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違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起草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并制定應對措施。接下來是一些實用的合同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買賣合同糾紛篇一
原告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6月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則以月結形式向原告支付貨款。3月10日及14日,雙方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支付方式為貨到60天內(nèi)月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時將支架送到被告處,但被告卻未支付任何款項。后雖原告追討,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0000元及其利息(從206月1日暫計至4月15日)人民幣400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貨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和振和貿(mào)易公司(以下稱振和公司)就有關貨款事宜于201月9日致函被告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yè)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公司)處理。并在其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寫明:由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shù)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fā)票號碼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實表明,本案中正東公司因原告的授權書而在法律上成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東公司具有收取有關貨款的代理權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貨款行為應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本案貨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貨款純屬無理,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付款時限:60天月結,到期日起每月10日為付款日,以上價格含17%的增值稅發(fā)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8萬元的增值稅發(fā)票,開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該發(fā)票。
年1月16日,正東公司向被告現(xiàn)具收條,寫有,收到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14276元,此款系付訊領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額貨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寫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shù)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fā)票號碼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權委托正東商業(yè)顧問公司處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發(fā)票購貨單位為被告,購貨單位為原告)及相應的發(fā)貨通知單及對帳單;被告出具了發(fā)票號碼n0:01103112金額為人民幣1050元的發(fā)票(該發(fā)單由振和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fā)貨單;被告出具了發(fā)票號碼n0:01103115金額為人民幣51126元的發(fā)票(該發(fā)單由振和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fā)貨單、對帳單,該對帳單寫有對帳后尚欠23226元。以上貨款總計人民幣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傳真函,寫有,現(xiàn)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yè)顧問公司處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質(zhì)問題改善報告,主張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zhì)量問題,已向原告提出過相應的質(zhì)量異議。
以上,有采購合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貨通知單、對帳單、原告給被告的傳真函、收據(jù)、授權書、品質(zhì)問題改善報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委托正東公司向被告追收貨款,正東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貨款時,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應授權書,被告已將所欠原告的相應貨款支付給正東公司,原告認為授權書并沒有明確授權貨款由正東公司收取,而被告將貨款交付給正東公司,正東公司并沒有把貨款交付給原告,因此,被告仍然應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但是,原告在其開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表示正東公司全權代表原告向被告討貨款,該授權書并沒有表示所追討的貨款必須交給原告,原告向被告發(fā)出的傳真函中也寫有:現(xiàn)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yè)顧問公司處理。以上授權書及傳真函均中原告沒有明確限定貨款必須交付給原告而不應交付給正東公司,正東公司依原告的授權書及傳真函的授權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貨款,并沒有超出原告的授權范圍,至于正東公司是否將所收取被告的貨款交付給原告,應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徑與正東公司解決,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主張權利。但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至于被告主張的貨物品質(zhì)問題,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額貨款,因此,被告主張的貨物品質(zhì)問題證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買賣合同糾紛篇二
住址: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府前西街28號。
被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區(qū)xxxx村人,住xxxx小區(qū)1號樓3單元1103號,電話:1371691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張xx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本案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體結構質(zhì)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該房屋已經(jīng)經(jīng)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足以證明房屋的主體結構在質(zhì)量方面沒有問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房屋主體結構有質(zhì)量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答辯以房屋主體質(zhì)量嚴重不合格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以工程質(zhì)量檢測機構或監(jiān)督單位出具的核驗結論為依據(jù)。經(jīng)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zhì)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如果被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證據(jù)材料,被答辯人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辯人能證明所述房內(nèi)頂板不平整以及廁所頂部漏水情況屬實,此問題也應屬質(zhì)量瑕疵問題,不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謂程度達到“嚴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經(jīng)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認定影響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則居住人應以醫(yī)院病歷證明或相關部門技術檢查認定結論為準。