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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優(yōu)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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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優(yōu)秀9篇)
2023-11-11 14:20:01    小編:zdfb

合同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約定權利和義務的重要依據(jù)。合同的簽署應當通過適當?shù)暮贤深檰栠M行審查和確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合同范文,供大家參考。范文包括購房合同、勞動合同、租賃合同等多個方面的合同內(nèi)容,希望能對大家撰寫合同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啟示。這些范文涵蓋了常見的合同條款和表述方式,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寫作要領。在撰寫合同時,可以參考這些范文的結構和表達方式,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調(diào)整和修改,使合同內(nèi)容更加貼合雙方的需求和意愿。希望這些范文能為大家撰寫合同提供一些幫助,祝大家在簽訂合同時順利達成協(xié)議,共同開展合作。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一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2)東經(jīng)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fā)現(xiàn),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擔保書,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jīng)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jù),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jīng)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二

原告:xxxxx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省xxxx市開發(fā)區(qū)xxx路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x,公司董事長。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款項289萬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4月5日,原告和被告簽訂協(xié)議建倉合同(編號為accx11024x)一份。合同約定雙方合作建倉,方式為原告預付360萬給被告,由被告在xxxxx市西果園鎮(zhèn)柴家河村興建物流中心給原告使用;雙方發(fā)生爭議,交xxxxxxx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等內(nèi)容。

協(xié)議簽訂后,截止201月13日,原告陸續(xù)支付被告349萬元整。從209月起,被告也陸續(xù)將建設倉庫交付原告,但原告在使用倉庫時發(fā)現(xiàn)倉庫存在大面積地陷、漏雨、墻體開裂等不能使用的情況。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修繕義務。無奈,原告于年3月28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時,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原告停止用了涉案倉庫。后經(jīng)了解,被告建設的倉庫無任何建設報批手續(xù),屬違法建筑,上述倉庫也未通過消防驗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此外,原告已多次接到當?shù)匕脖O(jiān)部門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違法建設倉庫。

原告認為,被告未能充分誠信履行合同約定,致使原告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F(xiàn)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xxxx省xxxx市xx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三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關于生產(chǎn)運行:

甲方負責運行公司所屬電廠,供給乙方造紙用汽和用電;乙方負責運行造紙車間及水處理車間,并達標排放,對于各級環(huán)保部門的協(xié)調(diào)工作由甲方負責。

2、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造紙所需的各種證、照及許可資質(zhì),負責協(xié)調(diào)政府各部門的關系,負責廠區(qū)內(nèi)行政管理、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確保乙方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正常進行。

3、甲方擁有良好的包裝紙客戶資源,如乙方需要,甲方可無償提供,以利乙方開拓市場。

4、乙方依法獨立、自主經(jīng)營,甲方為乙方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不得干涉乙方的各種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由于甲方對政府各部門承擔責任,乙方需確保合法、合規(guī)經(jīng)營,不給甲方增添麻煩。

5、乙方可根據(jù)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自主改造租賃設備,對生產(chǎn)及其他用房作一般性維護和改造可自主進行,但如果對房屋結構作改動時,須雙方協(xié)商解決。

四、關于租金、電價、汽價:

甲乙雙方約定租金為每噸紙100元,租金交納時間的計算:自乙方進廠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開始交付租金。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供給乙方的電價為每度電0.73元,即每度電以低于電業(yè)公司電價(0.83元)0.1元的價格供給,以后如果電業(yè)公司的電價調(diào)整,則甲乙雙方的供電價格隨之調(diào)整,始終以低于電業(yè)公司電價0.1元的價格供給。

在現(xiàn)在的電煤價格為每噸元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商定,甲方供給乙方使用的蒸汽價格為每噸180元,如果以后電煤價格調(diào)整,則供汽價格按每噸電煤產(chǎn)汽6噸作相應調(diào)整。

五、其他約定:

