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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優(yōu)質11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5 05:33:27 頁碼:11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優(yōu)質11篇)
2023-11-25 05:33:27    小編:zdfb

在總結中,我們應該注重數據分析、事實論證,提供有力的依據和支撐??偨Y要注意語言規(guī)范和適度提升文采,做到用詞準確、用句得當??偨Y范文中的觀點和結論獨到而深刻,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總結的價值和意義。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一

為深入貫徹落實司法部和省、市、區(qū)律師行業(yè)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學習教育階段工作部署,我所組織全體律師開展了政治學習、黨史的學習、思想提升和隊伍建設等一系列活動,在學習教育的過程中,作為一名律所的管理者,我深刻體會到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和重要性,現根據律所和個人的學習情況將律師隊伍建設方面的心得進行總結,主要分為四個方面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v^進一步明確了律師隊伍的地位和作用,律師隊伍是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實加強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建設。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公檢法隊伍一樣都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成員,也是我國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重要一員。按照我對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我認為,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分析,國家需要打造一支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講政治、講學習、講業(yè)務的“一專多能型”的法律服務人才,并在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擔當作為,積極貢獻,不忘初心,不負時代?;谝陨戏治龊鸵螅诼蓭熓聞账鶅炔浚还苡袥]有設立獨立黨支部,都要嚴格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要求,旗幟鮮明講政治,全面提升政治站位,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要位置,而且要常抓不懈,不斷引導廣大律師愛黨愛國,忠于職守,依法履職。此外,就是要抓好業(yè)務建設,把專業(yè)素養(yǎng)的培育放在突出位置,鼓勵律師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把業(yè)務學習作為重點抓好,并做好青年律師的傳幫帶和優(yōu)先扶持工作。

^v^和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廣大律師牢固樹立“執(zhí)業(yè)為民”理念是十分正確的,如果一個律師沒有正確的執(zhí)業(yè)方向、沒有正義觀,他不可能獲得社會的認可,也注定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律師,更談不上“優(yōu)秀”二字。第二個方面就是,要打造政治堅定、信仰堅定的律師。政治上是否可靠,這也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只有做到不忘初心跟黨走,黨和組織才能把任務交給你,才能對你放心,才能給你提供更多、更大的發(fā)展舞臺和成長平臺,我們常說,考察一個人不僅要聽其言,還要觀其行,只有實實在在的行動才能從根本上反映一個人的政治品質和理想信念。還有就是,要千方百計打造專業(yè),打造專家型和行業(yè)型律師,不管是訴訟還是非訴,都要有意識地培育一批人才,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和多元化服務的需要,也才能在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上立穩(wěn)腳跟,贏得市場,獲得尊重。

人才永遠是任何國家和社會的核心競爭力所在,是一個單位獲得持續(xù)發(fā)展的根基所在。沒有人才,一切發(fā)展都是空談,都是紙上談兵。留著人才的秘訣可能有很多種,有的是待遇留人、有的是感情留人、有的是平臺留人,但律師行業(yè)具有“人合”的特殊性,律師們自帶生產力,自己憑借自己的本事吃飯,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講,律師本身就是人才,越是經驗豐富、人脈豐富和社會知名度高的律師越有發(fā)展的空間,可以說這些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中堅和骨干,這些人才的去留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律所的生死存亡以及長遠發(fā)展。我的理解,留著優(yōu)秀的律師人才,除了給其一個良好的發(fā)展平臺之外,還要特別注重給其提供優(yōu)秀的服務,不管是硬件方面,還是軟件方面,都很重要。特別是隨著律師行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態(tài)勢,律所的管理者更要注重提供軟環(huán)境方面的服務,如信息技術支持服務、律師協助服務、學習教育培訓服務、學歷再深造服務、高端業(yè)務培訓服務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匹配律師行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永葆競爭優(yōu)勢,可以讓優(yōu)秀律師享受服務的同時,獲得各方面的體驗和收獲。只有不斷提升律師的`獲得感、滿意度和成就感,才能讓律師在律所的發(fā)展平臺上生活有奔頭、工作有信心、事業(yè)有發(fā)展,才能留著優(yōu)秀的律師,才能為律所的長遠發(fā)展儲備優(yōu)秀的人力資源和保留發(fā)展后勁。

常言道,一個人走得快,一群人走的遠。讓優(yōu)秀的律師更加優(yōu)秀,讓優(yōu)秀變成卓越,這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為律所的管理者,要有長遠的戰(zhàn)略眼光和自我革命的犧牲精神,要以選擇接班人的心態(tài)打造若干優(yōu)秀中的優(yōu)秀,以作為律所的頂梁柱和未來領導者?!暗虏偶?zhèn)洹弊鳛楦餍懈鳂I(yè)選拔人才的不二標準,在律師行業(yè)亦同樣適用。作為律所的管理者,要注重選擇一批“忠誠度高、是非觀念強、業(yè)務能力精”的優(yōu)秀律師,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改造其思想、錘煉其意志、提升其格局、強化其擔當、優(yōu)化其業(yè)務、升華其素養(yǎng),讓優(yōu)秀的變得更加優(yōu)秀,最終以達求卓越,并盡快實現質的新飛躍和境界的新提升。

“學然后知不足”。借助此次律師行業(yè)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學習教育活動機會,我們每一位律師都要自我革命、自我批評、自我提升,我們每一位律所的管理者都要規(guī)范新管理、提升新格局、謀劃新發(fā)展,唯有如此,律所和律師才能在學習教育活動中獲得新的更大的發(fā)展!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二

根據上級部門的文件要求,鄉(xiāng)黨委、人民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在全鄉(xiāng)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及時化解不穩(wěn)定隱患。鄉(xiāng)信訪辦就今年來對進京赴省信訪案件、重信重訪案件等突出問題及矛盾糾紛進行了疏理,現將我鄉(xiāng)“信訪積案化解”活動的情況匯報如下:

工作開展情況。

1、排查疏理、分門歸類。按照“信訪積案化解”活動的要求,全鄉(xiāng)經過認真全面的排查,1—7月全鄉(xiāng)共排查信訪積案3件。屬于5年以上信訪案件6件;屬于土地糾紛類案件3件;現已化解信訪積案1件:xx鄉(xiāng)森里村拉則屯信訪問題。

2、領導包案、責任到人。根據信訪案件的內容,每一個信訪件都由黨政領導進行包案,按照包掌握情況、包解決問題、包教育轉化、包穩(wěn)控管理,包依法處理的“五包”原則,實行責任制,并限時辦結。3、深入調研,掌握實情。每個包案領導針對信訪對象、內容,分別深入基層走訪當地干部群眾,廣泛聽取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個訪談心等形式,耐心細致地講解政策,分析原因,理順了上訪者的情緒。

4、親自督辦,切實解決。2012年1至7月,通過我鄉(xiāng)包案領導多次到基層召開信訪問題協調會,有效化解了1件信訪積案,如xx鄉(xiāng)森里村拉則屯信訪問題??h人民政府以xx處【2008】42號文作出了處理決定;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xx字4號行政判決,維持了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

xx行終第80號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經過鄉(xiāng)、村工作組進行教育開導并再次調解,目前正在簽訂調解協議書。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強化責任意識。進一步落實各項信訪制度,認真貫徹執(zhí)行《信訪條列》,增強為群眾服務的責任心,把信訪工作繼續(xù)放在執(zhí)政為民,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高度上,做好、做實信訪工作。

2、加大積案化解力度。一是切實落實“一把手”親自抓的機制;二是包案領導要堅持一包到底,做到案結事了;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解決問題提供保障;四是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對同一個信訪問題涉及到多個部門的,部門之間要積極協調解決,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爭取每件信訪問題都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3、加強基層基礎。緊緊依靠鄉(xiāng)鎮(zhèn)、村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層組織和信息網絡,著力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或初始階段。

2012年8月8日。

半年工作總結。

今年來,xxx鎮(zhèn)黨委、政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縣信訪局的具體指導下,緊緊圍繞全鎮(zhèn)社會穩(wěn)定大局,嚴格按照“化解一批、終結一批、穩(wěn)控一批”的要求。通過全體干部的共同努力,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發(fā)展環(huán)境。截止5月31日,全鎮(zhèn)共接待來訪群眾22人15件次,排查各類矛盾糾紛23起,化解成功38起,化解成功率100%;辦結信訪積案3件,辦結率達到100%,全鎮(zhèn)目前無一起信訪積案及重大矛盾糾紛?,F將上半年的信訪積案化解工作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積案化解工作順利開展。為切實加強我鎮(zhèn)積案化解工作的領導,我鎮(zhèn)專門成立了“xxx鎮(zhèn)積案化解工作領導小組”,鎮(zhèn)黨委書記xxx任組長,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人民政府鎮(zhèn)長xxx、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人大主席xxx任第一副組長,鎮(zhèn)領導班子成員、派出所所長等任副組長,鎮(zhèn)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為我鎮(zhèn)積案化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領導保障。

間步驟、工作措施和責任落實,為我鎮(zhèn)的積案化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鎮(zhèn)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定期不定期對班子成員、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村進行常態(tài)化督查,做到崗上有人,工作到點到位,確保不出問題。

(三)設立機制,暢通群眾信訪來訪渠道。我鎮(zhèn)積極。

構建“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聯合接訪新模式。一是我鎮(zhèn)在辦公條件及辦公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想方設法,擠出資金,設立了xxx鎮(zhèn)信訪維穩(wěn)接待室,添置了辦公設施。二是每周安排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到信訪接待室專職接訪,面對面傾聽群眾訴求,實打實為群眾排憂解難,使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答復,杜絕因初信初訪誘發(fā)新的不穩(wěn)定因素。

(四)明確責任,落實信訪積案化解工作責任。我鎮(zhèn)嚴格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將縣信訪局轉發(fā)的信訪積案逐案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一個積案、一套班子、一項化解方案、一個解決時限”的“四個一”要求,落實積案化解的實施。限期限責完成積案化解工作。目前,縣信訪局轉辦我鎮(zhèn)的三起信訪積案均已順利化解完畢。

二、存在問題。

一是信訪維穩(wěn)形勢依舊嚴峻。隨著群眾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信訪問題層出不窮,且信訪群眾期望值較高,信訪問題的處理難度越來越大。

二是涉及二級路建設、林權糾紛、土地糾紛等方面的矛盾依然比較突出,維穩(wěn)任務已經繁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繼續(xù)加強對信訪穩(wěn)定工作的領導,努力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

二是不斷完善信訪工作制度,努力暢通信訪工作訴求表達渠道;

三是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依法處置信訪工作的不正之舉。確保我鎮(zhèn)信訪穩(wěn)定的工作順利開展,實現全鎮(zhèn)政治、經濟的穩(wěn)定。

縣聯席辦:

根據你辦要求,我鎮(zhèn)現有朱其林等同志信訪五宗積案,對此,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人高度重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責成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認真處理,積極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現將相關情況分別匯報如下:

一、信訪人朱其林“反映房屋鄰里糾紛問題”,我鎮(zhèn)會同縣行政執(zhí)法局數次到縣法院匯報,積極爭取法院立案受理,近期將告知結果。

三、信訪人侯明根“反映耕地非法流轉、要求立即歸還問題”。鎮(zhèn)黨委張超書記親自出面協調解決問題,所占耕地已于去年年底由鎮(zhèn)村出具書面意見,將占用的耕地返還給大侯村民組,同時鎮(zhèn)上已責令鎮(zhèn)財政所從明年開始將糧補發(fā)至大侯村民組,不再發(fā)放給原耕地承包人李宗銀。

