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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優(yōu)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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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優(yōu)秀19篇)
2023-11-11 09:28:22    小編:ZTFB

總結能夠促使我們反思過去的行為,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偨Y的語言要簡潔明了,表達準確,可以運用一些排比、對比等修辭手法來提高文章的表現(xiàn)力。這些總結范文都來自于實際的工作和學習經驗,是非常有參考價值的。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

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p>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p>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p>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更多。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三

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p>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shù)姆秶骸皠趧诱哌`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p>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xù),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一個有需要,一個不愿開,造成實務中出現(xiàn)了很多勞動爭議。今天就來說說,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這檔事。

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yè)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yè)登記而考慮的?!渡鐣kU法》規(guī)定失業(yè)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失業(yè)人員憑失業(yè)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手續(xù)。失業(yè)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yè)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yè)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yè)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guī)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chuàng)業(yè)、再就業(yè)的優(yōu)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協(xié)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當?shù)氐膭趧訝幾h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法律雖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xù);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事實上,如果勞動者可以證明新單位不能錄用勞動者是因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尚未解除的緣故,那么,同樣的證據亦可證明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后,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不能入職新單位而遭受工資損失。

還必須要提醒hr的是?

辦理入職手續(xù)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以便核查員工的信息是否真實,手續(xù)是否齊全。

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yè)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huán)節(jié);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在勞動者因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被辭退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經對其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違法后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用人單位亦應當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yè),以及失業(yè)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yè)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用人單位,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的。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yè)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五

甲方:

乙方:

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有限責任公司,現(xiàn)聘用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工作部門。

____職位(工種)。

乙方被錄用后,須經過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fā)生的醫(y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fā)生的醫(y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y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工作安排: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xiàn),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guī)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guī)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六條獎懲:

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tài)度,勞動表現(xiàn),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guī)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公司總經理(或其代表)簽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六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七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相關知識。

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沒有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九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边@是沒有補償或賠償?shù)摹?/p>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p>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shù)姆秶骸皠趧诱哌`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p>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一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二

1、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三

員工辭職經常發(fā)生在生活中,當員工辭職的時候應該要了解一些勞動法的規(guī)定。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行為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也就是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是單方做出的,已經達到即生效(包括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亦是形成權,單方做出即可生效),無論對方作出如何的意思表示,都不影響單方解除權的效力。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理論,撤回針對的是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撤銷則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

因此,勞動者辭職的法律行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經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銷的。撤回是可以的,但要在到達之前撤回,一旦到達即生效,撤銷的話就要看對方的臉色了,除非對方同意撤銷,否則難度極大。

勞動者的辭職信一旦到達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到30天的期限,則勞動合同即予以解除,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批準、是否同意。

勞動者什么時候可以離開呢?不管何時離開,總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辦理好工作交接是最基本的職業(yè)準則和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所謂善始善終即為此。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工作到滿一個月,那就一個月后再離開,勞動者應遵守預告解除的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至預告期滿(30日),否則就構成勞動者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個時間,是為用人單位調整人員、招聘新員工、工作交接等預留出的必要的時間。

那么,用人單位能不能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單位?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在辭職申請上注明工作到一個月后離開,則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如果勞動者在辭職申請上注明工作到一個月后離開,則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勞動者工作到滿一個月再行辦理離職手續(xù)。實務中,用人單位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一般應當支付工資到滿月更為恰當。

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在三十日后多留勞動者兩個月?答案是可以,但要有幾個條件:

1、勞動合同書規(guī)定。這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只要不離譜,基本上會得到支持。

2、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通過民主程序通過的規(guī)定,當然是合法的。在這個前提下,注意合理性的問題。

3、崗位職責的要求。有的崗位比較特殊,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完成,三十日根本無法完成,確實需要更多的時間。

4、交接工作的需要。交接工作在三十日無法完成的,可以有一個緩沖的.合理期限。但是記住,工作要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能以招不到人而強留人。三十日已經給用人單位留了招聘的時間。

總之,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基礎上,要具有合理性的解釋。但無論怎么樣,都絕對不能超過三個月。

在辭職報告第一行正中寫上報告的名稱。一般辭職報告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報告”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體稍大。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報告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并在稱呼后加冒號。

正文是報告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報告請辭的內容,開門見山讓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報告的具體理由。該項內容要求將自己有關辭職的詳細情況一一列舉出來,但要注意內容的單一性和完整性,條分縷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辭職報告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結尾要求寫上表示敬意的話。

辭職報告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提出辭職申請的具體日期。

辭職報告的寫作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

從法律意義上說,辭職報告的寫作和辭職請求的得以認可,決定著勞資雙方現(xiàn)有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體現(xiàn)出當事雙方對《勞動法》的充分尊重,勞資雙方的相關義務和責任都必須以此為基礎來承擔或解除。而且,盡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才流動呈現(xiàn)出越來越自由、方便和多元化的特征,但 “慎始善終”仍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道德準則。因此,辭職報告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道德為準則。雖然要求言簡意賅,但它在寫作時,對相關內容的表達強調具體、清楚、明白。

比如,對自己“個性化”請辭理由的陳述就要寫得具體明確。這樣既可以使自己的離開心安理得、不留遺憾,又是對自己曾經效力過的單位關心和負責的體現(xiàn)。又如,請求離開的時間安排要具體可行,而且要盡量從對方的角度出發(fā)來確定離開的時間,同時也注意給自己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可以由自己提出具體的時間,也可以采用征詢對方意見的方式來確定。

