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閱讀

2023年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優(yōu)質16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3 08:33:04 頁碼:8
2023年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優(yōu)質16篇)
2023-11-23 08:33:04    小編:zdfb

一份合同應當明確雙方權益,確保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撰寫合同前,需明確雙方的權益與義務,并進行合理的談判和協(xié)商。請注意,在使用以下范文草擬合同之前,請確保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適當?shù)男薷暮投ㄖ啤?/p>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鄭還,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鄉(xiāng)縣xx工貿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與被上訴人安鄉(xiāng)縣xx工貿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南省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上訴人以其與xx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為買賣合同,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審法院定性錯誤,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在江蘇省昆山市,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及附件內容來看,xx公司按xxx公司要求的用料、規(guī)格、型號組織生產,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亦是為了滿足xxx公司的特殊要求而訂立,該合同的內容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據(jù)(法復[xxx]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名為買賣合同,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因此本案應為承攬合同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guī)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加工行為地在湖南省安鄉(xiāng)縣,因此湖南省安鄉(xiāng)縣即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魯xx。

審判員文xx。

審判員李xx。

xxx年六月十八日。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二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2)東經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fā)現(xiàn),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擔保書,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jù),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三

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違約金100元。

3、立即騰退所租賃的場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6月8日,原被告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通州區(qū)場地廠房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租金為6萬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如逾期違約超過1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如乙方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經甲方同意。合同簽訂后,原告便按照約定履行了場地交付等合同義務;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卻實施了擅自建房,不維修房屋設施等一系列違約行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租金;7月7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建造廠房、不維修房屋設施、拒付租金等違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訴至貴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師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區(qū)**號,法定代表人:***,電話***。

現(xiàn)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與北京***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權限如下:

(三)被告證據(jù)目錄。

一、證據(jù)名稱:《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證明目的:

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時間為206月8日。

2、《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原告)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钡窃?0并未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交過委托書或告知,也沒有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

3、《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協(xié)調周邊關系,使乙方新建5000㎡廠房順利進行?!币虼嗽嬗辛x務配合被告進行廠房新建、擴建。

二、證據(jù)名稱:被告股東名錄及公司章程。

證明目的:

1、***為被告股東,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2、股東出資時間、提交公司章程時間為年6月29日。

三、證據(jù)名稱:租金收條。

證明目的:

1、原告收取了被告2006.7.15-.7.15共四年租金,已實際履行了雙方于2006年6月8日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2、原告代理人***于2006年6月8日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2006.7.15-.7.15)租金18萬元。

3、6月17日,原告親自收取了(2007.7.16-.7.15)租金并書寫了收條。

4、7月19日,原告來被告處收取了被告2008.7.15-.7.15租金書寫了收條。

四、證據(jù)名稱:照片。

證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對廠房進行了維修和保護,此照片為租賃期間所做的防水工程圖片。

五、證據(jù)名稱:收條(防水維修費用)。

證明目的:被告于208月27日和203月7日委托施工方對廠房進行了防水維護,并且獨自承擔了相關施工費用18000元。

六、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被告按照約定對承租廠房進行了維修、保養(yǎng),履行了承租人的相關義務。

七、證據(jù)名稱:新建廠房示意圖。

證明目的:

1、經過原告的同意和協(xié)助,通州區(qū)村民委員會許可被告新建、擴建廠房。

2、新建廠房的面積為3988㎡,沒有超過《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約定的5000㎡。

八、證據(jù)名稱:《解除合同通知書》。

證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九、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原告沒有按照通話約定于2010年6月23日來被告公司收取2010.7.15-.7.15租金,為拒絕受領租金。

十、證據(jù)名稱:《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及郵件詳情單。

證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后,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郵寄了《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師代理意見。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F(xiàn)根據(jù)庭審調查及雙方的舉證質證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告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簽訂的合同的時間為2006年6月8日。

二、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

2、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進行維修、保養(yǎng),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關法律義務。