四、張志和、張宗源要求縣政府出臺政策,對曾任村干部的人員給予生活補助的問題,根據所提的要求,考慮到兩人家庭的實際情況,已給予張宗源夫妻及孫子共三人落實了低保,張志和同志的低保待下辦理,同時在年底從特困黨員經費和民政經費上給予張志和、張宗源適當救濟。

談心、宣傳政策、聯絡感情等多種途徑化解信訪積案,確保社會穩(wěn)定。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三

2005年1月5日,國務院通過了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頒布標準著塵封十年有余的信訪法制化建設重啟,包括上海在內的地方各級人大、政府亦開始對信訪這項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的工作進行制度化建設。

在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據實際情況大力發(fā)展信訪制度化建設,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在內的一批涉及信訪制度建設的規(guī)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就率先通過了《上海市信訪條例》,后又于2003年8月8日對該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近年來,在上海市黨政領導的高度重視下,上海信訪制度化建設進入了高速發(fā)展時期,尤其是在信訪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創(chuàng)新,出臺了《上海市信訪事項聽證試行辦法》(2005年)、《上海市信訪事項查詢試行辦法》(2005年)、《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核查暫行辦法》(2009年)以及《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2010年)。今年上半年,為了進一步細化信訪事項復查核查以及終結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訪辦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符合暫行辦法實施意見》(2011年)和《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實施意見》(2011年)。在上海眾多信訪工作制度創(chuàng)新中,最具特色的一個亮點就是上海開創(chuàng)性地在信訪復查、核查以及終結工作制度中確立了引入“律師作為第三方參與信訪事項核查、分析及評估工作并出具獨立律師意見”的信訪工作機制,踐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實現信訪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書記俞正聲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師作為第三方參與信訪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時間的實踐中臻于成熟。在律師信訪工作制度建設方面,上海律師通過對參與信訪工作的實踐經驗的。

總結。

不斷探索規(guī)范律師信訪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質量例如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參與市領導調研信訪突出矛盾工作指導小組于2009年7月21日制定了《參與市領導調研信訪突出矛盾工作律師核查、分析、評估及出具意見書操作指引》、《律師核查、分析、評估表》以及《律師意見書》三份具有較強指導性的參考文書。

自2009年以來近三年時間里,筆者所在的上海華宏律師事務所(下稱“華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信訪辦選定為首批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參與涉及浦東新區(qū)曹路、三林、高行、高東、金楊以及陸家嘴等街道、鎮(zhèn)的信訪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師意見書。華宏所律師堅持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為依據,對信訪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值得欣慰的是,經辦律師“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工作態(tài)度,贏得了大多信訪人的理解、信任和相關部門領導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緩解了許多信訪矛盾。筆者認為包括華宏所在內的許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在化解信訪矛盾工作中獲得了較好的成績,這足以說明“律師參與信訪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項非常富有成效的舉措。當然,在參與信訪矛盾化解實踐工作過程中,作為核查律師同樣遇到了諸多困難,其中不少工作難點讓筆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寫作目的便是在分析歸納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積極作用,并結合實際辦案經驗基礎上,對律師信訪工作的主要難點進行梳理,并提出幾點對策,希望為上海律師今后更好的參與信訪矛盾化解工作盡綿薄之力,并供各級領導和廣大同行的參考。

律師作為第三方參與信訪核查,相比過去單獨由政府信訪機關或其他職能部門作為信訪核查主體而言,更具獨立性和專業(yè)性,能夠在信訪人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搭建了一個溝通平臺,成為解決信訪案件的一種新型渠道。

在實踐中,部分信訪人由于長期信訪,但問題仍未得到妥善解決,進而對于政府信訪部門產生抵觸情緒,將政府部門置于自身的對立面,認為行政機關的信訪工作部門在處理信訪時,充當“裁判員”和“運動員”的雙重角色,在處理時,會導致“官官相互”,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甚至于,出現即使信訪部門派專人上門進行溝通,信訪人仍舊閉門不見的情況。最終,各方無法進行有效溝通,問題一拖再拖。例如,在筆者曾參與的一起信訪核查案件,信訪人俞女士是一位殘疾人,在律師參與信訪核查之前,由于信訪問題長期無法得到解決,俞女士已經不再對政府部門抱有希望,無論信訪部門如何勸導,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區(qū)委領導來談,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決問題?!苯涍^律師多次電話解釋和溝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與律師進行一次溝通,在筆者上門聽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實想法后,才得以重啟這起信訪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師作為一種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專業(yè)性和中立性會讓信訪群眾覺得便于溝通,值得信賴。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信訪人大多愿意給予律師充分的信任,心平氣和地向律師說明自身情況以及表達自己的信訪訴求。律師通過對事實的分析,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針對信訪人的利益訴求,與政府部門以及相關信訪責任部門進行有效地研究和溝通,最終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訪化解方案,體現了律師在解決信訪矛盾中的橋梁作用。

首先,由于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素養(yǎng),熟悉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擁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律師能夠迅速地了解信訪內容,找出信訪的爭議焦點,通過向信訪人分析信訪事實,解釋其信訪訴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進而提供律師意見,積極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律途徑化解信訪矛盾。其次,律師掌握了一定的溝通和談判的技巧,能幫助引導信訪人的心理,加上能夠清晰地從法律層面幫助信訪人分析其信訪事實,使得信訪人更易接受,促進信訪問題的解決。此外,基于律師獨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訪人認識到律師是一個幫助者的角色,與其處于平等地位,由此給予律師更多的信任,更客觀地分析自身的信訪訴求,達到信訪目的。實踐中,筆者在經辦一起信訪核查案件中,通過對信訪人信訪事實與訴求的客觀分析以及對于相關法律政策的耐心講解,最終成功解決了這起長期信訪案件,這充分說明了律師在信訪核查工作中,能夠有效幫助化解信訪矛盾,達到了律師在解決信訪問題上的目的。

2.律師面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信訪責任部門發(fā)揮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過對信訪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師能夠從法律的角度將更為客觀的事實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信訪責任部門反映,讓其更為清晰地了解信訪問題。特別是在律師核查信訪事項過程中,確實發(fā)現信訪責任部門的確存在不當行為或者違法情況,律師能夠客觀地直接表達自己的觀點。實踐中,信訪責任部門亦比較容易接受律師所提出的建議,并意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主動優(yōu)化化解方案,從而接近信訪人的訴求,促進信訪矛盾的化解。

綜上兩點,律師一方面能在信訪人的角度,幫助其從法律層面理解自身信訪訴求,客觀認識信訪問題,從而降低信訪期望目標。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信訪責任部門認識到自身問題,理解信訪人的困難,提出優(yōu)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為符合信訪人的需求。最終,達到化解信訪矛盾,體現了律師在解決信訪問題的化解作用。

誠然,由于律師并非信訪事項的責任主體,不可能直接解決或滿足信訪人的信訪訴求。但是,對于那些信訪訴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據的信訪人來說,由于許多信訪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識,特別是部分長期信訪人情緒不穩(wěn)定,容易出現越級信訪以及采用極端做法解決問題的可能。而這種方式顯然不符合依法信訪的原則,更不利于信訪矛盾的解決。例如,筆者曾在辦理一起涉及動拆遷信訪案件核查中,與信訪人徐先生溝通過程時,信訪人即向律師表示“因為拆遷實施單位是通過暴力的手段,將其捆綁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終將其房屋強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訪人一起結伴去北京上訪,并認為只有采取越級上訪和用極端做法才能解決問題”。

此時,作為律師可以充分發(fā)揮“懂法律,懂政策”的專業(yè)優(yōu)勢,采取以案釋法的形式,通過面對面的溝通、解答,提高信訪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分析利害關系,用法律來說服其回歸理性,放棄采取違法手段信訪的想法,促使信訪人通過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訪,避免群體性、重復性上訪事件的發(fā)生。從而達到依法解決信訪問題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體現出律師在處理信訪矛盾中所發(fā)揮的緩解作用。

三、

目前,上海市政府信訪辦及各區(qū)、縣政府信訪辦業(yè)已全面引入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可現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僅僅規(guī)定了關于聘請律師作為社會力量或專業(yè)人員參與到信訪事項核查、復查以及終結內容,但涉及律師信訪化解的相關工作配套機制尚未全面建立,阻礙了律師在信訪化解工作中發(fā)揮更大作用,具體反映在下述三個方面:

1.未建立核查部門、信訪責任單位與核查律師的協調機制。

缺乏協調工作機制直接影響到律師有效開展信訪核查工作,這一問題突出表現為在兩個方面:其一,信訪事項核查材料收集工作缺乏保障。拆遷信訪事項一般涉及被拆遷人(信訪人)、拆遷人(政府或開發(fā)商)、拆遷委托人(拆遷實施單位)、區(qū)建交委以及政府信訪部門等主體,經辦律師所需核查材料除了通過與信訪人面對面溝通時信訪人主動提供的以外,絕大多數材料需要從政府、開發(fā)商、拆遷公司以及信訪部門等處多頭收集。雖然信訪部門大多會向律師主動提供相關信訪材料,但律師所獲得的相關資料往往不足以全面核查信訪案件。故此,信訪核查律師只能通過不斷聯系各方收集材料,導致在收集信訪材料上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其二,信訪化解方案的不確定性。在筆者參與的一些信訪核查案件中,大多數信訪責任部門會通過召集信訪所涉各方開會討論,提出具體信訪化解可行方案,特別是化解方案的分析和確定。在筆者辦理的一個信訪案件中就因信訪責任單位化解方案的前后反復修改,且未及時明確告知核查律師,使得本來可以成功化解的信訪矛盾難以實現,更讓信訪人對于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訪律師的獨立性都產生強烈的懷疑,最終使得第三方律師無法化解該信訪矛盾。

2.未建立律師意見書效力保障機制。

《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核查單位可以聘請律師為核查終結的信訪事項提供法律服務,接受聘請的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信訪核查都將律師參與作為強制性要求,也就是說,律師出具的律師意見書只存在于部分信訪案件中。這使得部分信訪部門、信訪責任單位并沒有認識到律師參與信訪核查的重要性,覺得律師的參與可有可無,更有甚者,只是將律師視作信訪核查中可選擇形式要求,而這就偏離了引入律師參與信訪核查的初衷,不利于化解信訪矛盾。

此外,正是由于律師的工作不受重視,導致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效力無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只規(guī)定“接受聘請的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但沒有指明法律意見書的具體效力,這就造成在實踐中,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僅是將其作為信訪核查工作的參考。換言之,對于律師所提的書面意見信訪部門可以考慮,也可以不考慮。同時,在律師方面,在提交法律意見書之后,由于聘用部門既不用對律師提出的建議進行答復,也不要求當作出決定與律師建議相抵觸時進行解釋,導致律師感覺自己之前所作的信訪核查工作沒有任何反饋,久而久之,便失去認真核查的積極性,其結果就是律師意見書傾向于流于形式,最終使得整個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的作用受到大大的制約。

