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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基本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規(guī)范,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xiàn)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范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 高層建筑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 建筑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現(xiàn)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 建筑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 建筑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布置,且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第八條 建筑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yè)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yè)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九條 建筑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 建筑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煙。
第十一條 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層建筑工地應根據(jù)建筑進度,設置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 施工現(xiàn)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領導機構。項目經理為工程項目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員,班組設兼職消防員。
三、 工程項目應成立與生產班組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組長由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助理)兼任。副組長由項目安全監(jiān)督部長兼任。義務消防員全部由項目部管理人員組成,義務消防組應堅持每月進行一次學習和訓練。
四、 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工程實際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別要求時,應編制單獨的消防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消防安全機構和措施,并附有臨時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圖。
五、 消防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按規(guī)定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或需要開展專項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及逃生自救知識。特種作業(yè)人員要在參加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木工、油漆工、倉庫管-理-員、宿舍管-理-員等應接受專門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處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yè)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應全員簽字。
六、 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檢查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根據(jù)需要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應做好記錄,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隱患要按照“三定”原則認真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二
通過這次對消防法規(guī)和消防實用知識的學習,對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論知識。什么是火災?火災是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和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在所有的自然災害中,發(fā)生頻率的莫過于火災。對此,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各種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主要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二、發(fā)生火災怎么辦?
發(fā)生火災時,大家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量力而行。火災初起階段,一般是很小的一個火點,燃燒面積不大,產生的熱量不多。這時只要隨手用沙土、干土、浸濕的毛巾、棉被、麻袋等去覆蓋,就能使初起的火災熄滅。如果火熱較大,正在燃燒或可能蔓延,切勿試圖撲救,應該立刻逃離火場,打119火警電話,通知消防隊救火。
1、牢記火警電話119。沒有電話或沒有消防隊的地方,如農村和邊遠地區(qū),可以打鑼敲鐘、吹哨、喊話,向四周報警,動員鄉(xiāng)鄰一齊來滅火。
2、報警時要講清著火單位、所在區(qū)(縣)、街道、胡同、門牌或鄉(xiāng)村地區(qū)。
3、說明什么東西著火,火勢怎樣。
4、講清報警人姓名、電話號碼和住址。
5、報警后要安排人到路口等候消防車,指引消防車去火場的道路。
6、遇有火災,不要圍觀。有的同學出于好奇,喜歡圍觀消防車,這既有礙于消防人員工作,也不利于同學們的安全。
7、不能亂打火警電話。假報火警是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如發(fā)現(xiàn)有人假報火警,要加以制止。
三、發(fā)生火災如何逃生。
現(xiàn)代住宅樓由于樓層逐漸增高,結構越來越復雜,人口密度大,加上家具、電器等可燃物較多,當發(fā)生火災時,逃離比較困難。一旦樓房著火,應當按以下方法逃生:
1、當發(fā)現(xiàn)樓內失火時,切忌慌張、亂跑,要冷靜地探時著火方位,確定風向,并在火勢未蔓延前,朝逆風方向快速離開火災區(qū)域。
2、起火時,如果樓道被煙火封死,應該立即關閉房門和室內通風孔,防止進煙。隨后用濕毛巾堵住口鼻,防止吸入熱煙和有毒氣體,并將向上的衣服澆濕,以免引火燒身。如果樓道中只有煙沒有火,可在頭上套一個較大的透明塑料袋,防止煙氣刺激眼睛和吸入呼吸道,并采用彎腰的低姿勢,逃離煙火區(qū)。
3、千萬不要從窗口往下跳。如果樓層不高,可以用繩子從窗口降到安全地區(qū)。
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三
4.2.1項目經理部每年應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2至4次防火安全檢查,防火安全檢查結合各安全大檢查同時進行。并將檢查情況上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4.2.2防火重點部位質安處每月檢查一次,施工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應每日應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檢查時,被檢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并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2.4各級防火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預防措施為主,同時對消防設施器材、火源電源、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施工現(xiàn)場等應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并應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在“防火安全檢查記錄”中。
4.2.5各級在防火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和火險隱患,應及時下發(fā)“消防監(jiān)督檢查通知書”,并督促整改和復查。發(fā)現(xiàn)火險隱患時,并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災隱患由所屬部門負責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由項目部負責組織整改。
