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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解除合同答辯狀(實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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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解除合同答辯狀(實用17篇)
2023-11-18 09:34:23    小編:ZTFB

合同是一種法律約束力強的文件,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應當嚴格遵循法律法規(guī),避免違反當?shù)胤?,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需要了解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和示例,不妨看看以下合同范文。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一

如果答辯狀的辯駁能夠說服法院,有很大幾率會減免被告人的責任。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上法庭的幾率越來越大,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jù)。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jīng)濟補償金______元無法律依據(jù)。

_______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guī)章制度,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jīng)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無法律依據(jù)。

其一,根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jù)。

其二,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數(shù)額無事實根據(jù),根據(jù)______省社保部門的規(guī)定,企業(yè)為員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比例是____%,繳納失業(yè)保險的比例為____%,如果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為_____元,繳納失業(yè)保險金為____元;如果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為____元,失業(yè)保險金為____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____元無事實根據(jù)與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jù)與法律依據(jù),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二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日前答辯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貴會已予以立案受理。現(xiàn)被答辯人向貴會提出對仲裁協(xié)議效力及仲裁管轄異議,對此,答辯人特作如下答辯:

一、在雙方簽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如經(jīng)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彪m然該約定上海市仲裁委員會與上海仲裁委員會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夠確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員會。

二、盡管上海市的區(qū)域內(nèi)有二家仲裁機構,但是屬于上海市的仲裁機構僅此一家,另一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顧名思義不屬上海市,他只是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派出機構,不屬上海市。

根據(jù)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因此,雖然雙方約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名稱不夠準確,但無可爭議就是上海仲裁委員會,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該仲裁協(xié)議有效,上海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貴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于法相悖,懇請貴委依法作出決定予以駁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三

法定代表人:田雨總經(jīng)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范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范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范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xié)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范圍為土建,并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范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tǒng)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并稱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盡管答辯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并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復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shù)額為120.62358萬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梢姡淮疝q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脫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余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shù)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jù)是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xié)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chǎn)生土建發(fā)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并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鑒于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范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shù)拿袷略V訟答辯狀,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2、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

4、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延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改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轉(zhuǎn)來——____________關于“_______與_______訂立的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事實是答辯人按照雙方約定內(nèi)容在合理的工期內(nèi)完成了裝修工程,但被答辯人在驗收后以各種理由拒不簽定工程驗收單。

______部分的安裝工程不屬于答辯人的工程范圍之內(nèi),在雙方簽訂的《室內(nèi)裝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確約定了答辯人負責裝修的內(nèi)容,其中沒有關于_________安裝的約定,_____實際上是被答辯人從另外一家公司購買,并負責安裝的。故答辯人不應對______的問題承擔責任。并且________樣式及安裝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辯人的約定安裝的,后被答辯人因不滿意_______樣式要求退還______款是沒有任何依據(jù)的。

我公司是正規(guī)的室內(nèi)裝飾裝修公司,裝修質(zhì)量完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在為被答辯人室內(nèi)裝修工程是完全按照雙方約定進行的。改動之處也是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之后,經(jīng)過被答辯人的同意才進行改動的。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退還已付工程款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申請中所稱的情況根本不存在,我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答辯人提供商鋪裝修服務。懇請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六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1995年4月,竹料鎮(zhèn)的白沙村歸良田鎮(zhèn)管轄;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鎮(zhèn)、良田鎮(zhèn)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zhèn),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zhèn)管轄。1995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zhèn)或是竹料鎮(zhèn)而不應是鐘落潭鎮(zhèn)。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xx年2月26日延長至20xx年2月26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xx年2月26日改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人:廣東。

***。

答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年月日。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因與_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__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______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jīng)依法登記、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fā)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jù)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_____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jīng)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______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已涉嫌經(jīng)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_____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八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20xx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xx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jīng)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jīng)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jù)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chǎn)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jīng)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jīng)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chǎn)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jù)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diào)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jù)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jīng)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jīng)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jù),簡直是無稽之談!

該車是經(jīng)過生產(chǎn)廠家質(zhì)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chǎn)廠家的企業(yè)質(zhì)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qū)υ撥囐|(zhì)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zhì)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jīng)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chǎn)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shù)恼牟拍軌蚺c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jīng)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jīng)濟損失。

在20xx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xù),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xù),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xù)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xù)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xx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jīng)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jīng)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九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后,對于承租方在租賃房屋中因裝潢物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價值明顯減少造成的損失,應按照租賃合同雙方的過錯責任由雙方分別承擔。根據(jù)你所述情況,屬下家違約,應由其承擔裝修損失。若所留裝潢物對你確有利用價值的,可由你酌情給予補償。若有證據(jù)證明你曾明確不同意裝潢或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此問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時交付房屋,經(jīng)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交付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xiàn)目的的;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出租房屋應由雙方簽定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的15天內(nèi),持租賃合同和下列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區(qū)的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涉外房屋租賃應到市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有關證明有:(一)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1、房屋所有權證件,即房產(chǎn)證。如果承租人是其他省市的外來流動人員,則還應提交公安部門核準發(fā)給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2、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如果是共有房屋,則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托書。若房屋委托他人代為出租,則代理人還須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出租的書面證明。(二)承租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經(jīng)審驗,凡符合規(guī)定的,房管部門發(fā)給《房屋租賃證》。

