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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 心理危機干預講座心得體會(九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1-07 10:13:56 頁碼:7
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 心理危機干預講座心得體會(九篇)
2023-01-07 10:13:56    小編:ZTFB

當在某些事情上我們有很深的體會時,就很有必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通過寫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總結積累經驗。心得體會對于我們是非常有幫助的,可是應該怎么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簡稱《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規(guī)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fā)《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簡稱《內部人員過問規(guī)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簡稱《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規(guī)定》)。

以上三個文件統(tǒng)稱“三個規(guī)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tǒng)籌協(xié)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chuàng)造公正司法的環(huán)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zhí)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fā)文發(fā)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xié)調會、發(fā)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干部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guī)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jiān)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并依照以下方式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線索進行處置:

(一)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二)本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情況;(三)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情況;(四)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通報情況。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

第九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四)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十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guī)定過問和干預辦案的情況和辦案人員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確保有關規(guī)定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為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guī)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

第三條?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五條?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guī)不得泄露的情況;(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等行為;(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批準。

第七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九條?司法人員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者舉報。

第十條?對反映或者舉報司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線索,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對實名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查并將查核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不屬于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管轄的司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司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zhí)行本規(guī)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zhí)行、檢察、偵查、監(jiān)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guī)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guī)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yè)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二

“‘三個規(guī)定’對于減少司法活動中的暗箱操作行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苯?,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監(jiān)察室主任劉爭遠告訴本刊記者,“在查處的違紀違法法院干警中,有一些就是因過問案件、與當事人有不當接觸進而導致干預案件處理、說情徇私的情況。‘三個規(guī)定’的貫徹落實,是嚴格司法、執(zhí)行黨內法規(guī)的政治自覺,是涵養(yǎng)風清氣正司法生態(tài)的行動自覺,也是司法者嚴格公正履職的重要保障?!?/p>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把防止領導干部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確保司法公正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進行部署,為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堅實保障。

2015年,《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將上述三個文件簡稱“三個規(guī)定”)先后出臺?!叭齻€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為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履職架設了“高壓線”、筑起了“防火墻”。

2020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情況開展專項整治,暢通信息直報系統(tǒng),建立干預過問案件情況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健全對記錄違規(guī)干預過問案件辦案人員的保護和激勵機制。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三個規(guī)定”貫徹落實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和全國法院系統(tǒng)開展“三個規(guī)定”落實情況專項整治活動。此次學習以“認真學習貫徹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嚴格制度執(zhí)行,規(guī)范司法行為,推動建設風清氣正的政治機關”為主題,對學習貫徹“三個規(guī)定”進行再學習、再動員、再部署。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yè)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zhí)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guī)定》,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司法人員從業(yè)限制和任職回避制度。

“作為一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警鐘長鳴,耐得住誘惑、守得住底線、經得起考驗,切實把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guī)定’記在心里,把責任扛在肩上,切實根治請托和以案謀私等庸俗文化滋生蔓延的不良風氣,確保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鄙虾J行靺R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嘉駿在分享學習心得體會時說。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將健全落實“三個規(guī)定”工作機制作為28項配套舉措之一專門予以明確。

為加強對“三個規(guī)定”落實情況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進一步推動“三個規(guī)定”在各級法院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原內外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信息專庫進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聯(lián)通四級法院的“三個規(guī)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并將領導干部插手重大事項情況一并納入記錄報告內容。

“‘三個規(guī)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的運行將‘讓審理者裁判’精神真正落到了實處?!眱让晒抛灾螀^(qū)滿洲里市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張瑞峰認為,該平臺不僅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定了紅線,也讓司法人員增強了抵御權力干擾的勇氣。

據介紹,“三個規(guī)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guī)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專家點評

“三個規(guī)定”保障公正廉潔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熊秋紅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針對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建立起權力與司法的“隔離帶”;中央政法委發(fā)布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建立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調查和處理機制,加強了司法機關內部的監(jiān)督制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禁止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與當事人等進行非正當接觸交往,以防止人情、金錢等因素干擾司法(以下將上述三個文件簡稱“三個規(guī)定”)。

