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閱讀

最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精選17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12 22:42:39 頁碼:7
最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精選17篇)
2023-11-12 22:42:39    小編:

每個人都應該定期做總結,以便更好地規(guī)劃未來的方向和目標。寫總結時,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和維度進行思考,深入分析問題的本質。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一些經典的總結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一

一是著力在正風反腐上下功夫。圍繞《條例》,重點查處和糾正全面深化改革、培育壯大新動能、生態(tài)環(huán)保和糧食生產及扶貧領域、民生領域、住建領域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精準發(fā)力。通過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大執(zhí)紀審查、監(jiān)察調查力度,深化運用“四種形態(tài)”,持續(xù)加壓,不斷形成震懾。在受賄行賄一起查上持續(xù)用力。二是著力推進“三不”機制。要堅持系統(tǒng)謀劃、系統(tǒng)研究反腐敗工作,找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結合點,搞好科學統(tǒng)籌,推動不敢、不能、不想同向、同步、同進。做好查辦案件后半篇文章。突出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用足“一案六書兩報告兩建議”,督促發(fā)案單位黨組織自查自糾。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從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到移送司法、作出審判,全程通報曝光,形成有力震懾,鞏固不敢腐氛圍。三是著力推進專項治理。緊盯“關鍵少數”。堅持從“一把手”抓起,層層壓實責任,通過嚴厲問責,倒逼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自覺擔當作為,敢于斗爭、敢于碰硬、敢于揭丑,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突出持續(xù)深化。糾正不作為不擔當不能止步,我們要將“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行為”納入監(jiān)督視野,補齊監(jiān)督“空白”,重點圍繞全市“安邦河治理”“秸稈焚燒防控”等當前環(huán)保領域重點工作,開展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持續(xù)發(fā)力,堅決為打好、打贏青山、碧水、凈土、藍天保衛(wèi)戰(zhàn)提供紀律保障。拓寬渠道,及時發(fā)現問題線索,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強化輿論引導,加強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讓廣大干部群眾切身感受到治庸治懶治無為的堅定決心和實際成效。嚴格追責問責。充分運用通報、誡勉談話、組織處理和組織調整、黨紀政務處分等多種問責方式,對失職失責、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堅決給予問責處理;對愛惜羽毛、回避問題、庸碌無為的,該免職的免職、該調整的調整,堅決作出“下”或“轉”的處理,讓不干事、不作為的人沒有立足之地、容身之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二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部署。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zhí)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fā)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guī)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fā)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fā)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guī)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zhí)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zhí)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zhèn)€人去向,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guī)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fā)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guī)定程序發(fā)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yè)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guī)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企業(yè)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guī)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jiān)事等職務,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qū)域或者業(yè)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qū)域或者業(yè)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guī)定經商辦企業(y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yī)療、警衛(wèi)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fā)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qū)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jié)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yōu)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tài)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按照規(guī)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和本單位發(fā)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qū)的宗教習俗,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或者單項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三

8月18日,中央發(fā)布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面貫徹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入了新時代,規(guī)范了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guī),順應形勢發(fā)展,體現了新時代的要求。通過連日來的學習,修訂后的《條例》對全面從嚴治黨有了新要求,措施更細、要求更嚴,力度有了很大提升。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把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要求細化具體化,體現了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的要求,實現制度的與時俱進,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作為一名鄉(xiāng)黨委書記,為了能更好的貫徹黨在新時期的精神,我有如下體會。

一是加強重視、提高認識?!稐l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的法規(guī)。它的修訂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它的修訂實施,是在黨長期執(zhí)政和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實現依規(guī)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jiān)督的重大舉措,對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一名鄉(xiāng)黨委書記,我要堅決把社會穩(wěn)定作為壓倒一切的政治責任和首要任務,打好反恐維穩(wěn)“組合拳”,確保維穩(wěn)全面落實到位。

二是深入學習、堅定理想。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貫徹執(zhí)行新《條例》、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作為一名鄉(xiāng)黨委書記,對于黨的重要紀律規(guī)定必須更要加強學習,主動學習,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在政治思想、工作學習、社會生活和作風紀律等方面嚴格要求自己嚴于律己,寬以待人,在開展工作時做到嚴謹、高效、細致,用耐心、細心、責任心統(tǒng)籌好克孜勒陶鄉(xiāng)的每一項工作。并以身作則,帶動全鄉(xiāng)干部主動學習,轉變作風,抓好全鄉(xiāng)的扶貧攻堅和維穩(wěn)工作。

三是牢記宗旨、嚴于律己。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guī)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因此,要進一步增強我鄉(xiāng)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zhí)行黨的紀律不動搖,執(zhí)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guī)范一言一行。在學習上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在工作上要兢兢業(yè)業(yè),積極向上,堅持一切為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在工作中“小事講風格,大事講原則”。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要自覺學習新《條例》,正確體會和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紀律意識和規(guī)矩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將鐵的紀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要在黨愛黨,在黨為黨,在黨護黨,以實際行動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

今后,我將進一步強化理論學習,完善監(jiān)督管理機制,努力做到思想上有新境界,工作上有新進步,制度上有新舉措,管理上有新提高,準確把握社會穩(wěn)定新形勢,主動適應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以“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的責任擔當,團結帶領鄉(xiāng)黨政班子為全鄉(xiāng)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而努力奮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四

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fā)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zhí)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通過對新版《條例》系統(tǒng)的學習,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要深刻理解內涵,在提高政治站位實現政治過硬上下功夫。