在被告已經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卻因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訴訟主觀上為惡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并簽寫收條,但2010年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我方提交委托書,而是直接于2010年7月向我司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習慣的。其主觀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時間,并以此為借口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為其虛構,并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簽訂。

(1)在該《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為空白,合同中租賃面積和新建廠房面積都為空白,在最后的蓋章處也沒有乙方的相關人員簽字,簽訂時間也沒有,僅有一個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訂立的基本構成部分,也不符合實踐當中簽訂合同的慣例,為其單方虛構。(注明:原告曾經以辦理其他手續(xù)借用過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訴書中寫到:“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也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但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實上,被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在2006年7月才下發(fā),印章也是在2006年7月后期才刻制出來。怎么會在原告提交的2006年6月8日《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上出現(xiàn)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是虛假的,該份《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書我方不予認可。

基于原告在起訴書及《解除合同通知書》確認“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這一說法,正好說明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的真實性,而且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收條”也印證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即在簽訂本合同后,時間上是可以相互佐證的,也符合邏輯。

四、關于付款方式: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所有合同當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賬號,也未約定原告必須將轉讓款項匯入被告公司賬號。合同都已經履行了四年之久,為什么被告卻遲遲拖延不來受領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過拒絕受領租金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繼而獲得拆遷補償款。”完全違背了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為典型的見利忘義,有失誠實信用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為惡意違約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請法院綜合以上情況給予考慮,依法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查發(fā)現(xiàn),被告作為承租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法院認為:本案中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會導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對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六)案件訴前簽發(fā)的律師函。

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你方郵寄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對于該通知書的內容我方不予認可,我司是完全按照2006年6月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履行相關合同內容的。現(xiàn)針對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書》稱我司存在所謂的“違約行為”作出如下答辯: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設是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約定進行,是在經過你方同意并經你方同***村民委員會協(xié)調后,取得了該村民委員會的蓋章許可。

二、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四條專用設施與場地的維修、保養(yǎng)的規(guī)定,我司已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并獨自承擔了相關費用。

三、關于你方在通知書中稱我司“拒付租金”更是無中生有。2010年6月22日,一位自稱是你方“股東”人員給我司負責人電話聯(lián)系租金一事,并告訴他第二天來公司領取現(xiàn)金或提供賬號都可,但此后該“股東”一直沒來,給其打電話一直都未接通或處于停機狀態(tài)。隨后你方就向我司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你方)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钡两衲惴蕉嘉窗凑蘸贤s定事先書面提交委托書,也未指派相關人員來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賬號。按照2006年至2009年收取租金的慣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關授權人員來我司親自領取租金并書寫收據(jù),因此你方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

綜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們要求你方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繼續(xù)履行,否則將依法追究你方違約責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四

上訴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區(qū)××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區(qū)××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xx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xx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shù)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币陨霞s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guī)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x]28號)明確規(guī)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xxxx]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3號)明確規(guī)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x]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p>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jù)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xx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shù)?,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xx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五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jù)支付地,是指票據(jù)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jù)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jù)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jù)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二】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jù)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p>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shù)攸c??删唧w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jù)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shù)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六

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違約金1200000元。

3、立即騰退所租賃的場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通州區(qū)場地廠房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20年,租金為6萬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如逾期違約超過1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如乙方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經甲方同意。合同簽訂后,原告便按照約定履行了場地交付等合同義務;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卻實施了擅自建房,不維修房屋設施等一系列違約行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建造廠房、不維修房屋設施、拒付租金等違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訴至貴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師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區(qū)**號,法定代表人:***,電話***。

現(xiàn)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與北京***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權限如下:

(三)被告證據(jù)目錄。

一、證據(jù)名稱:《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證明目的:

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時間為2006年6月8日。

2、《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原告)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是原告2010年度并未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交過委托書或告知,也沒有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

3、《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協(xié)調周邊關系,使乙方新建5000㎡廠房順利進行?!币虼嗽嬗辛x務配合被告進行廠房新建、擴建。