對于甲方所有的廠區(qū)內(nèi)乙方未租用的閑置資產(chǎn),如乙方在設備維修、生產(chǎn)過程中需要,乙方可以優(yōu)先使用,其使用的期限及資產(chǎn)的價格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六、租賃設備的維修:

乙方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及操作規(guī)范使用上述設備,上述所有生產(chǎn)設備自乙方開始生產(chǎn)使用后發(fā)生的一切維修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未經(jīng)雙方一致協(xié)商,任何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出現(xiàn)違約行為,向?qū)Ψ街Ц哆`約金萬元。

2、如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延遲支付租金達一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出現(xiàn)糾紛,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由租賃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九、合同生效:

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計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設備名稱、數(shù)量、價值。

甲方根據(jù)乙方的要求,選定以下設備租賃給乙方使用,具體報價見附件一、二設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價值:

數(shù)量:

附件:

狀況:運轉(zhuǎn)正常。

使用地點:

第二條:租賃期限。

自月日至月日止合計天,如需要繼續(xù)租用,應在本合同期滿前15日內(nèi),重新簽訂合同。若乙方實際使用期限不足一個月的但超過了15天(含15天),按照一個月計算租金,15天以內(nèi)按照月租金的50%計算。租賃期滿后,雙方?jīng)]有續(xù)簽合同,而乙方又不購買本合同設備而繼續(xù)使用本合同設備的,自租賃期滿之日起,按照實際使用天數(shù)計算租金。

第三條:租金及結算。

設備租賃費用:/月.套,天.套。

租金支付:本合同簽訂的當日,乙方應向甲方繳納第一期租金/月.套,共計租金元整,以便甲方準備相關租賃工作。此后乙方務必在每月的10日之前向甲方預付下一租期(或下一個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則按逾期租金總額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條:保證金。

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甲方收取乙方每套設備萬元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乙方交納保證金及第一期租金后辦理提貨手續(xù)。租賃期間不得以保證金抵為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設備的缺損賠償金后,保證金余額應退還乙方。

第五條:雙方責任和權力。

在設備租賃期間,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租賃設備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乙方收到設備后,應以甲方名義向當?shù)乇kU公司投保綜合險,保險費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將投保合同交甲方作為本合同附件,因乙方未按規(guī)定投保造成設備財產(chǎn)損失而無法得到賠付的,應由乙方負責全部賠償。

1、甲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確保租賃給乙方的設備質(zhì)量合格,出廠時運行正常、機件齊全。

2、乙方責任和義務。

(1)在租賃期內(nèi),乙方不得轉(zhuǎn)讓或作為財產(chǎn)抵押,未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設備轉(zhuǎn)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在設備上改善、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遷移安裝地點,甲方有權隨時檢查設備的使用和完好情況,乙方應提供配合。

(2)設備的驗收、安裝、調(diào)試、使用、保養(yǎng)、維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質(zhì)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3)租賃期內(nèi)發(fā)生和各類機械事故,乙方均應及時如實填寫事故報告,并通知甲方,對隱瞞不報或避重就輕,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情節(jié)嚴重者,甲方有權終止租用權。

(4)使用結束后,乙方一次結清費用并且必須做好設備的退場工作,完好退還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六條:租賃設備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設備交貨地點為甲方,由甲方向乙方交貨。因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租賃設備延遲交貨,甲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應自收貨時起24小時內(nèi)在交貨地點檢查驗收租賃設備,同時將將收蓋章后的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jù)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設備已在完整狀態(tài)下由乙方驗收完畢,并視同乙方已經(jīng)將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jù)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fā)現(xiàn)租賃設備的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屬于甲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交貨當天,最遲不超過交貨日期三天內(nèi),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否則視為租賃設備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約定要求。

第七條:租賃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費用。

1、租賃設備在租賃期內(nèi)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機油、維修、保養(yǎng),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tài),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因設備質(zhì)量問題造成維修的,由甲方負責維修費用,但因乙方操作不當而引起的維修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更換易損件,應按照本合同附件《設備清單和價格表》中所列清單和價格,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購買清單,購買費用從保證金扣除。

