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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襲警罪從重判決申請書范本一
暴力襲警作為暴力犯罪的一種,除了襲擊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素質不高外還有其它原因,如政府部門濫用警力使民警承擔了大量的非警務活動如征地、拆遷,不自覺將民警推到了矛盾的風口浪尖,群眾的對立面,加深了公眾對民警的不滿;襲警者對社會、政府和法律不滿,很容易轉嫁到進行社會管理的民警身上;輿論的錯誤引導和新聞媒體的負面報道,使民警的形象日益丑化等等,民警自身素質不高,執(zhí)法能力欠佳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一)民警自身素質不高,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
北京青年楊佳于20xx年7月在上海制造了血腥襲警案,其起因是由于楊佳涉嫌偷盜自行車與警察“發(fā)生了些不愉快”,楊認為對方說話不文明,要求督察到場,后者到場后更是說:“你這么點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訴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頂死我,就是我頂死你!”楊佳事后陳述,督察說的話令自己刻骨銘心。楊佳暴力襲警就屬于典型的報復型。不可否認,在我們的警察隊伍當中確實存在一些警察,自身素質不高,宗旨意識不強,以管人者自居,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甚至濫用職權、警匪勾結.
(二)執(zhí)法權限的不明確,非警務活動過多
在目前的中國,警察的職責并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警察就像社會建設的一塊“磚”,哪里需要往哪里搬。警察除了法定的職責外,還要承擔地方在政府給安排的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糧食征購、計劃生育等大量非警務性工作,而這些工作恰恰是在社會轉型期最容易產生矛盾糾紛的法律“灰色”地帶,同時也是利益沖突的聚焦點。而警察往往被推到矛盾沖突的最前沿,加之有些警察本身素質較低,處理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限,拿不出也不可拿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而這些問題又都是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群眾很容易自然地將前來維持秩序的警察作為利益的對立面,引起群眾的反感和不滿,甚至引發(fā)沖突,嚴重影響了警民關系。激情型暴力襲警最突出的是在群體性事件的處置過程中。維持秩序的警察往往處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最前沿,參與人群因自己的訴求不到滿足往往是群情激憤,很容易將這種不滿,甚至是憤怒轉嫁到前來維護秩序的警察身上,形成暴力襲警。
(三)新聞媒體的“丑警”宣傳誤導
眾所周知,新聞媒體對大眾心理有導向作用,這種作用可能是以我們感覺到的方式進行,也有可能是潛移默化的進行。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為了吸引觀眾的眼球,片面追求高收視率,在報道一些民警執(zhí)法有瑕疵或有爭議的事件時,有意片面擴大或渲染一些有失公正的情節(jié),甚至進行一些捕風捉影、不切實際的報道。這些報道將社會輿論引向與警察作為社會守護者這一傳統(tǒng)形象相背離的一面。人們在意識或潛意識中對警察的態(tài)度開始變化,態(tài)度決定行為,其根本的結果就是在與警察互動的過程中出現攻擊性行為的可能性加大。而作為旁觀者,同樣會將心理的天平偏向受到警察處罰的人或與警察有爭執(zhí)的人,而不是警察群體,也不去拷問理由。當事人和旁觀者帶有偏見的言語和行為又恰恰迎合了媒體追求高收視率的心理需求,新聞媒體的失真報道又對大眾心理已經形成的警察丑化印象造成一種強化,由此形成惡性循環(huán),最終的結局就是公眾眼中的警察形象特別差,在執(zhí)法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的可能性增加。
(四)相關法律不完善,執(zhí)法規(guī)范操作性不強
一些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等都在立法中將威脅、襲警和傷害警察的行為納入抗拒“公務員的犯罪”,其中法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為詳細,其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法國已經廢除死刑)。沒有充分考慮到警察群體作為國家專政機器的特殊性和執(zhí)法高風險性,對襲擊者定罪量刑起點過低,懲罰力度不夠,使得襲警犯罪的成本較低,起不到刑罰應有的特殊預防作用。
