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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一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b)、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guī)定的約束。
(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
本公約各締約國:
銘記聯(lián)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各項決議的廣泛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fā)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認為采用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統(tǒng)一規(guī)則,將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fā)展,茲協(xié)議如下:
第一部分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yè)性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guī)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tǒng)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guī)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shù)乜紤]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或者任何發(fā)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guī)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fā)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fā)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數(shù)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shù)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fā)價,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fā)價于送達被發(fā)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fā)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fā)價送達被發(fā)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fā)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fā)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fā)價人發(fā)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fā)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fā)價不得撤銷:
(a)發(fā)價寫明接受發(fā)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fā)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fā)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fā)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fā)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fā)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fā)價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fā)價,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fā)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fā)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fā)價人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如未規(guī)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fā)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shù)乜紤]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fā)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fā)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fā)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被發(fā)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fā)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fā)價人發(fā)出時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通知,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guī)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fā)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fā)價的條件,除發(fā)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fā)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fā)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shù)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fā)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fā)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fā)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fā)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fā)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fā)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發(fā)價送達被發(fā)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發(fā)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fā)價人營業(yè)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yè)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fā)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fā)價人的情況下寄發(fā)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fā)價人:他認為他的發(fā)價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fā)價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guī)定對發(fā)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fā)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yè)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yè)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貨物銷售。
第一章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guī)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fā)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fā)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guī)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guī)定。
第二章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guī)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jié)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c)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guī)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fā)出列明貨物的發(fā)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xiàn)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第二節(jié)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質量和規(guī)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另有協(xié)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guī)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guī)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guī)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fā)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xù)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shù)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fā)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fā)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fā)現(xiàn)或理應發(fā)現(xiàn)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guī)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是以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yè)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fā)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guī)格。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xié)商,就租賃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購買本合同附件“設備清單”上所列的租賃物件,并出租給乙方。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權,但不得對所租物件進行銷售、轉讓、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第二條租賃期。
本合同一俟生效,甲乙雙方開始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單方解約或退租。但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開始。租賃物件的議付日為起租日,物件一經議付,租賃期即告開始,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確認。本合同的租賃期為___年。
第三條租賃物件的購買/租賃。
1、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租賃委托書。
2、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準或許可證明。
3、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選定租賃物件和貨價,在購貨合同的技術條款附件上正式簽字,并在購貨合同上作確認簽字。
第四條租賃物件的交貨和驗收。
1、甲方按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乙方交貨。對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甲方責任而造成租賃物件的延遲交貨,甲方不承擔責任。
2、租賃物件運抵交貨地點后,乙方應自負保管責任。乙方應分別在驗收和試車后把驗收證明和試車報告寄交甲方。如發(fā)生問題,甲方及時配合乙方對外索賠;如無問題,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貨證明書,確認租賃物件如數(shù)收妥,并全部符合合同的要求。