而本案明顯不屬于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萬步來說,即使證明房屋質(zhì)量有問題,也應該先修復,故被答辯人跳過修復環(huán)節(jié)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應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zhì)量缺陷;對已發(fā)現(xiàn)的質(zhì)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修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zhì)量問題,在保修期內(nèi),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nèi)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以上法律規(guī)定都說明了當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時,應當首先進行修復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沒有因為這個瑕疵被根本地影響,通過修復,完全可以被彌補。也就是說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質(zhì)量問題還是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應適用修復原則,而不是單方解除該合同,這樣做更符合合同法保護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則,一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就退房明顯不利于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確保交易安全與穩(wěn)定。故被答辯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平谷區(qū)人民法院答辯人:
買賣合同糾紛篇三
茲為_______貨物欠款買賣,經(jīng)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_______貨_______件賣與乙方,約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幣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_______日內(nèi)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內(nèi)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經(jīng)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后___日內(nèi)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并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guī)格或品質(zhì)惡劣或數(shù)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乙方發(fā)現(xiàn)貨晶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diào)解;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篇四
原告滄州市興濟動物藥廠。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設備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設計制作干燥設備一套;在合同書中雙方明確約定被告負責在原告處現(xiàn)場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廠里完成);合同價款為69.98萬元。該合同簽訂前,被告已經(jīng)先期選派技術員到原告處進行了實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據(jù)原告生產(chǎn)工藝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號《發(fā)酵物噴霧干燥設備機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被吸收為合同附件。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總計支付價款56.71萬元。被告也按約定在原告處施工,并于3月14日將設備制作安裝完畢。但是一經(jīng)試車,發(fā)現(xiàn)該設備不能滿足生產(chǎn)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術人員現(xiàn)場考察設備調(diào)試安裝情況,并制定多個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顯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張賽鋼副總經(jīng)理帶隊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處,雙方共同對該設備進行分析論證,最終達成包括該設備“達不到合同設計標準”、“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等內(nèi)容的共識。之后,被告終止了對設備的調(diào)試,雙方就解除合同、退還價款、賠償損失等問題產(chǎn)生爭執(zhí)。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還價款56.71萬元和賠償直接損失40萬元的要求提起訴訟。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青民初字第260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主要內(nèi)容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價款的訴訟請示,被告方認可因其產(chǎn)品質(zhì)量不合格而對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31萬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貨款56.71萬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畢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設備(以被告提交證據(jù)圖紙為準),被告拆除其設備時不得對其它部件或輔助設施進行破壞、毀損;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將設備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權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賠償直接損失31萬元及其它拆除費用的權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將其設備完全拆除清理完畢,原告放棄主張31萬元直接損失的權利。雙方簽收調(diào)解書后,雖然被告按約定給付貨款56.71萬元,但是卻未能如期對設備進行拆除,按調(diào)解書的.約定,被告應該賠償原告直接經(jīng)濟損失31萬元及相關拆除費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設備機組是原告擬投產(chǎn)生產(chǎn)線主要的、必需的組成部分,因該設備質(zhì)量不合格,致使整條生產(chǎn)線始終未能投產(chǎn),不僅占用大量資金,而且為原告造成重大可預期利益損失。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就該項損失給予賠償。因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xié)商解決,故原告就以上兩項損失一并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直接經(jīng)濟損失31萬元及相關拆除費用9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其它經(jīng)濟損失158萬元。以上合計198萬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一方應該賠償對方損失。損失從性質(zhì)上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被告對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是明確無疑的,只要能夠提供損失的證據(jù)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間接損失賠償?shù)囊?,間接損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預期的利益,又稱為可得利益損失。
三、《合同法》條文。
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買賣合同糾紛篇五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法律關系,生活中小到買菜、乘公交車,大到購房、買車都涉及到合同關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糾紛問題做詳細的介紹。
