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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糾紛案例(優(yōu)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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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糾紛案例(優(yōu)秀13篇)
2023-11-11 15:44:56    小編:zdfb

總結是一種思考和總結經驗的方式,通過總結我們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需要與方向。要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總結,我們需要在總結內容中體現(xiàn)自己的思考和深度理解。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總結的范文,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一

〔案例〕江蘇省漣水縣農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組農民。俞某自農村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時起,就從村集體獲得一塊0.9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俞某繼續(xù)承包這塊地,并獲得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效期為30年。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將這塊承包地交給屠某夫婦代為耕種,并口頭約定可隨時收回。年,俞某回鄉(xiāng)后向屠某夫婦索要這塊耕地,但屠某夫婦認為自己耕種這塊土地多年,土地承包關系早已發(fā)生改變,所以拒絕了俞某的要求。無奈之下,俞某將屠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他們立即退還耕地。

〔判決〕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或隨意調整承包地。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fā)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由該農戶同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同發(fā)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生意繁忙無暇耕種而將承包地臨時交給屠某夫婦代為耕種,原、被告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屬于臨時代耕性質,而非經發(fā)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轉讓,俞某仍是該塊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婦與發(fā)包方之間并沒有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屠某夫婦雖因此取得了該塊土地的耕種、收益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只是臨時的,原告俞某可以隨時收回。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二

〔案例〕蔡小興家南面有一塊倉庫大場,村里分田到戶后,該場地一度閑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戶村民占用種植蔬菜,蔡小興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這塊大場補償給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對。2003年5月,村委會書面通知蔡小興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積用補劃的方式解決。5月27日,村委會召開村民組長代表、部分老黨員會議,會議形成決議將倉庫大場補償給蔡小興。同日,沙家浜鎮(zhèn)政府作出《關于調整蔡小興戶承包地的批復》,同意村委會的調整方案。鎮(zhèn)政府作出批復后,又組織人民去現(xiàn)場劃地,但此時該場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戶種植了毛豆等農作物,劃地遭到了阻撓。為此蔡小興提起訴訟,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爭執(zhí)的大場場地屬于村預留的機動地,五被告對該機動地均無權占用;原告在村委會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權獲得相應補償,但原告所提供的調整土地手續(xù)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且至今未得到縣級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認定該調整還未生效,蔡小興尚未正式取得該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蔡小興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評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調整承包地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調整承包地需報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蔡小興戶的承包地調整方案既不能證明已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沒有主管部門批準手續(xù),敗訴也就不足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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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三

200x年12月末,雙廟村委會召開二組村民代表會議,專門討論該組果園發(fā)包一事。但會議未能就果園承包期限、競標底價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代表們也未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次年1月初,村委會張貼招標廣告,明示將二組果園發(fā)包,并確定發(fā)包底價及期限。1月8日村委會又召開二組村民會議,但發(fā)包方案未被村民通過。而村委會于1月19日與他人簽定了4份承包合同,將果園全部發(fā)包。二組村民不服,集體向法院提出起訴。

【判決】。

朝陽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陽縣楊樹灣鄉(xiāng)雙廟村二組全體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違法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一案。經過依法審理,村委會與他人簽定的4分果樹承包合同均被判無效。依法保護了全體村民的合法利益。

【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與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見,又未在全體村民村民集體會議上通過村委會公告的發(fā)包方案,發(fā)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該4份果園承包合同均無效。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四

1997年10月,湟源縣礦產品開發(fā)有限公司通過拍賣取得湟源縣和平鄉(xiāng)一塊面積為8534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并于1998年9月獲得了湟源縣國土資源局核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06年4月,在未征得該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湟源縣國土資源局僅憑第三人申請,就通過確認相關抵債轉賣協(xié)議,收回并變更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其程序涉嫌違法。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五