3、在工作過程中乙方若不能對設備故障進行排除,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維修,甲方維修設備所產(chǎn)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正常維修一般不超過三天,如超過三天,每超一天,應免收乙方相應天數(shù)租金;若是乙方操作不當原因造成設備故障的,乙方租金不能免除。

4、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5、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稅金,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租賃設備運費的承擔。

租賃設備進場退場的費用,運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租賃設備的損毀和滅失。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租賃設備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列)和滅失的風險。

2、在租賃設備發(fā)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

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一切費用:(1)將租賃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tài);(2)更換與租賃設備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當租賃設備損毀或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設備租賃報價單》中所列的售價賠償甲方。

第十條:特別約定。

1、在租賃期內(nèi)或期滿后,若乙方要求購買本合同設備的,甲方同意按本合同附件《設備租賃報價單》規(guī)定的優(yōu)惠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zhuǎn)給乙方。乙方保證金可轉(zhuǎn)化為購買設備款,已支付的租金則不予以退還。

2、若乙方按照本條約定愿意購買本合同設備的,需提前7天告知甲方,而設備轉(zhuǎn)讓款的支付時間可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最遲應在自原租賃期滿之日起不超過15天內(nèi)付清全部設備轉(zhuǎn)讓款。

第十一條:商業(yè)秘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yè)秘密(技術信息、經(jīng)營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jīng)該商業(yè)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yè)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nèi)容,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未經(jīng)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都應向?qū)Ψ絻敻侗竞贤傋饨鸬?的違約金。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除按照本條第一規(guī)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外,還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沒收乙方保證金,要求乙方及時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2)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設備,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畢的預期全部租金利潤。

第十三條:合同期滿后,如雙方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約定應人民法院起訴,其訴訟費用及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協(xié)商做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四

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違約金1200000元。

3、立即騰退所租賃的場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通州區(qū)場地廠房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20年,租金為6萬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如逾期違約超過1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如乙方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經(jīng)甲方同意。合同簽訂后,原告便按照約定履行了場地交付等合同義務;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卻實施了擅自建房,不維修房屋設施等一系列違約行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建造廠房、不維修房屋設施、拒付租金等違約行為,已經(jīng)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訴至貴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師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區(qū)**號,法定代表人:***,電話***。

現(xiàn)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與北京***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權限如下:

(三)被告證據(jù)目錄。

一、證據(jù)名稱:《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證明目的:

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時間為2006年6月8日。

2、《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原告)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是原告2010年度并未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交過委托書或告知,也沒有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

3、《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協(xié)調(diào)周邊關系,使乙方新建5000㎡廠房順利進行?!币虼嗽嬗辛x務配合被告進行廠房新建、擴建。

二、證據(jù)名稱:被告股東名錄及公司章程。

證明目的:

1、***為被告股東,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2、股東出資時間、提交公司章程時間為2006年6月29日。

三、證據(jù)名稱:租金收條。

證明目的:

2、原告代理人***于2006年6月8日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2006年度(2006.7.15-2007.7.15)租金18萬元。

四、證據(jù)名稱:照片。

證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對廠房進行了維修和保護,此照片為租賃期間所做的防水工程圖片。

五、證據(jù)名稱:收條(防水維修費用)。

證明目的: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0年3月7日委托施工方對廠房進行了防水維護,并且獨自承擔了相關施工費用18000元。

六、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被告按照約定對承租廠房進行了維修、保養(yǎng),履行了承租人的相關義務。

七、證據(jù)名稱:新建廠房示意圖。

證明目的:

1、經(jīng)過原告的同意和協(xié)助,通州區(qū)村民委員會許可被告新建、擴建廠房。

2、新建廠房的面積為3988㎡,沒有超過《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約定的5000㎡。

八、證據(jù)名稱:《解除合同通知書》。

證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九、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十、證據(jù)名稱:《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及郵件詳情單。