4.2.6質安處發(fā)現(xiàn)有違章現(xiàn)象或行為,可能因其導致發(fā)生火災危險時,有權責令違章部門或個人改正。在緊急情況下,質安處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yè)整改,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jù)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jù)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jù)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jù)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即行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wèi)公司財產安全,根據(jù)全國人大會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結合公司倉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公司的重要物資,是防火重點,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fā)現(xiàn)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guī)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zhí)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qū),指定區(qū)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guī)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
3、發(fā)現(xiàn)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fā)現(xiàn)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本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qū)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qū)。
第七條庫區(qū)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jiān)護現(xiàn)場,作業(yè)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yè)。
第八條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guī)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yè),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物品應根據(jù)不同性質,分庫、分區(qū)、分類、分垛儲存。留有通道過人。
第十四條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不準在庫區(qū)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qū)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庫區(qū)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九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倉庫一旦發(fā)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xiàn)場。
第二十一條發(fā)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fā)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fā)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七田陽光教育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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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住宿人員的人身和學校的公共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28號令),結合《吉林財經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學生公寓及其附屬區(qū)域,學生公寓的相關工作人員和住宿人員均需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學生公寓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網(wǎng)格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四條 成立“學生公寓消防安全聯(lián)席會”,成員由后勤資產處、學生工作處、研究生學院、國際交流處、成人教育學院、保衛(wèi)處、學生公寓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及各學院副書記代表組成,隸屬于學校防火工作委員會,聯(lián)席會辦公室設在保衛(wèi)處消防科。主要職能:按照學校防火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部署,研究布置學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消防負責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除火險隱患;根據(jù)季節(jié)特點和消防安全的需要,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檢查工作。
第五條 以各公寓為單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組,組長為本公寓管-理-員,成員包括本公寓所住學生所在單位指定的1名輔導員、門衛(wèi)、學生代表。具體落實本棟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相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公寓服務中心是公寓消防安全的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職責:經常性在公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定各公寓消防安全責任人,與住宿人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建立學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負責宿舍內用火、用電安全檢查,糾正和制止學生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負責對公寓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應急處置能力培訓;負責公寓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及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的日常維護與管理;保障公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建立消防巡查登記制度,開展日檢、周檢、月檢等消防巡查;督促相關部門對公寓及其附屬區(qū)域電源和電源線路進行維護。
第七條 學生主管部門(指學生工作處、研究生學院、國際交流處、成人教育學院,下同)和各學院學生管理部門是公寓消防安全間接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把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練作為新生入學教育的重要內容,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進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訓;經常性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和制止學生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對在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班級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形成消防安全隱患、損壞消防設施設備、造成火災事故等的學生,除按消防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外,依據(jù)學校相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 保衛(wèi)處是公寓消防安全監(jiān)管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指導并配合學生管理部門、公寓服務中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組織對住宿人員違規(guī)用火、用電抽檢;定期檢查公寓消防安全巡查記錄,督促和檢查各項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落實;組織開展滅火與應急疏散演練;負責公寓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維修。
第四章 公寓工作人員消防安全責任及巡查內容
第九條 公寓管-理-員為本公寓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職責:落實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公寓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熟悉和掌握安全疏散設施使用方法,能組織學生安全撤離;每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的運行狀態(tài),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消防安全隱患;對按規(guī)定配置的消防設施、逃生器材能夠熟練操作并指導學生示范演練,能組織人員利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對按規(guī)定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進行管理,防止消防設施和器材人為損壞,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負責學生宿舍內用火、用電安全檢查和管理。