二、證據(jù)名稱:被告股東名錄及公司章程。

證明目的:

1、***為被告股東,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2、股東出資時間、提交公司章程時間為2006年6月29日。

三、證據(jù)名稱:租金收條。

證明目的:

2、原告代理人***于2006年6月8日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2006年度(2006.7.15-2007.7.15)租金18萬元。

四、證據(jù)名稱:照片。

證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對廠房進行了維修和保護,此照片為租賃期間所做的防水工程圖片。

五、證據(jù)名稱:收條(防水維修費用)。

證明目的: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0年3月7日委托施工方對廠房進行了防水維護,并且獨自承擔了相關施工費用18000元。

六、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被告按照約定對承租廠房進行了維修、保養(yǎng),履行了承租人的相關義務。

七、證據(jù)名稱:新建廠房示意圖。

證明目的:

1、經過原告的同意和協(xié)助,通州區(qū)村民委員會許可被告新建、擴建廠房。

2、新建廠房的面積為3988㎡,沒有超過《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約定的5000㎡。

八、證據(jù)名稱:《解除合同通知書》。

證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九、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十、證據(jù)名稱:《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及郵件詳情單。

證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后,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郵寄了《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師代理意見。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F(xiàn)根據(jù)庭審調查及雙方的舉證質證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告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簽訂的合同的時間為2006年6月8日。

二、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

2、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進行維修、保養(yǎng),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關法律義務。

在被告已經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卻因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訴訟主觀上為惡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并簽寫收條,但2010年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我方提交委托書,而是直接于2010年7月向我司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習慣的。其主觀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時間,并以此為借口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為其虛構,并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簽訂。

(1)在該《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為空白,合同中租賃面積和新建廠房面積都為空白,在最后的蓋章處也沒有乙方的相關人員簽字,簽訂時間也沒有,僅有一個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訂立的基本構成部分,也不符合實踐當中簽訂合同的慣例,為其單方虛構。(注明:原告曾經以辦理其他手續(xù)借用過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訴書中寫到:“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也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但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實上,被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在2006年7月才下發(fā),印章也是在2006年7月后期才刻制出來。怎么會在原告提交的2006年6月8日《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上出現(xiàn)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是虛假的,該份《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書我方不予認可。

基于原告在起訴書及《解除合同通知書》確認“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這一說法,正好說明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的真實性,而且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收條”也印證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即在簽訂本合同后,時間上是可以相互佐證的,也符合邏輯。

四、關于付款方式: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所有合同當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賬號,也未約定原告必須將轉讓款項匯入被告公司賬號。合同都已經履行了四年之久,為什么被告卻遲遲拖延不來受領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過拒絕受領租金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繼而獲得拆遷補償款?!蓖耆`背了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為典型的見利忘義,有失誠實信用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為惡意違約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請法院綜合以上情況給予考慮,依法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查發(fā)現(xiàn),被告作為承租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法院認為:本案中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會導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對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六)案件訴前簽發(fā)的律師函。

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你方郵寄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對于該通知書的內容我方不予認可,我司是完全按照2006年6月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履行相關合同內容的。現(xiàn)針對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書》稱我司存在所謂的“違約行為”作出如下答辯: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設是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約定進行,是在經過你方同意并經你方同***村民委員會協(xié)調后,取得了該村民委員會的蓋章許可。

二、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四條專用設施與場地的維修、保養(yǎng)的規(guī)定,我司已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并獨自承擔了相關費用。

三、關于你方在通知書中稱我司“拒付租金”更是無中生有。2010年6月22日,一位自稱是你方“股東”人員給我司負責人電話聯(lián)系租金一事,并告訴他第二天來公司領取現(xiàn)金或提供賬號都可,但此后該“股東”一直沒來,給其打電話一直都未接通或處于停機狀態(tài)。隨后你方就向我司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你方)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钡两衲惴蕉嘉窗凑蘸贤s定事先書面提交委托書,也未指派相關人員來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賬號。按照2006年至2009年收取租金的慣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關授權人員來我司親自領取租金并書寫收據(jù),因此你方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

