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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一審原告):周xx,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余干縣人,農(nóng)民,住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峽山林場合港施家村。身份證號碼為:362329195302245122。
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因不服余干縣人民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答辯人針對上訴狀答辯如下:
一、上訴人無視事實,不顧客觀實際,認為只要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存在誤工費,這種觀點極其荒謬,理由不能成立。
答辯人雖在去年10月20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達59歲,但身體一慣硬朗。本交通事故發(fā)生前,答辯人一慣在家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勞動,并以勞動收入維持生計,供養(yǎng)家庭。由于答辯人老公早年去逝,答辯人一直系家庭主要勞力,并且供養(yǎng)三個子女上學。對此,答辯人所在地的村民有目共睹,可一致佐證。答辯人所在的合港村委會、國營江西省余干縣峽山林場于2013年3月10日亦出具書面證明予以佐證。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雖以答辯人已達59歲,早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為由,表示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但其始終未提供任何確實有效證據(jù)來反駁、否認答辯人的訴訟主張。
答辯人既不是國家公務員或事業(yè)單位的退休人員,也不是國有或私有企業(yè)的退休人員,而是地地道道的農(nóng)民,盡管已超過法定年齡,但并沒有分文退休金,上訴人怎能將答辯人與具有編制和簽有勞動合同且享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混為一談呢。這明顯不是在混淆概念,蒙混事實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亦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也明確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睋?jù)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判斷一個農(nóng)民存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并不是看這個農(nóng)民是否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是看這個農(nóng)民有無勞動能力并獲取了勞動收入。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獲取了勞動收入,那怕達到了70歲的年齡,也應該有誤工費。而上訴人出于逃避其應負的賠償責任,堅持以偏概全,以點代面,不加區(qū)分地認為不論是否實際退休并領有退休金,只要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應該休息,就不存在誤工費,這是極其荒謬的邏輯,是根本站不住腳的。一審法院根據(jù)查證的事實作出對答辯人誤工費的認定,完全符合事實和應得到二審法院的認可和維持法律。
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边@明顯是帶有可供選擇適用空間的彈性條款。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第2項關于“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fā)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以及《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1款第2項關于“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瓱o固定收入的,按照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為實現(xiàn)對受害人利益的最大保護,體現(xiàn)對受害人的人文關懷,依照適用賠償標準宜高不宜低的司法貫例,按標準高一些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答辯人的誤工費,并無不妥,完全合法。上訴人無端指責一審法院適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答辯人的誤工費存在錯誤,毫無法律依據(jù),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審法院按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答辯人的護理費,公正正確。上訴人指責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純系胡攪蠻纏,無理取鬧。
上訴狀稱,“被上訴人的護理費按94.6元/天的標準計算不合理,應按相同或相近的行業(yè)工資標準計算?!辈⒎Q“江西省行業(yè)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年工資是30265元,日平均工資是82.92元,一審法院多計算了700.80元?!边@分明又是上訴人在胡攪蠻纏,無理取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答辯人自去年10月20日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至定殘前,一直是由答辯人之子施坤廣(今年31歲)專門護理。由于施坤廣平常也是跟著答辯人在家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勞動的,也屬無固定收入人員。一審法院按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上一年度,即20職工年平均工資(34055元)標準,計算答辯人的護理費,并無錯誤,應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
另外,本案是于2013年5月6日開庭審理的。不管按何種標準計算,也不能按上訴人所說的20的標準,應按年的相關標準來計算。上訴人明知一審法院適用2012年的相關標準正確,但為了混淆事實,減少賠償責任,卻仍對一審判決進行無端指責,足見上訴人確實在胡攪蠻纏,無理取鬧。
三、請求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真正做到了秉公司法,制裁了民事侵權行為,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了司法公正,在社會上產(chǎn)生了良好的影響。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陳述的所謂事實和理由,基本上都是一審起訴中的陳詞,毫無新的事實、證據(jù)作為否定原判的理由,分明是一種無理緾訟、胡攪蠻纏的行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無理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的正確判決。