證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后,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郵寄了《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師代理意見。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現(xiàn)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及雙方的舉證質(zhì)證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告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簽訂的合同的時間為2006年6月8日。

二、被告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

2、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進行維修、保養(yǎng),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關法律義務。

在被告已經(jīng)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卻因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訴訟主觀上為惡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并簽寫收條,但2010年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我方提交委托書,而是直接于2010年7月向我司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習慣的。其主觀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時間,并以此為借口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為其虛構,并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簽訂。

(1)在該《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為空白,合同中租賃面積和新建廠房面積都為空白,在最后的蓋章處也沒有乙方的相關人員簽字,簽訂時間也沒有,僅有一個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訂立的基本構成部分,也不符合實踐當中簽訂合同的慣例,為其單方虛構。(注明:原告曾經(jīng)以辦理其他手續(xù)借用過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訴書中寫到:“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也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但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實上,被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在2006年7月才下發(fā),印章也是在2006年7月后期才刻制出來。怎么會在原告提交的2006年6月8日《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上出現(xiàn)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是虛假的,該份《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書我方不予認可。

基于原告在起訴書及《解除合同通知書》確認“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這一說法,正好說明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的真實性,而且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收條”也印證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即在簽訂本合同后,時間上是可以相互佐證的,也符合邏輯。

四、關于付款方式: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所有合同當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賬號,也未約定原告必須將轉(zhuǎn)讓款項匯入被告公司賬號。合同都已經(jīng)履行了四年之久,為什么被告卻遲遲拖延不來受領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過拒絕受領租金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繼而獲得拆遷補償款?!蓖耆`背了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為典型的見利忘義,有失誠實信用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為惡意違約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請法院綜合以上情況給予考慮,依法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被告作為承租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法院認為:本案中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會導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對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六)案件訴前簽發(fā)的律師函。

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你方郵寄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對于該通知書的內(nèi)容我方不予認可,我司是完全按照2006年6月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履行相關合同內(nèi)容的?,F(xiàn)針對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書》稱我司存在所謂的“違約行為”作出如下答辯: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設是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約定進行,是在經(jīng)過你方同意并經(jīng)你方同***村民委員會協(xié)調(diào)后,取得了該村民委員會的蓋章許可。

二、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四條專用設施與場地的維修、保養(yǎng)的規(guī)定,我司已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并獨自承擔了相關費用。

三、關于你方在通知書中稱我司“拒付租金”更是無中生有。2010年6月22日,一位自稱是你方“股東”人員給我司負責人電話聯(lián)系租金一事,并告訴他第二天來公司領取現(xiàn)金或提供賬號都可,但此后該“股東”一直沒來,給其打電話一直都未接通或處于停機狀態(tài)。隨后你方就向我司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你方)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钡两衲惴蕉嘉窗凑蘸贤s定事先書面提交委托書,也未指派相關人員來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賬號。按照2006年至2009年收取租金的慣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關授權人員來我司親自領取租金并書寫收據(jù),因此你方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

綜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們要求你方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繼續(xù)履行,否則將依法追究你方違約責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五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所有的系列生產(chǎn)設備租賃事項,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甲方將公司下列資產(chǎn)租給乙方使用:

1、七車間、八車間廠房、造紙設備及附屬設施;。

2、與其生產(chǎn)規(guī)模相匹配的如下設施:

(1)水處理設備、設施及附屬設施;。

(2)成品庫及配件庫;。

(3)原材料儲存場地;。

(4)辦公用房、職工宿舍;。

二、租賃期限:

上述生產(chǎn)設備租賃期限為5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如乙方因生產(chǎn)需要延長租賃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日內(nèi),與甲方商議另行簽訂合同。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六

各區(qū)、縣人民法院:

近來,對因公房租賃發(fā)生糾紛的案件是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還是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為此,經(jīng)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房管所與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所產(chǎn)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況外,公民與房管所之間因公房租賃產(chǎn)生的其他爭議,凡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為什么要實行房地產(chǎn)租賃管理?