為了確?!叭齻€規(guī)定”得到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兩手抓”:一方面,組織開員增強了抵御權力干擾的勇氣。據介紹,“三個規(guī)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guī)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展落實“三個規(guī)定”專項整治活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常態(tài)化監(jiān)督管理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聯(lián)通四級法院的記錄報告平臺,通過專項整治活動,督促各級法院對干預、過問案件、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如實、及時、全面記錄,報告到位,并及時公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一些地方法院在落實“三個規(guī)定”活動中,擴大了記錄對象的范圍,不僅包括領導干部,還包括領導干部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將“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擴大到全體工作人員,包括6個月以上聘用、借調和掛職人員;通過公開舉報電話、微法院、微信、微博、官網等媒介多渠道、全方位主動接受社會對“三個規(guī)定”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jiān)督管理嚴格執(zhí)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的意見》。該意見對落實“三個規(guī)定”的實踐探索和專項整治活動的經驗進行了總結,明確了院黨組的主體責任、職能部門的監(jiān)管責任和內設部門的日常管理責任,明確了應當予以記錄報告的違規(guī)行為情形和內外部人員過問情形,建立了月報告和季度分析報告制度,健全了對記錄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規(guī)范了離任人員管理,強化了審判組織監(jiān)督,加大了司法公開力度,完善了追責問責機制,并將執(zhí)行“三個規(guī)定”情況納入內部巡視、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專項檢查范圍。

對于國家法治建設而言,最理想的狀態(tài)是沒有任何人干預干擾司法,讓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司法規(guī)律和司法程序自主地處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舉落實“三個規(guī)定”,努力消除權力、關系、金錢干預干擾司法的現象,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圍。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三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tǒng)籌協(xié)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chuàng)造公正司法的環(huán)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zhí)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fā)文發(fā)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xié)調會、發(fā)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干部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

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guī)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jiān)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并依照以下方式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線索進行處置:

(一)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

(二)本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情況;

(三)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情況;

(四)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通報情況。

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

第九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十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guī)定過問和干預辦案的情況和辦案人員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guī)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確保有關規(guī)定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為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guī)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

第三條?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五條?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guī)不得泄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等行為;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批準。

第七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九條?司法人員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者舉報。

第十條?對反映或者舉報司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線索,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對實名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查并將查核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不屬于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管轄的司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司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zhí)行本規(guī)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zhí)行、檢察、偵查、監(jiān)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guī)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guī)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yè)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四

為了更好地幫助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度過心理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fā)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各種傷害,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訂我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實施方案。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特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1.學習制度。心理健康教師、班主任、任課教師通過網絡、書籍學習有關心理知識。

2.鑒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其病情應經專業(yè)醫(yī)院進行鑒定。

3.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干預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一)預防教育

立足教育,重在預防,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老師和任課教師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尊重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fā)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么是危機,人們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同學們的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

學校通過講座、課程等途徑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代健康觀念,針對學生中廣泛存在的環(huán)境適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等開展教育;各班組織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通過主辦主題鮮明的特色班會,幫助學生優(yōu)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早期預警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fā)現,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fā)生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卡

???由班主任通過詢問、家訪等方式了解學生家庭情況,對于特殊學生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卡。

2.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匯報制度

為掌握學校學生心理健康的動態(tài)發(fā)展,隨時掌握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學校建立學生心理問題報告制度。

在學生層面,培養(yǎng)大隊干部、班干部為心理輔導員,負責本班同學心理健康健康方面的聯(lián)絡,對班級內出現的有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初步判斷,并報告班主任。

在班主任層面,教導處根據工作需要對班主任進行基本的心理健康水平甄別和基本的心理輔導技能的培訓,增強班主任對學生心理健康的了解。

3.建立心理咨詢老師學生心理危機報告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老師或班主任在發(fā)現學生存在較嚴重心理危機、超出學校心理咨詢范圍的,應在24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報告給學校領導,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做好轉介工作。