此致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xx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二
起訴狀。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
原告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企業(yè)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jīng)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告名稱。
所在地址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起訴人。
注:1.本訴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起訴人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三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chǎn)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1994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17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jīng)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xiàn)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jīng)在1986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jīng)變?yōu)閲型恋?,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標的合法、確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chǎn)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保虼藨摪磪f(xié)議規(guī)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chǎn)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xié)議,但根據(jù)《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jīng)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chǎn)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份。
其它證明文件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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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糾紛答辯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四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欠款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欠款關系。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及所提供的證據(jù)中沒有闡述欠條所存在的基礎法律事實。孤立的一張欠條如果在沒有相應證據(jù)證明基礎事實的情況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關系的。
這張欠條背后的.事實是5月份被答辯人通過中間人趙連、劉娟介紹找到答辯人,請求通過答辯人的關系給其當兵的女兒慧提干,并通過中間人趙建連支付兩萬元現(xiàn)金請求答辯人幫其疏通關系。答辯人收到錢后立即存入銀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關系用??梢姶疝q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且答辯人只收到兩萬元的疏通費用。
2、后來,在得到被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答辯人到包頭為被答。
辯人女兒疏通關系,在包頭期間被答辯人還經(jīng)常致電答辯人交流疏通關系的情況。在包頭期間,除送出一萬元現(xiàn)金給某領導外,答辯人在包頭所有花費基本都有發(fā)票,兩萬元疏通費已經(jīng)所剩無幾。
欠條不是在中間人給兩萬元現(xiàn)金時所寫,而是在答辯人從包頭回來后,到南通向被答辯人匯報疏通關系結果時,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圍困在賓館要求答辯人寫一張四萬元的欠條,直到這時答辯人才知道被答辯人給中間人趙建連的是四萬元人民幣。為了能早點擺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的糾纏,答辯人只好寫下四萬的欠條。事實是答辯人只收到中間人給的兩萬元作為疏通關系的費用,而不是欠條上所寫的四萬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是普通的請托關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起訴。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1、相關證據(jù)材料2份。
2、申請法院調取證據(jù)申請書1份。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xxxx女、xxxx年2月出生,漢族,xx市人,住xx區(qū)城正街號。
答辯人于xxxx年10月14日收到xx縣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大同世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xxxx)潭民一初字第1239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F(xiàn)對其上訴依法答辯如下: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答辯人在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而未提出質疑的理由和證據(jù),無理由和證據(jù)的質疑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舉報答辯人有違章搭建行為,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房屋第二層上加蓋了第三層并加裝了電梯屬實。但非違章搭建,而是有報建手續(xù),并獲得批準,房產(chǎn)、國土兩證齊全的合法建筑。
三、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不能認定上訴人違約及不能認定上訴人未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合同中,是答辯人委托上訴人為自己的物業(yè)服務;而且注明房屋位置是在米蘭商業(yè)街b-2區(qū),即在xxxx住宅小區(qū)三道門衛(wèi)之外;服務內(nèi)容為合同第二條(一共八項)。但上訴人并沒按照合同:在指定的區(qū)域,為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指定的服務項目。