另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雖然規(guī)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槍支的15種情形,但對何時可以使用槍支的具體情況規(guī)定的不夠詳細,可操作性差,使得警察的正當防衛(wèi)意識受到了限制,往往在開槍和不開槍之間猶豫搖擺,錯失良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傷亡。
(五)對暴力襲警、阻礙執(zhí)法案件查處不力
現實中,一些公安機關在暴力襲警案發(fā)生后,領導往往出于害怕新聞媒體的過分追蹤報道或襲警者家屬的聚眾上訪鬧事造成不利政治影響的考慮而采取息事寧人片面追求穩(wěn)定的做法。大多數情況只是追究違法犯罪人員的違法或刑事責任,很少追究涉案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對謾罵、羞辱民警的案件,往往是要求民警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對投訴民警的案件,只是注重查處違法違紀的民警,但對誣告民警的,卻很少追究誣告人的法律責任,對民警也沒有相應“說法”。這在客觀上既損害了警察執(zhí)法應有的權威,也放縱了那些暴力抗法分子,造成暴力襲警違法成本過低,也給那公眾心理造成一種替代性強化,從而引發(fā)更多的襲警案件。
二、預防暴力襲警案件的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營造和諧的警民關系
在和平時期,警察是最危險的職業(yè),每天都面對著流血犧牲。同時也是最辛苦的職業(yè),加班加點是常事,有時甚至一連幾天都回不了家,在危難時刻始終沖在第一線的職業(yè),如四川汶川地震、西藏榆樹地震搶險一線都活躍著警察的身影。因此,要加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社區(qū)宣傳欄等各種媒介及時宣傳公安民警執(zhí)法為民的感人事跡,宣傳公安民警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流血犧牲的英勇事跡,取得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執(zhí)法環(huán)境。完善相關立法,細化警務操作規(guī)范
在歐美大片中時常會出現這樣的鏡頭,犯罪分子將槍口對準追捕警察時,立即被同伴喝止,“原因在于,襲擊槍殺警察是大事兒,在這些已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槍殺警察才會被判處極刑?!痹谟⒚婪ㄏ祰?,市民若是認為警察處理“太過分”,與警察發(fā)生爭執(zhí),并出現輕微推搡動作。那警察就有權掏出手槍,要求當事人雙手抱頭蹲在地上,隨后再以襲警罪提出起訴。因此,建議立法機構借鑒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修改相關法律,如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加對襲警行為的處罰,并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設定不同的處罰幅度。
從我國當前復雜的執(zhí)法環(huán)境、暴力犯罪的實際出發(fā),充分借鑒外國經驗,立足實戰(zhàn)需要和保護民警需求,進一步細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出科學的、切實可行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細則。在警務技能訓練時,進行各種情形的模擬實戰(zhàn)練習,使警察正真知道槍支該如何使用,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使用。
(二)明確警察職責,規(guī)范民警執(zhí)法行為
首先,警察要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切實提高民警的法律素養(yǎng)和執(zhí)法水平,針對在日常治安管理、處置群體性事件、巡邏盤查、看押、緝拿等執(zhí)法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研,規(guī)范執(zhí)法程序,適時組織民警展開培訓,提高執(zhí)法水平。特別是在日常治安管理中,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一定要加強,要多站在群眾的立場來考慮問題,在執(zhí)法過程中要做到文明執(zhí)法