綜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們要求你方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繼續(xù)履行,否則將依法追究你方違約責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七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所有的系列生產設備租賃事項,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甲方將公司下列資產租給乙方使用:

1、七車間、八車間廠房、造紙設備及附屬設施;。

2、與其生產規(guī)模相匹配的如下設施:

(1)水處理設備、設施及附屬設施;。

(2)成品庫及配件庫;。

(3)原材料儲存場地;。

(4)辦公用房、職工宿舍;。

二、租賃期限:

上述生產設備租賃期限為5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如乙方因生產需要延長租賃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日內,與甲方商議另行簽訂合同。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八

各區(qū)、縣人民法院:

近來,對因公房租賃發(fā)生糾紛的案件是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還是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為此,經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房管所與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所產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況外,公民與房管所之間因公房租賃產生的其他爭議,凡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為什么要實行房地產租賃管理?

房地產租賃市場成為特區(qū)整體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或從事各種犯罪活動;出租人偷稅漏稅,隨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轉租、故意破壞房地產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公室”,同年12月制定頒發(fā)了《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管理規(guī)定》(深府[1990]402號文)。1992年市人大獲得立法權后于12月26日討論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條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市人大頒布的第一個房地產法規(guī),標志著深圳房地產租賃市場管理開始走上了正規(guī)化、法制化的軌道?!稐l例》的宗旨就是要維護深圳經濟特區(qū)的房地產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所有進入市場的出租房地產,包括住宅、工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指深圳特區(qū)內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搭建的.臨時性、簡易性用房和室內停車場),均屬《條例》的適用范圍。

2.房地產租賃為什么要實行許可制度?

根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出租,須持有《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房地產不得出租?!对S可證》由市主管機關統(tǒng)一印制,區(qū)主管機關發(fā)放,但市主管機關規(guī)定由其發(fā)放的除外。

實行許可制度,一方面規(guī)定出租房地產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要求;另一方面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領《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申領《許可證》,房地產所有人首先須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機關領取《房地產出租申請書》,填好后向租賃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出租申請書》;。

(2)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3)申請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產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領《許可證》,但必須出具書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同意書必須依法經過公證或認證。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自房地產出租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fā)給《許可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租賃管理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4.房地產租賃為什么要辦理登記?

根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區(qū)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實行登記制度,一方面對房地產租賃雙方的合法關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賃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便于政府主管部門的調解和跟蹤管理;第三,便于有關部門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綜合環(huán)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辦理租賃登記手續(xù),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辦理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賃管理所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租賃所應自接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申請人。租賃所逾期不作出答復的,即視為予以登記,當事人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到租賃所辦理登記手續(xù)。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九

原告:xxxxx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省xxxx市開發(fā)區(qū)xxx路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x,公司董事長。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款項289萬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4月5日,原告和被告簽訂協(xié)議建倉合同(編號為accx11024x)一份。合同約定雙方合作建倉,方式為原告預付360萬給被告,由被告在xxxxx市西果園鎮(zhèn)柴家河村興建物流中心給原告使用;雙方發(fā)生爭議,交xxxxxxx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等內容。

協(xié)議簽訂后,截止201月13日,原告陸續(xù)支付被告349萬元整。從209月起,被告也陸續(xù)將建設倉庫交付原告,但原告在使用倉庫時發(fā)現(xiàn)倉庫存在大面積地陷、漏雨、墻體開裂等不能使用的情況。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修繕義務。無奈,原告于年3月28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時,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原告停止用了涉案倉庫。后經了解,被告建設的倉庫無任何建設報批手續(xù),屬違法建筑,上述倉庫也未通過消防驗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此外,原告已多次接到當?shù)匕脖O(jiān)部門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違法建設倉庫。

原告認為,被告未能充分誠信履行合同約定,致使原告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F(xiàn)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xxxx省xxxx市xx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十

發(fā)生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若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由文書幫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的法律知識。