此外,對自己離開前后的相關工作的安排要具體細致,盡量爭取把因為自己的離開所帶來的工作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例如,辭職報告的寫作中要強調,在辭職請求未獲批準以前,自己依然是單位的一員,會站好最后一班崗;會盡量清楚明白地做好相關業(yè)務的交接;還會做一回好老師,帶一帶接替自己工作的新人,把自己在任職期間積累的工作經驗和業(yè)務資源,例如客戶資源、業(yè)務網絡資源等大方地留在這里等等。

辭職報告的寫作和辭職請求的得以認可,充分體現(xiàn)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和相互關心。

對于情感化原則我們不能做庸俗化的理解,它實際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人性化的原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呼喚人性的回歸和人性的美好?!爸液裾\懇”、“誠實守信”、“重情重義”、“善良寬厚”等永遠都是美好人性中光彩奪目的內容。因此,用規(guī)范化的辭職報告這種形式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就是把一種冷若冰霜的人事更替行為賦予了更多的人性化和情感化的色彩。要達到這個目標,就需要在寫作辭職報告的時候,做到以情馭文、以情動人。

這種“情”包括了辭職者對單位的感激之情、歉疚之情和關懷之情等等??v使是一筆帶過,也足以讓對方感到溫暖。其中,“感激之情”主要針對單位給自己曾經提供的業(yè)務培訓、自己在單位中積累的工作經驗、自己在工作過程中所建立和形成的人際關系網絡等。

對于任何一個辭職者來說,相關的業(yè)務經驗和人際關系作為一種永久性的“財富”,都是即將離開的單位所給予的,是一種“隱性”的收獲,是自己“厚積薄發(fā)”的基礎,可以使自己一生受益不盡。因此,飲水思源,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提出辭職,借辭職報告的一角抒寫自己的感謝之情始終是非常必要的;“歉疚之情”主要是對自己的離開為單位所帶來的損失和不便表示由衷的歉意。原單位接受和認可自己的辭職請求,在很大的程度上出于被動,必須用很長的時間和努力來彌補自己的請辭所帶來的損失。此外也包括對即將離開的單位的“關懷之情”。不管自己今后要面臨多少新的選擇,曾經付出過的、曾經得到過的、曾經服務過的、曾經依賴過的,都曾是自己在人生歷程中所留下的足跡,豈有不關懷之理?比如說,自己對單位的現(xiàn)狀有什么具體看法、對單位未來的發(fā)展有什么合理化的建議,以附件的形式寫出來,也是體現(xiàn)自己忠厚誠懇和重情重義的好方式。

當然,情感的表現(xiàn)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因為感激之情表達得過于熱烈會讓人覺得言不由衷,不舍之意表達過于纏綿又會讓人覺得虛假造作。

辭職報告的寫作必然要面對“寫什么”特別是“怎么寫”的問題。因此,這種藝術化的原則首先體現(xiàn)于對辭職報告寫作內容的選擇。比如就辭職的原因來說,自己之所以請辭,一般都和所在的單位、部門有著或多或少的關系,有些可能還是令人不愉快的。而且對于對方來說,自己的辭職原因可能也是他最為關心的問題。因此,在寫作的時候,有些“個性化”的原因不妨寫得明確一點。

比如在對自己的學識水平和業(yè)務能力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強調更進一步深造和鍛煉的必要性;對自己生活上的困難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情況,而且單位又不能有效地幫助解決的問題可以直言不諱。但有一些原因沒有必要直截了當?shù)貙懗鰜?,比如自己和單位在價值觀念上的不同、自己對單位的運作模式和經營方法的批判與反對意見,或者是自己和單位曾經有過的不愉快等。

其次,在具體寫作的時候,態(tài)度要誠懇,措辭用語要使對方能夠接受。如果想借辭職報告來發(fā)泄自己的不滿或怨恨,那是一種不妥當、不明智的做法。不但會讓對方不高興,而且還可能給自己以后的名聲和工作帶來不利。如果你實在想一吐為快,可以考慮換一個環(huán)境和方式。措辭用語要簡潔精煉、委婉動人。另外,在語體的選用上最好是白話語體,語言平實達意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堆砌辭藻,把辭職報告寫成為文采出眾的抒情散文,這樣就難逃賣弄之嫌。

最后要強調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去選擇這種規(guī)范的請辭的方式,但是,在結束一段工作經歷的時候,嘗試著寫一份精彩的辭職報告遞交上去。也許,自己會從中得到很多意料之外的收獲。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四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五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p>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shù)姆秶骸皠趧诱哌`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p>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xù),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里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yè)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相關閱讀:

勞動法》對于辭職是如何規(guī)定的《勞動法》對于辭職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shù)姆秶骸皠趧诱哌`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法》對于辭職是如何規(guī)定的《勞動法》對于辭職是如何規(guī)定的。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六

大家好。我現(xiàn)在進去了一間公司。她說試用期是三個月。但是沒有簽合同?,F(xiàn)在我在她那工作了8天。想不做了。那8天工資可以拿回來嗎?她可以以沒有招到新人來接替我為由不給我走嗎。要我繼續(xù)做到他招到人為止嗎?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謝謝大家。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七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八

摘要:試用期是每個員工步入正式工作生涯的必經階段,在試用期間,員工可能因為興趣或者能力等原因會選擇辭職,那么試用期辭職要走什么流程,法律對試用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下面找法網為您詳細介紹。

試用期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呈交書面辭職通知書就可以依法辭職,不算違約,同時可以依法拿到屬于自己的一切應得的報酬,如試用期已過則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申請才行!至于你說你和公司沒簽訂合同那要看你進該公司的實際時間來定,如是進廠一個月以后還沒訂合同的話就沒有必要提前了,你可以即時通知即刻離職,無須等公司批準,而且不但可以拿到工資而且還可以依法得到一筆經濟賠償,具體請參考以下資料: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篇十九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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