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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范文(實用10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12 13:05:06 頁碼:11
精選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范文(實用10篇)
2023-11-12 13:05:06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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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蘇a,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32502……,住湖南省冷水……系湘k5ys28皮卡車駕馭人。

答辯人:蘇b,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

特別授權代理人:梁xx,男,漢族,大……。

被答辯人:黃xx,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32503……,系湘kq1575普通兩輪摩托駕馭人。

答辯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辯。申明:被答辯人在本《民事起訴狀》上寫道:“被告蘇b……又系蘇a之父”是胡說八道!因答辯人蘇a之父早于前已出世!說答辯人蘇b是答辯人蘇a之父是對答辯人蘇a的人身侮辱!請求法院查實糾正!并書面賠禮道歉!

答辯請求事項:

1,依法對漣公交認字[20xx]第003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采信,進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現(xiàn)場,重新認定和劃分事故責任比例。

2,法院按就診醫(yī)院的醫(yī)藥費“每日清單”,并以醫(yī)療保險相關規(guī)定按實認定醫(yī)療費,并將已經報銷的款項進行扣減。

3,對婁藍司鑒所[]臨鑒字284號”《傷殘鑒定書》不予采信,駁回被答辯人的所謂“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

4,裁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車輛維修費2200元;。

6,裁判答辯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包括代理費等共計8600元,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2月3日下午2點多鐘,被答辯人黃xx在硐下村呷酒后,騎著未安檢的湘kq1575普通兩輪摩托車,沿著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當?shù)竭_三甲鄉(xiāng)硐下村公路石骨沖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轉灣時,摩托車就飛奔下去。此時,答辯人正開著湘k5ys28皮卡車從自家(冷水江巖口)往岳父(硐下村梁倫勝)家,即從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當?shù)竭_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時,突然看到窗前飛奔而來的摩托車,就趕緊將車開到緊靠右邊的路面最邊緣停穩(wěn)(有現(xiàn)場照片為證)!由于被答辯人黃xx的摩托是從坡上往坡下飛奔,故意撞到答辯人的車頭上,將答辯人的車撞爛(有照片為證)!被答辯人的摩托車隨慣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橫擺在湘k5ys28皮卡車左前邊,摩托車輪朝上坡,被答辯人黃xx也橫趟在與摩托車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為證)!

1,現(xiàn)場群眾議論說:100%是摩托的責任!但答辯人看著被答辯人的左腳受了傷,就出于人道主義精神,立即拿出3000元現(xiàn)金交給被答辯人去醫(yī)院治傷;兩天后的6日,又借5000元錢送到漣源交警隊;隔一天后于8日,又借到3000元錢送到漣源交警隊;又隔兩天于11日,借5000元錢送到漣源交警隊。一個星期的時間里就給被答辯人送去16000元錢給被答辯人。但被答辯人卻不知好歹,心想:“要是他沒有責任是不會拿錢的”。于是,一邊到處走后門拉關系,一邊組織社會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闖答辯人的居家。11月14日,3個不明身份的人闖進答辯人的家,對家人進行威脅,詐取3000元錢后才肯離開(有黃超斌的收條為證)。特別是漣源市三甲鄉(xiāng)政府企業(yè)辦主任在職干部黃祥文(音),聽到自己的妹夫在車禍中受傷后,就憑他個人在公務員體制內的關系,經過20多天的活動時間,于月26日,搞出了: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漣公交認字[]第00302號,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書中將三甲鄉(xiāng)硐下村公路寫成“三甲鄉(xiāng)金竹村公路”;將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轉灣的地段,閉著眼睛說瞎話!寫成“路面平坦……視線良好”!結果以被答辯人“黃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這樣嚴重違法的情況下,卻以莫須有的“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它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來嚴懲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答辯人!枉法認定:“黃xx、蘇a均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不予采信。

2,被答辯人在責任劃分后,就更加肆無忌憚地??孔吆箝T、拉關系,并且,不顧法律的存在,糾集社會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闖答辯人的.家,進行威脅,兩次共詐取現(xiàn)金6000元!特別是2月20日這一次,答辯人剛剛送了5000元到黃xx家,到此時止答辯人已經給付了10次款共計現(xiàn)金40000元(見付款收條)給被答辯人!但是,被答辯人又組織社會上不明身份的4人,隨后趕到答辯人家中進行威脅,逼迫答辯人又借3000元現(xiàn)金給他們后才肯離開(有當天的兩個收條為證)。因此,請求法院將此非法獲得的6000元如數(shù)退回答辯人。

