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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銀行行政申訴書范文(大全11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0 00:43:58 頁碼:12
2023年銀行行政申訴書范文(大全11篇)
2023-11-20 00:43:58    小編:ZTFB

傳統(tǒng)文化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瑰寶,我們應該傳承和弘揚。總結也可以通過和他人的交流和討論來得到更多的啟發(fā)和反思。這是一些總結優(yōu)秀范文的精選,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示。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一

原告申訴人:陳,男,x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頭親村353號,身份證號:。因多次舉報南安市土地違法和公安局違法違紀問題,被報復陷害?!氨会烎~執(zhí)法”在福建省廈門監(jiān)獄服刑,編號:。x年3月16日出獄。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隊于x年9月17日,以申訴人毆打他人為由,做出的南公決字()第04595號行政處罰決定,沒有客觀、公正、申訴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訴訟請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開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辦公室開庭審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南行初字第17號行政判決。申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澤不愿傳遞上訴狀,因此,人為的終止了申訴人的上訴的權利),入獄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提出申訴。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于x年8月中旬做出“駁回申訴通知書”一份。申訴人認為審監(jiān)庭的答復,沒有客觀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訴。

申訴事項: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和審監(jiān)庭的“通知”。2、請求依法重新審理本案,查清事實真象。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因此而造成的各項損失。

申訴事實與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申訴人毆打第三人(卓國明)的唯一證據,是只憑本案中的幾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吳系人的證言證詞,就時本案進行判決(判申訴人敗訴)。申訴人認為法院在審理本案沒有深入調查取證,沒有查明事件的經過,沒有查證,證據的真實性,只偏聽偏信,第三人的關系人(利害關系人)的假證言,而沒有采信原告申訴人申辯和證人陳維生的證言,是枉法判決的。

x年9月16日9點許,第三人(卓國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黨委書記)帶領一幫人(他們分別是街道辦主任吳紫星,副主任陳永忠、副書記黃國昭、紀委書記卓金發(fā)、武裝部長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長呂培陽、霞西村主任陳少輝)來到申訴人的家中,卓國明了為要在這些人面前是顯視其腐敗行為的合法性(非法買賣的村集體土地300多畝)就責問申訴人為何控告其非法買賣土地的問題?當申訴人駁斥了他們的罪惡勾當后,卓國明就又責問申訴人為何到泉州市委黨校,泉州市組織部狀告其喪失黨性人性的問題?申訴人說:“因為你和上訪人員,跪地對天發(fā)誓,就是腐敗,就是喪失黨性人性”。聽后卓國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燒,憤怒的對申訴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說:“沒有此事”。并說要讓申訴人叫來證人證實,此時,剛好與卓國明,跪地對天發(fā)誓的陳維生,來到申訴人的家門口,他立即答:“我來了”,申訴人見陳維生來了很高興,就對陳維生說:“你來將你和卓國明國為什么事,跪地對天發(fā)誓的經過說一遍給大家聽聽吧”。當陳維生要向他們講敘那天為何與卓國明發(fā)生跪地對天發(fā)誓的過程中,卓國明怕會當場揭穿其腐敗喪失黨性的行經,就說:“陳維生所說的不算,讓其他人來證明”。申訴人即說:“可以”。就叫陳維生打電話給見證人李再生(此人幫忙買香,見他們跪地對天發(fā)誓并見證的整個過程)讓其盡快來申訴人的家中,讓他來說給街道的領導們聽聽,卓國明是怎么的喪失黨性人性的。此時卓國明感覺如果來讓李再生來申訴人的家中,會當場拆穿其腐敗行為的,就生氣的說:“與你無法溝通,我們走?!闭f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訴人認為此時此刻有這么多的領導、又有紀委書記在場,正是揭露卓國明腐敗問題的大好時機,就伸手欲抓住卓國明的衣服,決意不讓其離開申訴人的家。然因卓國明帶來的利害關系人太多,幫助卓國明爭脫了申訴人抓住的衣服,并順利的離開了申訴人的家。他們一行離開后,申訴人越想越氣,越覺得不對,申訴人認為卓國明是申訴人的控告對象,其到申訴人的家中對申訴人進行威脅、恐嚇、責問是嚴重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的問題,于是申訴人于當天下午3點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紀委反映情況,下午(傍晚)6點左右,回到家中,申訴人的家人遞給申訴人一張柳城派出所的“傳票”。內容要求申訴人應于x年9月17日上午9點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協助調查,于是申訴人于9月17日9點準時來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鄭曉鑫、洪本川對申訴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在民警詢問清楚后,要讓申訴人簽字時,辦安民警鄭曉鑫接到一個電話后,即對申訴人說:“所長說筆錄不用作簽字,事情了結了。”并說所長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訴人當時,認為原本與所長也熟,就按他們的意思,沒有簽字,并和他們2人去了所長的辦公室,但是當時所說呂培陽不在辦公室,洪本川說:“不然我們去副所長張金令的辦公室喝茶聊天?!边@樣我們就去了副所長張金令的辦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約12點左右的時候,兩名自稱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黃志福一叫黃欽裕)來到張金令的辦公室,對申訴人說:“有人舉報你毆打他人現在你配合我們調查?!碑敃r申訴人即告訴來人說:“我從9點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調查,現已查清,我沒有毆打他人,報案不是事實?!钡?,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民警黃欽裕,黃志福不聽申訴人的辯解,仍然以申訴毆打他人為由以五日拘留,申訴人認為其中必有鬼,當即要求依法申訴暫緩執(zhí)行。辦案人員黃志福說:“申請暫緩執(zhí)行要經過公安局局長審批,我無權答應你,但是可以幫你將申請暫緩執(zhí)行的要求反饋給公安局局長傅慶生。”過后不久,黃志?;貋韺ι暝V人說:“傅局長說了你涉嫌毆打的是市委委員,街道的黨委書記,不管你是否毆打了他,都要先將你關五天再說?!辈⒄f:“局長說了如果你不服,你出來后,再去告他愛怎么告就怎么告隨便你?!本瓦@樣,申訴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訴人認為市公安局時申訴人采取的拘留五日的行為明顯的是打擊報復的行為。因為申訴人曾因20xx年6月6日舉報市政法委書記卓為翻的兒子,原柳城派出所副所長,現任霞美派出所所長、曾任逢華派出所所長卓為佳,參與經營黑網吧,被非法關押32天,申訴人曾多次要求市公安局依法撤銷案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因為市公安局徇私私枉法,不作為,申訴人就多次赴省進京上訪狀告、控告、市公安局的違法違紀問題,因此申訴人早已是政法系統(tǒng)特別是公安機關的某此腐敗貪官們的眼中釘、肉中刺了,此次拘留申訴人是明顯的假公濟私,公報私仇,打擊報復的行為。

