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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條件范本 行政復議申請撤回的條件是什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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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條件范本 行政復議申請撤回的條件是什么(四篇)
2023-01-11 03:29:50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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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條件范本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qū)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委托,對李在××區(qū)××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xx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準,就于19xx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xx年×月×日李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后,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并請求盡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說:“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否則后果 自負”。19xx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系搞得不好,并告訴他先把鄰里關系搞好,辦證手續(xù)齊全后,才能批準 .以后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準他蓋南樓的申請。后李于19xx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筑許可證》批準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準的事項和有關規(guī)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后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準手續(xù), 純屬違章建筑。其行為違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guī)定。直到19xx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2.李《私房建筑許可證》上批準的建筑面積為44.64m2×2,但其實際建筑面積是45 .99m2×2,共超出2.7m2.這是由于加寬、加長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違章行為。

3.李《私房建筑許可證》上批準樓房高度為6米。李和其子在19xx年×月×日 辦理許可證時,我局經辦人員史、校等人向他明確交待了房高6m的起標點是以×村 ×街中心點加20cm起標。隨后,我局魯局長又向他強調了這一點。建房戶李是清楚的。 這一點,李在訴狀中也承認了。原告自稱是:“按照被告批準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筑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于19xx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钡聦嵣侠钣稚米蕴岣叻课莸母叨龋渌ǖ臉?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準的高度1.02m.所以認定其違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規(guī)定 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五條“房屋的層高一般應控制在3—3.2米……臨街房屋標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為宜,不允許任意提高房屋標高,影響四鄰”的規(guī)定。

4.擅自改變建 筑立面。李申請圖紙為東樓,正立面為西立面,主要的門窗向西開。按圖,有兩個向 西開的門,并無申請向南開門。因其南臨××村×街,東鄰胡同、北鄰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開一個小側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將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變批 準的建筑立面,將東樓變成了北樓,因而造成了西側二層出現了側窗;同時,由于其將東樓 改變成北樓,違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實際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筑許可證》由于李原因而作廢。這是明顯的違章行為。

5.違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規(guī),一切建筑物應限定在平面位置圖,即座落圖范圍內施工。李所建房 屋應在本局批準的7.20米×6.20米內進行,超出此范圍就是違章。為了防止李建房時違章 ,當時主管建筑的魯局長在審批的李的圖紙上明確限定西側在1.15米距離內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對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兒子李蓋了章(見圖紙)。但原告無視這一批示,擅自 建西側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過程中,我局工作人員史聽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錯誤的,要打掉。19xx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確告訴李 :“批準你建房寬6.20米,你違背批示,應改過來:出檐20—30厘米,我們不能說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焙笥凇猎隆寥?,魯局長和史同去現場,當著李和其子的面 ,明確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來魯決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對這一點仍置之不理,至今還保留1.1米的大檐。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錯誤事實是清楚的。對于李違章行為,我們進行多次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違 章行為。李非但不聽,反而四處活動,托人講情。根據《×市城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辦法》 第23條之規(guī)定,李在建房中違反了:①未領取建筑執(zhí)照擅自興建地下室。②未按批準圖 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增加建筑面積。根據市建(19xx)×號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無執(zhí)照施工或未按執(zhí)照批準事項施工,擅自改變位置、層 數、面積、立面、結構者”視為違章行為之規(guī)定,確認李私房建筑有五處違章。我局 根據《×市私房建筑管理實施細則》第17條第1款:“責令停工、糾正、限期拆除”; 第2款:“處罰房主工程造價的10%以下罰款”;第3款:“強行拆除”的規(guī)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對李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①去掉西側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層側窗;③對擅自建地下室、改變方位、房高、面積罰款1000元。這是有理有據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理的過程。

二、《起訴狀》中說: “法院看到19xx年×月×日訴狀后,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其錯誤?!边@是李 的謊言。我們之所以撤回這個決定,并不是因為我們對李××處罰的錯誤,而是因為《處罰 決定書》中有兩處不當: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規(guī)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沒有這個規(guī)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罰款條文,而不是要撤銷處罰決定。