作為鄉(xiāng)鎮(zhèn)基層領導干部,就是要通過學習新《條例》不斷強化政治意識、提高政治站位,時刻強化“四個意識”、把實現政治過硬作為最高標準,堅持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充分認識《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實施,認真貫徹了黨的中央領導集體關于黨的紀律建設的科學論斷?!稐l例》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體現了時代性,更具有科學性,標志著我們黨的紀律建設更加規(guī)范化、制度化?!稐l例》的頒布實施,對于維護黨的章程,純潔黨的組織,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教育黨員遵紀守法,保證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和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切實學懂弄通,在提高綜合素質實現本領過硬上下功夫。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fā)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干部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學習的意義在于運用,學通的價值在于履行職能,學精的目的在于服務發(fā)展。因此,必須堅持用學習成果來推動工作,用工作成效檢驗學習效果。要通過行之有效地履行監(jiān)督職能,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為營造健康向上的政治生態(tài)、風清氣正的工作環(huán)境創(chuàng)造條件,為全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堅強的紀律保障。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guī)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zhí)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guī)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業(yè)業(yè),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摒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優(yōu)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自覺遵守黨紀法規(guī),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要認識到權力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能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為自己造“罪”。要從嚴自律,管住自己,當前市場經濟的趨利性逐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價值觀不斷充斥人們的思想,越是在這種形勢下,越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越要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越要從方方面面嚴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錯誤、栽跟頭。

“常在河邊走,難得不濕鞋”,就是要時時刻刻謹小慎微。要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涇渭分明,小節(jié)上時刻從嚴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腦子里要有明確的界限。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學習黨紀、條規(guī),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黨的事業(yè)發(fā)展貢獻力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五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guī)。今天小編在這給大家整理了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接下來隨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條例全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_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zhí)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問題。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ú浚┘壖o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fā)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guī)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fā)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tài)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zhí)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fā)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違反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guī)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guī)的。

第七十一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zhí)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zhí)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guī)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zhèn)€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fā)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guī)定程序發(fā)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yè)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yè)重組改制、定向增發(fā)、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jiān)管、資源開發(fā)、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fā)、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guī)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企業(yè)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guī)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jiān)事等職務,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guī)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guī)定經商辦企業(y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yī)療、警衛(wèi)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fā)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yǎng)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yè)、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qū)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jié)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yōu)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tài)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不按照規(guī)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zhí)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chuàng)新、協(xié)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fā)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tài)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qū)的宗教習俗,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或者單項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根據區(qū)委要求,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街道黨工委組織領導班子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秵栘煑l例》的印發(fā),體現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開創(chuàng)了黨的建設的新局面,也體現了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求。作為一名基層領導干部,現對照《問責條例》6種問責情形,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不妥之處,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

1.理想信念淡化,理論學習不夠自覺。隨著年齡增長、環(huán)境的變化,或多或少出現歇氣、松勁思想,自己往往把時間和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干事務性工作中,而放松了對理論的再學習,沒有處理好工作學習的關系。沒有能夠把政治理論學習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學習的自覺性不夠,往往滿足于一般的學,而沒有結合實踐,帶著問題,圍繞工作,來作系統(tǒng)的比較、分析和研究,從而來指導自己的工作。

2.黨員身份弱化,“官本位”的思想在個人思想意識中還一定程度的存在。在具體工作中,由于日常業(yè)務、瑣事糾纏,深入基層工作還有不扎實,不到位的地方,與群眾面對面深入交流的少。

13.抓工作力度不夠。部署安排工作講的多,督導的少,有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的現象,后期跟蹤抓落實力度不夠,把布置當落實,把安排當執(zhí)行,效率不高,抓督查不夠,容易解決的問題過問得多,疑難問題督導的少,有些問題反復回潮。

一是政治理論學習不深入。街道工作具體繁雜,日常事務性工作多、急事多、問題矛盾多。大量時間在處理具體工作,學習理論時緊時松,與日常工作聯系不緊密,忽視理論對實際工作的指導,思想認識還有待提高。

二是黨性修養(yǎng)有所弱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的考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意無意間就放松了黨性修煉,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艱苦奮斗精神有所下降。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堅持的不好。容易出成績、出亮點的工作積極去抓,周期長、難度大、見效慢的工作抓得少、抓的力度不大。

三是工作標準不高,爭先意識不強。總認為街道就是最基層的派出機構,只要按照上級指示具體執(zhí)行就可以,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指標任務即可,創(chuàng)新的空間不大,思考的不多,熱情減退,爭先進位意識不強。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工作保持在中上游,既不想當頭,也不要最后,認為不批評就是表揚。

21.加強理論學習,明確責任擔當。著眼于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yǎng)、增強行政能力、解決實際問題,把學理論、學政策有機結合起來,力求學得系統(tǒng)一些,學得扎實一些、學得深入一些,不斷提高運用科學理論認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帶著責任學習,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始終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強化黨的領導,不斷加強黨性修養(yǎng),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提高思維能力和工作能力,率先垂范,以身作則,管好自己,帶好干部,堅守底線,一身正氣。

2.聯系工作實際,錘煉思想作風。在工作中,要勇于負責,與時俱進,大膽創(chuàng)新,敢于和善于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同具體情況結合起來,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按照“說真話,鼓真勁,做實事,收實效”的要求,做到襟懷坦白,表里如一,不唯書、不唯上,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fā)。在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以新時期好干部“五好”標準,結合“三嚴三實”要求,處理好\\\"遠與近、虛與實、大與小”三大關系,爭做“志實、學實、責實”的好干部。