第十條 公寓門衛(wèi)及更夫是消防安全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協(xié)助管-理-員具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按規(guī)定配置的消防設施、逃生器材,能夠熟練操作使用;協(xié)助管-理-員對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進行管理,防止消防設施和器材人為損壞,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負責夜間學生就寢后的防火巡查,發(fā)現(xiàn)火災等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逃生。
第十一條 以各公寓為單位建立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巡查內容: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的.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滅火器是否過期,消火栓內是否有水,有無消防水帶,消防柜內的手動消防報警按鈕是否工作正常,消防應急電源是否處于工作狀態(tài);設有火災報警系統(tǒng)分機的公寓要檢查該機器運行狀態(tài)是否正常,有無火警信息,如有火警信息應及時按報警指示位置迅速查看報警部位有無異常,如有異常應及時處理并報告;疏散設施、逃生器材和安全出口標志是否處在工作狀態(tài)、能否保持完整好用;設置各層樓梯間的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牌關閉狀態(tài),消防安全疏散門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第五章 公寓住宿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公寓住宿人員在公寓及其附屬區(qū)域內應遵守以下內容:
(二)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電飯鍋、電熱杯、電熱毯等大功率電器設備(電腦除外);
(三)嚴禁在公寓內使用燃具燒煮食物;
(四)嚴禁在公寓使用明火、蠟燭、焚燒紙物等;
(五)嚴禁在床頭使用燈具,不得用紙張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燈罩;
(六)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公寓;
(七)嚴禁在房間內和陽臺堆放紙箱、飲料瓶等易燃雜物;
(八)嚴禁在公寓樓道內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
(九)嚴禁在公寓房間內吸煙;
(十)嚴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寓住宿人員應主動配合并自覺接受公寓管-理-員和值班人員的消防巡查,應自覺接受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學校及學院組織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住宿人員應自覺維護和愛護公寓區(qū)域內消防設施設備(包括樓內消火栓箱、消防水帶、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急疏散指示燈、安全出口指示標志)和消防器材,禁止隨意搬動、損壞或挪用消防設施設備與器材。
第十五條 公寓的寢室長有義務對本寢室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本寢室人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制止消防違規(guī)違紀行為,預防火災事故發(fā)生。
第六章 火災撲救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一旦發(fā)生火情,當事人或發(fā)現(xiàn)者應立即向學校保衛(wèi)處及學生公寓中心報告。如火勢較小,應組織就近人員利用附近消防設施器材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如火勢較大,應及時通告周邊人員迅速撤離。相關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立即啟動消防應急預案,積極組織人員撲救,在確認火災無法自行撲救后及時撥打“119”電話報警。所有管理人員要全力組織人員疏散和救援,積極撲救初期火災,確保人員最大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學生主管部門、各院(部)學生管理部門、后勤資產處、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應協(xié)助公安消防部門、保衛(wèi)處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獎勵、處罰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撲救一般性火災并對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guī),制止違反法規(guī)行為并有突出事跡的;
(三)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十九條 公寓樓內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應第一時間報告保衛(wèi)處消防科相關人員,由保衛(wèi)處向其出具“消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對拒不執(zhí)行整改意見的單位或個人,保衛(wèi)處有權代表學校對其進行處理: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安全疏散門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第二十條 在公寓內發(fā)現(xiàn)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學生公寓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制止,對違章物品予以登記并沒收,報告保衛(wèi)處消防科工作人員,由保衛(wèi)處向其出具“消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
保衛(wèi)處定期匯總“消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發(fā)放情況,并報學生主管部門。管理和檢查人員在進行防火檢查時如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電器等危害消防安全的物品應予以當場收繳并登記在冊,并定期報學生主管部門。對無法確定直接責任人的,由該公寓全體住宿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若同一學生就類似行為接到2次“消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學生主管部門將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對接到3次及以上“消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據(jù)”或拒不接受處理、不按要求整改的學生,學生主管部門將給予其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按照以學生為本的原則,對收繳的價值在100元以上電器,學生可憑收繳通知單、個人承諾書,經學生管理部門同意,于本學期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到收繳單位或部門集中領取,其余物品由保衛(wèi)處統(tǒng)一時間進行集中銷毀。
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按規(guī)定給予處分及相應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移至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guī)定私自用火、用電及使用違章物品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故意損壞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三)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丟失損壞的;
(五)發(fā)現(xiàn)火災不及時報告,延誤撲救時機的;
(六)隱瞞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公共財產損失的;