金某系巫溪縣城廂鎮(zhèn)門洞村板棚社農民,舉家遷往巫溪縣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將自家房屋出售給同村村民譚某,并將承包的土地、山林無償、無限期地轉包給譚某。,國家實行退耕還林政策,金又將轉包的部分山林收回。,因該縣修建五溪口電站需征用譚轉包的耕地和林地,雙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補償費的歸屬發(fā)生糾紛,金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土地、山林轉包關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經營權。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六

2xxx年12月,村民李某與當時的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村委會將村屬的15畝承包地承包給李某經營,承包期限為30年。合同簽訂后,李某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了重新規(guī)范和整理,并在投資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次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換屆后的村委會以原村委會與李某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召開村民大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將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強行收回。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有效,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

【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與原村委會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違反了民主議定原則,屬于無效合同。原村委會在簽訂合同中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因合同無效給原告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但法院在判決中只對因合同無效給李某造成的直接損失作了認定,判決村委會賠償李某整地和打井費用5000元,而對李某自行委托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后兩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損失13000元,以“屬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損失,且村委會有異議”為由,不予支持。

【評析】。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長期性特點,一般為30年。這種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承包人為顧及長遠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法院若僅僅支持承包方直接損失,而不考慮其間接損失,勢必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對李某自行委托認證機構作出的間接損失認定,如雙方有異議,法院可委托有鑒定資格的認證機構予以認證,并在合理幅度內根據(jù)雙方的過錯責任予以分擔,而不應以“屬于期待利益”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間接損失是可以預見并能預期取得的利益,就應支持,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關損失的賠償原則。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七

〔案例〕云南宣威市某鄉(xiāng)某村a戶,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戶耕種,到1985年底a戶辦理農轉非戶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戶耕種,每戶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xiàn)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戶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戶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戶愿意多交到600元,a戶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戶不愿,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并發(fā)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戶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簽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xù)包。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xù)簽換證時,業(yè)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guī)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戶的底冊,將a戶仍然登記為承包戶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yè)項目承包合同書》,但a戶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戶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

〔評析〕1、1982年a戶承包的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雖承包手續(xù)不完善,但符合當時各級政策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承包關系。

2、1985年a戶全家農轉非到某廠礦,其承包地荒蕪,生產合作社將承包地收歸集體另行轉包,是符合當時政策規(guī)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將收回的土地招標轉包給b等4戶耕種,轉包關系符合政策,但轉包程序不盡規(guī)范,認定:a戶與合作社雖簽了合同,承包費又低于b戶,合同未實際履行,為無效合同;b戶實際履行了合同,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規(guī)定進行土地續(xù)簽換證時,村委會簽發(fā)的《農村集體專業(yè)項目承包合同書》(合同號:mo310027,是按集體機動地進行承包的),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并沒有進行協(xié)商,承包方簽字欄也屬發(fā)包方代簽,該合同屬無效合同。

5、a戶原承包地收歸集體后,應按照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公開奪標轉包??紤]到a戶雖辦理了農轉非,但現(xiàn)在子女仍未就業(yè),生活困難,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轉包給a戶。a戶與b戶發(fā)生的吵打致傷,因b戶承包關系符合政策,吵打致傷責任主要應由a戶承擔,故由a戶付給b戶醫(yī)藥費8000余元。

6、其它農轉非土地,全家遷出,且不在當?shù)鼐幼〉?,承包地應按政策?guī)定收回另行轉包。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八

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6年前,他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給村民張三。合同約定,轉包費每年1000元,轉包期限,轉包費1.5萬元,一次性付清。王男在市里買了房子,一家三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村委會認為王男遷出戶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該再收取土地流轉費,要其將以后剩余的土地轉包費用返還村委會。王男卻認為,自己轉包土地在先,遷出戶口在后,收入應該歸個人所有。雙方爭執(zhí)不下,村委會將王男推上被告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剩余的轉包費用歸村委會所有。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九