(三)干預措施

對于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學校根據其心理危機程度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1.建立支持系統(tǒng)

學校要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培養(yǎng)他們積極向上、樂觀進取的心態(tài),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班主任應該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心理輔導員、學生干部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教導處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師負責與個別學生的談話和跟蹤訪問。動員有心理困難學生的家長、朋友對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可以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學生。

2.建立治療系統(tǒng)

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應進行及時的治療。對癥狀表現較輕危機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輔導為主。對癥狀表現較重者建議到相關醫(yī)院的心理門診接受咨詢、治療(必要時接受藥物治療)。對癥狀表現嚴重、危機程度很高者,必須立即將其送醫(yī)院等專業(yè)精神醫(yī)院治療。

3.建立阻控系統(tǒng)

對于學??烧{控的引發(fā)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協(xié)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xù)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后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校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

4.建立監(jiān)護系統(tǒng)。

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jiān)護。

(四)后期跟蹤

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向所在學校出具學校認可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學生復學后,學校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tǒng),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fā)生激烈沖突。班主任對其要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心理健康教育老師每月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五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guī)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

“三個規(guī)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后印發(fā)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這“三個規(guī)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guī)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zhí)行‘三個規(guī)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fā)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guī)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p>

最高檢新聞發(fā)布會上發(fā)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guī)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yè)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fā)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guī)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斑@相當于檢察機關‘自曝家丑’,把違反‘三個規(guī)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zhí)行好?!?/p>

落實“三個規(guī)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guī)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huán)節(jié)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huán)境?!笨妵鴺反碚f。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guī)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guī)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叭缃穹ㄖ苇h(huán)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guī)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huán)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guī)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guī)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guī)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比珖舜蟠?、北京首發(fā)公路養(yǎng)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yǎng)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guī)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xù)帶頭貫徹落實好。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六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精神,更好的幫助有心理問題的學生渡過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健康危機事件的發(fā)生,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建設平安、和諧的校園提供心理保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方案如下:

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癥狀得到立刻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的發(fā)生。

?????? 副組長:成員:

(一)認真組織面向全體學生的心理普查,及時發(fā)現學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機情況。

1、建立健全問題學生心理檔案,并根據心理狀況及時加以疏導和干預。對面臨家庭變故、重大挫折、突發(fā)事件或有心理障礙、行為有

問題的學生要及時發(fā)現,關心他們,及時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預防意外事件的發(fā)生。

2、對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其家長,并協(xié)助家長做好教育、疏導、監(jiān)控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學生轉到精神疾病醫(yī)療機構進行診治,防止因心理障礙引發(fā)自殺或傷害他人事件發(fā)生。3、關心留守兒童,深入開展“我把學生當家人,學生把我當親人”活動;要建立“早發(fā)現、早報告、早研判、早預防、早控制”的“五個早”預警機制和加強畢業(yè)生離校前、放假前后、考試前后、開學前后、新生入學后、重大活動前后和季節(jié)交替前后的“7個重要時段”的重點監(jiān)控工作。牢固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為學生安全負責,確保青少年學生在校健康、快樂成長。

(二)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輔導與咨詢工作

1、按照有關要求,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納入學校整體教師隊伍建設工作中。建立在校長領導下,以班主任、輔導員、德育教師和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為骨干、全體教師共同參與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

2、認真貫徹落實《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通過案例教學、體驗活動、行為訓練等形式,科學系統(tǒng)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通過心理健康宣傳周、主題班會、宣傳欄、黑板報等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宣傳活動。

3、繼續(xù)加強心理輔導工作,積極配合團委、關工委做好“心情驛站”心理咨詢工作。通過咨詢,為學生心理健康指導與服務。

4、做好新生、畢業(yè)生、貧困生,特別是學習困難學生、違紀學生、言行異常學生、留守兒童、單親家庭學生、早戀學生的心理輔導與咨詢工作,幫助他們化解心理壓力,克服心理障礙。

