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

目前,應在抓緊實施《勞動合同法》、《就業(yè)促進法》的同時,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企業(yè)工資條例”、“工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

2、加大對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的處罰力度。

特別是欠薪,拒付賠償金,不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

同時建議結合我過刑法,對于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造成勞動者人身權益受到傷害的行為,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廢除同《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維護《勞動合同法》在于勞動關系方面的權威,不得干涉企業(yè)自由合法使用勞動者的權利。

3、對于勞動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有待明確的概念和法律漏洞。

如對有行業(yè)淡季、旺季的工作如何解釋“連續(xù)工作”之“連續(xù)”“連續(xù)簽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之“連續(xù)”。

許多雇主對此采取規(guī)避的措施,還有勞務派遣的缺陷,事實勞動關系的限定,特殊勞動關系的界定,要抓緊做好配套規(guī)章的制定好關鍵術語解釋,保證《勞動合同法》的順利貫徹實施。

還要及時對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差研究,不斷完善。

4、應該完善支付令有關的督促程序。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勞動者的要求是否合法,如合法即可發(fā)出具有強制力的支付令,且不因用人單位的書面異議而失效,最大限度的而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對于勞務派遣的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應當將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復印件交付勞動者一份,將此規(guī)定為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同時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的勞動法的責任。

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承擔義務后,再依據勞務派遣協(xié)議與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去區(qū)分他們各自的責任。

5、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以法律援助的具體制度。

程序和方法,并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為了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為勞動者的直接損失,全部有敗訴方的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可以考慮在《勞動合同法》中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作必要的規(guī)定,從更多的方面保護勞動關系,使《勞動合同法》真正成為勞動者的法律,更好的維護社會市場經濟中薄弱群體的法律權益。

總之構建和諧的勞動者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需要對勞動關系制度進行規(guī)范和引導。

我們必須努力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相對立法并嚴格的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不會出現一系列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勞動違法現象。

參考文獻:

[1]余向陽.利益博弈對勞動合同法實施的影響[j].企業(yè)經濟,2010,(12)。

[2]吳紅玲,程平.淺析《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j].人才資源開發(fā),2009,(7)。

[3]《勞動合同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1.1。

[4]《勞動法實施條例》.法律出版社,2008.9.18。

[6]徐建宇.《勞動合同法》實施中應予關注的幾個問題[j].閱江學刊,2009,(2)。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四

[摘要]合同目的是合同所訂立的指導方針,其對于合同的簽訂、履行及解除都意義重大,同時,正確認識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及合同動機的區(qū)別,理解合同目的的含義與特點,對于實踐中處理合同糾紛具有重要的作用。

文章通過對合同目的進行定位,結合《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目的的規(guī)定,闡述合同目的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合同目的;區(qū)別;定位;意義。

《合同法》并未對合同目的一詞做出明確的解釋,但如今諸多條款都出現了這一詞匯,合同法中諸如合同履行、解釋、解除制度等的具體制度都與“合同目的”相關。

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合同目的的合法與否;合同最終是否能夠得以貫徹落實取決于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此外,對于合同中重大誤解、根本違約等的判定都要求要通過對合同目的這一理論的解釋來實現。

對于合同目的的探討如同“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闡釋法律疑義之鑰匙”,也是非常關鍵的。

因此對“合同目的”一詞的法律內涵及其特性做出正確的解釋,能夠在理論層面為上面所論述的合同制度的適用提供有價值的引導。

一、合同目的的界定。

(一)合同目的與經濟利益。

著眼于不同角度對合同目的所做出的解釋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部分專家提出“合同是當事人根據此來達到彼此利益變動的一種協(xié)議,合同目的即為利益的變動,因此合同活動目的在于利益的變動”。

還有一些專家則提出“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且落實合同相關條約從而獲得一些特定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即為合同目的”。

一些專家著眼于經濟學這一層面對合同目的一詞進行了解釋,提出“當事人借助合同來達到其期望的經濟目的即為合同目的。

是當事人借助合同的簽訂來獲得其所期望的效果,也就是其所希望獲得的經濟利益”。

之所以會將合同目的解釋成某種經濟利益有著復雜的歷史淵源。

關于“合同目的”一詞的解釋,《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就經過了一番討論與推敲,討論的焦點在于使用“合同目的”一詞更妥當還是“經濟利益”一詞更妥當。

此后的三年時間,法工委針對此反復修改了多次,最終才明確采納“合同目的”這一解釋。

由此可知,“合同目的”“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兩個詞匯的含義有著較高的相似性,因此導致上述爭議。

最后明確“合同目的”一詞意味著經濟利益并非合同目的的唯一含義,如果只是將合同目的視為某種經濟利益,并不合理。

合同目的不能夠將特殊狀態(tài)中的一些非經濟利益排除在外,它并非僅僅屬于某種經濟利益。

例如,無償贈與合同中,無償贈與人贈與財物的行為并未獲得經濟利益。

《合同法》第2條明確指出,“此法提及的‘合同’一詞是指那些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由人及另外一些組織間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設立、變更及終止而約定的協(xié)議。

”所以,關于合同目的,筆者認為是合同當事人借助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來獲得其所期望的物品、達到其所需狀態(tài),一般而言,大部分人都可以明晰“合同目的”這一詞匯的內涵,但在真正實踐的過程中,合同目的界定并非易事,合同目的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的目的,還是指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各自所持的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說是當事人合意以后的目的還是合意以前目的?要準確理解合同目的的含義,就要把握好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之間的區(qū)別。

(二)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

與刑法學中有關“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之間區(qū)別的論述相類比,當事人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從而獲得某些特定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即為合同目的,而合同動機是當事人簽訂合同、到合同目的的內部推動力。

合同目的最重要的特點是具有合意性,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談判等措施達到的一致。

而合同動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所各自持有的目的,不具有合意性,合同動機對相對方沒有任何約束人,所以無法將其視為判定合同目的的唯一根據。

但是兩者間是存在內在聯(lián)系的,在特定條件下前者可以由后者轉化而成。

“只是在一般狀況下不能將合同動機等同于合同目的,仍有一些情況是可以例外的。

例如當事人將訂立合同的動機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此視作合同條件及成交前提;此外,盡管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并未明確告知,且合同并未把合同簽訂動機以條款的形式確定下來,假若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表明此合同成立的前提是此動機,那么此時合同動機與合同目的是一致的。

”進一步說,前者的內在基礎是后者,前者還是后者的具體外化。

抽象性是合同動機的顯著特性,由此也導致實踐過程對于合同動機的認定難度非常大,但是對合同目的的把握卻相對容易很多。

一般意義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著自己的合同目的、合同動機的,由于合同目的、合同動機在法律上并非同一個概念,因此僅僅在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且兩者達成共識情況下,合同動機才具有轉化成合同目的的資質,基于此,合同目的的法律評價價值才能得以實現。

《合同法》第52條明確指出,“通過合法手段將其非法目的掩蓋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那么該如何解釋此處的“目的”一詞?是該理解為前文所說的合同目的還是合同動機?假若理解為后者,如果當事人一方為獲得賭博的資本向他人借款,但是對方卻對此毫不知情,抑或是當事人一方購買刀具作為不法用途,但此時出賣人不知情,這些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筆者傾向于認為上述行為屬于合同動機違法,但上述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條的合法形式指合同形式合法,只是合同的內容及所要直接達成的狀態(tài)不合法,比如為了傷害他人購買刀具,其簽訂買賣合同的直接狀態(tài)是擁有刀具的所有權,這是合同目的,而合同動機則是傷害他人,其后續(xù)用刀傷害人的行為并非買賣行為所造成的狀態(tài);而在以合法的買賣形式來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中,此處買賣的目的應認定為合同目的而非合同動機,因為此時當事人買賣行為造成了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狀態(tài)。

因此往往動機不應該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不能夠因為合同動機違背相關法律而將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面否決。

原因在于合同動機只是當事人主觀上的意識,往往不能夠對此進行評價,法律無法對人的思想進行懲罰。

“動機僅僅是一個心理歷程,結果會因此產生效果意識,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并非意思表示的組成要素。

法律行為的效力一般不會受到動機錯誤的影響,但也有例外情況,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明晰合同動機,此時就會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產生較大的影響?!焙贤康?則具有特定的法律功效,是受到法律的嚴格調整的,假若當事人所簽訂合同條約中明確闡述了違法動機,抑或雙方都將其視作合同內容之一、相對人對動機違法這一事實是有認知的,在這些情況下,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摘要: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保護勞動者的價值取向,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確了勞動雙方的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構建了和諧的勞動關系,從而加強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但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中存在許多問題,本文針對于這些問題給予分析,并給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立法;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策。

我國自1995年的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在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制度,促進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起到歷史性的作用,但因其歷史局限性和操作性的原因,目前它已不能完全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甚至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

從1994年的開始啟動立法程序到6月29日頒布,經過長期的起草,修改,多方的調研權衡,并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于20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

它是一個法治國家文明的法律基礎,其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較于舊的勞動法,新的《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新的解釋間接的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的使用范圍,在合同的訂立方面對于是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修改,試用期的解釋,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要求,在合同履行,接觸,終止方面以及相關的特別規(guī)定,都在不斷規(guī)范著勞動合同。

其中特別是,對于工會,集體合同,勞務派遣等方面的首次提出,對于完善各市場勞動關系有著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中國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特別是以來,中國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經濟第二大國,對于規(guī)范勞動合同不僅關系的個人的生活,還關系到中國在國際市場上的位置。

由此看來,解決《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問題的就刻不容緩,筆者愿談一些自己的管錐之見。

(一)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加大監(jiān)察力度。

1、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使《勞動合同法》真正成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武器。