3,請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辯人的票證有多假!答辯人認為:只從被答辯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證,“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及住院期間生活費”等方面的票證,足以證明:被答辯人是想借此事故發(fā)橫財!例如:交通費票據(jù)。不知在哪個漣源與婁底的“黑的”老板處搞到100元面值無日期的連號13540—13553車票1400元(見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作為交通費的賠償依據(jù);護理費票據(jù):從事發(fā)的2013年12月3日到205月29日治愈出院止,總計才178天,其中湘雅二醫(yī)院從2013年12月3日到12月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計住院28天,有護理費770元;漣源人民醫(yī)院從2014年2月27日到2014年4月1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計33天,有護理費714元;再有漣源人民醫(yī)院從2014年5月4日到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出院止,共計25天,有護理費403元!共計1887元。但被答辯人卻要多護理240天,多要護理費16800元!夢想借此次車禍發(fā)個橫財!因此,請求駁回這些款項的賠償。

4,醫(yī)療費票證。正規(guī)醫(yī)院在患者出院時,向每位患者提供醫(yī)療費每日清單、疾病診斷書、發(fā)票(電子版財政收據(jù))及費用總清單。而被答辯人卻隱瞞了醫(yī)療費“每日清單”的證據(jù)。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醫(yī)藥票據(jù)不能證明是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請求按醫(yī)保的相關規(guī)定清查出實際醫(yī)療費進行確認;確認后將答辯人預交的48000元款,按法院認定的責任比例扣減后退還答辯人。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男,31歲,漢族,住xx區(qū)xx鎮(zhèn)xx村。

因原告劉、胡、劉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為被告。答辯人和司機不是雇傭關系。答辯人把自己的京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并按月向收取租金。雇主洪維云雇用及其租賃的京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yǎng)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系、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系都不能確定。

二、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xx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駕駛租賃京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fā)現(xiàn)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汽配,于是就把該車開到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于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并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為死者賠償,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為汽配的所有人肖啟來,卻不為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yǎng)。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yǎng)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為精神撫慰金。

三、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jù)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shù)谋苊饨煌ㄊ鹿实奶幹么胧?,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guī)定,答辯人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jù)《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yǎng)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y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jù)《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敝?guī)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x3)法陳民初字第號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作為贛d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將保險金賠付予被答辯人,但是應當遵循交強險分項賠償?shù)脑瓌t。

二、被答辯人部分訴訟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于x3年3月26日,在計算相關賠償金額時,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guī)定和事故發(fā)生地即廣東省x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下稱“12標準”)有關數(shù)據(jù)為依據(jù)。

1、誤工費部分。

依據(jù)《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評定準則》肋骨骨折為30天,而牙齒脫落或折斷亦僅為30-40日,多處傷情取其最高值。本案中被答辯人的合理休息實際應至多為45天。故此其誤工損失應為(37+45)×107元∕天=8774元。

2、護理費部分。

護理費用明顯過高,被答辯人無法證明確實系其丈夫在醫(yī)院進行護理,同時未提供其丈夫的納稅證明、社保繳費記錄、銀行工資流水記錄作為證據(jù)以證明其護理人員真實收入,依法應按照60元∕天的標準進行計算,護理費用為(37)×60元∕天=2220元。

3、住宿費用部分。

4、住院伙食補助費用部分。

依據(jù)省財政廳“粵財行[x7]229號”文規(guī)定,伙食補助費用以50元∕天為宜。

5、營養(yǎng)費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傷殘且營養(yǎng)費用過高,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6、交通費用部分。

被答辯人未提交交通票據(jù),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愷高新區(qū),交通費應不超過500元較為合適。

7、后續(xù)治療費用部分。

后續(xù)治療費尚未產生,無法確定具體金額。為公平起見,被答辯人認為應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8、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鑒定傷殘,依法不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性質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罰性賠償義務,是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其賠償義務人應當是侵權人,而答辯人是保險人并非侵權人,故不負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義務。

三、答辯人不承擔本案的任何訴訟費用。

因侵權之債所發(fā)生的訴訟費用應由直接侵權人承擔,答辯人不是本案的侵權人,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任何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懇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市分公司。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麥小某(系被害人黃xx之子),男,壯族,xxxx年12月29日生,住廣西xx市xx區(qū)xx.