3、如交貨的租賃物件在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技術性能等方面與購貨合同的規(guī)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況,屬于賣方責任時,甲方同意將購貨合同的索賠權轉讓給乙方,并盡可能地協(xié)助乙方向賣方索賠。但鑒于融資性租賃,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租賃物件的維修與保養(yǎng)。
1、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保用期過后,乙方應負責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使之維持良好的狀態(tài),由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2、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受到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和復原。如無法修復,乙方仍應無條件地履行按期償還租金的義務。
第六條租賃及費用。
1、租賃總成本包括租賃物件的價款、運費、保險費、融資利息、手續(xù)費及銀行費用等??紤]到合同簽署時尚不能確切估計上述成本的實際金額,本合同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計算的。租賃物件議付后,如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有出入,應以實際成本為準。具體金額屆時由甲方以書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擔保人。
2、甲方同意乙方每年償還一次本息。___年___月___日前為寬限期,僅支付利息。自___年___月起,每___年償還一次本息,共分___次還清。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書后,如期如數(shù)將應付租金電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3、本合同的計算貨幣為___,利息采用該貨幣的固定/浮動利率。
固定:年息按年期固定利息______%計算。
浮動:按每期付息之日倫敦同業(yè)拆放(libor)期利率為基礎另加___%利差計算。
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賃物件總金額的___%作為一次性手續(xù)費。用人民幣支付的金額部分,可按付款當日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折算人民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發(fā)出付款通知書,乙方應在收到通知書后十天內將手續(xù)費電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5、乙方還應承擔以下幾種費用。銀行費用;交貨途中的保險費和運輸費(cif除外);從目的港到乙方企業(yè)的國內運輸費;租賃物件的進口關稅;租賃物件在國內的保險費;由于乙方的原因推遲用款的承擔費。上述各種費用,如乙方需委托甲方代辦者,均應在開證前把有關款項匯入甲方賬戶,或收到有關費用打入成本,否則不能開證。
第七條保證金。
1、在本合同簽訂的十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的'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2、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致使甲方遭到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扣抵乙方應賠償?shù)慕痤~。
第八條保險。
無論檢驗時可能發(fā)生什么情況,為保證甲乙雙方的利益,租賃物件一俟抵達目的地,甲方即代乙方在保險公司以甲方的名義對物件投保財產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于租賃物件的總金額,投保期不得短于租賃期。投保應使用外匯。
保險費在簽約時按每年___%的比例一次打入成本,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關稅租賃物件及附帶原料等的海關關稅等各項稅款由乙方承付。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應自行向當?shù)赜嘘P部門辦理免稅手續(xù),甲方可提供必需的有關證明。核準后,乙方即應把免稅證明寄交甲方,以辦理報關手續(xù)。
第十條遲延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項支付給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罰息在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基礎上加___%計收。
第十一條經濟擔保。
1、乙方委托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
2、擔保人有義務擔保和督促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無論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發(fā)生倒閉、停產、合并等情況),當乙方不能按時償還本合同規(guī)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項時,擔保人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十天之內無異議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義務。
第十二條租賃物件在租賃期滿時的處理租賃期滿時,乙方可按美元的象征性貨價向甲方買進租賃物件,貨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內。甲方應在收款后一周內送乙方一份“設備所有權轉讓書”,以確認租賃物件所有權的正式轉讓。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當事人首先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時,雙方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仲裁或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附件下列各附件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租賃委托書。
3、購貨合同及設備清單。
4、經濟擔保人的“不可撤銷擔保書”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濟擔保人持合同副本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三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
公約》作為國際貿易的統(tǒng)一實體法,創(chuàng)設的貨物風險轉移原則較為籠統(tǒng)性,因而為最新的國際貿易術語統(tǒng)一慣例《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預留了足夠的空間。盡管強制法限制慣例的約定,但兩種規(guī)則并不沖突,彼此之間相輔相承。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國際貿易合同公約。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yè)性質,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guī)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tǒng)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guī)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shù)乜紤]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或者任何發(fā)盤、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guī)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編輯。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fā)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fā)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數(shù)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shù)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fā)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fā)盤于送達被發(fā)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fā)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fā)盤送達被發(fā)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fā)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fā)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fā)盤人發(fā)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fā)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fā)盤不得撤銷:
(a)發(fā)盤寫明接受發(fā)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fā)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發(fā)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fā)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fā)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fā)盤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fā)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fā)盤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fā)盤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fā)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fā)盤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fā)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fā)價人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如未規(guī)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fā)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shù)乜紤]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fā)盤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fā)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fā)盤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fā)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fā)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fā)盤人發(fā)出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guī)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fā)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fā)盤,并構成還盤。
(2)但是,對發(fā)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fā)盤的條件,除發(fā)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fā)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fā)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shù)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fā)盤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fā)盤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fā)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fā)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fā)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fā)盤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發(fā)盤送達被發(fā)盤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發(fā)盤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fā)盤人營業(yè)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yè)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fā)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fā)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fā)盤人的情況下寄發(fā)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fā)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fā)盤人:他認為他的發(fā)盤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fā)盤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guī)定對發(fā)盤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fā)盤、接受聲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yè)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yè)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貨物銷售編輯。