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等群眾組織,要運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法》進入社區(qū)、企業(yè)和用人單位,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真正認識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在宣傳教育中,深刻結合企業(yè)主與管理者的錯誤認識,加強宣傳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現實意義,更進一步明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從而更好的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氛圍,使用工單位自覺認識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jiān)察力度。

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全面的積極地行使監(jiān)察職能,監(jiān)察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完善、程序是否正當,勞動合同續(xù)簽、終止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或變更,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單位,令其擇期簽訂合同。

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和難點問題,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年齡、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

及時發(fā)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3、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充分發(fā)揮其服務職能。

提供勞動合同規(guī)定文本、錄用、以及備案服務、勞動合同簽訂服務及《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宣傳資料。

4、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其他勞動部門配合。

按照勞動合同數據庫中企業(yè)和勞動者的名單,提供以勞動合同為依據各項服務。

包括企業(yè)工效、技術職能的評定、工傷認定、工資調整、勞動糾紛整理等項目,凡是行政部門服務的,勞動合同數據庫中必須有的基本信息。

特別是在社會保險拖欠或者未足額繳納上。

5、建議加強工商、稅務、勞動監(jiān)察之間的聯(lián)動。

在區(qū)域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進行專項調查,加大對于違法情況的處罰力度。

進一步合法、有效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簡化勞動仲裁的程序,實現勞動爭議的快審,快結。

合理根據現實需要,合理有效配備相應的處理勞動關系的人才。

健全勞動關系的信息平臺,發(fā)揮其在勞動關系中基礎作用,實現管理與服務的齊頭并進。

(二)立法部門完善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和政策。

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勞動關系發(fā)生深刻的變化,相關的立法也應該對新事物和立法盲點給予相應完善。

針對與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fā)生的深刻變化以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護范圍更廣泛。

1、《勞動合同法》加強程序性的法律的修改。

另外,要盡快制定與《勞動合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

目前,應在抓緊實施《勞動合同法》、《就業(yè)促進法》的同時,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企業(yè)工資條例”、“工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

2、加大對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的處罰力度。

特別是欠薪,拒付賠償金,不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

同時建議結合我過刑法,對于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造成勞動者人身權益受到傷害的行為,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廢除同《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維護《勞動合同法》在于勞動關系方面的權威,不得干涉企業(yè)自由合法使用勞動者的權利。

3、對于勞動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有待明確的概念和法律漏洞。

如對有行業(yè)淡季、旺季的工作如何解釋“連續(xù)工作”之“連續(xù)”“連續(xù)簽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之“連續(xù)”。

許多雇主對此采取規(guī)避的措施,還有勞務派遣的缺陷,事實勞動關系的限定,特殊勞動關系的界定,要抓緊做好配套規(guī)章的制定好關鍵術語解釋,保證《勞動合同法》的順利貫徹實施。

還要及時對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差研究,不斷完善。

4、應該完善支付令有關的督促程序。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勞動者的要求是否合法,如合法即可發(fā)出具有強制力的支付令,且不因用人單位的書面異議而失效,最大限度的而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對于勞務派遣的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應當將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復印件交付勞動者一份,將此規(guī)定為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同時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的勞動法的責任。

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承擔義務后,再依據勞務派遣協(xié)議與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去區(qū)分他們各自的責任。

5、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以法律援助的具體制度。

程序和方法,并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為了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為勞動者的直接損失,全部有敗訴方的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可以考慮在《勞動合同法》中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作必要的規(guī)定,從更多的方面保護勞動關系,使《勞動合同法》真正成為勞動者的法律,更好的維護社會市場經濟中薄弱群體的法律權益。

總之構建和諧的勞動者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需要對勞動關系制度進行規(guī)范和引導。

我們必須努力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相對立法并嚴格的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不會出現一系列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勞動違法現象。

參考文獻:

[1]余向陽.利益博弈對勞動合同法實施的影響[j].企業(yè)經濟,,(12)。

[2]吳紅玲,程平.淺析《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j].人才資源開發(fā),,(7)。

[3]《勞動合同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1。

[4]《勞動法實施條例》.法律出版社,2008.9.18。

[6]徐建宇.《勞動合同法》實施中應予關注的幾個問題[j].閱江學刊,2009,(2)。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五

擬寫論文提綱也是論文寫作過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說從此進入正式的寫作階段。

其次,要對掌握的資料做進一步的研究,通盤考慮眾多材料的取舍和運用,做到論點突出,論據可靠,論證有力,各部分內容銜接得體。

第三,要考慮論文提綱的詳略程度。

論文提綱可分為粗綱和細綱兩種,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點,不涉及材料和論文的展開。對于有經驗的論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對初學論文寫作者來說,最好擬一個比較詳細的寫作提綱,不但提出論文各部分要點、而且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詳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等都有所反映,寫作時即可得心應手。

執(zhí)筆寫作標志著科研工作已進入表達成果的階段。在有了好的選題、豐富的材料和詳細的提綱基礎上,執(zhí)筆寫作應該是順利的,但也不可掉以輕心。一篇高質量的學術論文,內容當然要充實,但形式也不可不講究,文字表達要精煉、確切,語法修辭要合乎規(guī)范,句子長短要適度。

特別應注意的是,一定要采用醫(yī)學科技語體,用陳述句表達,減少或避免感嘆、抒情等語句以及俗言俚語,也不要在論文的開頭或結尾無關聯(lián)系黨政領導及其言論或政治形勢。

論文寫作也和其他文體寫作一樣,存在著思維的連續(xù)性。因此,在寫作時要盡量排除各種干擾,使思維活動連續(xù)下去,集中精力,力求一氣呵成。對于篇幅較長的論文,也要部分一氣呵成,中途不要停頓,這樣寫作效果較好。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六

摘要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秳趧雍贤ā穼⒂?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九十八條。

《勞動合同法》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有著諸多的亮點,文章試對其亮點進行分析。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勞動者;權利和義務。

20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將于20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施行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勞動合同法》在總結勞動合同制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解決勞動關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在法律層面上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和完善。

在《勞動法》所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基本原則和框架的基礎上,既對原有勞動合同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又確立了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規(guī)范?!秳趧雍贤ā窋U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在規(guī)范用人單位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有諸多的亮點,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試對其亮點進行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當今,一些新的用工主體和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如,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為應對新的用工主體和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1、《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p>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p>

在這里,《勞動合同法》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規(guī)定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與其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進一步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边@里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執(zhí)行。

這里說的“勞動者”,在《勞動法》中指的是上述單位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勤人員;在《勞動合同法》中指的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適用范圍擴大。

由于考慮到事業(yè)單位中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權利義務、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勞動合同法》在明確聘用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同時,允許其優(yōu)先適用特別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p>

二、《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勞動合同法》針對此問題限定了試用期期限,限定了試用次數,限定了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

1、關于試用期期限?!秳趧雍贤ā返谑艞l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p>

2、關于試用次數。《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p>

3、關于試用期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聘試用期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诙粭l規(guī)定了在試用期中,除有法定事由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些限定從法律的角度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三、《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些用人單位為規(guī)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秳趧雍贤ā丰槍@種情況,作出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白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guī)定,加大了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律義務,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為了降低裁員對勞動者的影響,《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p>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p>

五、《勞動合同法》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成為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突出的問題之一,它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p>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對連續(xù)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它用法律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六、《勞動合同法》對約定服務期作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p>

從這里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約定服務期作了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約定服務期,否則是不能約定服務期的。

七、《勞動合同法》對競業(yè)限制作了具體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p>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競業(yè)限制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業(yè)務范圍和地域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競業(yè)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對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而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八、《勞動合同法》完善了違約金規(guī)定。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侵害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yè)權。

為了防止這類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完善違約金規(guī)定,維護勞動者擇業(yè)自由和勞動力合理流動,《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作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采取了限制適用的規(guī)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和統(tǒng)一了違約金的適用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除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兩種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公布實施,對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和規(guī)范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fā)展穩(wěn)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著重要的意義。

[摘要]合同法中廣泛使用了“合理”一詞,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

法院及仲裁機構在認定是否“合理”時,要以理性人的應有立場,采取適當的法律方法,并依據合同的構成要素、誠實信用原則及交易習慣來判斷。

[關鍵詞]合理;理性人;依據;方法。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大量地將“合理”作為規(guī)范用語加以使用,其中合同法有33處,合同法解釋(二)有6處。

其主要將合理使用于界定“期限”、“期間”、“方式”、“價格”等場合,并以此確定當事人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合理性。

與此相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也有47處使用合理。

可見在合同法領域已經形成對合理一詞的依賴。

所謂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

合同法領域中的合理,既是一個主觀問題又是一個客觀問題。

由于合理一詞的功能在于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

因此,在交易的期限、期間、方式、內容等約定不明時,需要交易雙方首先就這些方面再行協(xié)商。

此時,期限、期間、方式、內容等是否合理,屬于行為人主觀判斷范疇。

只要行為雙方均認為合理即可,他人自無評判的必要。

但是,一旦雙方發(fā)生爭議且就爭議部分不能形成一致,進而提起訴訟或仲裁時,法院及仲裁機構即應對合理與否作出判斷,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于此場合,合理則是一個客觀問題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裁判者的主觀認識。

因為據以認定合理與否的標準、依據是客觀的,認定的結論至少應當在客觀范圍之內,認定過程中排除任一當事人單方的主觀認識也排斥裁判者的個人恣意。

本文擬從認定合理的應有立場、認定合理與否的依據及方法方面認識合同法領域合理的適用,并認為相關問題可以大而廣之。

一、認定合理的理性人立場。

雖然合理與否對裁判者而言屬于客觀問題,但認定合理的過程仍須依賴裁判者的主觀思維,因此,裁判者的立場對于合理結論的形成具有決定性意義。

對于裁判者的應有立場,中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僅有中立是遠遠不夠的。

我們認為,中立的理性人立場是認定合理的應有立場。

在英美法系,理性人的假設如同經濟人在經濟生活中一樣,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始終。