三、《起訴狀 》中說:“史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場查看,并在竣工驗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 .”李的這種言論純系捏造。我們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戶是按照程序規(guī)定,即報圖紙證件、現場勘查、驗灰線、發(fā)建筑許可證、竣工驗收這五步進行。哪有那么多時間看著他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當場就予以糾正,并責令其停工,讓其填上。在李的樓房即將 竣工時,我們才知道其違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進行批評,責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說沒有 提出過異議呢?事實上是李企圖把自己違反建筑規(guī)定的責任推給我們城建局罷了!

四 、《起訴狀》中原告說他沒有違反規(guī)定。在我們處理李違章的過程中,李曾四處活動, 托人說情,已多次表示自己違章,要求象征性地罰點款。請看政府辦公廳給×區(qū) 長的信,其中寫道:“我的一個老戰(zhàn)友李退休后在原來的地基上蓋了幾間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設計圖紙不應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認突出的地方是錯誤的,請你和 有關部門說一下,一是叫本人作個檢查或是酌情罰點款……”。從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認自己蓋房檐是違章的;第二,要求罰款不要打掉房檐??蔀槭裁丛凇镀鹪V狀》中,李 又說自己根本沒有違章呢?這只能說明李出爾反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審判 長,以上我的答辯說明了我們對李所作的處罰決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

一、請求法院維持19xx年×月××日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書》,并強制執(zhí)行。

二、對李違章行為重新從嚴處理,即將其房屋超高,東、西、 南三處挑檐等違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違章,批準的東樓蓋成了北樓,造成我 局批的圖紙、手續(xù)全部作廢,待法院判決后,令其重新辦理手續(xù)。

四、李在起訴狀中 捏造事實,給我局的聲譽和工作造成極壞影響,要求李給我局賠禮道歉,恢復名 譽,賠償經濟損失。

此 致

××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區(qū)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19xx年×月×日

附件:

1. 答辯狀副本1份;

2.書證2份;

3.證人證言3份;

4.現場筆錄1份。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條件范本二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吳,男,198x年x月10日生,漢族,個體戶,住永定縣,公民身份號碼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女,198x年x月1日生,漢族,個體戶,住永定縣,公民身份號碼,系上訴人吳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廖,女,197x年x月7日生,漢族,教師,住永定縣,公民身份證號碼。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男,195x年x月13日生,漢族,公務員,住永定縣,公民身份證號碼。

原審被告:永定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住所地:永定縣鳳城鎮(zhèn)金鳳大街25號。法定代表人,局長。

原審第三人胡,男,197x年x月16日生,漢族,銀行職員,公民身份證號碼,住永定縣。

原審第三人張,女,197x年x月16日生,漢族,職工,公民身份證號碼,住永定縣。

原審第三人楊,男,196x年x月5日生,漢族,銀行職員,公民身份證號碼,住龍巖市。

上訴請求:

撤銷永定縣人民法院()永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者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起訴人主張受侵犯的權益必須是“合法權益”,即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權力和利益;不符法律規(guī)定的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本案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的權益是訟爭的“二個雜物間(各約3平方米)的‘空間’使用權”【見本案一審判決書所確認的事實,即第8頁倒數第4行以及二被上訴人與楊所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第一條第(二)項】。我國《物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而《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沒有關于不動產“空間”使用權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不動產的“空間”使用權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它是被上訴人自行創(chuàng)設的權利。顯然,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雜物間的“空間”使用權不是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被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再說,被上訴人購買的是子虛烏有的“空間”使用權,與原審被告所登記的雜物間的所有權不具有關聯(lián)性;因而被上訴人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據此,被上訴人亦不具有訴權,同樣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本案屬于重復起訴,一審法院依法不應當受理

被上訴人于x年11月14日對本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x年12月16日撤回起訴;x年1月28日,被上訴人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對同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即被上訴人提起的這二個行政訴訟存在以下二個共同之處:一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應當受理被上訴人的起訴;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

