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語文需要有定期的復習和總結,才能鞏固所學知識。在總結中,可以提出自己對未來改進和提高的建議和規(guī)劃。下面是一些總結的寫作技巧和經驗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一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二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qū)××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qū)×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對方當事人(注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qū)×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qū)××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jiān)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執(zhí)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jiān)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jiān)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zhí)行活動監(jiān)督的,需指出執(zhí)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基于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jiān)督。(或者對××××號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民事執(zhí)行案件中執(zhí)行行為)。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三
立案監(jiān)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jiān)督職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履行這一職能,對于減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及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立法的、人為的、歷史文化的等各種原因,監(jiān)督不暢、質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圖不能很好實現(xiàn),致使檢察機關在具體操作時難以達到預期應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針對立案監(jiān)督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討相關的對策。
一、關于立案監(jiān)督立法現(xiàn)狀的解構。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jiān)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guī)定?!稇椃ā返?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guī)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guī)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fā)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敝劣跈z察機關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guī)定?,F(xiàn)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jiān)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關于立案監(jiān)督對象的完整確認。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僅局限于公安機關,而未設置對其它刑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法律條文,從而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無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錯誤行為和違法現(xiàn)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首先,從《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guī)定來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職能自動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也就是說該法所指的公安機關當然包括上述機關(部門)。其次,從理論法學角度上來看,立案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立案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有將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列為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刑事立案監(jiān)督制度才科學、規(guī)范和全面。
三、關于立案監(jiān)督權限的重新設定。
檢察機關的立案監(jiān)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既有強制力保障,又有具體操作規(guī)程可遵循的、充分體現(xiàn)檢察機關監(jiān)督職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監(jiān)督權。立法應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jiān)督活動中相應的職權主要有:
1、調查權,即有權調取和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案卷材料,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決定書,有權對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了解、調查與核實。
2、備案審查權,即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記表冊。
[1][2][3][4]。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四
您好!我是xx學院xx級xxx班的xx。首先,非常感謝織為我們進一步深化對xx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我于20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國黨,至今已有xx個月了,這幾年在織的關照下,在全院師生及廣大家長的共同努力下,我在思想、學習、工作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F(xiàn)將自己近期的思想、學習情況向織匯報如下:。
1.方面。我認真學習、思想、理論;堅持以***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并用****理論和“”重要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指導行動。在日常的工作和學習上,我努力學習,積極進取,虛心向先進的同志學習,取得了明顯的進步,但距離一名優(yōu)秀的標準的距離還有很大差距,今后我要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刻苦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在思想上、行動上,與保持一致,爭取成為一名優(yōu)秀的。
2.業(yè)務方面。我積極參加學院各種學習活動,努力提高自己,認真做好自身本職工作,在工作中起到模范作用,并做好學生的表率作用。在這段時間以來,我學會了許多,也認識到自身的不足,現(xiàn)將自己這xx年來的工作情況向織匯報如下:。
3)學習方面。我努力學習業(yè)務知識,在工作中認真聽取老師及同學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加各種學習活動,在學習和活動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質,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
4)工作方面。我積極進取,認真學習工作業(yè)務知識,積極開展自身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業(yè)績。
二、思想方面:我積極參加學院各種學習活動。在學院和院的關懷和幫助下,我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在思想上,我積極要求進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積極上進,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及思想文化素質。在學習上,我認真刻苦,刻苦鉆研,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自己的學習方法,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了自身素質。