3之本,為政不移公仆之身,用權不謀一己之利,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4.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擔當。把貫徹《問責條例》與推動完成中心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責任擔當,強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實踐中更好地守紀盡責。嚴格對照《問責條例》6種情形中的具體內容,堅決嚴肅問責,真正問到關鍵點、要害處,推動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全面過硬。要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tài),更好地發(fā)揮監(jiān)督的作用,從而喚醒責任意識,激發(fā)擔當精神。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七

一、要有高度正確的黨性意識。重大原則問題要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新修訂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要強化學習意識。在當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新常態(tài)下,作為一名黨員干部必須充分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須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要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要深入、系統(tǒng)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作為一名黨員,要時刻牢記“入黨為什么、在黨干什么、為黨做什么”不忘初心、對黨忠誠。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常態(tài)化制度化、系統(tǒng)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已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從政。

三、要強化敬畏意識。敬畏,是人類對待事物的一種態(tài)度?!熬础庇小氨虮蛴卸Y”、“恭恭敬敬”、嚴肅、認真的意思,指做事嚴肅,免犯錯誤;“畏”指“擔心、憂慮",指做事謹慎不懈怠。黨員干部時刻要心存敬畏,因為人一旦沒有敬畏之心,往往就會變得肆無忌憚、為所欲為。這就要求我們在工作中、生活中,面對所接觸的人和事,面對規(guī)章制度、面對黨紀國法,一定要心存敬畏。一是要講政治。作為一名黨員干部,講政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這“四個服從“中最重要的是全黨服從中央。二是要講規(guī)矩。規(guī)矩是人們應該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和行為準則。規(guī)矩在約定俗成中成型,逐漸融入到思維習慣之中,進而會轉化為行為自覺。俗話說沒得規(guī)矩不成方圓,如果大家都不講規(guī)矩,自行其事,工作、生活就會亂套,效率必將低下,如果人人講規(guī)矩,自覺按規(guī)矩辦事,生活必然會一團和氣,工作也會推進有力。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tài)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三是要講紀律。要嚴守工作紀律,杜絕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看電影、選淘寶等,杜絕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要強化廉潔意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還規(guī)定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將被處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將破處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九十條規(guī)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面對誘惑,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時刻警醒自己,要管住自己的口,不該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該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該去的不去。有的人可能覺得吃點喝點無關緊要,但任何事情都是從小到大,積少成多,由量變到質變,最后滑向了違法犯罪的深淵。我們平時常說一票否決,對于個人來說,觸犯了“廉潔”才是真正的一票否決,所以,我們要時刻繃緊廉潔自律這根弦,面對金錢、美色等誘惑,我們要算好事業(yè)賬、經濟賬、親情賬、名譽賬和自由賬,堅決守住廉潔底線。

總之,我們要學習貫徹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是當前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廣大黨員干部的重要任務。要在學習運用中當好排頭、作表率,打牢貫徹落實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的思想基礎。我們要掌握其精神實質同,把握基本要求,把黨規(guī)黨紀牢牢刻印在心上,用以指導實踐工作、規(guī)范自己言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八

近期,我按照鎮(zhèn)黨委的安排,認真閱讀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等法規(guī)、書籍,通過閱讀、學習,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政黨,如果不堅決反對和有效預防腐敗,聽任腐敗現象在黨內滋長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權,即使取得政權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權穩(wěn)定。如果不能堅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變工作,黨的執(zhí)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黨的十六大以來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guī)、條例,這是我們黨對執(zhí)政規(guī)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規(guī)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對于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黨員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會議的精神實質,深入、系統(tǒng)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從政。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fā)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作為黨員要嚴格執(zhí)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jiān)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jiān)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在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chuàng)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機關服務基層、黨員服務群眾,以創(chuàng)新的意識、創(chuàng)新的精神、創(chuàng)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認真務實的大學生村干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九

中共中央印發(fā)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再次釋放出以鐵的紀律管黨治黨的強烈信號。按照原原本本學,新舊比對學,逐字逐句學,多次全面學,不斷將新《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實扛起職責和使命,堅持一手抓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斗爭,一手抓反分裂斗爭,堅決落實“1+3+3+改革開放”部署,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縱深發(fā)展。

黨紀處分條例是規(guī)范所有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guī),在黨內法規(guī)體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新《條例》修訂的基礎在于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了新的奮斗目標、回答了新的時代命題、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作為一名鄉(xiāng)黨委書記,要時刻以新《條例》為戒尺,行動上做到“零違規(guī)”、思想上做到“零污染”、生活上做到“零侵蝕”,對工作做到“零懈怠”,對群眾做到“零距離”,確保令行禁止,把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指導思想?!稐l例》第二條規(guī)定,“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兩個堅決維護”確保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稐l例》第二條增寫“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一方面明確了紀律審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紀律審查是“兩個堅決維護”的重要“維護”力量;另一方面,無疑提高了紀律審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紀律審查的工作視野。

“四個意識”筑牢思想防線?!稐l例》第三條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增強“四個意識”,是筑牢思想防線的重要基礎,具有強基固本的重要作用,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做好各項工作的根本保證,也是不斷提高黨性修養(yǎng)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做好各項工作的根本保證。始終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我們黨更加團結統(tǒng)一、堅強有力。

突出監(jiān)督執(zhí)紀的“靶心”?!稐l例》第七條第二款強調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問題作為執(zhí)紀審查的重點。