申訴人認為第三人卓國明的報案方式看,顯然有背常理和規(guī)定,申訴人認為治安案件應當有個管轄權的范圍。假設卓國明真的被申訴人毆打了,這件事是因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也應當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糾紛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無須既向柳城派出所報案后,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報案,這樣難道不浪費警力資源嗎?難道這樣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沒有智慧?沒有能力?沒有辦案條件嗎?殺雞真的要牛刀嗎?可以想象這其中的奧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來。從市公安局給申訴人的答辨狀書中可以看出,在卓國明報案的訊問筆錄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話,可以證實卓因明根本沒有被申訴人毆打,也并沒有意思要陷害申訴人或都要與申訴人結仇的意思,這段話這樣描述:民警問:“為了進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傷情鑒定?!弊繃髡f:“我不想做什么鑒定,我只是覺得胸口有點郁悶?!鄙暝V人認為此時的卓國明并沒有要對申訴人進行怎么的陷害的打算,并且可以理解為他報案是因為一時的過激行為。只是在公安機關的堅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證明書》。公安機關也是基于這份假的《疾病證明書》和街道那幾名第三人的利害關第人的證言而對申訴人進行拘留的,這段很重要的筆錄,難道審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嗎?是法盲嗎?為何要忽視這段重要的話?根據有關規(guī)定,治安案件原則上以調解為主,特別是案件涉及土地問題的,因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則上以調解為主,實在無法求得當事人諒解的才使用拘留這樣的一種非常手段,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規(guī)定的原則,顯然公安機關對申訴人的拘留處罰是錯誤的。

在庭審中,當申訴人當庭揭穿這份《疾病證明書》為偽造時,審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而是宣布立即休庭,舉證質證階段的程序不再進行,直到x年12月17日申訴人被公安機關釣魚執(zhí)法關押于看守所后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個辦公室里,采用不公開開庭審理的形式繼續(xù)開庭審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對于一個被陷害失去自由,被關押帶著手銬的“原告”,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維持市公安局對申訴人處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處罰決定,宣布申訴人敗訴,申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澤(分管7號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為刑事案件遞交上訴狀為由,拒絕為申訴人遞交上訴狀,因此,人為的剝奪了申訴人的上訴權利。