(七)傳遞虛假信息,誤報火警,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公寓火災事故,學校將按照《吉林財經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追究事故責任,并執(zhí)行“一票否決制”,對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公寓火災事故責任劃分:由于學生使用違章電器、超負荷使用電器、點蠟燭或亂扔煙頭等個人原因造成火災事故,學生本人承擔直接責任,所在院(系)承擔領導和管理責任,學生公寓服務中心、保衛(wèi)處消防科承擔監(jiān)管責任;由于安全設施和設備存在故障、隱患或電源線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學生公寓火災事故,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或后勤維修部門承擔直接責任,保衛(wèi)處承擔監(jiān)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公寓區(qū)域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丟失、損壞或挪作他用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維修;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保衛(wèi)處或后勤資產處負責恢復與維修。對故意損壞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對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損失的,對公寓管-理-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立學生公寓違章行為定期通報制度,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學生主管部門和保衛(wèi)處聯(lián)合實施,通報發(fā)至各院(系)及有關單位。違規(guī)行為與處罰情況將被納入年度綜治考核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經由校長辦公會通過,由學校防火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如與原有相關管理規(guī)定相抵觸,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1、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物業(yè)管理中心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各住戶為當然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
2、小區(qū)內所有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栓水龍頭,噴淋頭、煙感器、溫感器、警鈴、、破玻按鈕、消防電話插孔和消防電梯及各消防線路等均不準擅自移動、拆除、破壞,保證消防設施處于良好的狀態(tài)。未經消防部門批準而擅自更改消防設施者,要對此造成的事故和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要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或消防標志。
3、小區(qū)內所有豎向井道(如管道井、電纜井、排煙井等)和設備間的門窗不得隨意打開,如有需要,需報管理處批準。
4、消防區(qū)及樓梯走道及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占用、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5、小區(qū)范圍內公共地方嚴禁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物品、本制品及其他廢棄物品。煙火及火柴余灰要隨時熄滅,各業(yè)用戶應教育兒童切勿玩火。
6、小區(qū)內嚴禁儲存煙火爆竹、炸藥、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品,嚴禁在小區(qū)內燃放煙火爆竹、亂扔煙頭。
7、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guī)定,嚴禁超負荷用電。不得違反規(guī)定,拉、接電線和安裝電氣設備。
8、安全使用液化氣、煤氣、爐灶要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煙頭及火柴余火要隨時熄滅。
9、進行室內裝修時,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嚴禁明火作業(yè)和選用易燃材料。
10、一旦發(fā)生火災,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斷著火域電源,關閉管道燃氣閥門,啟用消火栓水龍頭、干粉滅火器),進行補救的同時,迅速撥打"119"或告知值班保安員,迅速離開住所,從消防樓梯或安全疏散通道轉移到安全地帶,嚴禁使用電梯。
11、物業(yè)管理中心將堅持巡回檢查制度及節(jié)假日、重要活動日的全面檢查,對查到的消防隱患要責令有關單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xx學院中區(qū)公寓建設領導小組
二00x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1號令)、《重慶市消防條例》和《重慶醫(yī)科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為加強我校學生宿舍(含學生公寓,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指: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進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訓和開展滅火與應急疏散演練;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糾正和制止學生違章行為;整治消防隱患,保障學生宿舍(寢室)和學生宿舍區(qū)域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三條學生處、研究生學院和各院系,負責學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對在學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班級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私拉亂接、違章使用電器或損壞消防設施設備造成火災事故的學生,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外,另按《重慶醫(yī)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四條學生宿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學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學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時應將學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列入工作日程,與日常管理工作相結合,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五條學生宿舍主管部門應對學生宿舍安全值班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能力的培訓,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組織進行防火巡查;負責學生宿舍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的日常維護與管理,保障學生宿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做好學生宿舍與和學生宿舍區(qū)域電源及電源線路的維護工作。
第六條 保衛(wèi)處負責學生宿舍及宿舍區(qū)域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常規(guī)消防器材的配備、維修與更換。建立和完善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培訓與演練。依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學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學生處、研究生學院及各學院要加強安全教育并要求學生自覺遵守《重慶醫(yī)科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嚴禁在寢室私自安裝電源插座、插線板和電源設備,不準在床頭使用燈具;
(三)未經水電管理部門允許,禁止使用空調、洗衣機和脫水機;
(四)嚴禁在寢室內使用燃具燒煮食物;
(五)使用的各類電源插座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禁止使用劣質電器。
第八條禁止在宿舍內玩火源、點蠟燭、油燈、燃燒紙物或將燃燒的紙物、煙頭亂扔,不得用紙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燈罩;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寵物進入學生宿舍(寢室);不得在寢室內堆放紙箱、飲料瓶等易燃雜物;為保證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在宿舍樓道內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
第九條學生應支持和自覺接受宿舍值班人員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以及學校組織的防火安全檢查,自覺維護和愛護學生宿舍區(qū)域的消防設施設備(包括樓內消火栓箱、消防水帶、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急疏散指示燈、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等)和消防器材,禁止將消防設施設備與器材任意搬動、損壞或挪作他用。
第十條學生宿舍樓一旦發(fā)生火災事故,應立即向宿舍樓值班人員和保衛(wèi)處值班室或“119”報警,并積極組織人員滅火、救援與疏散。
第十一條學生寢室應設有安全員,安全員有義務對本室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本寢室人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制止私拉亂接電源電線和違章使用電器的行為,預防火災事故發(fā)生。
第十二條學校對學生宿舍消防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和“事故責任倒查機制”,對造成學生宿舍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實行防火巡查登記制。各類管理人員在進行防火巡查時,對違章使用電器者應予以當場收繳并登記在冊。檢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或使用違章電器者,除當場收繳外,應及時通報給學生主管部門及所在學院,由學生主管部門及所在學院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紀律處分。