房地產(chǎn)租賃市場成為特區(qū)整體房地產(chǎn)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或從事各種犯罪活動;出租人偷稅漏稅,隨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轉(zhuǎn)租、故意破壞房地產(chǎn)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產(chǎn)租賃管理辦公室”,同年12月制定頒發(fā)了《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房地產(chǎn)租賃管理規(guī)定》(深府[1990]402號文)。1992年市人大獲得立法權后于12月26日討論通過了《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房地產(chǎn)租賃條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市人大頒布的第一個房地產(chǎn)法規(guī),標志著深圳房地產(chǎn)租賃市場管理開始走上了正規(guī)化、法制化的軌道。《條例》的宗旨就是要維護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的房地產(chǎn)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所有進入市場的出租房地產(chǎn),包括住宅、工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指深圳特區(qū)內(nèi)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搭建的.臨時性、簡易性用房和室內(nèi)停車場),均屬《條例》的適用范圍。

2.房地產(chǎn)租賃為什么要實行許可制度?

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房地產(chǎn)租賃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出租,須持有《房地產(chǎn)租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房地產(chǎn)不得出租?!对S可證》由市主管機關統(tǒng)一印制,區(qū)主管機關發(fā)放,但市主管機關規(guī)定由其發(fā)放的除外。

實行許可制度,一方面規(guī)定出租房地產(chǎn)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要求;另一方面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領《房地產(chǎn)租賃許可證》,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申領《許可證》,房地產(chǎn)所有人首先須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機關領取《房地產(chǎn)出租申請書》,填好后向租賃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chǎn)出租申請書》;。

(2)房地產(chǎn)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chǎn)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3)申請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產(chǎn)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領《許可證》,但必須出具書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同意書必須依法經(jīng)過公證或認證。經(jīng)房地產(chǎn)租賃管理所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自房地產(chǎn)出租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發(fā)給《許可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租賃管理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給予書面答復。

4.房地產(chǎn)租賃為什么要辦理登記?

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房地產(chǎn)租賃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nèi)到出租屋所在地區(qū)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實行登記制度,一方面對房地產(chǎn)租賃雙方的合法關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賃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便于政府主管部門的調(diào)解和跟蹤管理;第三,便于有關部門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綜合環(huán)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辦理租賃登記手續(xù),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辦理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賃管理所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chǎn)租賃許可證》;。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租賃所應自接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nèi),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申請人。租賃所逾期不作出答復的,即視為予以登記,當事人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nèi)到租賃所辦理登記手續(xù)。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七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nèi)容主要表現(xiàn)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工程設備租賃相關合同糾紛。具體內(nèi)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xx)東經(jīng)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20xx年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fā)現(xiàn),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

擔保書。

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jīng)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jù),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jīng)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受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候連書”承諾支付租金的時間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訴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請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被上訴人從未提交任何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證據(jù)。

3.一審判決“審理查明”部分,沒有任何關于訴訟時效延續(xù)的事實依據(jù);然而,在“本院認為”部分,卻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張了其權利”作為“基礎事實”,認定訴訟時效連續(xù)。這里,所謂的“基礎事實”,完全是“憑空而來”的。

據(jù)此: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欠付租金的關系,被上訴人的請求也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租賃合同關系。

1.成都分院《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成立時間”為20xx年12月12日,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下稱《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xx年7月5日。簽訂合同時,成都分院根本就沒有成立。絕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最后一條明確約定“經(jīng)雙方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這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當時還沒有成立,《租賃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合同當然不生效。

3.候聯(lián)界確系岳陽設計院成都分院的負責人,但是,并不是候聯(lián)界的所有行為,都應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只有其“在職務范圍內(nèi)”的行為,才能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

4.岳陽設計院的經(jīng)營范圍是“工程設計”,租賃空壓機的用途屬于“工程施工”范疇。因此,即使候聯(lián)界有租賃空壓機的行為,也不屬于“在職務范圍內(nèi)”的行為。其責任不應當由岳陽設計院承擔。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實際履行合同的依據(jù)是“候連書、候穎淵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針對這一問題,二審法官當庭詢問了被上訴人的經(jīng)辦人秦光明。