三、學習方面:在學習之后我對學習一點都感興趣,因為我們現(xiàn)在都知道學習是學習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這個學習環(huán)節(jié)中我認真對待自己的專業(yè)學習,在課余時間閱讀一些課外書籍和報刊,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面、文化素養(yǎng),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為將來更好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五
申請人:
申請人對市區(qū)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號不立案決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jiān)督要求。
請求事項:
申請理由:
此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附:填寫說明。
1.首部。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寫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3)案由。寫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決定,并且注明其文號。
2.正文。包括申請目的和申請理由兩部分。
(1)申請目的。目的是讓人民檢察院提起法律監(jiān)督程序,經過審查,通知xxx公安局對何案立案偵查。
(2)申請理由。要將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事實敘述清楚,主要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行為過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時要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對影響定罪的主要事實加以證明。根據相關刑法條款,寫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了何罪,寫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說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對的,從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法律監(jiān)督程序,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3.尾部。
寫明致送的人民檢察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六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對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p>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七
(二)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依照筆者的設想,如將內部立案監(jiān)督的權力賦予上級檢察機關的批。
捕部門,并將下級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也納入內部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那么可以借鑒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做法,確定以下程序:
(一)上級檢察機關批捕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院自偵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
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報請立案偵查的,應制作《說明不報請立案理由通知書》,下級院自偵部門應在十五日說明不報請立案偵查理由;經審查下級院自偵部門不報請立案偵查理由不成立的,應制作《通知報請立案書》,下級院自偵部門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應報請本院檢察長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下級院自偵部門已報請立案偵查而檢察長不批準立案的。
[1][2]。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八
立案監(jiān)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jiān)督職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履行這一職能,對于減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及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立法的、人為的、歷史文化的等各種原因,監(jiān)督不暢、質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圖不能很好實現(xiàn),致使檢察機關在具體操作時難以達到預期應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針對立案監(jiān)督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討相關的對策。
一、關于立案監(jiān)督立法現(xiàn)狀的解構。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jiān)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guī)定。《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guī)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guī)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fā)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敝劣跈z察機關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guī)定。現(xiàn)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jiān)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關于立案監(jiān)督對象的完整確認。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僅局限于公安機關,而未設置對其它刑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法律條文,從而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無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錯誤行為和違法現(xiàn)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首先,從《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guī)定來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職能自動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也就是說該法所指的公安機關當然包括上述機關(部門)。其次,從理論法學角度上來看,立案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立案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有將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列為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刑事立案監(jiān)督制度才科學、規(guī)范和全面。
三、關于立案監(jiān)督權限的重新設定。
檢察機關的立案監(jiān)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既有強制力保障,又有具體操作規(guī)程可遵循的、充分體現(xiàn)檢察機關監(jiān)督職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監(jiān)督權。立法應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jiān)督活動中相應的職權主要有:
1、調查權,即有權調取和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案卷材料,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決定書,有權對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了解、調查與核實。
2、備案審查權,即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記表冊。
3、決定權,即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的違法立案程序的決定,刑事立案主體在接到決定書后應當遵照執(zhí)行。
[1][2][3][4]。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九