(三)提高警察職業(yè)素質和戰(zhàn)術技能
首先,由于公安的工作的特殊性,隨時都有與犯罪分子遭遇的可能,所以要增強敵情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其次,從實戰(zhàn)需求出發(fā),加強民警警務技能訓練。一是加強民警體能訓練。體能是基礎,是完成各項技戰(zhàn)術動作的平臺。體能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除了單位組織的強化訓練外,更重要的是引導民警形成堅持鍛煉身體的好習慣。二是根據實戰(zhàn)的需要,以實用為原則開展訓練。針對不同的勤務模式,尤其是暴力襲警頻發(fā)的處置群體性事件、巡邏盤查、看押、緝拿等,充分利用現有裝備器材,通過各種情景模擬、實戰(zhàn)對抗、比武競賽等多種形式及不同場景下突發(fā)警情處置訓練,尤其要加強戰(zhàn)斗小組和小組間的配合訓練,不斷提高技戰(zhàn)術水平。三是加強調研,創(chuàng)新戰(zhàn)法。針對處警中遇到的新情況,利用配備的新裝備,結合全國近期典型案例,不斷創(chuàng)新戰(zhàn)法,加強戰(zhàn)術配合,提高處置水平。四是加強民警臨戰(zhàn)心理素質培訓。警察臨戰(zhàn)心理素質的提高,勢必會對復雜執(zhí)法環(huán)境下警察技能與相關素質的有機結合與有效發(fā)揮起到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涉槍犯罪、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計后果,這就要求民警應具備較強的臨戰(zhàn)心理素質,有效利用各種技戰(zhàn)法擒敵制勝。
(四)依法嚴懲襲警者,發(fā)揮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
任何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懲罰,暴力襲警行為更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對襲擊者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進行綜合判斷,構成犯罪的,嚴格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來處理。同時,依法追究涉案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增加其違法成本。
關于襲警罪從重判決申請書范本二
政法干警身處一線,是各種社會矛盾的調停者、化解者,同時也受到矛盾的沖擊甚至傷害。近年來,全國多地連續(xù)發(fā)生政法干警被暴力襲擊傷亡的惡性事件(以下簡稱“襲警”事件),政法干警執(zhí)法權威受到挑戰(zhàn),輿論的關注也令“執(zhí)法規(guī)范化”、“襲警罪入刑”、“保障政法干警合法權益”等議題熱度不斷攀升。
事件特征
1.案發(fā)頻繁:每18小時發(fā)生一起
據統(tǒng)計,自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平均每天發(fā)生1.3起襲警事件,即每18小時就有一起事件發(fā)生。其中,20xx年全年經過媒體報道的暴力襲警案件共計379起,月均發(fā)案30余起;20xx年上半年就發(fā)生了321起,月均發(fā)案近60起,發(fā)生率成倍增長。
2.地域聚集:北京襲警事件多發(fā)
從73起編碼事件的地域分布來看,北京以11.0%的數量占比排在首位,北京襲警事件的特征為數量多、影響大,昌平女法官馬彩云被槍殺等案件震驚輿論。緊隨其后的是河南、廣東,占比均為8.2%,洛陽“11·4”襲警案致兩死兩傷、陸豐毒販被圍捕時開槍襲警等為典型代表。
3.傷亡上升:平均每起案件一至兩名干警傷亡
從73起編碼事件的襲擊對象來看,公安民警占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占比為21.2%。這兩類群體在處置突發(fā)治安事件、處理交通違法違章行為過程中常常遭遇暴力阻礙而受到傷害。此外,法院人員占比6.8%,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刺等事件影響較大。
在這些事件中,政法干警傷亡嚴重,平均每起案件有1.2人傷亡,每2.4起案件中有一名干警死亡。而且傷亡情況有日趨嚴重之勢,20xx年每起案件的平均傷亡人數為1.1人,20xx年上半年已經上升至1.5人。
4.手段惡劣:超六成襲警者持槍或持械
從73起編碼事件的襲警手段來看,暴力化傾向突出。9.6%的襲擊者持槍攻擊,50.7%的襲擊者持械恐嚇或襲擊,38.4%的襲擊者推搡打罵或拳打腳踢;另有1.3%的襲擊者駕車沖撞、拖行,如上海交警茆盛泉被違章司機駕車拖行致死等。還有部分政法干警受到爆炸裝置的威脅和侵害,情節(jié)惡劣令人驚愕。