我作為承租人可不可以將房屋轉(zhuǎn)租給其他人如何轉(zhuǎn)租。

在房屋租賃期間,經(jīng)出租人書面同意或者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zhuǎn)租承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zhuǎn)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nèi)擅自搭建的。未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房屋向境內(nèi)的外來流動人員轉(zhuǎn)租,轉(zhuǎn)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區(qū)、縣公安派出機構申請并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房屋轉(zhuǎn)租時,轉(zhuǎn)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zhuǎn)租合同,并應在15日內(nèi)持下列材料向區(qū)、縣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或者農(nóng)場局受理處辦理房屋轉(zhuǎn)租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區(qū)、縣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或者農(nóng)場局受理處出具轉(zhuǎn)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一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書面意見或者經(jīng)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三轉(zhuǎn)租合同;四轉(zhuǎn)租的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yè)、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jù)。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jù),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zhuǎn)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jù)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jù)、并按照被告的數(shù)量提供證據(jù)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zhì)證的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jù)”,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jù)。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zhì)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jù),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jù)、不進行質(zhì)證?,F(xiàn)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zhì)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zhì)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zhì)證和答辯質(zhì)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xiàn)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jù)(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nèi)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jù)。

(四)、在答辯期內(nèi),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xié)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xié)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diào)指出:法律規(guī)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排除了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低階位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xié)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chǎn)證的填發(fā)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chǎn)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xié)議房屋的產(chǎn)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chǎn)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chǎn)證已經(jīng)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chǎn)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xié)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chǎn)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chǎn)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chǎn)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xié)議、履行協(xié)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chǎn)證且未經(jīng)實際產(chǎn)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jù)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qū)hlg三區(qū)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jīng)實際產(chǎn)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nèi),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fā)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jīng)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jù)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guī)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一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20__年4月,答辯人經(jīng)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zhuǎn)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nèi)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20__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20__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zhì)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

協(xié)議書。

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xiàn)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jù)。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二

答辯人(系本案被告1):陳某玲,女,漢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黃成昌,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龍巖市永定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答辯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訴狀》之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表現(xiàn)在:

2.1其訴稱答辯人與已故借款人嚴某勝作為共同借款人于20xx.12.17向其下屬龍?zhí)缎庞蒙缃杩?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答辯人未在案涉《保證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處簽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涉案貸款投有保險的事實。

事實上,案涉貸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下屬龍?zhí)缎庞蒙绱钍鄣奶窖蟊kU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金額為20萬元。故,涉案貸款的清償,應當優(yōu)先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三、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借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產(chǎn)生競合時,原告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優(yōu)先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才能真正體現(xiàn)公平原則,體現(xiàn)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四、答辯人雖在《承諾書》上借款人配偶一欄上簽名,但并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書》,是貸款人單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范減少貸款人的風險。

答辯人認為,《承諾書》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為原告主張答辯人要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效證據(jù)。

從常識常情常理分析,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后,其20萬元的貸款清償風險已經(jīng)具備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簽署《承諾書》,是嚴重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則的。

但現(xiàn)實就是這樣不公平,對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根本無法抗辯貸款人發(fā)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簽名,承擔無限的風險。

答辯人要求法庭,根據(jù)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作為格式條款的《承諾書》依法認定其無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張20xx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的貸款利息,缺乏事實根據(jù),不具有正當性。

借款人于20x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其后繼續(xù)計算借款利息,于法無據(jù),不合情理。

答辯人(陳某玲的委托代理人):黃成昌律師。

20xx.06.28。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三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qū)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二)、答辯人從20xx年始經(jīng)營養(yǎng)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yè)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xiàn)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xiàn)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lián)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jīng)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發(fā)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

地址:

代理人: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請的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提供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已經(jīng)按照雙方簽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所確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應款項,但涉案工程因發(fā)包人______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公司”欠付答辯人巨額工程款,目前,答辯人已將______公司訴至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之中。

法院應當將______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辯人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對被答辯人承擔相應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相應款項,不存在違約,合同約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條件未成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第五條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約定“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層,甲方開始支付已結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十五層后按月進度的______%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p>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所稱的合同總值______萬元,答辯人已經(jīng)向被答辯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______萬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總額為______%,已超過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層,甲方開始支付已結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答辯人已遵守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約定的付款義務。

至于余款,合同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該工程只是主體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內(nèi)安裝等工程,工程并未進行竣工驗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條件。

二、涉案工程發(fā)包人______公司應當在欠付答辯人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向被答辯人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

因工程發(fā)包人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辯人巨額工程款______億元,工程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辯人就工程款追償糾紛將新利通公司訴至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

鑒于由于______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導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驗收,從而也導致答辯人無法對被答辯人支付剩余款項,建議法院追加______公司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辯人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向被答辯人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但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并未成就,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或者為盡快化解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答辯人也請求法院將涉案工程的發(fā)包人______公司追加為被告,由______公司在欠付答辯人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五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jīng)轉(zhuǎn)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第64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shù)?,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六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chǎn)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中大恒基的居間而無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chǎn)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jù)《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chǎn)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chǎn)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guī)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jīng)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jīng)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jù)支持。

3.《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違反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guī)章,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此條第5款的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jīng)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xiàn)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qū)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jù)。

解除合同答辯狀篇十七

答辯人:地址:

被答辯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2、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

4、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延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改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履行合同義務,對土地的占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_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________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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