合同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二、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三、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五、拍賣糾紛
六、互易糾紛
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具體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簡單地表現(xiàn)為某一訴由,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由交織在一起。如出賣人提起買賣合同價款訴訟時,買受人應有可能同時向出賣人主張承擔標的物的質(zhì)量瑕疵擔保責任;或者買受人提起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的訴訟時,出賣人也可能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根據(jù)《合同法》第12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出賣人對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均構成獨立的請求,在原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一方應當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對方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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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0年6月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則以月結形式向原告支付貨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雙方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支付方式為貨到60天內(nèi)月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時將支架送到被告處,但被告卻未支付任何款項。后雖原告追討,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0000元及其利息(從2001年6月1日暫計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幣400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貨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和振和貿(mào)易公司(以下稱振和公司)就有關貨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yè)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公司)處理。并在其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寫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shù)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fā)票號碼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實表明,本案中正東公司因原告的授權書而在法律上成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東公司具有收取有關貨款的代理權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貨款行為應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本案貨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貨款純屬無理,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付款時限:60天月結,到期日起每月10日為付款日,以上價格含17%的增值稅發(fā)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8萬元的增值稅發(fā)票,開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該發(fā)票。
2002年1月16日,正東公司向被告現(xiàn)具收條,寫有,收到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14276元,此款系付訊領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額貨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寫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shù)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fā)票號碼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權委托正東商業(yè)顧問公司處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發(fā)票購貨單位為被告,購貨單位為原告)及相應的發(fā)貨通知單及對帳單;被告出具了發(fā)票號碼n0:01103112金額為人民幣1050元的發(fā)票(該發(fā)單由振和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fā)貨單;被告出具了發(fā)票號碼n0:01103115金額為人民幣51126元的發(fā)票(該發(fā)單由振和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fā)貨單、對帳單,該對帳單寫有對帳后尚欠23226元。以上貨款總計人民幣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傳真函,寫有,現(xiàn)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yè)顧問公司處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質(zhì)問題改善報告,主張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zhì)量問題,已向原告提出過相應的質(zhì)量異議。
以上,有采購合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貨通知單、對帳單、原告給被告的傳真函、收據(jù)、授權書、品質(zhì)問題改善報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買賣合同糾紛篇六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一家從事自行車生產(chǎn)的企業(yè),自起,邵xx即在武漢地區(qū)專賣該公司生產(chǎn)的自行車。年底,雙方合同到期。后雖然雙方未續(xù)簽合同,但邵xx時常從該公司進貨。進貨程序是雙方通過電話約定后,打款進入公司,公司發(fā)貨。5月、9月,邵xx委托其下屬員工向該公司電匯兩筆貨款,計21萬元。但該公司接到貨款后,以邵xx以前還欠其貨款為由,拒絕付貨。經(jīng)協(xié)商不成,邵xx訴至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深寶法民二初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還邵xx貨款21萬元。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二終字第5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理律師分析:
公司之間的貨物買賣是常見的,法律關系也屬于比較簡單的,即一般買賣關系。但是,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由于公司操作不夠規(guī)范,加之大多采取滾動式交易方式,往往對查清事實造成很大障礙,有的甚至無法查清真實的事實。本案就屬于這一情況。邵xx的個體商店與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幾年的生意往來,付過多筆款項,也收到過多批自行車,現(xiàn)一方堅稱未收到貨物而另一方堅稱已經(jīng)全部付貨完畢,使本來很簡單的買賣關系變得異常復雜。代理律師通過辦理本案,得到以下兩點啟示:
一、準確確定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一定要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否則就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準確確定訴訟請求是訴訟成敗的關鍵。本案起因是邵xx屢次向xx科技公司提出對賬要求,而該公司卻予以拒絕,故雙方僵持不下。邵xx在向律師介紹案情時,明確提出其訴訟目的就是要對方進行對賬,以確定對方應還款項數(shù)額。但是,這一請求根本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其一,對賬本身系當事人的協(xié)商過程,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法律不能用公權力干預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二,對賬并不屬于買賣合同的主義務,只是雙方為履行合同所作的必要工作,對此,法律并沒有對當事人進行強制的余地。