刑事立案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的監(jiān)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由于該項工作起步較晚,在司法實踐中又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因此實踐中該項工作開展起來難度較大,需要加強研究與探索。下面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談一些看法與體會:
一、案件線索來源少,阻礙了刑事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
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來源的常規(guī)途徑不多,缺乏這類案件線索來源的廣泛渠道。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主要來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訴及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中的發(fā)現(xiàn)。由于檢察機關并不掌握發(fā)案、立案的第一手資料,對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缺乏知曉權,不能掌握偵查機關的立案情況,只能依賴被害人或當事人的控告與申訴,但就這一線索來源的途徑,在實踐中也常常因各種原因而顯得不夠通暢。特別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單靠該途徑就更難掌握偵查機關立案的情況,也無從談立案監(jiān)督的問題。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數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不受理,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根本不知有向檢察機關控告的權利。
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從中發(fā)現(xiàn)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的情況幾乎為零。一方面因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為單位,將與該案有關的情況裝訂成冊,實踐中作為追捕線索可能會有所發(fā)現(xiàn),但要尋找立案監(jiān)督線索,其價值不大;另一方面因為審查批捕工作是在審閱案卷、核實證據基礎上作出決定,與立案監(jiān)督需要發(fā)現(xiàn)、分析線索和調查取證有很大差別,很難兼容。
從我院的情況來看,近幾年來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訴立案監(jiān)督線索只有幾件,而在審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均沒有成案的價值。因此,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來源少,信息渠道嚴重不暢通,成為制約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的瓶頸。
二、把立案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監(jiān)督工作開展的范圍與效果。
公訴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報案、控告、自首等線索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并交付偵查的活動。據此不難理解,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過偵查手段搞清事實真相的,都應該立案。因此,從程序法角度看,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立案的證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經過刑事訴訟程序,逮捕、起訴、交付審判以懲罰犯罪。如果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沒有犯罪事實存在的,應當依法撤銷立案。因此,依據刑訴法規(guī)定提出立案監(jiān)督的條件應該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發(fā)時還未明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針對已發(fā)生的犯罪事實立案,即所謂的以事立案,從而通過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沒有嚴格按照刑訴法的要求來做,往往把立案監(jiān)督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要求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最終要作出有罪判決的結果,并把它作為考核的標準,現(xiàn)有的考核機制作出的要求顯然束縛了檢察機關的手腳,客觀上使檢察機關人為地拔高立案監(jiān)督的條件,即以逮捕的三項條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來代替立案監(jiān)督條件,立案監(jiān)督案件成功的標準變成所謂的“捕得掉、訴得出、判得了”,這樣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實踐中不敢輕易提起立案監(jiān)督程序,這就出現(xiàn)了一部分應當予以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因無法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現(xiàn)象,這種狀況有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無相應配套措施,影響了刑事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執(zhí)行力度與成效。
盡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確認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jiān)督權,但并未賦予其實質上的強制糾錯措施,也沒有具體可遵循的實施細則,缺乏具體的監(jiān)督辦法、手段、操作程序,執(zhí)行起來難度很大。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fā)出了“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書”后,公安機關既不說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辦?檢察機關無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從何談監(jiān)督。即使偵查機關在接到通知書后立即立案,但他們對立案監(jiān)督不理解,在行動上不配合,或者消極偵查或者即使偵查收集的證據尚未到位就直接報捕,使檢察機關對報捕的案件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該案系由檢察機關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檢察機關的傾向性意見,要保證其嚴肅性;而另一方面,根據公安的報捕材料,證據不完全符合逮捕條件,又難以作出決定。同時,目前偵監(jiān)部門沒有直接偵查的權力,無法通過偵查措施搜集證據,從案件事實的輪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謂的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因此對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很難監(jiān)督,實踐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監(jiān)督為妥的做法。另外還有對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了,又應如何監(jiān)督的問題,在實踐中也是一個盲區(qū),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規(guī)定。此外,公安機關認為系一般的違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處罰的,而實際上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實踐中應該如何發(fā)現(xiàn)并進行監(jiān)督,同樣缺乏操作規(guī)程,實踐中根本進入不到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視線,造成了監(jiān)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監(jiān)督中的盲區(qū)。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嚴重影響了立案監(jiān)督的廣度和力度,制約了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立案監(jiān)督工作存在的難點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來開展這項工作:
一、采取各種措施,拓寬線索渠道。
1、要加強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宣傳。結合檢務公開,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使有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熟悉和了解,從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做到告狀有門,鼓勵群眾大膽檢舉、控告,擴大立案監(jiān)督線索來源。特別是在偵查機關受理報案場所應該張貼有關立案監(jiān)督的法律規(guī)定,并要求偵查人員在向當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時候,告知其有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使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納入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之下。