“四種形態(tài)”體現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稐l例》第五條增寫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的內容,要求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從嚴處分凸顯“越往后越嚴”的震懾作用?!稐l例》對一些違紀行為作出了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規(guī)定,提高了違反政治紀律的代價,對遵守政治紀律、落實“兩個堅決維護”、樹立“四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了政治紀律的極端重要性。

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一些新發(fā)現的典型行為作出處分規(guī)定,細化了監(jiān)督執(zhí)紀依據,豐富了紀律審查的內容,讓紀律建設更加完善。這不僅強化了黨員的政治紀律意識,堅定政治信仰,確保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而且有利于遏制當前新的腐敗變種,切斷利益輸送渠道,壓縮權錢交易的腐敗空間;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決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

作為一名鄉(xiāng)黨委書記,要切實在“用人”“謀事”“抓落實”上狠下工作,帶頭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面落實從嚴治黨,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堅持“兩套班子”工作機制,確定一套班子抓穩(wěn)定,一套班子抓扶貧,確保社會穩(wěn)定和長治久安,確保155戶647人脫貧,3個村退出。以《黨章》為標桿,以《條例》為戒尺,持續(xù)正風肅紀,轉變作風,為加馬鐵熱克鄉(xiāng)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

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大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實施的,科學總結了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試行條例》試行7年來的實踐經驗,認真貫徹了黨的中央領導集體關于黨的紀律建設的科學論斷?!稐l例》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體現了時代性,更具有科學性,標志著我們黨的紀律建設更加規(guī)范化、制度化。《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維護黨的章程,純潔黨的組織,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教育黨員遵紀守法,保證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和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增強拒腐防變意識。

加強《條例》和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是提高紀檢監(jiān)察業(yè)務水平、優(yōu)化知識結構、提升能力素質的具體表現。作為一名紀檢監(jiān)察干部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深入、系統(tǒng)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從政。

三、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fā)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干部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四、要自覺接受監(jiān)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

作為一名基層黨員干部要嚴格執(zhí)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jiān)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jiān)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在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chuàng)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為生產一線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以創(chuàng)新的意識、創(chuàng)新的精神、創(chuàng)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紀檢監(jiān)察干部。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guī)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zhí)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guī)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業(yè)業(yè),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優(yōu)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自覺遵守黨紀法規(guī),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要認識到權力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能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為自己造“罪”。要從嚴自律,管住自己,當前市場經濟的趨利性逐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價值觀不斷充斥人們的思想,越是在這種形勢下,越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越要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越要從方方面面嚴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錯誤、栽跟頭?!俺T诤舆呑?,難得不濕鞋”,就是要時時刻刻謹小慎微。要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涇渭分明,小節(jié)上時刻從嚴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腦子里要有明確的界限。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學習黨紀、條規(guī),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黨的事業(yè)發(fā)展貢獻力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根據區(qū)委要求,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街道黨工委組織領導班子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秵栘煑l例》的印發(fā),體現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開創(chuàng)了黨的建設的新局面,也體現了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求。作為一名基層領導干部,現對照《問責條例》6種問責情形,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不妥之處,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

1.理想信念淡化,理論學習不夠自覺。隨著年齡增長、環(huán)境的變化,或多或少出現歇氣、松勁思想,自己往往把時間和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干事務性工作中,而放松了對理論的再學習,沒有處理好工作學習的關系。沒有能夠把政治理論學習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學習的自覺性不夠,往往滿足于一般的學,而沒有結合實踐,帶著問題,圍繞工作,來作系統(tǒng)的比較、分析和研究,從而來指導自己的工作。

2.黨員身份弱化,“官本位”的思想在個人思想意識中還一定程度的存在。在具體工作中,由于日常業(yè)務、瑣事糾纏,深入基層工作還有不扎實,不到位的地方,與群眾面對面深入交流的少。

13.抓工作力度不夠。部署安排工作講的多,督導的少,有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的現象,后期跟蹤抓落實力度不夠,把布置當落實,把安排當執(zhí)行,效率不高,抓督查不夠,容易解決的問題過問得多,疑難問題督導的少,有些問題反復回潮。

一是政治理論學習不深入。街道工作具體繁雜,日常事務性工作多、急事多、問題矛盾多。大量時間在處理具體工作,學習理論時緊時松,與日常工作聯系不緊密,忽視理論對實際工作的指導,思想認識還有待提高。

二是黨性修養(yǎng)有所弱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的考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意無意間就放松了黨性修煉,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艱苦奮斗精神有所下降。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堅持的不好。容易出成績、出亮點的工作積極去抓,周期長、難度大、見效慢的工作抓得少、抓的力度不大。

三是工作標準不高,爭先意識不強??傉J為街道就是最基層的派出機構,只要按照上級指示具體執(zhí)行就可以,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指標任務即可,創(chuàng)新的空間不大,思考的不多,熱情減退,爭先進位意識不強。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工作保持在中上游,既不想當頭,也不要最后,認為不批評就是表揚。

21.加強理論學習,明確責任擔當。著眼于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yǎng)、增強行政能力、解決實際問題,把學理論、學政策有機結合起來,力求學得系統(tǒng)一些,學得扎實一些、學得深入一些,不斷提高運用科學理論認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帶著責任學習,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始終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強化黨的領導,不斷加強黨性修養(yǎng),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提高思維能力和工作能力,率先垂范,以身作則,管好自己,帶好干部,堅守底線,一身正氣。