委托代理人:廣西xx律師事務所,伍xx律師,電話:xxxxxxxxxxxx。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與上訴人中國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已經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但上訴人中國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F(xiàn)針對上訴人中國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黃xx適用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是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黃xx被害時已經72歲,其丈夫麥某也72歲,而且丈夫癱瘓在床,為了方便照顧兩個年邁的老人,作為大兒子的麥小某自從xxxx年開始就把他們兩個接到自己所在廣西xx市xx區(qū)xx單元102房居住,由于母親黃xx尚有一定的勞動能力,而兒子麥小某工作地方又遠在港南區(qū)瓦塘鄉(xiāng),平時上班早出晚歸或者隔幾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時照顧癱瘓在床的父親麥某主要由母親黃xx承擔?,F(xiàn)在母親黃xx走了,孝順而經濟困難無法請保姆的兒子麥小某不得不把父親帶在自己身邊方便照顧。這些都有相關的證明和房產證等證實,若上訴人覺得可疑,可以申請法院到現(xiàn)場核實。另外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及《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城鎮(zhèn)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自治區(qū)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害人黃xx被害時72歲,計算賠償年限為7年多,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賠償標準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

二、一審認定數(shù)額正確。

該案中,答辯人為了處理被害人黃錦云的后事客觀上確實耽誤了工作時間,產生了誤工費;同時也產生了交通費和住宿費;而且因為黃錦云的死,造成兩個孩子從此失去母親,癱瘓在床的丈夫沒有妻子照顧的悲劇,給原告造成經濟上極大的損失,精神上極大的痛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焙偷谑藯l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彼栽摪钢幸粚徴J定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和數(shù)額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

三、該案中,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若沒有一審被告李永干駕駛桂r—02917號大型普通客車對黃錦云的碰檫,黃錦云就不會被無名氏逃逸車撞倒,不被撞倒就不會被一審被告黃世海駕的車碾壓,不被碾壓黃錦云當然就不會在該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的結果。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類型所作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3條第1款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惫餐謾嗫梢苑譃閮深悾阂皇怯幸馑悸?lián)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要求有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連帶責任源于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于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二是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lián)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要求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依據(jù)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于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素不相識,因先后對黃錦云的碰、撞、碾壓,造成了黃錦云死亡的后果。三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黃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的違法駕車行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因此,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應當對黃錦云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另外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shù)臋嗬kU公司也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義務。該案中一審判決后承保黃世海駕駛的湖南ma—h960號農用運輸車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xxxx年5月10日以為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已經把它該承擔的賠償款打到了xx法院的帳戶上,真正體現(xiàn)了快速理賠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的判決。

此致

廣西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

代書人:

xxxx年6月2日。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因********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大隊事故科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認定被告***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與2005年11月25日向貴院提起賠償訴訟列我公司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因為:。

一、肇事車******號車不屬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沒有義務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該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形式通過我公司從**公司購買的,我公司為了保護我公司的權益而保留了所有權。

該車已經與2004年2月28日交付與***,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僅僅保留了與追索貸款相關的權利即所有權,由我公司與***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提車單、車輛確認書、家人同意書、保證合同、分期付款單所證實。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的生產者受領租賃物、價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賃期間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有對租賃物歸屬的選擇權。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支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即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名為車輛租賃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充分證實了我公司與***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

該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guī)定:由我公司根據(jù)承租人***的選擇確定了所購車輛,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產廠家提取租賃車輛。

(此租金是車輛價格加我公司適宜利潤構成)的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也可以由應付租金明細表進一步證明。

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僅僅保留了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對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不辦理過戶手續(xù),即我公司在租賃期間仍是該車的車主。

而***對該車輛實際支配與管理該車輛。

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整。

依據(jù)以上實事與法律,對于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二、***不是我公司職員也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與***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我公司除對車輛保留的所有權而與相關的付款督促關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發(fā)工資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與紀律約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職員也沒有與我公司發(fā)生任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對被告***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我公司沒有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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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

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jù)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jù)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

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xx月20日。

答辯人:xx省屏南縣衛(wèi)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傳漾。

答辯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20xx年5月15日(20xx)屏行初字第0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zhí)法人員9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zhí)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zhí)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規(guī)范規(guī)定的。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guī)定向上訴人發(fā)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20xx年9月22日向上訴人發(fā)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20xx年9月30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程序性證據(jù)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jù)和程序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jù)清單)。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

上訴人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和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在年11月12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就不具備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yī)。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依照《福建省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和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y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屏南縣衛(wèi)生局。

20xx年6月9日。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xiàn)為湖南省xx市司機,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

