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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電匯申請書范本 電匯方式下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操作(三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1-12 10:55:14 頁碼:12
境內電匯申請書范本 電匯方式下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操作(三篇)
2023-01-12 10:55:14    小編:ZT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yōu)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境內電匯申請書范本一

___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雙方經(jīng)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電力系統(tǒng)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jīng)___省及澳門地區(qū)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xù)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續(xù)訂。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

(一)及價目表

(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

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向“用方”供電。

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guī)定。

____年至____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shù)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guī)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guī)定值時,須與“供方”協(xié)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

(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shù)值計收價目表

(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上述電力“供方”以___萬伏___赫茲頻率供應“用方”。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__萬伏變電站的___萬伏母線,以兩回___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tǒng)根據(jù)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

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___電力系統(tǒng)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___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___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___市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____市境內的設備由供方負責;澳門境內的設備由用方負責。

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執(zhí)行。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fā)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____市變電站的____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jù)此發(fā)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fā)現(xiàn)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shù)作為收費之根據(jù),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

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澳門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xié)商確定收費所依據(jù)的數(shù)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

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___%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shù)作為收費根據(jù)。

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表之讀數(shù)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shù)攝影兩份,對方各執(zhí)一份存案,抄讀表后,立即將指示器指針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shù)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guī)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fā)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后的___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電力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jīng)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

萬一供方電力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tǒng)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jù)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取得協(xié)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fā)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___省電力系統(tǒng)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_______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____年__月份開始,分____年,每年__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

一、第二款仍繼續(xù)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fā)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

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___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zhí)

第一款:凡有關執(zhí)行本合約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份。

供方和用方各執(zhí)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__份。

經(jīng)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國_______省電力公司(蓋章)

用方:_________市電力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最新境內電匯申請書范本二

為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推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深入開展,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滿意度,進一步加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宣傳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相關部署,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創(chuàng)新發(fā)展、完善提升,堅持勇于擔當、爭創(chuàng)一流,營造人人、事事、處處都是營商環(huán)境的良好氛圍,努力實現(xiàn)正面宣傳實效性進一步增強,法院整體形象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對營商環(huán)境工作知曉率、參與率及對法院工作滿意度進一步提升。

1.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在服務“三大攻堅”、服務保障經(jīng)濟高質量發(fā)展取得的新成就;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公正司法、司法為民方面推出的新舉措;

3.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典型案例;

4.隊伍建設新成效,特別是在學習弘揚李慶軍精神的先進典型,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實現(xiàn)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宣傳的正面效果。

5.人民法院服務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舉措和經(jīng)驗做法、工作亮點、典型案例和先進人物事跡。

(一)日常工作

在法院機關內部和門口周圍,設置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內容的宣傳欄、宣傳版面均不少于3處。電子屏幕每天滾動播出涉及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字幕,在法院政務網(wǎng)設置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滾動字幕,設置專欄,充分利用法院網(wǎng)站、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宣傳營商環(huán)境工作。積極協(xié)調在黨報黨刊、電視媒體、互聯(lián)網(wǎng)站等刊載有關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做法、成效、經(jīng)驗宣傳稿件。

(二)重點工作

1.全面提升司法水平,營造法治化市場環(huán)境的舉措和成效。大力宣傳法院牢固樹立依法平等及時全面保護的司法理念,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依法審理涉及各類市場主體的刑事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涉及企業(yè)的知識產(chǎn)權案件、企業(yè)破產(chǎn)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及涉外商事案件,依法準確審慎適用民事強制措施。開展“規(guī)范執(zhí)行行為、提升執(zhí)行質效”專項活動情況及取得的成效。

2.推進智慧建設,完善便利化訴訟服務的舉措和成效。

法院持續(xù)推進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建設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全面推進電子卷宗隨案生成和深度應用,推進執(zhí)行工作信息化建設。

3.?加大司法公開,增強透明化審判程度的舉措和成效。

法院持續(xù)提升司法公開水平,加強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輿論宣傳,讓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對法院服務保障優(yōu)化提升營商環(huán)境所付出的努力“聽得到”“看得見”“能感知”,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及時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推出的創(chuàng)新舉措,對司法的公開透明有更多的獲得感。宣傳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旁聽庭審、見證執(zhí)行、參與相關活動情況,不斷改善外部司法環(huán)境,努力贏得全社會認同。