2.聯系工作實際,錘煉思想作風。在工作中,要勇于負責,與時俱進,大膽創(chuàng)新,敢于和善于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同具體情況結合起來,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按照“說真話,鼓真勁,做實事,收實效”的要求,做到襟懷坦白,表里如一,不唯書、不唯上,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fā)。在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以新時期好干部“五好”標準,結合“三嚴三實”要求,處理好\\\"遠與近、虛與實、大與小”三大關系,爭做“志實、學實、責實”的好干部。

3之本,為政不移公仆之身,用權不謀一己之利,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4.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擔當。把貫徹《問責條例》與推動完成中心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責任擔當,強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實踐中更好地守紀盡責。嚴格對照《問責條例》6種情形中的具體內容,堅決嚴肅問責,真正問到關鍵點、要害處,推動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全面過硬。要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tài),更好地發(fā)揮監(jiān)督的作用,從而喚醒責任意識,激發(fā)擔當精神。

一是集中組織學。組織村“兩委”成員和駐村工作隊員進行集中討論學習,重點學習2015年10月18日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前后變化比對。通過比對學習大家一致認為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更加完善、具體,更加適合新形式下黨建工作的新發(fā)展、新要求。

二是網絡傳送學。將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修訂前后的對比版本傳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紅色扎西微支部,讓全體黨員第一時間就能通過新興媒體進行研讀學習。

三是打印送達學。村黨總支將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打印裝訂成冊,由村委包片聯系黨支部的人員及時送達到各基層黨支部,并要求各黨支部結合“三會一課”適時組織支部黨員開展討論學習。

一、學習貫徹《條例》,要研判形勢、研判任務、研判要義。

新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從中紀委發(fā)布《條例》修訂背后的故事看,《條例》修訂的每一句話、每一字詞,背后都是管黨治黨的實踐再提煉、經驗再概括、認識再深化。作為黨員,要認真學習領會,主動做好三個研判:

一是要認真研判中央反腐敗工作的形勢。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鞏固壓倒性態(tài)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毙滦抻喌摹稐l例》就是對新形勢下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反腐敗不動搖的貫徹落實。我們要充分認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嚴峻形勢,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習近平總書記對反腐敗形勢的判斷上來,牢固樹立打攻堅戰(zhàn)的決心,自覺堅持反對腐敗。

二是要認真研判新形勢下反腐敗工作部署。按照習總書記的要求,一手抓作風建設、抓懲治腐敗,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設。新修訂的《條例》就是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法規(guī)制度體系。我們要按照制度體系要求,牢固樹立鮮明的反腐立場,做到反腐敗無禁區(qū)、全覆蓋、零容忍。

三是要認真研判加強紀律建設的意義。要按照新修訂《條例》的要求,把嚴守紀律、嚴明規(guī)矩放到重要位置,堅持以習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統(tǒng)領反腐倡廉各項工作,主動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常態(tài),主動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鮮明地體現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二、學習貫徹《條例》,要講紀律、講規(guī)矩、講底線。

作為新時代的黨員,要對新修訂的《條例》進行深入學習、反復對照、熟練掌握,要與學習貫徹黨章黨規(guī)黨紀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學深悟透、融會貫通、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樹立黨章黨規(guī)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自覺講紀律、講規(guī)矩、講底線。

一是要講紀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為黨員,思想上一定要繃緊政治紀律這根弦,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踐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把新《條例》規(guī)定貫徹到位、落到實處。

二是要講規(guī)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為黨員,一定要增強政治規(guī)矩意識,不為傳聞謠言所惑、不為雜音噪音所擾。堅決抵制違反政治規(guī)矩的錯誤言行,堅決反對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政治傾向,堅決不聽、不信、不傳各種政治謠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論,自覺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的約束之中。

三是要講底線,做實踐中的“守護人”。“規(guī)矩面前沒有特權、紀律約束沒有例外”,要守住權力底線,深刻認識權力是一把“雙刃劍”,能成就人也能毀掉人,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做到為民用權、秉公用權;要守住法紀底線,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堅決不碰黨紀法規(guī)的“高壓線”;要守住道德底線,要講操守、重品行,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三、學習貫徹《條例》,要敢于擔當、敢于較真、敢于斗爭。

新修訂的《條例》將“兩個維護”“四個意識”寫入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的原則,將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寫入黨的紀律建設的適用范圍,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我們要切實做到學懂、弄通、做實,用新《條例》為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保駕護航。

一是要敢于擔當。作為黨員,首先要講政治,敢于擔當就是一種重要的政治品質,在矛盾問題面前,要敢于攻堅克難;在風險關鍵時刻,要敢于迎難而上;在深化改革階段,要敢于開拓創(chuàng)新;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時,要敢于負責擔責。正因如此,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二是要敢于較真。在懲治腐敗上,我們要有零容忍的態(tài)度,要有持續(xù)推進的力度,用好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防早防小,強化日常的監(jiān)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該處理的處理,該批評的批評,該誡勉談話的誡勉談話,防止小毛病釀成大禍端,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真正成為常態(tài)。

