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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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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精選16篇)
2023-11-10 11:58:23    小編:ZTFB

寫總結有助于我們發(fā)現(xiàn)知識的漏洞和不足之處,進而更好地優(yōu)化學習過程。在寫總結時,我們應該圍繞主題展開,突出重點和亮點。以下是一些工作總結的原則和方法,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參考。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一

歡迎來到本站,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講關于再審。

申請書。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guī)定,而是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jù)《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guī)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xiàn)。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tài)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嚴肅性。(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jiān)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tài)度。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jù)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jù)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jù)有關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19x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1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xiàn)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yǎng)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jù)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yǎng),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yǎng)費(按每月500元從20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jīng)生有一子。20xx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jù)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qū)計生辦。東區(qū)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jù)。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zhí)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

日記。

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jù)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jīng)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jīng)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199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shù)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jù)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jù)《婚姻法》第47條之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fā)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yǎng)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jù),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fā)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jīng)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qū)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zhí)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yǎng)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yǎng)。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jīng)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fā)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guī)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yōu)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jù)。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xiàn)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二

申訴制度是中華法文化中極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我國早在西周時期已經(jīng)產生了申訴制度的最初雛形,如“路鼓”與“肺石”之制。

歷代統(tǒng)治者為了平息民怨,穩(wěn)定階級統(tǒng)治,冤情告申訴制度建立完備,在漫長的訴訟歷史中,“有錯必糾說”成為了申訴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于申訴的性質,理論界認為有兩大類,一類是非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的某些處理決定不服而提起申訴,不涉及訴訟程序,不屬于訴訟行為,只是一般意義的民主憲政權利,如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申訴權、《公務員法》第十五章規(guī)定的申訴;一類是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申訴,由訴訟案件引起,申訴處理原則和程序都按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是一種訴訟行為,是民主憲政權利在訴訟中的具體化,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訴。

在此,本文只討論后一種申訴,即訴訟性的申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正式確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睂⒃瓉淼摹吧暝V”改為“申請再審”。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guī)定:“對判決、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睂Υ颂幍摹吧暝V”,1991年《民事訴訟法》沒有作詳細規(guī)定,直到20xx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才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至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

20xx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申請再審。

因此原審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面臨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將會增多。

對于立案部門來說,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案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試圖從立案審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請再審與刑事申訴、行政申訴的區(qū)別,以期更好地開展立案審查工作。

一、提交訴狀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lián)系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因此,對于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訴。

對于行政申訴應提交的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規(guī)定,按理應提交的是“行政申訴狀”。

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卻沒有申訴的規(guī)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條用“申請再審”來表述。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訴狀”或“行政再審申請書”均可。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

因此,對于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

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案外人認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訴。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訴的只有當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zhí)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請客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行政申訴。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行政申訴的客體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8條的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7條、20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以及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四、申請期限不同。

1、刑事申訴。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訴。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但對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可以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沒有規(guī)定起算時間。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guī)定。

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起算時間,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亦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

因此,對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申訴,亦應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3、民事申請再審。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3)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貪腐,貪腐,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

因《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筆者認為,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條款規(guī)定外,還不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p>

五、管轄法院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未經(jīng)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訴。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向做出原判決、裁定、調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

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再審申請人方某某,男,住南xx永樂鄉(xiāng)。

再審被申請人貴陽市烏山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再審請求事項:依法撤銷烏山區(qū)人民法院(20xx)烏民初字第89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xx年向某某市烏山區(qū)永樂鄉(xiāng)農村信用社羅吏分社(現(xiàn)永樂鄉(xiāng)已劃歸南陽區(qū))借款10萬元用于經(jīng)營,到期還款日為19xx年1月25日。

由于經(jīng)營失誤,再審申請人無力還款,該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再審申請人催討任何款項。

20xx年12月3日再審被申請人將再審申請人起訴至烏山區(qū)人民法院,烏山區(qū)人民法院于是20xx年5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20xx)烏民初字89號。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三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四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正式確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睂⒃瓉淼摹吧暝V”改為“申請再審”。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guī)定:“對判決、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睂Υ颂幍摹吧暝V”,1991年《民事訴訟法》沒有作詳細規(guī)定,直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才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至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20《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申請再審。因此原審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面臨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將會增多。對于立案部門來說,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案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試圖從立案審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請再審與刑事申訴、行政申訴的區(qū)別,以期更好地開展立案審查工作。

一、提交訴狀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lián)系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因此,對于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訴。

對于行政申訴應提交的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規(guī)定,按理應提交的是“行政申訴狀”。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卻沒有申訴的規(guī)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條用“申請再審”來表述。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訴狀”或“行政再審申請書”均可。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因此,對于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案外人認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訴。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訴的只有當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zhí)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請客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行政申訴。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行政申訴的客體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8條的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7條、20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以及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四、申請期限不同。

1、刑事申訴。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訴。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但對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可以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沒有規(guī)定起算時間。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guī)定。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起算時間,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亦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因此,對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申訴,亦應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3、民事申請再審。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3)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因《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筆者認為,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條款規(guī)定外,還不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p>

五、管轄法院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未經(jīng)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訴。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向做出原判決、裁定、調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五

一、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guī)定,而是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

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

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根據(jù)《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guī)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

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xiàn)。

(1)法律依據(jù)不同。

申訴書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從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定及以及區(qū)別中我們可以看到,兩者不同之處在于法律依據(jù),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對象不同,申訴書是憲法規(guī)定,而再審申請書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申訴書提出的期限在再審期限后,再審期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

我們需要根據(jù)自身的情況去判定是提交申訴狀還是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六

在法院立案信訪口上,申請再審與申訴基本沒有大的區(qū)別,都是對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變結果或者表達其他訴求。

其中也有微小的區(qū)別(或者說是理論上的區(qū)別),區(qū)別在于:。

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范圍內進行。

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

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

在這一法律規(guī)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

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

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后必須進行程序處理,并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后,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動發(fā)現(xiàn)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后再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七

申請書。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guī)定,而是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jù)《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guī)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xiàn)。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tài)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jiān)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tài)度。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jù)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jù)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jù)有關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八

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范圍內進行。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在這一法律規(guī)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

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后必須進行程序處理,并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后,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動發(fā)現(xiàn)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后再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九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十

申訴人(或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yè),單位或住址。

被申訴人(或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yè),單位或住址。

被申訴人(或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yè),單位或住址。

申訴人(或申請人)因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人民檢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__號不起訴決定書不服,或者是對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號的.一審(或二審)刑事(或民事、行政)判決書(或裁定書)不服,特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F(xiàn)將申訴的請求(或申請事項)和理由分述如下: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綜上論證,請求(以下寫明具體請求目的)。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十一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guī)定,而是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jù)《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guī)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xiàn)。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tài)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嚴肅性。(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jiān)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十二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jù)材料份。

民事申訴狀。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jù)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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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十三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十四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jù)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十五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

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

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jù)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jù)材料份。

民事申訴狀例文【3】。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職務:經(jīng)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職務:經(jīng)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qū)人民法院19xx年2月16日×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19xx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jīng)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guī)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xx年1月14日,申訴人向××市××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19xx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guī)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zhí)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xù)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zhí)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xiàn)。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19xx年3月29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鋼材購銷合同一份。

(1)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2)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3)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jù)不同。(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guī)定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篇十六

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法律依據(jù)不同。

申訴書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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