理性人指理性自覺之人,是一種理想的抽象的人的標準,是法律社會要求的優(yōu)秀公民具備的品德的化身。

《無照英美法詞典》中,reasonableperson即理性人,是指法律所擬制的,具有正常精神狀態(tài)、普遍知識與經驗及審慎處事能力的人。

在此,理性人并非實有其人,法律只是把它作為抽象的、客觀的標準,已確定注意的程度。

其中reasonable即理性的,是指理智的、明智的、正常的、適當的和適度的。

《牛津法律詞典》中,“合理的”是指“具有健全的判斷力,明智的,理智的”以及“不要求過分”的意思。

大陸法系雖然沒有英美法系那么依賴于理性人假設,但是,以理性人的假設去判斷當事人的各項義務,以理性人的標準去衡量應盡義務的度,也是常態(tài)。

因此,在當事人對合同中的期限、方式、價格等合理與否發(fā)生爭議時,裁判者以理性人的立場來判斷合理是必要的。

裁判者將自己置于理性人的立場來評判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結論,這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個人主觀易受利害、偏好等個體因素影響的弊端,基本上容易得到一個比較客觀的判斷,盡管很難說有一個唯一標準的正確答案,但絕不會得出相差太遠的答案。

如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對《合同法》第74條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界定,首先即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來認定是否“合理”。

其中,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就是指理性人,這就要求裁判者將自己置于“一般經營者”這一理性人的立場認定價格的合理與否。

所以,從理性人的立場出發(fā),合理的認定將變得明朗。

二、認定合理的依據。

(一)合同本身是認定合理的事實依據。

對合理的認定,應首先從合同的構成要素本身出發(fā),至少考慮以下方面:

1、合同的主體。

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是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個體特征,如專業(yè)知識、特定資格和地位等互不相同,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也存在差異,裁判者應考慮各個當事人的此類差異對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合理與否予以認定。

如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此,我們認為,對提請注意的方式是否合理的認定,應主要考慮對專業(yè)知識、經濟地位相對較弱的合同對方而言是否合理而不是相反,并且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自己已盡合理提示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如保險合同,一方是單個的普通市民,一方是專業(yè)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可能對投保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合理提示。

這里的合理提示應結合保險合同雙方的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既要考慮保險人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的主體特征,保險人應當明確告知該格式條款對雙方權利義務產生的影響,提示被保險人潛在的風險,否則視保險人沒有履行合理提示義務或提示不合理,進而作出對保險人不利的裁判。

更要考慮不同被保險人的個體差異判斷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方式是否是合理的。

2、合同的標的。

作為合同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皆是圍繞合同的標的展開。

由此,標的特別是標的物的屬性不同,對合理與否的認定自然也有所不同。

如《合同法》第311條關于貨物本身的合理損耗的規(guī)定,第111條中關于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第282條關于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等,均表明認定是否屬于合理損耗、合理選擇、合理期限,應以標的物本身的不同屬性為依據。

標的物不同,損耗是否屬于合理范圍,當事人因標的物質量有瑕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否合理,標的物的合理使用期限等,亦有所區(qū)別,對合理與否的認定結論當然亦各有不同。

3、合同的目的。

作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標,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實現的期待利益,合同的目的是裁判者在解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的。

同時,雖然合同目的有不同的層次,包括當事人明示的目的、可以被推知的目的及同類交易的同類目的,但是,任何一種目的都應當作為認定合理的依據。

如在適用合同法第94條,關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時,對寬限期是否合理,除應考慮上述當事人及標的本身的性質外,合同目的同樣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如甲向乙玩具廠訂購一批月餅,約定農歷7月底交貨,期限屆滿后,乙表。

示需延期交付,甲表示5日內必須交付。

后直到農歷8月20日乙才表示可以交付。

在此,甲給乙5日的寬限期應當認定為合理期間,因為根據中國人的固有習慣,可以推知甲訂購月餅的合同目的是在中秋節(jié)前銷售,合理期間的認定顯然應結合中秋節(jié)前銷售這一可以推知的合同目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合理的根本依據。

法律基本原則是構成法律規(guī)則的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精神的體現,反映了法律的價值追求。

誠實信用、地位平等、合同自由、公平正義、鼓勵交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構成了合同法律規(guī)則的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這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合同法的始終,不僅是解釋和補充合同法的準則,也有指導人們正確行使權利、適當履行義務的規(guī)范作用。

當然,這些基本原則也直接指導著裁判者對合理與否的認定。

我們認為,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合理的根本依據。

合同法中的合理一詞,一方面為因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事項且事后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提供一個確定相應事項的準則和依據;另一方面又為裁判者在對合同不明事項的確定時賦予裁判者以相當的自由裁量權,盡管裁判過程排斥裁判者的個人恣意。

此時,誠實信用原則在兩個方面發(fā)揮其功能:_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理予以評判。

合同關系并非總是一成不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隨著合同的履行不斷發(fā)生變化,因此,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合理與否,合同的履行行為也是一個重要依據,如果履行行為可以被認定是出于誠信,一般也可以認定行為本身是合理的。

如《合同法》第417條規(guī)定的行紀人在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時對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委托物的合理處分權,在此,認定行紀人的處分行為是否合理,誠信原則是一個重要依據。

如果行紀人誠信、善意、適當、妥善地處分委托物,應當認定其處分行為合理。

二是裁判者應以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裁判,在裁判過程中,裁判者應以中立的理性人立場,以誠實信用的態(tài)度。

充分考慮合同本身、當事人的個體特征、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市場環(huán)境等因素,進而對相關事項合理與否形成自己的內心確認并作出認定,以期兼顧公平與正義,實現當事人、第三人及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

(三)交易習慣是認定合理的補充依據。

雖然交易習慣是否可以構成私法的淵源尚有爭議,但交易習慣是合同解釋、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裁判的依據之一。

交易習慣包括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習慣、特定地域范圍的習慣及特定行業(yè)間的習慣,這些習慣都可以作為認定合理與否的補充依據。

當然,構成交易習慣必須符合當事人共同知曉、習慣本身不違反法律及當事人未明確排除其適用三個條件,并且,在將交易習慣作為認定合理與否的依據時,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習慣應當優(yōu)先于其他習慣予以適用。

如對《合同法》第310條,關于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的規(guī)定中,在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能約定并在事后不能達成一致時,如果買賣雙方在此之前的相當長的時間里已經就合同項下貨物的檢驗期限形成了雙方的默契,這種默契即可被認定為雙方的習慣,并可以據此認定合理的期限。

三、認定合理的方法。

認定當事人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是否合理,除前述所涉應持的立場及應考慮的依據外,認定的方法同樣重要。

一般而言,法律解釋方法、合同漏洞補充方法等同樣有適用的余地。

除此之外,我們認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是最基本的方法,在當事人不能形成合意時,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的方法、經濟分析法學方法具有一般性的意義。

(一)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在私法尤其是合同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應當貫徹始終。

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我國法律一貫強調調解的重要性,因此,裁判者對于訴爭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行為是否合理,應首先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合同法》第61條關于合同漏洞填補的規(guī)定也同樣規(guī)定了這一方法。

對于當事人協(xié)商的結果,只要其內容本身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裁判者理應予以尊重。

自無干涉的必要。

(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方法。

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在訴訟法和證據法中被經常使用,也被稱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經驗中獲得的對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的法則或知識。

實際上,經驗法則既有人所周知的知識的意思,也包含有依據這種人所周知的知識進行思維和邏輯推理的意思。

在裁判過程中,一般社會經驗法則通常是裁判者認定證據、評判證據價值的方法之一。

我們認為,按照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的思維方法對當事人的行為合理與否予以認定,其結果應該能夠大體符合人們的價值判斷,也更具有可靠性。

(三)經濟分析法學方法。

經濟分析法學的核心思想是效益最大化,成本越小而效益越大被視為理想狀態(tài),其基本的方法是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

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契約法的功能在于幫助契約的締結和順利履約以效率為最優(yōu)追求目標。

為了達到最高經濟效率的目的,契約法的履行所發(fā)生的風險,應當由當事人中能以較低成本消化該風險的一方承擔,即優(yōu)勢風險承擔人承擔風險從而實現對效率的終極訴求。

事實上,人們在從事某項交易時,自覺不自覺地都使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以決定交易的內容。

裁判者同樣可以運用這一方法尋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尋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綜合考量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得失,以期用最小的成本獲取社會福利的最大增加。

如《合同法》第338條規(guī)定,“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此處,結合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從開發(fā)項目的情況、完成的難易程度、主客觀條件限制來看,對合同風險預測最有利的一方,應認定為風險防范成本最低的一方,其分擔的風險責任應更多一些。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七

摘要:本文列舉《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工會的具體規(guī)定,并對其進行分析,試說明工會在現代勞動關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工會。

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這是一部亮點頗多的法律,開宗明義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綜觀所有條文,有十條涉及到了工會組織。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我國目前有工會組織一百多萬,覆蓋單位達到三百多萬,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工會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那么《勞動合同法》中對工會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本文將逐條進行分析。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p>

此條將工會組織的作用推到了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的前期階段,職工參與企業(yè)民主管理,是現代企業(yè)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何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屬于“共決權”,理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工會組織代表了所有職工的利益,參與企業(yè)管理,和用人單位平等協(xié)商規(guī)章制度,這不僅僅是《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在《工會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里都有具體規(guī)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機制,也稱勞動關系三方原則,是指政府(通常是勞動行政部門)、雇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系的問題。

