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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協(xié)議書拆遷如何寫 拆房協(xié)議書怎么寫才有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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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協(xié)議書拆遷如何寫 拆房協(xié)議書怎么寫才有效(五篇)
2023-01-17 07:14:17    小編:ZTFB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關于民事協(xié)議書拆遷如何寫一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關于民事協(xié)議書拆遷如何寫二

答辯人:sjx,男,37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1xxxxxxxx,住鹽城市xxxxx室,電話:xxxx。

答辯人:crj,男,35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城市¥¥¥¥,電話:¥¥¥¥。

被答辯人:zsh,女,40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都區(qū)*****,電話:******。

現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號”zsh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公司”)雇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sj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sj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tài),無法抽調,于是介紹zwj派叉車去tc公司。zwj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yè)。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crj是zwj的雇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20號)第9條等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备鶕淮疝q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crj并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雇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crj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crj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zwj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zwj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么說,無論crj、zwj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于第一答辯人sj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yè)務介紹人,屬于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雇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sjx之間亦同樣是雇主與雇員的雇傭關系。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雇請的雇員第一答辯人sj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雇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于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么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雇主tc公司承擔。

鑒于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fā)生牽連、聯(lián)系,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系)。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雇員,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蹦敲?,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后,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于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zwj愿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并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此致

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人:宗潛

20xx年11月5日

一、關于crj無責的答辯:

第一,crj已經下車做了示范動作。zsh未按照所示范的動作進行操作才導致自己的人身發(fā)生損害。因此,crj不應對此損害負責,受害者本人應對自己不按示范動作的要求操作的過錯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zsh在tc公司做倉庫保管員,應該認識到叉車堆物時的風險,應有主動規(guī)避風險的謹慎操作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但她沒有認識到,或者沒有采取相應規(guī)避措施(——即使沒有crj的示范,zsh自己也應該認識到并采取相應的規(guī)避措施?。?,她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第三,zsh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應該能夠判斷自己有無能力完成該項簡單的輔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認為沒有能力完成該項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絕進行此項工作!但她沒有拒絕,就證明她認為自己有能力正確、安全、順利地完成此項工作。結果,她沒有做到安全操作而傷害了自己。她應該為自己的判斷不準確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總之,被答辯人在此次生產事故中,沒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去做,沒有準確判斷自己的操作能力,并且缺少主動規(guī)避風險的謹慎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等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p>

還有,根據法律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賠償原則。本訴第二答辯人crj在工作中,事前有示范,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過錯,因此,依法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關于被答辯人的選擇性賠償建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本案被答辯人有權選擇工傷賠償或者人身損害賠償。二者只能選擇其一,否則將有不當得利。

本著對受害人負責的態(tài)度,我們想提請原告zsh——你自己慎重考慮,——選擇工傷賠償,你將獲得無過錯責任賠償和全額賠償;而選擇人身損害賠償,你將獲得過錯責任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沒有過錯,你極有可能得不到賠償,或者僅能得到較少的補償;即使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但是,這個過錯與你的受到傷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那么,你仍然不能得到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并且該過錯與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那么,侵權人也只能按他的過錯在這次人身損害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份額。換句話說,侵權人不可能是全責,如果堅持人身損害賠償,你不可能得到全額賠償。

因此,為原告zsh的賠償權益最大化,也從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我建議zsh重新考慮選擇工傷賠償,而且工傷賠償沒有太多爭議。

說得不好聽一點,我有理由懷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實是tc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為他并沒有真正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著想!

三、關于叉車操作資質證件問題

第一,第二答辯人crj有叉車操作證;第二,第二答辯人crj長期從事叉車操作工作。第三,在現實社會中,沒有哪一位雇主傻到雇傭沒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的叉車操作資質或者技能問題不應得到懷疑。

退一萬步說,即使第二答辯人沒有操作證,也與本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無關,而屬于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規(guī)調整。

在此,我們請法庭允許我舉兩個簡單的例子進行說明。

第一,某甲沒有證,某日,他去人跡罕至的森林違章捕獵。當他瞄準一棵茂密的大樹上的鳥兒進行射擊后,鳥兒沒打到,茂密的樹枝中一個人某乙應聲掉下,結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樹枝上應該有鳥兒,這沒錯,但不應該有人,或者說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預見那茂密的樹枝中會有人。因此,該起某乙因槍擊死亡案件,對于某甲來說,純粹屬于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認識過錯,那么,依法他不應該承擔對于某乙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某甲因無證并且違法偷捕珍稀動物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可能會判處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是另外一層法律關系。

第二,某丙有汽車駕駛技能,但他沒有駕駛證。某日,他駕駛一汽車在某一級公路正常行駛。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殺,從某一鄉(xiāng)間小路駕駛摩托車發(fā)瘋地沖向大路。某丙發(fā)現后緊急剎車并進行規(guī)避,但為時已晚,某丁被撞當場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死者某丁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丙不負責任,但應承擔交強險內的無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當然,一般情況下,此賠償責任將轉由承保事故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而其實某丙本人并不需要進行賠償。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某丙無證駕駛,將會被行政治安拘留15天甚至20天。但某丙因無證駕駛而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與某丙其實最終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不是同一種法律關系。

及至本案,至于crj有無叉車操作證,與本起生產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不屬于民法領域調整的范圍。

四、關于受害人的賠償標準

1、醫(yī)療費,要參照工傷賠償標準中的醫(yī)治該起人身損害必要的醫(yī)藥費,同時是屬于工傷藥品報銷名錄表中的藥品,或者以全部醫(yī)療費的70%計算。

2、誤工費,需要其提供受傷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以其日平均工資x鑒定誤工天數。如超過20xx元/月,需要提供納稅證明。

3、住院伙食補助,18元/天x實際住院天數。

4、護理費,40元/天x鑒定護理天數。

5、營養(yǎng)費,9元/天x鑒定營養(yǎng)天數。

6、交通費,不能超過200元,因為在大市區(qū)。

7、殘疾者生活補助費,22944元/年x2年x責任賠償系數(比例,百分比)。

8、精神撫慰金,50000元x10%(十級傷殘)x責任賠償系數(比例,如是同等責任以下,則無此項)。

其它,諸如住宿費、后續(xù)治療費等,一概不承認。

關于民事協(xié)議書拆遷如何寫三

原告_______,性別___,___族,籍貫_____,職業(yè)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別___,___族,籍貫_____,職業(yè)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________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至兒子/女兒年滿18周歲止(從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按每月__元計);

三、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________(大寫)元給原告(從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按每月__元計);

四、__市___區(qū)___路___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自由戀愛/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于_____年_____月 ___日領取結婚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下_________。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生活習慣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楹蟛坏絖_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感情破裂原因)。結婚至今,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

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_____________的義務且____________________,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婚生兒子/女兒______歲,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一直由原告照顧,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_______(兒子/女兒)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xù)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被告現月收入__元,且其經常夜不歸宿,聯(lián)絡不上,因而原告請求被告應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wěn)定,為維護原告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___________財產應判歸原告所有。至此,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為此,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具狀前來,懇請人民法院準予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民事協(xié)議書拆遷如何寫四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號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原告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準許_______________撤訴。

案件受理費________元,減半收取計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___負擔。

審判長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___

關于民事協(xié)議書拆遷如何寫五

答辯人:____集團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區(qū)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睹裨V意見》第40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fā)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__已涉嫌經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zz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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