3.未建立委托關系利益沖突排除機制。

一般而言,信訪案件中信訪人與責任單位構成信訪案件中的兩方,律師因市、區(qū)兩級信訪部門和核查單位的委托聘請參與信訪核查工作,從而成為獨立的第三方。這種委托關系促成了三方參與信訪案件機制的形成,排除了律師與其他兩方的利益關系。然而,在信訪核查工作中存在另一種委托關系。因信訪責任單位出資聘請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直接與律師事務所訂立《聘請律師合同》,導致信訪核查律師與信訪責任單位變成信訪矛盾關系中的一方,而信訪人則是另一方,原本律師作為第三方的角色發(fā)生了異化。盡管律師依然會客觀的核查、分析和評估相關信訪事項,但是基于信訪責任單位的委托使得律師成為信訪責任單位的委托人,當信訪人提出核查律師是接受何方委托時會使律師陷入尷尬的境地。從法理角度看,其中確實存在可能的利益沖突問題,因而會對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一定影響,但就現在的制度設計排除這種利益沖突的機制。

(二)律師介入信訪核查時間的嚴重滯后性。

今年筆者參與了十多件信訪核查工作,幾乎全部信訪事項均屬于歷年積累下來的老信訪問題,這些信訪矛盾中的信訪人大多為了其信訪訴求已經不斷上訪數年。在處理這些信訪核查案件過程中,筆者發(fā)現了一個值得思考的現象:上訪時間越短,信訪人越容易接受律師所提出的法律意見。對于那些信訪積案中的信訪人,上訪時間越長,律師越難與這類信訪人進行有效溝通。在和這類信訪人會談時,筆者聽到最多的一句話便是:“你們律師不能給我解決問題,談了也是白談,讓委托你們的領導來和我談差不多?!庇械男旁L人在與律師談話中途便揚長而去,更有一些信訪人索性根本不愿意和律師溝通,對律師提出的會談要求直接予以拒絕。在一件信訪核查案件中,信訪人王先生對筆者坦言:“如果政府部門能提前一兩年向其提出這一信訪化解方案,自己可以接受。然而,由于拖延了兩年時間,增加了自己的信訪成本,需要在原有的化解方案上加上補償內容”。

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其實并不難以理解,這類信訪人大都長期上訪,在信訪過程中,基層信訪機關工作人員對其說服工作已經無效,加之與其他信訪接待單位的負責人或經辦人反映情況后信訪訴求得不到直接解決,慢慢的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即只有領導才能解決問題。在這種觀念影響下,有的信訪人早已不再是理性考慮其信訪目的,而是放棄了依法信訪的途徑,進而信奉“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信訪策略。因此,讓律師與這部分信訪人坐下來討論其信訪事項合法性問題的難度顯而易見。此外,在實踐中,只有那些久拖不決的信訪矛盾才引入律師核查機制,這亦反映出目前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時間上存在明顯的滯后性。

筆者認為,律師介入信訪核查的時間直接影響到律師化解信訪矛盾的效果。換言之,即律師越早的被引入參與信訪核查工作,越能有效的發(fā)揮律師化解信訪矛盾的專業(yè)作用,越能有效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使其信訪訴求回歸理性,最終起到成功化解信訪矛盾的結果。

(三)律師意見書的規(guī)范性與理論研究的不足。

1.律師意見書的規(guī)范性程度較低。

依據《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第三條之規(guī)定:“核查單位可以聘請律師為核查終結的信訪事項提供法律服務,接受聘請的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笨梢姡梢庖姇淖珜懯锹蓭熥鳛榈谌叫旁L核查終結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信訪核查終結工作的效果。因而,早在2009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參與市領導調研信訪突出矛盾工作指導小組制定了《參與市領導調研信訪突出矛盾工作律師核查、分析、評估及出具意見書操作指引》,目的就是“規(guī)范上海律師辦理信訪矛盾案件相關的非訴法律業(yè)務,提高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發(fā)揮法律工作者得專業(yè)優(yōu)勢”。毫無疑問,上海市律協制定的《操作指引》已經提高了律師信訪核查工作的質量,包括筆者在內的絕大多數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的律師在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或律師意見書時無一例外的學習和參考了該附件格式內容。

不過,筆者在實際運用該律師意見書格式過程中仍發(fā)現諸多不足,例如《律師意見書》第一部分“律師核查情況”雖涵蓋了動拆遷信訪矛盾所需要核查的全部信息要點,但是對于第二部分律師分析、評估意見和第三部分律師建議這兩部分律師意見的核心都只是泛泛提了幾個要點,具體要求并不明確。因此,在實踐中,筆者發(fā)現有的律師出具的律師意見書看似嚴格依照該格式,但內容僅僅四五頁紙,有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則洋洋數十多頁到上百頁不等,律師意見書的質量完全取決于律師個人專業(yè)水準的高低。很顯然,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當前律師核查意見書規(guī)范性不強的問題,進而造成分析、評估意見時法律專業(yè)性分析和評估不足,律師建議相對空洞,最終使得律師意見書出現流于形式現象的增多,未起到律師作為第三方參與信訪核查工作應有作用。

筆者認為這個絕不是僅限于學者研究的問題。相反,上海廣大執(zhí)業(yè)律師是真正參與信訪核查終結全過程,因而更具有發(fā)言權。特別是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果不去尋求理論上的解決辦法,該項工作很難再有較大突破。

譬如,“信訪終結制度”初步建立后,許多信訪單位負責人強調“信訪終結是手段而化解信訪矛盾才是最終目的”。這一觀點正確無誤,但是信訪終結的最終化解方案在終結程序走完后是否還能再優(yōu)化?如果可以優(yōu)化,那為什么還要做所謂的最終化解方案,因為最終化解方案的設計原則就已經是最大化和最優(yōu)化了。如果不能優(yōu)化了,是否又在實踐中對信訪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響?這一矛盾還涉及到最終化解矛盾傾向于適當優(yōu)化,由于一旦固定最終化解方案需要公示,但公布的信訪最終化解方案過于優(yōu)越又可能引發(fā)新的問題,即其他信訪人的期望值的上升。為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有的信訪責任單位開始采取終結方案和實際方案陰陽設計,但這又違背了最終化解方案最大化最優(yōu)化的原則,可能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更與律師“以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最高依據來考量信訪訴求和固定化解方案”的法理觀念相抵觸。需要承認的是這不僅僅是實踐操作的問題,更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理論問題,筆者至今還未看到這方面研究工作的開展。

(四)信訪所涉特定領域法律和政策研究專業(yè)性較強。

在上海信訪矛盾中,尤其是那些重信重訪的信訪積案中,90%以上均涉及動拆遷,信訪理由主要是動拆遷補償安置不公、動拆遷違法、動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等等。盡管據相關統計上海律師大多科班出身,取得了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青年律師更不在少數。但由于動拆遷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紛繁復雜,尤其是不同動遷基地往往有著不同動遷口徑,而且這類信訪案件大都發(fā)生在五、六年前,有的甚至已過去近十年時間,加之上海動拆遷政策不斷變化,大大增加核查工作的難度。

例如,在許多涉及農村宅基地動拆遷中,其動拆遷政策相比城市土地房屋動拆遷有很大的不同。根據《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征地拆遷房屋,應當按規(guī)定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拆遷補償安置按戶進行。”即戶口簿不是計戶的標準,計戶憑以下證件為準: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無房地產權證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計戶;房地產權證和宅基地使用證都沒有,以建房批準文件計戶,而這就與城市土地房屋動拆遷有所不同。

上述例子只是眾多區(qū)別其中之一,每個信訪案件在相關政策和法規(guī)的適用上都可能有所不同,若不是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上海市相關政策,根本無從判斷信訪人口中理由是否有道理。因此,如果沒有對動拆遷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進行研究,或不是具有豐富相關案件辦案經驗的律師,在與信訪人進行交流時可能出現說外行話的情況。

從職業(yè)角度看,律師是依靠向他人提供專業(yè)法律服務獲得報酬謀生手段,對于廣大青年律師而言尤為如此,2007年上海市律協曾做了一次“青年律師生存狀態(tài)調查”,該調查顯示半數以上上海青年律師年收入在5萬元以下,上海律師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車司機,毫不夸張的說,部分青年律師生活十分艱難,至今這一現象并未得到明顯的改觀。

9、2010年兩年給予信訪核查律師信訪案件費用僅為3,000元/件;今年適當提高到6,000元/件,若成功化解積案給予每件30,000元獎勵,不過現實情況是信訪積案化解率極低。相比之下,信訪核查律師所面臨的工作卻是十分繁重的,內容包涵:(1)向信訪所涉各個部門收集材料;(2)與信訪人保持每月一至兩次的溝通與聯系;(3)每月一次的信訪工作小結;(4)撰寫上萬字的《律師意見書》;(5)參與不同部門的信訪案件專題會議;(6)參加信訪終結案件預備和正式聽證會;(7)參加區(qū)層面信訪終結匯報會等等工作。一個信訪案件從接手到最終信訪終結獲得中央聯席辦批準的工作周期短則3至4個月,長則半年至一年時間。

從時間成本角度計算,要認真辦好一個信訪核查案件所花費的時間,是律師處理一個簡單訴訟案件所用時間的數倍,而待遇僅僅只有幾分之一??陀^的說,現階段較低的律師信訪核查物質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的積極性和提供法律服務的質量。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師參與信訪事項核查的工作機制。市、區(qū)(縣)兩級政府信訪辦應當作為委托律師參與信訪核查的委托單位,對于區(qū)下屬各街道、鎮(zhèn)政府的信訪辦在非涉及本部門的信訪事項上亦可作為聘請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的委托人。而對于涉及各街道、鎮(zhèn)政府以及社會其他組織本身的信訪事項,例如動拆遷信訪矛盾中的拆遷人等需要出資聘請律師參與信訪事項核查的情況下,應當建立以上級信訪部門為名義委托人的工作機制。這樣一來既避免了律師在實際參與信訪核查工作中的地位問題,又能更具有公信力。第二,建立政府信訪部門、信訪責任單位以及參與信訪律師聯動機制。三方要定期舉行會議,及時溝通信訪核查工作新情況,例如在信訪核查資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過制度性規(guī)定明確一個協調人機制。律師在參與化解信訪矛盾過程中,需要調查取證,找信訪當事人了解情況等,均需要一個協調機構來配合完成,因此,建議由聯席辦負責協調,具體由聯席辦和司法局各指定一名干部負責。又如在最終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訪核查律師理應全程參與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見的討論以及最終化解方案的確定。

其三,建立律師意見書效力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申請股票上市交易,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的文件中就包括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就是說,股份公司申請上市、發(fā)行股票,必須具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若是沒有該意見書或是其中包含對公司不利的內容,則該公司便不能上市發(fā)行股票。在實踐中,這一舉措得到的很好的效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惡意上市圈錢,損害公眾利益。因此,筆者主張可以借鑒目前公司上市程序中的律師意見書的作用,即對于部分重要的、疑難信訪案件,只有當律師出具的律師意見書認可的信訪化解方案合法時,政府信訪部門或責任單位才能通過信訪核查化解方案,并對于不合理的信訪進行終結。另一方面,應當建立律師意見書效力反饋機制。律師在律師意見書所提的建議必須獲得信訪責任單位的書面答復,使得律師建議和專業(yè)觀點真正產生實效,而不是停留在紙面之上。