目前,全國省市級的三方機制已經基本建立,正在逐步向縣區(qū)級延伸。

當三方協(xié)商機制的作用全部發(fā)揮出來后,我國的勞動關系將更加和諧。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贝藯l講的是工會的指導作用,現階段,我國大量的勞動者知識水平不高,尤其是2億左右的農民工對勞動法知之慎少,更不知道如何簽訂合同,工會應該對勞動者加強培訓和指導,發(fā)揮工會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涉及很多勞動者的權益,對勞動者本人和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都有著莫大的影響,因此本條規(guī)定了裁員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告知工會即是,工會此時應該充分了解裁員的背景,以及裁員要遵循的公平和社會福利原則和被裁減人員的優(yōu)先就業(yè)權等,緩和矛盾,減少爭議發(fā)生等。

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奔w合同適用面廣,涉及大量的勞動者,本條規(guī)定了簽訂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

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職工代表不能由某個群體的勞動者隨便推舉,而是要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維護職工代表的普遍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碑斢萌藛挝贿`反集體合同時,必然侵犯了多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和勞動者權益代表,工會當然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工會在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時,首先要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這是必經程序,協(xié)商不成的,工會可以選擇或仲裁或訴訟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仲裁不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北慌汕矂趧诱咴谟霉挝焕锿瑯訌氖聞趧樱哂袆趧诱叩纳矸?,工會既然是工人階級自發(fā)的群眾行組織,當然不能排斥。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贝藯l的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只是協(xié)助其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贝藯l賦予工會監(jiān)督檢查權,中華全國總工會曾發(fā)布條例,規(guī)定了兩種制度保證工會監(jiān)督權的實現:一是建立勞動法律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督有關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二是建立勞動保護監(jiān)督檢查委員會,監(jiān)督重大事故隱患、職業(yè)危害建檔跟蹤等。

當勞動者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工會應該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者是弱勢群體,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作為職工的權益代表,做勞動者的堅強后盾,工會責無旁貸。

統(tǒng)觀整部勞動合同法,工會在勞動關系中的作用可以歸納為:“指導、表達、維護、制約、協(xié)助、監(jiān)督”十二字,指導勞動者簽訂合同;表達勞動者的利益訴求;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制約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協(xié)助行政部門管理工作;監(jiān)督他方尤其是用人單位的工作。

當然工會的作用不僅于此,但只要工會履行了以上法定職責,勞動爭議將會大大減少,社會也更加和諧。

有關合同法的小論文:《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yè)限制”的解讀。

摘要:《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競業(yè)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董事、經理競業(yè)禁止制度。目的是防止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我國把競業(yè)禁止制度類推、擴大適用到用人單位勞動者,本文試就《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競業(yè)限制進行分析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競業(yè)限制的概念,是第一部有關競業(yè)限制條款(協(xié)議)的法律。這有利于保護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也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益。本文就《勞動合同法》中“競業(yè)限制”條文涉及的、實踐中容易產生糾紛的一些問題進行解讀。

一、什么叫“競業(yè)限制”?

競業(yè)限制又稱競業(yè)禁止,是指用人單位的員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用人單位相競爭的業(yè)務。競業(yè)限制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的競業(yè)限制,一種是約定的競業(yè)限制。

法定的競業(yè)限制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是一種強制性規(guī)范,如《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對于公司的董事、經理、合伙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競業(yè)限制的規(guī)定。約定的競業(yè)限制則是由當事人合同約定產生的,《勞動合同法》中競業(yè)限制就是約定的競業(yè)限制。本文所講就是約定的競業(yè)限制。

二、保密協(xié)議與競業(yè)限制條款的關系。

保密協(xié)議與競業(yè)限制條款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等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是基于勞動合同的一種附隨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有保密協(xié)議,勞動者在在職期間及離職后都有義務保守原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保密協(xié)議是以書面形式確定勞動者保守商業(yè)秘密的內容。

而競業(yè)限制條款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沒有約定則沒有義務。競業(yè)限制條款既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在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

兩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致,當原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一旦公開或知識產權超過法定保護期限,成為全社會共同財富,勞動者就不必遵守保密義務。競業(yè)限制也有一定期限,當勞動者解除競業(yè)限制重新就業(yè)時,并不影響其繼續(xù)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

三、競業(yè)限制人員、范圍、地域、期限如何把握。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經理、副經理等,高級技術人員指技術研究開發(fā)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有財務負責人,資料、檔案管理員,直接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產品技術秘密的人員等等。

競業(yè)限制的范圍應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的工作范圍相一致。

競業(yè)限制約定的.區(qū)域范圍應當結合用人單位擁有商業(yè)秘密范圍來確定,區(qū)域的大小一般與原用人單位的業(yè)務影響區(qū)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相關。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擴大競業(yè)限制的區(qū)域或一概規(guī)定不得從事同行業(yè)。如果用人單位作出類似約定,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這構成了對勞動者擇業(yè)自主權的侵犯。

競業(yè)限制的期限是不超過兩年。

四、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何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對此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只說明是按月支付,有待以后出臺司法解釋來確定。

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做出了規(guī)定,如《深圳經濟特區(qū)企業(yè)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guī)定: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yè)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yè)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12月,北京市人大通過的《中關村科技園區(qū)條例》中明確了企業(yè)補償標準“應當依照競業(yè)限制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yè)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于該員工在企業(yè)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p>

五、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應如何確定?

如果競業(yè)限制條款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勞動者直接按照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如果競業(yè)限制條款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對此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釋?!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谑畻l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而侵犯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數額一般按以下方式計算:

(1)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作為賠償額;。

(2)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賠償額;。

(3)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以上三種計算方法,由法院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或案情,選擇適用其中的一種。

如果競業(yè)限制條款沒有約定必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樣的條款由于顯示公平,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如果該條款為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有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勞動者無需遵守競業(yè)限制條款的規(guī)定。

如果競業(yè)限制條款約定了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金,由于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勞動者亦無需遵守競業(yè)限制條款的規(guī)定。

七、競業(yè)限制糾紛的性質是勞動爭議糾紛還是不正當競爭糾紛?

競業(yè)限制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是否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秳趧臃ā泛汀秳趧雍贤ā肪醋鞒鲆?guī)定。

7月2日,國家科委印發(fā)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三款,單位與有關人員就競業(yè)限制條款發(fā)生爭議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年7月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給河南省勞動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yè)秘密侵權問題》的復函,第二條: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被侵害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競業(yè)限制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不要求仲裁前置。

筆者認為,競業(yè)限制條款有雙重性,既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又可以獨立于勞動合同作為保護商業(yè)技術秘密的措施條款而存在。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條款會產生勞動爭議訴訟與不正當競爭訴訟的競合。前者是基于勞動合同關系產生的合同之訴,后者是基于侵犯商業(yè)秘密產生的侵權之訴。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其中一種進行訴訟。

在勞動爭議訴訟中,原用人單位無需舉證其商業(yè)秘密是否被侵犯,因為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勞動者就應當遵守,應負有約定不作為義務。

而不正當競爭訴訟則不同,它屬于侵犯商業(yè)秘密的侵權糾紛,原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商業(yè)秘密確被離職后的勞動者侵犯,且還需證明該商業(yè)秘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

競業(yè)限制條款只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而對于不正當競爭之訴原用人單位還可以要求離職后勞動者服務的新用人單位承擔共同侵權產生的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1]張華貴.勞動合同法[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

[2]林嘉.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2011.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八

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中外法制史上反欺詐法律制度的沿革,分析了商業(yè)欺詐產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消極影響。

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了商業(yè)欺詐的概念、法律特征和五個構成要件,包括實質性虛假陳述、知悉陳述的虛假性、引誘原告信賴之意圖、原告合理信賴并據此行為和損害事實。

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國商業(yè)欺詐法律控制體系的對策建議,包括完善制度和機構建設,希望對我國侵權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關鍵詞:欺詐;懲罰性賠償;虛假陳述。

古語有云“人無信不立”。

我國明清時代的晉商、徽商之所以能維持數百家基業(yè)不倒,享譽全國,與其言而有信和“言必行、行必果”的誠信品格有著直接的關系。

在市場競爭中,很多企業(yè)和公司鼠目寸光,不惜通過欺詐蒙騙客戶來獲取不當的合同利益。

這不僅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還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中國夢的實現。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fā)展尤其是信息技術的不斷更新,商業(yè)詐騙也隨之不斷換代,欺詐的主體和行為更加多樣化,手段不斷翻新,應對也更加棘手。

國內著名的lg“巧克力手機案”,“三鹿門”事件等都是典型的商業(yè)欺詐。

如何應對日趨嚴重的商業(yè)欺詐現象,成為我們不容回避的問題。

一、商業(yè)欺詐的歷史沿革。

1.我國古代法中“欺詐”規(guī)定。

我國的欺詐立法,最早可見于三國魏律中“詐偽”罪,北齊時改為“詐欺”,北周時復為“詐偽”,后為歷代沿用;唐律第九篇為《詐偽》,共27條,專門規(guī)定國家對詐欺和偽造的懲治。

“詐偽”既包括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的公罪(政治性的偽詐),如偽造皇帝印章、官文書、兵符等,處刑極重;也包括侵財的私罪,處刑“準(竊)盜論”。

大明律亦設詐偽一卷。

我國古代法“民刑合一、諸法合體”的特點,使得有關“欺詐”的規(guī)定僅限于刑法,從未從民法角度予以規(guī)制,與現代法中的欺詐制度相去甚遠。

但對欺詐行為的嚴厲打擊,無疑對我國當代法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2.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欺詐規(guī)定。