4.?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商事審判執(zhí)行成本的舉措和成效。

法院加強訴訟全流程管理,嚴格控制案件審理期限,加強審判環(huán)節(jié)繁簡分流,強化執(zhí)行剛性約束的做法。

5.?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

(民事、刑事、立案、執(zhí)行、行政)通過組織巡回審判、法治講座、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推動送法進企業(yè)、進農(nóng)村、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qū)、進軍營,增強全民法治觀念。重點要走訪轄區(qū)企業(yè),關注企業(yè)訴求,提升服務意識。

6.?扎實開展法院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集中宣傳。

借助每年3月開展的平安建設和綜治、“4·26”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12·4”國家憲法日等集中宣傳活動,因地制宜,在廣場、集鎮(zhèn)等公共場所,采取出動宣傳車、擺放宣傳展板、標語,發(fā)放傳單、宣傳冊等,設立咨詢臺提供咨詢服務,開展形式生動、針對性強的宣傳活動,努力營造人人、事事、處處都是營商環(huán)境的良好氛圍。???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宣傳工作是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中重要組成部分。各庭室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宣傳工作列入各庭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加大投入,定期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困難。

(二)明確責任,嚴格督導

要強化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和人員責任,層層傳導壓力,量化工作任務,把宣傳工作分解到每名干警,把目標任務逐項逐條落到實處。

附件:1.法院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專題宣傳工作考核細則

附件1

法院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專題宣傳工作考核細則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相關部署,營造有利于營商環(huán)境工作發(fā)展的輿論環(huán)境和社會氛圍,提升人民群眾對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的滿意度,結合全市兩級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考核細則,滿分為100分,再根據(jù)需要進行折算。

一、高度重視,健全宣傳工作機構(20分)

(一)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專題宣傳工作,把其列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與審判執(zhí)行工作共同安排、共同部署、共同考核。定期聽取宣傳工作匯報,及時研究部署工作(10分)。

(二)法院成立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專題宣傳工作小組或專班,選配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業(yè)務能力優(yōu)的同志專門負責宣傳工作(5分)。

(三)加大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專題宣傳工作(以下簡稱“宣傳工作”)經(jīng)費保障力度,工作經(jīng)費納入本院預算,配齊配全宣傳工作所需的電腦、攝像照相器材和設備,確保工作順利開展(5分)。

二、豐富內部載體,營造良好氛圍(10分)

(一)在法院機關、立案窗口、訴訟服務中心、通往審判法庭的走廊等合適地點,采取懸掛橫幅、設立展板、播放電子屏等方式,集中宣傳法院服務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舉措和經(jīng)驗做法、典型案例和先進人物事跡。其中,宣傳欄、展板均不少于3處,且每季度要更新一次;電子屏內容每10天更新一次(5分)。

(二)印制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宣傳手冊,向到法院辦事、開庭的群眾和當事人,重點向一方或雙方為企業(yè)公司,或者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身份的當事人及代理人發(fā)放宣傳手冊(5分)。

三、把握時間節(jié)點,開展集中宣傳活動(10分)

(一)深入開展平安建設和綜治集中宣傳活動、“4.26”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12.4”國家憲法日等活動,采取懸掛橫幅、設立展板、提供咨詢、發(fā)放宣傳資料等形式,集中宣傳法院服務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舉措和經(jīng)驗做法、典型案例和先進人物事跡(3分)。

(二)廣泛開展普法宣傳。組織法官開展“法律六進”活動,深入機關、社區(qū)、農(nóng)村、企業(yè)和學校等,宣講國家、省、市有關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最新政策和法院的舉措做法,以案說法,為企業(yè)管理人員和職工講解相關法律常識,提供優(yōu)質法律咨詢服務(3分)。

(三)每季度組織策劃宣傳活動不少于1次(4分)。

四、加大媒體宣傳報道力度,擴大輿論影響(60分)