(一)首次違章者,給予批評教育,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記錄備案;
(二)再次違章者,給予通報批評,由學生工作辦公室送達書面告誡書;
(三)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向校外單位或人員出租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單位負責,同時承擔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為了更好地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jù)《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預防為主,救人第一”的原則,特制定天津職業(yè)大學學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學生公寓職工要嚴格執(zhí)行防火部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懂得正確使用滅火器和消火栓,經常對本樓消火栓、滅火器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其良好狀態(tài),并做好記錄。
2、 辦公室、管理室、庫房、維修工休息室等辦公及休息場所,在離開前應切斷室內電源,關閉用電設施,拉閘斷電。
3、 學生公寓樓安全通道電磁門(無供電除外)一律不準上鏈鎖,使用電磁通道。
4、 學生公寓值班人員、各樓各班管-理-員熟識消防預案中的“事故通報與現(xiàn)場保護”(第五條)、“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度”(第六條)及“安全疏散場地和路線”(第七條)。
5、 學生公寓嚴禁使用劣質接線板、電熱器具及產生明火的裝置及器具。
6、 學生在學生公寓內嚴禁私拉亂接強弱電線路。
7、 學生公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 學生公寓嚴禁存放大額現(xiàn)金或有價證券,如造成損失由本人負責。
9、 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的職工或學生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10、 此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學生公寓管理服務部辦公室。
學生處
2015年12月20日
為了加強學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落實《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精神,確保廣大學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消除各種火災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此規(guī)定。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學生處教師和宿舍管-理-員負責落實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火災案例的板報,提高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消防工作原則。學生處教師負責學生公寓的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并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紀錄。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整改,確保學生公寓消防安全。
三、學生要按照《學生公寓防火責任承諾書》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做好消防安全防范,確保公寓消防安全。
四、學生公寓內嚴禁使用、存放各類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飯鍋、電火鍋、電熨斗、電吹風、電夾板、電飲水機、熱得快等)及違禁電器。不準存放、使用洗衣機。
五、學生公寓內嚴禁使用、存放明火器具(如:煤氣罐、灶、煤油爐、酒精爐等),不許在公寓內動用明火。
六、學生公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不準存放、燃放煙花爆竹。在公寓內不得焚燒任何物品。
七、嚴禁在公寓內私拉亂接電線,不在日光燈及其他燈具上晾掛衣物,系東西。
八、不在公寓內點燃蠟燭,不準吸煙。
九、不損壞、拆裝、挪用公寓內的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
十、公寓內所有的消防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均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以確保消防疏散通道的暢通。
學生處
2015年1月
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公共財產、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的消防工作,各縣(市)、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轄區(qū)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qū)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第五條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城市消防規(guī)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落實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責令當場或限期改正。.發(fā)生火災后,公安消-防-隊應當及時趕赴現(xiàn)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公安消-防-隊除保證完成火災撲救工作外,還應當積極參加當?shù)卣腿罕娦枰南罁岆U救援和社會救助活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活動。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規(guī)和消防知識與教學內容有機結合。學校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逃生演練。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市消防規(guī)劃要求設置公安消防站(隊),配備相應的滅火和搶險救援裝備,并可根據(jù)需要設置志愿者消防站(隊)。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區(qū)居委會、駐社區(qū)有關單位等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組織,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協(xié)調本轄區(qū)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社區(qū)居委會應當建立由居委會主任、居民小組長、治安巡邏人員等組成的社區(qū)消防工作小組,在街道辦事處的督促指導下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社區(qū)宣傳欄、畫廊、公益廣告箱、治安亭等宣傳設施,針對不同季節(jié)、不同群體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三條社區(qū)內應當配備滅火器、水帶、水槍等消防器材,提倡居民家庭配備滅火器。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消防設施的設計、安裝、檢測、維修、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等特種崗位人員及企業(yè)專(兼)職消防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消防工作,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基本建設安全,努力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圖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所屬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國際列車在我國境內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道部領導,由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負責。各局、院應將消防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之中,使消防工作與鐵路的改革與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由各級鐵路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監(jiān)督管轄范圍按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鐵路各單位的第一管理者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消防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和崗位防火負責制。