2、及時掌握發(fā)案、受案、立案情況。應經常深入公安機關,定期查閱其發(fā)案、立案登記,審查其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決定是否正確,有無不破不立、以罰代刑、以教(勞教)代刑、徇私等情況。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一些重點案件也應定期予以審查。針對某些疑難復雜的發(fā)案情形,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與偵查機關加強交流、探討,該立案的及時立案偵查,防止疑而不決。
3、加強與本院有關科室的聯(lián)系,及時發(fā)現(xiàn)有價值的線索。與本院控申、起訴、自偵等部門經常溝通,并要求這些部門一旦發(fā)現(xiàn)屬于立案監(jiān)督范圍內的線索及時與偵監(jiān)部門聯(lián)系,以便及時掌握,及時作出反應。同樣,也應加強與法院、司法局、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lián)系,形成外單位移送立案監(jiān)督線索的網絡,拓展立案監(jiān)督案件的線索,履行好法律監(jiān)督的職責。
4、善于從新聞熱點中挖掘案件線索。關注報刊、雜志、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或一些單位(如紀檢、工商、稅務)的有關信息。如果發(fā)現(xiàn)有價值的線索就及時介入調查。這是一個比較廣泛的信息源,值得檢察機關從中挖掘立案監(jiān)督的線索。
二、轉變立案監(jiān)督觀念,加大立案監(jiān)督的力度。
立案監(jiān)督主要針對公安機關工作,而偵監(jiān)部門又常常與公安機關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約,協(xié)作多于監(jiān)督,很怕影響了兩家的關系,傷了和氣,不利于今后工作開展。對此,首先應改變觀念,要主動與公安機關聯(lián)系,講究立案監(jiān)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監(jiān)督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從而取得偵查機關理解與支持。此外,要敢于監(jiān)督、大膽監(jiān)督,降低立案監(jiān)督的標準,對掌握到的線索,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應當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運用立案建議書來督促其立案,而不應以逮捕條件甚至于起訴條件、判決條件為標準來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監(jiān)督,并應允許有部分立案監(jiān)督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撤案處理。當然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作撤案處理的,也應符合刑事訴訟的精神,以保證刑事偵查活動的嚴肅性,雙方對此應該達成共識。這樣一方面能夠更好地履行偵查機關的職責,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監(jiān)督活動處于主動地位,達到真正的監(jiān)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監(jiān)督工作不留盲區(qū)。另外,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應實行立案監(jiān)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從而在保證打擊犯罪的同時,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也是立案監(jiān)督工作應加強的一個方面。只有將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才是完整意義上的立案監(jiān)督,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法進行。
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完善立案監(jiān)督機制。
人民檢察院應在不違反立法本意的情況下,依法制定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具體辦法及細則,增加可操作內容。具體來說應該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發(fā)案、受案、立案情況的知曉權、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權及對立案監(jiān)督案件的調查權、建議立案權。針對刑事立案監(jiān)督案件周期長的特點,對案件的受理、審查、移送、反饋、答復等各種環(huán)節(jié)都應制定明確的時效規(guī)定,防止偵查機關消極拖延的現(xiàn)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監(jiān)督其執(zhí)行情況,如不執(zhí)行,則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應賦予檢察機關對立案監(jiān)督案件的偵查權,并補充相應的配套法規(guī),以防止立而不偵、偵而不細的情況,使立案監(jiān)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實貫徹到實處。而現(xiàn)有的立案監(jiān)督與偵查監(jiān)督相脫節(jié)的現(xiàn)象,也大大制約了立案監(jiān)督的發(fā)展。因此,還應完善法律監(jiān)督體系,形成立案監(jiān)督與偵查監(jiān)督緊密結合的機制,并以偵查監(jiān)督作為后盾,加強立案監(jiān)督工作,使立案監(jiān)督工作納入正常運行的軌道。
立案監(jiān)督工作有廣闊的發(fā)展前景,雖然目前存在的問題較多,但只要加強調查研究,將上述對策真正落實貫徹,做到多管齊下,必將推動立案監(jiān)督工作再上新臺階,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道路也會越走越寬。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十
申請人:**,男,漢族,**縣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住**縣**村公所**村183號,系**縣**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152********。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對王**涉嫌詐騙、搶劫犯罪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控告王**詐騙、搶劫案》(附后)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填寫《接受刑事案件回執(zhí)單》和其他依法應填寫的文書(《如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接受控告報案、不給報案回執(zhí)、不給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不予立案查處違反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2月27日。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十一
再審被申請人;,女,x年8月14日,青島市公交集團公司員工,地址:同上,于x年8月17日,帶著女兒離家出走,至今。電話:女兒電話:
再審申請人薛建清與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省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現(xiàn)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撤消青島市四方區(qū)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書;。
二、撤消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四、將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審。
五、再審被申請人婚前帶環(huán),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生育權。再審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19萬元。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4項再審。
六、“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請求對該房重新評估。
七、再審申請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審申請人不要補償、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責任,女兒由申請人撫養(yǎng)。女兒是被申訴人二姐給要的,查清女兒的真實身份。(女兒的要求)。
九、再審被申請人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屬共同存款,請求分割。
十、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原始股票,屬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十一、原審法院開庭,沒有給我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1項再審。