(二)提前律師參與特定類型信訪案件介入時間由于實踐中,信訪部門接到的信訪案件紛繁復雜,而律師資源和精力有限,使每件信訪案件都有律師參與不太現實,但有些信訪問題若律師不提早介入,就會使得問題久拖不決,同時信訪人在長期信訪的過程中心理也慢慢麻木,調解效果越來越差,最終即使律師介入也難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不同的信訪問題,區(qū)別對待律師介入時間。

筆者建議政府信訪部門可在接待信訪人時,事先與信訪人進行溝通,了解信訪人的信訪訴求。一方面,針對某些特殊類型的信訪事項,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提前律師參與信訪核查的介入時間,即在第一時間參與到信訪矛盾化解工作,在問題激化之前解決問題,從而達到及早化解矛盾的目的。具體來說,政府信訪部門在接待來信來訪時,對于信訪事項可事先做一甄別工作,并對信訪人進行初步了解。對于信訪涉及事項較為復雜的,容易久拖不決的信訪案件,可以采取律師提前介入的方式。例如,涉及動拆遷安置補償等信訪事項,鑒于涉及利益較大,信訪人訴求較高等原因,不可能作為簡單信訪案件處理。另一方面,對于那些涉及法律關系簡單,數額較小,比較容易化解的矛盾,便由政府信訪部門通過簡單程序進行調解解決,既節(jié)省資源,又能盡快解決信訪人的問題。

(三)加強信訪核查專業(yè)領域研究和專業(yè)化培訓。

正如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被業(yè)內推崇的大律師無一例外的擁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及孜孜不倦的學習熱情。同樣的,信訪核查律師在面對信訪所涉法律問題時,首先,認真做好法律檢索工作。要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全面充分的法律檢索,做到熟悉涉及該問題的全部法律法規(guī)和上海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尤其要考慮信訪矛盾發(fā)生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其次,接受專業(yè)化培訓。需要承認的是,參與信訪核查工作將來的主力軍還是落在廣大青年律師肩上,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除了需要為許多客戶服務以外,大多身兼所在律所的管理者。完全讓這些律師參與全部信訪案件是不切合實際情況的。因此,必須加大對青年律師的培訓,邀請參與過富有信訪核查工作經驗并取得不錯信訪矛盾化解的資深律師為年輕律師進行培訓和交流,迅速幫助信訪核查律師掌握信訪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和方法。譬如,上海市律師協會曾于2009年針對市領導調研信訪突出矛盾,組建專業(yè),舉辦了2期專題培訓班,邀請有關專家對律師進行了培訓和業(yè)務指導。筆者認為,在律師參與信訪核查案件方面,市律師協會可以定期舉辦相關的培訓班和交流研討會,增強律師專業(yè)素養(yǎng),提高信訪核查水平。

(四)提升律師信訪核查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理論研究水平。

理論創(chuàng)新是任何實踐創(chuàng)新的前提。建立律師參與信訪核查終結工作絕對是信訪工作制度中的一項創(chuàng)新,因而更需要不斷提升理論研究水平。自2008年上海首次提出律師對于參與市領導調研信訪矛盾案件以來,以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邵曙范為代表一大批優(yōu)秀律師投身其中,為化解上海信訪矛盾工作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通過三年來的實踐,筆者認為在已有實踐經驗和諸多成功案例的基礎上,有必要對這些律師信訪核查終結工作取得的有益經驗進行進一步整理、分析,并且提煉和歸納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論方法。常言道,實踐出真知,實踐亦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筆者建議,上海各級信訪部門協同上海市律協有意識的組織開展一些律師信訪核查終結專業(yè)研討會,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核查終結工作規(guī)范性和理論研究水平提升的成果。然后,再將這些研究成果投入到實踐中去,從而形成良性循環(huán),最終提升上海律師整體參與信訪核查終結工作的質量,更好的參與到信訪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來不少政府部門已經將政府采購法律服務納入預算中,將來對于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物質保障方面亦希望在采購法律服務預算中占有一席之地。筆者建議,考慮到律師行業(yè)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的物質保障水平,從而促進律師參與信訪核查工作積極性和保障法律服務質量。信訪工作不僅僅需要廣大律師的無私奉獻,更需要上海市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當然,筆者同樣主張,這里的物質幫助并不等同于律師一般執(zhí)業(yè)收費標準,作為法律工作者為參與社會和諧的建設理應盡到自己應有貢獻。

五、結語。

今年正值國務院頒布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頒布六周年之際,在此期間我國信訪制度日漸趨于成熟。從2008年3月起,根據上海市委領導指示,為了徹底解決上海各級信訪部門出現的“用80%的精力解決不到20%的人的訴求”信訪工作困境,開始研究推動信訪核查終結制度,現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截止今年8月12日,各級政府申報核查終結176件,批準終結156件,開展和推進信訪終結工作,不僅大大減少了上海信訪人員上京信訪的數量。

毫無疑問,信訪核查終結制度的價值更體現在對法律價值的肯定,支持依法信訪和合法訴求,同時堅決對無理纏訪、鬧訪者說不,體現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在徹底解決重信重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上,筆者認為律師作為第三方參與信訪核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和價值,從政治和全局的戰(zhàn)略高度深刻理解可以推進信訪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體現;從信訪化解工作的實際效果上來看,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的重要舉措。最終,體現上海律師對上海這座國際化大都市的和諧與繁榮所發(fā)揮出來的重要作用和卓越貢獻!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四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充分發(fā)揮律師在涉法信訪中的積極作用,引導信訪人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信訪條例》和司法部、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涉法信訪,是指能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是指律師受司法行政機關指派,配合信訪部門,為涉法信訪的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為各級政府依法處理涉法信訪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原則;堅持依法維護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司法局與縣信訪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

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建立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共同召集,組成人員和內容、議程等由雙方協商確定。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三)對重大復雜疑難涉法信訪案件進行討論,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

(四)檢查和總結有關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情況,對工作優(yōu)秀、成績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議,對不能盡職盡責,甚至違規(guī)違紀的提出批評或者處理建議。

(五)協調處理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第五條縣信訪局在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的職責是:。

(五)需要律師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參加協調會、聽證會的事項,應提前3日向律師提供相關資料,保證律師及時、客觀、公正、準確地提供法律服務。第六條縣司法局在律師參與涉法信訪中的職責是:

(二)組織律師對重大復雜疑難涉法信訪事項進行法律論證;

(三)對律師參與涉法信訪時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機構為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志愿團,組成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和縣司法局審定的方式確定。

(一)執(zhí)業(yè)滿三年;

(二)具備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三)有志于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四)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第八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信訪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二)引導信訪人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決信訪事項;

(三)接受縣信訪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訪個案的法律意見,參與重大復雜疑難信訪案件的法律論證、提出法律建議。

(四)對信訪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對無理上訪戶做好息訴息訪工作。第九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訪接待室參與涉法信訪接待工作;

(三)應縣信訪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訪個案參與信訪接待;;

(四)參與涉法信訪聽證會、協調會;

(五)設立律師咨詢電話,就涉法信訪事項接受信訪人和縣信訪局的的電話咨詢。

第十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除本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律師接待信訪人時,應認真聽取信訪人的陳述,全面了解情況,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認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師在接待過程中,要認真填寫好《律師參與涉法信訪事項登記表》,將信訪人的自然情況、信訪事由、答復意見、處理辦法予以記錄。

律師在縣級領導接待日參與信訪接待或參與突發(fā)涉法信訪個案接待時,工作程序可根據領導的要求靈活掌握。第十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對遇到的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一般性法律問題,即時予以答復;

(二)重大事項應及時與縣信訪局領導溝通后再予以答復;

(六)律師對信訪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xù),依法聘請律師。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信訪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二)按規(guī)定公示律師事務所名稱和律師姓名,接受群眾監(jiān)督;

(三)熱情面對信訪人,耐心傾聽他們的陳述;

(四)恪守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作風嚴謹,清正廉潔,維護法律尊嚴;

(八)在信訪接待室接待信訪人,只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在信訪接待過程中,不得接受信訪人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條在縣財政解決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專項經費之前,律師參與涉法信訪的補貼由縣司法局支付,工作開支由縣信訪局解決。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五

7月1日起正式執(zhí)行。一年來運行較好,為總結經驗,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好這項工作,現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各方高度重視、密切合作,制度落實較好。省人大信訪部門一直把開展好這項工作作為加強和改進人大信訪工作,引導群眾依法信訪的一個重要途徑,堅持把這項工作納入省人大信訪工作統盤考慮、統籌安排,精心制定律師接訪計劃,安排專人做好聯絡溝通工作,積極為律師開展接訪工作提供服務和便利條件。4家律師事務所堅持司法為民、無償服務,充分發(fā)揮律師自身所擁有的法律知識作用,從服務和諧社會、構建平安安徽的高度來認識和參與這項工作,先后派出了17名政治素質好、業(yè)務能力強、執(zhí)業(yè)經驗豐富的律師,到省人大機關進行了50余次接待,使600余批次信訪群眾受益,受到了信訪群眾的歡迎和好評。

(二)堅持依法履行職責,社會和法律效益明顯。參與接待的絕大部分律師都能自覺遵守各項法律規(guī)定,恪守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認真按照《律師參與省人大信訪工作制度》規(guī)定,準時到位、按時上下班,嚴格落實接待登記手續(xù),積極協助信訪部門做好接待工作。一是義務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及時解答信訪群眾關注的法律問題。一些信訪群眾由于法律知識欠缺,對自己主張的信訪問題,雖從感性上感到有道理,但不會運用法律武器,參加接訪的律師面對面解答問題,為群眾解惑釋疑,增強針對性和說服力,不僅使信訪群眾增加了法律知識,也提高了信訪群眾依法主張自己信訪問題的信心。二是為信訪群眾排憂解難,引導信訪人依照司法或行政程序解決自己的信訪問題。隨著人民群眾民主和法制意識的增強,要求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解決自己信訪問題的信訪人越來越多。但是,由于相當一部分群眾對如何運用法律或行政的程序主張自己的信訪訴求不甚了解,也有一些信訪群眾從圖省事、節(jié)約成本等方面考慮,不走依法訴訟文秘家園和提起行政復議途徑,簡單地涌向信訪之路。對這部分群眾,信訪接待部門主動介紹他們向接訪律師咨詢,參與接訪的律師都能熱情接待、細心解答,無償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他們指引依法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渠道。據不完全統計,一年來先后有100多名信訪群眾經過律師接待解答,轉而選擇通過司法途徑和行政渠道反映、解決問題,沒有再來訪。三是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協助信訪部門維護信訪秩序。涉法涉訴信訪較為繁雜、解決難度大。特別是一些經司法和行政終結的信訪事項,由于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不斷來人大重訪、纏訪、鬧訪,其提出的有些問題依法是不能解決的,卻要求人大監(jiān)督,對人大堅持依法交辦、督辦信訪事項不滿意,就形成人大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這是人大信訪接談中的難點。律師的職業(yè)特點和工作對象與信訪人具有天然的親和力,通過律師向信訪人進行法制宣傳和服務,起到了其他任何國家機關信訪部門都不能起到的化解矛盾、緩解信訪群眾情緒、逐步達到息訴罷訪目的的作用。如,今年7月份,合肥市公開審理仙人掌購銷合同詐騙一案時,池州市40多名涉案群眾在法院聽審后專程到省人大上訪,要求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當時,上訪群眾人數較多、情緒激烈,參與接訪的律師和我們一起依法耐心地做他們的情緒疏導和說服工作,引導他們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公正判決,較好地平息了事態(tài)發(fā)展。