在西方,公元15世紀的西歐城市法“嚴格禁止其會員在工商業(yè)活動中的欺詐行為”,羅馬法也有欺詐侵權的規(guī)定,優(yōu)士丁尼的《法學階梯》第四卷第四篇規(guī)定“不法侵害”包括“實施惡意欺詐,導致某些事情作成,也實施了不法侵害?!币虼?,一般而言,羅馬法讓欺詐得作為侵權法之內容。

有關欺詐的侵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發(fā)展中不斷完善。

18的《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欺詐的概念、法律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為世界民法理論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貢獻;最初,大陸法系國家是從契約角度對欺詐行為進行懲治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法德等國開始在司法解釋或判例中確立欺詐為侵權行為,同時制定特別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具體的欺詐行為進行規(guī)制。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英美法系國家信奉絕對的市場主義,認為要求市場主體對經濟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會妨害意思自治。

早期法律或判例中的欺詐僅限于故意的不實陳述,隨著各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誠實信用原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不斷強化,過失的虛假陳述也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二、商業(yè)欺詐存在的原因和影響。

1.商業(yè)欺詐存在的原因。

首先,經濟學博弈。

在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初級階段,商業(yè)欺詐會不可避免的大量存在。

在市場經濟中,交易雙方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假設誠實交易能給雙方分別帶來10個單位的收益,則欺詐交易會給欺詐者帶來20個單位的收益,當然他也會失去與相對方下次交易的機會。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當法律監(jiān)督不夠時,欺詐交易的收益會大于其違法成本和誠信交易的收益,企業(yè)選擇欺詐的可能性就會大增。

其次,法律本身存在缺陷。

外在的監(jiān)督無疑會對交易中的欺詐形成威懾。

作為最有強制力的監(jiān)督懲治手段,法律理應成為打擊欺詐的首要選擇。

然而,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為違法者認為違法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

我國現行法對商業(yè)欺詐的立法不完善、執(zhí)法不嚴、懲罰不重等諸多問題使現實中欺詐收益遠大于欺詐成本,導致欺詐交易“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再次,公眾的法律意識淡薄。

徒法不足以自行,欺詐現象的遏制,還需要公眾的積極舉報和配合執(zhí)法。

但我國民眾對欺詐行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無疑助長了欺詐者的囂張氣焰,不利于打擊欺詐法律制度的實行。

2.商業(yè)欺詐的影響。

商業(yè)欺詐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不僅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有時甚至帶來人身傷害,如山西發(fā)生的酒精勾兌白酒案致人失明甚至死亡。

若企業(yè)一味依賴假冒別人,不注重自身品牌建設,最終可能面臨法律嚴懲甚至陷入企業(yè)破產倒閉的困境。

三、商業(yè)欺詐的構成要件。

1.商業(yè)欺詐的概念。

欺詐通常以故意做虛假陳述,或作出本人不信的陳述,或不顧其真實性而進行陳述等方式構成,并意圖使人據此作出行為。”作為專業(yè)法律術語,欺詐與現實中的欺騙有所不同。

商人對產品的吹噓,廣告對商品性能的夸張等,大家司空見慣,雖有欺騙性質,但未必構成欺詐。

現實生活中的欺詐既可能發(fā)生在交易領域,也可能發(fā)生在生產領域,商業(yè)欺詐只是欺詐的一種。

2.商業(yè)欺詐的特點。

首先,欺詐發(fā)生的領域為商業(yè)領域,即交易領域。

但若商業(yè)欺詐中的商業(yè)作此種解釋,會縮小其適用范圍,不利于其救濟功能的發(fā)揮。

服務行業(yè)的欺詐也應歸入商業(yè)欺詐范疇,以遏制服務行業(yè)的欺詐之風。

因此,此處的“商業(yè)”不僅包括商品交易領域,凡涉及經濟交易的行業(yè)都屬商業(yè)領域,如服務業(yè)、廣告業(yè)等。

其次,侵權主體的廣泛性,商業(yè)欺詐的侵權主體不限于商事主體,自然人也可成為商業(yè)欺詐的侵權主體。

利益游離在法律之外,被稱為“法益”,法律應當對利益加以保護,在于法無據時,可類推其他權利,或適用民法基本原則進行保護。

同樣地,欺詐侵權的客體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

欺詐使對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侵犯他人之自由權,自由權在法理上屬人格權。

3.商業(yè)欺詐的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主客觀要件的齊備是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也是法官據以判案的定性標準。

商業(yè)欺詐的構成要件有五個方面,即實質性虛假陳述、知悉陳述的虛假性、引誘受害人信賴的意圖、受害人合理信賴并據此行為和損害事實。

第一,實質性虛假陳述。

欺詐的核心是實質性的虛假陳述,即陳述為受害人決定是否交易或作出行為的關鍵依據,對受害人的決斷影響重大。

其內容是對事實的虛假陳述,而對觀點、意圖、法律的虛假陳述一般不構成欺詐。

但有原則就有例外。

美國判例法規(guī)定了如下例外情況:

(1)若形成合理觀點需一定的知識或經驗,法院允許非專業(yè)人士信賴專業(yè)人士的意見;。

(2)雙方之間有信托關系,如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

(3)被告謀取了原告之信任。

(4)若意見是對既存事實的陳述,則聽者可信賴之。

(5)被告明故意利用原告弱點,如文盲等。

(6)被告阻止原告調查事實。

虛假陳述之方式,除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對真實狀況進行歪曲外,還包括隱瞞影響交易、構成交易重大前提的信息。

虛假陳述多以謊言為主,但不限于此,還包括如下方式:

(1)行為,如出賣二手車時將里程表調回;。

(2)隱瞞,如出賣房屋時將滲水處進行遮蓋;。

(3)沉默,特殊主體負有披露義務而未向相對人披露。

第二,知悉陳述的虛假性,包括明知陳述虛假和對虛假陳述不負責任。

明知陳述虛假而向相對人陳述,是直接故意欺詐。

未知陳述內容的真實性仍向相對人陳述,是間接故意欺詐。

我國在確立商業(yè)欺詐的構成要件時,其主觀要件可確立為故意,包括明知陳述不真實和嚴重不負責任。

第三,引誘他人信賴之期望。

虛假陳述或被轉述進而影響第三人。

但并不要求虛假陳述者對所有不特定之人承擔責任,而僅限于陳述者故意引誘之對象。

但若表述者明知虛假信息會傳播到第三人,且會對其行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也需對該第三人所受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原告信賴并據虛假陳述而行為。

若原告未虛假陳述影響,則不構成欺詐侵權。

此外,原告行為方式須與被告所希望的一致,否則仍不構成侵權。

當然,并不要求原告所信賴的虛假陳述是其行為的惟一依據,只要虛假陳述足以促成其行為即可。

合理信賴的標準以普通人為準。

第五,損害后果。

損害須是欺詐行為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即受害者因信賴謊言而行為的后果,包括有形后果和無形后果。

無形損失指精神損失,當然可根據精神損失對侵權人處以懲罰性賠償。

四、我國商業(yè)欺詐法律控制體系的建立。

我國商業(yè)欺詐法律控制體系應包括制度建設和機構建設兩個方面:

1.制度建設。

(1)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民商法損害賠償制度的宗旨,損害賠償是對受害者權利和利益的補救,使其恢復到受侵犯之前的狀態(tài)。

損害賠償重彌補不重懲罰。

因此,商業(yè)欺詐之損害賠償的范圍,通常是賠償實際損失。

但實際損失原則不能對欺詐者發(fā)揮警示和懲戒作用,且客觀上欺詐者并未實際受懲罰。

鑒于實際損害規(guī)則的局限,美國法院在實踐中發(fā)展了交易可得利益規(guī)則,即原告為交易付出的實際價值和被告所述可得之利益的差額應予補償。

從維護誠信出發(fā),立法可允許誠信的市場主體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規(guī)則適用。

通說認為,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國判例hucklev.money案。

早期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誹謗、奸、惡意攻擊、私通、誣告等造成名譽損害和精神痛苦的案件。

1850年代后,懲罰性賠償廣泛適用于各類案件。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一倍。

學界一般認為這就是我國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

毋庸置疑,這一規(guī)定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懲戒不法商家具有積極意義,但該法條僅適用于消費者,適用范圍過窄,而雙倍賠償的懲戒作用有限,且對責任的性質含混不清。

筆者認為,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需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適用條件。

首先,主觀要件包括故意、被告具有惡意或具有惡劣動機、毫不不尊重他的權利、重大過失。

其次,造成損害后果。

二是賠償數額的確定。

英美國家的懲罰性賠償最大的問題就是賠償數額的不確定性,但這不是廢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由。

(2)社會信用制度。

當前我國欺詐現象如此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信用制度的不完善。

欺詐交易成本低收益高,且即使欺詐敗露,對自身名譽影響不大,這就是欺詐者肆意橫行。

反觀發(fā)達國家,系統(tǒng)完善的信用制度體系使失信者無立足之地,個人的信用記錄有存檔,而失信記錄會影響其未來的交易甚至日常生活。

我國也應建立信用體系,建立誠信檔案,使市場主體能夠查閱到欺詐者的失信記錄,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市場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可避免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主體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從而防止一些非法企業(yè)欺詐消費者。