5.襲警原因:逃避執(zhí)法超五成
分析73起編碼事件的原因發(fā)現,襲警事件多發(fā)生在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過程中。其中,52.1%的事件源于襲擊者逃避執(zhí)法,乃至暴力拒捕,政法干警在行使行政處罰權與刑事偵查權時最容易受到襲擊;23.5%的事件起因于聚眾滋事,一般會爆發(fā)群體襲警;另有13.7%、9.4%、1.3%的事件由襲擊者打擊報復、無故挑釁、實施暴恐所引發(fā)。
值得關注的是,群體襲警事件占比已達45.2%,接近個體襲警所占比例(54.8%)。群體襲警案件往往較為復雜,如蘭州張掖路“11·15”群體襲警、河北霸州百余傳銷人員街頭襲警事件等,其社會危害性更大,暴露出襲警犯罪的不斷升級。
6.懲戒有限:超六成案件未公布處罰結果
在編碼事件的相關媒體報道中,65.8%的襲警案件爛尾,狀態(tài)停留在調查中。在報道結果的案件中,27.4%的襲擊者被刑事拘留,1.4%被拘禁坐牢,2.7%被當場擊斃,另有2.7%免于法律處罰。報道中懲處措施與政法干警傷亡情況的嚴重不對等令懲戒效用有限,甚至有激發(fā)效仿的可能。
通過梳理發(fā)現,在已有結論的案件中,大部分襲擊者被按照妨害公務罪定罪;造成民警死傷的,一些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還有部分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由于國內襲警相關立法的缺失,相關案件的懲治缺乏專項法律支撐。
傳播特點
1.傳統(tǒng)媒體主導事件傳播
對于襲警事件,報紙等傳統(tǒng)媒體是主要發(fā)布渠道,占比為72.2%;新聞網站占比21.7%;微博等新媒體渠道占比6.1%。雖然近年來自媒體迅速發(fā)展,但襲警事件的傳播仍然呈現出傳統(tǒng)媒體主導的特點。
2.中性信息居多但負面信息討論量高
對于襲警案件的報道,媒體以中性報道居多,主要敘述事實性要素,占比為62.1%。針對政法干警的正面報道占比29.7%,如《北京襲警精神病人曾接受民警八次救助》等報道中,警察的整體形象被塑造為“恪盡職守”、“任勞任怨”。而負面報道雖然數量較少,占比僅為8.2%,但影響惡劣。部分報道為追求“賣點”,刻意引導輿論質疑政法干警執(zhí)法行為,政法干警被侵害的同時還遭惡意抹黑。
3.襲警者備受媒體關注
在報道內容上,48.2%的議題聚焦襲警者?!耙u警者的暴力言行”與“襲警者身份、個人經歷的挖掘”是主要議題,占比分別為41.5%、6.7%。關注度比較大的案件情節(jié)往往波瀾起伏,襲擊者因不幸遭遇而傷及他人、危害社會,經常是報道的既定立場。
聚焦政法干警的議題占比34.3%。其中,贊其英勇執(zhí)法的議題占比25.1%,但政法干警鳴槍示警、擊斃襲擊者等行為常飽受爭議,如慶安火車站槍擊案就曾引發(fā)一場關于民警用槍合理性的討論。
整體而言,雖然報道議題多元,但公眾的關注點主要聚焦于襲警者的個人遭遇與政法干警可能存在的執(zhí)法瑕疵,對襲警行為的譴責力度有限。
專家建議
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
楊忠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襲警犯罪行為雖然可以為其他罪名所涵蓋,但是出于對該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予以特別強調,并予以特別懲治的意圖,建議在立法上將其單設為一個獨立的罪名。
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關系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遏制襲警發(fā)生,不僅要依法嚴懲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群眾法律素質、增強民警自身防護能力,更需下大力氣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關系。這是警察執(zhí)法獲得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前提,也是減少暴力抗法襲警事件的捷徑。
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 保護民警權益
林東品(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應當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提高執(zhí)法效能,明晰執(zhí)法的目標、依據和程序,使民警在執(zhí)法時有據可循、有章可依,加大對民警正當執(zhí)法權益保護的力度,確保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不被挫傷。同時,加強執(zhí)法隊伍自身建設必不可少,公眾對公安機關的態(tài)度某種程度上取決于警察執(zhí)法形象,也決定了執(zhí)法環(huán)境的好壞。對于公安民警來說,要不斷提升自身能力素質,不斷提高隊伍整體形象,以獲得更多的公眾認同。