十二、原審法院末讓我遞交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再審。
十三、原審法院審判員讓我撤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7項再審。
十四、我申請審判員回避,審判員不回避。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8項再審。
十五、原審法院審判員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13項再審。
十六、再審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請求調取證據,原審法院不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七、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沒有查實,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八、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回被再審被申請人賣的房屋。
十九、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公安分局開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事實,原審法院末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二十、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有被再審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審被申請人結婚23年多,再審被申請人又非法把房子賣了?,F(xiàn)在我沒有住處,我和女兒的戶口無處落。再審被申請人和我離婚是有預謀的和外國人合影,婚前帶環(huán)(有病歷)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女兒是再審被申請人二姐給要的(當時剛出生三天)今年20歲,女兒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兒當自己的骨肉,買保險。再審被申請人以撫養(yǎng)女兒的名譽買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轉賣,出國。我為了女兒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可是:青島市四方區(qū)法院(一審)審判長趙偉,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沒有分清是非,我申請審判長回避,審判長不回避。判決書中的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編造事實、改變詞義。我不認可的事實寫成認可。“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不同意購買。我遞交有房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報告(三級資質)。法院不支持。該房是再審申請人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單位給職工的優(yōu)惠,再審被申請人如何購買?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區(qū)開平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現(xiàn)實,我不能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不給調取。原審法院把房子和女兒都判給了再審被申請人。我每月還要向再審被申請人交200元的教育費。
再審被申請人上繳到原法院的15.5萬元,屬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不給查實。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股票,屬于共同財產。再審被申請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有人證),原審法院把房屋判給再審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拿共同存款,當補償款給我。原審法院不清查事實,枉法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審判決。我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年5月30日中級法院審判長:熊紀英,打電話通知我,說: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廳。讓我準時到廳開廳,沒有給我傳票。5月31日我下午2點我看了一審案卷(律師沒去看),我發(fā)現(xiàn)一審的有關證據沒有轉到中院。
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庭,我是上訴人,我確沒有舉證權。審判長不受理我的上訴請求,沒讓我遞交新的證據(股票證據),再審被申請人人不宣讀答辯狀。審判長只受理房子問題。在房子問題我提出三種解決辦法:1.我貸款購買房子2.我不要補償,被上訴人給我安排一個住處。3.把房子平分。這三種辦法審判長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評估,讓我交現(xiàn)金,我根本借不到15.5萬元。審判長給我兩天時間考慮房子問題。開廳只用了10分種,書記員能打了6張筆錄。我的代理人曲華強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筆錄上簽字,我都不知其內容。我問我的代理人,我簽字沒有問題吧?代理人說:“我都看了,沒有問題,筆錄都在簽字。簽了字也沒有用,我以前就是該法院書記員”。
6月4日上午8點35分,熊紀英審判長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如果我撤訴法院可以退給我一部分上訴費。我的代理人也給我打電話也讓我撤訴。我不同意。我說:我上訴就是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級法院下發(fā)判決書。我的代理人曲華強拿著我的判決書不給我,兩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給我。我和中院法官說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決書,我發(fā)現(xiàn)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
x年7月9日上午10點,四方區(qū)法院通知我,讓我拿強制執(zhí)行通知書。法院給我5天時間,讓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說:我是上訴人,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吳法官看了一段時間后說:可能是筆誤,并通知了中院。我說:我對該判決不服。我的律師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師給我申請再審,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x年7月10日下午3點30分,中級法院通知我說;判決書中有筆誤,你是上訴人,你拿過來改一改,再給你一份判決書。我說:被上訴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強制執(zhí)行了。怎么改?判決書內容是人為的。我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的訴訟地位在事實上不一樣了。判決書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真實性和權威性。判決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審。
三、原審法院違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x年7月17日10點。四方區(qū)法院執(zhí)行廳法官:給我打電話說:判決書已經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級法院要裁定書。中級法院不給我,我沒有辦法。我請求四方法院執(zhí)行廳吳建榮法官,說明原因,請給我一份裁定書復印件,吳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書,并和吳法官說明了我已經到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了。我對房屋和財產有異議,“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請求重新評估?;丶液笪野l(fā)現(xiàn)裁定書內容改成,我是上訴人又是被上訴人。判決書不是筆誤,是人為的。
x年7月10日的裁定書。裁定不了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我現(xiàn)在不明白的是:在我離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級法院,為什么要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權壓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為什么在我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中,就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就做終審判決。為什么我對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在事實上我成了被上訴人。
x年7月23日上午9點,我把有關的資料遞交給青島市人大。我的“申請見院長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中級法院院長,鄒川寧。至今沒有回音。