市場準入制度需對進入市場的主體條件進行嚴格規(guī)定和嚴格審查,可有效減少虛假注冊公司的欺詐行為。

2.機構建設。

反商業(yè)欺詐需大量的專業(yè)人才和財政投入,一般的政府機構往往難以勝任。

建立專業(yè)機構是打擊商業(yè)欺詐的決定性舉措之一。

1985年,美國成立了國家衛(wèi)生保健反欺詐協(xié)會;,歐盟成立了歐盟反欺詐辦公室。

這些專業(yè)機構在反欺詐中的作用十分顯著。

我國也可建立專門的反商業(yè)欺詐機構,使其獨立于政府,以保證其更好的開展工作,在案件處理中能保持公平和公正。

參考文獻:

[1]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版。

[2]徐愛國.《英美侵權行為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版。

[3]胡雪梅.《英國侵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

[4]石宏,許傳璽譯.《侵權法重述――綱要》.法律出版社,20版。

[5]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版,第161頁。

[6]林蓉平.《中外法制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版,第121頁。

[8]《牛津法律大辭典》[z].光明日報出版社版,第350頁。

[10]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載《比較法研究》,第5期。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九

3、獨資企業(yè)轉讓后的法律責任。

4、商號的性質分析。

5、商號的。轉讓。

6、公司投資者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

7、公司有限責任的優(yōu)缺點。

8、一人公司與公司社團性的矛盾。

9、人身保險中代位求償問題分析。

10、公司利益最大化與公司社會責任。

11、公司發(fā)起人、發(fā)起協(xié)議的性質分析。

12、先公司交易。

13、公司設立瑕疵。

14、公司轉投資的突破。

15、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16、公司出資限制問題。

17、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資格的認定。

18、股東訴權。

19、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問題。

20、股東表決權的限制。

21、股東中心主義到經理層中心主義的演變。

民商法(三):《合同法》論文選題(指導老師:王艷芳)。

1、論我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2、論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3.預期違約制度研究。

4、精神損害賠償在合同中的地位探討。

5、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6、論締約過失責任。

7、淺析違約責任中的可預見規(guī)則。

8、淺析《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制度。

9、關于合同法中代位權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10、淺議違約救濟中的違約金制度。

11、論可撤銷可變更制度。

12、論合同中的附隨義務。

13、論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

15、論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的限制。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十

摘要20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秳趧雍贤ā穼⒂?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九十八條。

《勞動合同法》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有著諸多的亮點,文章試對其亮點進行分析。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勞動者;權利和義務。

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勞動合同法》?!秳趧雍贤ā穼⒂?0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施行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秳趧雍贤ā吩诳偨Y勞動合同制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解決勞動關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在法律層面上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和完善。

在《勞動法》所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基本原則和框架的基礎上,既對原有勞動合同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又確立了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規(guī)范?!秳趧雍贤ā窋U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在規(guī)范用人單位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有諸多的亮點,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試對其亮點進行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當今,一些新的用工主體和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如,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為應對新的用工主體和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1、《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p>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p>

在這里,《勞動合同法》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規(guī)定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與其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進一步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边@里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執(zhí)行。

這里說的“勞動者”,在《勞動法》中指的是上述單位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勤人員;在《勞動合同法》中指的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適用范圍擴大。

由于考慮到事業(yè)單位中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權利義務、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勞動合同法》在明確聘用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同時,允許其優(yōu)先適用特別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p>

二、《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秳趧雍贤ā丰槍Υ藛栴}限定了試用期期限,限定了試用次數,限定了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

1、關于試用期期限?!秳趧雍贤ā返谑艞l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p>

2、關于試用次數?!秳趧雍贤ā返谑艞l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p>

3、關于試用期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诙畻l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p>

《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聘試用期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诙粭l規(guī)定了在試用期中,除有法定事由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些限定從法律的角度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三、《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些用人單位為規(guī)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秳趧雍贤ā丰槍@種情況,作出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白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guī)定,加大了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律義務,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為了降低裁員對勞動者的影響,《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p>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p>

五、《勞動合同法》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成為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突出的問題之一,它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p>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p>

其中,對連續(xù)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它用法律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六、《勞動合同法》對約定服務期作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p>

從這里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約定服務期作了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約定服務期,否則是不能約定服務期的。

七、《勞動合同法》對競業(yè)限制作了具體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p>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p>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競業(yè)限制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業(yè)務范圍和地域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競業(yè)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對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而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八、《勞動合同法》完善了違約金規(guī)定。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侵害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yè)權。

為了防止這類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完善違約金規(guī)定,維護勞動者擇業(yè)自由和勞動力合理流動,《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作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p>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采取了限制適用的規(guī)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和統(tǒng)一了違約金的適用問題?!秳趧雍贤ā访鞔_規(guī)定,除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兩種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公布實施,對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和規(guī)范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fā)展穩(wěn)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著重要的意義。

[摘要]合同法中廣泛使用了“合理”一詞,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

法院及仲裁機構在認定是否“合理”時,要以理性人的應有立場,采取適當的法律方法,并依據合同的構成要素、誠實信用原則及交易習慣來判斷。

[關鍵詞]合理;理性人;依據;方法。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大量地將“合理”作為規(guī)范用語加以使用,其中合同法有33處,合同法解釋(二)有6處。

其主要將合理使用于界定“期限”、“期間”、“方式”、“價格”等場合,并以此確定當事人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合理性。

與此相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也有47處使用合理。

可見在合同法領域已經形成對合理一詞的依賴。

所謂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

合同法領域中的合理,既是一個主觀問題又是一個客觀問題。

由于合理一詞的功能在于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

因此,在交易的期限、期間、方式、內容等約定不明時,需要交易雙方首先就這些方面再行協(xié)商。

此時,期限、期間、方式、內容等是否合理,屬于行為人主觀判斷范疇。

只要行為雙方均認為合理即可,他人自無評判的必要。

但是,一旦雙方發(fā)生爭議且就爭議部分不能形成一致,進而提起訴訟或仲裁時,法院及仲裁機構即應對合理與否作出判斷,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于此場合,合理則是一個客觀問題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裁判者的主觀認識。

因為據以認定合理與否的標準、依據是客觀的,認定的結論至少應當在客觀范圍之內,認定過程中排除任一當事人單方的主觀認識也排斥裁判者的個人恣意。

本文擬從認定合理的應有立場、認定合理與否的依據及方法方面認識合同法領域合理的適用,并認為相關問題可以大而廣之。

一、認定合理的理性人立場。

雖然合理與否對裁判者而言屬于客觀問題,但認定合理的過程仍須依賴裁判者的主觀思維,因此,裁判者的立場對于合理結論的形成具有決定性意義。

對于裁判者的應有立場,中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僅有中立是遠遠不夠的。

我們認為,中立的理性人立場是認定合理的應有立場。

在英美法系,理性人的假設如同經濟人在經濟生活中一樣,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始終。

理性人指理性自覺之人,是一種理想的抽象的人的標準,是法律社會要求的優(yōu)秀公民具備的品德的化身。

《無照英美法詞典》中,reasonableperson即理性人,是指法律所擬制的,具有正常精神狀態(tài)、普遍知識與經驗及審慎處事能力的人。

在此,理性人并非實有其人,法律只是把它作為抽象的、客觀的標準,已確定注意的程度。

其中reasonable即理性的,是指理智的、明智的、正常的、適當的和適度的。

《牛津法律詞典》中,“合理的”是指“具有健全的判斷力,明智的,理智的”以及“不要求過分”的意思。

大陸法系雖然沒有英美法系那么依賴于理性人假設,但是,以理性人的假設去判斷當事人的各項義務,以理性人的標準去衡量應盡義務的度,也是常態(tài)。

因此,在當事人對合同中的期限、方式、價格等合理與否發(fā)生爭議時,裁判者以理性人的立場來判斷合理是必要的。

裁判者將自己置于理性人的立場來評判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結論,這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個人主觀易受利害、偏好等個體因素影響的弊端,基本上容易得到一個比較客觀的判斷,盡管很難說有一個唯一標準的正確答案,但絕不會得出相差太遠的答案。

如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對《合同法》第74條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界定,首先即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來認定是否“合理”。

其中,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就是指理性人,這就要求裁判者將自己置于“一般經營者”這一理性人的立場認定價格的合理與否。

所以,從理性人的立場出發(fā),合理的認定將變得明朗。

二、認定合理的依據。

(一)合同本身是認定合理的事實依據。

對合理的認定,應首先從合同的構成要素本身出發(fā),至少考慮以下方面:

1、合同的主體。

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是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個體特征,如專業(yè)知識、特定資格和地位等互不相同,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也存在差異,裁判者應考慮各個當事人的此類差異對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合理與否予以認定。

如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此,我們認為,對提請注意的方式是否合理的認定,應主要考慮對專業(yè)知識、經濟地位相對較弱的合同對方而言是否合理而不是相反,并且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自己已盡合理提示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如保險合同,一方是單個的普通市民,一方是專業(yè)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可能對投保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合理提示。

這里的合理提示應結合保險合同雙方的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既要考慮保險人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的主體特征,保險人應當明確告知該格式條款對雙方權利義務產生的影響,提示被保險人潛在的風險,否則視保險人沒有履行合理提示義務或提示不合理,進而作出對保險人不利的裁判。

更要考慮不同被保險人的個體差異判斷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方式是否是合理的。

2、合同的標的。

作為合同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皆是圍繞合同的標的展開。

由此,標的特別是標的物的屬性不同,對合理與否的認定自然也有所不同。

如《合同法》第311條關于貨物本身的合理損耗的規(guī)定,第111條中關于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第282條關于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等,均表明認定是否屬于合理損耗、合理選擇、合理期限,應以標的物本身的不同屬性為依據。

標的物不同,損耗是否屬于合理范圍,當事人因標的物質量有瑕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否合理,標的物的合理使用期限等,亦有所區(qū)別,對合理與否的認定結論當然亦各有不同。