〔案例〕蔡小興家南面有一塊倉庫大場,村里分田到戶后,該場地一度閑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戶村民占用種植蔬菜,蔡小興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這塊大場補償給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對。5月,村委會書面通知蔡小興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積用補劃的方式解決。5月27日,村委會召開村民組長代表、部分老黨員會議,會議形成決議將倉庫大場補償給蔡小興。同日,沙家浜鎮(zhèn)政府作出《關于調整蔡小興戶承包地的批復》,同意村委會的調整方案。鎮(zhèn)政府作出批復后,又組織人民去現(xiàn)場劃地,但此時該場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戶種植了毛豆等農作物,劃地遭到了阻撓。為此蔡小興提起訴訟,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爭執(zhí)的大場場地屬于村預留的機動地,五被告對該機動地均無權占用;原告在村委會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權獲得相應補償,但原告所提供的調整土地手續(xù)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且至今未得到縣級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認定該調整還未生效,蔡小興尚未正式取得該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蔡小興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評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調整承包地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調整承包地需報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蔡小興戶的承包地調整方案既不能證明已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沒有主管部門批準手續(xù),敗訴也就不足為怪了。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十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wèi)星數(shù)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wèi)星數(shù)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shù)匠啥脊局付ǖ牡攸c,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fā)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xiàn)了無法進入系統(tǒng)、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xiàn)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tǒng)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huán)境、山區(qū)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十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住所地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瑞,北京市新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建平,北京市新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大發(fā)畜產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區(qū)祁家豁子華嚴北里。

法定代表人董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xx,男,北京市潑發(fā)工貿公司副經理,住本市豐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閻xx,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律師。

房地產開發(fā)流程。

房地產開發(fā)資質。

上訴人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因土地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37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以下簡稱吉安斯中心)之委托代理人鄭瑞、馮建平,被上訴人北京市大發(fā)畜產公司(以下簡稱大發(f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以龍、閻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4月,吉安斯中心以大發(fā)公司隱瞞事實與其簽訂土地轉讓合同,使其遭受巨大損失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大發(fā)公司賠償設計費100萬元,為履行合同支付的房租、電話費、工資154547元及孽息。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吉安斯中心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賠償經濟損失及孽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駁回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北京市大發(fā)畜產公司賠償設計費100萬元、房租、電話費、工資154547元及孽息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吉安斯中心不服,以大發(fā)公司在與其簽訂合同時隱瞞實情,且沒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上訴至本院,大發(fā)公司同意原判。