第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在防火責任人領導下,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xié)調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揮部負責,也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第八條 各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第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干部。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和職工義務消-防-隊應定期組織演練,不斷提高撲救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對職工要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新職工和改變工種人員要經過消防安全知識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從事客貨運輸?shù)挠嘘P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yè)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各局、院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有計劃地增加消防資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礎設施,適應預防和撲救火災的需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鐵路工程以及建筑內部裝修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設計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筑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工程建筑設計需要變更的,報原審核單位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鐵路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其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檢測單位,應當向鐵道部公安局消防機構登記備案。機車、車輛和其他重要運營設施的消防設備、器材的配置、維修必須由鐵路分局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七條 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防火卷簾等消防設備、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當對設備、器材定期進行檢測、調試、維修。未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條 既有車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車停車線)、編組場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現(xiàn)行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的,要制定規(guī)劃,逐步改造。
第十九條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執(zhí)行公安部《關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規(guī)定。重點工程工地必須分區(qū)布置,劃分為施工現(xiàn)場、用火作業(yè)區(qū)、材料區(qū)、倉庫區(qū)、辦公生活區(qū)、機械站等區(qū)域,各區(qū)之間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重點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局主管部門批準;一般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處(工程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旅客運輸消防管理
第一節(jié) 旅客車站
第二十條 車站站房內設置商場、旅館、飯店、售貨攤位和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報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二十一條 候車室、售票廳應制定疏散旅客應急方案。候車室內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安全出口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
第二十二條 站區(qū)內進行電焊、氣割等動火作業(yè)以及使用火爐取暖應由車站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三條 車站應加強用電管理。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專職人員負責安裝、維修;嚴禁使用電爐;嚴禁擅自拉接臨時電線;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
第二十四條 站臺上堆放行包應在指定區(qū)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 車站應設專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配備危險品檢查儀的,應保持設備良好,運轉正常。
第二十六條 車站應向旅客宣傳鐵路站車防火防爆的規(guī)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站上車;嚴禁在候車室等禁煙場所吸煙;不得在通道處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隨意動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三節(jié) 旅客列車
第二十七條 新型客車設計應符合鐵道部客車防火技術標準,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鐵道部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第二十八條 新造客車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屬材料(裝飾、結構、保溫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運用客車必須符合《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guī)程》有關“運用客車出庫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條 旅客列車的防火工作由列車長負責,建立由列車長為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長參加的防火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guī)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開防火領導小組會議,將防火工作作為列車乘務工作的重要內容。(二)做好列車工作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使列車工作人員達到“三懂三會”。(三)檢查督促列車工作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四)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做好對旅客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六)制定和完善撲救火災事故的.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七)建立健全列車防火安全臺賬。防火安全臺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上級印發(fā)的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2.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3.列車防火組織;4.撲救火災事故應急方案及人員分工;5.防火安全會議記錄;6.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記錄;7.乘務人員上崗證登記;8.餐車爐灶清掃記錄;9.三乘聯(lián)檢記錄;10.消防器材登記。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zhí)行聯(lián)檢簽認制度。列車始發(fā)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長、車輛乘務長參加,對列車火源、電源和消防器材進行全面檢查;運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后徹底檢查。
第三十二條 客車取暖鍋爐、茶爐嚴禁缺水點火,室內不準放雜物,離人加鎖。爐灰應用水浸滅后清除。
第三十三條 運行中嚴禁在餐車煉油,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爐灶、煙囪、排油煙罩按時清除油垢,并認真填寫清掃記錄。乘務人員嚴禁使用自備的爐具和電熱器具。
第三十四條 車廂配電裝置要保持良好、清潔。發(fā)電車和車廂的配電室內嚴禁存放物品。配電室離人加鎖。
第三十五條 車廂電源和電氣設備必須保持狀態(tài)良好,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嚴禁亂拉電線、亂安電氣裝置或在電氣設備上放置物品。嚴禁用水沖刷地板。
第三十六條 乘務室、行李車、郵政車、發(fā)電車禁止吸煙。乘務人員應對在不吸煙車廂內吸煙的旅客進行勸阻。