根據(jù)法理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可以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guī)定,則以該協(xié)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或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則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guī)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qū)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一、介紹五種約定不清的管轄地確認方法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jù)支付地,是指票據(jù)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jù)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jù)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jù)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十一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今天本站小編為打擊精心準備的是:生產設備租賃相關合同糾紛。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一、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天津人造金剛石廠。

法定代表人:張曉溪,廠長。

訴訟代理人:張耀東,廠辦主任。

訴訟代理人:趙杰,天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北京×××金剛石材料有限公司。

年10月19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天津人造金剛石廠(以下簡稱,天津方)與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金剛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北京方租賃天津方的分廠(含19臺壓機),期限三年,年租金30萬元。年10月19日合同期滿后,因部分設備損壞后雙方產生矛盾,未能交接天津方訴至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賃費121250元,附屬設備,電費46932.37元,水費3341.74元,取暖費45770.40元,合計217294.51元。

北京方提起反訴要求租賃費(含租賃19臺壓機費用)應按11臺壓機計算、收取租賃費,并要求退還租賃費351118元;并要求扣除變損電量和變壓器損耗即要求返還電費118954.39元;退還設備維修費135873.73元、給付貨款9833.40元,總計615779.52元。

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于年4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北京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天津人造金剛石廠電費31299.77元、水費3181.74元、取暖費44197.40元,三項合計78678.91元。判令天津人造金剛石廠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被告北京增方源金剛石材料有限公司租賃費180065.55元。

三、駁回天津人造金剛石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4599元;反訴受理費11296元,其他費用5648元計16944元,原告負擔5000元,被告負擔11944元。

北京方、天津方均不服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2002)×經初字第386號民事判決,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鼎律師事務所趙杰、劉秀香律師擔任天津方的二審訴訟代理人。

天津方其主要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以天津方違反《勞務合同》為由判定天津方承擔《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判天津方退給對方已交付的部分租賃費,顯然無道理。原審混淆《勞務合同》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認定錯誤。《租賃合同》中約定按租賃物整體計租,年租金為30萬元。租賃物包括壓機及輔助設備、設施、廠房配套生產線。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租賃合同》有效;一方面卻拋開《租賃合同》規(guī)定,僅認定以租賃物中的壓機數(shù)量分攤租賃費,損壞的壓機不計租金,違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沒有事實根據(jù)及法律根據(jù)。顯然原審法院按14臺壓機數(shù)量計算租賃費的結論是錯誤的。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租金180065.55元又無法律依據(jù)。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中第二、三項,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002年5月19日至2002年10月19日的租賃費121250元。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電費中的基本電費,是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用電的必備項目,不是天津方轉嫁負擔。原審對電費的判決是正確的。

2003年7月26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根據(jù)合同約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電費、水費、取暖費依法所做判決是正確的,北京方就此上訴,未能提交新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不予支持。對于租賃費是否應予以返還的問題,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對租賃物進行了交接,并依約簽訂租賃物交接清單,應認定北北京方即對租賃物完好工作狀態(tài)的認可,對設備接收后,其即享有完全的使用權,并應依約支付相應的租金。雙方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目的在于“為解決天津人造金剛石廠職工待崗問題…”,同時并未限制北京方對外用工的權利。即《租賃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兩份相互獨立的合同。雖然《租賃合同》約定“如乙方終止勞務合同,此合同一并終止”;《勞務合同》約定“本合同與租賃合同同時生效或終止”,但并不能因此而將兩份合同互為條件,而應以合同中對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約定作為確定雙方責任的依據(jù)。因此,北京方主張?zhí)旖蛉嗽旖饎偸瘡S未能完全履行《勞務合同》,致使只使用部分機器,所以應按實際使用機器的數(shù)量計付租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8臺4400型壓機未實際使用問題,由于雙方并未就該設備的處理達成任何協(xié)議,因此雙方應依《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故北京方應對該設備妥善保管,待租賃期滿后,交還該設備,并支付相應的租賃費。北京方未能就租賃物交接時并非處于完好工作狀態(tài)提交相應證據(jù),故其主張返還租金,給付維修費用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對租賃費返還問題的處理不妥,應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2002)×經初字第386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