于是,邵xx又提出請求對方交付應付自行車。應該說,這個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收到了貨款,就應當付貨,否則,買方要求付貨于法有據(jù)。但是,該請求存在一個大的障礙,即要求公司交付自行車的數(shù)量是無法確定的。在雙方未對賬的情況下,貿(mào)然提出一個明確的.數(shù)額,意味著對此數(shù)額以外的權利的放棄。一旦真實欠貨超過此數(shù)額,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代理律師經(jīng)過綜合分析提出自己建議,請求解除該兩筆買賣合同關系,公司返還所支付的21萬元。其目的一是逼迫公司把歷年賬目對清,二是為將來主張其他權利留有余地。從案件審理情況看,該請求是合適的,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權利。
二、正確把握證據(jù)使用規(guī)則。
民法的證據(jù)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邵xx作為原告,提供了其已經(jīng)電匯21萬元的銀行憑據(jù),即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而公司方未付貨這一事實對于邵xx來說屬于消極事實,其不可能對未發(fā)生某事的事實進行舉證,而只能由主張已經(jīng)付貨的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產(chǎn)品出庫單、產(chǎn)品銷售單以及物流公司的運單等,唯獨沒有邵xx收到貨物的證據(jù)。前兩種證據(jù)是公司方面單方出具的,公司以外的人無法知曉其是否真實,無論該證據(jù)是否有公司各級人員的簽字,都不能有效證明這些貨物交付給邵xx的事實。而物流公司的運單是否真實本身就是一個疑問,即使該證據(jù)真實,也只能證明xx科技公司將貨物交給了物流公司,至于物流公司是否交給了邵xx卻無法進一步證明。故xx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付貨的主張?zhí)峁┲苯幼C據(jù)。
事實上,xx科技公司面臨著兩難處境,如果其把邵xx所有付款證據(jù)以及公司付貨證據(jù)提交法庭,即在法庭上對賬的話,其將面臨更大的被動。在雙方各執(zhí)一詞,法庭無法查明現(xiàn)實真實的情況下,法庭只有根據(jù)證據(jù)查清法律真實,并據(jù)以作出判決。因此,xx科技公司的敗訴的原因主要是舉證責任分配對其不利。對于公司而言,規(guī)范進行交易、并妥善保管好交易的證據(jù)顯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許多公司存在不及時進行對賬確認、交付貨物沒有簽收等隨意操作的做法,也應以本案為戒。
編輯。
買賣合同糾紛篇七
房屋買賣合同產(chǎn)生了法律糾紛的,是可以選擇協(xié)商的,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過民事訴訟流程來進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的。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與賣家協(xié)商解決。
任何糾紛解決的首選方法都是協(xié)商,因為協(xié)商不需要走太過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費時間短,雖然也存在著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等缺陷,但在有些情況下反而是比較有效的方法。所以當糾紛發(fā)生,購房者開始還是應該選擇與賣家面對面協(xié)商,擺出有關的事實依據(jù),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夠協(xié)商一致,那就將會是圓滿的解決辦法。
二、向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
如果協(xié)商不成,并且房屋買賣的爭議或者分歧比較大,購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并提交詳細的文字材料和證明材料。雖說消費者協(xié)會的影響力可能不足以為你討回公道,但是畢竟賣家會因此受到調(diào)查,產(chǎn)生一定的困擾,有些賣家并不希望如此,自然就會選擇和平解決了。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如果你購房的時候涉及到了中介費、合同約定外的其他收費和物業(yè)費等費用,那你就可以向有關的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如果遇見了合同欺詐等糾紛,你就可以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如果遇見各類建筑安裝、市政、公用等建設工程在建期內(nèi)發(fā)生的工程質(zhì)量問題,你可以根據(jù)建設部《建設工程質(zhì)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達成了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房地產(chǎn)糾紛交付仲裁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交由仲裁機構處理不僅方便快捷,而且仲裁機構和仲裁庭的成員都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選定的,也有利于減少糾紛雙方的對立情緒。
五、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之前的方法起不到效果,只能采取訴訟的方式,即使訴訟相對來說比較復雜并且耗時耗力,但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但是要記住訴訟講求證據(jù),所以購房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jù),比如房屋買賣合同等。
案情介紹:2015年3月1日,韓先生和張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韓先生購買張女士位于西城區(qū)廣安門外大街一處房屋,面積43平米,總價174萬元。該房屋是2013年張女士通過按揭方式購得,房屋抵押給光大銀行借款115萬元。因為張女士未還清借款,抵押權未消滅。韓先生知曉相關情況,合同中也做了相關約定,約定張女士在簽訂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提前還款手續(xù)。韓先生向張女士先行支付了120萬元購房款,但張女士遲遲不辦理解除抵押手續(xù)。在交易過程中,因張女士另有其他糾紛,該房屋被法院查封,導致無法繼續(xù)交易。韓先生訴至我院要求張女士依照合同支付違約金。
法律回復: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應先解除抵押。本案中雙方對解除抵押的約定沒有問題,但是張女士并未按照約定辦理銀行還款,導致合同沒有辦法繼續(xù)履行,張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最終我院判決張女士支付違約金。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經(jīng)常會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如果要進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此時購房者要明白,如果在解除抵押的過程中賣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解抵押,都將直接影響下一步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購買房屋中要謹慎購買抵押房屋。如要購買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簽訂合同,督促賣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況發(fā)生。
近期房屋價格出現(xiàn)較大波動,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較以往相比明顯增多。在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官司時應該向法院提供什么證據(jù)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立案時須提交如下證據(jù):
第一是,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jù)材料;。
第二是,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
第四是,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
第五是,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
當然前述證據(jù),只是為了引起訴訟程序的必要的基礎證據(jù),具體案件所需證據(jù),還需要根據(jù)案件具體訴訟請求以及訴訟思路來安排,以最大可能、最大程度地維護權益、實現(xiàn)訴訟目的。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chǎn),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三、房屋所有權轉移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chǎn)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買賣所牽涉的金額比較大,當事人購買之前要仔細勘察并詳細閱讀合同內(nèi)容。
買賣合同糾紛篇八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安徽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路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申請人因原告合肥市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合肥市____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審理。依據(jù)購銷合同,原告為申請人承建的合肥市_______________小區(qū)提供鋼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為合肥市___________,申請人認為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為合肥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篇九