(三)注重發(fā)揮專長,積極為業(yè)務部門依法解決信訪問題提供法律建議。人大信訪部門任務重、人員少,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需要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識,工作中壓力較大。特別對一些案情復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需要聽取參與接訪律師具體的法律意見。一年來,參與信訪接待的律師們在接訪中都能主動對一些疑難涉法涉信問題,提供相關法律意見,為人大信訪部門依法準確地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提供參考。如,國運律師事務所的曹律師在接待鳳臺縣80歲老人王玉久時,發(fā)現其案件在適用審判程序上存在嚴重問題,及時書面遞交了《律師意見書》。目前,這件信訪事項經省人大信訪部門提交人大內司委研究辦理,內司委出具的監(jiān)督意見,引起了省高院的重視,此案已進入再審。據初步統計,一年來,參與接待的律師先后遞交了20余份《律師意見書》,為疑難涉訴信訪案件依法解決提供了服務。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的措施打算。

比較大,這一方面便于安排總體工作,但同時也容易造成事務所每到接訪日都臨時安排人員的問題,不利于接訪律師隊伍的穩(wěn)定和接訪質量的提高。二是接訪的程序、方法和參與疑難信訪問題分析及提出法律意見等還有待于進一步規(guī)范。主要表現在:一些律師接待群眾來訪登記要素不全,接談后提出法律建議的不多,大多談過就了;三是律師接訪場所還比較簡陋。

為進一步做好律師參與人大信訪接待工作,我們建議:一是要建立一支相對穩(wěn)定的律師接訪隊伍。信訪辦年初就要做出計劃,對每一個律師事務所參與接訪時間進行安排,以利于相關律師事務所統籌安排。相關律師事務所應指定素質較高,熱心于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執(zhí)業(yè)人員參與人大信訪接待工作。二是進一步規(guī)范律師接訪制度。

1、登記要進一步細化,并規(guī)范接待程序,如軟件條件允可,可與信訪登記聯通;

3、建立律師接待信訪問題反饋制度。對律師參與接訪并提出司法建議的信訪事項,其處理情況應與相關律師反饋,便于他們掌握接訪效果。三是人大信訪部門要把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工作納入人大信訪工作的重要內容,統籌安排。指定專人協調聯系,提供便利條件和專門接待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用具,幫助解決接訪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努力做好服務工作。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六

2023年來,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平安創(chuàng)建活動,我局結合城市管理的實際情況,在城管系統全面部署開展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創(chuàng)建平安單位活動,按照創(chuàng)安目標抓落實,確保了全局無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和治安案件?,F將主要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我局領導對創(chuàng)建工作高度重視,把創(chuàng)建活動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議事日程重點抓,認真對照平安單位創(chuàng)建標準,成立創(chuàng)建領導機構,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專人負責,提升創(chuàng)建保證率。今年9月,城管局成立后及時調整了平安單位創(chuàng)建領導小組,繼續(xù)負責監(jiān)督、協調、檢查、指導全局創(chuàng)建工作的開展。

二、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機制。

我局明確規(guī)定各股室負責人為創(chuàng)建平安單位工作第一責任人負總責,把創(chuàng)建工作納入單位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guī)劃之中,與單位全局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進一步建立《行政糾紛調解工作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制度》等各項制度,完善維穩(wěn)臺帳、信息平臺建設。加強行政調解規(guī)范化建設,努力健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工作機制。

三、加強執(zhí)法人員素質教育,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局屬各單位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年初制定了一整套的培訓學習計劃,有計劃地、有針對性地舉辦各類培訓班,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培訓形式靈活多樣,結合工作實際;環(huán)衛(wèi)職工積極參加各類工人技術等級的培訓,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執(zhí)法大隊堅持每周一學習日制度,并先后組織舉辦法律知識和執(zhí)法服務等多層次、多層面的各類培訓10余次,培訓率達到100%。

四、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

今年以來我局結合城鄉(xiāng)環(huán)境治理工作成功處置了胡南院子街老攤區(qū)規(guī)范設置、擺攤,池濠溝馬路菜市場取締的遺留穩(wěn)定問題。在重大事項、重要決策中開展風險評估。如,在縣城992輛人力三輪車換車工作中,對存在的穩(wěn)定隱患、誘發(fā)穩(wěn)定問題都作了風險評估,并采取了相應對策,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導下由三輪車業(yè)主代表全程參與換車、議價的全過程,確保了換車工作的順利完成。據統計,今年以來我局調解各類矛盾糾紛200多起、行政糾紛38件。調解率、成功率都達到100%。

五、開展整治市容市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專項整治,切實解決市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為加大城管執(zhí)法力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我局對占道經營、戶外廣告、支棚搭架、以街為市、衛(wèi)生死角等違章現象進行重點清理整治,在整治到位的基礎上實行定人定崗管理。今年共計勸導、糾正各類市容違章行為12865起,暫扣物品486起,發(fā)送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限期整改通知書1840份,取締露天菜場4處。與此同時我們高度重視群眾呼聲,把群眾滿意作為第一要務,在每一項工作措施推出之前都認真傾聽相關單位和群眾的意見,重大整治活動前以公開信的形式進行告知,對市民反映強烈的舊垃圾場污染、電瓶三輪車非法運營、馬路菜市、違章搭建等問題,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今年收到民生聚焦72件,群眾來信46件,件件有記錄、有回復,處理率100%,滿意率90%以上。

六、積極開展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工作。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七

輯慶鎮(zhèn)位于中江縣城西南,距縣城17公里,淺丘地帶,土質肥沃,交通便利??偯娣e68平方公里,轄23個行政村,2個居委會,總人口4.9萬人。全鎮(zhèn)企業(yè)50余戶,其中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14戶,占全縣15%,2009年實現地區(qū)生產總值5億元,同比增長28.4%。輯慶鎮(zhèn)發(fā)展勢頭強勁,災后重建、成德南高速路拆遷、特色產業(yè)園區(qū)、場鎮(zhèn)建設等各項建設任務繁重,征地拆遷、災后重建等諸多矛盾處于多發(fā)、易發(fā)期。對此,鎮(zhèn)黨委、政府堅持“一手促發(fā)展,一手保穩(wěn)定”,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去年,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261件,調成261件,調成率100%,其中防止越級上訪16件,防止群體事件6件、28人,防止民轉刑案件5件,確保了全鎮(zhèn)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經驗是: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機構。

一是統一思想認識。鎮(zhèn)黨政一班人充分認識到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堅持把發(fā)展作為第一要務,將穩(wěn)定列為頭等大事,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關系。在開展各種工作之前,總是把穩(wěn)定工作困難想全想足,做好最壞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主要黨、政領導親自研究和部署,親自坐鎮(zhèn)指揮處臵重大事件。由于統一了思想認識,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親歷親為,為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提供有力保證。二是建立專門機構。鎮(zhèn)黨委、政府成立了綜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一把手任組長,分管副書記為副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組成人員,設立了普法小組、調解小組、治安小組、宣傳小組等機構,選派了責任心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小組長。各村(居)委會也建立了相應機構,專門負責本轄區(qū)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這些組織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中,發(fā)揮了組織、協調、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加強經費保障。經費支持是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物質保障。我鎮(zhèn)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仍拔出??钣糜诨馍鐣芗m紛,用于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和老上訪戶問題。去年全鎮(zhèn)維穩(wěn)專項經費2.1萬元,有效地減少了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潛在因素。

二、落實責任,完善工作機制。

一是明確目標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辦法和領導責任制,把維護社會穩(wěn)定工作的責任層層分解,建立起橫向到邊和縱向到底的責任機制。各單位、各村(居)的主要負責人是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23個行政村、2個居委會和18個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每年都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各村(社)、單位負責人和黨員干部在矛盾調處工作中發(fā)揮了十分重要作用,把許多矛盾糾紛苗頭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二是實施三項制度。實行一票否決、末位警示和情況通報制。規(guī)定凡因領導重視不夠,發(fā)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惡性安全生產事故、聚眾鬧事等事件,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予以一票否決。嚴格執(zhí)行末位警示制,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處于末位的單位和行政村,由鎮(zhèn)政府辦公室進行查究通報,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報以文件形式附部份案事件登記表下發(fā)到各行政村、各單位及部分企業(yè),確保信息及時有效,強化責任意識和防范意識。三是健全調處機制。進一步完善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組織制度、聯絡員制度、排查調處和專項整治制度,以及督辦檢查制度。規(guī)定“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zhèn)”,小問題當天解決,較大的矛盾一周內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爭取在一個月至一個季度內化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聯系1個問題較突出的村,督促檢查工作的貫徹落實。鎮(zhèn)上每月定期召開兩次各村聯絡員工作會,排查不穩(wěn)定因素,并分門別類列出清單,形成報告,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的針對性,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社會矛盾糾紛的臺帳,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關注民生,減少矛盾糾紛。

我們以解決民生問題為根本,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糾紛。一是關心弱勢群體。我們堅持把弱勢困難群體作為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重點對象,放優(yōu)先位臵,通過建立健全城鄉(xiāng)低保、農村五保、農村特困救助體系,以臨時救助、社會互助為補充,開展各類形式的扶貧幫困活動。去年,全鎮(zhèn)落實農村低保1957人,1957人,月保障金額101764元,城鎮(zhèn)低保289人,月保障金額43750元;農村五保供養(yǎng)328人,月供養(yǎng)金額50700元;傷殘、退伍等重點優(yōu)撫對象115人、優(yōu)撫撫恤救助31400元,發(fā)放臨時生活救助130320元,城鄉(xiāng)醫(yī)療救助20余萬元,并在三醫(yī)院安臵“三無”人員7人,確保了這些社會群體的整體平穩(wěn)。二是幫扶拆遷戶。我鎮(zhèn)產業(yè)園區(qū)、高速路、場鎮(zhèn)建設涉及征地拆遷戶眾多,矛盾也較為突出。我們堅持設身處地為拆遷戶著想,一方面認真落實好征地拆遷政策,防止因政策落實不到位引發(fā)矛盾糾紛,規(guī)定凡是有政策依據的,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哪怕財政再有困難,也要想方設法兌現政策;凡是沒有政策依據的,決不亂開政策“口子”,避免引發(fā)新的矛盾和問題。另一方面深入細致做好幫扶工作,拔出專項資金幫助他們平整建房用的土地,結合新農村建設幫助搞好部分基礎設施。特別是獅子村拆遷戶在確定新定居點時,由于村民意見不統一,多次變更定居點,我們耐心地根據他們要求,調整方案,直至他們意見統一,同時,拔出資金2萬余元,幫助平整土地和道路聯通。三是改進干部作風。大力開展干部“下訪”活動,加強干部與群眾的聯系,要求聯村干部下到村組,查民情、訪民憂、解民困。這一活動解決了很多群眾的實際問題,排查化解了許多社會矛盾糾紛,比如,在災后重建中協調解決了30余戶殘疾戶、五保戶的建房問題。開展干部“上門”服務活動,遇有矛盾糾紛,要求干部登門拜訪當事人,詳細了解情況,做好化解工作。在化解衛(wèi)生巾廠改制遺留問題中,我們采取了“領導訪廠,干部駐廠”舉措,深入到廠區(qū)職工中開展工作,較好地化解了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四、強化宣傳,提高全民素質。