申訴人認為,當天申訴人與卓國明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自始自終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長呂培陽都在現場,如果當天申訴人的行為超出了法律、法規(guī),也就是申訴人確實毆打了卓國明,當時有紀委書記卓全發(fā),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長的呂培陽也都在現場,如果,當天、當時,申訴人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法規(guī),他們對法律的認知是不能否定的,他們都有相當的法律專業(yè)水平,如果申訴人當時有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起碼作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長呂培陽,應當會履行職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現有當場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員,應當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然而事實是當天、當時、并沒有被帶回公安機關調查。難道一個基層派出所所長的人民警察不具有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嗎?難道派出所所長真的玩勿職守了嗎?或者難道他這個派出所所長也是用錢買來的不成?申訴人認為、所有的一切只能證明,當天申訴人與卓國明發(fā)生的爭執(zhí)過程中并沒有超出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也就是沒有發(fā)生毆打卓國明的行為發(fā)生。

申訴人認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程序違法,弄虛作假,張冠李戴,顯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審法庭組成人員(合議庭)通知書告知為審判長:洪江波,審判員陳明紅、黃文慶、書記員歐陽良稅,然而,到了要開庭時,才臨時告知申訴人,審判員陳明紅換由王正平擔任,當時雖然申訴人也有疑問但是認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誰擔任本案的審判員都無關緊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躲躲閃閃張冠李戴,將明明沒有參加本案審理的審判員陳明紅寫進判決書,顯然又是一個陰謀,申訴人認為法院這種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于是我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x年7月26日距離一審判決近8個月的今天,才給申訴人寄來一份“行政裁定書”將審判員“陳明紅”改為“王正平”并解釋為“筆誤”申訴人認為判決書是法律文書,所有內容都應當真實有效,如果連最起碼的判決書也“筆誤”,申訴人認為法院還有什么不能有誤的?這是個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么“筆誤”可能就是一條人命了,真的“筆誤”不起,不能將法律當兒戲,這樣的答復解釋無法令人信服。

申訴人認為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客觀公平、公正、應當查清事實真象,查清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申訴人認為對于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明顯有瑕疪,法院應當查明事實真象,如派出所所長呂培陽的證言,法院在審理時,不難發(fā)現他的證言是一份無奈的證言。還有其余的6個卓國明的下級關系人的證言,也如同一人所敘,這一點難道法官沒有看出來嗎?庭審中申訴人多次提到這樣的證人證言不符合實際,要求法官依法,傳喚這些證人出庭進行當庭作證,然而不被法官采納,因此,申訴人認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本案的判決是枉法判決。

綜上,申訴人認為這是一起腐敗與反腐敗的審判,是正義與邪惡的較量,是強權當權者與弱勢反腐敗群體的較量,是列強與土地被掠奪者的較量,不應只看當權者隨手拿來的“口供證據”,而應當看到一個社會最底層的弱勢群體的控告者上訪者的無奈。拘留申訴人五天,對于一個曾經被判決15年有期徒刑的申訴人來說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么,區(qū)區(qū)五天根本不算什么,真的!為這樣5天的拘留狀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為看不慣這此執(zhí)法者當權者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是凌駕于法律之上,隨意任意、胡作非為欺壓百姓的行為申訴人狀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為通過學習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使自己合法權利不受列強的隨意踐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人民賦予的權力部門,如果人民養(yǎng)活,人民供養(yǎng)的機構,只為極少數的腐敗貪官們徇私枉法。這樣幫著惡霸強烈欺壓人民,與不孝子孫,又有什么區(qū)別?我始終相信人民兩字,如果申訴人信任的人民機構,已經不能讓申訴人信任那就請這些權力部門刪去“人民”二字,申訴人一定會用自己的方式為自己討回公道。

因此申訴人懇請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能確實站在維護法律尊嚴的高度。依法、依規(guī)重新審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決。同時懇請有關紀檢部門徹查被告及第三人的違法違紀問題。

舉報土地違法沒有錯!舉報公安機關腐敗行為沒有錯!舉報黨員干部腐敗,喪失黨性、徇私枉法沒有錯!!!黑牢、冤獄不能白坐!!!

這是正義與邪惡的較量,這是腐敗與反腐敗的斗爭,您的審判有我們成千上萬的反腐敗戰(zhàn)士在看著!!