公眾和警察要相互理解和配合
皮藝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首先,公眾要樹立法律意識,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軌道內執(zhí)法時,公眾要盡量配合,平時需學習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養(yǎng),了解自己的行為底線;其次,警察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和章程,規(guī)范執(zhí)法,并進行大量的案例學習,這樣才能在執(zhí)法時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置。
積極主動發(fā)聲 塑造正面形象
鄒振東(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輿論要創(chuàng)造讓警察發(fā)聲的正常氛圍,不要站隊式地攻擊,妖魔化地批評,讓警察有辯論的機會和解釋的權利。同時,警察也要學會在公共輿論場發(fā)聲,爭取理解,贏得認同。無論如何,不能回避。像輿論十分關注的案件,事涉警察的形象,要讓警察說話,如果做錯了,就承認;如果沒有做錯,就要還他們清白。特別是警察的上級部門,下級有事,如果有錯,請及時糾正,并勇?lián)I導責任;如果下級沒錯,請給他們撐腰,不要讓他們在輿論的風暴里獨自飄搖。
分析師點評
現象升級 可能影響治安穩(wěn)定
不論從“每18小時發(fā)生一起”、“平均每起案件一至兩名干警傷亡”等數據上看,還是從“超六成襲警者持槍或持械攻擊”、“群體襲擊占比近五成”的犯罪程度上看,襲警現象的升級趨勢較為明顯。而且,襲警范圍已由公安系統(tǒng)擴散至法院,并有進一步蔓延的趨勢。
相關問題不僅涉及政法干警的執(zhí)法權威,而且對政法隊伍的穩(wěn)定有不利影響。如果相關現象繼續(xù)惡化,將陷入“民不懼法,警難執(zhí)法”的困境,影響社會治安穩(wěn)定。
平衡信息 破除襲擊者“同情效應”
分析襲警現象升級的原因,政法機關在信息傳播中的弱勢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媒體報道對襲警者的關注度高于被襲的政法干警,襲警者如果有上訪、討薪等經歷,輿論的同情聲極易超越譴責聲音;另一方面,對于襲警者接受法律懲處進行描述的媒體報道僅占比31.5%(刑拘、收監(jiān)、擊斃),大多數媒體報道弱化了襲警的后果,警示感較低。鑒于這兩方面的原因,襲警者作為法律的挑戰(zhàn)者常在信息傳播中被塑造成“英雄人物”,而由此衍生的就是政法干警的英勇不彰,襲警者的罪惡不昭,公眾的判斷不明!
破除這種信息失衡的現象,有關部門要在襲警事件中充分、全面的表達,通過釋放更多的信息揭露襲警者的惡劣行為,對于被襲干警,也有家人、朋友,對其英勇事跡乃至個人信息的公開,對破除襲擊者的同情大有裨益。
反思傳播 消除權力濫用的輿論預設
在襲警事件中,輿論有一種批判性預設,即襲警者不會無故施暴,即是執(zhí)法者濫用職權才是起因。表現在信息傳播上,公眾對政法干警的正面宣傳關注度較低,對負面報道、傳言關注度極高。誠然,不乏有部分襲警事件確實因為職權濫用,但大多還是源于施暴者逃避執(zhí)法、聚眾滋事甚至打擊報復。輿論的這種偏差性預設,影響了關注焦點,最終促成了偏誤性認知。分析原因,這種預設是之前公眾對政法干警負面印象的累積。扭轉這種刻板印象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政法機關在執(zhí)法規(guī)范上,還需進一步完善,以實際行動贏得信任。
保障權益 提升政法干警的職業(yè)自豪感
襲警事件的頻發(fā),對政法干警的生理、心理上帶來不小沖擊,甚至引發(fā)了消極怠工、集中離職等影響隊伍穩(wěn)定的現象。這種情緒上的波動,會反過來影響執(zhí)法行為的規(guī)范性,造成惡性循環(huán)。為了緩解這種情況,政法機關應在實際工作中加強干警的權益保護,在襲警事件中勇于發(fā)聲維護執(zhí)法尊嚴。只有政法干警擁有安全、健康的執(zhí)法環(huán)境,才能完善法治建設的“最后一公里”。
研究立法 響應“襲警入刑”的專家呼吁
對于襲警事件,不少專家提出應效仿美國、英國等設立“襲警罪”,對類似犯罪進行專項打擊。有了統(tǒng)一的襲警犯罪懲處標準,不處罰、輕處罰等不利于遏制犯罪的現象從法律層面上會得以減少,最終,形成處置襲警有法可依、襲警量刑有規(guī)可循的法治環(huán)境。但是,研究立法是一個長期過程,相關法律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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