5、充分利用現有專職心理健康教師資源,招募志愿者教師,擴大心理咨詢隊伍,對有嚴重心理疾病的學生進行心理危機干預。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于心理危機狀態(tài)的學生及教師

1、教育為主。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guī)律,以對中職生開展心理素質教育為主,增加學生對危機的了解與認知,提高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緒調控能力,為應對危機做好準備。

2、重在預防。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培養(yǎng)學生認識生命、尊重生命、珍愛生命的意識,并學會正確的應付危機的策略與方法。

3、完善系統(tǒng)。通過構建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體系,做到心理困擾早期預防、早期發(fā)現、早期診斷、早期應對,避免或減少危機對學校正常工作的影響。協(xié)助學生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鼓勵同學之間互相關愛、互勉互助,形成協(xié)調的人際關系。

4、處理果斷。危機干預工作要準確判斷、果斷處理、有效干預,避免因處理不及時、不得當而激發(fā)或加重學生的困擾,給工作帶來被動局面。

建立三級危機預警網絡:

一級預警:學校專業(yè)危機干預人員,全面負責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與心理危機防護工作。

二級預警:學生處輔導員及學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心理健康及心理危機干預培訓,及時發(fā)現學生異常問題,并及時匯報情況和開展相關工作,并負責與學生家長建立聯(lián)系。

三級預警:學生干部及學生心理委員。要在學生中普及危機預防和干預的基本措施。充分發(fā)揮班級學生干部、學生黨員的骨干作用,加強思想和感情上的聯(lián)系和溝通,一旦發(fā)現異常情況,要做到及早發(fā)現、及早報告。對于接受干預的危機當事人,要做好跟蹤援助工作,幫助當事人順利度過危機。

全校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教師及各處室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tǒng)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自己的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要對個人及處室實行責任追究。

1、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協(xié)助而處室負責人不服從指揮的;2、參與危機干預事故處理處室,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后,拖延時間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tǒng)一指揮而延誤時機的;

3、各處室對學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或執(zhí)行學校危機干預方案不力的。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七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精神,更好的幫助有心理問題的學生渡過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健康危機事件的發(fā)生,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建設平安、和諧的校園提供心理保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方案如下:

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癥狀得到立刻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的發(fā)生。

?????? 副組長:成員:

(一)認真組織面向全體學生的心理普查,及時發(fā)現學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機情況。

1、建立健全問題學生心理檔案,并根據心理狀況及時加以疏導和干預。對面臨家庭變故、重大挫折、突發(fā)事件或有心理障礙、行為有

問題的學生要及時發(fā)現,關心他們,及時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預防意外事件的發(fā)生。

2、對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其家長,并協(xié)助家長做好教育、疏導、監(jiān)控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學生轉到精神疾病醫(yī)療機構進行診治,防止因心理障礙引發(fā)自殺或傷害他人事件發(fā)生。3、關心留守兒童,深入開展“我把學生當家人,學生把我當親人”活動;要建立“早發(fā)現、早報告、早研判、早預防、早控制”的“五個早”預警機制和加強畢業(yè)生離校前、放假前后、考試前后、開學前后、新生入學后、重大活動前后和季節(jié)交替前后的“7個重要時段”的重點監(jiān)控工作。牢固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為學生安全負責,確保青少年學生在校健康、快樂成長。

(二)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輔導與咨詢工作

1、按照有關要求,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納入學校整體教師隊伍建設工作中。建立在校長領導下,以班主任、輔導員、德育教師和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為骨干、全體教師共同參與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

2、認真貫徹落實《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通過案例教學、體驗活動、行為訓練等形式,科學系統(tǒng)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通過心理健康宣傳周、主題班會、宣傳欄、黑板報等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宣傳活動。

3、繼續(xù)加強心理輔導工作,積極配合團委、關工委做好“心情驛站”心理咨詢工作。通過咨詢,為學生心理健康指導與服務。

4、做好新生、畢業(yè)生、貧困生,特別是學習困難學生、違紀學生、言行異常學生、留守兒童、單親家庭學生、早戀學生的心理輔導與咨詢工作,幫助他們化解心理壓力,克服心理障礙。