x年7月24日上午9點,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廳。我問該負責人、立案強制執(zhí)行怎么辦理?答:寫申請書。我說:已經立案了,判決書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說:中院已經改了,并有裁定書。還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再去改。我說:被上訴人什么時間來立的案?答:你到執(zhí)行廳去問。我不明白立案廳不知道立案時間。為什么要對我強制執(zhí)行不給我“立案”證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凍結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兩年。
x年8月2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zhí)行廳,吳法官再一次讓我到執(zhí)行廳。問我:什么時候騰房子。我說:判決書又改了嗎?您給我被上訴人的立案證明。吳法官說;“你要證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樣。你8月28日前,把房子騰出來,不然就強制執(zhí)行,造成損失你負責。吳法官讓我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不同意簽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執(zhí)行廳,向我下發(fā)強制執(zhí)行公告。并在我住處張貼。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該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zhí)行廳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強行給我搬了家,是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給我造成了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法院對我強制執(zhí)行沒有給我任何手續(xù)和證明,只是口頭說:執(zhí)行費:500元,搬家費:250元,布告費:20xx元,租房費:(兩個月)20xx元。(從15.5萬元中扣除)。
x年11月17日。我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但是:要保護什么樣的婦女?再審被申請人的行為為已觸犯了法律,做假證、疏通關系,婚前帶環(huán)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把一個無辜的孩子撫養(yǎng)成人20歲了,難道我錯了?被申請人有這么多過錯,可是在判決書中確沒有過錯。
x年12月18日,四方區(qū)開平路派出所傳訊我,我失去自由8個半小時。如果我不搬出該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親多病在身,兩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權利和各種壓力之下。我已無能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單位倉庫,我現(xiàn)在沒有住處。再審被申請人剝奪了我的生育權,原審法院又剝奪了我的產權和居住權。
x年12月29日,再審被申請人又把房屋賣了。出國。(出國,派出所所長證明)。
我的“再審申請”及事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中級法院為什么不再審?為什么要給社會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遞交到中院的再審請求。20xx年1月16日,才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不參加,只有審判員一人主持,我遞交有關證據,審判員不要。說:一個月給我答復。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駁回我的再審請求,
理由;一、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評估有效。有資格證就行。
二、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共同財產和股票另案起訴。
三、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改成15萬元。
現(xiàn)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現(xiàn)病危中。我母親患多種病,經常住院。原審法院的不作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給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xiàn)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請求高級法院查明原因,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不要補償、我要住房。被申請人的行為和人品及家庭狀況不能撫養(yǎng)女兒,誤女兒前途。我請求女兒有我撫養(yǎng),保證女兒的學業(yè)和前途,我能保證女兒的學業(yè),女兒同意由我撫養(yǎng)。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決,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住房)。原審法院違反了公平、公正、正義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現(xiàn)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貴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x省高級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xx年4月22日。
注明:因“帶環(huán)病歷、“三公”房屋評估報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審判長趙偉要原件,趙法官說:原件已訂封,不給我。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十二
對起訴的審查通常由法院檔案司進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訴訟后,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審查。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申請人:李xx,女,漢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開江縣任市鎮(zhèn)水響灘村4組4號。身份證號碼51302319xxxx258024。聯(lián)系電話:186231x70x8。
被申請人: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小龍坎新街43號。聯(lián)系電話:63755190。
法定代表人:陳江渝。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程xx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其犯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2014年7、8月份左右,申請人去成都裝修房子,程xx(男,漢族,1965年7月11生,身份證地址四川省內江市中區(qū)江沱鄉(xiāng)柱望村6社3號,身份證號碼51102119xxxx110496。聯(lián)系電話:135x7963x77)通過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申請人為微信好友,并主動與申請人在微信上聊天。程xx問申請人是做啥子的,申請人毫無戒心地說在重慶開賓館,現(xiàn)在在成都裝修房子。通過聊天,程xx了解到申請人離婚單身的情況,于是他說他也是單身,提出要跟申請人耍男女朋友,并謊稱他叫程健,吹噓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有四個大工程在做,規(guī)模很大,每次給手下的工人發(fā)工資就是幾百萬。他還謊稱自己有六套房子,成都三套,內江三套,車子兩臺,奧迪一臺,豐田一臺。開始申請人不同意,后來在程xx的再三“懇求”下,在考慮到雙方都是單身以及程xx吹噓的經濟條件不錯,就同意了跟他交男女朋友。2014年10月1日,程xx提出到內江見面,要申請人順便看望一下他生病的父親。當日申請人出于進一步了解程xx以及看望他生病的父親的目的前往內江,程xx將申請人安排到一家住戶住宿,并告訴申請人該住房是他本人名下的房子。當晚,在程xx甜言蜜語、軟泡硬磨下,申請人與其同居。
后來程xx見申請人對其前面所說的,深信不疑,又是那么愛他,覺得時機成熟,自2014年10月20幾號起,便以由于甲方不及時支付工程款,工地上缺生活費、工人發(fā)不起工資,全部罷工、工程需要周轉資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貸被劫持了給對方付錢放人等種種理由理由數次要申請人給他湊錢,并說以后收到工程款了就還給申請人,還許諾收到錢后給申請人買車。由于申請人缺乏防范之心和警惕性,都信以為真,基本上都按程xx的要求給他湊錢。至2015年7月份,通過柜員機打款和給現(xiàn)金的方式,給他借錢共計100萬元左右。前幾次,程xx謊稱自己銀行卡和身份證丟了,又不在工地,要求申請人把款打到他工地管理人員曾偉、鄧明忠等賬上。后來有一次程xx要求把款打到程xx的賬戶上,他說他現(xiàn)在用的身份證名字是程xx。申請人問他是怎么回事,他說程健是成都戶口上的名字,程xx是他死去的堂哥的名字,為了老家拆遷補償就借用了他堂哥的名字。申請人由于無知,就相信了他的話,以后幾次都把錢轉到了程xx的賬戶上。前述被騙款項,主要是通過沙坪壩天星橋處建設銀行打款轉賬的,主要來源于申請人轉讓賓館,出售重慶的房產、信用貸款、抵押成都房屋貸款,向朋友借錢。