法官問:“候連書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只知道是候連界的親兄弟”。

然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仍稱“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屬于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想以此逃避其舉證責任。

2.《租賃合同》第6條約定:設備進出場時,要簽進出場單。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與上訴人之間的設備進出場單。

另外,與協(xié)議履行相關的證據(jù),還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進出場拖車費、汽油費、機械手人工費、設備維修費等諸多憑證。岳陽設計院從來沒有支付過這些費用。誰支付的這些費用,誰才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的關系。

3.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關系。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設備的承租人應當是“廣安智豐公司”

1.白鶴灘電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區(qū))的勞務承包人是“廣安智豐公司”。這有廣安智豐公司與業(yè)主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為證?!秳趧蘸贤贰ⅰ睹窆すべY保證合同》的簽章處反映“候連書”系廣安智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連書”與廣安智豐公司簽訂的《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更明確了候連書借用廣安智豐公司資質(zhì)承攬項目的事實。因此,“候連書”的簽字,只能是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陽設計院。

3.一審法院僅僅因為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候連書”,就以此推定“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按此邏輯推理:如果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一審法院,那么,一審法院是否就是岳陽設計院的分支機構了呢?顯然,這種推理是十分荒謬的。

綜上所述:

1.白鶴灘電站二工區(qū)是廣安智豐公司承包的施工項目。候連書是廣安智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實際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2.候連書及侯穎淵并非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的員工。二人的簽字行為,只能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其責任也只能由廣安智豐公司承擔。

3.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

杜正武付賢禹律師。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八

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違約金100元。

3、立即騰退所租賃的場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6月8日,原被告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通州區(qū)場地廠房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租金為6萬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如逾期違約超過1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如乙方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經(jīng)甲方同意。合同簽訂后,原告便按照約定履行了場地交付等合同義務;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卻實施了擅自建房,不維修房屋設施等一系列違約行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租金;7月7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建造廠房、不維修房屋設施、拒付租金等違約行為,已經(jīng)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訴至貴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師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區(qū)**號,法定代表人:***,電話***。

現(xiàn)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與北京***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權限如下:

(三)被告證據(jù)目錄。

一、證據(jù)名稱:《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證明目的:

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時間為206月8日。

2、《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原告)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钡窃?0并未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交過委托書或告知,也沒有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

3、《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協(xié)調(diào)周邊關系,使乙方新建5000㎡廠房順利進行?!币虼嗽嬗辛x務配合被告進行廠房新建、擴建。

二、證據(jù)名稱:被告股東名錄及公司章程。

證明目的:

1、***為被告股東,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2、股東出資時間、提交公司章程時間為年6月29日。

三、證據(jù)名稱:租金收條。

證明目的:

1、原告收取了被告2006.7.15-.7.15共四年租金,已實際履行了雙方于2006年6月8日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2、原告代理人***于2006年6月8日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2006.7.15-.7.15)租金18萬元。

3、6月17日,原告親自收取了(2007.7.16-.7.15)租金并書寫了收條。

4、7月19日,原告來被告處收取了被告2008.7.15-.7.15租金書寫了收條。

四、證據(jù)名稱:照片。

證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對廠房進行了維修和保護,此照片為租賃期間所做的防水工程圖片。

五、證據(jù)名稱:收條(防水維修費用)。

證明目的:被告于208月27日和203月7日委托施工方對廠房進行了防水維護,并且獨自承擔了相關施工費用18000元。

六、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被告按照約定對承租廠房進行了維修、保養(yǎng),履行了承租人的相關義務。

七、證據(jù)名稱:新建廠房示意圖。

證明目的:

1、經(jīng)過原告的同意和協(xié)助,通州區(qū)村民委員會許可被告新建、擴建廠房。

2、新建廠房的面積為3988㎡,沒有超過《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1款第4項約定的5000㎡。