5、充分利用現有專職心理健康教師資源,招募志愿者教師,擴大心理咨詢隊伍,對有嚴重心理疾病的學生進行心理危機干預。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于心理危機狀態(tài)的學生及教師

1、教育為主。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guī)律,以對中職生開展心理素質教育為主,增加學生對危機的了解與認知,提高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緒調控能力,為應對危機做好準備。

2、重在預防。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培養(yǎng)學生認識生命、尊重生命、珍愛生命的意識,并學會正確的應付危機的策略與方法。

3、完善系統(tǒng)。通過構建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體系,做到心理困擾早期預防、早期發(fā)現、早期診斷、早期應對,避免或減少危機對學校正常工作的影響。協(xié)助學生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鼓勵同學之間互相關愛、互勉互助,形成協(xié)調的人際關系。

4、處理果斷。危機干預工作要準確判斷、果斷處理、有效干預,避免因處理不及時、不得當而激發(fā)或加重學生的困擾,給工作帶來被動局面。

建立三級危機預警網絡:

一級預警:學校專業(yè)危機干預人員,全面負責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與心理危機防護工作。

二級預警:學生處輔導員及學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心理健康及心理危機干預培訓,及時發(fā)現學生異常問題,并及時匯報情況和開展相關工作,并負責與學生家長建立聯(lián)系。

三級預警:學生干部及學生心理委員。要在學生中普及危機預防和干預的基本措施。充分發(fā)揮班級學生干部、學生黨員的骨干作用,加強思想和感情上的聯(lián)系和溝通,一旦發(fā)現異常情況,要做到及早發(fā)現、及早報告。對于接受干預的危機當事人,要做好跟蹤援助工作,幫助當事人順利度過危機。

全校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教師及各處室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tǒng)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自己的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要對個人及處室實行責任追究。

1、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協(xié)助而處室負責人不服從指揮的;2、參與危機干預事故處理處室,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后,拖延時間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tǒng)一指揮而延誤時機的;

3、各處室對學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或執(zhí)行學校危機干預方案不力的。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八

心理健康教育是通過心理衛(wèi)生的教育、心理品質與能力的培養(yǎng)及處理心理問題的輔導,以全面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最終促進學生人格健全發(fā)展的一項科學系統(tǒng)的工程.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教育廳《中小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規(guī)范(試行)》(粵教思〔2008〕83號)等四個規(guī)范文件和z教育局《z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實施意見》(深寶教〔2006〕149號),切實做好我校小學心理健康教育和學生個案跟進教育及建檔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學校心理健康及個案跟進教育工作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組員:z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內容

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識,樹立心理健康意識,了解簡單的心理調節(jié)方法,認識心理異?,F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識,其重點是學會學習、人際交往、升學以及生活和社會適應等方面的常識.

小學低年級主要包括:幫助學生適應新的環(huán)境、新的集體、新的學習生活與感受學習知識的樂趣;樂于與老師、同學交往,在謙讓、友善的交往中體驗友情.

小學中、高年級主要包括:幫助學生在學習生活中品嘗解決困難的快樂,調整學習心態(tài),提高學習興趣與自信心,正確對待自己的學習成績,克服厭學心理,體驗學習成功的樂趣,培養(yǎng)面臨畢業(yè)升學的進取態(tài)度;培養(yǎng)集體意識,在班級活動中,善于與更多的同學交往,健全開朗、合群、樂學、自立的健康人格,培養(yǎng)自主自動參與活動的能力.

三、方法與途徑

1、工作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全校學生近期心理健康狀況,對個案情況交流分析,制定跟進輔導、教育的方法,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和個案跟進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建立完善學生個案檔案

(1)定期對學生心理健康水平進行調查.通過心理愛心信箱、家訪、電訪等渠道,拓寬學生心理咨詢途徑,掌握學生心理健康動態(tài),按照《廣東省中小學建立心理危機“三預”工作機制實施方案(試行)》,建立學生心理咨詢輔導檔案.高度重視個別有心理問題的學生和行為表現異常的學生,建立完善學生個案檔案,做好詳細判斷、分析、輔導干預過程記錄.要及時進行個案跟蹤輔導,幫助學生解除心理困惑或障礙,糾正行為偏差的學生.