第三十七條 對操怍“兩爐一灶”和空調、照明等電氣設備的乘務人員,要進行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八條 按照《關于處置旅客列車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方案》的要求,明確疏散、滅火、現(xiàn)場保護、傷員救護等工作分工,并定期演練。每個乘務人員都要牢記應急方案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乘務人員在值乘中必須堅守崗位,注意發(fā)現(xiàn)車廂內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按照應急方案果斷處置。
第四十條 旅客列車每個車廂應配置至少兩個2公斤以上abc干粉滅火器,懸掛在車輛兩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掛具要牢固、配套。滅火器檢查、維修標記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客車車底、備用客車在車站、車輛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線停留時,應制定看守措施,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十二條 郵政車、加掛車納入列車防火安全管理。郵政車、行李車貨物堆碼應留有通道,寬度不小于0.5米,不得堵塞端門。郵政車嚴禁使用明火燒水做飯。
第四章 貨物運輸消防管理
第一節(jié) 裝載貨物車輛
第四十三條 新型貨車、易燃液體罐車和液化氣體罐車的設計,應符合鐵道部有關防火設計標準的規(guī)定,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鐵道部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第四十四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保持門窗完好,頂棚嚴密,防火板安裝符合部頒標準。地板破損的應采取防火鋪墊措施。
第四十五條 守車、沿零辦公車、裝載生火加溫貨物車輛的火爐、煙筒、墊板、護欄應安裝牢固,煙筒與車頂四周必須用隔熱材料填充。
第二節(jié) 貨物裝載
第四十六條 貨物包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貨物裝載執(zhí)行配裝規(guī)定,嚴格計量,嚴禁超高、超載。
第四十七條 用敞車裝載易燃貨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裝襯墊的貨物,裝載應緊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嚴密苫蓋。
第四十八條 運輸腐朽木材應采取噴涂防火劑、釘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條 凡裝運鋼錠、焦炭、爐灰等易含有火種的貨物和裝車前溫度較高、易發(fā)生自燃的貨物,必須進行冷卻,確認安全后方準裝車。
第五十條 貨運員要認真執(zhí)行監(jiān)裝、監(jiān)卸責任制,做好裝車后的檢查,防止發(fā)生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裝卸作業(yè)中嚴禁明火照明和吸煙。
第五十一條 對生火加溫的貨車和液化氣罐車,托運人應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員押運,并根據(jù)需要攜帶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節(jié) 編解作業(yè)
第五十二條 編組調車作業(yè)中,對裝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禁止溜放、限速連掛、編組隔離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編組站(場)根據(jù)需要設置固定的裝載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停留線,線路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停留線附近不得有雜草和其他易燃物,嚴禁明火作業(yè)。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因編組作業(yè)需臨時在非固定線路上停留時,禁止在該線進行溜放作業(yè)。
第五十四條 機械保溫列車(車組)由配屬段負責防火管理。列車上的柴油發(fā)電機組、蓄電、儲油設備、電控裝置、爐灶,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確認良好后方準掛運。
第四節(jié) 站車交接
第五十五條 車站對已編好的列車,將有關防火安全的情況向運轉車長或列車貨運員介紹,并按規(guī)定辦理站車交接手續(xù)。
第五十六條 運轉車長、車號員、列車貨運員、商檢員必須認真檢查貨物列車防火安全狀態(tài),包括車輛門窗關閉(需通風的貨物除外),危險貨物車編組隔離,篷布苫蓋、捆-綁,腐朽木材防火處理是否符合規(guī)定,以及罐車有無泄漏,罐蓋配件是否齊全完好,有無扒乘貨車人員,并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貨物押運人員應遵守《押運員須知》的規(guī)定。編入貨物列車的廠修客車,押運人員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備的爐具做飯、取暖。
第五十七條 各鐵路局應在局間分界站對鄰局進入的貨物列車防火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做好記錄通報鄰局。對有嚴重火災隱患的貨車應甩下處理。
第五十八條 檢查裝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用明火照明,檢修裝有可燃貨物車輛時禁止使用電、氣焊及其他噴火花的工具。
第五十九條 車站對在專用線裝載的列車(車輛)或托運人自行裝載的車輛,應嚴格檢查,確認防火安全狀態(tài)良好方可掛運。
第五節(jié) 列車運行中的防火
第六十條 機車乘務員應認真執(zhí)行機車防火有關規(guī)定,有關行車人員要認真了望,注意觀察列車運行狀態(tài),發(fā)現(xiàn)火情立即通報有關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迅速撲救。
第六十一條 列車在高坡區(qū)段運行時,機車乘務員應按規(guī)定的操縱示意圖操縱機車,大小閘交替使用,防止閘瓦磨托引起火災。
第六十二條 高坡區(qū)段的列檢所對通過列車,應嚴格按作業(yè)標準更換閘瓦、調整鞲鞴行程和空重車手把位置,嚴格進行保壓試驗。
第六十三條 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需要摘下施修時,在車站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天。車輛調動時,必須按規(guī)定隔離。車輛維修和倒裝應在指定的安全區(qū)域進行。
第六十四條 沿線停車站要維護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車人員動火引起火災事故。
第六十五條 進入林區(qū)、草原的機車、守車及有押運員的車輛,禁止在運行中清灰、拋焦。
第五章 貨場倉庫消防管理
第一節(jié) 貨場防火 ?
第六十六條 貨場倉庫防火應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
第六十七條 貨場應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貨場內嚴禁吸煙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十八條 進入貨場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裝載貨物的機動車不得進入倉庫。進入貨場的蒸汽機車應按規(guī)定裝設火星網(wǎng),不準大開送風器和在貨場內清爐。
第二節(jié) 貨運倉庫防火
第七十條 鐵路貨運倉庫屬綜合性中轉倉庫,其儲存貨物危險性分類,危險貨物按甲類管理,易燃貨物和普通貨物均按丙類管理。
第七十一條 危險貨物應按性質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倉庫、雨棚和貨區(qū)。易燃氣體、液體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地點。遇潮或受陽光照射易產生有毒氣體或燃燒爆炸的危險貨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險貨物的存放保管,執(zhí)行《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guī)定,對不能配裝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采取隔離措施。
第七十二條 庫存及露天存放的貨物,應分類、分批、分垛碼放。整車貨物垛與垛間距不應小于1.0米,零擔貨物堆碼也應留出防火間距。危險貨物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50平方米。貨物堆碼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0米。
第七十三條 危險貨物應按規(guī)定標準包裝。承運時應嚴格檢查,嚴防跑、冒、滴、漏,確認無變質、分解、陰燃等現(xiàn)象,方可入庫。
第七十四條 危險貨物專用倉庫的布局、分類不得擅自改變,如需改變時,應報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危險貨物運量小的車站,可根據(jù)危險貨物的性質,在普通倉庫內分隔或劃出專用貨位,但必須與其他貨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并報經鐵路分局主管部門和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十五條 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普通貨物倉庫內設辦公室,必須與庫房建筑做防火隔斷,取暖火爐的煙囪要加設防火網(wǎng)(罩)。
第三節(jié) 裝卸作業(yè)
第七十六條 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并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七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時,應嚴格執(zhí)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倉庫電器防火