譬如,合同委托事項第一條“護衛(wèi)人員設立門崗”就沒有履行。上訴人雖在住宅小區(qū)設立了三道門崗,但與合同指定的服務對象、服務區(qū)域無關。如果說該區(qū)域沒有衛(wèi)門,不能設立門崗,那上訴人在簽合同時就應該提出來刪除該條。既然合同雙方同意寫上了該條,而且是第一條,上訴人沒有履行就是違約。
合同委托任務第一條的主要精神是:上訴人承諾負責做好指定區(qū)域內(nèi)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使業(yè)主處在良好、安全的環(huán)境中。而實際上這里的環(huán)境并不安全。
xxxx年3月日,住宿在答辨人物業(yè)花園酒店的客人劉xx(xxx市人)一部售價十多萬元的汽車在酒店門外靠近店門處被盜,答辯人多次要求上訴人為破案提供幫助,他們卻什么也沒做,并強調門衛(wèi)(指住宅門衛(wèi))之外一概不歸物業(yè)負責,當時連必要的監(jiān)控也沒有。
客人劉xx以“酒店未能對客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答辯人之酒店告上法庭。經(jīng)兩審,最終由答辯人的酒店賠償客人兩萬元結案。答辯人之所以要賠償客人兩萬元,其理由是“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答辯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已經(jīng)通過合同委托給了上訴人。故,答辨人保留向上訴人追償此賠款的權利。由于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致使答辯人和酒店客人遭受了嚴重經(jīng)濟損失。為避免損失的再度發(fā)生,答辯人不得不自雇保安人員巡邏值守。又如委托事項的第二條,主要是負責打掃衛(wèi)生、清除垃圾等,可在米蘭商業(yè)街b-2區(qū)域內(nèi)連垃圾桶也沒有,答辯人房屋產(chǎn)生的垃圾都是自己拖走。依據(jù)合同中綜合物業(yè)服務其他各條,上訴人也未服務到位,答辯人也未享受過上訴人的服務。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40%違約責任,只有少沒有多。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10月20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xx電力建設總公司,住所地益陽市益陽大道東208號。
法定代表人:劉恕凡,系董事長。
被答辯人:保定天威集團(江蘇)五洲變壓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張家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張家港市楊舍鎮(zhèn)旺西村)。法定代表人:錢培新,系董事長。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答辯人提起的反訴未過訴訟時效正確,被答辯人上訴稱答辯人的反訴請求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與事實嚴重不符。
1、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而根據(jù)《主變采購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的約定,被答辯人逾期交貨答辯人有權按5萬元/天扣除貨款,也就是說在被答辯人出現(xiàn)逾期交貨的情形時,被答辯人是同意答辯人以扣減貨款的方式來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的。故本案訴訟時效因被答辯人同意答辯人暫扣其貨款而中斷,訴訟時效應當從貨款全部支付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
2、2月1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支付合同貨款115.2萬元,根據(jù)《主變采購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的約定暫扣被答辯人貨款390萬元的行為系答辯人主張違約責任的實體權利行為。
3、原審法院認定答辯人在20元月份口頭向被答辯人主張過違約金的事實是結合《主變采購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以及年2月答辯人暫扣被答辯人合同貨款390萬元而綜合認定的,并非僅依據(jù)《公司辦公會議紀要》、《關于五洲公司貨款結算情況的說明》而草率認定。
綜上,答辯人系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限內(nèi)提起反訴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jù)是充分的,原審法院認定答辯人提起的反訴未過訴訟時效是具有事實依據(jù)的。
二、原審法院對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明顯不當,被答辯人認為違約金過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定的。
2、根據(jù)《主變采購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的約定,被答辯人應嚴格履行合同交貨期,若不能按期交貨并送到施工現(xiàn)場,除需彌補答辯人的經(jīng)濟損失外,另外每推遲一天按5萬元/天扣除貨款。本案中,被答辯人逾期交貨,根據(jù)合同的約定答辯人有權向其同時主張經(jīng)濟損失和違約金?,F(xiàn)答辯人考慮與被答辯人的合作關系,僅向被答辯人主張355萬元違約金于法有據(jù),理應獲得支持。既然有合同的明確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原審法院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是明顯違反合同的約定,違背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
綜上,原審法院對違約金的調整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被答辯人的請求于法無據(jù)。
三、原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正確。
1、被答辯人逾期交貨,根據(jù)合同的約定,答辯人有權抵扣被答辯人貨款,必然就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問題。
2、合同中并未約定支付貨款的具體時間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標準,而且投運款應在變壓器投運后支付,而變壓器并沒有實際投運,被答辯人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變壓器投運的時間,被答辯人按照答辯人的付款時間節(jié)點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顯然沒有事實依據(jù)。
綜上,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敬請二審法院在查明相關事實后,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支持答辯人的答辯理由!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益陽欣達電力建設總公司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一審原告)劉x(系昆明xx鋼管租賃站業(yè)主),男,住四川省隆昌縣。