三是要敢于斗爭。我們要真抓嚴管,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紀律規(guī)矩嚴起,做到從嚴要求、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jiān)督,動真碰硬,嚴格做到標準一致、一視同仁,對違反紀律規(guī)矩的行為要及時亮劍。要結合實際,對癥下藥,有什么問題解決什么問題,堅決擁護、堅決支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腐敗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下文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部署。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zhí)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fā)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guī)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fā)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fā)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guī)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zhí)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zhí)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zhèn)€人去向,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guī)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fā)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guī)定程序發(fā)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yè)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guī)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企業(yè)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guī)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jiān)事等職務,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qū)域或者業(yè)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qū)域或者業(yè)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guī)定經商辦企業(y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yī)療、警衛(wèi)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fā)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qū)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jié)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yōu)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tài)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按照規(guī)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和本單位發(fā)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qū)的宗教習俗,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或者單項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處理。

20xx年1月25日,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刊登了一則問答,問答中指出,黨員干部開淘寶店屬于“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是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的嚴重警告,情節(jié)重則會被開除黨籍。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列出了“經商辦企業(yè)”等6種具體違紀情形。第八十八條中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包括《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yè)的規(guī)定》和《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guī)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yè)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其實,對公務員,《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發(fā)布后,本人作為共產黨員,認真研讀了修訂前后對照表,逐條逐句對比學習,深刻領會新條例修訂的背景、體現的理念、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有以下三點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從中紀委發(fā)布《條例》修訂背后的故事看,《條例》修訂的每一句話、每一字詞,背后都是管黨治黨的實踐再提煉、經驗再概括、認識再深化。作為黨員,要認真學習領會,主動做好三個研判:

一是要認真研判中央反腐敗工作的形勢。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鞏固壓倒性態(tài)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毙滦抻喌摹稐l例》就是對新形勢下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反腐敗不動搖的貫徹落實。我們要充分認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嚴峻形勢,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習近平總書記對反腐敗形勢的判斷上來,牢固樹立打攻堅戰(zhàn)的決心,自覺堅持反對腐敗。

二是要認真研判新形勢下反腐敗工作部署。按照習總書記的要求,一手抓作風建設、抓懲治腐敗,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設。新修訂的《條例》就是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法規(guī)制度體系。我們要按照制度體系要求,牢固樹立鮮明的反腐立場,做到反腐敗無禁區(qū)、全覆蓋、零容忍。

三是要認真研判加強紀律建設的意義。要按照新修訂《條例》的要求,把嚴守紀律、嚴明規(guī)矩放到重要位置,堅持以習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統(tǒng)領反腐倡廉各項工作,主動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常態(tài),主動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鮮明地體現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作為新時代的黨員,要對新修訂的《條例》進行深入學習、反復對照、熟練掌握,要與學習貫徹黨章黨規(guī)黨紀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學深悟透、融會貫通、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樹立黨章黨規(guī)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自覺講紀律、講規(guī)矩、講底線。

一是要講紀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為黨員,思想上一定要繃緊政治紀律這根弦,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踐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把新《條例》規(guī)定貫徹到位、落到實處。

二是要講規(guī)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為黨員,一定要增強政治規(guī)矩意識,不為傳聞謠言所惑、不為雜音噪音所擾。堅決抵制違反政治規(guī)矩的錯誤言行,堅決反對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政治傾向,堅決不聽、不信、不傳各種政治謠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論,自覺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的約束之中。

三是要講底線,做實踐中的“守護人”。“規(guī)矩面前沒有特權、紀律約束沒有例外”,要守住權力底線,深刻認識權力是一把“雙刃劍”,能成就人也能毀掉人,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做到為民用權、秉公用權;要守住法紀底線,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堅決不碰黨紀法規(guī)的“高壓線”;要守住道德底線,要講操守、重品行,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新修訂的《條例》將“兩個維護”“四個意識”寫入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的原則,將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寫入黨的紀律建設的適用范圍,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我們要切實做到學懂、弄通、做實,用新《條例》為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保駕護航。

一是要敢于擔當。作為黨員,首先要講政治,敢于擔當就是一種重要的政治品質,在矛盾問題面前,要敢于攻堅克難;在風險關鍵時刻,要敢于迎難而上;在深化改革階段,要敢于開拓創(chuàng)新;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時,要敢于負責擔責。正因如此,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二是要敢于較真。在懲治腐敗上,我們要有零容忍的態(tài)度,要有持續(xù)推進的力度,用好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防早防小,強化日常的監(jiān)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該處理的處理,該批評的批評,該誡勉談話的誡勉談話,防止小毛病釀成大禍端,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真正成為常態(tài)。

三是要敢于斗爭。我們要真抓嚴管,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紀律規(guī)矩嚴起,做到從嚴要求、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jiān)督,動真碰硬,嚴格做到標準一致、一視同仁,對違反紀律規(guī)矩的行為要及時亮劍。要結合實際,對癥下藥,有什么問題解決什么問題,堅決擁護、堅決支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腐敗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四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個黨內法規(guī)的修改通過,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guī)的與時俱進,為紀檢機關履行職責,提供了重要紀律武器和制度利器。根據公司黨委安排,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后感覺自己肩上的擔子更重了,對新形勢下我黨承擔的歷史責任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對黨員的義務與責任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通過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我們深刻在感受到,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是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也充分認識到《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是對于維護黨的章程,純潔黨的組織,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教育黨員遵紀守法,是保證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和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下面就自己學習《條例》談一談心得體會。