三、被上訴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

1、x年10月份,上訴人以依法持有的“永房權證x字第00215號《房屋所有權證》” 中已經登記“1層6房屋”為上訴人所有為由,以倆被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倆被上訴人排除妨害、歸還涉案的“1層6房屋”【見本案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行政起訴狀》第4頁第5-7行】。二被上訴人當時以被告的身份進行了應訴答辯。這一事實說明:倆被上訴人早在x年10月就知道了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2、x年11月,二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見本案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行政起訴狀》第4頁第五點或者本案一審判決書第9頁倒數第9行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要求法院撤銷被告永定縣住建局(即本案一審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即被告永定縣住建局向上訴人頒發(fā)“永房權證x字第00215號《房屋所有權證》”中1層6房屋的產權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事實說明二被上訴人在x年11月14日提起行政訴訟時,進一步明確了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并且明確知道了不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權和起訴期限。

上述二個事實證據可以充分證明: x年1月30日,倆被上訴人再次對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明顯超過了《行政訴訟法》第39條所規(guī)定的三個月的起訴期限。所以,二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倆被上訴人的起訴。

四、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特別是判決理由所陳述的事實和得出的結論要么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要么就沒有法律依據。以下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的理由進行逐一反駁:

1、認定“永房權證x字第00215號《房屋所有權證》”(下稱第00215號房權證)所登記的“1層6房屋”層高僅2.05米(見一審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3行),沒有證據。因此而認定“被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是錯誤的

“1層6房屋”在第00215號房權證中登記的面積為9.38平方米,是店面(在房屋權屬證書的平面圖中標示為1層3)后邊的閣樓、衛(wèi)生間和二個雜物間的建筑面積之和(閣樓在衛(wèi)生間和雜物間的上方,閣樓下方有一個衛(wèi)生間和二個雜物間,面積各占三平方左右;1層6房屋的結構如圖所示 ),不是單獨指雜物間。“1層6房屋”是整個店面分割開來的功能性的房屋,是店面的有機組成部分;“1層6房屋”的層高包括雜物間、衛(wèi)生間和閣樓的層高,它的層高與店面的層高是完全相同的。顯然“1層6房屋”的層高遠遠超出可以登記的法定最低層高2.20米(被上訴人認為雜物間層高為2.05米);因此,一審被告對“1層6房屋”進行產權登記并不違反“房屋層高小于2.20米不得進行產權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無論雜物間的層高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層高2.20米,均不影響一審被告對“1層6房屋”進行產權登記。何況,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證明雜物間的層高為2.05米,一審判決認定雜物間的層高為2.05米也是聽信了被上訴人的信口雌黃。

2、一審法院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一審被告于x年4月為第三人胡xx辦理初次房層產權登記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公告”程序只“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所以一審判決以一審被告在給胡xx辦證時未進行公告“屬于程序違法”,缺乏法律依據。同時,本案不屬于訟爭房屋的工程質量糾紛,第三人胡xx辦理初次房屋產權登記時未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影響本案中任何當事人所主張的各項權利;因此,這一瑕疵不足以構成程序違法。