答辯請求: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上訴費由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因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公司不服昆明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14)x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從未在《租賃合同》上加蓋印章。
答辯人認為,首先,盡管上訴人否認該枚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并提出鑒定申請,但因上訴人隱瞞案件真實情況并拒不提供印章印模導致的鑒定不能,其妄圖否認涉案項目印章以逃避債務之目的昭然若揭,同時,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亦未作出該枚項目部印章為“虛假”的鑒定結論。
其次,上訴人不僅持有“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三期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印章,于20**年3月22日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同時,還于2011年9月1日,以該枚項目部印章由“覃x、文xx”為合同簽訂代表,與田xx等其他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因此,足以證實上訴人持有包括“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三期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在內(nèi)等多枚項目部印章的客觀事實。
再次,盡管曹xx在一審出庭作證時陳述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沒有上訴人印章,項目部印章系答辯人自己事后加蓋上去的,但同時又稱其持有的應當加蓋有上訴人項目部印章的《租賃合同》已丟失,不能提供給法庭。
但曹xx作為一個有豐富生活經(jīng)驗和建筑從業(yè)資歷的人,無論其系以上訴人的代表身份,還是以其個人身份簽約,均不可能將如此重要文件丟失,其證言明顯與常理不符,系基于其與上訴人業(yè)務關聯(lián)而受上訴人經(jīng)濟利益上的牽制,在歪曲客觀事實,意圖使上訴人逃避債務。
上訴人認為,曹xx不能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認為,曹xx系上訴人的材料員,其在《租賃合同》“乙方代表”處簽字,上訴人在《租賃合同》“承租方(乙方)”處加蓋項目部印章的行為,即是上訴人對曹xx代表上訴人簽訂合同的認可與授權。
上訴人認為,單方制作的《收發(fā)貨清單》不能證明責任主體。
答辯人認為,首先,曹xx認可《收發(fā)貨清單》的真實性,其次,曹xx作為上訴人在《租賃合同》中的簽約代表,曹xx當然有權代表上訴人與答辯人共同確認收發(fā)貨數(shù)量。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并非新螺螄灣三期工程的總承包方。
答辯人認為,首先,《租賃合同》上載明的承租方為“重慶公司螺螄灣三期工程”,加蓋的印章為“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三期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其次,《收發(fā)貨清單》載明“租用單位重慶xx螺螄灣三期工程”。
再次,《租金、材料結算清單》載明“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三期工程”。
因此,以上證據(jù)充分證實上訴人系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三期工程項目的承建方。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認為,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不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作為項目工程的承建方,設立有昆明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項目部,并持有“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三期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印章,其為項目工程建設的需要,授權其材料員曹xx為簽約代表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后,實際租用答辯人的租賃物資使用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地點。
曹xx是有權代理上訴人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而非無權代理。
只因上訴人極力否認“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mào)城三期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印章的真實性,拒不提交該枚印章供法庭核實,一審法院才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本質為無權代理,筆者注)的法律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承擔承租方的法律責任。
上訴人認為,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基本原則。
上訴人不是本案合同關系的主體,也從未有與被上訴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辯人認為,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均證實上訴人將項目工程內(nèi)部承包給他人,曹xx作為上訴人的材料員,以上訴人的名義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即便上訴人否認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但縱觀《租賃合同》載明的租賃物的使用地點、上訴人重慶博海公司名稱、項目部印章的加蓋行為及曹xx的身份情況等相關事實具有足夠的表象使答辯人認定涉案租賃物在上訴人所承建的項目工程上使用,上訴人系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因此,根據(jù)表見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作為善意無過失的相對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賃合同》載明的合同簽約代表有權代理上訴人簽訂并履行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上訴人作為《租賃合同》的承租方,依法應當承擔租賃合同關系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昆明市xx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x。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八
農(nóng)民,住瀘西縣金馬鎮(zhèn)新壩村中街北區(qū)22號。
答辯人:陳xx(陳xx之子),男,l988年11月5日生,漢族,
農(nóng)民,住址同上。
答辯人:徐蘭英(陳xx之母),女,l936年1月18日生,漢族,
農(nóng)民,住瀘西縣金馬鎮(zhèn)新壩村新林區(qū)112號。
判決書(以下簡稱為212號判決書),提出上訴,我們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審法院應予維持。