第一章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guī)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fā)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fā)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guī)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guī)定。
第二章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guī)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jié)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b)在不屬于上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guī)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fā)出列明貨物的發(fā)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xiàn)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b)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第二節(jié)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質量和規(guī)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guī)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另有協(xié)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guī)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guī)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guī)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fā)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xù)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shù)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fā)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fā)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fā)現(xiàn)或理應發(fā)現(xiàn)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guī)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yè)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yè)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是以工業(yè)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yè)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fā)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它規(guī)格。
第四十三條。
(1)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權利。
(2)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就無權援引上一款的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盡管有第三十九條第(1)款和第四十三條第(1)款的規(guī)定,買方如果對他未發(fā)出所需的通知具備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規(guī)定減低價格,或要求利潤損失以外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jié)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fā)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fā)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后,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fā)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fā)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復,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采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guī)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
(b)如果發(fā)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guī)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但是,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于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對于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三)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五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guī)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第五十一條。
(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guī)定部分的貨物。
(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1)如果賣方在規(guī)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shù)量大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第三章買方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一節(jié)支付價款。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步驟和手續(xù),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guī)定的,如有疑問,應按凈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方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yè)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yè)地在訂立合同后發(fā)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于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后方可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fā)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xù)。
第二節(jié)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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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四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報掛號:
銀行賬號: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報掛號:
銀行賬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xié)商,就租賃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購買本合同附件“設備清單”上所列的租賃物件,并出租給乙方。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權,但不得對所租物件進行銷售、轉讓、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第二條租賃期。
本合同一俟生效,甲乙雙方開始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單方解約或退租。
但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開始。
租賃物件的議付日為起租日,物件一經議付,租賃期即告開始,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確認。
本合同的租賃期為年。
第三條租賃物件的購買/租賃。
1.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租賃委托書。
2.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準或許可證明。
3.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選定租賃物件和貨價,在購貨合同的技術條款附件上正式簽字,并在購貨合同上作確認簽字。
第四條租賃物件的交貨和驗收。
1.甲方按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乙方交貨。
對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甲方責任而造成租賃物件的延遲交貨,甲方不承擔責任。
2.租賃物件運抵交貨地點后,乙方應自負保管責任。
乙方應分別在驗收和試車后把驗收證明和試車報告寄交甲方。
如發(fā)生問題,甲方及時配合乙方對外索賠;如無問題,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貨證明書,確認租賃物件如數(shù)收妥,并全部符合合同的要求。
3.如交貨的租賃物件在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技術性能等方面與購貨合同的規(guī)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況,屬于賣方責任時,甲方同意將購貨合同的索賠權轉讓給乙方,并盡可能地協(xié)助乙方向賣方索賠。
但鑒于融資性租賃,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租賃物件的維修與保養(yǎng)。
1.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保用期過后,乙方應負責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使之維持良好的狀態(tài),由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2.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受到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和復原。
如無法修復,乙方仍應無條件地履行按期償還租金的義務。
第六條租賃及費用。
1.租賃總成本包括租賃物件的價款、運費、保險費、融資利息、手續(xù)費及銀行費用等。
考慮到合同簽署時尚不能確切估計上述成本的實際金額,本合同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計算的。
租賃物件議付后,如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有出入,應以實際成本為準。
具體金額屆時由甲方以書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擔保人。
2.甲方同意乙方每年償還一次本息。
年月日前為寬限期,僅支付利息。
自年月起,每年償還一次本息,共分次還清。
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書后,如期如數(shù)將應付租金電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3.本合同的計算貨幣為,利息采用該貨幣的固定/浮動利率。
固定:年息按年期固定利息%計算。
浮動:按每期付息之日倫敦同業(yè)拆放(libor)期利率為基礎另加%利差計算。
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賃物件總金額的%作為一次性手續(xù)費。