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賣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住址:
乙方(買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住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產(chǎn)權物業(yè):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2、結構:建筑面積:
3、乙方購房用途:
4、房屋所有權人:
買賣產(chǎn)權價:人民幣(大寫)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
1、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本合同簽訂后,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3、在辦理過戶期間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產(chǎn)權證明及相關法律文件。
4、在辦理過戶期間擁有該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5、保證上述房產(chǎn)無債權與債務糾紛。
6、保證在立契之前把物業(yè)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結清。
乙方:
1、須提供過戶所用之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2、及時支付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經(jīng)產(chǎn)權過戶并交接完畢后,該房屋即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zhí)行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整。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災害除外。
在執(zhí)行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fā)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xié)調(diào)協(xié)商不成時,可采取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必須協(xié)商一致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chǎn)局辦理撤件手續(x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房管部門一份,中介機構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糾紛篇十
代理人就華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6月30日人民法院訴我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如下答辯:
一、根據(jù)原被告雙方訂立的《鋼材購銷合同》第十條約定的結算方式,墊資單價與不墊資單價有顯著的差別,墊資單價為網(wǎng)上價+248元/噸(合理利潤+墊資利息),非墊資單價為網(wǎng)上價+176元/噸(合理利潤),兩者每噸相差72元。這說明,墊資行為不是免費的午餐,原告通過墊資獲取到了超額的利潤,這種利潤,遠遠高于同期同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按照通常情況簽訂合同,應當對墊資款與非墊資款這兩種行為作出區(qū)分,即墊資部分為利潤+墊資利息,非墊資部分僅存在利潤就可以了,這最為公平合理。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作這樣的區(qū)分,把兩者完全混同起來,不僅兩個月的墊資款按網(wǎng)上價+248元/噸結算,而且未墊資部分也按網(wǎng)上價+248元/噸結算,明顯有悖于公平和誠信原則。這說明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有利用被告資金緊張或困難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一個違約行為,只能承擔一個違約責任,即一事不兩罰,這是一般的違約責任承擔原則。但是,本合同中,原告不僅通過墊資行為獲取了超額利潤,而且通過兩個違約條款,即第十條第五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重復計算了對被告違約行為的賠償數(shù)額,這明顯違反了民事責任填補損失功能的原則。而反觀該合同對原告的違約責任約定,僅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中作出了約定,這個約定,正好與對被告違約行為的約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相對應,即原告的權利是被告的義務,反之也然。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該合同重復對被告的違約行為進行了約定,原告通過這種方法,將獲得不當?shù)美?,明顯不當,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更為重要的是,法律責任的形式不是當事人可以任意確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調(diào)整對象和調(diào)整方法,一個法律部門的調(diào)整對象和調(diào)整方法的特殊性決定了該部門法律責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門的種種責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
而該合同對滯納金的約定,明顯有悖于法律的規(guī)定。從《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chǎn);(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未見到有哪個條款,將滯納金規(guī)定為一種責任方式,因此,這種當事人自已任意創(chuàng)設的責任,有違法律規(guī)定,根本無效。這就好比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違約,需將手指剁給另一方一樣,決無一點合法性,理應不受法律的保護。
事實上,滯納金是因逾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逾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違約金則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于違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約的責任形式。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guī)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違約金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滯納金則是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的規(guī)定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正是由于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在調(diào)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jù)。因此原告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不能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四、被告認為,拋開該合同中對滯納金的無效約定不說,單就對未付款5%的違約金約定也過高,明顯不妥。主要理由是,原告在未墊資的合同單價中已獲得了超額利潤,因此,在違約部分中,不應再獲取額外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削減。
綜上所述,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的滯納金約定條款無效,并且按未付款金額的3%計算違約金數(shù)額支付原告。
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一
委托人:xxx,男,漢族,19年月日生,浙江省武義縣履坦下坭村號,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茲委托黃棟在委托人張曉陽訴被告陳望建借款合同糾紛中,擔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有權代為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和解、調(diào)解;有權代為處理與本案訴訟過程中有關的一切實體及程序事宜。
此致
xx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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