(一)上訴人的“證據(jù)”不能否認其與陳xx之間的勞動關系:以上訴人證椐4:《考勤及工資結算表》,為例:
(1)四張《考勤及工資結算表》都是復印件,且無原件核對。
(2)《考勤及工資結算表》復印件上沒有標明企業(yè)名稱,無法界定究竟是哪個企業(yè)的工資表,雖然在庭審中上訴人補交了加蓋有興隆洗煤廠的印章的兩張《考勤及工資結算表》復印件,但印章蓋在復印件上,其本質仍屬復印件。
(3)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書》第1、4頁自認:“通源公司在興隆洗煤廠有部分出資”“由于興隆焦化廠與通源公司在管理上有部分交叉,有時通源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參與興隆焦化廠的管理,使得部分管理人員甚至認為興隆焦化廠與通源公司系一個企業(yè)主體”很明顯,上訴人與第三人興隆洗煤廠已經(jīng)構成關聯(lián)企業(yè),兩企業(yè)有串通作弊的嫌疑,不能排除第三人加蓋印章幫上訴人逃避責任的可能。
(4)本案第三人興隆洗煤廠的特別授權代理人,一審質證時,當庭拒絕對加蓋在復印件上的印章真?zhèn)巫鞒稣J定,造成真?zhèn)坞y辨的證據(jù)證明不了主張者的觀點。
(二)《通源公司意見》可直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陳xx事故發(fā)生9天后,9月29日,上訴人制作了一份《瀘西通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陳xx死亡一事處理意見》(簡稱《通源公司意見》,詳見答辯人一審證據(jù)2—按212號判決書第9頁編號)任何思維正常的人見了該《通源公司意見》,都會認定,陳xx和通源公司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是因為:
(1)《通源公司意見》系上訴人制作,在該文件中,上訴人明確地表述了“陳xx生前系本公司員工”的事實,并具體、完整的陳述了陳xx和通源公司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的來龍去脈。
陳xx死亡一事處理意見,……”
由此,《通源公司意見》的客觀真實性不言而喻,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支持我們的觀點。
(三)我們認為:劉建喬制作《通源公司意見》和發(fā)給補助款的行為(以下均簡稱為:“劉建喬行為”),是代表上訴人的職務行為。
其一、劉建喬是上訴人的人事管理人員(請見《上訴狀》第4頁第三行),處理本公司員工的善后事務,屬于其工作職責份內(nèi)事。
其二、《通源公司意見》在公司辦公室打印,上有劉建喬親筆:“公司經(jīng)辦人劉建喬”字樣,劉建喬還在辦公室向陳xx家屬交付困難補助6000元,體現(xiàn)了公司對員工的一小點溫情,也印證了上訴作為用人單位,以行動兌現(xiàn)在《通源公司意見》中的承諾,成就和完善了《通源公司意見》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充分印證了劉建喬的職務行為。
其三、如上所述,既然上訴人自認“劉建喬行為”屬于劉建喬“具體承辦該(陳xx)事宜”,那么,“劉建喬行為”就絕對經(jīng)過了上訴人的授權。若非公司領導授意,劉建喬不可能從公司財務得此6000元補助款;他沒有這個必要也沒有這個膽子敢將公司的6000元私相授受。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對職務行為都有明確規(guī)定,不容置疑。
(四)退一萬歩來講,縱然假設領導授權不明,劉建喬的行為也構成了表見代理,上訴人仍然要對劉建喬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首先,只要在客觀上“劉建喬行為”與這個“具體承辦該(陳xx)事宜”的職務具有關聯(lián)性,即構成職務上的表見代理。盡管《通源公司處理意見》上只有劉建喬的簽名和手印,未加蓋公司印章,仍然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
人劉建喬”字樣,此舉足以使得任何人都會相信劉建喬是在執(zhí)行上訴人授權。
最后,陳xx家屬作為接受補助款的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錯,2。
理有專門規(guī)定。二、應當糾正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的不實之詞。
(一)《上訴狀》的移花接木之術。
不是由上訴人通源公司發(fā)放。在被上訴人陳進猛寫的《困難申請書》上的'表述也是洗煤廠,而不是上訴人通源公司,可以進一步證明陳xx生前工作是在洗煤廠。”
上訴人的方法和手段是:
月復印件兩頁(請詳見該判決書第7面第三行),《上訴狀》將這一事實偷換成:“1、3、4、6月份四個月的工資結算表,上面均有興隆洗煤廠的印章”。
單位名稱的泛指,絕非《上訴狀》特指的興隆洗煤廠這個“洗煤廠”。
3、《上訴狀》想模仿春秋筆法,,通過修改一、兩個字或詞來篡改事實,使人們誤入他們設計的歧路,成就其如意算盤:
首先,《上訴狀》將加蓋“興隆洗煤廠”印章的復印件由兩頁擴大成四頁、加蓋部份復印件擴大成加蓋全部復印件。
接著,刪去關鍵詞“加蓋”,變成“上面均有興隆洗煤廠的印章”,給人造成發(fā)工資時已經(jīng)蓋有印章的錯覺,以圖達到“陳xx生前的勞動報酬并不是由上上訴人通源公司發(fā)放”的初步目的。
最后,將“煤廠”偷換成“洗煤廠”,進而便“可以進一步證明陳xx生前工作是在興隆洗煤廠,而不是在通源公司”的總目標。
依據(jù)。
3
三、只有“揭開公司的面紗”,才能看請上訴人通源公司和。
第三人興隆洗煤廠之間的神秘關系。
上訴狀第三條說:“上訴人通源公司與一審第三人興隆洗煤廠系兩個不同的主體,且都具有用工資質和承擔責任的獨立資格。”
言下之意是,因為通源公司和興隆洗煤廠都在工商局注冊為獨立的法人單位,所以兩企業(yè)不可能發(fā)生資金、人員、的混同。
亦非同一人,但并不能當然排除兩企業(yè)在投資、用工方面的交叉和混同。(請詳見212號判決書第15面第十行)。
動用人責任。
盡管通源公司與興隆洗煤廠都具有各自獨立經(jīng)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身份,但實質上這兩個企業(yè)的關系暗藏玄機。
上訴人自己直言不諱﹕。
得部分管理人員甚至認為興隆焦化廠與通源公司系一個企業(yè)主體”
”(請見該文第3頁倒數(shù)第五行)。
員。(一審《庭審筆錄》應該對此有記錄)。
據(jù),4。
按212號判決書第10頁第十二行的編號:證據(jù)4-(1),云南招聘網(wǎng)網(wǎng)頁】。
國務院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51條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lián)企業(yè),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
我們可據(jù)此認定,通源公司與興隆洗煤廠兩家管理機制在資金、經(jīng)營、購銷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著這兩個單體企業(yè)。
四、《上訴狀》第四條:“勞動者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人單位的,新用人單位是用工主體?!钡挠^點錯誤《上訴狀》第四條引用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都是有關“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后新舊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的規(guī)定,并不規(guī)范用工主體的認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2014年9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釋正好判定了《上訴狀》的該確定用人單位觀點的謬誤!