我們堅持從提高人的法律素質著眼,開展了“法律進校園、法律進萬家”、“綜治宣傳月”、“大調解”等活動,把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綜合治理和社會矛盾調處工作融匯在一起,廣泛宣傳。專門開展法律咨詢活動,選擇具有普遍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進行宣傳,著力提高法制宣傳的有效性,提升全鎮(zhèn)居民的法律素質。近年來,我鎮(zhèn)共出動宣傳車120多臺次,懸掛宣傳橫幅100余條,書寫宣傳標語1100余條,散發(fā)掛圖130余份,開展了一次大型漫畫宣傳教育活動。先后對村(居)委會、企事業(yè)單位的干部群眾進行了法制專題培訓,舉辦各種法制講座、培訓班、法律知識競賽等專題活動15次,受訓人員達1200余人次。通過扎實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全鎮(zhèn)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有了明顯提高,為全鎮(zhèn)全面開展依法治鎮(zhèn)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五、堅持原則,果斷化解矛盾。

一是堅持依法辦事原則。鎮(zhèn)黨政主要領導多次強調,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堅持依法辦事。去年,在對飛鳳村征地143畝過程中,不斷有人聚眾到政府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規(guī)的不合理要求,鎮(zhèn)黨政領導親臨現場,先后開展了5次對話,逐步摸清情況。個別人認為只要人多去上訪,就能實現更多的個人利益。為了剎住這股歪風邪氣,鎮(zhèn)黨政領導頂住巨大壓力,堅持走司法渠道,按按照法律辦事,最后通過法律途徑妥善地處理了這一群體性事件,特別是扭轉了不良社會風氣,為后來的征地遷遷工作順利推進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堅持民事民議原則。民事民議是調處社會矛盾的一項重要方法。在發(fā)放臨時生活救助過程中,許多人為了獲得臨時救助,爭相到鎮(zhèn)政府上訪。為解決好這一矛盾,我們當即在各村組織召開會議,由大家共同來評議哪些人該獲得救助,最終由集體決定出了獲得救助的人員名單,再沒有人到政府為此事上訪。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為避免和減少矛盾糾紛,我們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與群眾打交道過程中,決不允許作出超過政策范圍之外的允諾和表態(tài),對群眾提出的問題,作好記錄,帶回來由鎮(zhèn)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對涉及公共財政開支事項,必須由鎮(zhèn)長審核把關。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過去時有發(fā)生的,一些干部亂表態(tài)引發(fā)的矛盾糾紛。

盡管我們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征地、醫(yī)患等引發(fā)社會矛盾的因素依然存在,拆遷安臵、征地補償、山林、水土糾紛等涉及群體利益產生的糾紛,極易由一般性矛盾演變?yōu)槿后w性糾紛。對此,我們將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抓小、抓早、抓苗頭、抓信息,重排查、力調處,維護輯慶穩(wěn)定,為輯慶人民創(chuàng)造一個安定和諧的生產生活環(huán)境。具體而言,一是加強隊伍建設。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yè)性培訓,提高他們的業(yè)務能力。深入基層、細排查、勤預防,提早消除各類隱患和突出問題。加強廣大基層干部法律知識培訓,增強其學習、貫徹、執(zhí)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減少由于工作失誤引起的糾紛。二是完善信息網絡系統。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鞏固和完善鎮(zhèn)、村、組三級調解網絡建設。建立矛盾糾紛排查網點,及時了解本地的矛盾糾紛發(fā)展動向。根據所得信息,及時調整相關政策措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避免一些重大事故的發(fā)生。三是加強法制宣傳。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我們將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yǎng),增強權利和義務觀念,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繼續(xù)推行大調解格局。化解矛盾糾紛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我們將繼續(xù)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各村(居)委、各單位在力量上的整合,工作上的配合,信息上的匯合,形成一盤棋的大調解格局。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八

為充分發(fā)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訪法制化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縣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一、工作規(guī)定。

1、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信訪案件工作,是在縣群眾信訪服務中心,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通過引導其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有效化解信訪矛盾,促進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

2、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信訪案件工作,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據理、實事求是的原則。

3、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信訪案件工作,應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信訪局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分別確定責任領導和工作聯絡辦公室,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參與化解和代理信訪案件工作律師人才庫及值班律師名冊,并根據工作需要,向信訪局選派服務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信訪案件工作。同時,對服務律師參與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和業(yè)務培訓。

5、信訪局在信訪服務場所設置律師值班室,編排律師。

1值班表,并通過信訪服務網和自助服務平臺公開服務律師信息,具體包括服務律師基本情況、專長領域、律師事務所名稱、值班時間等,為信訪群眾提供便捷法律服務。

6、服務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政治立場堅定,有較強的公益心;連續(xù)執(zhí)業(yè)三年以上;未因執(zhí)業(y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yè)紀律懲戒;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有一定的群眾工作能力。

7、律師參與化解信訪案件要以律師執(zhí)業(y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譽進行參與和化解,值班律師對信訪案件要對信訪案件的相關證據進行認真審核,依法、依規(guī)做出解答。對重點、敏感案件要報所在執(zhí)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集體討論研究后給出法律建議。

二、工作方式。

(一)預約接談。

1、信訪部門根據信訪人和信訪案件實際,必要時可聯系服務律師預約接談。

2、服務律師應認真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閱讀信訪材料,準確了解信訪人訴求,運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解答信訪人所提出相關問題。

3、服務律師認為信訪人訴求不當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析法理,耐心勸導信訪人息訴息訪。

4、服務律師認為群眾信訪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正確。

2引導信訪人通過正當有效途徑化解矛盾。

1、通過對信訪案件的調查了解,向信訪人和相關單位提供法律建議。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積極給予矛盾化解。

2、對重大疑難歷史遺留問題所引發(fā)的信訪案件,要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根據案件需要,組成律師專案組,對案件進行詳細調查了解,在掌握充分的政策依據、證據后,提出法律建議。對證據不充分,政策不明了,法律不完善所引發(fā)的信訪案件要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報告,由縣聯席辦決策處理,不得在問題未查清,政策不明了前錯誤引導或不當解答信訪人造成矛盾激化。

3、對涉法、涉訴案件,要積極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需要提供律師代理服務的,由律師提供訴訟代理服務。對經濟困難和弱勢群體依法給予法律援助服務。

4、對信訪案件相關部門已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信訪案件,由值班律師向信訪人出具《律師函》,通過函告的方式引導信訪人通過正當途徑化解矛盾。

5、積極參加領導接訪值班工作,對縣主要領導接訪案件,信訪部門要提前將案件基本情況、相關證據資料交由值班律師審閱,以便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為領導提供化解矛盾的法律意見。

6、律師所提供的相關法律服務,由信訪相關部門向其所在執(zhí)業(yè)律師事務所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和律師服務費。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九

根據陜西省司法廳、陜西省信訪局《關于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意見》(陜司發(fā)(20xx)43號)文件精神,省律師協會從去年元月開展了律師參與省政府涉法信訪工作。我所及我所律師積極參與、踴躍報名,最終三名律師(雷西萍、李定仲、馮興妮)被省律協確定為省政府信訪值班律師。

去年下半年,我所主任雷西萍律師親自參加省政府信訪局涉法信訪值班。在參與省政府信訪值班過程中,有上百名群眾在省政府門前上訪,我所主任雷西萍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及時向群眾講解法律知識,積極引導群眾依法按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妥善解決了來訪群眾的糾紛,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對建設法治國家促進依法行政,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今年4月份,我所主任雷西萍律師應邀參加了省委政法委督檢組組織的調研檢查。在調研檢查過程中,雷西萍律師對上級交辦的劉某因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多次上訪案、徐某因祖房糾紛的信訪案、馬某因債務糾紛的信訪案、袁某因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多次信訪案、呂某因其子被殺案的多次上訪案、薛某因傷害罪被判無期的上訪案、白某等因離婚糾紛的上訪案、艾某因高壓電擊傷多次上訪案、閆某因與他人合伙糾紛的上訪案等十余件重信重訪案件分別提出了法律意見,較好地發(fā)揮了律師服務政府、服務社會、化解糾紛、維護穩(wěn)定的職能作用。

今年1月28日,我所李定仲律師在省政府信訪局值班。李定仲律師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耐心、細致、認真解答來訪群眾提出的法律問題,宣傳法律知識,提供咨詢意見。在信訪接待中,我所李定仲律師先后主要解答了來訪群眾提出下列法律問題:

1.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律問題。針對這方面問題,我所李定仲律師依據來訪群眾講述的情況和其所提供的書面材料,有針對性為來訪群眾提出了意見,建議來訪群眾與相關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雙方的糾紛。

2.有關法院判決的法律問題。針對這個問題,我所李定仲律師依據來訪群眾所提供的判決材料,建議來訪群眾正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和法院所做的判決。

3.有關轉業(yè)軍人按置的法律問題。針對這方面問題,我所李定仲律師依據來訪群眾講述的情況和其所提供的書面材料,建議來訪群眾找有關部門提出問題,跟這些部門溝通來解決問題。

這次我所資深望重的李定仲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再次為我所及我所律師今后參與涉法信訪接待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和進一步認識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重要性。涉法信訪工作是一項集法律性、政策工作技巧性很強的律師咨詢業(yè)務,是政府信訪工作的參謀,是政府處理涉法信訪問題的好助手。

通過參與省政府涉法信訪工作,我所及我所律師進一步充分認識到律師參與涉法信訪接待工作是律師行業(yè)貫徹落實黨中央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我所及我所律師積極參與涉法信訪,認真做好律師涉法信訪接待工作。我所已有三名律師參加到了律師涉法信訪接待工作。今年前半年,我所資深望重的李定仲律師參加了省政府涉法信訪接待工作;下半年,我所主任雷西萍律師還將親自參加省政府涉法信訪接待工作。從去年開始,我所及我所律師積極參與省信訪部門的重點疑難信訪案件的法律論證,對重點疑難信訪案件的解決提供幫助。我所及我所律師積極參與涉法信訪,認真做好律師涉法信訪接待工作,得到了省信訪局的肯定和信訪群眾的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進一步樹立了律師行業(yè)良好的社會形象。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十

輯慶鎮(zhèn)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匯報輯慶鎮(zhèn)位于中江縣城西南,距縣城17公里,淺丘地帶,土質肥沃,交通便利??偯娣e68平方公里,轄23個行政村,2個居委會,總人口4.9萬人。全鎮(zhèn)企業(yè)50余戶,其中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14戶,占全縣15%,2009年實現地區(qū)生產總值5億元,同比增長28.4%。輯慶鎮(zhèn)發(fā)展勢頭強勁,災后重建、成德南高速路拆遷、特色產業(yè)園區(qū)、場鎮(zhèn)建設等各項建設任務繁重,征地拆遷、災后重建等諸多矛盾處于多發(fā)、易發(fā)期。對此,鎮(zhèn)黨委、政府堅持“一手促發(fā)展,一手保穩(wěn)定”,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去年,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261件,調成261件,調成率100%,其中防止越級上訪16件,防止群體事件6件、28人,防止民轉刑案件5件,確保了全鎮(zhèn)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經驗是: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機構。