八、證據(jù)名稱:《解除合同通知書》。

證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

九、證據(jù)名稱: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原告沒有按照通話約定于2010年6月23日來被告公司收取2010.7.15-.7.15租金,為拒絕受領租金。

十、證據(jù)名稱:《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及郵件詳情單。

證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后,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郵寄了《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師代理意見。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F(xiàn)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及雙方的舉證質(zhì)證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告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簽訂的合同的時間為2006年6月8日。

二、被告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

2、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進行維修、保養(yǎng),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關法律義務。

在被告已經(jīng)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卻因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訴訟主觀上為惡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并簽寫收條,但2010年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我方提交委托書,而是直接于2010年7月向我司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習慣的。其主觀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時間,并以此為借口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為其虛構,并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簽訂。

(1)在該《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為空白,合同中租賃面積和新建廠房面積都為空白,在最后的蓋章處也沒有乙方的相關人員簽字,簽訂時間也沒有,僅有一個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訂立的基本構成部分,也不符合實踐當中簽訂合同的慣例,為其單方虛構。(注明:原告曾經(jīng)以辦理其他手續(xù)借用過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訴書中寫到:“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也確認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但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實上,被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在2006年7月才下發(fā),印章也是在2006年7月后期才刻制出來。怎么會在原告提交的2006年6月8日《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上出現(xiàn)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是虛假的,該份《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書我方不予認可。

基于原告在起訴書及《解除合同通知書》確認“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這一說法,正好說明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的真實性,而且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收條”也印證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即在簽訂本合同后,時間上是可以相互佐證的,也符合邏輯。

四、關于付款方式: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所有合同當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賬號,也未約定原告必須將轉(zhuǎn)讓款項匯入被告公司賬號。合同都已經(jīng)履行了四年之久,為什么被告卻遲遲拖延不來受領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過拒絕受領租金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繼而獲得拆遷補償款。”完全違背了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為典型的見利忘義,有失誠實信用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為惡意違約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請法院綜合以上情況給予考慮,依法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被告作為承租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法院認為:本案中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會導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對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六)案件訴前簽發(fā)的律師函。

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通知書。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你方郵寄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對于該通知書的內(nèi)容我方不予認可,我司是完全按照2006年6月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履行相關合同內(nèi)容的?,F(xiàn)針對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書》稱我司存在所謂的“違約行為”作出如下答辯: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設是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約定進行,是在經(jīng)過你方同意并經(jīng)你方同***村民委員會協(xié)調(diào)后,取得了該村民委員會的蓋章許可。

二、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四條專用設施與場地的維修、保養(yǎng)的規(guī)定,我司已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并獨自承擔了相關費用。

三、關于你方在通知書中稱我司“拒付租金”更是無中生有。2010年6月22日,一位自稱是你方“股東”人員給我司負責人電話聯(lián)系租金一事,并告訴他第二天來公司領取現(xiàn)金或提供賬號都可,但此后該“股東”一直沒來,給其打電話一直都未接通或處于停機狀態(tài)。隨后你方就向我司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根據(jù)《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你方)委托書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钡两衲惴蕉嘉窗凑蘸贤s定事先書面提交委托書,也未指派相關人員來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賬號。按照2006年至2009年收取租金的慣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關授權人員來我司親自領取租金并書寫收據(jù),因此你方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

綜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們要求你方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繼續(xù)履行,否則將依法追究你方違約責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篇九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今天本站小編為打擊精心準備的是:生產(chǎn)設備租賃相關合同糾紛。具體內(nèi)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一、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天津人造金剛石廠。

法定代表人:張曉溪,廠長。

訴訟代理人:張耀東,廠辦主任。

訴訟代理人:趙杰,天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北京×××金剛石材料有限公司。

年10月19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天津人造金剛石廠(以下簡稱,天津方)與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金剛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北京方租賃天津方的分廠(含19臺壓機),期限三年,年租金30萬元。年10月19日合同期滿后,因部分設備損壞后雙方產(chǎn)生矛盾,未能交接天津方訴至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賃費121250元,附屬設備,電費46932.37元,水費3341.74元,取暖費45770.40元,合計217294.51元。