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事實證明,通源公司招聘陳xx為工人后,再安排陳xx到興隆洗煤廠工作,符合該法釋〔2014〕9號文第三條第(三)款中“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適用條件。在認定陳xx與通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抗爭中,我們又增加了一大法律利器。希望上訴人能審時度勢,及早打住,不要一錯再錯。
5
各位法官!
證據(jù)且無原件核對,法庭不予采納,實屬正常。
律明確規(guī)定,天經(jīng)地義,合理合法。我們期待著紅河中院的合法、公正、公平的判決!
此致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鄭培明律師事務所朱永隆律師13887556957。
2014年9月28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被上訴人,后簡稱答辯人):許xx,男,xxx3年11月2x日生,漢族,xx省xx人,無業(yè),住xx市xx鎮(zhèn)xx村委會一組xx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上訴人,后簡稱被答辯人):xx市xx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九組。
法定代表人:周xx,村民小組長。
電話:xxxxxxxxxxxx。
掀起了我國農(nóng)村改革的興潮和必須査處以權壓法、假公實私的貪腐行為和官與商勾結行為等一系例損害黨的形象、損害國家制度、損害民眾(城鄉(xiāng)居民、農(nóng)民)利益的違憲、違紀、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必須一查到底。
致此,答辯人依法對被答辯人的上訴內(nèi)容依法進行答辯。
答辯請求。
1、請依法維護xx市人民法院(xxx2)大民初字第243號民事判決書的合法判決,剝回被答辯人的無理之上訴。
2、請依法剝回被答辯人上訴要求答辯人償付33333元未付租金及利息1xxxx.x元。
合計52132.x元之無理上訴。
3、一審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自負。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許xx認為“被答辯人xx市下關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九組上訴書中認定xx市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存在明顯的錯誤。
”是不對的。
在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法制”理念和xx州、市等行政、司法、審判等為響應黨中央的號召建設法制社會、建設法制xx的宗旨,公開、公正、公平適應法制、法律。
宣傳法律的社會公開、公正、公平性等作用下,xx市人民法院(xxx2)大民初字第243號民事判決書不具外因,保證法律的公正做出了公開護法實例。
障顯了“十八大”會議的護憲、護法啟示航標。
答辯人深信二審法院定匯依法審理,剝奪被答辯人xx市下關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九組要求答辯人許xx償付、承擔等上訴之三項無理訴求。
1、在該項民事上訴狀中,被答辯人xx市下關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九組再次認定了答辯人許xx已向被答辯人自已交了承包款5xxxx元、公證費3xx元和投資工程款364xx.1x元等事實。
只是糾集于答辯人使用租用場地2x個月之事,并還要答辯人交x個月租金為33333元和1萬元的搭伙費等之無理訴求。
答辯: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八十五條、八十四第一款、八十八條第一款、八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六條、九十二條、九十三條、九十七條、九十八條、二百一十六條、二百二十九條等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都是在無理取鬧,拿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群眾的經(jīng)濟效益不顧。
2、被答辯人xx市下關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九組再次承認了與答辯人許xx的承包事實。
租賃合同生效履行了2x個月后因xxxx年3月2x日被xx市政府征用建設汽車北站而導致了被答辡人與答辯人定立的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
及被答辯人以其種種借口想以xx市政府征用場地建設汽車北站為由來轉題削滅自己的合同法定義務,這是依理、依紀、依法等不能達到的自愚自享行為。
答辯:依照我國建設項目的相關法行規(guī)定,征用場地的相對方是產(chǎn)權(所有權)人財產(chǎn),征用人帖貼征地通告是對產(chǎn)權人或向公眾告知所建設的項目及所有權變更;而被征用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只存在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而非所有權關系。
它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所以,在權利變更的情事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在情事變更的情況下有通知、協(xié)助、保密(相對方)等的法定義務。
如沒有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就構成違約。
而被答辯人不但不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還明目張膽地拉攏劉勝基一起侵害答辯人的使用權權益。
再者,xx市政府征用建設汽車北站是有償征用。
是我國法定的征用方式,并且是有利于xx以北方面的運輸發(fā)展的大事。
不構成不可抗力的法定范圍。
只是被答辯人的自愚理念,想玩自愚的表演。
3、被答辯人再次提到答辯人前期投資款364xx.1x元工程款不知是那部法律那個條款的自愚說法和由xx市政府如數(shù)足額的賠償給他了,他一點都沒有損失。
并將被答辯人自已的違約行為與劉勝基的合伙侵權行為加罪于xx市人民法院“這是那家的法律規(guī)定的,那只有一審法院才解釋得清楚。
”的.錯誤認識,證明了被答辯人xx市下關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九組的違約、侵權、證據(jù)等行為、事實的背后存在“十八大”會議提出的“以權壓法、以人代法”的陰影。
答辯:首先,364xx.1x元工程款的來源。
(1)xxxx年4月12日在xx市公證處邱敏等兩位公證員的調解中,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周xx在與答辯人交換證據(jù)中復印的1xxx年x月14日xx辦事處九社未完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預算書和xxxx年11月3x日辦理,鄭文進等三頁證據(jù)。
(2)xxx2年5月x日xx市下關鎮(zhèn)政府《關于對許xx信訪事項的答復》關鎮(zhèn)信復字【xxx2】14號第四款1、項中經(jīng)審計部門審計決算價為364xx.1x元。
(3)被答辯人認定xx市政府如數(shù)足額的賠償給他了,他一點都沒有損失。
被答辯人所指的他是誰?并且被答辯人應該提供簽字證據(jù)。
但是xxx2年5月x日xx市下關鎮(zhèn)政府《關于對許xx信訪事項的答復》關鎮(zhèn)信復字【xxx2】14號第四款2、項中“經(jīng)xx九組前任組長及村民代表共同協(xié)商一致、村委會同意,并經(jīng)審計部門審計通過,由九組墊付你拖欠劉勝基的工程尾款214xx.1x元。