用人民幣支付的金額部分,可按付款當日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折算人民幣。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發(fā)出付款通知書,乙方應在收到通知書后十天內將手續(xù)費電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5.乙方還應承擔以下幾種費用。
銀行費用;交貨途中的保險費和運輸費(cif除外);從目的港到乙方企業(yè)的國內運輸費;租賃物件的進口關稅;租賃物件在國內的保險費;由于乙方的原因推遲用款的承擔費。
上述各種費用,如乙方需委托甲方代辦者,均應在開證前把有關款項匯入甲方賬戶,或收到有關費用打入成本,否則不能開證。
第七條保證金。
1.在本合同簽訂的十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2.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致使甲方遭到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扣抵乙方應賠償?shù)慕痤~。
第八條保險。
1.無論檢驗時可能發(fā)生什么情況,為保證甲乙雙方的利益,租賃物件一俟抵達目的地,甲方即代乙方在保險公司以甲方的名義對物件投保財產險。
其投保金額不得低于租賃物件的總金額,投保期不得短于租賃期。
投保應使用外匯。
保險費在簽約時按每年%的比例一次打入成本,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關稅租賃物件及附帶原料等的海關關稅等各項稅款由乙方承付。
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應自行向當?shù)赜嘘P部門辦理免稅手續(xù),甲方可提供必需的有關證明。
核準后,乙方即應把免稅證明寄交甲方,以辦理報關手續(xù)。
第十條遲延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項支付給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
罰息在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基礎上加%計收。
第十一條經濟擔保。
1.乙方委托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
2.擔保人有義務擔保和督促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
無論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發(fā)生倒閉、停產、合并等情況),當乙方不能按時償還本合同規(guī)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項時,擔保人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十天之內無異議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義務。
第十二條租賃物件在租賃期滿時的處理租賃期滿時,乙方可按美元的象征性貨價向甲方買進租賃物件,貨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內。
甲方應在收款后一周內送乙方一份“設備所有權轉讓書”,以確認租賃物件所有權的正式轉讓。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當事人首先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
如仍不能解決時,雙方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仲裁或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附件下列各附件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租賃委托書。
3.購貨合同及設備清單。
4.經濟擔保人的“不可撤銷擔保書”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經濟擔保人持合同副本一份。
甲方:見證人。
代表:
乙方:見證人。
代表:
擔保人:
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1)租賃物件名稱。
型號規(guī)格。
購貨合同編號。
(2)制造廠商。
(3)賣方預定交貨期年月。
(4)交貨地點(目的港)。
(5)設置或使用場所。
(6)租金支付方式:通過電匯分期償付。
(7)租賃期限。
(8)成本概算。
(9)浮動利率時本金總額(大寫)。
固定利率時本金總額(大寫)。
每期租金支付計劃。
第一期年月日金額:
第二期年月日金額:
第三期年月日金額:
第四期年月日金額:
第五期年月日金額:
第六期年月日金額:
第七期年月日金額:
第八期年月日金額:
第九期年月日金額:
第十期年月日金額:
第十一期年月日金額:
第十二期年月日金額:
(10)利率。
(11)保證金(大寫)。
(12)手續(xù)費(大寫)。
(13)名義貨價。
(1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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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國際租賃是指不同國家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其設備交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一種合同關系。
現(xiàn)代國際租賃業(yè)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融資性租賃、綜合性租賃和服務性租賃。
融資性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資或者向銀行貸款,從供貨廠商那里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然后將購入的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租金。
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功能,主要在租用專用設備或大型成套設備時采用,這種方式在國際租賃業(yè)務經常被使用,這種租賃方式根據不同的業(yè)務特點又可分為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等。
綜合性租賃是一種把租賃與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其他對外經濟合作方式結合起來的租賃業(yè)務。
而服務性租賃亦稱經營性租賃,租賃公司既向承租企業(yè)提供資金、設備,又向承租企業(yè)提供設備維修、保養(yǎng)服務以至提供或培訓有關技術人員。
這種租賃形式由于租賃公司要提供多種服務,所以其租金也較高。
國際租賃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國際租賃協(xié)議,而由于租賃方式不同,租賃協(xié)議的內容也不統(tǒng)一。
即使是同一種租賃形式,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規(guī)定各不相同的條款,因此使用本書的人不必拘泥于本書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賃設備。
該條款應對租賃設備作出詳細的說明,列出租賃物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說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負責交付。
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還需說明此項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后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出租人據此可規(guī)定其只承擔融資責任。
(三)租賃期。
協(xié)議中應明確規(guī)定租賃期限、租賃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續(xù)合同的條件等。
租賃期的長短主要是由雙方根據租賃物的情況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簽訂協(xié)議時商定。
一般來說,易損性和效力多變的機器設備租期短,而耐用、性能變化不大的設備租期長。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所在。
租金條款應明確租金的數(shù)額、計算方法、支付地點、使用貨幣、租金支付次數(shù)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等。
在計算租金時要考慮到租金的構成要素、租期長短、結算幣種、支付方式等因素,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
對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數(shù)、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費率等,這都需要雙方在協(xié)議中協(xié)商訂明。
(五)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使用、維修、保管。
在國際租賃協(xié)議中,一般都要訂明在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設備轉讓、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對租賃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如需對此種使用權加以限制,則由雙方協(xié)商訂明。
至于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應由雙方根據租賃方式、租賃物的性質經協(xié)商后訂入協(xié)議。
(六)風險承擔。
一般來說,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發(fā)生意外滅失損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協(xié)議中應明確由誰承擔此損失。
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正常損耗的損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發(fā)生意外損毀滅失時,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可選擇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
有風險就必須要求有保險,協(xié)議中應約定由哪一方對租賃設備進行投保及此費用由誰承擔。
(七)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這一條款隨租賃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務性租賃,協(xié)議中多是規(guī)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將處于良好狀態(tài)下的租賃物歸還給出租人。
如是融資性租賃,雙方則可選擇處理方式,其中有:將租賃物歸還出租人(即退租),續(xù)租,由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即留購),或由承租人代為出售等。
在我國現(xiàn)行的融資租賃中,大多數(shù)承租人是在期滿時交清應交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后,只付名義貨價即取得設備所有權。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五
國際租賃是指不同國家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其設備交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一種合同關系。現(xiàn)代國際租賃業(yè)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融資性租賃、綜合性租賃和服務性租賃。融資性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資或者向銀行貸款,從供貨廠商那里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然后將購入的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租金。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功能,主要在租用專用設備或大型成套設備時采用,這種方式在國際租賃業(yè)務經常被使用,這種租賃方式根據不同的業(yè)務特點又可分為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等。綜合性租賃是一種把租賃與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其他對外經濟合作方式結合起來的租賃業(yè)務。而服務性租賃亦稱經營性租賃,租賃公司既向承租企業(yè)提供資金、設備,又向承租企業(yè)提供設備維修、保養(yǎng)服務以至提供或培訓有關技術人員。這種租賃形式由于租賃公司要提供多種服務,所以其租金也較高。
國際租賃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國際租賃協(xié)議,而由于租賃方式不同,租賃協(xié)議的內容也不統(tǒng)一。即使是同一種租賃形式,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規(guī)定各不相同的條款,因此使用本書的人不必拘泥于本書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賃設備。
該條款應對租賃設備作出詳細的說明,列出租賃物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說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負責交付。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還需說明此項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后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出租人據此可規(guī)定其只承擔融資責任。
(三)租賃期。