經審理查明,10月6日,大發(fā)公司與吉安斯中心簽訂合同書,根據(jù)合同約定,大發(fā)公司(甲方)將其所屬位于本市海淀區(qū)肖家河東村甲1號75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吉安斯中心(乙方),計價人民幣600萬元,甲方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現(xiàn)有的有關文件、土地規(guī)劃所需文字材料,為乙方提供辦公用房2間、電話1部;乙方負責籌建敬老院,支付費用600萬元及交納土地過戶相關費用,辦理土地工程規(guī)劃要點、建設工程立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并負擔為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及規(guī)劃要點前的前期公關費用。乙方如推遲付款期截止到193月20日,甲方有權終止合作,乙方費用自負。若前期工作到位,甲方不與乙方合作,乙方有權不交出批示文本,甲方每推遲搬遷一日,扣罰已付款的千分之一交乙方。同日,雙方又簽訂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和協(xié)作型聯(lián)營合同(松散型)。在協(xié)作聯(lián)營合同中約定雙方聯(lián)合組成北京吉大聯(lián)合公司,同時約定了聯(lián)營項目及雙方分工等。在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中,明確甲方將75畝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2505萬元(即合同書中的600萬元和協(xié)作型聯(lián)營合同中的1905萬元)。乙方保證按雙方約定于9月30日首次撥款1500元,并同時簽訂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吉安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大發(fā)公司名義向規(guī)劃部門申報敬老院建設項目。1910月10日,吉安斯中心與中城咨詢部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其委托中城咨詢部對北京市碧盛園敬老中心進行工程設計,約定設計費為1的萬元,吉安斯中已支付設計費95萬元。年11月20日,北京市城市規(guī)劃局向大發(fā)公司發(fā)出規(guī)劃要點通知書。吉安斯中心向市規(guī)劃局交納預收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執(zhí)照費1元。198月8日,吉安斯中心與大發(fā)公司又簽訂“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對原合同書有關問題約定的第三條、第五條的修訂約定。年11月26日,北京市規(guī)劃管理局向大發(fā)公司發(fā)出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對1998年9月17日申報的“北京中咨四方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敬老院工程的設計方法同意在海淀區(qū)肖家河按審定事項繪制施工圖,在合同履行期間,吉安斯中心未給付大發(fā)公司轉讓費,大發(fā)公司亦未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物所有權交予吉安斯中心。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xx曾于1997年11月5日,從大發(fā)公司借走農林辦京政農發(fā)(1997)057號文件。又于1998年7月26日,從大發(fā)公司取走金鵬公司于1995年7月給大發(fā)公司函的復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辦單(94年2月3日)一張并寫有收據(jù)。訴訟期間,吉安斯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98年其單位租房交付水電費、工資表、餐費發(fā)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權屬管理處出具證明:“北京市大發(fā)畜產公司位于海淀區(qū)肖家河東村甲1號的土地為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權屬來源清楚,現(xiàn)正在申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另查,大發(fā)公司曾于1994年9月26日與北京市金鵬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金鵬公司)簽訂協(xié)議,大發(fā)公司(甲方)交給市政府海淀區(qū)肖家河75畝地由金鵬公司(乙方)開發(fā)建設,為此,市財政局已撥款1000萬元給甲方,其余1000萬元待辦完全部產權劃轉及土地變更手續(xù)后再撥付。在協(xié)議簽訂前后,金鵬公司先后以土地轉讓費的名義,向大發(fā)公司支付人民幣2000萬元,金鵬公司付款后雙方未履行土地移交手續(xù)。1995年7月18日,金鵬公司致函大發(fā)公司,要求將75畝土地退還大發(fā)公司,同時要求大發(fā)公司全部退還2000萬元。大發(fā)公司未作答復,1997年7月23日,金鵬公司之上級單位北京經濟發(fā)展投資公司與大發(fā)公司就歸還2000萬元進行了洽談,會談紀要稱,大發(fā)公司將于同年8月底作出還款計劃。會談后大發(fā)公司未做還款計劃,亦未歸還欠款。1999年3月3日,金鵬公司對大發(fā)公司提起訴訟,經本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大發(fā)公司歸還金鵬公司2000萬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合同書、合同附件一、二、聯(lián)營協(xié)議、京政發(fā)(1997)057號文件、批辦單、收條、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guī)劃要點通知書、發(fā)票、(1999)一中民初字第1089號民事調解書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查明事實,大發(fā)公司在本幣海淀區(qū)肖家河東村甲1號的土地系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現(xiàn)雖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其已實際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其公司與吉安斯中心簽訂的上述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物所有權轉讓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應屬有效合同,現(xiàn)吉安斯中心以大發(fā)公司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故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無權與其簽訂上述合同的上訴主張,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吉安斯中心提出的大發(fā)公司隱瞞原與金鵬公司之間的土地轉讓事實一節(jié),根據(jù)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從大發(fā)公司借走和取走的有關文件、函件以及吉安斯中心與大發(fā)公司在1998年8月仍在繼續(xù)修訂合同的情況,不存在大發(fā)公司隱瞞該事實的情況,且大發(fā)公司與金鵬公司未實際履行土地移交手續(xù),雙方債務糾紛已經本院調解解決,該土地使用權仍歸大發(fā)公司享有。故吉安斯中心的此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5783元,均由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負擔(已交納)。

揚中市江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中國銀行揚中支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揚中市江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簡稱江城公司),住所地揚中市揚子中路。

法定代表人何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錢xx,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文xx,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銀行揚中支行(簡稱揚中支行),住所地揚中市港西南路8號。