”等等無權代理的侵權行為事實,證明了被答辯人的再次絞辯。
xx市人民法院依法糾正被答辯人等的一系例違約、侵權答辯人的事實,難到有錯嗎?答辯人深信二審法院會依法審理。
二、在本上訴款中,被答辯人認定答辯人拖欠了x個月的租金來認定答辯人違約,而被答辯人不違約。
(1)被答辯人上訴所提的x個月租金。
只是在上訴狀中一在藏頭露尾地一再提到認定被答辯人使用場地的日期是一年零x個月,即2x個月等事項的剩余日期。
那止時就是1xxx年3月。
(2)在這x個月中,答辯人未接到被答辯人的任何主張權益的通知。
(3)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就算答辯人未支付租金或者遲延支付租金,被答辯人可以依法要求答辯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
或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被答辯人只是在與劉勝基等惡意地串通實施侵害答辯人的法定權利并如實地達到了被答辯人等所期望的違法目的,違約、侵害了答辯人的法定權利。
三、被答辯人再次提出了《承包場地協(xié)議書》第九款的約定事實。
想進一步蒙騙過關,自打自嘴的自愚嘴臉,更進一步不功自破。
答辯:被答辯人在該款的上訴內(nèi)容記錄與《承包場地協(xié)議書》第九條的約定事實并無二意,只是對上訴訴求自導自演,體現(xiàn)自已黑白不清的才華。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的該項中記錄,“九、以上各條,由雙方信守執(zhí)行,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由反悔方負責經(jīng)濟損失,甲方反悔負責乙方的投資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乙方反悔,甲方不退己交承包款并責令其交清協(xié)議規(guī)定年限的承包款。
(1)在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中,1款、2款、3款、4款、5款等記錄與《承包場地協(xié)議書》第九條的記錄一致。
事實更進一步證明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定了《承包場地協(xié)議書》第一條至第八條的內(nèi)容及法定情由。
(2)在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中第6款約定了被答辯人(甲方)反悔負責答辯人(乙方)的投資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在這里投資造成經(jīng)濟損失包括法定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與間接經(jīng)濟損失等內(nèi)容。
所以被答辯人上訴書中第一項第1款、第3款等中的投資款364xx.1x早在此約定范圍,請二審法院依法審查,一審法院并非如被答辯人糊想的只有一審法院才解釋得清楚的惡人自立清潔枋的想像。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xx,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委會下xx村,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xx)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述、楊堂權的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為“xxxx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xx的丈夫楊堂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nèi)道路占用土地事宜,發(fā)生廝打,后經(jīng)胡xx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賀家粉到楊堂權家門前吵鬧,胡xx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xx使其跌倒在地,致胡xx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為抱著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于報銷新農(nóng)合是因為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yī)療費而采取的無奈之舉,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著答辯人。
4、關于楊貴芬的證言,答辯人認為其證人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及答辯人的陳述是相互印證的,并無虛假之處。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jù),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xx。
xxxx年06月24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十一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xiāng)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xx年x月又向鄉(xiāng)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xiāng)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nóng)房建設規(guī)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xx既未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x條之規(guī)定的。在施工期間、鄉(xiāng)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xiàn)場勸阻施工,并發(fā)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xiāng)政府于xx年x月x日給縣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經(jīng)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xx條第x款關于農(nóng)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jīng)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guī)定。為此,我們依據(jù)該法第xx條關于“農(nóng)村居民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guī)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xx以“建房是經(jīng)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jù):
一、xx鄉(xiāng)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xiāng)政府《關于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蓋章)xxxx年x月x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十二