二、撤銷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2002)×經初字第386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三、北京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天津人造金剛石廠租賃費12125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5769元,其他費用4830元,合計10599元,由天津人造金剛石廠承擔848元,北京方承擔9751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1296元,其他費用5648元,合計16944元,由北京方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34130元,由北京方承擔。

天津方勝訴。本案是一起運用法律關系理論,論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從而糾正一審法院錯誤判決的典型案例。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十二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工程設備租賃相關合同糾紛。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xx)東經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20xx年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fā)現(xiàn),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

擔保書。

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jù),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受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候連書”承諾支付租金的時間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訴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請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被上訴人從未提交任何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證據(jù)。

3.一審判決“審理查明”部分,沒有任何關于訴訟時效延續(xù)的事實依據(jù);然而,在“本院認為”部分,卻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張了其權利”作為“基礎事實”,認定訴訟時效連續(xù)。這里,所謂的“基礎事實”,完全是“憑空而來”的。

據(jù)此: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欠付租金的關系,被上訴人的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租賃合同關系。

1.成都分院《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成立時間”為20xx年12月12日,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下稱《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xx年7月5日。簽訂合同時,成都分院根本就沒有成立。絕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最后一條明確約定“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這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當時還沒有成立,《租賃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合同當然不生效。

3.候聯(lián)界確系岳陽設計院成都分院的負責人,但是,并不是候聯(lián)界的所有行為,都應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只有其“在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才能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

4.岳陽設計院的經營范圍是“工程設計”,租賃空壓機的用途屬于“工程施工”范疇。因此,即使候聯(lián)界有租賃空壓機的行為,也不屬于“在職務范圍內”的行為。其責任不應當由岳陽設計院承擔。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實際履行合同的依據(jù)是“候連書、候穎淵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針對這一問題,二審法官當庭詢問了被上訴人的經辦人秦光明。

法官問:“候連書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只知道是候連界的親兄弟”。

然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仍稱“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屬于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想以此逃避其舉證責任。

2.《租賃合同》第6條約定:設備進出場時,要簽進出場單。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與上訴人之間的設備進出場單。

另外,與協(xié)議履行相關的證據(jù),還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進出場拖車費、汽油費、機械手人工費、設備維修費等諸多憑證。岳陽設計院從來沒有支付過這些費用。誰支付的這些費用,誰才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的關系。

3.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關系。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設備的承租人應當是“廣安智豐公司”

1.白鶴灘電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區(qū))的勞務承包人是“廣安智豐公司”。這有廣安智豐公司與業(yè)主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為證?!秳趧蘸贤?、《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的簽章處反映“候連書”系廣安智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連書”與廣安智豐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協(xié)議》,更明確了候連書借用廣安智豐公司資質承攬項目的事實。因此,“候連書”的簽字,只能是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陽設計院。

3.一審法院僅僅因為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候連書”,就以此推定“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按此邏輯推理:如果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一審法院,那么,一審法院是否就是岳陽設計院的分支機構了呢?顯然,這種推理是十分荒謬的。

綜上所述:

1.白鶴灘電站二工區(qū)是廣安智豐公司承包的施工項目。候連書是廣安智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實際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2.候連書及侯穎淵并非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的員工。二人的簽字行為,只能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其責任也只能由廣安智豐公司承擔。

3.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

杜正武付賢禹律師。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qū)。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jù)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后原告回傳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fā)生糾紛由采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諾,該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jù),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于法無據(jù)。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后就開始履行”并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q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guī)定了法院對于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jù)。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jù)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xx京衡(xx)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xx”以及“海曙區(qū)”,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4月2日。

相關知識。

1、《民訴法中》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十四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關于生產運行:

甲方負責運行公司所屬電廠,供給乙方造紙用汽和用電;乙方負責運行造紙車間及水處理車間,并達標排放,對于各級環(huán)保部門的協(xié)調工作由甲方負責。

2、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造紙所需的各種證、照及許可資質,負責協(xié)調政府各部門的關系,負責廠區(qū)內行政管理、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確保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3、甲方擁有良好的包裝紙客戶資源,如乙方需要,甲方可無償提供,以利乙方開拓市場。

4、乙方依法獨立、自主經營,甲方為乙方的生產經營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不得干涉乙方的各種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由于甲方對政府各部門承擔責任,乙方需確保合法、合規(guī)經營,不給甲方增添麻煩。

5、乙方可根據(jù)生產經營需要自主改造租賃設備,對生產及其他用房作一般性維護和改造可自主進行,但如果對房屋結構作改動時,須雙方協(xié)商解決。

四、關于租金、電價、汽價:

甲乙雙方約定租金為每噸紙100元,租金交納時間的計算:自乙方進廠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開始交付租金。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供給乙方的電價為每度電0.73元,即每度電以低于電業(yè)公司電價(0.83元)0.1元的價格供給,以后如果電業(yè)公司的電價調整,則甲乙雙方的供電價格隨之調整,始終以低于電業(yè)公司電價0.1元的價格供給。

在現(xiàn)在的電煤價格為每噸元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商定,甲方供給乙方使用的蒸汽價格為每噸180元,如果以后電煤價格調整,則供汽價格按每噸電煤產汽6噸作相應調整。

五、其他約定:

對于甲方所有的廠區(qū)內乙方未租用的閑置資產,如乙方在設備維修、生產過程中需要,乙方可以優(yōu)先使用,其使用的期限及資產的價格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六、租賃設備的維修:

乙方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及操作規(guī)范使用上述設備,上述所有生產設備自乙方開始生產使用后發(fā)生的一切維修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未經雙方一致協(xié)商,任何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出現(xiàn)違約行為,向對方支付違約金萬元。

2、如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延遲支付租金達一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出現(xiàn)糾紛,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由租賃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九、合同生效:

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計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設備名稱、數(shù)量、價值。

甲方根據(jù)乙方的要求,選定以下設備租賃給乙方使用,具體報價見附件一、二設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價值:

數(shù)量:

附件:

狀況:運轉正常。

使用地點:

第二條:租賃期限。

自月日至月日止合計天,如需要繼續(xù)租用,應在本合同期滿前15日內,重新簽訂合同。若乙方實際使用期限不足一個月的但超過了15天(含15天),按照一個月計算租金,15天以內按照月租金的50%計算。租賃期滿后,雙方沒有續(xù)簽合同,而乙方又不購買本合同設備而繼續(xù)使用本合同設備的,自租賃期滿之日起,按照實際使用天數(shù)計算租金。

第三條:租金及結算。

設備租賃費用:/月.套,天.套。

租金支付:本合同簽訂的當日,乙方應向甲方繳納第一期租金/月.套,共計租金元整,以便甲方準備相關租賃工作。此后乙方務必在每月的10日之前向甲方預付下一租期(或下一個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則按逾期租金總額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條:保證金。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甲方收取乙方每套設備萬元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乙方交納保證金及第一期租金后辦理提貨手續(xù)。租賃期間不得以保證金抵為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設備的缺損賠償金后,保證金余額應退還乙方。

第五條:雙方責任和權力。

在設備租賃期間,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租賃設備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乙方收到設備后,應以甲方名義向當?shù)乇kU公司投保綜合險,保險費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將投保合同交甲方作為本合同附件,因乙方未按規(guī)定投保造成設備財產損失而無法得到賠付的,應由乙方負責全部賠償。

1、甲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確保租賃給乙方的設備質量合格,出廠時運行正常、機件齊全。

2、乙方責任和義務。

(1)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轉讓或作為財產抵押,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設備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在設備上改善、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遷移安裝地點,甲方有權隨時檢查設備的使用和完好情況,乙方應提供配合。