(2)建立完善學生心理危機“三預”(預防、預警、干預)工作機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建立《學生心理危機“三預”工作機制行動方案》,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和落實全體教職員工“教書育人”的神圣職責,以發(fā)展性教育內容模式,培養(yǎng)學生良好心理素質和文明行為,及時應對、排除和干預學生的心理危機和極端行為,預防和減少學生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的發(fā)生.

3、指導家長改進家庭教育方法

開展好家庭教育的指導工作,幫助家長轉變陳舊落后的家庭教育觀念和方式,發(fā)揮家庭教育功能,凈化家庭教育環(huán)境,提高家長的教育水平,一是通過家長學校,組織家長以案說教,正確認識當今時代學生的心理特征及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改進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二是開學后盡早安排班主任、教師家訪,全面了解學生在家的表現情況,特別是列入學校個案跟進教育對象的學生,形成學校、家庭教育良性互動的育人機制.

四、嚴格報送制度

根據“預警”機制的三個級別,嚴格學生情況報送制度.

“一般預警”:在嚴格保密的前提下,心理教師將預警學生情況通報班主任,協(xié)同班主任予以關注.

“重點預警”:在嚴格保密的前提下,心理教師將預警學生情況通報班主任、學校德育處、主管校長,共同采取措施,跟蹤個案學生的發(fā)展,重點關注.

“特別預警”:在嚴格保密前提下,學校應及時將預警學生情況報送街道教育辦和區(qū)教育局群團科,共同采取有效的特別防護干預措施.

為加強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個案跟進教育情況交流,將學生個案教育情況形成文字材料于每月20日前文件交換至區(qū)教育局群團科.

描寫干預文化心得體會和方法九

生活中災難、暴-力、事故、意外等創(chuàng)傷性事件時有發(fā)生,侵害人們的心靈,造成不良后果。在學校,學生面對學習壓力、親子關系、環(huán)境適應、人際關系等諸多問題,而青春期的躁動和感性使他們處理問題容易極端化,同時四川汶川大地震對他們的心理傷害,使產生心理危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心理危機干預迫切而重要。針對高危人群的心理社會干預能夠防止或減輕創(chuàng)傷后的不良心理反應,避免心理痛苦的長期化和復雜化乃至極端化,促進創(chuàng)傷性事件的適應和心理康復。這不僅是對每一個學生的人文關懷,也是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現實訴求。為此,特制定南軒中學心理危機干預應急方案,以期盡最大努力幫助師生解決面臨的可能心理困境,促進南軒中學心理健康教育的更好發(fā)展。

一、心理危機干預的目標:處理突發(fā)心理危機事件,避免造成的更大的傷害;解決心理危機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群體或個體危機消除,恢復常態(tài)。

二、心理危機干預組成人員:主管領導、班主任、心理老師、校醫(yī)、校警、司機、心理社團成員等。

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分工:

1、主管領導全面組織協(xié)調指揮。

2、班主任了解信息、通知家長、穩(wěn)定班級。

3、心理老師現場疏導、干預,避免極端心理行為。

4、校醫(yī)現場處理可能的軀體病患及傷害。

5、校警維持秩序。

6、司機保證交通。

7、心理社團成員輔助開展工作。

8、干預結束后觀察和隨訪。

四、心理危機干預的程序:

1、心理危機發(fā)生后,班主任與心理社團成員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主管領導。

2、主管領導通知心理老師、校醫(yī)、校警、司機等相關人員到達現場。

3、按照分工迅速展開工作。

五、心理危機干預的注意事項:

1、危機瞬間發(fā)生,決策很重要,所有成員應絕對服從領導安排,避免拖延導致不良后果。

2、危機就意味風險,所有成員不能因干預無效而自責、內疚,要意識到干預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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