第七十八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規(guī)范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guī)定。危險貨物倉庫、油庫的電氣裝置,應符合《爆炸和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七十九條 貨物倉庫使用新型照明燈具,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和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倉庫內照明設備的開關、配電盤必須安裝在庫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倉庫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套金屬管保護。
第八十一條 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八十二條 存放危險貨物和易燃貨物的倉庫內不準安裝使用移動照明燈具,應使用專用的防爆型庫房燈具。裝卸作業(yè)時,貨車內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應采用安全電壓,其變壓器、開關、電源插座不準安裝在庫內。
第六章 火災撲救和調查處理
第八十三條 發(fā)生火災的單位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鐵路局、分局和鐵路公安局、處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xiàn)場。發(fā)生重、特大火災事故或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在12小時內向鐵道部主管部門報告(屬于行車事故的按《鐵路行事故處理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下同)。
第八十四條 車站應制定接入起火列車的預案,并列入車站《工作細則》。有關行車人員發(fā)現(xiàn)列車發(fā)生火災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及時向車站報警。車站接到報警應迅速向鐵路分局調度和消-防-隊報告,同時,組織人員趕赴現(xiàn)場撲救。列車在區(qū)間發(fā)生火災必須停車時,按照《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中“列車在區(qū)間被-迫停車規(guī)定”辦理。列車火災撲救工作,在鄰近車站站長和公安消防人員趕到前,旅客列車由列車長負責,貨物列車由運轉車長負責,沒有運轉車長的由牽引機車司機負責。車站站長為撲救火災,有權調用站內各單位的人員、車輛和消防器材。
第八十五條 鐵路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xiàn)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八十六條 凡發(fā)生火災事故,各單位都應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認定責任,嚴肅處理??蛙嚮馂氖鹿视设F路局組織調查處理,鐵道部主管部門可視情況提級處理。停留客車發(fā)生火災事故,應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旅客列車在運行中發(fā)生火災事故,構成重大、特大火災,除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外,還應追究鐵路分局主管領導的責任,處理結果報鐵道部主管部門。
第八十七條 火災事故的調查按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執(zhí)行,由鐵路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八十八條 貨車火災和地面火災,由發(fā)生地鐵路公安消防機構組織調查。旅客列車、機車、機械保溫車和特種車輛火災,由發(fā)生地鐵路公安消防機構組織調查,如發(fā)生火災的上述機車、車輛系非管轄單位配屬的,應將有關調查材料移交給所屬鐵路公安消防機構,由后者負責火災事故原因認定和火災統(tǒng)計。
第八十九條 火災事故統(tǒng)計按國家統(tǒng)計局、勞動部、公安部《火災統(tǒng)計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火災直接財產損失計算方法和統(tǒng)計程序,按公安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tǒng)計方法》執(zhí)行。因火災造成的行車事故按火災事故調查;因行車事故造成的火災,也列為火災事故統(tǒng)計,火災損失只計算被火燒毀的部分。
第七章 消防監(jiān)督
第九十條 各級鐵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yè)知識的消防監(jiān)督人員,分級負責消防監(jiān)督工作,業(yè)務上受當?shù)卣蚕罊C構指導。
第九十一條 各級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管轄單位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三)組織制定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四)依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對鐵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建筑內部裝修工程實施防火審核、施工質量監(jiān)督和竣工驗收。(五)管理鐵路公安消-防-隊伍,指導基層單位防火干部和專職、義務消-防-隊的工作。(六)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七)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認定火災責任。(八)負責火災統(tǒng)計。(九)組織鐵路消防科研工作,鑒定和推廣消防科研成果。(十)對鐵路消防設備、器材和機車、車輛等專用防火材料的生產銷售實施監(jiān)督。
第九十二條 新建、改建鐵路工程的建筑防火審核工作,在一個鐵路局管轄范圍內的,由鐵路公安局消防機構組織審核;跨鐵路局的由鐵道部公安局組織審核。
第九十三條 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和消防檢測、勘查、宣傳器材、設備以及個人防護裝備。
第八章 表彰與處罰
第九十四條 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單位給予表彰一)消防組織健全,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工作成績突出。(二)及時發(fā)現(xiàn)或排除重大險情,防止火災事故成績突出。(三)積極組織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自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可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心得體會篇八
我園認真貫徹落實《20__年“119”消防宣傳日活動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深入開展“四個一”活動,現(xiàn)將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培訓課
本園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采用豐富多彩的形式進行消防安全的宣傳,例如:集體活動認識火警電話;小班段舉行了安全兒歌朗誦會,稚氣的童聲、簡單的詩歌幫助寶寶把消防安全最初步的知識潛移默化的記住。
二、開展一次強化撲救初起火災和火場疏散逃生技能為主要內容的滅火疏散逃生體驗活動
幼兒園制定了“119”消防日活動方案,并分上下午進行了撲救初起火災和火場疏散逃生演練。
上午9時30分,在老師指引下,小朋友們有序迅速撤出教室,用濕毛巾捂住口鼻,幾名校園安全負責人進行全園搜索,3分鐘內全體人員便安全撤出教學大樓。整體演練過程秩序井然,師生們表現(xiàn)沉著冷靜,收到了良好的演練效果。下午15:30分,幼兒園的法制副園長又為老師們上了一堂精彩消防知識課,通過法制副園長的培訓,老師們明白了干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手把滅火器到火場,并上下顛倒幾下,離火點3-4米時,撕去滅火器上封記,拔出保險栓,一手握緊噴嘴,對準火源根部,另一只手的大拇指將壓把按下,干粉即可噴出。
三、制作懸掛消防安全標語
接到上級通知后,立刻安排人員噴繪了“消防安全,人人有責”“關注消防,珍愛生命”兩條消防宣傳標語懸掛在幼兒園操場顯眼的位置,營造消防宣傳的氛圍,向家長及時傳遞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四、成立幼兒園火災糾察隊
為將防火意識和防火工作落實到位,幼兒園成立了火災糾察隊。隊長由幼兒園園長、書記擔任,隊員有幼兒園副園長、幼兒園法制輔導員、工會主席、保教主任、班段長、門衛(wèi)和保安。
幼兒園對糾察隊職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配合幼兒園行政做好全園大環(huán)境的消防安全巡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協(xié)助舉辦消防知識宣傳、消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等活動。
“119”消防宣傳日“四個一”活動的開展對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教師和幼兒對突發(fā)事故的靈活應變能力,使幼兒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從小培養(yǎng)消防意識;掌握更多的自救、逃生、自我保護的具體方法,為創(chuàng)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huán)境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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