(2)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使用、保養(yǎng)、維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3)租賃期內發(fā)生和各類機械事故,乙方均應及時如實填寫事故報告,并通知甲方,對隱瞞不報或避重就輕,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情節(jié)嚴重者,甲方有權終止租用權。

(4)使用結束后,乙方一次結清費用并且必須做好設備的退場工作,完好退還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六條:租賃設備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設備交貨地點為甲方,由甲方向乙方交貨。因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租賃設備延遲交貨,甲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應自收貨時起24小時內在交貨地點檢查驗收租賃設備,同時將將收蓋章后的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jù)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設備已在完整狀態(tài)下由乙方驗收完畢,并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jù)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fā)現(xiàn)租賃設備的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屬于甲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交貨當天,最遲不超過交貨日期三天內,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否則視為租賃設備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約定要求。

第七條:租賃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費用。

1、租賃設備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機油、維修、保養(yǎng),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tài),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因設備質量問題造成維修的,由甲方負責維修費用,但因乙方操作不當而引起的維修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更換易損件,應按照本合同附件《設備清單和價格表》中所列清單和價格,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購買清單,購買費用從保證金扣除。

3、在工作過程中乙方若不能對設備故障進行排除,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維修,甲方維修設備所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正常維修一般不超過三天,如超過三天,每超一天,應免收乙方相應天數(shù)租金;若是乙方操作不當原因造成設備故障的,乙方租金不能免除。

4、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5、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稅金,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租賃設備運費的承擔。

租賃設備進場退場的費用,運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租賃設備的損毀和滅失。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間內發(fā)生的租賃設備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列)和滅失的風險。

2、在租賃設備發(fā)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

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一切費用:(1)將租賃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tài);(2)更換與租賃設備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當租賃設備損毀或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設備租賃報價單》中所列的售價賠償甲方。

第十條:特別約定。

1、在租賃期內或期滿后,若乙方要求購買本合同設備的,甲方同意按本合同附件《設備租賃報價單》規(guī)定的優(yōu)惠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給乙方。乙方保證金可轉化為購買設備款,已支付的租金則不予以退還。

2、若乙方按照本條約定愿意購買本合同設備的,需提前7天告知甲方,而設備轉讓款的支付時間可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最遲應在自原租賃期滿之日起不超過15天內付清全部設備轉讓款。

第十一條:商業(yè)秘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yè)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yè)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yè)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都應向對方償付本合同總租金的%的違約金。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除按照本條第一規(guī)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外,還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沒收乙方保證金,要求乙方及時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2)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設備,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畢的預期全部租金利潤。

第十三條:合同期滿后,如雙方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約定應人民法院起訴,其訴訟費用及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協(xié)商做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十五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jù)支付地,是指票據(jù)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jù)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jù)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jù)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案例。

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jù)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jù)。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shù)攸c??删唧w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jù)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shù)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篇十六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xx鎮(zhèn)xx村3區(qū)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zhèn)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y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xié)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xié)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xié)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fā)現(xiàn)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xié)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xié)商解除《承包經營協(xié)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xiàn)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xié)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xié)商解除,最終達成協(xié)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承包經營協(xié)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jù)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jù)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xié)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xié)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jù)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jù)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jù)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這些證據(jù)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xié)議后續(xù)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fā)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2008年7月11日收據(jù)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xié)議解除承包經營協(xié)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jù)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xié)議,證明基于承包協(xié)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xié)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zhèn)€人。

證據(jù)3、股份轉讓協(xié)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jù)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jù)5、協(xié)議書及收據(jù),證明原告被告協(xié)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xié)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xié)議也解除。

證據(jù)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xié)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xié)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jù)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xié)議;對證據(jù)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jù)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jù)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xié)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xié)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jù)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xié)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xié)議。

根據(jù)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xié)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xié)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xié)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xié)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xié)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jiān)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xié)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xié)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xié)商解除承包經營協(xié)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jù)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現(xiàn)原告要求解除協(xié)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您可能關注的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