3、合同的目的。

作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標,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實現的期待利益,合同的目的是裁判者在解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的。

同時,雖然合同目的有不同的層次,包括當事人明示的目的、可以被推知的目的及同類交易的同類目的,但是,任何一種目的都應當作為認定合理的依據。

如在適用合同法第94條,關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時,對寬限期是否合理,除應考慮上述當事人及標的本身的性質外,合同目的同樣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如甲向乙玩具廠訂購一批月餅,約定農歷7月底交貨,期限屆滿后,乙表。

示需延期交付,甲表示5日內必須交付。

后直到農歷8月20日乙才表示可以交付。

在此,甲給乙5日的寬限期應當認定為合理期間,因為根據中國人的固有習慣,可以推知甲訂購月餅的合同目的是在中秋節(jié)前銷售,合理期間的認定顯然應結合中秋節(jié)前銷售這一可以推知的合同目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合理的根本依據。

法律基本原則是構成法律規(guī)則的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精神的體現,反映了法律的價值追求。

誠實信用、地位平等、合同自由、公平正義、鼓勵交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構成了合同法律規(guī)則的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這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合同法的始終,不僅是解釋和補充合同法的準則,也有指導人們正確行使權利、適當履行義務的規(guī)范作用。

當然,這些基本原則也直接指導著裁判者對合理與否的認定。

我們認為,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合理的根本依據。

合同法中的合理一詞,一方面為因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事項且事后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提供一個確定相應事項的準則和依據;另一方面又為裁判者在對合同不明事項的確定時賦予裁判者以相當的自由裁量權,盡管裁判過程排斥裁判者的個人恣意。

此時,誠實信用原則在兩個方面發(fā)揮其功能:_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理予以評判。

合同關系并非總是一成不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隨著合同的履行不斷發(fā)生變化,因此,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合理與否,合同的履行行為也是一個重要依據,如果履行行為可以被認定是出于誠信,一般也可以認定行為本身是合理的。

如《合同法》第417條規(guī)定的行紀人在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時對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委托物的合理處分權,在此,認定行紀人的處分行為是否合理,誠信原則是一個重要依據。

如果行紀人誠信、善意、適當、妥善地處分委托物,應當認定其處分行為合理。

二是裁判者應以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裁判,在裁判過程中,裁判者應以中立的理性人立場,以誠實信用的態(tài)度。

充分考慮合同本身、當事人的個體特征、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市場環(huán)境等因素,進而對相關事項合理與否形成自己的內心確認并作出認定,以期兼顧公平與正義,實現當事人、第三人及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

(三)交易習慣是認定合理的補充依據。

雖然交易習慣是否可以構成私法的淵源尚有爭議,但交易習慣是合同解釋、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裁判的依據之一。

交易習慣包括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習慣、特定地域范圍的習慣及特定行業(yè)間的習慣,這些習慣都可以作為認定合理與否的補充依據。

當然,構成交易習慣必須符合當事人共同知曉、習慣本身不違反法律及當事人未明確排除其適用三個條件,并且,在將交易習慣作為認定合理與否的依據時,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習慣應當優(yōu)先于其他習慣予以適用。

如對《合同法》第310條,關于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的規(guī)定中,在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能約定并在事后不能達成一致時,如果買賣雙方在此之前的相當長的時間里已經就合同項下貨物的檢驗期限形成了雙方的默契,這種默契即可被認定為雙方的習慣,并可以據此認定合理的期限。

三、認定合理的方法。

認定當事人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是否合理,除前述所涉應持的立場及應考慮的依據外,認定的方法同樣重要。

一般而言,法律解釋方法、合同漏洞補充方法等同樣有適用的余地。

除此之外,我們認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是最基本的方法,在當事人不能形成合意時,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的方法、經濟分析法學方法具有一般性的意義。

(一)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在私法尤其是合同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應當貫徹始終。

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我國法律一貫強調調解的重要性,因此,裁判者對于訴爭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行為是否合理,應首先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合同法》第61條關于合同漏洞填補的規(guī)定也同樣規(guī)定了這一方法。

對于當事人協(xié)商的結果,只要其內容本身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裁判者理應予以尊重。

自無干涉的必要。

(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方法。

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在訴訟法和證據法中被經常使用,也被稱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經驗中獲得的對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的法則或知識。

實際上,經驗法則既有人所周知的知識的意思,也包含有依據這種人所周知的知識進行思維和邏輯推理的意思。

在裁判過程中,一般社會經驗法則通常是裁判者認定證據、評判證據價值的方法之一。

我們認為,按照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的思維方法對當事人的行為合理與否予以認定,其結果應該能夠大體符合人們的價值判斷,也更具有可靠性。

(三)經濟分析法學方法。

經濟分析法學的核心思想是效益最大化,成本越小而效益越大被視為理想狀態(tài),其基本的方法是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

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契約法的功能在于幫助契約的締結和順利履約以效率為最優(yōu)追求目標。

為了達到最高經濟效率的目的,契約法的履行所發(fā)生的風險,應當由當事人中能以較低成本消化該風險的一方承擔,即優(yōu)勢風險承擔人承擔風險從而實現對效率的終極訴求。

事實上,人們在從事某項交易時,自覺不自覺地都使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以決定交易的內容。

裁判者同樣可以運用這一方法尋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尋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綜合考量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得失,以期用最小的成本獲取社會福利的最大增加。

如《合同法》第338條規(guī)定,“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此處,結合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從開發(fā)項目的情況、完成的難易程度、主客觀條件限制來看,對合同風險預測最有利的一方,應認定為風險防范成本最低的一方,其分擔的風險責任應更多一些。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十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對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約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規(guī)定了統(tǒng)一的要件,同時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未具備約定條件的合同成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問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義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與合同效力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予以分析。并闡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以及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內容。并介紹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各種行為和情況,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說明。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涵義和理解。廣義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終止的全過程,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稱效力均指此意,狹義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過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廣義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它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不為之的強制狀態(tài)這種約束力或來源于法律,或來源于道德規(guī)范或來源于人們的自覺認識。于法律的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的強制力。

(二)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約定義務。

(3)當事人應依法或依誠信實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xù)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約束力。

這是指狹義的合同效力這種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約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約定的權力義務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并具有一般約束力的同時,其約定的權利義務也就發(fā)生了。但有的情況下,這種狹義的效力并不同時發(fā)生,如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即為如此。合同從成立時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無論民事權力還是民事義務,都是法律強制力保護之下人們?yōu)槟撤N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合同當然應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否則合同就成了兒戲。

所謂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約定一定的條件或期限,合同雖已簽訂成立,但并不立即發(fā)生效力,而待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合同才生效,在此合同的效力顯然已不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因為這種約束力此前已在合同成立時發(fā)生。這里的合同效力實指當事人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力,在合同生效前這種權利和義務雖由合同約定,但卻只是一種可能性(附條件的合同)或是將來發(fā)生的必然性(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即合同生效后,它們才變成一種現實性。民法通則也好,合同法也好,在規(guī)定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或合同時,所稱的“效力”、“生效”、和“失效”也就是指此種意義上的效力。

綜上,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所稱“效”與“效力”,其實就是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法》56條規(guī)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二者具有較強的聯(lián)系,但是其區(qū)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況下,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分別規(guī)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中國《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極其簡單。其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二當事人的意見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當事人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條件,但是我們人現有法律的一些規(guī)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有效合同所應有的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guī)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guī)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效”的可能。依上述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簽之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也都無效。適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為特殊要件:(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合同、手續(xù)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然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

(一)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睹穹ㄍ▌t》第58條規(guī)定“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確定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是確定無疑的。所謂當然無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張即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張認定其無效。

合同的無效,與民事行為的無效,也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民法通則》第60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中所稱的法律效力是廣義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這種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當事人的意思發(fā)生的法律效果,所謂合同無效就不發(fā)生此種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沒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無效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締約過失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原因。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4、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發(fā)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2)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五、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關系。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fā)生效力,從法律后果上來看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也是比較明顯的。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公司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合同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guī)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并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必須符合一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問題。

文檔為doc格式。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十二

一位研究人力資本的并購專家給出了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全世界75%的并購最后都是令人失望甚至徹底失敗的結局。這其中,由于資產處理失誤而導致的失敗鳳毛麟角,大部分是由于人員及其人員管理的整合失敗而導致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中國繼1994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來最重要的勞動立法,并且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yè)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yè)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同時也會對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帶來新的啟發(fā)。

關鍵詞:新勞動合同法、企業(yè)并購及企業(yè)并購中勞動關系的處理、企業(yè)的運作、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

引言。

已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yè)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yè)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是企業(yè)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guī)范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yè)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yè)平穩(wěn)、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yè)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企業(yè)如何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規(guī)章制度,防范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為企業(yè)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1目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主要問題:

1.1并購的勞動法律屬性界定不清:

根據《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兼并一詞的解釋是:“指兩家或更多的獨立的企業(yè)、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yè),通常由一家占優(yōu)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購是指一家企業(yè)用現金、股票或者債券等支付方式購買另一家企業(yè)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該企業(yè)的控制權的行為。由于勞動關系的處理關鍵在于并購本身對于勞動關系整體是否造成履行的影響,這與資產的處置既有關聯(lián)又有區(qū)別。事實上,這兩者并無法律上必然的因果關系,眾多員工的這種集體心理預期,都是由于并購中對勞動關系的.長期誤操作所造成的。因此,雖然從資產處置的角度,我們已經建立了系統(tǒng)的并購制度,但是從勞動關系處置的角度,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體系,其中首要的就是對并購在勞動法上的屬性進行界定。