后來申請人漸漸覺得程xx說的話越來越可疑,就提出要求去他的工地看看,他總是以種種借口不讓申請人去。申請人要求他說出工地的名字和地點,他總是搪塞支吾不肯說。后來,申請人去查了一下他開的那輛奧迪車和前述申請人住宿的那套房子,發(fā)現(xiàn)根本不是他所稱的是他的。申請人發(fā)現(xiàn)自己上當受騙,便找他還錢,開始他還說過幾天就還,過幾天就還,后來干脆不接電話,躲起來。申請人遂向沙坪壩天星橋派出所報案。經查,程xx是刑滿釋放人員,有過盜竊、詐騙、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前科記錄。
程xx謊稱自己是做工程老板,自己有車有房,經濟條件不錯,以耍男女朋友為名,騙取申請人的信任,編造工地地上缺生活費、工人發(fā)不起工資,全部罷工、工程需要周轉資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貸被劫持了給對方付錢放人等種種虛假事實和理由,要求借款,設計圈套,騙取申請人錢財100萬元左右,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詐騙罪的規(guī)定,應追究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申請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沙坪壩區(qū)天星橋派出所報案,控告程xx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目的,騙取申請人財物100萬余元,要求以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忽視申請人陳述的被程xx詐騙的經過、事實,相關證據、程xx的數次犯罪前科記錄以及申請人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不做任何相關調查,僅向犯罪嫌疑人程xx發(fā)一條要求程xx接受配合調查的短信了事,被申請人便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沙公不立字【2015】57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被申請人申請復議。2015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渝公沙(刑)復字【2015】9號復議決定書,撤銷沙公不立字【2015】57號決定。
申請人去被申請人處領取復議決定書時,被申請人的辦公人員當場告訴申請人說:“李遠秀,程xx一無所有,根本沒承包什么工程,你的錢要不回來了?!边@足以說明申請人控告屬實,被申請人也明知犯罪嫌疑人程xx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了申請人巨額財物,涉嫌構成詐騙罪。然而,被申請人極端不負責任,不依法履行立案偵查的法定職責,先是對申請人的控告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然后復議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卻又拒不立案偵查。
為伸張正義,將逍遙法外的罪犯程xx繩之以法,避免其繼續(xù)騙財騙色,作奸犯科,危害他人,特依法提起刑事立案監(jiān)督申請,請求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程xx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程xx犯詐騙的刑事責任。
此致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聯(lián)系方式。)。
被申請單位:公安局分局。
申請事項:懇請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職責,依法糾正被申請單位在審查處理涉嫌案刑事立案過程中的違法不予立案的行為,敦促被申請單位依法立案。
事實理由:
(事實經過,略)。
報案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罪,但是被申請單位卻,即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肯定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責令被申請單位對涉嫌案立案偵查。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謝雪枚,女,55歲,漢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省市雨湖區(qū)長城鄉(xiāng)高坪村湘衡路328號附1號。
被申請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陳靜通知電話:15707320567。
地址:湘潭市雨湖區(qū)熙春路19號。
被申請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長城派出所。
地址:320國道潭邵路旁湘潭市雨湖區(qū)長城鄉(xiāng)砂子嶺。
嫌疑人:蔡鐵江,男,47歲,漢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雨湖區(qū)長城鄉(xiāng)高坪村湘衡路326號附1號。
身份證號:430311196705*****通知電話:13875295489。
一、案情簡介:
事發(fā)還是在2010年6月29日17時許,申請人在案發(fā)自家地坪前追問自己耕種了30余年的菜地被被告人不法賣給他人得款后不給錢的事,未等申請人把話說完,嫌疑人就聲稱“就是沒有給你這個野家伙……。(指申請人的丈夫李冬良戶籍不在本組)眼看嫌疑人大揺大擺的邊罵邊走離去,就拖著他評理時,不料就遭他拳打腳踢、踩之時,女兒李純報警解救,送往湘潭市法檢醫(yī)院搶救治療,經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yī)學鑒定結淪:“被鑒定人謝雪枚所受損傷構成輕傷(屬輕傷中程度較重的)”后。經潭洲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學鑒定:“被鑒定人謝雪枚所受損傷構成捌級傷殘,”依照《刑法》第234條之規(guī)定,嫌疑人構成犯故意傷害罪后,申請人立即呈請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
二、禍起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對此案的不法處理:
禍起案發(fā)5年的當時長城派出所辦案民警不給予立案偵查,致使投訴人多次請求市公安局法制辦、分局局長趙勝平等領導給予督辦,確都已指示“必辦”??墒?,遭遇長城派出所時任所長李波、教導員張亦不但不按市局、分局領導的指示承辦,倒還暗中指使辦案民警和在所接待民警次次都以所長調換;所長、學習去了;當時的辦案人不在,如今的辦案人不熟悉案情等種種借口搪塞、推諉。更惡劣的是,李波在有著市局的督辦指示之下還謊稱:“要等上面的指示,我們才會立案偵查……”。
申請人被迫再又多次請求市局、分局給予督辦,又遭李波在有證不用的事實面前,卻以證據不足,至今不予立案偵查,并且分別在2013年8月23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認定“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作出雨公(長)不立字【2013】0011號的不予立案通知,申請人為此不服,且又申請復議及請求雨湖人民檢察院督辦,至今也是杳無音信。
在申請人強烈要求之下,在2013年10月25日,李波組織了長城鄉(xiāng)司法所、雙方及無權刑事處理權的現(xiàn)任村長彭海江(被告人的表親),雙方的組長進行了一次“走過場”的調處未果后,申請人又只好無數次的懇請市局、分局領導給予高度重視后。李波在2013年11月7日仍舊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認定“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的證據,再次作出《復議決定書》雨公(長)刑復字【2013】0004號的不予立案通知……。
申請人極其不服,再又無數次的懇請市局、分局局領導給予高度重視,督查督辦后,在2014年02月21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就作出了雨公(長)刑復字【2014】001號復議決定書“經審查,認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撤銷雨公(長)不立字【2013】0011號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繼續(xù)調查”。后至今杳無音訊。只是在此期間被李波以幫助申請人推薦法律援助律師免費代理,到法院“自訴”為名,強加“民事和解”而拒之門外。
申請人被迫于2014年5月28日走訪湖南省涉法涉訴聯(lián)合接訪中心和湖南省公安廳對此投訴后,執(zhí)“批示”,找到市局及分局后,李波害怕包庇涉嫌犯罪的蔡鐵江一事暴露,就指派教導員張亦帶領5人到投訴人家里聲稱:來人周某某是法院的,某某是檢察院的,某某是長城鄉(xiāng)政府的領導,某某是有名的律師……強加“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只能民事調解”。且還指責、訓誡申請人不應該到省里、市里去告告我們領導的狀……。由此可見、不難看出,湘潭市公安局法制辦、原任雨湖公安分局局長趙勝平、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聯(lián)邦對這起很明顯的刑事案件,對觸犯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故意不予刑事打擊,讓其逍遙法外的包庇,完全是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和教導員張亦利用職權、工作便利,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就是憑手中“權力”、工作便利,惡意庇護犯罪嫌疑人蔡鐵江,強加為民事糾紛,膽大妄為無視省公安廳、省人民政府信訪局領導的批示;無視市公安局領導的多次批示的嚴重瀆職犯罪……。