協(xié)議中應明確規(guī)定租賃期限、租賃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續(xù)合同的條件等。租賃期的長短主要是由雙方根據租賃物的情況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簽訂協(xié)議時商定。一般來說,易損性和效力多變的機器設備租期短,而耐用、性能變化不大的設備租期長。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
的主要內容,也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所在。租金條款應明確租金的數(shù)額、計算方法、支付地點、使用貨幣、租金支付次數(shù)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等。
在計算租金時要考慮到租金的構成要素、租期長短、結算幣種、支付方式等因素,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數(shù)、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費率等,這都需要雙方在協(xié)議中協(xié)商訂明。
(五)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使用、維修、保管。
在國際租賃協(xié)議中,一般都要訂明在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設備轉讓、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對租賃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如需對此種使用權加以限制,則由雙方協(xié)商訂明。至于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應由雙方根據租賃方式、租賃物的性質經協(xié)商后訂入協(xié)議。
(六)風險承擔。
一般來說,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發(fā)生意外滅失損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協(xié)議中應明確由誰承擔此損失。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正常損耗的損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發(fā)生意外損毀滅失時,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可選擇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有風險就必須要求有保險,協(xié)議中應約定由哪一方對租賃設備進行投保及此費用由誰承擔。
(七)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這一條款隨租賃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務性租賃,協(xié)議中多是規(guī)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將處于良好狀態(tài)下的租賃物歸還給出租人。如是融資性租賃,雙方則可選擇處理方式,其中有:將租賃物歸還出租人(即退租),續(xù)租,由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即留購),或由承租人代為出售等。在我國現(xiàn)行的融資租賃中,大多數(shù)承租人是在期滿時交清應交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后,只付名義貨價即取得設備所有權。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報掛號:
銀行賬號: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報掛號:
銀行賬號: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xié)商,就租賃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購買本合同附件“設備清單”上所列的租賃物件,并出租給乙方。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權,但不得對所租物件進行銷售、轉讓、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第二條租賃期。
本合同一俟生效,甲乙雙方開始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單方解約或退租。但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開始。租賃物件的議付日為起租日,物件一經議付,租賃期即告開始,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確認。本合同的租賃期為年。
第三條租賃物件的購買/租賃。
1.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租賃。
委托書。
2.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準或許可證明。
3.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選定租賃物件和貨價,在購貨合同的技術條款附件上正式簽字,并在購貨合同上作確認簽字。
第四條租賃物件的交貨和驗收。
1.甲方按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乙方交貨。對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甲方責任而造成租賃物件的延遲交貨,甲方不承擔責任。
2.租賃物件運抵交貨地點后,乙方應自負保管責任。乙方應分別在驗收和試車后把驗收證明和試車報告寄交甲方。如發(fā)生問題,甲方及時配合乙方對外索賠;如無問題,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貨。
證明書。
確認租賃物件如數(shù)收妥并全部符合合同的要求。
3.如交貨的租賃物件在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技術性能等方面與購貨合同的規(guī)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況,屬于賣方責任時,甲方同意將購貨合同的索賠權轉讓給乙方,并盡可能地協(xié)助乙方向賣方索賠。但鑒于融資性租賃,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租賃物件的維修與保養(yǎng)。
1.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保用期過后,乙方應負責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使之維持良好的狀態(tài),由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2.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受到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和復原。如無法修復,乙方仍應無條件地履行按期償還租金的義務。
第六條租賃及費用。
1.租賃總成本包括租賃物件的價款、運費、保險費、融資利息、手續(xù)費及銀行費用等??紤]到合同簽署時尚不能確切估計上述成本的實際金額,本合同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計算的。租賃物件議付后,如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有出入,應以實際成本為準。具體金額屆時由甲方以書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擔保人。
2.甲方同意乙方每年償還一次本息。年月日前為寬限期,僅支付利息。自年月起,每年償還一次本息,共分次還清。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付款。
通知書。
后,如期如數(shù)將應付租金電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3.本合同的計算貨幣為,利息采用該貨幣的固定/浮動利率。
固定:年息按年期固定利息%計算。
浮動:按每期付息之日倫敦同業(yè)拆放(libor)期利率為基礎另加%利差計算。
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賃物件總金額的%作為一次性手續(xù)費。用人民幣支付的金額部分,可按付款當日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折算人民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發(fā)出付款通知書,乙方應在收到通知書后十天內將手續(xù)費電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5.乙方還應承擔以下幾種費用。銀行費用;交貨途中的保險費和運輸費(cif除外);從目的港到乙方企業(yè)的國內運輸費;租賃物件的進口關稅;租賃物件在國內的保險費;由于乙方的原因推遲用款的承擔費。上述各種費用,如乙方需委托甲方代辦者,均應在開證前把有關款項匯入甲方賬戶,或收到有關費用打入成本,否則不能開證。
第七條保證金。
1.在本合同簽訂的十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2.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致使甲方遭到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扣抵乙方應賠償?shù)慕痤~。
第八條保險。
1.無論檢驗時可能發(fā)生什么情況,為保證甲乙雙方的利益,租賃物件一俟抵達目的地,甲方即代乙方在保險公司以甲方的名義對物件投保財產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于租賃物件的總金額,投保期不得短于租賃期。投保應使用外匯。保險費在簽約時按每年%的比例一次打入成本,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關稅租賃物件及附帶原料等的海關關稅等各項稅款由乙方承付。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應自行向當?shù)赜嘘P部門辦理免稅手續(xù),甲方可提供必需的有關證明。核準后,乙方即應把免稅證明寄交甲方,以辦理報關手續(xù)。
第十條遲延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項支付給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罰息在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基礎上加%計收。
第十一條經濟擔保。
1.乙方委托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
2.擔保人有義務擔保和督促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無論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發(fā)生倒閉、停產、合并等情況),當乙方不能按時償還本合同規(guī)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項時,擔保人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十天之內無異議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義務。
第十二條租賃物件在租賃期滿時的處理租賃期滿時,乙方可按美元的象征性貨價向甲方買進租賃物件,貨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內。甲方應在收款后一周內送乙方一份“設備所有權轉讓書”,以確認租賃物件所有權的正式轉讓。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當事人首先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時,雙方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仲裁或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附件下列各附件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租賃委托書。
3.購貨合同及設備清單。
4.經濟擔保人的“不可撤銷。
擔保書。
”?。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濟擔保人持合同副本一份。
甲方:見證人。
代表:
乙方:見證人。
代表:
擔保人:?。
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1)租賃物件名稱。
型號規(guī)格。
(2)制造廠商。
(3)賣方預定交貨期年月。
(4)交貨地點(目的港)。
(5)設置或使用場所。
(6)租金支付方式:通過電匯分期償付。
(7)租賃期限。
(8)成本概算。
(9)浮動利率時本金總額(大寫)。
固定利率時本金總額(大寫)。
每期租金支付計劃。
第一期年月日金額:?。
第二期年月日金額:?。
第三期年月日金額:?。
第四期年月日金額:?。
第五期年月日金額:?。
第六期年月日金額:?。
第七期年月日金額:?。
第八期年月日金額:?。
第九期年月日金額:?。
第十期年月日金額:?。
第十一期年月日金額:?。
第十二期年月日金額:?。
(10)利率。
(11)保證金(大寫)。
(12)手續(xù)費(大寫)。
(13)名義貨價。
(14)其它。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六
第一條、合同說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guī)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金額。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選定,以租給乙方為目的,為乙方融資購買附表____所記載的物件(以下簡稱租賃物件)租給乙方,乙方則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該物件。
