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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申請書諒解書匯總 不起訴決定申訴書范文(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1-14 20:31:42 頁碼:11
不起訴申請書諒解書匯總 不起訴決定申訴書范文(4篇)
2023-01-14 20:31:42    小編:ZTFB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怎么寫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2023年不起訴申請書諒解書匯總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朱禮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10月17日14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朱禮到本市海淀區(qū)建設銀行北大南街分理處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信用卡被吞,激憤之下用拳頭將自動取款機的防暴玻璃、功能鍵外框砸壞,毀壞物品價值人民幣9600元。后被不起訴人朱禮被抓獲?,F(xiàn)損失已賠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朱禮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已完全賠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朱禮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本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2023年不起訴申請書諒解書匯總二

(一)被不起訴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不起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

(二)辯護人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向本院移送起訴?!?/p>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jié)。”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qū)徟泄茌牭淖兏赏壏ㄔ阂扑蛯彶槠鹪V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經(jīng)×××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jīng)×××人民法院轉(zhuǎn)至本院審查起訴……”。

(四)案件事實情況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和第14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種不起訴,分別寫明:

1、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經(jīng)補充偵查仍然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和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根據(jù)。

(五)不起訴理由、法律根據(jù)和決定事項

本院認為,……(以下用準確精煉語言概述行為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結(jié)果,法律責任。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要寫明觸犯的刑法條款(如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guī)定),并寫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不起訴。

(六)告知事項

對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檢察員

年 月 日

(院印)

2023年不起訴申請書諒解書匯總?cè)?/h3>

原告:李,男,x年6月 2*日出生,漢族,邯鄲縣戶村鎮(zhèn)**人。電話: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趙*,女,x年10月13日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區(qū)路239號興隆﹒城市西景小區(qū)3號樓-1-3。

電話:

訴訟請求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依法判決婚生子李博浩宇的撫養(yǎng)權(quán);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x年4月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相識,相識后父母雙方經(jīng)常嘮叨要盡快結(jié)婚,原被告于x年9月18日登記結(jié)婚,領取了結(jié)婚證。在舉行結(jié)婚典禮之前,被告打電話給原告說:必須買冰箱、vcd與房子,否則就不結(jié)婚,當時原告家庭條件不好,只好借錢買了冰箱與vcd,這才勉強登記結(jié)婚?;楹蟾星椴缓?, x年11月2日生育一男名叫李博浩宇。結(jié)婚后,因被告的脾氣、性格、及生活處事方式經(jīng)常與原告發(fā)生爭吵,雙方只是湊合著維持婚姻。為此,原告于x年一直在山西出差,被告便一直要求原告買房子,因原告當時經(jīng)濟條件不好買不起房子,便與被告多次因房子、經(jīng)濟困難等問題發(fā)生爭吵,x年協(xié)商離婚過一次。后來因孩子在邯鄲市上學便在邯鄲市租住房屋,在邯鄲居住期間,原告在單位工作(當時工資很低),為此被告不但不理解,反而因生活瑣事及一致要求被告買房子等問題與原告爭吵不休,為此原告自x年便從家中搬出在外租房與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間原告每月都將孩子的撫養(yǎng)費及學費3000元交付被告,x年原告單位換發(fā)工資卡,因給被告孩子的撫養(yǎng)費讓被告來戶村信用社門口取卡,在戶村信用社門口,被告與原告發(fā)生爭吵,對著原告的兩個同事用手打了原告的臉部,原告沒有理睬被告。原告與被告在分居期間,被告多次到原告單位鬧事,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感情。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無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不好,夫妻現(xiàn)已分居至今,無和好可能,夫妻之間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據(jù)理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復興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2023年不起訴申請書諒解書匯總四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范例

穗檢刑不訴〔20xx〕2號

被不起訴人黃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證號碼×××××××,壯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武宣縣通挽鎮(zhèn)大昌村7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經(jīng)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黃金善涉嫌窩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依法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時許,犯罪嫌疑人黃宏面與同案人韋書棉、何基追、何開航、張榮杰(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鎮(zhèn)東華村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飲酒娛樂時,因噪音問題與在該店飲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心懷不忿,黃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張振卷傾訴,張振卷得知老鄉(xiāng)被他人欺負后,即吩咐黃宏面等人在外工樓外等候,其他人與韋書棉租乘摩托車趕到新塘鎮(zhèn)的“熱浪酒吧”,糾合同案人陳振安、黃相亮、韋文但及陳濤、陳界、陳振賢、黃振奮、黃振昌和“莫老二”(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摩托車并攜帶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車避振器等工具竄到東華村外工樓與黃宏面等人匯合后,持械沖入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內(nèi)泄憤報復,對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進行砍殺,致王銀江、李小周當場死亡,勞國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受重傷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張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別潛逃,企圖逃避偵緝。后被破獲歸案。犯罪嫌疑人黃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振卷殺人后潛逃,不但不到有關部門舉報,反而為其逃跑提供財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機關偵緝。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增城市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黃金善犯包庇、窩藏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金善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院印)

20xx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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