一是統一思想認識。鎮(zhèn)黨政一班人充分認識到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堅持把發(fā)展作為第一要務,將穩(wěn)定列為頭等大事,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關系。在開展各種工作之前,總是把穩(wěn)定工作困難想全想足,做好最壞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主要黨、政領導親自研究和部署,親自坐鎮(zhèn)指揮處置重大事件。由于統一了思想認識,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親歷親為,為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提供有力保證。二是建立專門機構。鎮(zhèn)黨委、政府成立了綜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一把手任組長,分管副書記為副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組成人員,設立了普法小組、調解小組、治安小組、宣傳小組等機構,選派了責任心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小組長。各村(居)委會也建立了相應機構,專門負責本轄區(qū)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這些組織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中,發(fā)揮了組織、協調、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加強經費保障。經費支持是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物質保障。我鎮(zhèn)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仍拔出專款用于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用于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和老上訪戶問題。去年全鎮(zhèn)維穩(wěn)專項經費2.1萬元,有效地減少了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潛在因素。

二、落實責任,完善工作機制。

一是明確目標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辦法和領導責任制,把維護社會穩(wěn)定工作的責任層層分解,建立起橫向到邊和縱向到底的責任機制。各單位、各村(居)的主要負責人是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23個行政村、2個居委會和18個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每年都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各村(社)、單位負責人和黨員干部在矛盾調處工作中發(fā)揮了十分重要作用,把許多矛盾糾紛苗頭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二是實施三項制度。實行一票否決、末位警示和情況通報制。規(guī)定凡因領導重視不夠,發(fā)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惡性安全生產事故、聚眾鬧事等事件,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予以一票否決。嚴格執(zhí)行末位警示制,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處于末位的單位和行政村,由鎮(zhèn)政府辦公室進行查究通報,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報以文件形式附部份案事件登記表下發(fā)到各行政村、各單位及部分企業(yè),確保信息及時有效,強化責任意識和防范意識。三是健全調處機制。進一步完善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組織制度、聯絡員制度、排查調處和專項整治制度,以及督辦檢查制度。規(guī)定“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zhèn)”,小問題當天解決,較大的矛盾一周內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爭取在一個月至一個季度內化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聯系1個問題較突出的村,督促檢查工作的貫徹落實。鎮(zhèn)上每月定期召開兩次各村聯絡員工作會,排查不穩(wěn)定因素,并分門別類列出清單,形成報告,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的針對性,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社會矛盾糾紛的臺帳,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關注民生,減少矛盾糾紛。

我們以解決民生問題為根本,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糾紛。一是關心弱勢群體。我們堅持把弱勢困難群體作為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重點對象,放優(yōu)先位置,通過建立健全城鄉(xiāng)低保、農村五保、農村特困救助體系,以臨時救助、社會互助為補充,開展各類形式的扶貧幫困活動。去年,全鎮(zhèn)落實農村低保1957人,1957人,月保障金額101764元,城鎮(zhèn)低保289人,月保障金額43750元;農村五保供養(yǎng)328人,月供養(yǎng)金額50700元;傷殘、退伍等重點優(yōu)撫對象115人、優(yōu)撫撫恤救助31400元,發(fā)放臨時生活救助130320元,城鄉(xiāng)醫(yī)療救助20余萬元,并在三醫(yī)院安置“三無”人員7人,確保了這些社會群體的整體平穩(wěn)。二是幫扶拆遷戶。我鎮(zhèn)產業(yè)園區(qū)、高速路、場鎮(zhèn)建設涉及征地拆遷戶眾多,矛盾也較為突出。我們堅持設身處地為拆遷戶著想,一方面認真落實好征地拆遷政策,防止因政策落實不到位引發(fā)矛盾糾紛,規(guī)定凡是有政策依據的,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哪怕財政再有困難,也要想方設法兌現政策;凡是沒有政策依據的,決不亂開政策“口子”,避免引發(fā)新的矛盾和問題。另一方面深入細致做好幫扶工作,拔出專項資金幫助他們平整建房用的土地,結合新農村建設幫助搞好部分基礎設施。特別是獅子村拆遷戶在確定新定居點時,由于村民意見不統一,多次變更定居點,我們耐心地根據他們要求,調整方案,直至他們意見統一,同時,拔出資金2萬余元,幫助平整土地和道路聯通。三是改進干部作風。大力開展干部“下訪”活動,加強干部與群眾的聯系,要求聯村干部下到村組,查民情、訪民憂、解民困。這一活動解決了很多群眾的實際問題,排查化解了許多社會矛盾糾紛,比如,在災后重建中協調解決了30余戶殘疾戶、五保戶的建房問題。開展干部“上門”服務活動,遇有矛盾糾紛,要求干部登門拜訪當事人,詳細了解情況,做好化解工作。在化解衛(wèi)生巾廠改制遺留問題中,我們采取了“領導訪廠,干部駐廠”舉措,深入到廠區(qū)職工中開展工作,較好地化解了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四、強化宣傳,提高全民素質。

我們堅持從提高人的法律素質著眼,開展了“法律進校園、法律進萬家”、“綜治宣傳月”、“大調解”等活動,把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綜合治理和社會矛盾調處工作融匯在一起,廣泛宣傳。專門開展法律咨詢活動,選擇具有普遍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進行宣傳,著力提高法制宣傳的有效性,提升全鎮(zhèn)居民的法律素質。近年來,我鎮(zhèn)共出動宣傳車120多臺次,懸掛宣傳橫幅100余條,書寫宣傳標語1100余條,散發(fā)掛圖130余份,開展了一次大型漫畫宣傳教育活動。先后對村(居)委會、企事業(yè)單位的干部群眾進行了法制專題培訓,舉辦各種法制講座、培訓班、法律知識競賽等專題活動15次,受訓人員達1200余人次。通過扎實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全鎮(zhèn)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有了明顯提高,為全鎮(zhèn)全面開展依法治鎮(zhèn)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五、堅持原則,果斷化解矛盾。

一是堅持依法辦事原則。鎮(zhèn)黨政主要領導多次強調,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堅持依法辦事。去年,在對飛鳳村征地143畝過程中,不斷有人聚眾到政府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規(guī)的不合理要求,鎮(zhèn)黨政領導親臨現場,先后開展了5次對話,逐步摸清情況。個別人認為只要人多去上訪,就能實現更多的個人利益。為了剎住這股歪風邪氣,鎮(zhèn)黨政領導頂住巨大壓力,堅持走司法渠道,按按照法律辦事,最后通過法律途徑妥善地處理了這一群體性事件,特別是扭轉了不良社會風氣,為后來的征地遷遷工作順利推進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堅持民事民議原則。民事民議是調處社會矛盾的一項重要方法。在發(fā)放臨時生活救助過程中,許多人為了獲得臨時救助,爭相到鎮(zhèn)政府上訪。為解決好這一矛盾,我們當即在各村組織召開會議,由大家共同來評議哪些人該獲得救助,最終由集體決定出了獲得救助的人員名單,再沒有人到政府為此事上訪。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為避免和減少矛盾糾紛,我們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與群眾打交道過程中,決不允許作出超過政策范圍之外的允諾和表態(tài),對群眾提出的問題,作好記錄,帶回來由鎮(zhèn)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對涉及公共財政開支事項,必須由鎮(zhèn)長審核把關。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過去時有發(fā)生的,一些干部亂表態(tài)引發(fā)的矛盾糾紛。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總結篇十一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吉林省信訪條例》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是指律師受司法行政機關委派,配合信訪部門,為來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為各級政府依法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參與信訪工作的律師,應當具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和較高的政治、業(yè)務素質。

第四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第五條對參與信訪工作的律師可給予適當的報酬,經費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與信訪部門對律師參與信訪工作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律師的職責范圍。

第七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職責:(一)為來訪群眾提供義務法律咨詢;(二)為各級政府領導和信訪部門接待處理涉法信訪事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三)根據各級政府領導指示或信訪部門委托,參與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的法律論證,提出法律咨詢意見;(四)對來訪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信訪部門做好息訪解紛、化解矛盾的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三章信訪部門的職責范圍。

(六)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關的信訪文件和信息資料。

第四章程序與方式。

第九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程序與方式:(一)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時指派律師到信訪部門值班服務;(二)值班律師接待上訪人員,要先經信訪部門登記、介紹后,再為上訪者提供法律咨詢;(三)律師接待上訪人員,應認真填寫《法律咨詢登記表》,并詳細記錄上訪人員的自然情況、上訪事由和答復意見及處理辦法,并建檔備查;(四)律師接待上訪人員,要認真聽取上訪人的陳述,全面了解情況,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認真解答,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五)對于需要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上訪案件,律師應引導上訪人員通過法定程序解決或由信訪部門采取相應辦法進行處理;(六)對上訪人員反映的重大涉法問題或可能引發(fā)突發(fā)性群體涉法上訪案件的,律師應及時向信訪部門反映,由信訪部門妥善處理;(七)對需要進行法律論證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重大疑難信訪案件,承辦律師應認真對待,個人解答有困難的,要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體討論研究后答復,以確保法律咨詢意見的準確;(八)對不屬于法律咨詢范圍的信訪事項,律師應向上訪人員說明情況,并作出明確的答復,告知上訪人員到有關部門請求處理;(九)律師接待上訪人員,只為上訪人員提供法律咨詢,不得接受上訪人員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種請求的,可告知上訪人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xù),依法聘請律師。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上訪當事人,可告知其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章工作紀律。

第十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一)接待上訪人員要服務熱情、文明禮貌、態(tài)度和藹、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語言和行為對待來訪者;(二)要清正廉潔、依法辦事,不得挑詞架訟,擴大矛盾;(三)對接觸到的信訪案件和黨政機關涉密事項及上訪者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四)要與信訪部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訪工作。

第六章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jiān)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qū)的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各級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律師參與信訪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為了加強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信訪部門要建立律師參與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由司法行政機關和信訪部門協商,共同召集。

第十三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部署律師參與信訪工作;(二)聽取律師參與信訪工作情況匯報;(三)協調處理律師參與信訪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組成人員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信訪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律師參與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隨時召開或延期召開。

第七章附。

第十七條本規(guī)則由省司法廳、省信訪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檢查和總結有關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情況,對工作優(yōu)秀、成績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議,對不能盡職盡責,甚至違規(guī)違紀的提出批評或者處理建議。

(五)協調處理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第五條縣信訪局在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的職責是:。

(五)需要律師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參加協調會、聽證會的事項,應提前3日向律師提供相關資料,保證律師及時、客觀、公正、準確地提供法律服務。第六條縣司法局在律師參與涉法信訪中的職責是:

(二)組織律師對重大復雜疑難涉法信訪事項進行法律論證;

(三)對律師參與涉法信訪時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第七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機構為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志愿團,組成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和縣司法局審定的方式確定。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執(zhí)業(yè)滿三年;

(二)具備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三)有志于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四)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第八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信訪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二)引導信訪人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決信訪事項;

(三)接受縣信訪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訪個案的法律意見,參與重大復雜疑難信訪案件的法律論證、提出法律建議。

(四)對信訪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對無理上訪戶做好息訴息訪工作。第九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訪接待室參與涉法信訪接待工作;

(三)應縣信訪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訪個案參與信訪接待;;

(四)參與涉法信訪聽證會、協調會;

(五)設立律師咨詢電話,就涉法信訪事項接受信訪人和縣信訪局的的電話咨詢。第十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除本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律師接待信訪人時,應認真聽取信訪人的陳述,全面了解情況,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認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師在接待過程中,要認真填寫好《律師參與涉法信訪事項登記表》,將信訪人的自然情況、信訪事由、答復意見、處理辦法予以記錄。