北京方提起反訴要求租賃費(含租賃19臺壓機費用)應按11臺壓機計算、收取租賃費,并要求退還租賃費351118元;并要求扣除變損電量和變壓器損耗即要求返還電費118954.39元;退還設備維修費135873.73元、給付貨款9833.40元,總計615779.52元。

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于年4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北京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天津人造金剛石廠電費31299.77元、水費3181.74元、取暖費44197.40元,三項合計78678.91元。判令天津人造金剛石廠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返還被告北京增方源金剛石材料有限公司租賃費180065.55元。

三、駁回天津人造金剛石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4599元;反訴受理費11296元,其他費用5648元計16944元,原告負擔5000元,被告負擔11944元。

北京方、天津方均不服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2002)×經(jīng)初字第386號民事判決,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鼎律師事務所趙杰、劉秀香律師擔任天津方的二審訴訟代理人。

天津方其主要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以天津方違反《勞務合同》為由判定天津方承擔《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判天津方退給對方已交付的部分租賃費,顯然無道理。原審混淆《勞務合同》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認定錯誤?!蹲赓U合同》中約定按租賃物整體計租,年租金為30萬元。租賃物包括壓機及輔助設備、設施、廠房配套生產(chǎn)線。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租賃合同》有效;一方面卻拋開《租賃合同》規(guī)定,僅認定以租賃物中的壓機數(shù)量分攤租賃費,損壞的壓機不計租金,違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沒有事實根據(jù)及法律根據(jù)。顯然原審法院按14臺壓機數(shù)量計算租賃費的結論是錯誤的。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租金180065.55元又無法律依據(jù)。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中第二、三項,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002年5月19日至2002年10月19日的租賃費121250元。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電費中的基本電費,是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用電的必備項目,不是天津方轉(zhuǎn)嫁負擔。原審對電費的判決是正確的。

2003年7月26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根據(jù)合同約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電費、水費、取暖費依法所做判決是正確的,北京方就此上訴,未能提交新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不予支持。對于租賃費是否應予以返還的問題,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對租賃物進行了交接,并依約簽訂租賃物交接清單,應認定北北京方即對租賃物完好工作狀態(tài)的認可,對設備接收后,其即享有完全的使用權,并應依約支付相應的租金。雙方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目的在于“為解決天津人造金剛石廠職工待崗問題…”,同時并未限制北京方對外用工的權利。即《租賃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兩份相互獨立的合同。雖然《租賃合同》約定“如乙方終止勞務合同,此合同一并終止”;《勞務合同》約定“本合同與租賃合同同時生效或終止”,但并不能因此而將兩份合同互為條件,而應以合同中對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約定作為確定雙方責任的依據(jù)。因此,北京方主張?zhí)旖蛉嗽旖饎偸瘡S未能完全履行《勞務合同》,致使只使用部分機器,所以應按實際使用機器的數(shù)量計付租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8臺4400型壓機未實際使用問題,由于雙方并未就該設備的處理達成任何協(xié)議,因此雙方應依《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故北京方應對該設備妥善保管,待租賃期滿后,交還該設備,并支付相應的租賃費。北京方未能就租賃物交接時并非處于完好工作狀態(tài)提交相應證據(jù),故其主張返還租金,給付維修費用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對租賃費返還問題的處理不妥,應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2002)×經(jīng)初字第386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

二、撤銷天津市××區(qū)人民法院(2002)×經(jīng)初字第386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三、北京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天津人造金剛石廠租賃費12125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5769元,其他費用4830元,合計10599元,由天津人造金剛石廠承擔848元,北京方承擔9751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1296元,其他費用5648元,合計16944元,由北京方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34130元,由北京方承擔。

天津方勝訴。本案是一起運用法律關系理論,論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從而糾正一審法院錯誤判決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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