(一)加強媒體通聯(lián)工作。密切與中央、省市主流媒體聯(lián)系,建立相互溝通、相互支持的良好關系(10分)。

在《河南法制報》《開封日報》《汴梁晚報》、開封電視臺等媒體開設專欄,選取人民法院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亮點、典型案例和先進人物事跡,進行全方位、多層次、持續(xù)性、大力度的專題宣傳,實行無縫對接式宣傳,全方位展現(xiàn)人民法官服務大局、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服務營商環(huán)境的良好形象。全力配合媒體報道,積極提供素材,配合采編報道工作。

(二)積極在中央級、省市級媒體發(fā)稿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50分)。

1.每年在中央級主流新聞媒體發(fā)稿件不少于1篇,每篇字數(shù)不少于200字;在新華網(wǎng)、人民網(wǎng)、法制網(wǎng)、中國平安網(wǎng)發(fā)稿不少于一篇(20分)。

中央級主流新聞媒體是:《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經(jīng)濟日報》《民主與法制時報》、人民網(wǎng)《網(wǎng)絡輿情內參》、《長安》雜志、《人民法院報》。

2.每年在省級主流新聞媒體發(fā)表稿件不少于2篇,每篇字數(shù)不少于300字;在大河網(wǎng)、河南平安網(wǎng)、河南法學網(wǎng)發(fā)稿不少于2篇(20分)。

省級主流新聞媒體是:《河南日報》《河南法制報》、河南電視臺、河南人民廣播電臺?!豆衽c法》等同省級。

3.每年在市級主流新聞媒體發(fā)表稿件不少于5篇,每篇字數(shù)不少于300字(10分)。

市級主流新聞媒體是:《開封日報》《汴梁晚報》、開封電視臺、開封人民廣播電臺。

4.在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其它媒體發(fā)表的稿件,分別按上述標準減半計分;凡被媒體采用稿件,所刊發(fā)位置為一版頭題的,按相應級別分值乘以3計分;刊發(fā)在報眼位置的,按相應級別乘以2計分;篇幅較長的文字稿件每800字計1篇(超過2400字仍按3篇計算);圖片報道每幅照片計1篇。在中央級、省級、市級電視臺播出的電視專題片,分別加5分、3分、2分。

(三)加減分事項

在完成發(fā)稿任務基礎上,在中央級主流媒體每發(fā)1篇加5分,在其他中央級媒體上每發(fā)1篇加0.5分;在省級主流媒體上每發(fā)1篇加2分,在其他省級媒體上每發(fā)1篇加0.2分;在市級主流媒體上每發(fā)1篇加1分。每策劃一次重大宣傳活動加0.3分。主動挖掘培養(yǎng)先進典型事例和先進人物,推出全國典型的加5分,推出全省典型的加3分。積極組織新聞發(fā)布會,定期發(fā)布法院服務優(yōu)化營商法治環(huán)境工作亮點、典型案例等,每次加0.3分。

未能按要求上報材料的,進行虛假宣傳報道,或者在宣傳稿件統(tǒng)計中弄虛作假,或者發(fā)生負面輿情的,經(jīng)查實,每次扣5分。

本節(jié)計分上不封頂,按照最終得分對各基層法院排序后,按照位次計算最終計分。

五、工作要求

各庭室每年在中央級主流新聞媒體發(fā)稿件不少于1篇,在省級主流新聞媒體發(fā)表稿件不少于2篇,在市級主流新聞媒體發(fā)表稿件不少于5篇。每月20號前,各庭室把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發(fā)稿統(tǒng)計好報送本院新媒體辦公室。提供發(fā)稿稿件、照片等材料予以佐證。

最新境內電匯申請書范本三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xié)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jīng)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yè)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jīng)營邊界和明確的經(jīng)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qū)內購物場所,景區(qū)周邊或者通往景區(qū)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fā)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lián)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jīng)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jīng)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shù)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jīng)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jīng)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jīng)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jīng)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fā)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wèi)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shù)、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qū)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qū)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chǎn)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lián)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fā)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lián)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jīng)事先協(xié)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fā)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chǎn)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chǎn)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lián)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guī)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jīng)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xiàn)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shù)鼐用竦暮戏嘁?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jīng)營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jīng)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xù),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jīng)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jīng)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fā)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shù)×已經(jīng)出游的天數(shù)。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xù)。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xié)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xié)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xù)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guī)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xié)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fā)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yè)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chǎn)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shù):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xié)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xié)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xié)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xié)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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