委托代理人陳洪平,鎮(zhèn)江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城公司、上訴人揚中支行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鎮(zhèn)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江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xx、文xx,上訴人揚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陳洪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江城公司與揚中支行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揚中支行應當按約給付轉讓費,經確認尚有24.44萬元轉讓費未支付,江城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江城公司理應轉讓無任何糾紛的土地交揚中支行使用,由于江城公司沒有處理好征地補償費問題,致使中行在施工期間受到群眾阻撓并支付了征地安置補償費13.5萬元,該費用應由江城公司負擔。至于中行因規(guī)劃變更、修改圖紙、停工等造成的損失28萬元與江城公司無因果關系,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一、揚中支行給付江城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費24.44萬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8.9255萬元(從1997年6月22日起,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至1999年12月21日止)。二、江城公司給付揚中支行征地補償安置費13.5萬元。三、駁回揚中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江城公司上訴認為:

一、江城公司與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無涉。江城公司通過轉讓方式從揚中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簡稱地產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此后,江城公司將土地轉讓給揚中支行,江城公司既不是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也不是土地征用方,不存在繳納征地安置補償費問題。

二、被上訴人揚中支行支付的征地補償安置費事實不清。

三、揚中支行在一審中的反訴不能成立。

本案的本訴是江城公司起訴揚中支行拖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費,而揚中支行反訴是土地管理部門在征用土地中遺漏了補償安置費問題,兩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即使拖欠安置費,那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事,揚中支行據(jù)此對江城公司提起反訴沒有事實、法律依據(jù)。反訴理由不成立。

據(jù)此,江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駁回一審反訴請求。

揚中支行上訴認為: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規(guī)劃變更、修改圖紙、停工等造成的損失與被上訴人無因果關系,與事實不符。理由是:

1.雙方地界以江城公司商品房為界,由于當時商品房未建,所以地界不明確。

2.江城公司建設商品房沒有按照建筑規(guī)范要求讓界9米,也未取得政府的規(guī)劃、施工許可證,屬于非法建筑。由于江城公司商品房離界太近,達不到建筑規(guī)范要求,導致政府部門重新規(guī)劃上訴人大樓,收回原規(guī)劃、施工許可證,造成上訴人的損失。

二、原審判決沒有全面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江城公司分攤徑深8.5米的土地使用費,原審法院沒有支持。根據(jù)建筑規(guī)范,江城公司建房必須離界9米,其只離界0.5米,江城公司實際與上訴人共同使用了徑深8.5米的土地,江城公司應當分攤土地使用費。

據(jù)此,揚中支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1994年6月,地產公司經揚中縣土地管理局批準征用了揚中縣三茅鎮(zhèn)建設村6組(簡稱建設村)土地10.901畝(即8-58號宗地),用于開發(fā)商住樓。

1994年12月,江城公司與地產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地產公司將揚中市揚子中路電視臺西側8-58號宗地轉讓給江城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江城公司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揚中支行與江城公司協(xié)商土地轉讓事宜。195月6日、7月24日經揚中支行申請市政府就該宗地轉讓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等事宜召開了協(xié)調會并達成一致意見江城公司轉讓部分土地給揚中支行。

年11月5日,江城公司與揚中支行填寫了地籍調查表,確認了雙方的地界,東:廣播電視局;西:翠西北路;南:揚子中路;北:江城公司商住樓。

1997年4月14日,江城公司與揚中支行正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了以下條款:1.轉讓面積5549.3平方米,轉讓年限40年,轉讓費金額187.25萬元。2.關于違約責任,約定:如揚中支行逾期付款,每日按應繳納費用5‰給付滯納金。如因江城公司的過失致使揚中支行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則轉讓期限相應順延,同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同日,江城公司與揚中支行又就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達成補充協(xié)議,明確:揚中支行應付江城公司征地款利息104.9萬元,圖紙費、補償費、地下管通費、征地補給費、勞力安置費、排水費、代墊的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等93.1萬元。合同以及補充協(xié)議簽訂以后,至1997年6月9日止,揚中支行總計支付轉讓費360萬元,尚欠江城公司24.44萬元沒有支付。