律師在縣級領導接待日參與信訪接待或參與突發(fā)涉法信訪個案接待時,工作程序可根據領導的要求靈活掌握。第十條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對遇到的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一般性法律問題,即時予以答復;

(二)重大事項應及時與縣信訪局領導溝通后再予以答復;

(六)律師對信訪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xù),依法聘請律師。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信訪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熱情面對信訪人,耐心傾聽他們的陳述;

(四)恪守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作風嚴謹,清正廉潔,維護法律尊嚴;

(八)在信訪接待室接待信訪人,只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在信訪接待過程中,不得接受信訪人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條在縣財政解決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專項經費之前,律師參與涉法信訪的補貼由縣司法局支付,工作開支由縣信訪局解決。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fā)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積極作用,深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現就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義。

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推動律師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的決策部署。要求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城鄉(xiāng)居民公共法律服務,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建立律師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實行律師代理司法申訴制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這些舉措對律師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服務工作、履行好社會責任,提出了新要求,對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為信訪群眾提供良好法律服務,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和實踐。

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推進實施,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了積極效果,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多發(fā)、重復訪高發(fā)、久訪不息的問題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訪群眾的訴累,又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影響正常信訪秩序。律師以法律服務者身份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容易取得信訪群眾信任,引導信訪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律師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訪群眾講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有利于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依法解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既是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服務,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質、彰顯社會責任的實踐和鍛煉。充分發(fā)揮律師的獨特優(yōu)勢,動員律師積極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是推進涉法涉訴信訪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徑,是形成良好信訪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級政法機關和律師協會要高度重視,積極為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與政法機關的優(yōu)勢互補、良性互動,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效果。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一項公益性法律服務工作。對不服政法機關法律處理意見,以信訪形式表達訴求的,可由律師協會委派的律師,聽取信訪人訴求,評析信訪事項,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處理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實現息訴息訪。具體任務是:對原案件處理正確的,幫助信訪人準確理解政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法律處理意見,勸導其服判息訴;對原案件處理可能存在錯誤或瑕疵的,向政法機關提出建議,促使問題進入法律程序解決;對信訪人生活困難,符合相關救助規(guī)定的,協助申請人開展救助申請工作。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自愿平等。尊重信訪人意愿,不強制化解,不偏袒政法辦案單位、不誤導信訪群眾。

依法據理。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訪人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通情理,向政法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信訪群眾合法權益,尊重政法機關依法作出的公正處理意見。

無償公益。不以贏利為目的,向信訪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由律師協會選派律師到政法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向信訪群眾提供現場咨詢服務。

由律師協會向信訪人推薦律師或由信訪人在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律師庫中自愿選擇律師,實行專案專人服務。

政法機關通過律師協會,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進行評析,提出法律意見和辦理建議。

依托律師協會或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公益性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直接面向群眾開展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方便易行、務實高效的原則,積極探索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據信訪人和信訪案件實際,律師運用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實踐經驗,靈活運用各種方法,促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接談信訪人。認真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閱讀信訪材料,準確了解信訪人訴求,疏導情緒,解疑釋惑,提供法律咨詢解答。

評析信訪案件。依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調查核實案情基礎上,由律師事務所或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對信訪人的信訪事項和訴求作出評議分析,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案。需要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的,及時與辦案機關溝通。

做好釋法勸導工作。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正確、信訪人訴求不當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析法理,耐心勸導信訪人服判息訴。仍不息訴的,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對方當事人、群眾代表、有信訪經歷的人員等,公開評議信訪人的訴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議辦案機關舉行聽證。

提出處理建議。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存在執(zhí)法錯誤或瑕疵的,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政法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和工作建議。

引導信訪人依法申訴。對信訪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需要向政法機關提出申訴的,律師可幫助信訪人撰寫申訴材料、收集證據、接受詢問,引導信訪人依法按程序進行申訴。信訪人需委托律師代理申訴的,可自行決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務律師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師。條件成熟時,對聘不起律師的,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幫助申請救助。對生活困難的信訪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向政法機關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給予國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難或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方式。

五、加強對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律師人選,并建立律師人才庫和名錄,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律師應當政治堅定、公道正派,具有較強的業(yè)務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yè),善于做群眾工作。重視發(fā)揮黨員律師、優(yōu)秀律師的示范帶動作用。

各政法接訪單位要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加強安全防范,保障律師人身安全;對律師閱卷、咨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對律師提出的處理建議認真研究,及時反饋意見;對確有錯誤或瑕疵的案件,應當及時導入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職業(yè)道德、工作原則。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不炒作有關敏感、復雜信訪案件,嚴禁支持、唆使、組織信訪人采取違法方式反映問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律師,應當回避相關信訪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對違反執(zhí)業(yè)紀律的律師,取消其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資格,并視情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做出相應處理。

六、強化對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的牽頭組織和指導,律師協會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對參與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但當事人自行聘請代理律師的除外。法院、檢察、公安等機關立足本職,做好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需要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需求,積極支持律師工作,破解息訴息訪難問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結合實際,制定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具體辦法,力爭2015年底前,以地市為重點全面推開實施。要建立健全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人員選任、培訓考核、日常管理、獎懲激勵等辦法,確保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要切實保障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必要經費。同時,積極鼓勵倡導信訪人自行聘請律師,為其代理申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積極動員具有業(yè)務專長、有群眾威信的第三方人員參加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為主、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宣傳推廣,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努力讓信訪群眾感受到法律服務的便捷和訴求解決的順暢,著力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全文公布。

2015-11-0910:06:21來源:新華網分享到:0新華網北京11月9日電中央政法委今日授權新華網首發(fā)《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全文。以下為《意見》全文:

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fā)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積極作用,深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現就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義。

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推動律師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的決策部署。要求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城鄉(xiāng)居民公共法律服務,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建立律師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實行律師代理司法申訴制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這些舉措對律師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服務工作、履行好社會責任,提出了新要求,對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為信訪群眾提供良好法律服務,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和實踐。

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推進實施,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了積極效果,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多發(fā)、重復訪高發(fā)、久訪不息的問題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訪群眾的訴累,又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影響正常信訪秩序。律師以法律服務者身份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容易取得信訪群眾信任,引導信訪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律師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訪群眾講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有利于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依法解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既是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服務,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質、彰顯社會責任的實踐和鍛煉。充分發(fā)揮律師的獨特優(yōu)勢,動員律師積極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是推進涉法涉訴信訪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徑,是形成良好信訪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級政法機關和律師協會要高度重視,積極為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與政法機關的優(yōu)勢互補、良性互動,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效果。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一項公益性法律服務工作。對不服政法機關法律處理意見,以信訪形式表達訴求的,可由律師協會委派的律師,聽取信訪人訴求,評析信訪事項,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處理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實現息訴息訪。具體任務是:對原案件處理正確的,幫助信訪人準確理解政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法律處理意見,勸導其服判息訴;對原案件處理可能存在錯誤或瑕疵的,向政法機關提出建議,促使問題進入法律程序解決;對信訪人生活困難,符合相關救助規(guī)定的,協助申請人開展救助申請工作。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自愿平等。尊重信訪人意愿,不強制化解,不偏袒政法辦案單位、不誤導信訪群眾。

依法據理。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訪人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通情理,向政法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信訪群眾合法權益,尊重政法機關依法作出的公正處理意見。無償公益。不以贏利為目的,向信訪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由律師協會選派律師到政法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向信訪群眾提供現場咨詢服務。

由律師協會向信訪人推薦律師或由信訪人在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律師庫中自愿選擇律師,實行專案專人服務。

政法機關通過律師協會,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進行評析,提出法律意見和辦理建議。

依托律師協會或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公益性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直接面向群眾開展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方便易行、務實高效的原則,積極探索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據信訪人和信訪案件實際,律師運用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實踐經驗,靈活運用各種方法,促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接談信訪人。認真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閱讀信訪材料,準確了解信訪人訴求,疏導情緒,解疑釋惑,提供法律咨詢解答。

評析信訪案件。依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調查核實案情基礎上,由律師事務所或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對信訪人的信訪事項和訴求作出評議分析,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案。需要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的,及時與辦案機關溝通。

做好釋法勸導工作。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正確、信訪人訴求不當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析法理,耐心勸導信訪人服判息訴。仍不息訴的,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對方當事人、群眾代表、有信訪經歷的人員等,公開評議信訪人的訴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議辦案機關舉行聽證。

提出處理建議。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存在執(zhí)法錯誤或瑕疵的,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政法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和工作建議。

引導信訪人依法申訴。對信訪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需要向政法機關提出申訴的,律師可幫助信訪人撰寫申訴材料、收集證據、接受詢問,引導信訪人依法按程序進行申訴。信訪人需委托律師代理申訴的,可自行決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務律師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師。條件成熟時,對聘不起律師的,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幫助申請救助。對生活困難的信訪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向政法機關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給予國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難或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方式。

五、加強對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律師人選,并建立律師人才庫和名錄,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律師應當政治堅定、公道正派,具有較強的業(yè)務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yè),善于做群眾工作。重視發(fā)揮黨員律師、優(yōu)秀律師的示范帶動作用。

各政法接訪單位要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加強安全防范,保障律師人身安全;對律師閱卷、咨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對律師提出的處理建議認真研究,及時反饋意見;對確有錯誤或瑕疵的案件,應當及時導入法律程序予以解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職業(yè)道德、工作原則。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不炒作有關敏感、復雜信訪案件,嚴禁支持、唆使、組織信訪人采取違法方式反映問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律師,應當回避相關信訪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對違反執(zhí)業(yè)紀律的律師,取消其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資格,并視情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做出相應處理。

六、強化對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的牽頭組織和指導,律師協會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對參與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但當事人自行聘請代理律師的除外。法院、檢察、公安等機關立足本職,做好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需要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需求,積極支持律師工作,破解息訴息訪難問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結合實際,制定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具體辦法,力爭2015年底前,以地市為重點全面推開實施。要建立健全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人員選任、培訓考核、日常管理、獎懲激勵等辦法,確保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要切實保障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必要經費。同時,積極鼓勵倡導信訪人自行聘請律師,為其代理申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積極動員具有業(yè)務專長、有群眾威信的第三方人員參加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為主、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宣傳推廣,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努力讓信訪群眾感受到法律服務的便捷和訴求解決的順暢,著力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近日,為進一步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加強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工作,中共蓮都區(qū)委蓮都區(qū)人民政府信訪局、蓮都區(qū)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蓮都區(qū)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在繼續(xù)推行律師陪同領導接訪同時,進一步要求律師每周定時參與信訪接待,積極探索建立法治公正的信訪工作模式。

該文件對律師參與信訪接待主要任務進行了規(guī)定,明確了律師在信訪接待中的工作職責:

(一)為信訪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三)對信訪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維護好信訪秩序;

(四)參與重大疑難信訪事項的法律論證、聽證,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五)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信訪人引導其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法律援助;

(六)協助處理司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安排的其他接待信訪群眾有關涉法方面的工作。同時,對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紀律、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獎懲機制等都作了具體規(guī)定。

經初步統計,自5月13日試行律師每周三“坐堂接訪”以來,已接待信訪群眾8批14人次,其中包括2批群體上訪、涉及拆遷房屋繼承份額糾紛、農村承包合同爭議等。律師每月15日陪同領導信訪接待5批14人次,為息訪息訴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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