現(xiàn)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jù)、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shù)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jù)公安局交通警察隊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jù)可查的,最高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shù)恼J定我與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jù)保險有關規(guī)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法院。

答辯人:

二〇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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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成都市致民東路6號。

法定代表人:xxx局長。

委托代理人:xxx職務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我局行政登記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訴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基本情況。

20xx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貨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百公司)變更資料齊備后,向我局提出了變更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人百公司20xx年臨時股東會會議決議、授權王文華主持20xx年3月31日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授權王文華代表本公司行使股東的表決權的授權委托書、授權顧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參加人百公司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權轉讓合同、股東出資情況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關于召開人百公司臨時股東會的通知2份及臨時股東會的議案、關于將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權及相應債權與持有的重慶迪康百貨有限公司5%股權及相應債權整體轉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情況說明2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復印件1份、公證書、公司執(zhí)照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我局工作人員依據(jù)《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yè)登記程序規(guī)定》及國家工商總局《內資企業(yè)登記表格和內資企業(yè)登記申請?zhí)峤徊牧弦?guī)范》(工商企字[]第199號,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我局認為:該公司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于當日做出了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申請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依據(jù)《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p>

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fā)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的規(guī)定,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的申請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的相關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開的股東會上并沒有表明意見,簽于此,人百公司的股東成都人民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商場)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及《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中(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10]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義務,充分維護了原告的股東權益。

人民商場在給原告的《通知》中敘明,原告應在20xx年5月10日前就有關轉讓事宜做出答復,否則視為同意。

我們認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生效時間為20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請變更登記的時間并沒有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

因此,原告認為我局“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關于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法定期限”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對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盡到了審查義務,登記程序合法。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迸c《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中(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10]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钡囊?guī)定及該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條的約定,人百公司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盡到了審查義務。

我局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按程序進行受理、核準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準其股東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請求法院維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成都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

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yī)院醫(yī)生,聯(lián)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商過程中,雙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

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jù)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jù),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2月18日。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陳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廣州市海珠區(qū)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辯人:周xx(原告)。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訴答辯人陳x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對原告的起訴答辯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廣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周x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答辯人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本案中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原告周xx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二、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合理,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

1、原告主張在城鎮(zhèn)居住、工作,其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缺乏有效證據(jù)支持。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其已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戶口在農村,傷殘賠償金應按廣東省200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399.80元/年的標準計算。

2、答辯人對原告主張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有異議,原告提交的工資條沒有單位蓋章確認,工資條不能充分證實其工資收入的真實性。

3、關于被扶養(yǎng)人周xx的生活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guī)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黃xx均系農業(yè)戶口,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即廣東省200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4873元。被扶養(yǎng)人周xx出生于2008年6月xx日,事故發(fā)生時未滿1周歲(事故發(fā)生時間是2009年6月2日),其在農村居住生活,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撫養(yǎng)費。

4、原告周xx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00元明顯過高,精神撫慰金的賠償額應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受害人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有無過錯等因素確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周xx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00元明顯過高,不合理。

5、答辯人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89578.20元,積極救治傷者,不存在不支付治療費用導致原告無法繼續(xù)治療的情況,已支付的醫(yī)療費應從最終確定的賠償金額中扣減。

三、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應當由被告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先行賠付,如有不足部分才由答辯人承擔賠付責任。

本案中,肇事車輛粵xxxx小客車已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09年6月2日,屬于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事故。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币约啊侗kU法》第65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對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答辯人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要求賠償。

綜上,答辯人愿意按照上述答辯意見承擔賠償責任,懇請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xx。

代理人:田黨勝律師。

2009年10月20日。

答辯人:x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伊川縣呂店鄉(xiāng)xx一組。

答辯人因與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時,答辯人不是肇事車輛實際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車輛于2011年月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脫離答辯人的實際控制和支配。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jù)此,答辯人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出借造成侵權事故,答辯人作為出借人對損害的發(fā)生無任何過錯,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范圍的賠償義務人。答辯人出借車輛時,車輛是通過國家標準的年檢,車輛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購買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出借車輛時答辯人也進行了必要的審查,車輛使用人楊水杰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綜上所述,事故發(fā)生時,答辯人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使用人且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無任何過錯,要求答辯人對xxx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依法無據(jù),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xxx等五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李,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現(xiàn)住。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jù)。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jù)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jù)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guī)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guī)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y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墒?,投保人發(fā)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yè)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yè)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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