1998年4月,揚中支行取得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并開始施工建造辦公樓。

施工過程中,建設村六組村民阻止施工,要求揚中支行補償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13.5萬元。

1998年6月4日,揚中支行向建設村民委員會支付了上述款項。

1998年6月7日,揚中市建委向揚中支行發(fā)出停工通知,原因是:1.建設單位未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2.該工程施工放線未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準,擅自施工,且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同時,揚中支行領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被收回。

1998年8月28日,揚中市政府召開協(xié)調會,要求揚中支行到規(guī)劃部門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經規(guī)劃部門現(xiàn)場驗線后方可開工。

1998年9月4日,揚中支行領取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同年9月21日,揚中市建委重新核發(fā)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工程恢復施工。

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

圍繞第一個爭議焦點,揚中支行舉證認為,該款項是征地補償款,應由江城公司向被征地單位建設村支付。對此,揚中支行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建設村委會收款憑證以及情況說明;2.轉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

江城公司質證認為,征地安置補償費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支付,揚中支行支付上述費用沒有依據(jù)。揚中支行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江城公司有義務支付13.5萬元,證據(jù)1只能說明揚中支行與建設村協(xié)商一致支付了13.5萬元,證據(jù)2證明江城公司與揚中支行土地轉讓費用的構成。

江城公司舉證認為:其轉讓給江城公司的土地是從地產公司受讓取得,地產公司作為征地單位已經支付了征地補償款。對此,江城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揚中市國土管理局征地批復和建設用地批準書;2.國土管理局與建設村征地補償協(xié)議;3.地產公司與國土管理局征地費用包干協(xié)議;4.江城公司與地產公司土地轉讓合同。

對以上證據(jù),揚中支行質證認為,根據(jù)以上證據(jù),征地補償協(xié)議的主體是國土管理局,而不是地產公司。

對于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本院認為,根據(jù)江城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證明:8-58號宗地原是建設村集體土地,地產公司經批準征用辦理了出讓手續(xù)后又轉讓給江城公司。根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用地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以及有關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產公司在征地過程中,通過土地管理局與建設村訂立安置補償協(xié)議,對建設村進行了補償。揚中支行在建房過程中,又支付給建設村13.5萬元,因地產公司、建設村未參加訴訟,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判斷13.5萬元款項的性質、構成以及支付的義務主體,即:1.該款項是否為原征地補償協(xié)議約定應由用地單位支付,但有義務支付的單位未向建設村支付?2.該款項是否屬于雖未在征地補償協(xié)議中約定,但依法應當補償?shù)馁M用?3.該款項是否屬于建設村單方提高補償標準而發(fā)生,揚中支行為平息事端自愿給付?因此,對于江城公司應否承擔揚中支行向建設村支付的13.5萬元費用問題,因涉及地產公司、建設村等其他訴訟主體,該項反訴請求,不符合反訴條件,不應并案審理,揚中支行應另行起訴。

圍繞第二個爭議焦點,即揚中支行建設工程停工、因規(guī)劃變更修改圖紙是否由江城公司造成,損失應否由江城公司賠償問題,揚中支行舉證認為其停工和變更設計是江城公司的下列行為造成:1.雙方在確認以江城公司商品樓為界時,江城公司商品樓未建,因此地界不明;2.江城公司未按規(guī)范建房,造成停工并重新規(guī)劃設計。對此,揚中支行提供的證據(jù)是:1.揚中支行建房批復;2.建房示意圖;3.停工通知。江城公司質證認為,停工通知清楚地載明,停工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自身的原因造成,停工與江城公司無關。至于規(guī)劃變更,是政府規(guī)劃的需要,也與江城公司無關。對此,江城公司提交了政府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載明,揚中支行綜合樓必須服從規(guī)劃并進行調整。