一、對《條例》精神的認識和體會。

原有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于2003年12月頒布實施,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經濟形勢的發(fā)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的新需要,特別是原來老條例中的法紀不分問題,使得法紀問題與刑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存在部分重復,浪費了行政成本,同時也出現了部分以紀代法、越粗代庖等現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格按照法紀分開的原則,刪除了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真正實現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新條例同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來條例規(guī)定的10類違紀行為修改為六類:即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這就使得黨章關于紀律更加具體化,使制度更加規(guī)范,處分體系更加完善。這樣可以更加明確的告訴黨員干部哪些行為不能做,使得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鉆。新條例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在黨的全部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zhí)政基礎,破壞政治紀律。當前,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對政治紀律認識模糊、思想麻木、意識淡漠。加強紀律建設,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永遠排在第一位。《條例》針對現階段違紀問題的突出表現,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組織紀律,對反對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行為作出處分規(guī)定,增加拉幫結派、對抗組織等違紀條款,確保中央政令暢通和黨的集中統(tǒng)一。

常言道:“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作為一個執(zhí)政黨,沒有相關制度及紀律的嚴格要求,不堅決反對和有效預防腐敗,聽任腐敗在黨內滋生蔓延,就會消弱黨的根基,嚴重時,會威脅黨的執(zhí)政地位,這不僅會亡黨也會亡國。在當前的新形勢下,我們黨不僅面臨執(zhí)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huán)境考驗,同時還面臨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面對嚴峻復雜的形勢、艱巨繁重的任務和人民群眾的期盼,黨自身存在的問題更加凸顯。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黨的領導弱化、管黨治黨不嚴、責任擔當缺失,對黨最大的威脅莫過于此。如果任其發(fā)展下去,就會削弱黨的執(zhí)政能力、動搖黨的執(zhí)政基礎。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全面從嚴治黨,就是要圍繞加強黨的領導這個根本,解決管黨治黨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的問題,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堅強領導核心。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建設的理論基礎還相對薄弱,對黨的制度建設研究明顯不足,黨內規(guī)則的目標任務、體系框架缺乏理論支撐。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體現了我黨應對新形勢、新任務的變化,以更加積極、昂揚的態(tài)度應對新挑戰(zhàn)。

我作為一名普通黨員,要深入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自我的剖析,與領導、同事交心、談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認真審視自己在學風、思想學風、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具體表現如下:

1、平時在執(zhí)行上級少數決策上領會不充分不透徹,沒有從講政治的高度去認識把握,總覺得自己干好本職工作就好了,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只要不踩紅線,與黨中央保持步調一致就行了,從而忽略了思想上行動上組織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對于維護中央權威和維護總書記核心地位雖比較堅定,但是怎樣做、如何幫助分管單位有黨員干部保持政治信仰、維護核心不大會落實,有喊口號、走形式嫌疑。

2、在平時學習時,還是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一是學習態(tài)度不太端正。思想上不夠重視,輕視論學習,缺乏主動性和自主性,集體學可時有時滿不在乎,被動參加,缺乏熱情。二是學習深度廣度不夠。對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識還不全面、不系統(tǒng),存在一知半解、淺嘗輒止的情況。政治敏銳性和洞察力有所欠缺,不善于從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來觀察、分析問題,缺少時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機感。

3、深感自己在反對“四風”方面還有很大差距,感到還突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重經驗輕創(chuàng)新,長期以來受個人性格特點的影響,再加上知識、閱歷、視野等不足,導致自己在工作中,雖然有創(chuàng)新工作的想法,但缺乏創(chuàng)新工作的思路和具體辦法,有時思想僵化、墨守成規(guī),靠經驗、靠傳統(tǒng)辦事,大膽試、大膽的勁頭不足。二是服務基層意識欠缺,對于基層的服務需求和困難解決的不及時。面對基層堅持原則的時候多,設身處地考慮基層困難的時候少。深入基層少,以任務多為借口,下基層接地氣少。這就導致了工作思路容易變窄,不能與群眾打成一片,不能及時聽到群眾的聲音,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掌握不了實情,造成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注不強。三是有時安于現狀,缺乏較強的憂患意識和創(chuàng)新精神。特別是近兩年,思想上存在“求穩(wěn)”的傾向,早些年的熱情、早些年的銳氣、早些年的斗志,在不同程度受到了侵蝕弱化。

4、對照條例分析檢查,另外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艱苦奮斗的思想有所淡化,享受思想有所抬頭。以前在基層工作時不分晝夜,任務以來,一整天不吃不喝也要完成任務,累了席地而坐,困了在長條椅上對付一下。隨著年齡的增加,養(yǎng)尊處優(yōu)的苗頭時有顯現。二是招待上邊和外邊一些來的同志,有時候有超標的現象。三是在我本人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收入申報等制度執(zhí)行方面不夠好,逢年過節(jié),也存在著朋友、同學、老鄉(xiāng)、熟人之間人情往來拒而不堅的現象。表面上,這好像是一些小事,但在干部群眾中的影響卻是很大的。

四季度主要的工作是,加強西安新區(qū)的現場管理,切實加強基層單位銷售工作的指導,提高各經營單位的訂貨;其次是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時期后三年的發(fā)展規(guī)劃,規(guī)劃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線和鈦粉項目的建設;第三是加強對鑫盛公司的指導,規(guī)范管理,創(chuàng)造更大的效益,并指導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時期后三年的發(fā)展規(guī)劃。根據以上主要工作,分類整理制訂了如下措施和方法。