千萬別讓相信法律的農民失望!冤獄絕不能白坐!!!

申訴人:陳。

x年11月15日。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二

申訴人吳,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原任中外合資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x縣xx鎮(zhèn)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x年x月xx日x鄉(xiāng)企()xx號“關于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yè)。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家庭作坊發(fā)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yè)。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guī)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系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于國家向企業(yè)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yè)實為國營企業(yè),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yè),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三、訴訟程序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xx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托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yè)性質進行鑒定,并依此鑒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guī)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2.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3.xx省高級人民法院()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三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事實與理由:(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書村網)。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四

法定代表人:余廠長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榮局長。

申請人不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邵武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yè)執(zhí)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兩項為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x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x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最高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guī)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邵武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邵武糧食局為被告,裁定發(fā)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霉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吳家塘境內當場查獲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余無糧食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zhí)法,那么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吳家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zhèn)龍?zhí)洞迦媛房?,邵武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xù)。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邵武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吳家塘糧站人員到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谷子”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zhí)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為,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邵武市糧食局追加為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為。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guī)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guī)再審條件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yè)執(zhí)照為新的賠償請求是回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行政侵權行為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采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yè)執(zhí)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說詞,扣押營業(yè)執(zhí)照是屬于行政侵權行為范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guī)定”。二審不發(fā)回,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再審。二審并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說。

對于加工150萬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為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yè)廳農墾局批準,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谷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谷,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yè)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xù)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系,一審說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說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后,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睕]發(fā)回重審,確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屬于瀆職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fā)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fā)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guī)申請再審規(guī)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谷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霉爛谷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yè)銀行發(fā)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yè)發(fā)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于我們農村小企業(yè)是不可能貸到款,而吳家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吳家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yè)執(zhí)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說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邵武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余。

x年1月10日。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五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聯系方式(如原告為單位,則寫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六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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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和再審的區(qū)別。

申訴與再審申請權,是由法律設定的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保護的權利手段,都屬于訴權的范疇,因此,實務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實,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于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而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則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三、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后的2年內,超過2年,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四、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第44條的規(guī)定,這里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正因為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如此大的區(qū)別,因此無論從性質還是作用上來看,這兩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部分基層法院審判監(jiān)督部門仍然存在的兩種稱謂混用現象是不嚴謹的,應予厘清。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七

依法提出行政申訴需要寫申訴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訴狀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y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zhí)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xx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zhèn)(現云溪鎮(zhèn))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zhèn)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fā)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yè)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fā)()城號文件的規(guī)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fā),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于19xx年*月**日發(fā)布的法(研)發(fā)()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guī)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第二,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fā)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fā)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yè)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fā)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guī)沒有明文規(guī)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qū)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guī)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guī)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guī)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guī)、規(guī)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guī)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fā)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fā)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guī)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guī)章是《______市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fā)(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否定“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梢姰敃r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guī)定)?!冻青l(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fā)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xù)到上述《暫行條例》發(fā)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fā)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guī)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guī)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不具有溯及力?,F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fā)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fā)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guī),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八

被告:丹陽市規(guī)劃局。

地址:丹陽市西環(huán)路西玩門市16號。

法定代表人:盛建華,局長。

訴訟請求:

1判決撤消被告丹地規(guī)20xx---013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31日,被告丹陽市規(guī)劃局根據本案丹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申請,發(fā)出丹地規(guī)20xx-------013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丹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申請的建設項目,為恢復重建海會寺項目。

據記載,1xx0年以前,海會寺有寺院,方丈樓,僧舍,藏經樓等建筑,屬于法律上的寺院建筑。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及《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恢復重建海會寺項目應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并經省極宗教部門最終批準。

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是宗教局,為政府部門,非宗教團體,且未經省極宗教部門最終批準。

因此,本案建設項目不具合法性,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申請主體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由于原告的房屋在本案規(guī)劃范圍,建設部門已發(fā)出了拆遷許可證,故被告的違法批復行為對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行政許可法》、《宗教事務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丹陽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xx年1月19日。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九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fā)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guī)沒有明文規(guī)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qū)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guī)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guī)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guī)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guī)、規(guī)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guī)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fā)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fā)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guī)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guī)章是《______市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fā)(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否定“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梢姰敃r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guī)定)?!冻青l(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fā)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xù)到上述《暫行條例》發(fā)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fā)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guī)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guī)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不具有溯及力?,F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fā)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fā)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guī),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十