對于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本院認為,揚中支行綜合樓停工是揚中市建委發(fā)出停工通知并收回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設計變更是服從政府的規(guī)劃要求,以上均由政府的行政行為所致,因此揚中支行的該項請求不符合反訴條件,揚中支行對因政府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揚中支行上訴請求判令江城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江城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后,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揚中支行,轉讓行為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規(guī)定和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效。揚中支行應當支付尚欠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24.44萬元。江城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審判決的第一項應當維持。

關于揚中支行的原審反訴請求,1.請求判令江城公司支付13.5萬元征地補償款,2.請求判令江城公司賠償其因紅線移動和修改圖紙造成的損失28.03萬元,以上請求1涉及其他訴訟主體:地產公司和建設村,應當另案起訴;請求2系因政府的行政行為所致,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故揚中支行的反訴均不符合反訴條件,原審法院認為反訴原告的反訴成立且并案審理,系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應當撤銷。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鎮(zhèn)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揚中支行給付江城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費24.44萬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8.9255萬元(從1997年6月22日起,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至1999年12月21日止)。

二、撤銷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鎮(zhèn)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62元由揚中支行負擔。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十二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案號穴民初97號),現(xiàn)答辯如下:

第一、此荒地的承包未通過叫行等公開的民主方式進行,侵犯了答辯人廣大村民的集體利益,《承包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下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應歸于無效。

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而其他方式的承包系指除家庭承包以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地以及果園、茶園、桑園、養(yǎng)殖水面以及其他小規(guī)模零星土地。

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不管是家庭承包還是其他方式的承包都必須遵循民主程序進行,其主旨是為了保護廣大村民的集體利益不受侵害。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對家庭承包的民主發(fā)承包程序作出了規(guī)定,而第三章規(guī)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雖然此處名義上表述為“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但其主旨均是不得侵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這是與《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宗旨相一致的。

本案爭議的此塊荒地的承包屬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性質的承包,但是此荒地的`承包并未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進行,更未采取我們膠東地區(qū)對空地、荒地等農村土地通常采用的俗稱為叫行的方式承包,而叫行的發(fā)承包程序也是民主議定程序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故,本案《承包合同》的簽訂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直接侵害到答辯人廣大村民的集體利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故《承包合同》因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應歸于無效。

第二、此荒地的承包雖未通過叫行等公開民主方式承包,但也未在實質意義上召開村兩委會會議、也未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也未向全體村民公示、也未征求廣大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見,侵犯了答辯人廣大村民的集體利益,《承包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等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應歸于無效。

根據(j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

此荒地的承包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方案,更未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也未征求多數(shù)廣大村民的意見,侵害了答辯人廣大村民的集體利益。

同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因工程建設、自然災害毀損的農村土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

其承包方案應當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八條第3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無效合同的認定,按照《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四)惡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簽訂的...。

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發(fā)包方案(包括項目及發(fā)包方式、指標、期限、承包經營者等)應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另外,穴坊鎮(zhèn)人民政府《穴坊鎮(zhèn)農村財務規(guī)范化管理的規(guī)定》“二:村級支出限額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開支審批制度。

之“7:村級的賬務規(guī)范化要求。

之“(6)、民主理財與重大事項的管理”中規(guī)定:“凡是村級的重大事項,如:土地調整,機動地微調,土地發(fā)包、出租、出賣、轉讓,各類合同的簽訂,固定資產的處理,生產性投資等工作;需由村兩委研究通過,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通過,同時由鎮(zhèn)包村工作片批準通過,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后,方可實施。

土地買賣糾紛案例篇十三

王女是王村人,26歲嫁到趙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會分給王女承包地2.3畝,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趙村,但沒有在趙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會以王女已經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口頭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畝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規(guī)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會交涉,要求繼續(xù)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會拒絕。最后,王女將王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王村村委會強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為無效,該2.3畝土地由王女繼續(xù)承包,并由王村村委會賠償因此給王女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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