3、一審判決認定“1層6房屋”登記的權屬來源不明,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在楊、賴、胡三方共同簽訂的合作建房《協(xié)議書》中的第一點明確寫道:“一、房產分配:甲方擁有第五層和第七層建筑物全部產權;乙方擁有第二層、第四層及第二間店面建筑物全部產權;丙方擁有第三層、第六層、第一間店面和第三間店面建筑物全部產權;頂層蔭臺和底層樓梯部分建筑物產權屬于三房共同擁有”,這一條是合作建房三方對合作所建房屋全部產權的分配處置,該條十分明確:①胡享有涉案第三間店面建筑物的全部產權;②整坐房屋底層建筑僅由二部分構成:店面(三間)和底層樓梯。由此可以明確:閣樓、衛(wèi)生間、雜物間等功能性房屋是底層店面建成后分割而成的,屬于店面房屋產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據此,第三人胡在x年4月辦理涉案房屋的初次產權登記時,一審被告將“1層6房屋”的產權(由閣樓、衛(wèi)生間、雜物間共同組成)予以確認登記,具有明確的權屬來源依據。而倆被上訴人購買的僅僅是訟爭雜物間的“空間使用權”,其《房屋購銷合同》第一點第(二)項還明確寫明“雜物間壹間約3平方米的空間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售給乙方(即本案被上訴人)”。既然被上訴人購買的是出賣人自行創(chuàng)設的“空間使用權”,那么倆被上訴人就根本沒有任何資格和理由來主張“1層6房屋”雜物間的所有權(當然包含占有、使用權)。

4、一審判決認定倆被上訴人是“一層6房屋”的使用權人,明顯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以永定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永民初字792號、()永民初字793號《民事判決書》為依據,認定二被上訴人是“1層6房屋使用權人”明顯錯誤。因為上述《民事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僅僅是確認被上訴人與楊于20xx年12月30日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有效,而不是確認訟爭的“1層6房屋”中雜物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不等于買受人就當然享有法律所認可的房屋產權(如一房數賣),這應當是法官大人應有的法律常識,無需多說。

5、一審法院以“1層6房屋”的初始登記錯誤為由,直接判決撤銷上訴人持有的第00215號《房屋所有權證》中1層6房屋的產權證,明顯錯誤

一審判決書中已經認定,涉案“1層6房屋”在x年4月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后,又經過多次買賣過戶登記,并同時認定:“x年2月,第三人吳、王通過房屋中介公司向胡購買永房權證鳳字第19382號登記有1層3、1層6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永定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為吳、王xx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永房權證x字第00215號” 【見本案一審判決書第9頁第10-14行所認定的事實】上述事實可以證明:訟爭的“1層6房屋”中二個雜物間的產權是經過有權機關登記的,而經過登記的物權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說明上訴人購買“1層6房屋”(含其中的二個雜物間)的權屬來源合法。在一審被告已經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上訴人辦理“1層3和1層6”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此避而不談,反而以“1層6房屋”初次登記錯誤為由,撤銷針對上訴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

五、不動產的善意取得阻卻撤銷登記

不動產經過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登記的作用在于維護不動產物權的交易安全。如前所述,一審法院已經認定:“x年2月,第三人吳、王通過房屋中介公司(以26萬元的價格)向胡購買永房權證鳳字第19382號登記有1層3、1層6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永定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為吳、王xx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永房權證x字第00215號”【見本案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第9頁第10-14行】。也就是說,第三人胡xx1層3、1層6的房屋在出賣給上訴人之前就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取得了房屋產權證;上訴人(買受人)通過中介機構介紹與出賣人胡訂立《房屋轉讓合同》并支付了房價款26萬元;上訴人(買受人)購買1層3、1層6的房屋后依法辦理了過戶登記。據此,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即使1層6房層的初次產權登記有錯,上訴人亦完全具備善意取得1層6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三款關于“房屋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撤銷登記行為”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應當撤銷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既沒有事實證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完全錯誤。請二審各位法官大人實事求是,充分尊重證據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者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條件范本三

中國民生銀行:

你單位于20xx年5月獲得我局行政許可《關于華星磊任職資格的批復》(渝銀監(jiān)復〔20xx〕66號),經調查核實,因出現下列第〔1〕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我局作出注銷決定。

1.行政許可有效期或者經營期限屆滿未延期的。

2.法人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的。

3.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公民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你單位如對本注銷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銀監(jiān)會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注銷決定書之日起3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年1月25日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條件范本四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安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鎮(zhèn)___________號。申請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決定一案,于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現請求撤銷行政復議。

撤回復議申請的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__________工字第______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________________縣工商局委托_______________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___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yè)執(zhí)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yè)執(zhí)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

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安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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