行政申訴書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鄙暝V屬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當事人的申訴不受時間限制。只要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但審判監(jiān)督程序并非是獨立的審判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一審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由原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屬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因此,當事人遞送申訴書,雖然向哪一級人民法院遞送無明確規(guī)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哪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級法院遞送為好。

當事人通過行政申訴書,不但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客觀上能及時地糾正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因此,可以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起到監(jiān)督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達到維護法律、法規(guī)的嚴肅性的目的。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市______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fā)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guī)沒有明文規(guī)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qū)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guī)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guī)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guī)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guī)、規(guī)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guī)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fā)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fā)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guī)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guī)章是《______市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fā)(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否定“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梢姰敃r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guī)定)?!冻青l(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fā)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xù)到上述《暫行條例》發(fā)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fā)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guī)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guī)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

銀行行政申訴書篇十一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省某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黃某,局長。

申訴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請求貴院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要求撤銷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省某市因城區(qū)改造,申訴人丈夫楊某將房屋搬遷至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號)。xxx年申訴人與楊某結婚。xxx年5月因房屋老化進行原址改建,經被申訴人同意并測量,申訴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面積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過戶給申訴人女兒楊某某),被申訴人于當年收取申訴人征地管理費和工本費總計1600元,同時收走了申訴人所持有的舊證,并承諾很快按測量面積(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為申訴人換新證。

xxx年元月,在申訴人的多次催促下,時隔兩年之久,被申訴人才給楊某頒發(fā)了安土國用[xxx]字第478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0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206.6平方米)。

xxx年10月20日,又經申訴人多次索要,被申訴人才將土地使用權總面積177.13平方米分別過戶到申訴人(安土國用[xxx]字第0726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00平方米)和申訴人的女兒楊某某(安土國用[xxx]字第0727號,土地使用權面積77.13平方米)名下。

申訴人在xxx年10月到xxx年1月28日四年期間,與被申訴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頒發(fā)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均遭到被申訴人的拒絕。xxx年1月28日,申訴人以請求被申訴人頒發(fā)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上訴期間,為申訴人補辦了剩余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并于xxx年7月16日為申訴人換發(fā)新證(安土國用[xxx]第0640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29.475平方米),后申訴人撤訴。

xxx年8月,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的行政不作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一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未被確認違法,作出(xxx)安行初字第9號行政裁定,駁回申訴人的起訴。

xxx年9月,申訴人上訴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了原裁定。

申訴人認為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在適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錯誤。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原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且申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其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原二審法院據此,將申訴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述及的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定義為具體行政行為,顯屬偷換概念。因為申訴人是針對被申訴人長達11年之久不發(fā)證的行政不作為,而不是xxx年7月16日的發(fā)證行為。被申訴人從xxx年5月就收取了換證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但是卻一直拖延到xxx年7月,在申訴人用了十一年的時間,窮盡了各種救濟手段之后,被申訴人才將證頒發(fā)給申訴人。

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屬非具體行政行為,是不作為,而不是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秶屹r償法》中“違法行為”應從廣義理解,其既包括積極的作為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違法?!秶屹r償法》第三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蓖瑫r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也即包括了違法的不作為。被申訴人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給申訴人換新證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行政法的誠信原則和權力濫用原則,即構成了違法的不作為。

二、適用法律錯誤。

(一)事實認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錯誤地將申訴人訴求的不作為的違法行為,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其根據是《行政賠償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guī)定,“(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p>

但是被申訴人違法的不作為行為,應該依據《行政賠償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奔暗谌龡l,“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p>

申訴人據以要求賠償的違法行為是非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不能適用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相關規(guī)定。

(二)原二審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憋@然,原二審法院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邏輯錯誤。

同時,原二審法院還在終審裁定結尾部分,適用了一審程序才會適用的法律依據,分別是《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屬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原二審法院程序錯誤。

原二審法院以未經違法確認先置程序為由,駁回申訴人的上訴,違反法律程序。

根據《行政賠償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guī)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并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p>

根據以上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訴人的行政賠償訴訟后,應就被申訴人的不作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但是原一審、二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均未通知申訴人開庭,也未向申訴人調查和了解情況,而是直接通過書面審理作出裁定,從而讓申訴人喪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確認違法的權利。而且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被申訴人的不作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據此,申訴人認為,原二審法院駁回申訴人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錯誤。

綜上所述,原二審法院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均有錯誤,申訴人特依據《行政賠償規(guī)定》和《國家賠償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申訴,請求貴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撤銷原二審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__________。

羅某。

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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