依照《刑法》的第234條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蔡鐵江已構成犯故意傷害罪。也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需要滿足的條件: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更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xiàn)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為客體要件,有無造成他人死亡即給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損害,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客體特征。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fā)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單位、個人的侵害,維護法律的尊嚴,特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的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敝?guī)定,懇請人民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故意傷害申請人李尉平一案給予立案監(jiān)督,讓一起為10元錢的買賣而令人發(fā)指的故意傷害事件,真相大白。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讓群眾在每個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義。,為打擊犯罪,申請人只好依法再次向貴院緊急申請,懇請領導給予高度重視,督查督辦,查處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有關主管領導;特別是時任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教導員張亦枉法庇護犯罪嫌疑人,損害投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嚴重瀆職的法律責任,并責成火速立案偵查,將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抓捕歸案。令其刑事附帶民事的經濟損失賠償。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十三
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對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偵查。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p>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十四
申請人于2021年6月2日向被申請人提交惡勢力團伙某某兵、某某、某某某、某某鑫、丁某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報案材料,2021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不立字[某某]某某號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上述控告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尋釁滋事行為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對此不服,特請貴院依法申請立案監(jiān)督。
本案的起因是2019年1月8日,申請人依法、合規(guī)的通過轉讓取得了位于某某縣某某路用途為工業(yè)用地的不動產一處,并依法取得了該地塊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號為某某(某某)某某縣不動產權第某某號)。
但是某某兵等惡勢力團伙卻因不滿申請人購買了上述不動產,遂于2020年4月19日起申請人在自己享有合法手續(xù)的土地上建圍墻、修繕廠房及場地時,某某兵、某某俊、某某聰、丁某某、丁某某等人數十次通過阻工、堵門、堵道、辱罵、毆打等軟暴力、直接暴力等非法行為惡意阻撓不讓申請人正常施工、建設、通行,他們的非法行徑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至今仍未停止,甚至在其尋釁滋事過程中還將申請人的家屬故意打傷。
針對上述的尋釁滋事行為,申請人于2021年向被申請人提交報案材料,但被申請人并沒有依照法定程序針對申請人提交控告的材料予以立案偵查,并以“本案屬于民間糾紛,被控告人丁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而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下發(fā)不予立案通知書。
對此,申請人認為,丁某某等惡勢力團伙采用軟暴力及打人的方式對申請人實施尋釁滋事,其仗某某局有親屬膽大妄為,肆意踐踏法律權威,破壞中國特色某某秩序,已經嚴重涉嫌刑事犯罪,但被申請人某某局在明知其已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而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書,此不作為的行為已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有包庇袒護犯罪嫌疑人的嫌疑。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某某局對嚴重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所以現(xiàn)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某某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人將不惜一切代價維護合法權益!
某某檢察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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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文系化名。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十五
我們是“xxxx”項目擁有40年使用權的租賃戶,從xxxx年12月開始300多戶業(yè)主多次向公安部門報案以“合同詐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于xxxx年5月23日江干分局認定xxxx公司沒有犯罪事實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邱常英等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服,特申請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立案。為此我們又多次將犯罪事實的材料交給公安機關,xxxx年12月開始,章之江說這個案子由他在負責調查,經偵隊長翁一萍明確的告訴我們xxxx的案子已經立案。由此我們以為是“合同詐騙”立案了,最后我們得知公安所謂的立案是以“職務侵占罪”拘捕了其中的一名股東,這與我們的“合同詐騙”毫無相關。事實是合同詐騙至今都沒有立案!
請求監(jiān)督立案申請書簡短篇十六
申請事項: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督促鹽湖區(qū)公安局對20xx年6月11日運城市空港開發(fā)區(qū)xxx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勇到申請人處為位于空港金世興源農貿市場5115號的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業(yè)財產綜合險,同年6月11日馮勇向申請人報稱該處發(fā)生火災。
經查,鹽湖區(qū)消防大隊參與滅火并對現(xiàn)場勘驗后發(fā)現(xiàn)多處起火點,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涉嫌人為縱火。遂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運公消火移字第0001號通知書將全案及火災現(xiàn)場移交鹽湖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qū)中隊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鹽湖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賠償其火災損失1154000元。
火災發(fā)生后至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到鹽湖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qū)中隊要求其對該案立案偵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嚴懲。遭到拒絕。
申請人認為,該起火災涉嫌人為縱火,且被保險人起訴損失巨大,屬特大火災,火災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偵部門依法對火災損失的界定直接決定申請人與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分配,且如不及時立案偵查,相關證據極易遭人為破壞而致湮滅,事關追查犯罪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大事,申請人特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履行立案監(jiān)督職責,督促鹽湖區(qū)公安局對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盡快立案調查。
此致
鹽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xx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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