1.2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隨意性強:

由于并購在勞動法尚缺乏準確的界定,因此在勞動關系處理中并購常被雙方當事人所濫用。用人單位一方借并購、重組的機會與員工集體解除勞動合同,以此達到裁減人員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這是目前造成群體勞動關系不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并購與否以及如何并購員工并不能發(fā)表任何有影響力的意見,因此員工在并購中常處于被動的局面。

1.3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相關文件龐雜:

由于我國30年來市場經濟改革的特殊性,在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文件和政策都在改革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勞動關系領域。但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到現階段,并購所要求的大而統(tǒng)一的市場,透明的政策、法律,都與傳統(tǒng)文件、政策的形式相去甚遠。勞動關系所特有的地域性和持續(xù)性特點對勞動關系處理方案廣度、深度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1.4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缺失:

我國的集體勞動關系不發(fā)達,勞動關系處理中缺乏集體談判的機制和傳統(tǒng),因此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就變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我國勞動法律制度也是傾向于個別勞動關系的規(guī)范,而疏于集體勞動關系的規(guī)范,因此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中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guī)定,只能借助于個別勞動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而在個別勞動關系的解除中,勞動行政部門無法在前期介入或者參與,只能在糾紛或者沖突發(fā)生后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這造成管理的滯后。

2新《勞動合同法》對并購在勞動關系處理上的影響:

2.1穩(wěn)定勞動關系將成為重要的處理原則:

《勞動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目標就是穩(wěn)定勞動關系,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穩(wěn)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全國性勞動立法中第一次提出了“繼續(xù)履行”的概念。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钡谌臈l規(guī)定,“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2.2.勞動關系處理的成本受到法律規(guī)范: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拉平了終止與解除的經濟待遇,客觀上影響了解除待遇的合理性?!秳趧雍贤ā诽岣吡私K止的成本,必然造成解除的成本也水漲船高——雖然法律規(guī)定并未提高。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高工齡的勞動者又做出了經濟補償的限制,其“三倍”和“十二個月”的封頂規(guī)定,使得管理層畸高的經濟補償金得到公平的限制。

2.3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要求民主化:

《勞動合同法》雖然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并購中員工補償的成本,但是更重大的影響在于《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隨著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勞動者對于主張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方案乃至并購整體方案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的積極性都將大大提高?!秳趧雍贤ā返谒臈l規(guī)定,不僅規(guī)章制度,還有“重大事項”,都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這對于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公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幾點建議和對策:

3.1加強勞動關系的調查和梳理;。

3.2加強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民主;。

3.3加強與企業(yè)管理文化的融合。

4防范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4.1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fā)揮工會橋梁和監(jiān)督作用:

企業(yè)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guī)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xié)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guī)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fā)揮工會的橋梁和監(jiān)督作用。

4.2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為,凡是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xié)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guī)章制度中進行規(guī)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4.3嚴格執(zhí)行,依章治企:

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是企業(yè)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才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yè)職工對規(guī)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zhí)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guī)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為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guī)章制度的反感。

4.4清理現有規(guī)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4.5提升企業(yè)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tǒng)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yè)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yè)與職工發(fā)展的目標、行為統(tǒng)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yè)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yè)文化,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十三

3.獨資企業(yè)轉讓后的法律責任。

4.商號的性質分析。

5.商號的轉讓。

6.公司投資者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

7.公司有限責任的優(yōu)缺點。

8.一人公司與公司社團性的矛盾。

9.人身保險中代位求償問題分析。

10.公司利益最大化與公司社會責任。

11.公司發(fā)起人、發(fā)起協(xié)議的性質分析。

12.先公司交易。

13.公司設立瑕疵。

14.公司轉投資的突破。

15.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16.公司出資限制問題。

17.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資格的認定。

18.股東訴權。

19.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問題。

20.股東表決權的限制。

21.股東中心主義到經理層中心主義的演變。

民商法(三):《合同法》論文選題(指導老師:王艷芳)。

1.論我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2.論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3.預期違約制度研究。

4.精神損害賠償在合同中的地位探討。

5.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6.論締約過失責任。

7.淺析違約責任中的可預見規(guī)則。

8.淺析《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制度。

9.關于合同法中代位權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10.淺議違約救濟中的違約金制度。

11.論可撤銷可變更制度。

12.論合同中的附隨義務。

13.論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

14.網絡拍賣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

15.論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的限制。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十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對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約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規(guī)定了統(tǒng)一的要件,同時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未具備約定條件的合同成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問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義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與合同效力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予以分析。并闡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以及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內容。并介紹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各種行為和情況,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說明。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涵義和理解。廣義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終止的全過程,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稱效力均指此意,狹義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過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廣義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它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不為之的強制狀態(tài)這種約束力或來源于法律,或來源于道德規(guī)范或來源于人們的自覺認識。于法律的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的強制力。

(二)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約定義務。

(3)當事人應依法或依誠信實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xù)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約束力。

這是指狹義的合同效力這種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約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約定的權力義務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并具有一般約束力的同時,其約定的權利義務也就發(fā)生了。但有的情況下,這種狹義的效力并不同時發(fā)生,如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即為如此。合同從成立時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無論民事權力還是民事義務,都是法律強制力保護之下人們?yōu)槟撤N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合同當然應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否則合同就成了兒戲。

所謂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約定一定的條件或期限,合同雖已簽訂成立,但并不立即發(fā)生效力,而待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合同才生效,在此合同的效力顯然已不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因為這種約束力此前已在合同成立時發(fā)生。這里的合同效力實指當事人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力,在合同生效前這種權利和義務雖由合同約定,但卻只是一種可能性(附條件的合同)或是將來發(fā)生的必然性(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即合同生效后,它們才變成一種現實性。民法通則也好,合同法也好,在規(guī)定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或合同時,所稱的“效力”、“生效”、和“失效”也就是指此種意義上的效力。

綜上,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所稱“效”與“效力”,其實就是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法》56條規(guī)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二者具有較強的聯(lián)系,但是其區(qū)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況下,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分別規(guī)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中國《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極其簡單。其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二當事人的意見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當事人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條件,但是我們人現有法律的一些規(guī)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有效合同所應有的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guī)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guī)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效”的可能。依上述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簽之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也都無效。適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為特殊要件:(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合同、手續(xù)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然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

三、合同的無效。

(一)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睹穹ㄍ▌t》第58條規(guī)定“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確定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是確定無疑的。所謂當然無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張即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張認定其無效。

合同的無效,與民事行為的無效,也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民法通則》第60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中所稱的法律效力是廣義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這種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當事人的意思發(fā)生的法律效果,所謂合同無效就不發(fā)生此種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沒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無效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締約過失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原因。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4、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發(fā)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2)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五、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關系。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fā)生效力,從法律后果上來看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也是比較明顯的。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公司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合同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guī)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并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必須符合一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問題。

有關合同法的論文題目篇十五

案例:

雜志社采用了稿件,并寄給李某1千元。

請問:雜志社啟事、李某投稿和雜志社采用稿件行為分別屬于何種性質?合同何時成立?

摘要:在當今社會背景下,合同是我們一定會接觸的內容,因此了解合同及與合同相關的法律條文是至關重要的。本文將通對一個案例的分析使大家對合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成立需要滿足的條件、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及合同訂立的過程有個直觀的認識。

關鍵字:合同法;要約;承諾;成立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guī)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的協(xié)議,使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的`特征有以下三點,首先,合同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其次,合同產生于平等主體之間;最后,合同的目的在于產生具體的財產性權利義務。

已經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下面我們就要來來討論下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前要先經過合同的訂立,只有合同訂立完成后才能進一步是合同成立。

因此在討論合同成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下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又稱為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權利義務而進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過程一般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我們先來看一下要約。

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以訂約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商業(yè)活動中的一些術語,如發(fā)價、報價、發(fā)盤、出盤等,即屬要約。

要約的構成要件: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要約人必須是特定的,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

否則,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將無從承諾。

第二,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由于要約須經受要約人承諾方可成立合同,所以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發(fā)出。

第三,要約必須具有明確的締結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fā)出要約,其目的在于通過發(fā)出要約的行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

這種訂立合同的目的須在要約中明確表達出來,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要約人發(fā)出要約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內容應具體、確定。

案例中雜志社發(fā)布的征稿啟事,符合了要約的四個要件,因此它確實是要約,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第一步。

下面再來看一下合同訂立的另一階段承諾。

根據《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蓖庖s的受要約人,即為承諾人。

承諾意味著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人提出的條件,否則該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承諾,應視為反要約。

承諾的要件有四條: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合同法》第23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p>

第三,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主要內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承諾應以要約要求的方式作出?!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p>

根據案例,李某給雜志社寄去稿件,則是對雜志社的要約做出了承諾,這是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因此雜志社和李某之間完成了合同的訂立。

至于合同是否成立,我們就要先來了解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了。

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訂約當事人。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要有雙方或多方的當事人才能成立;第二訂約各方須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

訂約當事人須為訂約的意思表示,才能進入訂約的程序;而且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訂約人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僅有當事人之間相互為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能達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

為了貫徹鼓勵交易原則,我國《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限制。

當事人未依法定或約定方式訂立合同,在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已接受履行的情況下,仍可認定合同成立。

本案例中,雜志社和李某完成了合同的訂立,而且雜志社采用了李某的稿件,并按照征稿啟事的內容寄給了李某1000元,這一過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李某和雜志社之間的合同是成立的。

對于合同成立的時間,我國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于有關要約的規(guī)定。

因此當雜志社收到李某稿件的時候,承諾生效,即雜志社收到稿件的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

參考文獻。

[1]王玉梅.合同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版。

您可能關注的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