第三條、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在承租人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后,乙方應在____天內檢查租賃物件,并將簽收蓋章后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____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guī)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tài)下由乙方驗收完畢,并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fā)現(xiàn)租賃物件的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于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后____天內從商檢部門取得商檢證明并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供貨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協(xié)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四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如________所約定,并以________為起租日。
第五條、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1、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租賃物件,乙方承租租賃物件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數(shù)額及其給付時間、地點、幣種和次數(shù),均按附件_____規(guī)定。
2、前款租金是根據____________計算的。
3、本合同租金幣種由乙方選定,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變更。如因匯率變化給乙方造成的利益盈虧,由乙方受益或負擔。
第六條、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____幣____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規(guī)定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托________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fā)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
乙方在租賃期滿并全部履行完畢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時,乙方有權對租賃物件作如下選擇:
1、自費將租賃物件歸還甲方,并保證使租賃物件除正常損耗外,保持良好狀態(tài),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產權轉移費人民幣________元,甲方即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乙方行使購買選擇權之前,租賃物件始終是甲方絕對的、排他的財產。
2、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在不影響乙方使用租賃物件的前提下,隨時可將本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者,但必須及時通知乙方。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七
合同簽訂地:_____。
出租人: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電傳: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
傳真:________帳號: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電傳: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
傳真:________帳號: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合同。
第一條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選定,以租給乙方為目的,為乙方融資購買附表第(1)項所記載的物件(以下簡稱租賃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則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該物件。
第二條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如附表第(5)項所記載,并以本合同第五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乙方簽收提單日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甲方寄出提單日為起租日。
第三條租金。
1.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租賃物件,乙方承租租賃物件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給付時間、地點、幣種和次數(shù),均按附表第(9)項的規(guī)定。
2.前款租金是根據附表第(7)項所記載的概算成本(以下簡稱概算成本)計算的。但租賃物件起租之日,當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有出入時,以實際成本為準,租金按實際成本相應計算。
3.前款的實際成本,是指甲方為購買租賃物件和向乙方交貨以外匯和人民幣分別所支付的全部金額、費用及其利息的合計額(其利息均從甲方支付或實際負擔之日至租賃物件起租日,以外幣()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幣___%/年的利率計算)。
4.根據本條第2、3款,當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有出入時,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賃物件實際成本計算書》及《實際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實際成本的金額和以實際成本為準,對附表第(8)、(9)、(10)、(11)、(12)項的調整,乙方承認上述的調整。該調整不屬于合同的變更或修改,且不論租賃物件使用與否,乙方都以《實際租金表》中載明的日期、金額、幣種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幣種由乙方選定,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變更。如因匯率變化給乙方造成的利潤盈虧,由乙方受益或負擔。
第四條租賃物件的購買。
1.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賣方的信用,自主選定租賃物件及賣方。乙方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性能、質量、數(shù)量、技術標準及服務內容、品質、技術保證及價格、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并直接與賣方商定,乙方對自行的決定及選定負全部責任。甲方根據乙方的選定與要求與賣方簽定購買合同。乙方同意并確認附表第(1)項所記載的有關合同的全部條款,并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準或許可證明。
3.甲方負責籌措購買租賃物件所需的資金,并根據購買合同,辦理各項有關的進口手續(xù)。
4.有關購買租賃物件應交納的海關關稅、增值稅及國家新征稅項和其他稅款,國內運費及其他必須支付的國內費用,均由甲方負擔,并按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與要求,由甲方按時直接支付。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租賃物件的交付。
1.租賃物件在附表第(3)項的交付地點,由賣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單后,立即電報通知乙方憑授權委托書向甲方領取提單,乙方同時向甲方出具租賃物件收據,乙方簽收提單后,即視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賃物件。乙方簽收提單日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憑提單在交付地點接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貨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領取提單或者乙方拒收提單,甲方將提單掛號寄送乙方,即視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賃物件及乙方將租賃物件收據已交付甲方。在此種情況下,甲方寄出提單日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賃物件到達交付地點后,由甲方運輸代理人(外運公司)辦理報關、提貨手續(xù)。且無論乙方及時接貨與否,在租賃物件到達交付地點后,由乙方對租賃物件自負保管責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屬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遲運輸、卸貨、報關,從而延誤了乙方接受租賃物件的時間,或導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賃物件,甲方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為、戰(zhàn)爭、自然災害。
5.乙方在交付地點接貨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購買合同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進行商檢,并及時向甲方提交商檢報告副本。
第六條租賃物件瑕疵的處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權利,因此,如賣方延遲租賃物件的交貨,或提供的租賃物件與購買合同所規(guī)定的內容不符,或在安裝調試、操作過程中及質量保證期間有質量瑕疵等情況,按照購買合同的規(guī)定,由購買合同的賣方負責,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賣標的物主張權利,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出租人購買該標的物時明知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除外。
2.租賃物遲延交貨和質量瑕疵的索賠權歸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將索賠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承租方。索賠權是否轉讓應當在購買合同中明確。
3.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租賃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費用應由承租人承擔。
第七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可完全使用租賃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物件遷離附表第(4)項所記載的設置場所,不得轉讓第三者或允許他人使用。
3.乙方平時應對租賃物件給予良好的維修保養(yǎng)使其保持正常狀態(tài)和發(fā)揮正常效能。租賃物件的維修保養(yǎng),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全部費用。如需更換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時,應只用租賃物件原制造廠所供應的零件更換。
4.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5.不按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稅款(包括國家新開征的一切稅種應交納的稅款),由乙方負擔(甲方全部利潤應納的所得稅除外)。
第八條租賃物件的滅失及毀損。
1.在合同履行期間,租賃物件滅失及毀損風險,由乙方承擔(但正常損耗不在此限)。
如租賃物件滅失或毀損,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
(1)將租賃物件復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狀態(tài)。
(2)更換與租賃物件同等狀態(tài)、性能的物件。
2.租賃物件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復的程度時,乙方按《實際租金表》所記載的所定損失金額,賠償給甲方。
3.根據前款,乙方將所定損失金額及任何其他應付的款項交納給甲方時,甲方將租賃物件(以其現(xiàn)狀)及對第三者的權利(如有時)轉交給乙方。
第九條保險。
在租賃物件到達附表第(4)項所規(guī)定的設置場所的同時,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對租賃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持續(xù)有效,保險金額與幣種按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所定損失金與幣種。保險費用由甲方承擔。保險事故發(fā)生,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將一切有關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項:
(1)作為第八條第1款第(1)或(2)項所需費用的支付。