1、就西安新區(qū)的現場管理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導捷盛公司管理好西安園區(qū)的日常工作,分別制訂了園區(qū)衛(wèi)生管理制度、餐廳就餐管理制度、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制度等,由于這些制度的制訂,使園區(qū)面貌大有好轉;其次是繼續(xù)完善園區(qū)基礎設施,做好環(huán)境綠化美化工作,著力提升園區(qū)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2、就公司各經營單位銷售工作,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導各經營單位,及時了解產品市場變化,通過行業(yè)展會、產品推介會等,加快開拓新市場,爭取更多訂單;其次是與基層單位領導一道跑客戶、攬訂單,與優(yōu)質客戶深入溝通,向市場要效益;第三,根據公司產品特點及市場分布情況,制訂了不同的銷售策略,努力擴大產品訂貨;第四是根據各經營單位產品特點,有目的的對銷售員進行技能培訓,提高銷售員的工作能力;第五,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銷售人員的積極性,增加產品訂貨。

3、就泰力松公司生產經營問題,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導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時期后三年的發(fā)展規(guī)劃,規(guī)劃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線和鈦粉項目的建設;其次是指導泰力松公司加快新型焊帶開發(fā),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及附加值,努力提高公司效益;第三,根據泰力松公司產品特點及市場發(fā)展需求,加快產品結構調整,提高泰力松公司的盈利能力。

4、就鑫盛公司生產經營問題,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加強管理,合理調配資源,實現銅合金產品經營的規(guī)模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早日達產達效;其次,指導鑫盛公司制訂各種規(guī)章管理制度,包括生產流程管理,對鑫盛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標準化生產,創(chuàng)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第三,指導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時期后三年的發(fā)展規(guī)劃;第四,加快鑫盛公司規(guī)格絲生產項目的推進,盡快實現銷售。

對于明年工作的打算,重點放在調研汽車線束的生產和銷售,主要是生產工藝、市場及3c認證等工作,早日實現汽車線束的批量生產和銷售。另外還要調研漆包線市場,并根據市場情況作出相應安排,主要是調研微細圓漆包線和微細扁漆包線的生產工藝及設備,實現代工生產能力,并有一定量的產品銷售。

總之,作為一名共產黨人,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做政治站位上的明白人;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做組織工作上的規(guī)矩人;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做廉潔奉公的干凈人;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認真履職的責任人;嚴格遵守生活紀律,做忠誠有德的老實人,自覺做到忠誠干凈擔當,為西北機器有限公司的發(fā)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五

政黨的成員。即贊同某黨的綱領和政策、遵守黨章、自愿加入該黨的成員。黨員是構成政黨的基石和細胞。黨員的數量決定政黨的規(guī)模和群眾基礎,黨員的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政黨的水平。那么關于黨員處罰條例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一起來看吧!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給予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以黨的紀律處分的程序為:(1)對違犯紀律的黨員所犯的錯誤事實進行認真核對調查,寫出。

調查報告。

并同黨員本人進行談話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2)除特殊情況可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做出處理決定外一般都必須經過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員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的黨員出席會議。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別人替他辯護。(3)黨員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后應將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并讓他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然后上報。(4)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以及本人對處分有意見的批準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人或委托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聽取本人對所認定的錯誤事實與定性處理的意見同時對他進行必要的教育。(5)上級黨組織批準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決定后應正式下達批復。處分決定下達后下級黨組織應在適當范圍內宣布并通知犯錯誤的黨員。

對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對政紀處分,黨委可以提出建議,由人事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六

一個政黨,如果不堅決反對和有效預防腐敗,聽任腐敗現象在黨內滋長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權,如果不能堅持不懈的做好反腐倡廉,黨的執(zhí)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的十六大以來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guī)、條例,這是對我們黨對執(zhí)政規(guī)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規(guī)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自覺接受監(jiān)督,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

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我,也要按照黨員的規(guī)章來認真執(zhí)行,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jiān)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jiān)督,樹立正確人生觀、地位觀和價值觀,以創(chuàng)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愛崗敬業(yè)的好員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篇十七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guī)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zhí)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guī)范我們的一言一行。

通過學習,我充分地認識到《條例》是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在工作上,要兢兢業(yè)業(yè),積極向上,不慕名利,堅持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在生活上要勤儉節(jié)約,自覺抵制貪圖享受和金錢至上,自覺抵制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

《紀律處分條例》在2018年8月26日進行了重新修訂,此次修訂體現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紀律的政治性、針對性和與時俱進的時代性。此次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在保證中國共產黨的主導地位的同時,維護了中國共產黨黨內團結的強有力的武器。我們黨員同志要嚴于律己,紀嚴于法。

首先,黨員干部要加強自身的政治學習。黨員干部時刻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來武裝黨員干部自身的政治思想,帶頭發(fā)揚黨內先輩們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主動學習黨員的黨紀條例、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努力筑牢黨員干部自身的思想防線,嚴于律己,不被外界因素所誘導。

其次,黨員干部要加強自身的紀律學習。天下志德,莫大于忠。貪官猛如虎,庸官害如狼。黨員干部要加強自身的紀律建設,從各方面嚴格要求自身,自重,自省,自激,自勵,用黨紀黨規(guī)來衡量自身。在政治上講究忠誠,在組織上講究服從,在行動上講究紀律。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實實做事。

最后,黨員干部要加強樹立黨員的自身信念。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做到在黨為黨,時時刻刻牢記自己是一名中國共產黨,自身的言行要有利于黨,對于不利于黨的行為要堅決抵制。在任何時候,黨員干部都要堅定一個黨員的立場,維護黨內的團結,對于有利于黨團結的話要多說,有利于團結的事要多做,時時處處堅決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利益。對于那些身在黨內、心在黨外、對黨不忠的人,進行堅決的斗爭。

您可能關注的文檔