答辯人:周,男,漢族,x年xx月xx日生,住x市x區(qū)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x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xiàn)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jù),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guī)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guī)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糾紛和不動產(chǎn)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chǎn)糾紛的內(nèi)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chǎn):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chǎn)。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chǎn),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chǎn),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chǎn),這類不動產(chǎn)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lián)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chǎn)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tài)的聯(lián)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lián)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chǎn)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yè)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chǎn)所在的行政區(qū)劃范圍內(nèi)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chǎn)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chǎn)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fā)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chǎn)之間因地界不清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chǎn)有任何聯(lián)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chǎn)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chǎn)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chǎn)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chǎn)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chǎn)物權訴訟和不動產(chǎn)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chǎn)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chǎn)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chǎn)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jīng)突破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guī)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彼痉▽崉仗貏e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guī)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chǎn)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fā),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guī)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chǎn)案件一律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钡囊?guī)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法律關系明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
x年八月十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十三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女,x年4月5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委會x村,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x5)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xx縣公安局老廠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述、楊堂權的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為“x3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丈夫楊堂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nèi)道路占用土地事宜,發(fā)生廝打,后經(jīng)胡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賀家粉到楊堂權家門前吵鬧,胡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為抱著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于報銷新農(nóng)合是因為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yī)療費而采取的無奈之舉,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著答辯人。
4、關于楊貴芬的證言,答辯人認為其證人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及答辯人的陳述是相互印證的,并無虛假之處。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jù),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x5年06月24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
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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