(2)作為第八條第2款及其他乙方應付給甲方的款項。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八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銀行賬戶號: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銀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依據和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租賃委托書的要求,買進_________(以下簡稱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物件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第1、5項,該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1.在租賃期內,附表所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租賃物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乙方不得在租期內對租賃物件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2.在租賃期滿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續(xù)租或按附表第11項所列名義貨價將租賃物件售與乙方。名義貨價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義貨價交清后,該租賃物件的所有權隨時轉歸乙方。
第三條租金的計算和支付。
2.租金用美元額度支付時: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30天內將本合同預計所需要的美元額度采用銀行劃撥的方式_________次劃入甲方中國銀行總行營業(yè)部的美元額度戶頭。租金用甲方向國外支付租賃物件價款的同一貨幣計價。在每期對國外支付的租金的當月按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兌換成美元,并以貿易內部結算價格(1美元兌換_________元人民幣)同乙方結算。乙方用人民幣支付租金,由甲方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幣支付時:租金用租進或購進租賃物件的同一貨幣計價和支付。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規(guī)定的支付日期內直接匯入甲方在中國銀行總行營業(yè)部的賬戶。美元帳號:_________;日元帳號:_________;歐元帳號:_________。
4.租金用調劑美元支付時:租金用甲方向國外支付租賃物件價款的同一貨幣計價。在每期對國外支付租金的當日按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兌換成美元,并以中國銀行調劑美元價格(1美元兌換_________元人民幣)同乙方結算。乙方用人民幣支付租金,由甲方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條租金的變更和罰款利息。
1.在租賃期內,由于我國政府或租賃物件出口國政府增減有關稅項、稅率等因素必須變更租金時,甲方用書面通知乙方這種變更并提出新的實際租金,乙方承認這種變更。
2.租賃物件的總成本與其概算租金不符時,甲方在租賃物件全部交貨后,用書面通知乙方實際租金的金額,并以此金額為準對概算租金作出相應的變更,乙方承認這種變更。
3.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甲方將按照延付時間計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額的萬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條租賃物件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物件在附表第4項所列的卸貨港(以下簡稱交貨地點),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貨。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甲方責任而造成租賃物件延遲交貨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2.租賃物件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后,乙方應在30天內檢查租賃物件,同時將簽收蓋章后的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項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狀態(tài)下由乙方驗收完畢,并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九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原承租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新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擔保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鑒于,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已經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現(xiàn)原承租人擬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新承租人,新承租人與出租人同意上述轉讓。
經友好協(xié)商,各方就上述轉讓達成本協(xié)議如下條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與義務轉讓給新承租人,即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定義見下),新承租人將享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權利,并承擔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原承租人的所有義務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管、維修租賃物(詳見融資租賃合同之附件一“融資租賃合同明細表”);就與租賃物有關的任何問題直接向供應商提出索賠;按時、無條件、足額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應付款項;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調整租金。本協(xié)議另行約定的除外。
2、擔保人在此確認并同意本協(xié)議項下的轉讓,并承諾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3、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自行協(xié)商租賃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應將該等交付事宜的進展情況書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協(xié)議附件“支付清單”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應付款項。
5、如出租人因本協(xié)議項下的轉讓和受讓遭受任何損失,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承擔。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之間的任何抵銷、賠償、索賠等均不影響該等轉讓后新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6、本協(xié)議下新承租人的融資金額為原承租人融資金額減去原承租人已償還金額后的余額。
7、本協(xié)議自各方簽署蓋章后生效。本協(xié)議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補充,若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協(xié)議為準。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十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對于合同應該怎樣寫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參考閱讀。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 ,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 b)、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guī)定的約束。
(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
本公約各締約國:
銘記聯(lián)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 各項決議的廣泛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fā)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一個 重要因素,認為采用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統(tǒng)一規(guī)則,將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茲協(xié)議如下:
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 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 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 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 業(yè)性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 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 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 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guī)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 的任何規(guī)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 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tǒng)一 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 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guī)定 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依照他的 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按照 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 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 當?shù)乜紤]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 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 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 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 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 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 據協(xié)議終止,或者任何發(fā)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出的任何規(guī)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 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 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 并且表明發(fā)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fā)價。一個建議如 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數(shù)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shù)量和價格 ,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fā)價 ,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fā)價于送達被發(fā)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fā)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fā)價送 達被發(fā)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fā)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fā)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fā)價人發(fā)出 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fā)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fā)價不得撤銷:
(a)發(fā)價寫明接受發(fā)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fā)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fā)價人已本著 對該項發(fā)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fā)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fā)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fā)價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fā)價,即是接受。緘默 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fā)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fā)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 知在發(fā)價人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如未規(guī)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 送達發(fā)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shù)乜紤]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fā)價 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fā)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 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fā)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 ,被發(fā)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fā)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 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fā)價人發(fā)出時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通知, 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guī)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 項發(fā)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 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fā)價的條件,除發(fā)價人在不過分遲延 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fā)價人 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fā)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 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shù)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 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 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fā)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fā)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fā)時刻或信上載 明的發(fā)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fā)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 發(fā)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發(fā)價送達被 發(fā)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應計算在內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發(fā)價人地址,因為那 天在發(fā)價人營業(yè)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 業(yè)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 此種意見通知被發(fā)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 能及時送達發(fā)價人的情況下寄發(fā)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 非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fā)價人:他認為他的發(fā)價已經失 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fā)價 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guī)定對發(fā)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fā)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達” 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yè) 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yè)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 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 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 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guī)定,以適合情 況的方法發(fā)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fā)生耽 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 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 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guī)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據協(xié)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 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guī)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guī)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 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jié)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 下:
(c)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把貨物交給買方 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guī)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 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 必須向買方發(fā)出列明貨物的發(fā)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 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 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xiàn)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guī)定的時 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 ,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但是, 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 ,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第二節(jié)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質量和規(guī)格相符,并須 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另有協(xié)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guī)定,否則即為 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guī)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 ,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 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guī)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 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fā)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 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 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xù)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 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 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shù)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 同規(guī)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 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 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p>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 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fā)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 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fā)運的可能性 ,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fā)現(xiàn)或理應發(fā)現(xiàn)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 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 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 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 同規(guī)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guī)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 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 利或要求是以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 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 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是 以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yè)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fā)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 、圖案、款式或其他規(guī)格。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篇十一
乙方:南京××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乙方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于月日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將價值萬元的設備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乙方。乙方特向甲方申請為該筆貸款提供設備回購保證擔保。為保證此項業(yè)務順利進行,防范風險,制訂以下協(xié)議:
一、乙方將承租的設備用于與208醫(yī)院合作開辦伽瑪?shù)吨委熝芯恐行?以下簡稱“中心”),乙方與醫(yī)院以分成的方式對中心利潤進行分配。乙方保證將獲得的中心盈利首先用于歸還租金,并按照甲方要求將有關資料交甲方備案。
二、甲方為乙方進行的上述融資租賃提供設備回購保證擔保,擔保手續(xù)費以與乙方對中心盈利進行分成的方式獲得。擔保手續(xù)費的具體計算方式為:
1、融資租賃期限內,乙方每月獲得的中心盈利在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后的剩余部分的50%為擔保手續(xù)費。
2、融資租賃業(yè)務結束后至中心開業(yè)的第六年年底,乙方每月獲得的.中心盈利的15%為擔保手續(xù)費。擔保手續(xù)費自中心開業(yè)后的第四個月開始,每月支付一次。
三、乙方承諾其經營活動接受甲方的檢查監(jiān)督,乙方在經營中的對外融資、歸還貸款及內部資金往來等應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的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協(xié)議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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